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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 擴展學習領域 () () 力求卓越創新 發皇通識教育 厚植職場發展的競爭能力 拓展國際交流 e 把握資訊網路的科技應用 () 精緻教育的學校特色 提升行政效率 發揮有效人力的整體力量 達成精緻大學的師資結構 勵應用科技的研發能力 在策略執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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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副教授資格審定者, 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繳交下列書件 : 一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 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專門著作 二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 : 助理教授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第 6 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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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學校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一 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編印之國外大專校院參考名冊 ( 以下簡稱參考名冊 ) 所列之學校 ; 非參考名冊所列之學校, 應經本部審查認定 二 本部公告之大陸地區 香港及澳門大專校院認可名冊 ( 以下簡稱認可名冊 ) 所列之學校 本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所定擔任研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十七條第一款, 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其最高學歷未經審定時, 仍應依前款學位送審規定繳交有關文件 7 相關服務年資及成績證明文件 相關表件填寫要領 : ( 一 )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一式二種分別為甲式及乙式 ( 如附件一 ): 1 身分證字號應詳實填寫, 以利電腦化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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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其資格另訂之 第六條教師初聘之申請, 須檢附下列各款資料或證件 : 一 擬聘教師申請表 二 履歷表 三 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 四 教師資格證書 五 專門著作 ( 含學位論文 ) 六 服務證明書 七 其他足資證明資格之文件 八 未具教師證書之初聘教師應檢附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成績單 國外學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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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 ) 會議初審通過後, 簽會教務處及人事室分別就課程及資格條件審查無誤後提院課程委員會複審, 並於十一月十日 ( 六月一日 ) 前提校教評會審議, 陳請校長核定 二 人事室於每年十一月二十日 ( 六月十日 ) 前依核定結果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公告徵聘資訊 三 各系 ( 所 中心 ) 受理初聘教師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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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得合併為代表著 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 及第四款未修正 作 代表著作並應非為曾以其為代表著作送審者 五 代表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著作 ; 參考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 但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 得申請延長前述年限二年 前項

畫其主要目標在於 優化生師比值, 精進創新教學, 本校將自 107 年起五年內逐步增聘約 30 位師資, 期能優化生師比, 並提升教學品質 貳 確認上次會議決議事項 : 無異議通過 參 上次會議追蹤事項 : 無 肆 委員會報告 : 一 106 年 12 月 12 日 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會議重點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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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102 年度教師資格審查業務 實務研討會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102 年 12 月 9 日

簡報大綱 壹 前言貳 法令依據參 重要法令修改提醒肆 重要函釋提醒伍 教師聘任及升等相關規定陸 國外學歷採認柒 送審常見錯誤提醒捌 違反學術倫理注意事項玖 重要政策 - 教師多元制度

壹 前言 大專校院教師資格審查關係教師品質的提升與學校的辦學特色, 涉及教師工作權及職業資格之取得, 因此, 建立審慎 客觀 公平及公正的審查制度, 非常重要 教師資格審查需經學校初審及本部複審, 完善的教師資格審查制度, 需要本部及各校共同努力

貳 法令依據 一 重要法律及法規命令 ( 一 ) 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 ( 二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 三 ) 大法官釋字第 462 號解釋 ( 四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99.11.24) ( 五 )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101.04.03) 二 相關行政規則與函示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 (101.12.24)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101.12.24) ( 三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注意事項 (1010105) (101.01.05) ( 四 ) 其他本部重要函示解釋 三 各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參 重要法令修改提醒 (1/5)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 (101.12.24) 1. 涉及個人資訊者 ( 如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個人學經歷證明文件等 ) 應與送審著作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或藝術作品分別裝訂成冊 2. 原撰寫著作語文不限, 以外文撰寫者, 應附中文提要 刪除 其但任教科目為外國語文者, 應以所授語文撰寫 規定 3. 合著人 ( 或共同研究人 ) 應親自簽章, 送審人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得免合著人之簽章 ; 其為第一作者或通信 ( 訊 ) 作者, 得免國外合著人之簽章 但仍均應繳交合著人證明, 並填寫貢獻度 4. 教師資格送審以年齡未屆滿六十五歲為限 但在報本部審定當學期開始尚未屆滿六十五歲者, 准予從寬處理 奉准延長退休者, 以未屆滿屆齡退休生效日者, 不在此限 5. 符合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人文及社會科學經典譯注研究計畫作 業要點規定, 並經該會審查通過出版之經典譯注, 得列為參考著作

參 重要法令修改提醒 (2/5)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 規定處理原則 (101.12.24) 12 24) 主要係配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 法第 37 條規定, 修訂處理原則第 2 點及第 12 點 有關違反送審教師資格態樣規定

參 重要法令修改提醒 (3/5)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注意事項 (101.01.05) 1. 依據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24 條規定, 修訂第 6 點 : 對於研究成果之評審, 應兼顧質與量, 並建立嚴謹之外審制度, 遴聘該專業領域之校外公正人選擔任外審工作 對於外審人選之決定程序 迴避原則 審查方式等, 學校應為明確規範, 並對於審查人身分保密, 以維護審查公正性

參 重要法令修改提醒 (4/5)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注意事項 (101.01.05) 2.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文之意旨, 修訂 第 7 點略為 : 教評會對於外審委員就研究成果之 專業審查意見, 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 理由, 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 否則即 應尊重其判斷, 不得僅以投票方式作成表決 如有 認定疑義時, 應予送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參 重要法令修改提醒 (5/5)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注意事項 (101.01.05) 3. 為符合司法院釋字四六二號解釋, 明定教評會對於研究成果應尊重外審專業意見, 修訂第 8 點 : 教評會對於研究成果應尊重外審專業意見 但得考量升等名額之限制, 或對教學 服務成果 任教年資依第五點所訂基準為綜合評量後, 作成同意或不同意通過送審人資格審查之評量決定

肆 重要函釋提醒 (1/3) 有關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22 條第 3 項 授課事實 之認定時點 (102 年 11 月 14 日臺教高 ( 五 ) 字第 1020165855 號函 ) 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第 3 點第 4 項第 6 款規定, 教師在校任教授課事實之認定, 係以教師提出申請升等教師資格審定, 並經學校第 1 級 ( 系 所 ) 教評會通過受理之當學期, 有實際在校任教授課

肆 重要函釋提醒 (2/3) 有關舊制助教復擔任 專業及技術教師 後, 再擔任講師 助理教授, 取得博士學位後是否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 條之 1 規定, 逕送副教授資格審查?(101 年 11 月 8 日臺學審字第 1010193008 號函 ) 教師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 條之 1 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 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 如繼續任教未中斷, 包含期間曾擔任 專業及技術教師, 且繼續任教者, 可視為教學未中斷

肆 重要函釋提醒 (3/3) 有關國內學者發表於國際或大陸地區學術期刊之論文掛名 ( 100 年 9 月 8 日臺陸字第 1000164032 號函 100 年 11 月 4 日臺陸字第 1000201861 號函 ) 1. 為維護國家主權, 國內學者發表於國際或大陸地區學術期刊之論文, 必須掛名 Taiwan 或 R.O.C, 如掛名 China 或 Taiwan, China, 一概不承認, 亦無法用於求職 升等及計畫申請等事宜 2. 學者若發現所投稿件之國家名稱遭擅自修改, 應於第一時間主動提出抗議, 要求該期刊更正

伍 教師聘任及升等相關規定 (1/7) ( 一 ) 教師資格規定 1. 講師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 2. 助理教授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之 1 3. 副教授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7 條 4. 教授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8 條

伍 教師聘任及升等相關規定 (2/7) ( 二 ) 聘任 1. 法令 : 聘任屬大學自主權責 (1) 大學法第 19 條規定, 大學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 並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 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 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並納入聘約 (2) 大學法第 20 條規定, 大學教師之聘任 升等 停聘 解聘 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 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 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伍 教師聘任及升等相關規定 (3/7) ( 二 ) 聘任 2. 程序 (1) 大學法第 18 條規定, 大學教師之初聘, 並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公告徵聘資訊 (2)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26 條規定, 大學教師之聘任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 報請校長聘任

伍 教師聘任及升等相關規定 (4/7) ( 二 ) 聘任 3. 送審教師資格 --- 聘審一致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 條規定, 學校教師經任用後, 應依程序辦請審查其資格 爰教師應經學校聘任為教師後始報部審查其資格, 此即 聘審一致 之原則

伍 教師聘任及升等相關規定 (5/7) ( 二 ) 聘任 4. 起資 (1)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 新聘教師應於到職三個月內報請審查其資格, 除有不可歸責於教師之事由外, 屆期不送審者, 聘約期滿後不得再聘 ; 送審未通過者, 應即撤銷其聘任 (2) 年資起算 : 起聘 3 個月內報部, 以聘期月為起算日, 逾期者以報部日為起計 ( 自審及非自審學校均同 )

伍 教師聘任及升等相關規定 (6/7) ( 三 ) 升等 1. 規定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4 條規定專門著作經教育部審查其著作合格者, 始得升等 學校初審作業時, 應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並應就申請者之教學 研究 服務與輔導等成果辦理評審其中專門著作 ( 含學位論文 ) 應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 經學校教評會通過後報教育部複審

伍 教師聘任及升等相關規定 ( 二 ) 升等年資起算 : 1. 期限內報部 ( 自審及非自審學校期限不同 ) (1) 自審學校 當學期內報部, 起資為學期開始月 (2 或 8 月 ) --97 學年度起自審學校最低一級教評會通過升等案時間晚於其升等生效年 月者, 其教師證書年資起計自最低一級教評會通過年月起算 (2) 非自審學校 學期開始三個月內報部, 起資為學期開始月 (2 或 8 月 ) 2. 非依規定期限報部 : 依學校實際報部複審年月起計 報部之審查名冊應確認 起聘年月及 送審年月影響教師資格起 --- 報部之審查名冊應確認 起聘年月 及 送審年月 -- 影響教師資格起資

伍 教師聘任及升等相關規定 (7/7) ( 三 ) 升等 2. 管道多元化 (1) 學位送審以學位論文代替專門著作送審, 助理教授之審查人數 不宜低於本部標準 ( 一次送 3 人,2 人及格為通過 ) (2) 非學位送審 * 專門著作 : 審定辦法第 11 條 ( 一次送 3 人,2 人及格為通過 ) * 技術報告 : 審定辦法第 18 條及附表 2( 一次送 3 人,2 人及格為通過 * 藝術類作品 : 審定辦法第 18 條及附表 1 分為美術 音樂 舞蹈 戲劇 電影 設計 民俗藝術七類 ) ( 一次送 4 人,3 人及格為通過 ) * 體育成就 : 審定辦法第 18 條及附表 3 ( 一次送 3 人,2 人及格為通過 )

陸 國外學歷採認 (1/4) 一 國外學位認定基本原則 * 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8 9 條 ( 一 ) 畢 ( 肄 ) 業學校已列為參考名冊 未列參考名冊者, 應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 二 ) 修業期限 修業課程, 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 三 ) 修業期限, 學士至少滿 32 個月, 碩士至少滿 8 個月, 博士至少滿 16 個月 ( 四 ) 無不予認定情況

陸 國外學歷採認 (2/4) 二 不予認定學位 * 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11 條 - 經函授方式取得 - 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因故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 認定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 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 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 名 ( 榮 ) 譽學位 - 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 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 - 未經本部認可, 在我國所設分校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 含部分課程在台授課 ) 美國康克迪亞大學 (Concordia Univ. Wisconsin)MBA 學 位, 經教育部第 26 屆第 9 次常會決議, 自本部參考名冊剔除

陸 國外學歷採認 (3/4) 三 國外修業期限未達規定比照專門著作審查之 情形 碩士修業期限未滿 8 個月之三分之二 博士修業期限未滿 16 個月之三分之二, 得以其學位論文 專門著作或作品經學校初審後, 報教育部複審者 自審學校需增加一級審查或增加審查委員人數, 連同審查意見報部

陸 國外學歷採認 (4/4) 四 臨時學位 ( 一 ) 以國外學歷送審時, 對於已取得學校核發臨時學位證明書, 證明其已獲得該學位, 但因 學校統一作業規定暫時無法取得正式學位證書者, 可視為同等學歷證書審定資格, 並依該臨時學位證明書所載通過論文考試完成學位要求之事實認定時間 ( 二 ) 學校應要求當事人於 3 年內將正式學位證書送交學校查核並影印存檔 五 有疑義學位或特殊學位應先行查證並附查證資料報教育部複審

柒 送審常見錯誤情形提醒 (1/2) ( 一 ) 教師履歷表之代表著作名稱及參考著作之 篇數 名稱 出版時間, 應與冊報資料一 致 ( 二 ) 已取得高一等級教師證書者, 擬以較低等 級之教師聘用時, 毋須再核發低一等級之 教師證書 ( 三 ) 專任教師在他校兼任, 須由專任學校送審

柒 送審常見錯誤情形提醒 (2/2) ( 四 ) 得採計國外學校教師年資及著作申請升等 ( 五 ) 聘書應以學期為單位, 如聘書已發而卻無 開課, 因涉及日後年資採計, 爰學校應收回 該聘書 ( 六 ) 教師送審時, 應有在校任教授課事實, 經核 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 其返校義務授課者 得送審 ( 留職停薪借調他機關者同 ) 額

捌 違反學術倫理注意事項 (1/6) 一 規定 1.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37 條 2.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二 罰則 : 1. 不通過並予以一定年限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 2. 違反態樣 : (1) 履歷表 合著人登載不實 (1-3 年 ) (2) 著作 作品或技術報告抄襲 剽竊 舞弊 (5-7 年 ) (3) 學 經歷證件 成就證明 合著人證明偽造 變造等 (7-10 年 ) (4) 其他違反學術倫理 (1-5 年 ) 3. 另不受理年限達 5 年以上需副知大專校院

捌 違反學術倫理注意事項 (2/6) 三 處理程序應特別注意符合相關規定之程序及保密與迴避原則 四 違反規定之受理由學校指定受理單位, 對於具名及具體指陳之檢舉, 即進入處理程序 未具名但具體指者得比照辦理

捌 違反學術倫理注意事項 (3/6) 五 處理程序 ( 一 ) 請送審人提出書面答辯後, 併同檢舉內容及答辯書送原審查人再審查, 必要時得另送相關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審查 ( 二 ) 審查人應提出審查報告書, 作為學校審理時依據 ( 三 ) 學校審查完竣後, 必要時得同意送審人於程序中再提出口頭答辯 ( 四 ) 遇有判斷困難之情事, 得列舉待澄清之事項再請原審查人 相關學者專家審查

捌 違反學術倫理注意事項 (4/6) 六 處理期限 ( 一 ) 學校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四個月內作 成具體結論後, 提送教評會 遇有案 情複雜 窒礙難行及寒 暑假之情形 時, 其處理期間得延長二個月, 並應 通知檢舉人及送審人 ( 二 ) 學校應於教評會審議後十日內, 將處理 結果及理由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及送審人

捌 違反學術倫理注意事項 (5/6) 七 處理結果 ( 一 ) 非自審學校 : 應將其認定情形及處置之建議, 報教育部審議 ( 二 ) 自審學校 : 應將審議程序及處置結果報教育 部備查 八 注意事項 依前述程序處理, 而非以送審三人二人通過為通過, 未予處理

捌 違反學術倫理注意事項 (6/6) 九 有關碩 博士論文與指導教授著作權歸屬爭議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碩 博士論文著作權歸屬爭議之問題說明 指導教授僅觀念指導, 未參與內容表達之撰寫 指導教授為觀念指導, 且參與內容表達與學生共同完成論文, 且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 著作權屬於學生 學生與指導教授為共同著作人, 共享著作權, 其著作權行使應雙方同意 建議 : 學生與指導教授事先就論文著作權歸屬及事後權利行使方式, 包括論文公開發表 發表時著作人姓名標示 論文事後可作何種修改及未來如何授權他人利用, 達成協議, 或由學校訂定相關規範

玖 重要政策 - 教師多元升等制度 (1/11) 一 前言 教師資格審查歷來由本部明定相關規定, 然現行審查制度係以學術著作為升等重要依據, 致使教師將學術研究視為重要職志, 卻相對忽視教學及培育學生就業所需關鍵技能 另一方面, 對強調教學及技術應用為主的學校, 其學校特色及人才培育功能也因而未能彰顯

玖 重要政策 - 教師多元升等制度 (2/11) 學校多元發展 學術研究型 教學實務型 產學合作型 教師多元專長 學術研究型 教學實務型 產學合作型 學生多元人才培育

玖 重要政策 - 教師多元升等制度 (3/11) 目標 1 建立多元升等制度 引導教師專業多元分工 建立多元升等制度, 並展現該類型重要價值思維 教學研究型教師, 研究重點將與學生學習及教學成效相關 技術應用研究型教師, 研究與產學合作之重要實務貢獻

玖 重要政策 - 教師多元升等制度 (4/11) 目標 2 結合學校校務發展 賦予學校自主審查機制 大學應檢視整體定位發展, 透過教師審查制度引導或聘用符合學校發展需求教師擔任各類教職 配合課程分流思維, 將依性質分為 研究型 及 實務型, 升等制度應配合改革以區分教師專長

玖 重要政策 - 教師多元升等制度 (5/11) 目標 3 配合學校教師評鑑 建立完整職涯發展路徑 學校教師評鑑結合多元升等制度, 評鑑指標因應教師專長類型設計指標項目, 完整規劃教師職涯升等及專長成長制度, 確保教師專業能力

玖 重要政策 - 教師多元升等制度 (6/11) 等級 PATHWAY 1 學術研究教師 ( 現制 ) PATHWAY 2 技術應用研究教師 PATHWAY 3 教學研究型教師 4 教授 技術應用研究型教授 教學研究型教授 ( 學術專門著作 ) Professorial fellow ( 技術報告 / 產學合作 ) Professorial teaching fellow ( 教學成果 ) 3 副教授 ( 學術專門著作 ) 技術應用研究型副教授 教學研究型資深教師 Senior research fellow Senior teaching fellow ( 技術報告 / 產學合作 ) ( 教學成果 ) 2 助理教授 ( 文憑 / 學術專門著作 ) 技術應用研究型助理教授 Associate research fellow ( 技術報告 / 產學合作 ) 教學研究型教師 Associate teaching fellow ( 教學成果 ) 1 講師 / 研究助理 / 博士後 ( 文憑 ) 多元升等制度 PATHWAYS

玖 重要政策 - 教師多元升等制度 (7/11) * 分 3 期推動 * 預估有 80 所非自審校院加入試辦學校, 推動自審機制 * 預計可達 77% 校院自審 目的落實大學自主 彈性多元發展 目標推動全面自審 建立學校特色 策略 1 多元升等試辦授權自審準備 配套支援措施 資源分配政策配合 策略 2 修法與輔導並進邁向全面自審 * 針對 10 所學校提供特別輔導機制, 預計可再達 82% 校院自審 * 健全法制修法 * 建立付費代審制 * 餘 30 校 ( 部分專科 空大 宗教 私技 軍警 ) 以代審方式辦理

玖 重要政策 - 教師多元升等制度 (8/11)

玖 重要政策 - 教師多元升等制度 (9/11) *102 年多元升等試辦學校名單 ( 一 )18 所大學校院 : 中興 東華 宜蘭 新竹教大 彰化師大 臺北教大 臺藝大 大葉 中山醫 中華 中國醫 世新 玄奘 佛光 東海 高雄醫 逢甲及義守 ( 二 )10 所技專校院通過 : 高餐 高雄第一 臺科大 ; 南臺 中臺 大華 弘光 朝陽 醒吾及樹德

玖 重要政策 - 教師多元升等制度 (10/11) * 送審委員的選任 ( 一 ) 學校內部教評會 : 共識應由上而下, 多元組成模式, 明訂於校內規章 ( 二 ) 技術類別外審委員 : 專業 產業 定 型化 ( 三 ) 教學類別外審委員 : 溝通 評鑑 聯 盟化

玖 重要政策 - 教師多元升等制度 (11/11) * 學術倫理的提醒 ( 一 ) 技術報告 教學成果, 仍有學術倫理適用 ( 二 ) 技術報告應有具體產業成果為證, 新創或創新要清楚敘明 ( 三 ) 教學成果應與學生表現或回饋結合, 避免教科書彙整式呈現, 應提出教學方法與如何產出教學模式的研究 ( 四 ) 教學成果, 都應公開, 研討會或專業書刊皆可

結語 教師多元升等對大學校院 是重要多元人才為國家社會競爭力基石對技職校院. 是必要 教師多元升等制度 教師多元專業分工 課程分流規劃 高教多元發展

簡報完畢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