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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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 : 第 1 頁 / 共 12 頁 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30 日修訂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105 年 7 月 25 日登錄備查登錄編號 :B105004651 1

頁數 : 第 1 頁 / 共 12 頁 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工作場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目錄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總則...1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1 設備之維護與檢查...3 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4 教育與訓練...5 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6 急救與搶救...6 第八章防護設備之準備 維護與使用. 10 第九章事故通報與報告. 10 第十章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13 第十一章 附則...13 I

頁數 : 第 1 頁 / 共 12 頁 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工作場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18 日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通過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17 日校務會議通過更改校名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6 日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30 日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30 日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止本校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 保障從業教職員工之安全與健康, 維護所有設備之完整,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三十四條規定, 特訂定本守則 第二條本守則之適用範圍, 包括本校所屬之工作場所 第三條本守則所稱適用之相關人員, 係指本校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及承包廠商與臨時工作人員 第四條本守則所稱職業災害, 係指第二條適用場所中因建築物 機械 設備 原料 材料 化學品 氣體 蒸氣 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 傷害 失能或死亡 第五條依據本法第四十六條 勞工未切實遵行工作守則者, 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第二章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第六條本校安全衛生業務分工如下 : 一 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 具諮詢 研議 協調及建議安全衛生有關業務之責 二 各級安全衛生職責 : ( 一 ) 職業安全衛生小組業職責 : 1. 擬定本校職業安全衛生政策 2. 擬定本校工作場所之相關規章 工作守則 管理系統手冊 3. 辦理環境保護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4. 推動 實施危險機械 設備或器具自動檢查管理計畫及危害物特殊作業環境監測工作 5. 工作場所內發生職業災害之調查 分析及辦理職業災害統計 6. 辦理健康促進及職業病之預防工作 7. 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 二 ) 各單位主管職責 : 1. 指揮 監督該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業務 2. 責成該單位環安衛人員辦理小組交付事項 3. 執行巡視 考核該單位職業安全衛生有關事項 1

頁數 : 第 2 頁 / 共 12 頁 4. 督導該單位相關工作場所負責人, 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工作 5. 督導辦理該單位職業災害調查及職業災害統計 6. 推動 宣導該單位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規定事項 ( 三 ) 各單位環安衛人員職責 : 1. 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等法令宣導 執行 溝通及推動 2. 協助促進全校教職員工生對防止職業災害發生之認識與重視 ( 四 ) 工作場所負責人職責 : 1. 分析及評估作業場所之各種可能危害因素, 訂定安全作業守則, 並對所屬人員實施環境保護及安全衛生有關之講習與訓練 工作場所負責人除規劃協調實驗室之運作外, 應確切督導實行環境保護 安全衛生 人身健康及工作守則之作業, 並規範所屬人員加以遵守 2. 場所負責人應確實掌握實驗室所採購之物品材料管理及各種研究活動, 確定機械及儀器設備必要之保養與檢查並紀錄之, 發現潛在問題立即向上級主管呈報 3. 經常巡視工作場所, 對不安全動作予以糾正 督導及制止 4. 提供適當之防護用具, 督導所屬人員正確佩帶 5. 當該場所內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 應立即要求該場所內人員停止作業, 並退避至安全處所 6. 工作場所之危險性及有害性化學物質的標示與安全資料表之製作 7. 發生事故時, 場所負責人應迅速妥善處理並按本校災害應變通報流程陳報, 且予以傷者必要急救並送醫治療 ; 調查事故發生原因, 迅速陳報因應防護改善對策 8. 工作環境之安全衛生改善與建議, 供上級主管參考以減少工作危害 9. 對特殊設備儀器與工程承攬商必須共同設立安全衛生之規範並予以遵行 10. 實驗場所使用人應經負責人允許後, 始得使用實驗場所 使用人應親自操作實驗場所儀器, 必要時得以安排助理人員 或工讀生進入實驗場所 負責人應充分掌握使用人員之狀況及規範其行為 11. 推動與執行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規定事項 ( 五 ) 工作場所一般作業教職員工職責 : 1. 作業前, 確實檢點作業環境與設備 發生異常時, 應立即調整或報告上級 2. 作業中, 隨時遵守安全作業標準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規定, 並隨時注意維護作業環境整潔 3. 依規定穿著或配戴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具 4. 接受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5. 積極參加安全衛生活動, 並提出建議 6. 接受定期健康檢查, 並遵守檢查結果建議事項 7. 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及本校所訂定之各種安全衛生規定 8. 工作中不得有嬉戲或妨礙秩序之行為 9. 嚴禁用手觸摸機器之轉動部分 10. 嚴禁從各種機具 設備上移除安全防護設備 標籤或標示 11. 機器未完全停止前, 不得裝卸零件或材料 12. 勿使用不安全的工具及機械等設備 13. 熟悉意外傷害之急救方法與程序 14. 有任何安全 衛生上之問題, 隨時請教主管或職業安全衛生小組 2

第三章設備之維護與檢查 頁數 : 第 3 頁 / 共 12 頁 第七條本校工作場所有關下列事項應設置符合安全衛生標準之設備 設施 : 一 防止機械 器具 設備等引起之危害 二 防止爆炸性 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 防止電 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 防止有墜落 物體飛落 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五 防止裝卸 搬運或堆積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六 防止原料 材料 氣體 蒸氣 粉塵 溶劑 化學物品 含毒性物質等引起之危害 七 防止高溫 低溫 噪音 振動等危害 八 防止廢棄 廢液 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九 防止水患 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十 防止通道 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十一 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 採光 照明 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第八條本校適用工作場所設備 設施之維護與檢查應符合下列事項 : 一 請購時應確認製造廠商提供之規格 安全作業程序或標準, 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暨相關規定, 並不定時檢點維護 二 工作場所負責人對所轄工作場所之設備 設施, 發現有危險或有害之虞, 應即關閉電源或其他控制開關, 暫停使用, 並進行設備 設施維護 三 工作場所之設備 設施, 應先行實施安全衛生自動檢查工作 發現有危險或危害之虞, 應即關閉電源或其他控制開關, 暫停使用, 並通報工作場所負責人報請維護 四 自動檢查發現或接獲通報有危險或危害之虞, 應即禁止使用, 並實施安全管制 且立即僱請廠商修繕, 非確認維護正常或測試安全, 不得開放使用 五 作場所之設備 設施或其他機械設備轉動部位之掃除 上油 檢查 修理或調整等作業, 應於該機械設備完全停止運轉後, 始得為之 第四章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 第九條實驗 ( 習 ) 室 研究室一般安全衛生準則 : 一 環境之整理, 整潔與整頓 : 工作場所應保持整潔, 藥品儀器應各得其所, 可能發生危險之因素及對應之安全衛生設備, 應置於明顯易得之處 二 實驗 ( 習 ) 室應有之玻璃窗, 絕不可遮蔽, 以防室內發生事故時, 能及時被發現與搶救 三 具揮發性的藥品, 應置於抽氣櫃內進行操作 四 操作時應穿實驗衣服, 並遵守安全衛生標準操作程序進行 五 確實遵守實驗室之工作守則與禁止警告標示事項 六 食物 飲料不得與化學藥品同置冰箱內 七 為防止化學藥品爆炸或著火, 實驗 ( 習 ) 室內應注意燈火管制 八 離開實驗 ( 習 ) 室時, 確實檢查與關閉水 電 瓦斯與門窗 3

頁數 : 第 4 頁 / 共 12 頁 第十條實驗 ( 習 ) 室 研究室之操作安全 : 一 教導玻璃器皿 試管等之正確使用方法 二 避免操作過程中, 危險行為之發生 ( 一 ) 嚴禁於操作中嬉戲 打鬧 ( 二 ) 教導正確的酸 鹼稀釋順序與注意事項 ( 三 ) 液體之轉移, 以安全吸球操作, 勿用嘴吸 ( 四 ) 傾注腐蝕性液體時, 須藉漏斗轉注, 並於水槽上或戴手套進行 三 高壓氣體鋼瓶之操作與管理 : ( 一 ) 鋼瓶應標示所裝氣體之種類, 以防誤用 ( 二 ) 確知氣體無誤, 方可使用 ( 三 ) 鋼瓶外表之顏色, 不得擅自變更或擦掉 ( 四 ) 鋼瓶應加固定, 並置陰涼處, 勿受日光直射 ( 五 ) 更換鋼瓶後, 應檢查該容器囗及配管銜接處是否漏氣 ( 六 ) 鋼瓶應妥善管理與整理, 發現變形 漏氣, 應立即通知主管與工務維護單位速予處理 四 操作時之督導 : 初學或學生操作時, 應有人於旁督導 五 化學品或器材之搬移 : 教導正確的搬移方式, 勿只用單手提拿 六 電氣災害之防止 : ( 一 ) 電氣器材之裝設與保養, 非專職維修人員, 不得私自進行 ( 二 ) 不得以濕手或濕操作棒操作開關, 且電器應遠離水源 ( 三 ) 除特別利用塑膠完全包裹之設備外, 實驗室內之所有電氣應儘量接地 ( 四 ) 當電氣設備或電路著火時, 須用不導電之滅火設備滅火 第十一條個人防護設備之使用 : 一 眼睛之保護 : 操作時勿配戴隱形眼鏡 有噴濺危險操作時, 教導 監督人員確實使用護目眼鏡 二 化學藥品濺灑時之處理 : ( 一 ) 教導有關人員預知洗眼器與緊急淋浴裝置之位置與使用方法 ( 二 ) 先用大量清水沖洗患部後, 再速送醫急救處理 三 有毒氣體之防護 : ( 一 ) 教導緊急用的空氣面罩, 僅能在一段時間內供應純空氣之觀念 ( 二 ) 有毒氣體濃度較低時, 可用防毒囗罩 ( 三 ) 有毒氣體濃度在 2% 或 20,000 ppm 以下時, 用防毒面具 四 抽風櫃之正確使用 : 有毒或可燃性材料, 應置於其中操作 危害性氣體, 須能被抽除, 避免人員直接接觸 五 操作時之衣著 : 有噴濺危險操作時, 從臉部 眼部 軀體 手部及足部, 應有適當之安全防護 若衣物著火時, 可利用防火毯, 實驗衣等裹身, 並滾動身子來滅火, 或利用安全淋浴裝置沖灑, 或用二氧化碳滅火器等來滅火 第十二條化學品管理 : 一 每一種化學品應有如下標示 : ( 一 )GHS 標示 4

頁數 : 第 5 頁 / 共 12 頁 ( 二 ) 內容 : 1. 名稱 2. 危害成分 3. 危害警告訊息 4. 危害防範措施 5. 製造者或供應者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二 製作每一種危害物質之 安全資料表, 提供作業人員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三 製作危害物質清單 : 以控制 量 與方便管理 四 教導特殊化學藥品之正確操作方法與順序 如 : ( 一 ) 鹼金屬與水反應, 會有著火與爆炸之危險 ( 二 ) 皮膚接觸會灼傷 ( 三 ) 須貯存於輕質油中, 銷毀須於酒精中冷卻 ( 四 ) 灑出之水銀可用真空吸取法清除 ( 五 ) 強酸 強鹼濺出時, 可先用中和劑中和後, 再予清除 五 教導可燃性液體之正確儲存與處理方式 : ( 一 ) 標示應明確 ( 二 ) 正確的分類與存放 ( 三 ) 考慮貯存相容性之問題 ( 四 ) 應遠離火焰 第十三條實驗 ( 習 ) 室之污染防治 : 工作場所中之廢液及廢棄物, 應做適當的分類與標示後, 統一送處理單位處理 第五章教育與訓練 第十四條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 本守則適用範圍內之相關人員對於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有接受之義務 第十五條新僱人員或在職教職員工於變更工作前, 應接受適於各該工作所必要至少三小時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但其工作環境 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 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擔任下列工作之勞工, 應依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 一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 其訓練時間每二年至少六小時 二 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 各級管理 指揮 監督之業務主管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及一般勞工, 其訓練時間每三年至少三小時 第十七條下列為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 : 一 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二 職業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三 作業前 中 後之自動檢查 5

頁數 : 第 6 頁 / 共 12 頁 四 標準作業程序 五 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六 消防及急救常識及演練 七 其他與勞工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 第六章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 第十八條員工對於體格檢查 ( 下列各款規定 ) 定期健康檢查及特殊項目之健康檢查有接受的義務及遵守檢查結果建議事項 一 作業經歷 既往病史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二 身高 體重 腰圍 視力 辨色力 聽力 血壓及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理學檢查 三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查 四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五 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六 血糖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 肌酸酐 (creatinine) 膽固醇 三酸甘油脂之檢查 七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 健康檢查結果應用法定表格紀錄, 由健促組管理, 最少保存七年 第十九條本校雇用之教職員工應定期接受就下列各款規定實施前條規定各款項目之一般健康檢查 一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 每年檢查一次 二 年滿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 每三年檢查一次 三 未滿四十歲者, 每五年檢查一次 第七章急救與搶救 第二十條工作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時, 相關人員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 搶救措施 第二十一條各項急救原則 : 一 進行急救搶救前應先考量自己之安全, 勿貿然進行 二 任何傷害事故 ( 不論輕重 ) 應即向主管報告, 不得隱匿不報 三 遇感電災害時, 應先設法切斷電源並確認無感電之虞後, 再施以急救搶救事故單位 : 事故主管單位負責指揮事故搶救, 其他人員分工擔任搶救與傷患救護工作 四 對危害物災害之處置, 應考量危害物質之性質及相容性, 運用適當之方法進行急救及搶救 五 任何急救之處理僅在維持傷者之生命或避免傷害擴大, 對於重大傷患應緊急送往醫療院所進一步處理 第二十二條一般性急救事項如次 : 6

頁數 : 第 7 頁 / 共 12 頁 一 在醫護人員抵達前, 受過急救訓練之員工應立刻對傷患作適當處理, 避免導致嚴重的後果 二 急救者的責任在於 救命 防止傷勢或病情轉惡, 保持傷患安靜及舒適, 以靜候醫護人員到來 三 擔任急救者必須不驚慌失措, 給予遭意外傷害或急病者之立即和臨時性的照料, 直至專業急救人員到達或能得到醫師的診治時為止 四 在沒有確定受傷之實情前應將傷患平臥, 以防止昏厥與休克 五 如傷患面色發紅, 應將頭部墊高, 如嘔吐則將頭部轉向一邊, 以防窒息 六 需要時可以用棉被 衣物等保持傷患之體溫, 以防止休克發生 七 速召救護車或用擔架運送傷患至醫療處所或速請醫護人員 八 在場急救者, 應協助傷患述說病情原因等, 以幫助醫護人員治療及診斷 第二十三條化學藥物中毒之急救事項如次 : 一 吸入性中毒急救 : 除非有適當防護裝備, 且熟悉空氣呼吸器及救生繩使用方法, 否則不可冒然進入施行搶救, 以免自己跟著中毒 ( 一 ) 將患者搬運至空氣新鮮處 ( 二 ) 倘呼吸停止, 即施行人工呼吸 ( 三 ) 速請醫師到現場或送醫院診治 ( 四 ) 使患者保持溫暖及寧靜 ( 五 ) 不給予任何酒精飲料 二 誤食急救事項如下 : ( 一 ) 若食入非腐蝕性的毒物, 先行催吐 ( 二 ) 若食入腐蝕性的毒物, 患者尚能吞嚥, 可給予少量飲水 ( 三 ) 若昏迷 抽蓄者應禁止催吐, 並依其心肺功能實施急救 ( 四 ) 保留中毒物, 與病人一起送醫 三 化學物灼傷 ( 一 ) 立即用大量水沖洗, 儘速沖洗是減少傷害的重要步驟 ( 二 ) 一面脫衣 一面用水沖水 繼續用大量水沖洗 ( 三 ) 用能利用的最清潔的覆蓋物將灼傷部蓋起 ( 四 ) 倘灼傷面積廣泛, 則令患者臥下, 安置其頭 胸部略低於身體其他部位, 如可能宜將兩腿抬高 ( 五 ) 傷者神志清醒和可以吞嚥, 則給予足量的非酒精性飲料 ( 六 ) 除只有小塊皮膚發紅的輕度灼傷外, 所有灼傷均應請醫師診治 四 化學物或其他異物掉入眼內之急救 ( 一 ) 將眼翻開用清水輕輕沖洗 ( 裝隱形眼鏡者需先行取出 ) ( 二 ) 沖洗至少 15 分鐘以後, 速將患者送醫診治 ( 勿用硼酸或其他化學藥物或藥膏 ) 第二十四條感電傷害急救事項如次 : 一 關掉電源, 先確認自己無感電之慮 二 用乾燥的木棒 繩索將患者與觸電物撥離 三 依患者之意識, 進行救生處理 7

頁數 : 第 8 頁 / 共 12 頁 第二十五條傷患之緊急搬運事項如次 : 一 搬運傷患前, 需先檢查其頭 頸 胸 腹 四肢之傷勢, 並加以固定 二 讓傷患儘量保持舒適之姿勢 三 若需將患者拖至安全處, 應以身體長軸方向直行拖行, 不可自側面橫向拖行 四 搬運之器材必須牢固 第二十六條一般火災搶救事項如下 : 一 發現時如屬小火, 能以滅火設備撲者, 即以適用之滅火設備滅火, 並設法通知他人協助滅火, 另設法通知事故發生場所主管處理 二 發現時如火勢已猛, 應立即起動手動火警報警機, 通知消防隊, 緊急應變中心及事故發生場所主管處理, 並通知附近工作人員立即疏散 三 緊急應變指揮中心成立後, 展開確認是何種原因引起, 評估其危害性, 以決定救災方式 四 當消防隊抵達火災現場時, 本校人員須協助滅火救災 五 不管有無造成人員 設備損害, 均應依事故通報流程與調查作業, 進行事故調查 第二十七條實驗室化學物質引起之火災搶救事項如下 : 一 發現時如屬小火應於安全無慮下關閉可能造成更大災害之物質供給開關, 能以滅火設備撲者, 即以適用之滅火設備撲者, 另設法通知事故發生場所主管處理 二 發現時如火勢已猛, 應立即起動手動火警報警機, 通知消防隊, 緊急應變中心及事故發生場所主管處理, 並通知附近工作人員立即疏散 三 緊急應變指揮中心成立後, 展開確認是何種化學物質引起, 評估其危害性, 以決定救災方式 四 滅火時, 亦應參考著火物之物質安全資料表的反應特性資料, 考慮是否已將不相容物質隔離 五 當消防隊抵達火災現場時, 本校人員須協助滅火救災 六 不管有無造成人員 設備損害, 均應依事故通報流程與調查作業, 進行事故調查 第二十八條一般爆炸 ( 物理非連鎖性爆炸 : 如壓力試驗 ) 搶救事項如次 : 一 發現者應儘速關閉造成爆炸的源頭, 如有感電之慮應先關閉電源或通知電氣人員處理 二 檢查爆炸附近有無人員受傷, 如有時應速通知爆炸發生科主管處理, 健康中心協助傷患急救或送醫 三 不管有無造成人員 設備損害, 均應依事故通報流程與調查作業, 進行事故調查 第二十九條一般爆炸 ( 物理連鎖性爆炸 : 如粉塵 鋼瓶引起之火災 ) 搶救事項如次 : 一 發現者應立即通知爆炸發生科主管處理 8

頁數 : 第 9 頁 / 共 12 頁 二 緊急應變指揮中心成立後展開確認是何種物質引起爆炸, 評估其危害性, 決定救災及控制災害擴大之方式 三 一方面研判是否須要支援, 如須外界支援則由事故科主管通知支援救災 四 不管有無造成人員 設備損害, 均應依事故通報流程與調查作業, 進行事故調查 第三十條有機溶劑或其蒸氣或混存多種氣體引起之爆炸 火災搶救事項如次 : 一 發現者應立即通知爆炸 火災發生科主管處理 二 緊急應變指揮中心成立後, 即展開確認是何種物質引起, 評估其危害性, 決定救災及控制災害擴大之方式 三 依決定救災方式通知消防搶救小組現場滅火 救災, 健康中心將傷患急救或送醫 四 一方面研判是否須要支援, 如須外界支援則由事故科主管通知支援救災 五 同時研判是否須要疏散附近住家 民眾, 如須要則由總務處通知里長廣播, 請住戶疏散, 並請警察機關支援疏散民眾 六 不管有無造成人員 設備損害, 均應依事故通報流程與調查作業, 進行事故調查 第三十一條一般酸鹼 腐蝕性化學物質洩露搶救事項如次 : 一 發現者發現小洩露, 應速利用現場防護設備將洩露源關閉 如係大洩露應於安全無慮下, 速利用現場防護設備將洩露源關閉, 並立即通知科主管處理 二 緊急應變指揮中心成立後, 即展開確認是何種物質引起, 評估其危害性, 決定救災及控制災害擴大之方式 三 依決定救災方式通知消防搶救小組現場救災工作, 健康中心將傷患急救或送醫四 一方面研判是否須要支援, 如須外界支援則由事故科主管通知支援救災 五 同時研判是否須要疏散附近住家 民眾, 如須要則由總務處通知里長廣播, 請住戶疏散, 並請警察機關支援疏散民眾 六 洩露之化學物質及除污物料 ( 沾有化學物質者 ), 應統一收集處理 七 不管有無造成人員 設備損害, 均應依事故通報流程與調查作業, 進行事故調查 第三十二條有毒 有害氣體洩露或其洩露引起火災搶救事項如次 : 一 發現者 ( 自動洩露偵測警報器 ) 發現小洩露, 應於安全無慮下速利用現場防護設備將洩露源關閉 如係大洩露應於安全無慮下, 速利用現場防護設備將洩露源關閉, 並速通知附近作業人員離開現場到上風處及氣體洩露發生科主管處理 如是洩露引起火災應通知氣體洩露發生科主管處理 二 緊急應變指揮中心成立後, 即展開確認是何種氣體外洩引起, 評估其危害性, 決定救災及控制災害擴大之方式 三 依決定救災方式通知消防搶救小組現場救災滅火, 健康中心將傷患急救或送醫 四 一方面研判是否須要支援, 如須外界支援則由事故科主管通知支援救災 五 同時研判是否須要疏散附近住家 民眾, 如須要則由總務處通知里長廣播, 請住戶疏散, 並請警察機關支援疏散民眾 9

頁數 : 第 10 頁 / 共 12 頁 六 總務處應於一小時內向當地環保機關報備氣體外洩情形 七 氣體洩露吸收液或滅火噴灑之消防水應收集處理 八 不管有無造成人員 設備損害, 均應依事故通報流程與調查作業, 進行事故調查 第八章防護設備之準備 維護與使用 第三十三條工作場所負責人, 平時應確實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工作場所 機械 設備等設置之防護設施, 應經常檢查並保持其性能 二 個人防護器具, 使用後應妥為清理 維護, 並做妥善之保管 第三十四條工作者從事下列作業時, 應佩戴防護器具 : 一 對於搬運 置放 使用有刺角物 凸出物 腐蝕性物質 毒性物質或劇毒物質時, 應使用適當之手套 圍裙 裹腿 安全鞋 安全帽 防護眼鏡 防毒口罩 安全面罩等防護器具 二 操作或接近運轉中之原動機 動力傳動裝置 動力滾捲裝置, 或動力運轉之機械, 工作者之頭髮或衣服有被捲入危險之虞時, 應確實著用適當之衣帽 三 作業中有物體飛落或飛散之虞時, 應使用適當之安全帽 安全護鏡及其他防護 四 接觸對眼睛有傷害的氣體 液體 粉塵或強光應戴安全眼鏡或眼罩 五 從事作業應依工作性質穿著適當的實驗衣或工作服, 接觸有腐蝕性的化學品應穿防護圍裙 六 與高低溫 有害氣體 蒸汽 有害光線 有毒物質 輻射設備或物質 或有害病源體接觸時, 應選用合格且適當之防護面罩 防塵口罩 防毒面罩 防護眼鏡 防護衣等防護具 七 粉塵 缺氧 有毒氣體污染的場所, 應配載適當的防塵口罩 防毒面罩 或供氧式呼吸防護具 八 處腐蝕性之化學原料或足部有受戳傷, 穿刺之慮的作業, 應穿著安全鞋 九 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 有墜落之虞者, 應確實使用安全帶 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十 於強烈噪音之工作場所, 應確實戴用耳塞 耳罩等防護具 十一 從事電氣工作之工作者, 應使用電工安全帽 絕緣防護具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器具 十二 進入自然通風不足的場所前, 應作好防護措施或必要時向主管報備, 使得進入工作 第三十五條工作者 工作場所負責人對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 應保持清潔, 予以必要之消毒, 並經常檢查, 保持其性能, 性能不良時, 應隨時更換, 不用時並應妥予保存 第九章事故通報與報告 第三十六條任何事故或意外狀況發生時, 除立即依權責予以應變處理外, 並應立即向單位主管及總務處 ( 總務組 ) 報告, 總務處 ( 總務組 ) 於接獲通報後, 應會同工作場所 10

頁數 : 第 11 頁 / 共 12 頁 單位主管依情況予以必要之處置 第三十七條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時, 職業安全衛生小組會同工作場所單位主管, 實施災害發生原因之調查 分析與作成紀錄, 並擬訂妥善之因應對策, 依行政作業程序層報經校長核定後, 切實實施 第三十八條工作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 除採取緊急急救 搶救等措施外, 應於八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 ( 新店校區通報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宜蘭校區通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 一 發生死亡災害時 二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 且需住院治療 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第三十九條如遇前述重大事故發生時, 除必要之急救 搶救外, 任何人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 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第十章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第四十條本校工作場所內之工作人員違反下列規定之一時, 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一 違反本校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二 未接受健康檢查 三 未接受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守則經全校各單位代表討論訂定, 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定, 並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布實施 ; 修正或增訂時亦同 第四十二條本守則未規定事項, 依相關規定辦理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