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密集機構感染控制措施指引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2004/10/07 初訂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2009/08/11 五版修訂壹 目的 : 預防機構內感染, 並及早發現機構內發生感染個案及群 聚事件, 同時使工作人員能即時妥適處理及採取必要感染管制 措施 貳 適用對象 : 凡長期照顧機構或安養機構等老人福利機構 身心 障礙福利機構 一般護理之家 精神護理之家 精神復健機構 榮民之家 以及兒童 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 矯正機關等人口 密集機構內之住民及工作人員 ( 含流動工作人員 ) 惟因不同類 型的人口密集機構所收治之住民特性迥異, 且各機構之設備及 其醫療人力資源亦存有極大的差異, 所以各機構對於指引的運 用, 仍需依實際之可行性與適用性, 修訂內化為適合單位所需 之作業程序 參 一般原則 感染監測 : 一 感染監測由機構內受過感染管制訓練的醫師, 負責偵測 診 斷及治療機構內感染之個案, 由受過感染管制訓練之護理人 員, 負責監測並採取必要之感染管制措施 二 辦理護理人員及住民服務員感染管制相關教育訓練 1
註 1 三 規劃獨立或隔離空間, 供發燒個案或有疑似感染傳染病的 住民暫留觀察使用 肆 人員管理 : 一 工作人員健康管理 : ( 一 ) 任用前需作健康檢查 ; 不可有任何接觸性或呼吸道之活動 性傳染性疾病, 如 : 開放性肺結核 疥瘡 桿菌性痢疾 阿米巴痢疾及寄生蟲感染等疾病, 應隔離治療或採取適當 的感染控制措施至無傳染他人之虞 ( 桿菌性痢疾及阿米巴 痢疾須附檢驗陰性書面報告 ), 並備有記錄 ( 二 ) 每年需作胸部 X 光檢查 ( 三 ) 若有發燒註 1 上呼吸道感染等傳染性疾病徵兆之工作人員 二 工作規範 : 應主動向單位主管報告 戴口罩, 並採取適當的治療及防 護措施, 有傳染之虞者應安排休假 治療, 至無傳染性時 方可恢復上班 ( 一 ) 照護住民時應著工作服 ; 工作服有污染時應即更換送洗 ( 二 ) 遵守洗手的時機與原則, 工作前後應依正確的步驟洗手, 以減少交互感染的機會 ( 三 ) 正確使用手套, 不可戴手套處理文書工作 接聽電話 2
( 四 ) 執行各項侵入性治療應嚴格遵守無菌技術 ( 五 ) 工友清洗物品時需戴上手套, 除保護自己外, 並可避免傳 播細菌 ( 六 ) 預防針扎 : 使用後的針頭不須回套, 直接置入耐穿刺之針 頭收集容器, 以減少扎傷的機會 註 1 ( 七 ) 規劃 訂定集體發燒 三 住民 : 認每位工作同仁熟知, 並定期演練 ( 一 ) 入住時需作健康評估 : 處理流程及群聚處理流程, 並確 1. 入住時應有 X 光檢驗報告, 如正在使用抗肺結核藥物治 療者, 則需有最近兩個月內 3 次痰塗片陰性的檢驗報告 2. 新進住民入院前一週內提供桿菌性痢疾 阿米巴性痢疾 及寄生蟲感染檢驗陰性等書面報告 桿菌性痢疾未提出 書面報告者, 得安排區隔一週, 觀察有無腸道傳染病疑 似症狀, 經確認無虞後, 始能進住一般住 ( 病 ) 房 ; 檢驗 方式以採檢糞便檢驗為原則 3. 入住時需作健康評估, 不宜收具有接觸性或呼吸道之活 動性傳染性疾病之個案 ; 若需收治, 宜採取適當隔離防 護措施 3
( 二 ) 入住後之健康狀況如經評估患有須隔離治療之傳染性疾病, 應先收住於適當房間, 必要時得轉至其他醫院接受治療 ( 三 ) 必要時應請合約醫療機構定期實施胸部 X 光檢查 ( 四 ) 幼童應完成各項常規疫苗之接種, 成年住民建議接受下列疫苗注射 : 流感 ( 每年注射 ) A 型肝炎 B 型肝炎 肺炎鏈球菌 ( 五 ) 發現法定傳染病, 應主動通知轄區衛生主管機關, 由醫師填寫傳染病個案報告單, 並立即採取隔離措施及作必要之採檢 ( 六 ) 如有需送醫治療或轉送其他機構照護之住民, 如患有傳染病或具有多重抗藥性微生物感染或移生之情況, 於送醫或轉送其他機構時, 應明確告知載運住民之工作人員與將收治之醫院 / 機構, 提醒其採行適當的防護措施, 避免交互感染發生 ( 七 ) 住民之外出應做成紀錄, 並將紀錄保存 每週至少測量體溫一次, 當所屬轄區社區或機構內出現群聚時, 應每日測量 四 訪客 : 4
( 一 ) 訂有陪病及探病管理規範 ( 二 ) 進入探視住民前後均應洗手 ( 三 ) 應避免孕婦 幼兒及罹患傳染性疾病患者探訪 ( 四 ) 訪客應做成紀錄, 並將紀錄保存 伍 疑似群聚感染事件之處理一 依 人口密集機構傳染病監視作業 相關規定辦理通報 二 發現疑似傳染病群聚事件時, 應立即通報轄區衛生主管機關, 並辦理以下處置 : ( 一 ) 將疑似個案安排就醫, 或移至獨立或隔離空間, 啟動必要的感染防護措施及動線管制 ( 二 ) 對疑似受到傳染性物質污染的區域及物品, 採取適當的清潔消毒措施 ( 三 ) 收集全體住民 工作人員名單 ( 含 : 醫護人員 呼吸治療人員 住民服務員 清潔工及流動工作人員 ), 實施初步的疫情調查, 確認群聚的主要症狀及影響的範圍 ( 四 ) 遵照衛生主管機關之指示, 依據疑似感染的部位 疑似個案的分布, 採集適當的人員與環境檢體送驗 陸 環境一 地板 : 應保持地板清潔, 避免以掃帚掃地揚起灰塵 5
二 護理站 : ( 一 ) 桌面應保持整潔 ( 二 ) 遭血液或體液污染應立即以 500 ppm 漂白水擦拭乾淨 ( 三 ) 應有足夠的洗手設備 消毒性洗手劑 消毒液 ( 四 ) 護理站應規劃為 清潔區 工作人員未經脫除手套 洗手及脫除隔離衣 ( 或罩袍 ) 不得進入清潔區 ( 五 ) 應與更衣室 用餐地點 污物處理室作適當的區隔, 降低交互感染風險 三 廁所及浴室 : ( 一 ) 隨時保持廁所之清潔, 每日定期清潔並有紀錄 ( 二 ) 若沾有血液 引流物 體液等, 則以 500 ppm 漂白水隨時擦洗 四 病床及床旁桌椅 ( 一 ) 每天以清潔液或清水擦拭 ( 二 ) 若沾有血跡 引流物 體液等, 則以 500 ppm 漂白水隨時擦洗 ( 三 ) 個案轉出或出院時, 病床及床旁桌徹底的使用 500 ppm 漂白水清潔 五 會客室 : 6
( 一 ) 每天以清潔液或清水擦拭桌椅 ( 二 ) 隨時保持環境整齊清潔 六 器械處理槽 : ( 一 ) 器械清洗後需以 500 ppm 之漂白水消毒器械處理槽 ( 二 ) 隨時保持處理槽周邊之台面的清潔及乾燥 七 污物間 : ( 一 ) 隨時保持清潔及檯面之乾燥 ( 二 ) 污物桶應加蓋並作適當的分類 八 儲藏室 : ( 一 ) 隨時保持置物櫥櫃及檯面之清潔乾燥 ( 二 ) 儲藏室應與污物室作適當的區隔 九 洗手檯 : 隨時保持清潔及檯面之乾燥 十 清潔用具 : ( 一 ) 清潔區與污染區之清潔用具應分開使用 ( 二 ) 洗器械用之水桶與清洗拖把等之水桶分開 ( 三 ) 清潔用具使用後, 經洗淨消毒後, 置於固定之位置晾乾 柒 器材及物品一 醫療用品 : ( 一 ) 無菌物品應存放於清潔乾燥處並依有效日期排定使用順 7
序, 過期未用則須重新滅菌方可使用 ( 二 ) 可重覆使用之醫材用後應先清洗再滅菌處理 ( 三 ) 清潔物品與污染物品應分開放置且有明顯區隔 ( 四 ) 依規定進行滅菌鍋之滅菌品質監測作業 二 換藥車 : ( 一 ) 換藥車應每日整理並檢視車上無菌敷料及器械之有效期限, 若有過期應丟棄或重新滅菌處理 ( 二 ) 無菌敷料罐 泡鑷罐應定期更換 滅菌 泡鑷罐內不須放置任何消毒液 ( 三 ) 取用換藥車上敷料罐內之無菌敷料須以無菌鑷子夾取 ( 四 ) 換藥車上之無菌物品若有污染, 應即丟棄或經滅菌處理後方可使用 ( 五 ) 取出而未用完之敷料, 不可再放回無菌敷料罐內 ( 六 ) 已倒出而未用完之無菌溶液, 不可再倒回原溶液瓶中 ( 七 ) 換藥車上應備有蓋之感染性垃圾桶並定期清理 三 儀器 : ( 一 ) 經常檢查並維持儀器表面的清潔乾燥 ( 二 ) 用過之儀器或傳導線應以 75% 酒精或 500 ppm 漂白水等適當之消毒劑消毒後, 方可供其他住民使用 8
( 三 ) 若遭血液 體液 引流液或大量嘔吐物污染時, 應立即以 500 ppm 漂白水消毒擦拭 ( 四 ) 侵入性醫療儀器之處理依相關規定辦理 ( 如本署藥政處醫 療器材使用規定 本局侵入性醫療作業感染管制準則 ) 四 衣物及布單 : ( 一 ) 有髒污應隨時更換 ( 二 ) 污染之衣物及布單應置於污衣車內 ( 三 ) 遭傳染性物質污染之衣物及布單應另行裝袋 封口, 並標 示 感染物品 再送洗衣房 ( 四 ) 避免使用更換下之衣物 被單 包布代替拖把或抹布, 擦 五 其他器材 : 拭地面或桌面 ( 一 ) 聽診器 : 每次使用前 後以 75% 酒精擦拭 ( 二 ) 灌食用具 : 不同個案間不宜共用, 並應經常維持清潔乾 燥 灌食住民應主動監測紀錄個案消化及排泄狀況, 腹瀉 註 2 個案應採取立即的腸胃道感染防護措施 ( 三 ) 便盆 尿壺 : 不同個案間不宜共用, 並應經常維持清潔乾 燥 用後須經消毒方可供其他患者使用 ( 四 ) 推車 推床 輪椅和點滴架 : 應隨時保持清潔, 有污染之 9
虞時應以 100 ppm 漂白水擦拭 推床用床罩 被單應定期更換, 如有髒污或疑似感染個案使用後應即更換 ( 五 ) 空調應定期維護及濾網 出風口之清潔 ( 六 ) 廢棄物處理 : 依廢棄物分類處理規定辦理 ( 七 ) 個人防護器具 : 依院感控制之需, 儲備足量之防疫物資 註 1: 發燒個案係指耳溫量測超過 38 者 ( 若為慢性住民或長期臥床者, 則指耳溫量測超過 37.5 者 ) 註 2: 腹瀉症狀導因若為確定因素 ( 如服用藥物 管灌食 患有腸道慢性病導致腹瀉及原慢性腹瀉等 ) 或經醫師排除法定腸道傳染病者, 則不須通知衛生局及社會局 註 3:100 ppm 漂白水即 0.01% 濃度, 市售漂白水 5.25% 稀釋 500 倍 500 ppm 漂白水即 0.05% 濃度, 市售漂白水 5.25% 稀釋 100 倍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