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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土壤離場管理制度 中華民國 105 年 09 月

一 污土離場管理現況 二 污土離場相關法規 三處理 / 再利用審查及管理四處置計畫書填報說明五污土離場 Q&A 六污土離場專區網站 1

2 一 污土離場管理現況

土壤離場清運作業要點 ( 草案 ) 103.1.29 公告 採土壤離場處理之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場址 為指定事業, 於 103 年 7 月 1 日實施 103.4.11 於 103 年 7 月 1 日新增 6 項製造程序 27 項廢棄物代碼及修正 1 項物種代碼 103.6.25 函釋緩衝期作法 103.10.29 修正控制 / 整治計畫撰寫指引 103.11.21 修正控制 / 整治計畫監督作業要點 104.5.27 函釋緩衝期收受及處理 再利用期限規定 104.6.18 核發明春通案許可 104.10.7 核發中油豐德通案許可 104.11.6 核發大合順通案許可 100 年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105 年 政策整併 103.7.1 104.6.30 緩衝期 得以類近代碼 (C D 類 ) 委託處理 再利用及申報資料 104.7.1 離場污染土壤須以 S 類代碼委託處理 再利用及申報資料 105.2.3 核發台灣鋼聯通案許可 控制 整治計畫審查 緩衝期 以 S 代碼委託處理 再利用 3

歷年離場統計 ( 公噸 ) 200,000 150,000 100,000 50,000 0 174,101 190,400 152,148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製成輕質骨材 3% 作為製磚原料 4% 熱脫附為土方資源 1% 作為水泥原料 27% 生物復育為土方資源 0.4% 土資場 ( 混拌稀釋 ) 0.4% 掩埋 36% 作為瀝青原料 0.01% 焚化 2% 固化 ( 含固化後掩埋 ) 27% 4

以裝置 GPS 車輛清運 所有排放須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5

場址污染土壤離場 1 規劃離場對象 1. 具場址污染性質 S 類代碼許可證之公民營處理機構 2. 具場址污染性質 S 類代碼許可之再利用機構 2 提出控制計畫 整治計畫 應變必要措施 可併同提送 計畫書核定 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管制編號 3 提出處置計畫書依計畫書核定內容及網路申報規定, 以裝依據控制 ( 整治 ) 計置 GPS 之車輛進行離畫撰寫指引及監督進入系統填寫處置計畫書場清運, 並遞送聯單作業要點及進行網路申報作業 列印 6

序號 處理機構可能污土性質處理方式申請進度申請量 1 可寧衛公司 重金屬 ( 有害類 ) 固化熱處理 ( 焚化除外 ) ( 僅限 S-0201) 核發許可期限 104/3/2~ 108/7/1 15,250 噸 / 月 ( 總量, 含其他廢棄物 ) 2 中聯資源公司 重金屬 ( 含有害 ) 固化 核發許可期限 104/5/19~ 107/12/30 2,970 噸 / 月 ( 總量, 含其他廢棄物 ) 3 公民營機構 大倉實業公司 重金屬 有機物 掩埋 核發許可期限 104/3/25~ 105/6/25 30,000 噸 / 月 ( 總量, 含其他廢棄物 ) 4 幸福水泥公司 重金屬 有機物 熱處理 ( 水泥原料 ) 核發許可期限 104/7/13~ 106/6/10 4,500 噸 / 月 5 燁民實業公司 有機物 熱處理 ( 焚化除外 ) 核發許可期限 104/11/2~ 109/11/1 2,160 噸 / 月 總許可處理量 5.5 萬噸 / 月 重金屬 18,220 噸 / 月 ( 總量, 含其他廢棄物 ) 有機物 2,160 噸 / 月重金屬 有機物 4,500 噸 / 月重金屬 有機物 ( 掩埋 )30,000 噸 / 月 ( 總量, 含其他廢棄物 ) 7

1 TPH 5,000 / 104/6/19~107/6/18 2 TPH 1,539 / (3,264 / ) ( ) 104/10/8~107/10/7 3 TPH 5,000 / 104/11/7~107/11/6 4 TPH ( ) 6,640 / TPH 11,539 / 6,640.2 / (69,615 / ) 105/2/4~108/2/3 8

104/7/1 迄今網路申報離場數量統計 縣市別 污染土壤離場場址數 清運重量 ( 公噸 ) 台中市 1 58 台南市 1 29 高雄市 9 26,236 新北市 3 135 桃園縣 5 7,477 嘉義市 1 741 新竹縣 1 60 苗栗縣 1 2,109 彰化縣 3 410 新竹市 1 199 屏東縣 5 336 總計 31 37,790 9

倘場址屬土污法 8 9 條自行調查發現之污染土壤場址或非屬 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事業 第 1 項第 34 款所稱之場址 若上述場址欲採行離場處理方式處理污染土壤, 應先行調查本場址超出管制標準之污染物並對應其所屬之 S 類代碼, 委託具 S 類代碼許可之清除 處理或再利用機構進行清除 處理或再利用, 清運過程中免上網申報, 但應自行以書面聯單遞送, 且於處理或再利用完成後取得處理完成證明文件, 並完善保存相關資料 1. 確認場址污染物性質及代碼 2. 尋找具適合代碼之清除 處理或再利用機構 3. 與清除 處理或再利用機構聯繫並簽訂合約 4. 設計書面聯單於清運期間遞送 5. 取得處理或再利用完成證明文件 10

11 二 污土離場相關法規

增修污染土壤相關代碼 103 年 4 月 11 日環署廢字 1030029853 號 配合前述新增第三十四項 採土壤離場處理之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場址 為事業, 於 103 年 7 月 1 日新增 6 項製造程序 27 項廢棄物代碼及修正 1 項物種代碼 代碼 390006 390007 390008 390009 390010 製程名稱 整治計畫土壤開挖離場作業程序 控制計畫土壤開挖離場作業程序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5 條第 1 項之應變必要措施土壤開挖離場作業程序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7 條第 5 項之應變必要措施土壤開挖離場作業程序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3 條採取適當措施土壤開挖離場作業程序 390011 污染土壤中間處理程序 S-01: 超出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之污染土壤 代碼 S-0101 含砷 S-0102 含鎘 S-0103 含鉻 S-0104 含銅 S-0105 含汞 S-0106 含鎳 S-0107 含鉛 S-0108 含鋅 廢棄物名稱 S-0109 含揮發性有機物 S-0110 含半揮發有機物 S-0111 含總石油碳氫化合物 S-0112 含農藥 S-0113 含多氯聯苯 S-0114 含戴奧辛 S-02: 超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污染土壤 代碼 S-0201 含汞 S-0202 含鎘 S-0203 含鉛 S-0204 含鉻 S-0205 含砷 S-0206 含銅 廢棄物名稱 S-0207 含揮發性有機物 S-0208 含半揮發性有機物 S-0209 含農藥 S-0210 含多氯聯苯 S-0211 含戴奧辛 S-0299 含其他污染物 物種代碼 0514 物種代碼 0514 原規定內容 物種名稱 遭污染土壤 ( 不含營建剩餘土石方, 及不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所規範之土壤 ) 修正後之規定內容 物種名稱 遭污染土壤 ( 不含營建剩餘土石方 ) S-0199 含其他污染物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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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 / 整治計畫撰寫指引 (103.10.29 修正 ) 14 修正及新增條文 1. 修訂計畫書架構, 不另標示目錄編訂內容, 並將檢核表及封面範例由附錄移至計畫書前部 2. 新增計畫大綱 ( 修正規定第三點 ) 3. 新增污染調查方式, 將場址曾實施之調查與措施移至本項, 並精簡文字內容 ( 修正規定第六點 ) 4. 修訂, 增訂控制場址得提出低於管制標準之階段性控制目標或作法, 及 5. 新增清理或污染防治 ( 修正規定第十點 ) 6. 修訂場址安全衛生管理 ( 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 7. 修訂控制結果之自行驗證方式及採樣檢測規劃 ( 修正規定第十二點 ) 8. 新增經費預估 ( 修正規定第十四點 ) 9. 修訂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修正規定第十五點 ) 控制計畫撰寫指引 採離場處理者, 須包含 : 應說明土壤離場之處理方式與設施及管制措施 確認土壤離場處理相關內容是否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 應檢附離場處理單位同意收受進場同意書 清運機具應裝設符合 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規格及操作維護事項 之即時追蹤系統 ( 利於後續網路申報勾稽及離場管理 )

場址改善審查及監督作業要點 (103.11.21 修正 ) 修正及新增條文 1. 刪除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簡稱所在地主管機關 ( 修正規定第二點 ) 2. 刪除補正次數規定 ( 修正規定第四點 ) 3. 新增風險管理方式及控制計畫提送時間規定 ( 修正規定第五點 ) 5. 成果報告修正為進度報告 ( 修正規定第七點 ) 6. 修正所在地主管機關為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 ( 修正規定第八點 第九點 ) 7. 增訂核定整治目標查核作業規定 ( 修正規定第十點 ) 事業名稱 一 提報原由 : 新設 變更 重提 新提 二 事業基本資料 ( 一 ) 事業類別 公告事業別 (1) (2) (3) 行業別 (1) (2) (3) ( 二 ) 工廠 ( 場 ) 位置 地 址 污染土壤處置計畫書 事業管制編號 縣 ( 市 ) 鄉鎮區 ( 市 ) 村 ( 里 ) 鄰路 ( 街 ) 段巷弄號樓 地號縣 ( 市 ) 鄉鎮區 ( 市 ) 段小段號 二度分帶座標 TM2-X: 工業區代碼 ( 三 ) 負責人姓名 職 稱 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 話 電子信箱 ( 四 ) 廢棄物處理專業技術人員或環保聯絡人 TM2-Y: 是否屬應設置廢棄物專業處理技術人員之事業 是 否 ( 若屬應設置廢棄物處理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 請填寫廢棄物處理專業技術人員資料, 若非屬應設置廢棄物處理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 請填寫環保聯絡人資料 ) 甲級, 人 乙級, 人廢棄物處理專業姓名等級資格證號電話技術人員姓名等級資格證號電話 姓名職稱環保聯絡人電話電子信箱 ( 五 ) 環境影響評估 污染土壤處置計畫書 無 有案號 : 廢棄物清理相關承諾事項 : ( 六 ) 場址列管資料 污染場址名稱 場址代碼 場址面積 作業期程 場址公告日期 場址公告文號 場址公告類型縣 ( 市 ) 鄉鎮區 ( 市 ) 村 ( 里 ) 鄰路 ( 街 ) 場址地址段巷弄號樓地號縣 ( 市 ) 鄉鎮區 ( 市 ) 段小段號 二度分帶座標 TM2-X: TM2-Y: 15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應依事業廢棄物主要成分特性分類貯存 貯存地點 容器 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 不得有廢棄物飛揚 逸散 滲出 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 貯存容器 設施應與所存放之廢棄物具有相容性, 不具相容性之廢棄物應分別貯存 貯存地點 容器及設施, 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如屬有害廢棄物須依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進行貯存 註 : 污染土壤未離場前, 不受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管制, 惟場內土壤暫存作業仍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內容規定辦理 16

錯誤 污染土壤未覆蓋有塵土飛揚之虞 貯存區無防止地面水 地表水及雨水滲入設施及設備 有害土壤未依規定標示, 且無警告標示 正確 覆蓋避免塵土飛揚 設置貯存區且有雨水導水溝 標示有害土壤, 並劃定存放區域 17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清除事業廢棄物之車輛 船舶或其他運送工具於清除過程中, 應防止事業廢棄物飛散 濺落 溢漏 惡臭擴散 爆炸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發生 不具相容性之事業廢棄物不得混合清除 事業自行或委託清除其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至該機構以外, 應記錄清除廢棄物之日期 種類 數量 車輛車號 清除機構 清除人 處理機構及保留所清除事業廢棄物之處置證明 土壤及地下水控制 ( 整治 ) 計畫撰寫指引 18 清運者之名稱 地址及負責人或聯絡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住址及聯絡方式等資料 清運者之即時追蹤系統操作證明文件 清運機具之車 ( 船 ) 籍資料 規格與即時追蹤系統規格 每日清運污染土壤之能力 預估清運期程與清運路線圖 裝載 防漏 覆蓋 清洗 過磅與登記管理作業 交通維持與清運機具行駛安全事項

清除機構名稱 公司電話 清除機構許可字號 清運機具標示位置示意圖 19

20 各處理方法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處理方法 ( 如焚化 固化等 ) 各項處理設施應符合一 應有堅固之基礎結構 二 設施與廢棄物接觸之表面, 採抗蝕及不透水材料構築 三 設施周圍應有防止地面水 雨水及地下水流入 滲透之設施或措施 四 應具有防止廢棄物飛散 流出 惡臭擴散及影響四周環境品質之必要措施 五 應有污染防制設備及防蝕措施 事業廢棄物處理 清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應於收到廢棄物三十日內完成廢棄物處理或再利用作業 ( 如無法於三十日內完成應於許可文件作說明 )

處理 再利用期限規定 104 年 5 月 27 日環署土字 1040042166 號 說明處理或再利用機構收受之離場污染土壤, 其處理或再利用期限規定 依據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29 條規定 一般情形 公民營處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應於收到廢棄物 30 日內完成處理或再利用 其他情形 ( 不受 30 日規定限制 ) 特殊情形 : 機構須報經原許可核發之主管機關或再利用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處理或再利用許可文件核發時已註明處理或再利用期程者 21

清除處理聯單申報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24 日環署土字第 1040050208 號函 採污染土壤離場處理之場址應自 104 年 7 月 1 日起進行網路申報作業 申報 清除前申報 清運廢棄物後 48 小時內申報 收受廢棄物後 24 小時內及處理完成日申報 (30 日內完成處理 ) 廢棄物產源清除者再利用者處理者最終處置場 產源 84 小時內上網確認聯單內容 35 天內確認是否完成申報 22

產出申報應於每月月底前, 連線申報前月影響廢棄物產出之主要原物料使用量及主要產品產量或營運狀況資料 事業廢棄物產出之種類及描述 數量 再生資源項目 數量等資料 ( 原物料 產出量皆等同離場量 ) 貯存申報應於每月 5 日前連線申報其前月月底廢棄物貯存於廠內之貯存情形資料 ( 採離場之污染場址申報 0 ) 營運記錄申報 (S 代碼營運記錄目前系統建置中 ) 公民營處理機構及再利用機構應於每月 10 日前依下列規定主動連線申報其前月之營運紀錄, 如有報請暫停營業或有其他未營運之狀況時亦同 ; 另於廢棄物處理或再利用完成後, 申報其完成日期 23

24 三 處理 / 再利用審查及管理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101.12.05 修正 ) 第 2 條第 3 項 : 本辦法所稱核發機關, 指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之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 在直轄市 縣 ( 市 ) 為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第 3 條第 1 項 : 取得核發機關核發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清除機構, 始得接受委託清除廢棄物 第 4 條第 1 項 : 申請清除許可證者, 應向所在地之核發機關申請 清除許可證之審查及核發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或中央 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辦理 ( 第 2 條第 3 項 ) 25

退回補正 退回補正 不通過 提出清除許可申請文件業者 文件檢核檢核完整性 通過 通知審查費繳交 辦理現場會勘與會簽相關單位 召開審查會 通過 核發清除許可證 不通過 申請表 駁回 ( 退件 ) 必要 60 須時扣日得除內再補完延正成長時審間 60 查日 ( ) 一 申請表 二 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三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 清除或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 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 ( 明細 ) 任職證明文件及同 意查詢勞保資料同意書 五 廢棄物清除設備清冊及工具購置證明文件 ( 採 船舶或航空器者免 ) 六 貯存場及轉運站之土地所有權狀 地籍資 料 土地清冊及設置計畫書 ; 非自有土地 者, 並應附土地所有人或管理機關使用同意 書 ( 未設貯存場或轉運站者免 ) 七 清除車輛出車 貯存及轉運作業說明 八 自律切結聲明 九 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者 申請書自律切結聲明應檢附文件文書格式許可證格式 26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101.12.05 修正 ) 第 3 條第 2 項 : 取得核發機關核發廢棄物處理許可證之處理機構, 始得接受委託處理廢棄物 第 3 條第 3 項 : 申請處理許可證者, 於設置廢棄物處理場 ( 廠 ) 前, 應申請核發機關之同意設置文件 第 4 條第 2 項 : 申請同意設置文件或處理許可證者, 應向處理場 ( 廠 ) 所在地之核發機關申請 處理許可證之審查及核發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辦理 ( 第 2 條第 3 項 ) 如為既有機構處理污染土壤之情形, 則依據第 15 條規定辦理處理機構之變更申請 27

處理機構提出申請文件檢核文件完整性, 初審是否受理通知繳納設置文件審查費召開技術審查會設置完成同意核發設置文件許可申請駁回退回補正辦理現場會核與簽會相關單位是否准予設置提報試運轉相關資料初審是否試運轉申請許可證許可證取得申請駁回通知繳費召開審查會進行試運轉測試退回補正退回補正試運轉通過文件審查實質審查文件審查實質審查文件審查實質審查設置同意試運轉處理許可 60 日完成審查 ( 須扣除補正時間 ) 必要時得再延長 60 日 60 日完成審查 ( 須扣除補正時間 ) 必要時得再延長 60 日 28

一 申請表二 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三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四 廢棄物處理場 ( 廠 ) 之土地所有權狀 地籍資料及土地清冊五 工程計畫說明書六 污染防治計畫書七 廢棄物處理流程 設備及操作說明八 車輛進出口廢棄物磅秤設備設置規劃九 閉路電視錄影監視系統配置計畫十 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申請案, 應列出定稿本中與廢棄物處理及相關污染防治之內容 審查結論十一 自律切結聲明十二 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者 一 申請表二 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三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四 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 明細 ) 任職證明文件及同意查詢勞保資料同意書五 同意設置文件六 建廠期間環境管理及定期監測報告七 含廢棄物種類來源 操作 紀錄與統計及質量平衡之試運轉報告八 執行機關 處理機構或經政府機關核准處理廢棄物場 ( 廠 ) 同意處理其所產生廢棄物之證明文件九 有關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十 無法執行處理業務時, 對其尚未處理完成之廢棄物處置計畫十一 自律切結聲明 申請書自律切結聲明許可證格式 2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101.01.19 訂定 ) 第 2 條 : 本辦法所適用之對象, 為本法第二條第四項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以下簡稱本署 ) 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 第 4 條 第 5 條 第 6 條及第 9 條規定,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申請個案再利用 試驗計畫 通案再利用及許可展延須向本署為之 第 7 條規定, 環保署受理第 4 條規定之個案再利用 第 5 條規定之試驗計畫 第 6 條規定之通案再利用以及第 9 條規定之展延等申請文件經書面審查後, 得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相關主管機關實質審查 土壤離場再利用管理為新政策, 將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作業要點 (101.07.16 環署廢字第 1010060147 號 ), 辦理實質審查 30

受理申請文件 廢管處 申請文件轉 土污基管會 開始 成立審查委員會 土污基管會 書面審查 : 1. 符合申請資格 2. 文件完整性 土污基管會 書面審查建議表 ( 個案 通案 試驗計畫 ) 書面審查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 ) 是期限內補正否發函駁回申請土污基管會 否 書面審查通過 是 31

書面審查通過 遴選審查委員土污基管會 需實質審查是 否 實質審查 : 1. 文件正確性 2. 再利用技術可行性 3. 現行法令規範檢視 4. 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 5. 其他土污基管會 實質審查會審查委員抽籤紀錄 ( 新案 延續性案 ) 1. 審查會議委員利益迴避聲明書 2. 審查意見表 ( 個案 通案 試驗計畫 ) 3. 現勘審查意見表 ( 個案 通案 試驗計畫 ) 否 具再利用可行性 是需補正資料是 否 實質審查 (60 個工作日內完成 ) 發文通知修正土污基管會 否 期限內補正是 修正文件書面審查學者專家 修正審查意見表 發函駁回申請土污基管會 否 審查同意 是 發函許可土污基管會 核定 (5 個工作日內完成 ) 32 結束

再利用許可申請書下載 1 2 4 3 亦可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 土壤離場專區下載 33

環境影響評估自評表 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開發單位自評表 ( 一般 ) 再利用機構申請許可時, 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自評表, 供主管機關審查 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開發單位自評表區分為一般廢棄物及有害廢棄物兩種 自評表格式檔案可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 土壤離場專區下載 1. 開發單位 : 2. 開發行為名稱 : 3. 開發行為基地地號 申請開發面積 ( 規模 ) 及累積開發面積 : 4. 開發基地及周邊環境現況說明 : 5. 開發行為內容 :( 屬申請擴建或以既有設施申請者, 應說明原開發行為內容及本次申請內容 ) 6. 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之法令依據 : 7.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8. 是否已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是, 申請日期為 年 月 日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否已核發許可? 是 否 否 9. 是否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已實施開發行為? 是, 說明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否已依主管法令查處? 是, 說明 : 自評表 ( 一般 ) 自評表 ( 有害 ) 否 34

符合其他環保法規 空污 : 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之相關規定 水污 : 符合水污染防制法之相關規定 變更固定物染源操作許可 評估是否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 廢棄物 : 符合廢清法之相關規定 文件變更 辦理事項 變更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再利用機構須辦理再利用登記檢核 通案再利用機構須將簽訂之合約送至環保署土基會備查 土壤收受 網路申報 製程操作 再利用機構污染土壤進製程前一星期需傳真通知單予環保署土基會 收受之土壤應符合收受內容條件及允收標準 依網路申報作業規定進行聯單申報 月申報 產品申報等 須符合核定之許可申請書內容 允收 操作 產品銷售等記錄應完整 35

36 操作規範 操作前之操作人員規範及安全檢查 操作人員之安全防護設備 操作期間之操作人員作業規定 設備之安全性檢查 操作流程及監控 設施之操作方法及流程 設施操作過之監控包含土壤之溫度 濕度 土壤 ph 值 等, 如有添加劑, 應監控添加量 遭遇緊急狀況時, 則依緊急應變計畫進行通報及相關作業 操作記錄 污染土壤之來源 貯存暫存點之數量 處理之過程 處理後之檢測皆需作記錄 貯存量紀錄規範 測記錄規範 處理過程紀錄規範 污染土壤之暫存地點 處理後之檢 操作記錄 污染土壤來源記錄 污染土壤貯存種類 污染土壤產出場址 進處理廠日期 物理化學特性 污染土壤之暫存地點之記錄 污染土壤之貯存設施容量 污染土壤貯存量 污染土壤餘裕量 污染土壤每日進廠量紀錄 污染土壤每日處理量紀錄 污染土壤處理操作程序紀錄 每日操作班數員工人數 ( 操作日誌 ) 進料數據 ( 土壤粒徑 污染濃度 ) 操作數據 ( 溫度 濕度 土壤 PH 值 ) 停機維修次數及時數 廢氣排放量 ( 揮發 逸散污染物項目 ) 廢水排放量 (ph 值 污染物項目 ) 添加劑使用量 用電量 用水量 運轉 ( 監控 ) 異常紀錄及處置方式 處理過程中污染物之排放記錄 處理後之土壤, 應提出土壤成分分析檢測計畫, 其內容應包括 : 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之污染物項目 採樣檢測頻率及方法

污染土壤再利用前通知單 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 定期查核 不定期查核 污染土壤再利用前傳真通知主管機關 現場查核 聯絡電傳真電話話 / 手機一 收受事業 ( 污染場址 ) 基本資料年月日, 上午 (09-12 時 ) 下午 (13-17 時 ) 至預定處理時間年月日, 上午 (09-12 時 ) 下午 (13-17 時 ) 本次預定處理總量 (mg/kg) 事業 ( 場序號廢棄物代碼址 ) 名稱 1 2 進廠量 (mg/kg) 3 二 其他補充說明 許可文件 處理 / 再利用紀錄 進場管制紀錄 產品檢測紀錄 產品銷售紀錄 書面文件紀錄核對 現場設備運轉資料查核 設備操作維護紀錄 設備運轉測試 用水用電紀錄 周界環境監測紀錄 查核結果檢討 處分或限期改善 違反相關法令情節重大, 處分及廢止許可證 37

38 四 處置計畫書填報說明

1 2 點選業者端登入管制編號 39

40 點選基線資料填報 / 確認

1 點選許可申請 變更 / 異動 2 點選土壤離場處置計畫書進入填報頁面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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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一 提報原由 : v 新設 變更 重提 新提事業管制編號 F 7 7 7 7 7 7 7 提報原由名詞定義 新設 : 新公告實施日起新設之指定公告事業 ( 即已建造完成 建造中 已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者 ) 變更 : 指定公告事業有以下列情形之一者 : 新增或改變產品製造過程 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 足致污染土壤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 污染土壤廢棄物回收 貯存 清除 處理 再利用方法或設施改變者 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擴增及其他改變足致污染土壤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 重提 : 既設事業屬舊公告之指定公告事業, 已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核准, 於新公告需重新檢具者 新提 : 既設事業於舊公告時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核准, 於新公告需檢具者 事業管制編號 管制編號為系統登入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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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事業類別 公 告 事 業 別 (1) 採土壤離場處理之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場址 (2) 基本金屬工業 行 業 別 (1) 空白 (2)2421 (3) 公告事業別 填寫採土壤離場處理之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場址 如為既有工廠亦可填寫既有之公告事業別 ( 雙重身分 ) 行業別 可至 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查詢 查詢適合行業別或下拉選單選取, 如無適合之行業別則空白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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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工廠 ( 場 ) 位置 地 址 高雄縣 ( 市 O ) 圈圈鄉鎮區 O ( 市 ) 村 ( 里 ) 鄰方方路 ( 街 O ) 段 巷 弄 7 號 樓 地 號 高雄縣 ( 市 O ) 圈圈鄉鎮區 O ( 市 ) 方方段 小段 777 號 二度分帶座標 TM2-X: 172947 TM2-Y: 172947 工 業 區 代 碼 EA( 至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查詢, 如非位於工業區則無需填寫 ) ( 三 ) 負責人姓 名 王大明 職 稱 總經理 身分證統一編號 A123456789 電 話 07-8886666 電 子 信 箱 abc@gmail.com 工廠 ( 場 ) 位置及負責人 依污染場址之位置及負責人資料依實選填及填寫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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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四 ) 廢棄物處理專業技術人員或環保聯絡人 是否屬應設置廢棄物專業處理技術人員之事業 是 否 ( 若屬應設置廢棄物處理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 請填寫廢棄物處理專業技術人員資料, 若非屬應設置廢棄物處理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 請填寫環保聯絡人資料 ) 甲級, 人 乙級, 人 廢棄物處理專業技術人員姓 名 等 級 資 格 證 號 電 話 姓 名 等 級 資 格 證 號 電 話 姓名李大同職稱工程師環保聯絡人電話 07-8885555 電子信箱 def@gmail.com ( 五 ) 環境影響評估 無 有案號 : 廢棄物清理相關承諾事項 : 廢棄物處理專業技術人員或環保聯絡人 屬應設置廢棄物處理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將須填寫廢棄物處理專業技術人員 非屬應設置廢棄物處理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 請填寫環保聯絡人資料 環境影響評估 如有環境影響評估之場址, 將須填寫案號及相關承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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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場址列管資料 污 染 場 址 名 稱 場 址 代 碼 場 址 面 積 作 業 期 程 場 址 公 告 日 期 場 址 公 告 文 號 高雄市圈圈鎮方方段 777 號污染土壤控制場址 A00000001 500 平方公尺自民國 105 年 7 月 10 日至民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止, 共計 120 日曆天民國 105 年 3 月 1 日高環水字第 0900000011 場址公告類型 控制場址 場址地址高雄縣 ( 市 O ) 圈圈鄉鎮區 O ( 市 ) 村 ( 里 ) 鄰方方路 ( 街 O ) 段巷弄號樓 7 地號高雄縣 ( 市 O ) 圈圈鄉鎮區 O ( 市 ) 方方段小段 777 號 二度分帶座標 TM2-X: 172947 TM2-Y: 172947 場址列管資料 依污染場址列管之資料依實選填及填寫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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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整體管制號碼 ( 不含清理方式 ) 三 污染土壤離場產出 項次 1 2 行業別製造程序廢棄物代碼種類物理性質 有害特性認定 主要有害成分 9999 390007 S-0104 0514 S H04 I1209 9999 390007 S-0111 0514 S 無有害特性無有害成分 代碼填寫 至 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查詢 查詢或下拉式選單選取行業別 製造程序 廢棄物代碼 種類 有害特性 有害成分等代碼, 須依場址污染土壤性質及核定計畫書之內容選填及填寫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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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污染土壤離場數量 貯存 項次 1 2 廢棄物代碼 離場量 ( 公噸 ) 離場數量 平均月離場量 ( 公噸 / 月 ) 貯存 方式地點設施容量 S-0104 500 250 S04 P01 2000 噸 S-0111 1000 500 S05 P01 2000 噸 離場數量 依核定計畫書之內容及場址污染土壤離場規劃填寫貯存 依場址污染土壤離場貯存規劃選填及填寫 貯存方式及地點代碼於下拉式選單選填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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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污染土壤離場清除 處理 再利用流向說明 項次 1 2 廢棄物代碼 清除方式 清除處理再利用擬委託對象 清除頻率 處理方式 處理方法 再利用方式 再利用方法 管制編號 清除者 名稱 機具車號 處理或再利用者 管制編號 S-0104 Y03 10 次 / 月 T03 Z07 A1234567 圓圓實業 AB-123 D2345678 角角機構 S-0111 Y03 10 次 / 月 R05 R02 A1234567 圓圓實業 BM-456 R3456789 方方機構 名稱 57 清除處理再利用 依核定計畫書之內容及場址污染土壤離場規劃填寫 清除方式 處理方式 處理方法 再利用方式 再利用方法代碼於下拉式選單選填擬委託對象 依實際清除機構及車頭車尾之車號 實際處理再利用業者填寫, 如聯單拉取時內容與處置計畫書不相符, 將無法拉取聯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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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 原始檔名 F001.doc 廠區配置圖 六 上傳資料 F002.doc F003.doc F004.doc 污染防治對策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緊急應變計畫 F005.doc 清運路線圖 F006.doc 回填土來源與品質管控措施 上傳資料 依核定計畫書之內容上傳廠區配置圖 污染防治對策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緊急 應變計畫 清運路線圖 回填土來源與品質管控措施等文件 59

60 五 污染土壤離場 Q&A

離場定義指挖除之土壤離開列管範圍, 因此, 若列管範圍包含多筆地號, 而污染土壤從其中一筆地號搬移到另一筆地號, 只要未離開列管範圍, 不屬於離場 ; 但行經過程包含未被列管範圍 ( 如 : 道路 ), 屬離場 道路 61

場外貯存方式須先取得貯存地點所在地環保局同意, 並於控制 / 整治計畫或應變必要措施中敘明, 經場址所在地環保局核定後實施 污染土壤離場後即屬廢清法管轄之事業廢棄物, 貯存地點須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95.12.14 修正 ) 之規定, 如 : 有害與一般廢棄物分開貯存 貯存地點須有明確標示等等 考量污染土壤離場新制剛啟動, 經環保署內部討論後決議暫不開放污染土 壤自行處理之途徑 62

若列管範圍涵蓋整個處理 / 再利用機構屬現地處理範疇, 於控制 / 整治計畫 或應變必要措施中敘明, 經場址所在地環保局核定後實施 若列管範圍未涵蓋處理 / 再利用機構之製程設備區, 應依離場相關規定辦理 處置計畫書應至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 (EMS) 進行填報後列印送審 該系統須以管制編號登入, 如場址已有管制編號, 則告知所在地主管機關開通填寫處置計畫書權限即可 ; 若場址未有管制編號, 則須先申請管制編號 63

控制 / 整治計畫撰寫指引要求清運離場污染土壤之機具須配備符合 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規格及操作維護事項 規定之 GPS 針對離場道路狹小 未能以既有具備 GPS 車輛進行運輸之情形 ( 如 : 農地田埂道路寬度不足 ), 應於控制 整治計畫或應變必要措施中敘明原因並提出替代方案, 經環保局審查同意後執行 64

若屬有害廢棄物, 應以超出 TCLP 標準倍數較高之污染物代碼申報 ; 若屬一般廢棄物, 應以超出管制標準倍數較高之污染物代碼申報 S-0199 及 S-0299 於污染物無對應現有代碼之特殊情形使用, 現有具 代碼之污染物皆不適宜申報 65

新取得之管制編號, 首次登入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 請以管制編號後 4 碼 +0 進行登入 如忘記密碼, 請業者下載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 (IWR&MS) 上網密碼查詢申請表傳真進行申請 上網密碼查詢申請表 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 申報網路故障緊急應變方式 立即向中央主管機關及事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並作成紀錄 ; 並於修護完成一日內補行連線申報 申報網路故障緊急應變方式 至本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之下載區選取 無法上網申報時請下載緊急處理步驟 下載 申報網路故障緊急應變方式 66

依 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 貯存 清除 處理 再利用 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 項目 內容及頻率 公告規定事業機構應於 84 小時內作聯單確認, 如逾時未確認則無法再作任何的補確認作業 如於 84 小時後發現錯誤需於聯單申報填寫錯誤說明 系統設計會保留原始資料畫面, 故於查詢介面僅能查詢原始資料, 但在遞 送三聯單畫面的左下方會顯示已有完成聯單錯誤說明之說明, 如欲查詢聯 單錯誤說明後的資料內容, 可至申報統計量查詢內查看 67

如為污染土壤清運量超過處置計畫書許可量時, 須辦理處置計畫書之變更, 而若涉及污染物 污染範圍及污染程度 整治 ( 控制 ) 目標 整治 ( 控制 ) 方法 經費預估 整治 ( 控制 ) 期程之變更, 須辦理整治 ( 控制 ) 計畫之變更 污染土壤清運量超過處置計畫書許可量時即不可再拉聯單, 故請場址如評估確認離場量會超過許可量時, 及早進行變更 如為清運機具車號非處置計畫書許可機具車號時, 無法拉取聯單, 請以許可機具車號進行清運或辦理辦理處置計畫書之變更 68

69 六 污土離場專區網站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http://sgw.epa.gov.tw/public/default.aspx - 最新活動 - 污染土壤離場專區 相關法令 解釋函 宣導講義 許可查詢 Q&A 污染土壤離場諮詢專線專線電話 :(02)2528-1208 70

簡報結束謝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