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郵資已付台北郵局許可證第 521 號 臺北市政府公報 第 145 期 法規類 目 錄 人事修正臺北市政府府級任務編組委員遴選作業原則部分條文 3 政令類 都市公告魏業鴻建築師事務所魏業鴻建築師開業證書 11 發展公告奧鬲建築師事務所陳冠宇建築師開業證書 12 公告創構建築師事務所施忠毅建築師開業證書 12 公告註銷華興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溫仁正建築師開業證書 13 公告 105 年度受理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申請暨審查原則 14 公告核定實施擬訂臺北市北投區奇岩段五小段 444 地號等 7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 17 公告核定實施擬訂臺北市大安區金華段四小段 513-3 地號等 1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 18 警政公示送達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辜泰堂等 13 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人名冊 18 醫衛公告 105 年度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生育補助計畫婚後孕前健康檢查及孕婦唐氏症篩檢之新增特約醫療機構名單共 3 家 21 公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授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辦理 105 年度臺北市早期療育社區公衛醫療群計畫 - 醫療服務照護網 21 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3 日 ( 星期三 ) 出版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發行 臺北市市府路 1 號
地政公告核准不動產估價師王睿明先生申請變更事務所名稱 地址及異動共同執業估價師等登記事項 22 公告核准不動產估價師鄭義嚴先生申請變更事務所名稱及異動共同執業估價師等登記事項 23 公告核准不動產估價師葉又銘先生申請變更事務所名稱及異動共同執業估價師等登記事項 23
法 規 臺北市政府函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地址 :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承辦人 : 林怡寧電話 :1999( 外縣市 02-27208889) 轉 7716 傳真 :02-27278221 電子信箱 :dop-a206@mail.taipei.gov.tw 發文字號 : 府授人任字第 10530836700 號主旨 : 核定修正 臺北市政府府級任務編組委員遴選作業原則 第 1 點 第 2 點 第 5 點及第 9 點, 並自即日起生效, 請查照 說明 : 一 本案提經 105 年 7 月 19 日第 1896 次市政會議通過 二 檢送旨揭作業原則第 1 點 第 2 點 第 5 點及第 9 點 ( 核定本 ) 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 正本 :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 副 本 : 臺北市議會 ( 含附件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 含附件 ) 臺北市政府 秘書處 ( 含附件 ) 市長柯文哲 人事處處長懷敍請假副處長張建智代行 3
臺北市政府府級任務編組委員遴選作業原則第一點 第二點 第五點及第九點 ( 核定本 ) 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8 日府人任字第 10430548300 號函訂頒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24 日府人任字第 10431088300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 日府人任字第 10431366300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3 日府人任字第 10530230800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15 日府人任字第 10530401700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22 日府人任字第 10530836700 號函修正 一 臺北市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為透過公平 公正 公開的遴選機制, 遴聘臺北市政府府級任務編組委員 ( 以下簡稱任務編組委員 ), 爰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 任務編組委員, 除具下列資格之委員外, 其餘名額應以遴選方式產生 : ( 一 ) 本府以外之政府機關學校推派之代表 ( 二 ) 依其設置要點規定所指派之特定職務人員 ( 三 ) 民間團體推派之代表 前項第三款所稱民間團體, 指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 職業團體及依民法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 五 候選人人選 : 主管局處得考量各類任務編組委員之不同特性, 以公開徵求或本府推薦兩種方式辦理 ( 一 ) 公開徵求 : 應將候選人所需資格條件及遴選相關作業規定於網路公告五天以上, 並於公告截止後一個月內完成遴選程序 ( 二 ) 本府推薦 : 候選人名額至少為當選人名額二倍 主管局處至少推薦二倍之人選, 市長可推薦一倍之人選 九 各機關辦理遴選作業時, 應先簽報市長同意, 並加會本府人事處 遴選人選簽報市長時, 應加會本府人事處 4
臺北市政府府級任務編組委員遴選作業原則第一點 第二點 第五點及第九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 明 一 臺北市政府 ( 以下簡一 臺北市政府 ( 以下簡本府府級任務編組委員係 稱本府 ), 為透過公平 公正 公開的遴選機制, 遴聘臺北市政府府級任務編組委員 ( 以下簡稱任務編組委員 ), 爰訂定本作業原則 稱本府 ), 為透過公由各該主管機關召開遴選平 公正 公開的遴會議後自行辦理遴聘作選機制, 聘任臺北市業, 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政府府級任務編組委正, 以資明確 員 ( 以下簡稱任務編組委員 ), 爰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 任務編組委員, 除具二 任務編組委員, 除以一 本規定修正新增第一 下列資格之委員外, 功能考量所指定的局 項及第二項文字 其餘名額應以遴選方 處代表及由民間團體二 考量各任務編組因功 式產生 : ( 一 ) 本府以外之政府機關學校推派之代表 推派之代表外, 其餘名額以遴選方式產生, 並應召開遴選會議, 主管局處應敘明 能及業務需求不同, 爰新增修訂得不依本原則辦理遴選之除外規定 : ( 二 ) 依其設置要點規 以局處主管出席會議 ( 一 ) 基於尊重本府以外 定所指派之特定職務人員 ( 三 ) 民間團體推派之代表 前項第三款所稱民間團體, 指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 職業團體及依民法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 之名額及理由 前項所稱民間團體, 指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 職業團體及依民法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 政府機關或學校之專業決定, 爰其推派之代表無須辦理遴選, 並配合新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 二 ) 為利局處指定代表之定義明確, 刪除原 功能性考量所指定的局處代表 文字, 改為 依其 5
臺北市政府府級任務編組委員遴選作業原則第一點 第二點 第五點及第九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設置要點規定所指派之特定職務人員 無須辦理遴選, 並配合將原第一項前段文字修正遞移為第一項第二款 有關特定職務人員之態樣包括下列三種 : 1 未限定職務層級之機關代表 : 如臺北市政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點規定 :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 主任委員由財政局局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 ( 派 ) 之 : ( 二 ) 工務局代表一人 2 限定職務層級之機關代表 : 如臺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設置 6
臺北市政府府級任務編組委員遴選作業原則第一點 第二點 第五點及第九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辦法第三點規定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市長兼任 ; 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副市長一人兼任 ; 委員 由市長就下列人員派 ( 聘 ) 兼之 : ( 二 ) 本府民政局代表 同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 前項 各機關代表, 由該首長擔任或自主任秘書以上主管依順位薦派二人, 由主任委員圈選 3 指定職務人員 : 如臺北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點規定 : 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 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 其餘 7
臺北市政府府級任務編組委員遴選作業原則第一點 第二點 第五點及第九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 ( 兼 ) 之 : ( 一 ) 民政局局長 ( 三 ) 原第一項前段有關民間團體推派代表之除外規定, 修正遞移為第一項第三款 ; 原第二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三 遴選會議組成人數 : 三 遴選會議組成人數 : 本點規定未修正 五至十一人 五至十一人 四 遴選會議成員 : ( 一 ) 成員資格由主管局處提報 ( 二 ) 主管局處指定之成員依職務指定為原則 ( 三 ) 市長指定之成員不得逾會議組成人數的三分之一 ( 四 ) 凡出席遴選會議成員者, 不得再擔任候選人 ( 五 ) 遴選會議成員任 四 遴選會議成員 : ( 一 ) 成員資格由主管局處提報 ( 二 ) 主管局處指定之成員依職務指定為原則 ( 三 ) 市長指定之成員不得逾會議組成人數的三分之一 ( 四 ) 凡出席遴選會議成員者, 不得再擔任候選人 ( 五 ) 遴選會議成員任 本點規定未修正 8
臺北市政府府級任務編組委員遴選作業原則第一點 第二點 第五點及第九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 明 一性別以不低於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一性別以不低於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五 候選人人選 : 主管局五 候選人人選 : 考量各本規定分為公開徵求及本 處得考量各類任務編組委員之不同特性, 以公開徵求或本府推 類任務編組委員之不府推薦兩種方式, 係指主同特性, 分為公開徵管機關辦理委員遴選作求及本府推薦兩種方業, 得依功能及業務特性 薦兩種方式辦理 式 選擇以公開徵求或本府推 ( 一 ) 公開徵求 : 應將候選人所需資格條件及遴選相關作業規定於網路公告五天以上, 並於公告截止後一個月內完成遴選程序 ( 二 ) 本府推薦 : 候選人名額至少為當選人名額二倍 主管局處至少推薦二倍之人選, 市長可推薦一倍之人選 ( 一 ) 公開徵求 : 應將薦方式辦理, 為免機關於候選人所需資格辦理時混淆, 爰酌作文字條件及遴選相關修正, 以資明確 作業規定於網路公告五天以上, 並於公告截止後一個月內完成遴選程序 ( 二 ) 本府推薦 : 候選人名額至少為當選人名額二倍 主管局處至少推薦二倍之人選, 市長可推薦一倍之人選 六 遴選會議之召開 : 出六 遴選會議之召開 : 出本點規定未修正 席人數不得少於五人, 其中市長指定之成員需一人以上出 席人數不得少於五人, 其中市長指定之成員需一人以上出 9
臺北市政府府級任務編組委員遴選作業原則第一點 第二點 第五點及第九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 明 席, 始得開會 席, 始得開會 七 遴選候選人之評分表七 遴選候選人之評分表本點規定未修正 決 : ( 一 ) 應有會議組成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數至少五人參與評分, 該表決始生效力 ( 二 ) 遴選會議對候選人評分方式 : 對候選人以同意加一分, 沒意見不加減分, 不同意扣一分 遴選候選人依得分高低排序 決 : ( 一 ) 應有會議組成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數至少五人參與評分, 該表決始生效力 ( 二 ) 遴選會議對候選人評分方式 : 對候選人以同意加一分, 沒意見不加減分, 不同意扣一分 遴選候選人依得分高低排序 八 遴選方式所產生之任八 遴選方式所產生之任本點規定未修正 務編組委員, 應依前務編組委員, 應依前項得分高低依序遞項得分高低依序遞補, 如無候補人選可補, 如無候補人選可遞補時, 應依本原則遞補時, 應依本原則重新遴選 重新遴選 九 各機關辦理遴選作業九 各機關辦理遴選作業考量本案任務編組委員遴時, 應先簽報市長同時, 應先簽報市長同選作業原則係屬本處權意, 並加會本府人事意, 並加會本府研究管, 爰配合修正本規定, 處 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本以明權責 府人事處 10
臺北市政府府級任務編組委員遴選作業原則第一點 第二點 第五點及第九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 明 遴選人選簽報市長時, 應加會本府人事處 遴選人選簽報市長時, 應加會本府人事處 政 令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字第 10568405110 號 主 旨 : 公告魏業鴻建築師事務所魏業鴻建築師開業證書 依據 : 建築師法第 10 條 公告事項 : 一 建築師姓名 : 魏業鴻二 身分證字號 :C12127**** 三 開業證字號 : 工師業字第 B002420 號四 事務所名稱 : 魏業鴻建築師事務所五 事務所所址 : 臺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 207 號 2 樓六 建築師證書 : 建證字第 6694 號七 備註 : 開業登記 11
局長林洲民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15 日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字第 10568405210 號主旨 : 公告奧鬲建築師事務所陳冠宇建築師開業證書 依據 : 建築師法第 10 條 公告事項 : 一 建築師姓名 : 陳冠宇二 身分證字號 :A22511**** 三 開業證字號 : 工師業字第 B002419 號四 事務所名稱 : 奧鬲建築師事務所五 事務所所址 : 臺北市松山區民權東路三段 178 號 8 樓六 建築師證書 : 建證字第 6893 號七 備註 : 開業登記 局長林洲民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字第 10568411310 號 12
主旨 : 公告創構建築師事務所施忠毅建築師開業證書 依據 : 建築師法第 10 條 公告事項 : 一 建築師姓名 : 施忠毅二 身分證字號 :F12579**** 三 開業證字號 : 工師業字第 B002421 號四 事務所名稱 : 創構建築師事務所五 事務所所址 : 臺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 2 段 148 號 3 樓六 建築師證書 : 建證字第 6019 號七 備註 : 開業登記 局長林洲民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15 日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字第 10568413210 號主旨 : 公告註銷華興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溫仁正建築師開業證書 依據 : 建築師法第 10 條 公告事項 : 一 建築師姓名 : 溫仁正二 身分證字號 :H12280**** 三 開業證字號 : 工師業字第 B001488-12 號四 事務所名稱 : 華興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13
五 事務所所址 : 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 5 段 171 號 7 樓 六 建築師証書 : 建證字號第 6514 號 七 備註 : 自請註銷 局長林洲民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20 日發文字號 : 府都新字第 10531280801 號主旨 : 公告 105 年度受理本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申請暨審查原則 依據 : 本府 105 年 6 月 24 日府授法二字第 10531245300 號函公告修正 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 公告事項 : 一 適用範圍 : 依都市更新條例 ( 以下簡稱更新條例 ) 第十條 第十一條劃定之更新地區或更新單元, 且以實施重建者為限 二 申請資格 : 經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會 三 申請期限 : 申請人請於本公告受理日起至 105 年 11 月 30 日止, 檢具申請書 請款書及相關附件送達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 以下簡稱都市更新處 ) 四 申請補助項目 : ( 一 ) 設立都市更新會費用 14
( 二 ) 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規劃設計費 ( 三 ) 擬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規劃設計費 五 補助額度 : ( 一 ) 本 (105) 年度補助預算總額為新臺幣 ( 下同 ) 四百萬元 ( 二 ) 申請補助之項目及經費如下, 並以辦理推動更新相關之行政費用及規劃設計費用為限 : 1 設立都市更新會並經本府核准者: 以八十萬元為限 2 經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會, 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 經本府核准者 : 各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二分之一, 並各以二百五十萬元為限 ( 三 ) 更新單元為完整街廓或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二分之一, 各款補助上限各得提高百分之二十 六 申請書應具備下列事項 : ( 一 ) 申請書 : 由申請人檢具身分證影本 ( 正反面 ) 或都市更新會立案證明書影本或公司營業登記證明文件並依附件 1 格式製作 ( 二 ) 經費補助請款書 1 份 ( 依附件 2 格式製作 ) ( 三 ) 申請人得視實際執行狀況, 依實施時程分階段提出申請, 惟各階段補助經費應於本府核准後 1 年內, 依規定向都市更新處提出申請, 經本府都市發展局核准後依法撥付 七 審查程序及通知 : ( 一 ) 都市更新處依收件順序予以編號 ( 二 ) 都市更新處進行書面審查, 文件不齊者, 視為不合格, 予以退件不受理 ( 三 ) 申請案經書面審查合格者, 其審查結果將以函文通知申請人 15
八 補助考核事項 : 獲准補助之申請案, 應依本辦法規定填列督導考核表, 並每年 6 月 1 日及 12 月 1 日前函送都市更新處, 作為補助款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 依附件 3 4 格式製作 ) 九 其他事項 : ( 一 ) 每一更新單元以申請提報 1 案為限 ( 二 ) 未依照本公告辦理者不予受理 ( 三 ) 申請案倘已接受本府或相關機關 ( 構 ) 補助行政作業費 規劃設計費用有案或由主管機關提供經費協助者, 其補助金額應予扣除 ( 四 ) 申請案應依辦理完成階段, 檢具申請書 請款書及相關書件, 向都市更新處提出補助經費申請, 核給補助至當年度預算總額度額滿為止, 同一階段或項目之補助費用, 不得重複申請 ( 五 ) 受理補助期間, 如有 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 修正之情形, 應依申請當時最新法令規定辦理 十 附註 : 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 及申請流程說明請至本市都市更新處網頁 下載專區 查詢 十一 張貼處 :1. 本府公告欄 ( 不含附件 ) 2.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3. 刊登本府公報 ( 不含附件 ) 4. 臺北市各區公所公告欄 ( 不含附件 ) 市長柯文哲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16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 府都新字第 10432730500 號 主 旨 : 公告核定實施富都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 擬 訂臺北市北投區奇岩段五小段 444 地號等 7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計畫書圖, 並自民國 105 年 7 月 22 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 公告事項 : 一 公告起迄日期 : 自民國 105 年 7 月 22 日起, 至民國 105 年 8 月 20 日止 二 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 : 臺北市北投區奇岩段五小段 444 地號 7 筆土地 三 本都市更新事業係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 後續應俟實施者擬具權利變換計畫,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及第 29 條規定程序辦理, 經本府核定後, 始得據以實施 四 公告地點及張貼處 :1 臺北市政府公告欄( 不含附件, 計畫書圖置於市政大樓一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提供閱覽 ) 2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3 臺北市北投區公所公告欄 4 臺北市北投區八仙里辦公處公告欄 5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 不含附件 ) 市長柯文哲 17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 府都新字第 10530906700 號 主 旨 : 公告核定實施江陵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 擬訂臺北 市大安區金華段四小段 513-3 地號等 1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計畫書圖, 並自民國 105 年 7 月 25 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 公告事項 : 一 公告起迄日期 : 自民國 105 年 7 月 25 日起, 至民國 105 年 8 月 23 日止 二 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 : 臺北市大安區金華段四小段 513-3 地號等 11 筆土地 三 公告地點及張貼處 :1 臺北市政府公告欄( 不含附件, 計畫書圖置於市政大樓一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提供閱覽 ) 2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3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公告欄 4 臺北市大安區錦華里辦公處公告欄 5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 不含附件 ) 市長柯文哲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函 地址 :10042 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 96 號承辦人 : 辦事員林映廷電話 :(02)23752100*1533 電子信箱 :ohyeah12@police.taipei 18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21 日發文字號 : 北市警交字第 10532358800 號主旨 : 檢送本局士林分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至第 84 條應送達人名冊 1 份, 請查照 正 副 本 :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本 : 局長邱豐光 本案依照分層負責規定授權第二層主管決行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19 日發文字號 : 北市警士分交字第 10532091901 號主旨 : 公告本分局各外勤單位依法舉發辜泰堂等 13 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至 84 條案件應受送達人名冊 1 份 ( 計 1 頁 ) 依據 : 一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5 條 二 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81 條 公告事項 : 一 應受送達人於公告日起得隨時至本分局交通組領取旨揭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至 84 條案件裁決書 二 上述名冊所列受處分人, 自公示送達生效 ( 登載市府公報滿 20 日 ) 仍不依法完納前項案件罰鍰者, 本分局將依法移請法務部行政執行 19
署各地分署強制執行 分局長黃永志 序號 公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至 84 條案件送達名冊 受處分人姓名 出生年份 1 辜泰堂 39 年 A10390**** 2 段豫成 71 年 A12769**** 3 陳瑞 46 年 A22096**** 4 孟慶駒 67 年 E12241**** 5 陳薇 58 年 E22130**** 6 吳家明 64 年 F12374**** 7 陳育鑫 71 年 F12545**** 8 趙興華 46 年 G12054**** 9 洪文泉 46 年 N12117**** 10 吳建厚 65 年 N12178**** 11 謝富男 58 年 Q12105**** 12 陳薆琍 62 年 S22020**** 13 郭清和 53 年 T12041**** 身分統一編號裁決書字號及件數 ( 處分主文 ) 文書保管機關備註 北市警士交裁字第 AFU104454 號等計 1 件裁決書 北市警士交裁字第 AFU041335 號等計 1 件裁決書 北市警士交裁字第 AFU569997 號等計 1 件裁決書 北市警士交裁字第 AFU894917 號等計 1 件裁決書 北市警士交裁字第 AFU894271 號等計 1 件裁決書 北市警士交裁字第 A01ZA2899 號等計 1 件裁決書 北市警士交裁字第 A00EM7008 號等計 1 件裁決書 北市警士交裁字第 AFU893134 號等計 2 件裁決書 北市警士交裁字第 AFU569998 號等計 1 件裁決書 北市警士交裁字第 AFU103732 號等計 1 件裁決書 北市警士交裁字第 AFU751505 號等計 1 件裁決書 北市警士交裁字第 AFU893389 號等計 2 件裁決書 北市警士交裁字第 AFU894551 號等計 1 件裁決書 以下空白 20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20 日發文字號 : 北市衛健字第 10532588300 號主旨 : 公告 105 年度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生育補助計畫 婚後孕前健康檢查 及 孕婦唐氏症篩檢 之新增特約醫療機構名單共 3 家 依據 : 臺北市市民健康檢查及篩檢實施辦法第 10 條 公告事項 : 一 新增婚後孕前健康檢查特約醫療機構 : 四季和安婦幼診所 二 新增孕婦唐氏症篩檢特約醫療機構 : ( 一 ) 懷孕初期唐氏症篩檢 : 四季和安婦幼診所 周昱青診所 ( 二 ) 懷孕中期唐氏症篩檢 : 四季和安婦幼診所 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 局長黃世傑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 北市衛醫護字第 10531162800 號 主 依 旨 : 公告本局授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辦理 105 年度臺北市早期療育社區公衛醫療群計畫 - 醫療服務照護網, 自即日起實施 據 :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暨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共衛生業務授權執行作業要點辦理 21
局長黃世傑 臺北市政府函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地址 :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承辦人 : 莊雅雯電話 :02-27287411 傳真 :02-27202068 電子信箱 :oa-0915@mail.taipei.gov.tw 發文字號 : 府授地價字第 10531893900 號 主 旨 : 不動產估價師王睿明先生申請變更事務所名稱 地址 ( 變更後名 稱 : 揚捷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變更後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 3 段 30 號 4 樓之 5) 及異動共同執業估價師等登記事項乙案, 經核尚無不符, 並經本府發給變更後之 (103) 北市估字第 000205 號開業證書 ( 印製編號 000646) 在案, 敬請備查 說明 : 一 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7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辦理 二 副本抄送社團法人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及本府秘書處 正 副 本 : 內政部 本 : 社團法人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市長柯文哲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22
臺北市政府函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地址 :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承辦人 : 莊雅雯電話 :02-27287411 傳真 :02-27202068 電子信箱 :oa-0915@mail.taipei.gov.tw 發文字號 : 府授地價字第 10531894000 號 主 旨 : 不動產估價師鄭義嚴先生申請變更事務所名稱 ( 變更後名稱 : 元宏 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 及異動共同執業估價師等登記事項乙案, 經 核尚無不符, 並經本府發給變更後之 (100) 北市估字第 000173 號開業證書 ( 印製編號 000647) 在案, 敬請備查 說明 : 一 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7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辦理 二 副本抄送社團法人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及本府秘書處 正 副 本 : 內政部 本 : 社團法人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市長柯文哲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臺北市政府函 地址 :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承辦人 : 莊雅雯電話 :02-27287411 23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傳真 :02-27202068 電子信箱 :oa-0915@mail.taipei.gov.tw 發文字號 : 府授地價字第 10531894100 號 主 旨 : 不動產估價師葉又銘先生申請變更事務所名稱 ( 變更後名稱 : 揚捷 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 及異動共同執業估價師等登記事項乙案, 經核尚無不符, 並經本府發給變更後之 (97) 北市估字第 000134 號開業證書 ( 印製編號 000648) 在案, 敬請備查 說明 : 一 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7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辦理 二 副本抄送社團法人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及本府秘書處 正 副 本 : 內政部 本 : 社團法人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市長柯文哲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中華郵政臺字第 2371 號執照登記為新聞紙類郵撥訂戶依照臺北市審計處 (62) 北審建二字第 626259 號函准以郵局收據辦理報銷統一編號 2005600017 單行本全年 2,400 元郵撥儲金帳號 :0014479-7 郵撥帳戶 :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洽詢電話 :1999 轉 6132 ~ 3 ( 外縣市 02-27256132 ~ 3) 網址 :http://gazette.taipei/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