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柴油車排放煙度儀器檢查人員訓練簡章 (105 年 1 月 ) 主辦單位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320 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 3 段 260 號 5 樓 ) 承辦單位 : 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報名諮詢 : 請逕向承辦單位洽詢開班查詢網址 :http://www.epa.gov.tw/training/
學員報名重點摘錄 1. 本年度柴油車排放煙度儀器檢查人員訓練開班訊息, 如有需要, 請自行至網站 (http://www.epa.gov.tw/training/- 點選中文版 - 環保證照訓練 - 開班訊息 ) 查詢 2. 採網路線上報名者, 報名後仍應將書面 (1) 報名表正本 1 式 2 份 (2) 現職工作證明及 (3) 當事人書面同意及同意查詢勞 健保資料同意書 ( 屬政府機關 ( 構 ) 執行公務人員免附 (3)) 寄至 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 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彰濱工業區鹿工南七路 6 號 ), 信封上並註明 報名柴油車排放煙度儀器檢查人員訓練, 並完成繳費手續者為順序, 額滿時直接順延至下一班期, 毋須重新報名 3. 不符合規定者, 請勿報名, 否則雖經測驗及格, 概不核發合格證書 4. 報名者所填寫報名表之各項資料及所附文件均經其本人詳實核對確認所附證明文件俱確實無訛, 並自行簽章 如有偽造或變造情事者, 需自負法律責任, 另同意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辦理柴油車排放煙度儀器檢查人員訓練有關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及利用 5. 柴油車排放煙度儀器檢查人員訓練學科測驗, 為利學員掌握測驗重點及方向,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已將全部課程建置練習題附解答, 登載於網頁供學員參閱練習, 如有需要, 請自行至網站 (http://www.epa.gov.tw/training/- 點選中文版 - 環保證照訓練 - 練習題 ) 下載 1
柴油車排放煙度儀器檢查人員訓練簡章 環訓所 105 年 1 月修訂 一 訓練依據 : 依據 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訓練要點 辦理 二 參訓資格 : 參訓學員為下列單位薦送者 : 參訓資格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始得報名參訓項次 ( 一 ) 交通監理機關 交通部核准之汽車委託代檢驗廠商 ( 二 ) ( 三 ) 本署認可檢驗室及檢驗服務中心 環境保護機關 汽機車製造廠 合格之汽機車修理廠等單位 受各級政府機關委託辦理環保業務之相關技術顧問業薦送人員 ( 四 ) 從事汽機車相關教育訓練機構之薦送人員 三 課程內容 :(104 年 7 月起實施 ) 編號 課程名稱 時數 01 空氣污染防制法規與防制對策 2 02 各國柴油車檢驗方法及標準介紹 1.5 03 柴油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測原理 1.5 04 車體動力計原理及校正方法 1 05 柴油車排放空氣污染物防制技術 1 06 術科 ( 含測驗 ) 1. 煙度計操作 2. 無負載操作 6 3. 全負載操作 07 學科測驗 (50 分鐘 ) - 總時數 13 費用 4,500 3 2
四 訓練費用 : ( 一 ) 依 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訓練要點 第 12 點之規定, 所需費用由訓練機構依核定費用收取 ( 二 ) 本訓練費用 ( 不包括膳宿及差旅費 ) 每人收費新臺幣 4,500 元, 俟訓練機構通知參訓後, 逕向該訓練機構繳交 ( 三 ) 訓練及格或補 換發合格證書者, 應繳交合格證書規費 1,000 元整 五 訓練機構 : 辦理機構地址電話傳真 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彰化縣鹿港鎮彰濱工業區鹿工南七路 6 號 (04)7811222 轉 5213 (04)7811456 六 報名手續 : ( 一 ) 請將 (1) 報名表 1 式 2 份 (2) 現職工作證明 ( 限使用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制式格式 ) 及 (3) 當事人書面同意及同意查詢勞 健保資料同意書 ( 屬政府機關 ( 構 ) 執行公務人員則免附 (3)), 寄至上列訓練機構, 信封上並註明 報名柴油車排放煙度儀器檢查人員訓練班, 並貼妥最近 3 個月 1 吋彩色正面半身脫帽照片 1 式 4 張 ( 每 1 份報名表黏貼 2 張, 不得黏貼以印表機列印之照片或生活照 ) ( 二 ) 報名前, 請依參訓資格規定, 審慎填具報名表 ( 參考第二項表列資格條件 ), 申請人應親自核對確認所附證明文件俱確實無訛, 並自行簽章 若申請人填寫或委託他人填寫之資料不實, 而造成個人損失, 請自行負責 不符合規定者, 請勿報名, 否則雖經測驗及格, 概不核發合格證書 ( 三 ) 報名人數滿 40 人時, 訓練機構即通知學員報到參訓, 報到參訓後, 中途不得要求更換期別, 如經訓練機構安排參訓後, 學員因故未報到者, 原報名資料不退回, 如欲再重新參訓者, 應重新報名並檢附各項證明文件 ( 四 ) 本訓練學 術科利用週四至週五上課為原則, 測驗時間則依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規定各類訓練學科測驗時間為主, 原則上為課後隨即測驗 ( 五 ) 查詢報名情形請逕向訓練機構洽詢 ; 如有參訓資格認定之 3
疑義, 亦可洽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電話 :(03)4020789 轉 603~607 七 訓練及格之認定 : ( 一 ) 請假 ( 包括公假及曠 缺課 ) 時數達總訓練時數 4 分之 1 以上者, 即予退訓, 應重新報名參訓, 其已繳訓練費用不予退還 ( 二 ) 參訓學員結訓後應即參加當期由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統一辦理之測驗, 除事先經同意外, 不得無故缺席或延後測驗 試題類型共分筆試測驗及術科測驗 2 類, 試題涉及法令者, 一律以最新法令規定應試作答, 請學員利用本署網站 (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 查閱最新公告法規 ( 三 ) 訓練測驗期程請逕上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網站 ( 網址 :http://www.epa.gov.tw/training/) 查詢 ( 點選中文版 環保證照訓練 測驗訊息 年度集中測驗日程表 ) ( 四 ) 各測驗科目之練習題亦可至上列網址查詢下載參閱 應試作答一律以書面教材為準, 所提供之練習題, 屬輔助參考性質 ( 點選中文版 環保證照訓練 練習題 ) ( 五 ) 訓練測驗包括學 術科測驗共 2 科目, 學科測驗各學科合併為 1 科目, 術科測驗各術科合併為 1 科目, 測驗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 學 術科測驗成績均達 60 分以上者, 方認定為訓練及格 不及格之科目自結訓之日起,1 年內得有 2 次補考機會, 惟不得分科目提出申請測驗 需補考者, 得於結訓日起 1 年內向原辦理機構申請參加相同種類 相同科目之測驗 自結訓之日起算, 超過 1 年仍未完成測驗者 ( 包含補考 ), 視為訓練不及格, 應重新報名訓練 ( 六 ) 參加補考之學員, 應於測驗日 45 日前主動向原訓練機構報名 ( 逾期不予受理 ), 原訓練機構於測驗前 14 天提送測驗學員資料, 屆時無故缺考之科目, 一律以 0 分計算 ( 七 ) 當次測驗之成績由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函知訓練機構寄發成績單, 學員可至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網頁 ( 網址 :http://www.epa.gov.tw/training/- 中文版 - 環保證照訓練 - 測驗訊息 - 測驗成績查詢 ) 查詢成績 ; 學員對測驗成績有異議者, 得於成績通知單送達之次日起 14 日內, 4
自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網站下載或向訓練機構索取成績複查申請表格, 填妥後併回郵信封 ( 貼足郵資 ) 郵寄至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複查, 成績複查以 1 次為限 八 測驗規定 ( 一 ) 訓練測驗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予以扣考, 不得繼續應考, 並視同訓練不及格, 應重新報名訓練 : 1. 冒名頂替者 2. 互換座位或試卷 答案卡者 3. 傳遞文稿或參考資料 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者 4. 將書籍文件置於抽屜中 桌椅下 座位旁, 或隨身攜帶並翻閱者 5. 不繳交試卷 答案卡或試題者 6. 在桌椅 文具, 或肢體上或其他場所刻畫或書寫有關測驗資料者 7. 未遵守試場規定, 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或繳卷後仍逗留試場窗口, 擾亂試場秩序者 ( 二 ) 測驗當日若遇颱風來襲, 應變處理情形如下 : 1. 測驗考場所在地區停止上班者, 該地區該日測驗停止, 若已進行測驗中, 原則上測驗至當科測驗完畢 停止或未完成之測驗, 另行擇期辦理 2. 未停止上班之其他地區照常舉行測驗 學員若有個案需求, 個案以請假處理 ( 三 ) 訓練結束經學 術科測驗評量並獲通知考試及格者, 應於接獲成績及格通知單之次日起 3 個月內, 檢具申請書等文件, 送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後核發合格證書, 逾期概不再受理 九 合格證書之申請 : ( 一 ) 測驗及格後欲申請合格證書者, 可採郵寄方式或親自至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申領, 應檢具資料如下 : 1. 合格證書申請表 ( 可至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網頁下載 ) 5
2. 近 3 個月之 1 吋照片 2 張 ( 限證照用照片 ) 3. 證書費 : 新臺幣 1 仟元整 如親自領證者, 得現場繳納 ; 以郵寄領證者, 請擇下列一種方式繳交證書費, 並於收據存根 ( 影本亦可 ) 上註記申領人 ( 參訓學員 ) 姓名 : (1) 逕至郵局劃撥合格證書費 ( 劃撥帳號 :19318689 戶名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 (2) 逕至 ATM 以申領人晶片金融卡轉帳或金融機構匯款合格證書費 ( 第一銀行中壢分行 : 代碼 007 戶名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帳號 : 28110090001), 轉帳或匯款手續費由申領人自行負擔 4. 含掛號回郵之 A4 信封 1 份 ( 親自領證者不需檢附 ) ( 二 ) 前述合格證書申請表, 若由訓練機構依班期彙送至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該班期參訓學員可於成績及格後, 請至各地郵局劃撥繳納證書費或至金融機構完成轉帳手續後, 於劃撥單上填寫領證類別及姓名, 逕自傳真至 (03) 4020773, 俾利辦理證書核發作業 ( 三 ) 前述報名及領證所繳各項證件均應合乎規定, 如經查明有偽造不實情事者, 除不核發所請領 柴油車排放煙度儀器檢查人員 合格證書或撤銷合格證書外, 並依法究辦 ( 四 ) 領有本合格證書者, 始得從事柴油車排放煙度儀器檢查業務 6
學號 : ( 訓練機構填寫 ) 柴油車排放煙度儀器檢查人員訓練班報名表 (1 式 2 份均請填寫 ) ( 下列各欄務必填寫, 資料填寫不全者, 概不受理報名 ) 姓名性別 ( ) 男 ( ) 女 聯絡資料 出生年月日 戶籍 通訊處 電子郵址 最高學歷 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是否同意收到本所電子報 是 否 電話 公 :( ) 宅 :( ) 行動電話 : FAX:( ) 黏貼最近 3 個月 一吋照片 畢業學校科系 ( 所 ) 畢 ( 肄 ) 業年月 年 月 現職 ( 附在職證明 ) 單位名稱 地址 職稱 到職日期 年月日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事項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依法辦理環保專責 ( 技術 ) 人員之教育與訓練行政所蒐集您的個人資料, 僅在前述目的內利用您的資料並與您聯繫 您得依法向本訓練所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的當事人權利, 請洽訓練班承辦人員 本人確實已詳閱符合簡章所訂之參訓資格 訓練測驗及再訓練等相關規定, 如提供不實資料以致造成公務人員登載不實, 本人除願負一切法律責任外, 且無條件同意訓練及格無效, 且不索還訓練費用 ( 特此切結 ) 備 註 切結人 ( 報名人 ): ( 簽章 ) 年月日 1. 照片 1 式 4 張,2 張貼於報名表貼相片處,2 張浮貼於首張報名表右上角, 相關證明文件請依序檢附於報名表後面 2. 請將報名表 1 式 2 份 ( 含證明文件 2 份 ) 寄送至 彰化縣鹿港鎮彰濱工業區鹿工南七路 6 號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收, 信封上註明 報名柴油車排放煙度儀器檢查人員訓練班 3. 本訓練額滿 40 人即開班, 開班日期不定 4. 開班首日或第一次上課時, 請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提供訓練機構做為身分辨識及資料比對之用 7
學號 : ( 訓練機構填寫 ) 柴油車排放煙度儀器檢查人員訓練班報名表 (1 式 2 份均請填寫 ) ( 下列各欄務必填寫, 資料填寫不全者, 概不受理報名 ) 姓名性別 ( ) 男 ( ) 女 聯絡資料 出生年月日 戶籍 通訊處 電子郵址 最高學歷 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是否同意收到本所電子報 是 否 電話 公 :( ) 宅 :( ) 行動電話 : FAX:( ) 黏貼最近 3 個月 一吋照片 畢業學校科系 ( 所 ) 畢 ( 肄 ) 業年月 年 月 現職 ( 附在職證明 ) 單位名稱 地址 職稱 到職日期 年月日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事項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依法辦理環保專責 ( 技術 ) 人員之教育與訓練行政所蒐集您的個人資料, 僅在前述目的內利用您的資料並與您聯繫 您得依法向本訓練所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的當事人權利, 請洽訓練班承辦人員 本人確實已詳閱符合簡章所訂之參訓資格 訓練測驗及再訓練等相關規定, 如提供不實資料以致造成公務人員登載不實, 本人除願負一切法律責任外, 且無條件同意訓練及格無效, 且不索還訓練費用 ( 特此切結 ) 備 註 切結人 ( 報名人 ): ( 簽章 ) 年月日 1. 照片 1 式 4 張,2 張貼於報名表貼相片處,2 張浮貼於首張報名表右上角, 相關證明文件請依序檢附於報名表後面 2. 請將報名表 1 式 2 份 ( 含證明文件 2 份 ) 寄送至 彰化縣鹿港鎮彰濱工業區鹿工南七路 6 號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收, 信封上註明 報名柴油車排放煙度儀器檢查人員訓練班 3. 本訓練額滿 40 人即開班, 開班日期不定 4. 開班首日或第一次上課時, 請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提供訓練機構做為身分辨識及資料比對之用 8
姓名 通訊地址 服務起止日期 現職工作證明 性別 男 女 民國年月日 ~ 年月日 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 年資合計 年月日 年 月 職稱 工作內容 1. 本公司 ( 單位 ) 確認本項證明所填資料確實無誤, 本項證明如有不實記載, 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2. 審查機關必要時可送請有關機關查證, 如有不實記載, 依法究辦 服務單位名稱及蓋章 : ( 單位印信或登記公司章 ) 負責人 ( 或事業代表人 ) 姓名及蓋章 : 服務單位地址及電話 : 開具日期 : 年月日 上表如有塗改處請於塗改後加蓋負責人私章或單位印信或登記公司章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事項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依法辦理環保專責 ( 技術 ) 人員之教育與訓練行政所蒐集您的個人資料, 僅在前述目的內利用您的資料並與您聯繫 您得依法向本訓練所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的當事人權利, 請洽訓練班承辦人員 9
當事人書面同意 本人 ( 姓名 ) 同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 保護人員訓練所因辦理教育或訓練行政, 為查證本人之工作經驗而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本人之投保相關資料, 該資料僅供前述目的內確認本人工作經驗之用 本人得向貴所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的請求查閱 更正個人資料等當事人權利 此致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立同意書人 : ( 簽名並蓋章 ) 身分證字號 : 戶籍地址 : 中華民國年月日 10
同意查詢勞保資料同意書 本人 ( 姓名 ) 身分證字號 任職 ( 事業名稱 ) 擔任, 為查證工作經驗之需, 同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依 個人資料保護法 之規定, 自即日起得向貴局要求提供本人歷年來之投保異動資料 ( 含投保單位 投保薪資 ), 請查照 此致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立同意書人 : ( 簽名並蓋章 ) 身分證字號 : 戶籍地址 : 中華民國年月日 11
同意查詢健保資料同意書 本人 ( 姓名 ) 身分證字號 任職 ( 事業名稱 ) 擔任, 為查證工作經驗之需, 同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依 個人資料保護法 之規定, 自即日起得向貴署要求提供本人歷年來之投保異動資料 ( 含投保單位 投保薪資 投保身分 ), 請查照 此致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立同意書人 : ( 簽名並蓋章 ) 身分證字號 : 戶籍地址 : 中華民國年月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