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甄審作業規定 第七點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多元選才, 卓獎生甄選之錄取方式得以同時兼顧筆試及口試成績, 筆試成績非僅做為門檻且將原個別面試改為集體口試, 爰修正以第一階段甄審 綜合常識測驗 成績( 佔 50%) 及第二階段甄審 集體口試 成績 ( 佔 50%) 加總為考生總成績 ; 另修正同分參酌依據, 加列抽籤項目, 爰擬具本校 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甄審作業規定 第七點修正草案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甄審作業規定 第七點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 七 甄審及錄取方式 : ( 一 ) 申請學生資料經所屬師培學系初審並推薦後, 由師培處進行複審, 並進行下列甄審 : 1. 第一階段甄審 : (1) 人格 興趣或性向測驗 : 以紙筆或電腦施測, 測驗結果列入第二階段甄審集體口試時參考 (2) 綜合常識測驗 : 以筆試方式為之, 總分 100 分, 包含社會時事 現代公民素養 教育基本常識等 (3) 未參加 人格 興趣或性向測驗 及 綜合常識測驗 者, 不得參加第二階段甄審 (4) 依 綜合常識測驗 成績, 錄取當年度受獎核定名額之兩倍考生進行第二階段甄審, 如錄取最後名次有 2 人以上成績 七 甄審及錄取方式 : ( 一 ) 申請學生資料經所屬師培學系初審並推薦後, 由師培處進行複審, 並進行下列甄審 : 1. 第一階段甄審 : (1) 人格 興趣或性向測驗 : 以紙筆或電腦施測, 測驗結果列入第二階段甄審面試時參考 (2) 綜合常識測驗 : 以筆試方式為之, 總分 100 分, 包含社會時事 現代公民素養 教育基本常識等 (3) 未參加 人格 興趣或性向測驗 及 綜合常識測驗 者, 不得參加第二階段甄審 (4) 依 綜合常識測驗 成績, 錄取當年度受獎核定名額之兩倍考生進行第二階段甄審, 如錄取最後名次有 2 人以上成績 為多元化選才, 卓獎生甄選之錄取方式得以同時兼顧筆試及口試成績, 筆試成績非僅做為門檻且將原個別面試改為集體口試, 爰修正以第一階段甄審 綜合常識測驗 成績( 佔 50%) 及第二階段甄審 集體口試 成績 ( 佔 50%) 加總為考生總成績 另修正同分參酌依據, 加列抽籤項目 1
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 相同者, 均予納入 如一般師資生或弱勢師資生兩組身分考生, 任一組於本階段通過之人數未達簡章規定之預定錄取名額時, 則增額錄取至前該各身分預定之名額, 如錄取最後名次有 2 人以上成績相同者, 均予納入 2. 第二階段甄審 : 通過第一階段甄審者, 始得參加第二階段甄審, 此階段係由評審委員進行集體口試, 集體 口試內容包含教育信念 過去 學習表現與大學學習規劃之自我陳述, 並由師培處提供考生準備之個人自傳 讀書計畫及過去重要得獎經歷說明, 備供評審委員集體口試時參考 ( 二 ) 計分及錄取方式 : 1. 計分方式 : 考生錄取總成績為 綜合常識 測驗 成績 ( 佔總成績 50%) 及 集體口試 成績 ( 佔總成 績 50%) 之加總 2. 錄取方式 : 成績分一般師資生及弱勢師資 生兩組分別核計 依成績高低 排序錄取, 同組內若最後名次 有 2 人以上成績相同時, 以 綜合常識測驗 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如仍相同, 則以抽籤方式 為之 惟前開 2 組考生經分別 經甄審後, 錄取人數未達各組名額時, 其名額得相互流用 相同者, 均予納入 如一般師資生或弱勢師資生兩組身分考生, 任一組於本階段通過之人數未達簡章規定之預定錄取名額時, 則增額錄取至前該各身分預定之名額, 如錄取最後名次有 2 人以上成績相同者, 均予納入 2. 第二階段甄審 : 通過第一階段甄審者, 始得參加第二階段甄審, 此階段係由評審委員進行面試, 面試內容包含教育信念 過去學習表現與大學學習規劃之自我陳述, 並由師培處提供考生準備之個人自傳 讀書計畫及過去重要得獎經歷說明, 備供評審委員面試時參考 ( 二 ) 錄取方式 : 依面試成績分一般師資生及弱勢師資生兩組分別核計 同組內若最後名次有 2 人以上成績相同時, 以 綜合常識測驗 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惟前開 2 組考生經分別經甄審後, 錄取人數未達各組名額時, 其名額得相互流用 ( 三 ) 2
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 ( 四 ) ( 五 ) ( 三 ) ( 四 ) ( 五 ) 3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甄審作業規定 第七點修正草案 修正後全文 104.9.7 104 學年度師資生甄選委員會第 1 次會議審議通過 105.9.1 105 學年度師資生甄選委員會第 1 次會議審議通過 一 本作業規定依據教育部 103 年 8 月 19 日臺教師 ( 二 ) 字第 1030098065C 號函發布之 教育部補助辦理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計畫作業要點 及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 第 5 點第 3 項規定訂定之 二 目的 : 吸引優秀學生投入教育行列, 並配合國家教育政策, 培育優質教師 三 獎學金名額 : ( 一 ) 本校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名額以教育部各學年度核定公布為準, 實際名額由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 ( 簡稱師培處 ) 公告 ( 二 ) 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之甄審, 係以本校大學部各師資培育學系一年級新生為對象, 並分一般師資生與弱勢師資生兩種身分 其中, 弱勢師資生又分經濟弱勢師資生及區域弱勢師資生, 弱勢師資生之名額以不低於該學年度獲教育部核定名額 50% 為原則 ( 依本甄審作業規定甄審後仍未達前開比例時, 名額得相互流用 ) 四 獎學金金額 : ( 一 ) 獲甄審通過之師資生, 每名每月核發新臺幣 8,000 元, 每學年度核發 12 個月 ( 二 ) 經甄審通過之師資生, 其就學期間須每學期通過相關考核審查且符合續獎資格, 方得續領至應畢業年度, 倘有延長受領年限 保留受領年限等其他情形, 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惟受獎資格被取消時, 則不能續領 五 申請資格 : ( 一 ) 基本申請資格 : 具中華民國國籍 ( 惟不含公費生 僑生 外國學生 ) 之各學年度入學本校師資培育學系大學部一年級新生, 依其入學管道能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皆可向所屬學系提出申請本獎學金 : 1. 入學管道係採計大學學科能力測驗成績者 ( 大學 個人申請 入學 繁星推薦 入學 本校學系單獨招生等 ): (1) 大學 個人申請 入學 : 學科能力測驗之國文 英文 數學 3 科成績須達當學年度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公布之各考科 均標, 國文 英文 數學至少其中 1 科須達 前標, 且其錄取成績為該系此入學管道錄取學生排名前 30% 者 (2) 大學 繁星推薦 入學 : 學科能力測驗之國文 英文 數學 3 科成績須達當學年度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公布之各考科 均標, 國文 英文 數學至少其中 1 科須達 前標, 且其學科能力測驗總級分為該系此入學管道錄取學生排名前 30% 者 (3) 本校學系單獨招生 : 學科能力測驗之國文 英文 2 科成績須達當學年度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公布之各考科 均標, 國文 英文至少其中 1 科須達 前標, 且其錄取成績為該系此入學管道各運動種類錄取學生排名前 30% 者 2. 入學管道係採計大學指定科目考試測驗成績者 ( 大學入學分發 ): 指定科目考試之國文 英文 數學 3 科成績須達當學年度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公布 4
之各考科 均標, 國文 英文 數學至少其中 1 科須達 前標, 且其錄取成績為該系此入學管道錄取學生排名前 30% 者 如該系之指定科目考試測驗科目未全數包含國文 英文 數學 3 科者, 則依該系指定考試規定採計科目檢視, 其中國文 英文 數學至少 1 科須達 前標, 其餘科目須達 均標 3. 入學管道係採計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成績者 ( 四技二專甄選入學 日間登記分發 ): 統一入學測驗之國文 英文 數學 3 科成績須達當學年度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公布之共同科目各考科 平均成績, 國文 英文 數學至少其中 1 科須達 前標, 且其錄取成績為該系此入學管道錄取學生排名前 30% 者 ( 二 ) 特別申請資格 : 申請弱勢師資生身分者, 除需符合前開基本申請資格外, 需具備下列各項條件之任一項 : 1. 經濟弱勢 : (1) 持有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書之學生 (2) 持有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核定公文之學生 (3) 家戶年所得新台幣 148 萬元以下之學生 : 須檢附財政部各區國稅局或各縣市 ( 政府 ) 稅務局 ( 稅捐稽徵處 ) 開立之 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正本 ( 需以戶籍謄本之家戶成員為單位, 不收扣繳憑單 ) 及 3 個月內戶籍謄本各一份 2. 區域弱勢 : 申請時仍設籍於特殊及偏遠地區者 ( 地區範圍如附件 ) ( 三 ) 學生僅得就 一般師資生 與 弱勢師資生 兩種身分擇一報考, 一經報名資格審查確定後, 不得更改 ( 四 ) 前開各項申請資格如遇有疑義時, 由本校師資生甄選委員會解釋之 六 申請時程 : ( 一 ) 申請時間 : 自新生入學後開始受理申請 ( 詳細日期依甄審簡章所訂為準 ) ( 二 ) 申請方式 : 申請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之師培學系大學部一年級新生, 應依各學年度甄審簡章規定, 檢附相關書面文件, 經所屬學系審查且獲系主任推薦後, 由師培學系連同應附資料, 依期送交師培處申辦 七 甄審及錄取方式 : ( 一 ) 申請學生資料經所屬師培學系初審並推薦後, 由師培處進行複審, 並進行下列甄審 : 1. 第一階段甄審 : (1) 人格 興趣或性向測驗 : 以紙筆或電腦施測, 測驗結果列入第二階段甄審集體口試時參考 (2) 綜合常識測驗 : 以筆試方式為之, 總分 100 分, 包含社會時事 現代公民素養 教育基本常識等 (3) 未參加 人格 興趣或性向測驗 及 綜合常識測驗 者, 不得參加第二階段甄審 (4) 依 綜合常識測驗 成績, 錄取當年度受獎核定名額之兩倍考生進行第二階段甄審, 如錄取最後名次有 2 人以上成績相同者, 均予納入 如一般師資生或弱勢師資生兩組身分考生, 任一組於本階段通過之人數未達簡章規定之預 5
定錄取名額時, 則增額錄取至前該各身分預定之名額, 如錄取最後名次有 2 人以上成績相同者, 均予納入 2. 第二階段甄審 : 通過第一階段甄審者, 始得參加第二階段甄審, 此階段係由評審委員進行集體口試, 集體口試內容包含教育信念 過去學習表現與大學學習規劃之自我陳述, 並由師培處提供考生準備之個人自傳 讀書計畫及過去重要得獎經歷說明, 備供評審委員集體口試時參考 ( 二 ) 計分及錄取方式 : 1. 計分方式 : 考生錄取總成績為 綜合常識測驗 成績 ( 佔總成績 50%) 及 集體口試 成績 ( 佔總成績 50%) 之加總 2. 錄取方式 : 成績分一般師資生及弱勢師資生兩組分別核計 依成績高低排序錄取, 同組內若最後名次有 2 人以上成績相同時, 以 綜合常識測驗 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如仍相同, 則以抽籤方式為之 惟前開 2 組考生經分別經甄審後, 錄取人數未達各組名額時, 其名額得相互流用 ( 三 ) 為甄審實際需要, 本甄審除依教育部各學年度核定之名額錄取正取生外, 並得列備取生 正取生須依規定辦理報到並填具書面報到資料以完成手續, 若未能依規定報到者, 視同自動放棄, 其受獎資格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 四 ) 本項甄審不受理成績複查 ( 五 ) 凡各階段甄審未依規定應考 提交資料者, 則視為自動放棄, 不得異議 八 其他規定 : ( 一 ) 錄取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者, 即具師資生資格, 須自大學二年級起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 二 ) 未能續領之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師資生, 其師資生資格, 悉依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三 ) 申請學生所繳納之資料, 如有偽造 假借 塗改等不實情事, 經錄取後發現者, 應即撤銷錄取資格, 其不法獲致之獎學金, 本校將予追還, 涉及刑事責任者, 得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九 師培處應依教育部核定情形, 辦理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甄審, 並擬定甄審簡章, 經本校師資生甄選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公布於師培處網頁 十 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正 ( 備 ) 取名單經本校師資生甄選委員會審議通過, 由師培處辦理受獎生報到手續, 並公布於本校師培處網頁, 受獎名單另行報請教育部備查 十一 本獎學金之輔導 淘汰 檢核機制及其他相關受領規定, 由本校師培處實習輔導組另定之 十二 本作業規定未盡事宜, 悉依教育部暨本校相關計畫或規定辦理 十三 本作業規定經本校師資生甄選委員會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6
附件 特殊及偏遠地區範圍 區域別偏遠及高山鄉鎮 ( 區 ) 新北市宜蘭縣桃園市新竹縣苗栗縣 坪林鄉 ( 區 ) 平溪鄉( 區 ) 石碇鄉( 區 ) 雙溪鄉( 區 ) 烏來鄉 ( 區 ) 大同鄉 南澳鄉復興鄉尖石鄉 五峰鄉南庄鄉 泰安鄉 獅潭鄉 台中市和平鄉 ( 區 ) 南投縣 嘉義縣 信義鄉 中寮鄉 仁愛鄉 番路鄉 大埔鄉 阿里山鄉 台南市南化鄉 ( 區 ) 左鎮鄉 ( 區 ) 楠西鄉 ( 區 ) 龍崎鄉 ( 區 ) 高雄市屏東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 田寮鄉 ( 區 ) 六龜鄉( 區 ) 甲仙鄉( 區 ) 茂林鄉( 區 ) 桃源鄉 ( 區 ) 那瑪夏區瑪家鄉 滿州鄉 來義鄉 獅子鄉 霧台鄉 泰武鄉 春日鄉 牡丹鄉 三地門鄉 琉球鄉瑞穗鄉 壽豐鄉 鳳林鎮 光復鄉 富里鄉 秀林鄉 卓溪鄉 萬榮鄉 豐濱鄉東河鄉 長濱鄉 卑南鄉 大武鄉 蘭嶼鄉 鹿野鄉 延平鄉 海端鄉 達仁鄉 金峰鄉 綠島鄉馬公市 湖西鄉 白沙鄉 西嶼鄉 望安鄉 七美鄉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