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修正重點說明會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吳志偉科長 105 年 7 月 14 日
簡報大綱 壹 辦法沿革 貳 修法緣起 參 修法重點 肆 配套措施 2
壹 辦法沿革 教師法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之審定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 分別由學校及教育部行之 教師經初審合格, 由學校報請教育部複審, 複審合格者發給教師證書 教育部於必要時, 得授權學校辦理複審, 複審合格後發給教師證書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大學 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應具有專門著作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 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或經出版公開發行, 並經教育部審查其著作合格者, 始得升等 ; 必要時, 教育部得授權學校辦理審查 大學 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體育 藝術 應用科技等以技能為主之教師聘任或升等, 得以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 教師之聘任 升等均應辦理資格審查 ; 其審查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法 大學教師之聘任 升等 停聘 解聘 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 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 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 對於教師之教學 研究 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 作為教師升等 續聘 長期聘任 停聘 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 3
壹 辦法沿革 80 年 7 月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 : 訂定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查辦法 86 年 5 月修法發布名稱及全文 16 條 : 訂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95 年 11 月修正發布全文 42 條 : 修正專門著作送審規定, 並增訂公開規定 ; 明 定以技術報告 作品或成就證明代替專門著作之條件 ; 明定國外學位或文憑送審規定 ; 明定學校初審及本部複審程序 ; 修正違反教師資格審查規定之適用情形及處分方式 98 年 1 月修正部分條文 : 放寬送審教師曾懷孕或生產者, 其送審著作年限得延長 2 年 ; 放寬著作接受刊登日期得延長 2 年 ; 明定本部複審程序尚未完成前, 送審人不得重複申請 ; 明定送審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 關說或其他干擾審查人者,2 年內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99 年 11 月修正部分條文 : 送審之代表著作維持 5 年內之規定, 參考著作由 5 年 內放寬為 7 年 ; 著作接受刊登之日起 2 年內修正為 3 年內 ; 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 不受理期間為 1 年至 5 年 ; 明定涉及違反學術倫理者, 不得撤回其教師資格審查案 4
貳 修法緣起 落實學術自主責任領導發展產學研發 教師升等制度 多元高教學習環境就業導向學用整合 5
貳 修法緣起 為改變教師升等單一審查標準之負面效應, 本部自 102 學年起, 推動試辦教師多元升等制度, 提供教師多元 升等管道配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9 條修正, 以及國外學歷及大陸學歷採認辦法部分條文之修正事項 多元 高教 升等 鬆綁 法令 實務 變更 需求 為回應大學校長會議多位校長所提建議, 本部於 102 學年起推動高教鬆綁, 共計 46 項法令鬆綁事項 審定辦法自 99 年 11 月前次修正迄今, 有部分條文已不符合現況需求, 爰蒐集各校對於審定辦法之相關修正建議 針對有部分學校, 未確實依教師資格審查相關規範辦理教師升等作業, 有必要強化大學課責, 確保審查 大學 課責 全面 自審 教師資格審查為大學學術自 主事項, 回歸各大學自行辦 理為本部既定之政策目標 品質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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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 送審 要件 第 6 章 : 附則 第 2 章 : 送審 表件 第 5 章 : 審查 程序 第 3 章 : 送審 類別 第 4 章 : 送審 著作及學歷 8
兼任送審 2: 兼任教師須有聘書, 各學期實際任教滿 1 學分 刪除授課達 18 小時之文字 第 1 章 : 送審要件 送審學期要件 2: 教師全時在國內外進修研究, 其向最低一級教評會申請升等之當學期, 不得送審 升等年資採計 3: 本部公告之大陸地區 港澳大專校院認可名冊所列學校, 得採計升等年資 但大陸地區教師年資不得作為提敘薪級 9
第 3 章 : 送審類別 學術研究途徑 14: 教師在該學術領域之研究成果有具體貢獻者, 得以專門著作送審 產學應用途徑 15: 應用科技類科教師, 對特定技術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 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者, 得以技術報告送審 教學實務途徑 16: 教師在課程 教材 教法 教具 科技媒體運用 評量工具, 具有創新 改進具體研發成果, 提升學生學習成效具有重要具體貢獻者, 得以技術報告送審 10
第 3 章 : 送審類別 藝術作品途徑 17: 藝術類科教師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貢獻者, 得以作品及成就證明, 並附創作或展演報告送審 體育成就途徑 18: 體育類科教師本人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參加重要國內外運動賽會, 獲有名次者, 得以成就證明, 並附競賽實務報告送審 其他送審途徑 19-20: 持碩博士學位送審, 或在學術上有特別傑出貢獻之其他送審途徑 11
第 4 章 : 送審著作及學歷 著作年限及件數 21: 刪除代表著作應為送審前 5 年內 ; 參考著作應為送審前 7 年內之規定 增列送審人應擇定至多 5 件著作, 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 其餘為參考作 著作採認期間 21: 送審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 ; 送審人曾於境外擔任專任教師之年資, 經採計為升等年資者, 其送審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得予併計 12
第 4 章 : 送審著作及學歷 出版及不予公開規定 21: 以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通過者, 應公開出版發行 但涉及機密 申請專利或依法不得公開, 經學校認定者, 得不予公開或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公開 合著人簽章證明 23: 合著人因故無法簽章證明時, 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 及無法取得合著人簽章證明之原因, 經送審學校校級教評會審議同意者, 得予免附 13
第 4 章 : 送審著作及學歷 期刊接受函證明 25: 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送審者, 向學校申請展延, 經校級教評會同意後, 始得為之 刪除報教育部備查之文字 境外學歷採認 26: 以境外學位或文憑送審者, 其入學資格 修習課程 修業期間及不予認定之情形, 準用大學及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 14
貳 修法重點 第 4 章 : 送審著作及學歷 境外學歷查驗證 27: 境外學歷應辦理查證作業, 但經本部公告者, 得以驗證代替查證 學校亦得依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 5 條規定逕向畢業學校辦理查證 境外學歷疑義認定 27: 境外學歷認定有疑義者, 應查證後提校級教評會認定 非本部公告之境外學歷, 學校應查證後, 送本部審議決定 ; 必要時, 本部得就其學位論文審查認定之 15
第 5 章 : 送審程序 多元升等制度 30: 學校應訂定教師專業發展目標, 規劃教師多元升等制度, 並納入校內相關章則 初審作業規範 30: 應針對送審教師之教學 研究 服務及輔導, 訂定明確評量 審查程序 決定 疑義處理 申訴救濟機制等規範 釋字第 462 號解釋 30: 教評會對外審專家之專業審查意見, 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 動搖其可信度及正確性外, 應尊重其判斷, 不得僅以投票方式作成表決 16
代審制度 31: 本部得委由審查制度健全之學校 專業學術機構或團體, 代為辦理專門著作等之外審程序 第 5 章 : 送審程序 藝術作品審查人數 33: 基於各類科教師送審之公平性原則, 以藝術作品送審者, 修正審查人數為 3 人 教學服務成績採計 34: 學校教學 服務及輔導成績占總成績之比率, 得考量專任 兼任及新聘教師差異性, 明定於校內章則 17
第 5 章 : 送審程序 審查保密規定 39: 學校與本部評審過程 審查人及評審意見等資料, 應予保密 但提供救濟機關或不及格意見予送審人, 不在此限 自審學校得自訂事項 40: 自審學校得就審查基準 送繳資料及送審著作之件數與出版方式等事項, 自行訂定規定 符合諾貝爾獎 國家級院士 國際級會士等資格條件者, 學校得另訂專門著作及教師資格審查程序 18
第 5 章 : 送審程序 自審年資起計 42: 自審學校 ( 包括部分自審 ) 之升等教師, 於當學期內報本部者, 以該學期開始年月起計 但最低一級教評會通過時間晚於該學期開始年月, 其教師證書年資起計自最低一級教評會通過年月起算 救濟案之年資追溯 42: 升等教師提起救濟致原處分撤銷, 並經重新審定通過者, 其年資得追溯起計, 學校無須事先報部備查 19
第 6 章 : 附則 增列違反學術倫理態樣 43: 增列未適當引註 未經註明授權而重複發表 未註明其部分內容為已發表之成果或著作 造假 變造 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審查等態樣 高一等級教評會逕為處分 45: 學校對經教師申訴受理機關或其他救濟機關要求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仍不辦理者, 經同一教師申訴受理機關或救濟機關再判定違法者, 得由高一級之教評會重為審查程序 20
第 6 章 : 附則 救濟案代審制度 45: 學校教師同一案件經同一教師申訴受理機關或救濟機關判定違法達二次以上者, 該教師得向本部申請代審, 經本部認定有必要者, 本部得委由代審機構辦理審查, 替代學校外審程序 強化本部監督機制 46: 學校未依教師資格審定相關規定確實辦理審定, 或有屆期未改善之情形者, 應納入學校評鑑 扣減獎 ( 補 ) 助或行政考核之依據, 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21
肆 配套措施 - 本部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 教育部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附表國外學歷採認原則改以公告方式 22
肆 配套措施 - 本部 教師資格審查評分及意見表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修正 教師資格審查作業系統 教師資格審查代審制度 23
肆 配套措施 - 學校 學校教師聘任及 升等審查辦法 建置教師多元升等制度 修正送審著作年限及件數 自審學校得自訂規範事項 其他配合修正事項 學校各級教評會 設置辦法 教評會對外審專家之專業審查意見, 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 動搖其可信度及正確性外, 應尊重其判斷, 不得僅以投票方式作成表決 學校對經教師申訴受理機關或其他救濟機關要求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仍不辦理者, 經同一教師申訴受理機關或救濟機關再判定違法者, 得由高一級之教評會重為審查程序 24
肆 配套措施 - 學校 學校教師升等審 查外審辦法 配合修正藝術作品審查人數, 審查人數應與其他送審類別相同 配合教學型教師升等途徑, 修正教師資格審查規範及表件, 並與外審委員溝通審查標準及共識 學校教師違反學 術倫理處理辦法 配合修正未適當引註 未經註明授權而重複發表 未註明其部分內容為已發表之成果或著作 造假 變造 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審查等態樣 配合修正自審學校之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自學校審議決定之日起,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經審議確定者, 將審議程序及處置結果, 報本部備查 25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