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2013/1/11 ::: 現在位置 : 首頁 > 法規 > 條文內容 > 查閱內容 條文 名稱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字級 :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1.93.03.10 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 施行日期另定 2.96.03.01 修正之第 79-2 97 203 242 條條文, 施行日期另定 3. 本規則 101.10.01 修正之第 167 170 條條文及第十章章名 ; 增訂第 167-1~167-7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4. 本規則 101.11.07 修正之第 300 308-1 309~312 條條文及增訂之第 308-2 條條文,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5. 本規則 101.11.30 修正之第 99-1 條條文,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62 條前條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依本編第一條第五款 第七款及下列規定計算之 : 一 每層陽臺 屋簷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柱中心線超過二公尺或雨遮 花臺突出超過一公尺者, 應自其外緣分別扣除二公尺或一公尺作為中心線, 計算該層樓地板面積 每層陽臺面積未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十部分, 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 每層共同使用之樓梯間 昇降機間之梯廳, 其淨深度不得小於二公尺 ; 其梯廳面積未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部分, 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 但每層陽臺面積與梯廳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十五部分者, 應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 ; 無共同使用梯廳之住宅用途使用者, 每層陽臺面積之和, 在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或未超過八平方公尺部分, 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二 二分之一以上透空之遮陽板, 其深度在二公尺以下者, 或露臺或法定騎樓或本編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屋頂突出物或依法設置之防空避難設備 裝卸 機電設備 安全梯之梯間 緊急昇降機之機道 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 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但機電設備空間 安全梯之梯間 緊急昇降機之機道 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及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面積之和, 除依規定僅須設置一座直通樓梯之建築物, 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規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該基地容積之百分之十外, 其餘不得超過該基地容積之百分之十五 三 建築物依都市計畫法令或本編第五十九條規定設置之停車空間 獎勵增設停車空間及未設置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之自行增設停車空間, 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但面臨超過十二公尺道路之一棟一戶連棟建築物, 除汽車車道外, 其設置於地面層之停車空間, 應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前項第二款之機電設備空間係指電氣 電信 燃氣 給水 排水 空氣調節 消防及污物處理等設備之空間 但設於公寓大廈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之機電設備空間, 應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2013/1/11 ::: 現在位置 : 首頁 > 法規 > 條文內容 > 查閱內容 條文 名稱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字級 :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1.93.03.10 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 施行日期另定 2.96.03.01 修正之第 79-2 97 203 242 條條文, 施行日期另定 3. 本規則 101.10.01 修正之第 167 170 條條文及第十章章名 ; 增訂第 167-1~167-7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4. 本規則 101.11.07 修正之第 300 308-1 309~312 條條文及增訂之第 308-2 條條文,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5. 本規則 101.11.30 修正之第 99-1 條條文,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60 條停車空間及其應留設供汽車進出用之車道, 規定如下 : 一 每輛停車位為寬二點五公尺, 長六公尺 大客車每輛停車位為寬四公尺, 長十二點四公尺 二 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 其四分之一車位數, 每輛停車位寬度及長度得各寬減二十五公分 但停車位長邊鄰接牆壁者, 寬度不得寬減 三 機械停車位每輛為寬二點五公尺, 長五點五公尺, 淨高一點八公尺以上 但不供乘車人進出使用部分, 寬得為二點二公尺, 淨高為一點六公尺以上 四 設置汽車昇降機, 應留設寬三點五公尺以上 長五點七公尺以上之昇降機道 五 基地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其設於地面層以外樓層之停車空間應設汽車車道 ( 坡道 ) 其供雙向通行且車道服務車位數未達五十輛者, 得為單車道寬度 ; 五十輛以上者, 自第五十輛車位至汽車進出口及汽車進出口至道路間之通路寬度, 應為雙車道寬度 六 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每輛停車空間 ( 不含機械式停車空間 ) 換算容積之樓地板面積, 最大不得超過四十平方公尺 前項機械停車設備之規範, 由內政部另定之 附 檔第 60 條補充圖例.PDF 司法解釋判例相關法條 ::: 94,836,723 798,232 3 136,701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 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 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或參考本網站為民服務單元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 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 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 1024*768 著作權所有, 請勿任意傳載本網站內容
法規名稱 : 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 高市府都發設字第 10135297300 號壹 機制理念一 都市設計審議以實現都市環境永續發展為最高指導原則, 追求 生活品質 生產環境, 生態保護 並重的 三生價值 與國際趨勢, 並延續市政府推動智慧生態城市理念, 強化各地區發展願景與特色 二 本原則係彙整高雄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 ( 以下簡稱委員會 ) 審議經驗與共識, 提供申請單位及設計單位辦理相關都市設計審議時規劃設計之參考, 以加速辦理都市設計審議時程 ; 惟若申請案因基地條件限制或實際需求而無法執行, 且經委員會審議同意另有決議者, 從其決議 三 本原則係屬通案性規定, 各申請案仍應符合都市計畫及相關法令之專屬規定或特別規定 貳 一般建築開發類都市設計審議原則一 人行 車行規劃原則 : ( 一 ) 為降低地面層車道進出口與基地外人行動線的衝突性, 地面層車道進出口與相鄰之人行空間交會處均須順平處理, 並宜適當留設停等緩衝空間, 且車道鋪面材質或色彩與人行步道應有所區隔, 以維人行安全 ( 二 ) 退縮地人行步道宜考量與鄰地人行動線及人行穿越道順平銜接, 以提高人行連續性 ( 三 ) 地面層車道進出口宜避免設置遮蔽視線植栽或設施物, 以維持視覺的通視性 ( 四 ) 地面層車道進出口周邊退縮地, 為考量行人與車輛進出視距安全, 其喬木植栽間距得不受該地區都市設計規範有關規定之限制, 由設計人就現況分析需求後配置 ( 五 ) 行動不便者設施規劃, 宜考量與周邊地區之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系統及庭園空間合理連接 ( 六 ) 地面層為考量人行動線的安全, 若採行迎賓車道 ( 迴車道 ) 設置方式, 車道寬度以不大於 5.5 公尺為原則, 其與相鄰之人行空間均須順平處理, 且車道鋪面材質或色彩與人行步道應有所區隔 ( 七 ) 路口轉角斜坡道之設置宜以配合行人穿越道之位置為原則, 位於寬度小於 15 公尺之路口須採轉角全面扇形方式處理, 位於寬度大於 15 公尺 ( 含 ) 之路口, 則不硬性規定斜坡道須採轉角全面扇形, 而得改採轉角斜坡道位置與寬度應配合鄰接之行人穿越線為原則 另斜坡道全面扇形斜坡起始點不強制規定須由扇形圓心點起施作 扇形斜坡範圍須涵蓋行人穿越標線之銜接位置 ( 八 ) 鋪面設計宜力求與周邊環境維持和諧的關係 色調與材質同一街
廓內宜採一致性設計, 以利後續管理維護 ( 九 ) 為人行空間整體景觀的一致性, 開發案臨接公有人行道者, 不論小規模個案或簽證個案, 宜採共構方式及下列原則辦理 1. 共構部分因涉及公共通行, 相關花台與植栽穴樹圍石採與地面高度相同不突起方式設置, 另植栽穴得改採植栽帶設置方式 2. 公有人行道共構材質部分, 基於考量市場因素與景觀風貌活潑性, 原則以灰色系之透水性高壓混凝土磚或花崗岩為主, 另尺寸不予規定 3. 公有人行道得併同退縮地採順接路型設計, 並宜將原有行道樹 路燈等納入規劃 植生狀態良好的行道樹, 原則應原地保留 二 建築基地綠化除都市計畫說明書或都市設計規範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外, 其餘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綠覆率, 係指綠覆面積占應綠化空地之百分比 ( 二 ) 綠覆面積之計算基準如下 : 1. 喬木 : 依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所定之覆蓋面積標準計算 植栽時樹高度 5 公尺以上, 米高徑 10 公分以上 ( 米高徑 : 距地面 1 公尺高樹幹直徑 ) 2. 灌木及蔓藤類 : 以設計圖設計之面積乘以百分之一百五十計算 3. 草地及花圃 : 以設計圖設計之被覆面積計算 4. 以植草磚舖設 : 綠覆面積以舖設植草磚面積三分之一計算 5. 其他植栽 : 以設計圖設計密植平面面積計算 ( 三 ) 建築基地綠化原則依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原生植物植栽參考表及誘鳥誘蝶植栽參考表所定之植物種類栽種 ( 四 ) 實施綠化所栽植之植物, 其覆土厚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在混凝土上方栽種植物綠化時應同時設計植栽穴 排水設施及防水設施 1. 喬木 :150 公分以上 ; 其厚度不足時, 綠覆面積以四分之三核算 但不得小於 120 公分 2. 灌木及蔓藤類 :60 公分以上 3. 草地及花圃 :30 公分以上 ( 五 ) 計算栽植植物之綠覆面積時, 應扣除同一植栽種類別及與建築物 遊憩設施及其他構造物之重疊面積 ( 六 ) 綠化之設計圖說應包括下列事項 : 1. 基地現況 面積及相關位置圖 2. 配置圖及相關之立面圖 : 須載明綠化面積與周圍建築及道路之關係 3. 植栽及綠覆率計算表 : 須載明植物種類 規格 數量 單位綠覆面積 總綠覆面積及綠覆率 4. 透水舖面及花台表面飾料 5. 含覆土高程之相關剖面圖 ( 七 ) 應綠化空地計算方式, 除都市計畫書規定法定空地應綠化者以法
定空地計算外, 其餘以實設空地計算 ( 八 ) 綠覆率計算方式, 得參照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相關規定, 扣除執行綠化有困難之面積 另透天類型執行綠化有困難可扣除項目尚包括汽機車停車空間 法定人行步道 法定台電配電場等, 免計入應綠化空地面積內 ( 即綠覆率計算公式之分母 ) ( 九 ) 透天類型基地綠化, 考量都市景觀與植栽生存區位, 以沿街面優先綠化, 種植喬木並以不得低於戶數為原則, 採總量管制自由配置 但基地無法種植喬木者, 得改以立體綠化方式辦理 ( 十 ) 透天類型採整體規劃分照申請者, 有關喬木與植栽配置方式, 為顧及基地面寬尺寸 人車進出安全 景觀品質與一般民間習慣, 在未違反相關規定與鄰地權益前提下, 得種植於緊鄰分照基地之基地境界線上 ( 十一 ) 都市計畫說明書訂有 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綠化植栽 或 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 種植花草樹木 等規定者, 基地綠化計算依綠覆面積檢討 ( 十二 ) 植栽配置宜考量植物特性及生長環境之合理性, 必要時宜設置導根板或阻根板, 避免因板根影響人行安全與鋪面平順 ( 十三 ) 中庭景觀植栽宜考量日照因素及選用耐陰 存活率高樹種, 避免選用過於野性樹種 另於高壓電設施周邊植栽應注意安全因素 三 汽機車停車空間配置原則 : ( 一 ) 機車停車位原則不得設置於地下二層以下樓層 但因基地條件特殊者, 並經委員會審議同意, 不在此限, 其下地下二層之車道坡度, 不得大於下地下一層之車道坡度, 並應針對確保機車進出安全提出作法說明或安全管理計畫, 惟車道坡度小於 1:8 者不在此限 ( 二 ) 設置於地下室車道底或靠牆邊之汽車停車位, 於圖面須標示車道軌跡並合理檢討停車迴轉路徑 四 自行車停車空間設置原則 : ( 一 ) 符合下列開發規模者, 須設置自行車停車位 : 1. 政府起造樓層二層以上之公有建築物 2. 樓層六層以上之新建建築物 3. 經委員會決議者 ( 二 ) 除都市計畫說明書土管規定應設置法定機車停車位外, 依下列規定檢討辦理 : 1. 依規定應設置法定機車停車位之申請案件 : (1) 法定機車停車位可以自行車停車位替代, 並以 2 部法定機車停車位轉換 3 台自行車停車位為原則 (2) 法定機車停車位轉換, 以不少於原法定機車停車位數量之四分之一為原則 最高不超過原法定機車停車位數量之五分之二
2. 未設置法定機車停車位之申請案件 : 自行車停車數量以不少於興建戶數之十分之一為原則 公有建築物自行車停車數量不少於法定停車位數量之二分之一 3. 以上計算設置數量未達整數時, 其零數應設置一台 ( 三 ) 自行車停車位可採平面或立體停車等方式建置 ( 四 ) 採平面式之自行車停車位, 宜以集中設置於地面層室內 外或地下一層為原則, 並應規劃合理安全之出入動線, 車道寬度不得小於 1.2 公尺, 其車位尺寸長度不得小於 2 公尺, 寬度不得小於 0.6 公尺 ( 五 ) 自行車停車空間以鄰近梯間優先附設為原則 ( 六 ) 設計圖說應檢附自行車停車空間平面圖, 如設置停車設備者, 應檢附設備圖說 ( 七 ) 因基地條件特殊或其他因素, 申請人得檢具理由書, 經委員會審議同意, 得不適用 五 建築外觀 : ( 一 ) 屋頂水塔 太陽能熱水設施 空調冷卻水塔等設施物, 除依都市計畫說明書與相關都市設計基準等規定辦理外, 需於圖說中標示設置位置與繪製相關景觀遮蔽物圖說, 或得另採其他適當遮蔽方式美化, 避免外露於公共視野而影響都市景觀 ( 二 ) 空調主機 設備管線及工作陽台, 宜於建築設計時整體考量規劃, 並需適當遮蔽加以美化 ( 三 ) 夜間照明 : 1. 夜間照明景觀設計宜考量整體照明設施的亮度 高度 密度及色調的和諧效果, 以強化整體環境特色 2. 建築物夜間照明設計宜考量建築物使用機能及地區生態需求設計, 避免造成環境炫光, 影響居住舒適性 3. 照明設計以能節省電力 減少炫光及設定時點自動點滅為原則 ( 四 ) 重要軸線二側地區高層建築或都市計畫說明書指定重點建築, 須以塑造地標的視覺效果進行規劃與設計 ( 五 ) 為加強本市都設地區都市景觀設計, 有關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置方式經提送委員會同意後, 該部分得不計入建築高度 ( 六 ) 建築物立面採玻璃帷幕設計者, 其造型宜考量符合本市亞熱帶氣候特性, 並須注意炫光影響週邊環境及節約能源等事項 ( 七 ) 為順應本市高日照環境, 本市都設地區建築設計應針對日照方向充分考量開窗型式 遮陽及隔熱設計, 以利建築物舒適節能, 並宜考量設置太陽光電設備 六 景觀造型牆及圍牆設置原則 : ( 一 ) 有關非屬地權範圍界定等圍牆性質之中庭內部景觀造型牆, 得免依所在地區都設基準之高度及透空限制規定辦理 ( 二 ) 景觀造型牆高度超過 2.5 公尺部分, 須採以 1:1 之比例自地界線
退縮後設置, 其總高度不得大於 5 公尺 ; 退縮地部分宜予以植栽綠化, 以軟化景觀造型牆硬體之壓迫感 ( 三 ) 景觀造型牆正 背立面宜同時考量基地內及鄰地之視覺景觀予以美化, 並標明材質 ( 四 ) 供汽車或人行進出之主要出入口大門高度, 除都市計畫書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外, 以不超過 4 公尺為原則, 一般大樓類型及設有私設通路 基地內通路社區類型不在此限 ( 五 ) 一般圍牆高度, 除都市計畫書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外, 以不超過 2.5 公尺為原則, 並採透視性設計或設置綠籬為原則 ( 六 ) 圍牆線後至法定退縮部分空間, 得設置側面圍牆, 但高度仍以不超過 2.5 公尺為限 七 容積獎勵或容積移轉建築基地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 ( 一 ) 申請容積獎勵或容積移轉之建築基地,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但各該都市計畫已訂定較嚴格之地下室開挖率及建築物設計規定者, 從其規定 : 1. 建築基地之地下室開挖率不宜超過百分之八十, 惟針對基地保水及植栽等提出具體對策, 經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地下室開挖率得酌予提高 2. 建築基地宜設置雨水貯集設施及綠能設施 ( 立體綠化或太陽光電發電設施 ), 並依 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 有關之設置規定辦理 3. 建築物退縮建築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地下室外牆與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側基地境界線之淨距離應在 3 公尺以上 距離其他地界線淨距離應在 45 公分以上 但基地無法於主要出入口側留設 3 公尺以上淨距離者, 得於其他境界線留設 (2) 建築物興建樓層數為十二層以下者, 地面以上各層與境界線之淨距離應在 2 公尺以上 (3) 建築物興建樓層數為十三層至十五層者, 地面以上各層與境界線之淨距離應在 2.5 公尺以上 (4) 建築物興建樓層數為十六層以上者, 地面以上各層與境界線之淨距離為 H/2 公尺以上 (H: 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建築物高度 ), 且不得小於 4 公尺 (5) 建築物因有設置陽台 雨遮 花台等其他不計入建築面積構造物之需求者, 經高雄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不受前開地面以上各層與境界線之淨距離規定, 但其淨距離不得小於 2 公尺 ( 二 ) 基地綠化 : 基地綠覆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基地無法符合規定且經委員會同意者, 得以屋頂綠化方式補足所缺綠覆面積 ( 三 ) 人行空間規劃 :
1. 為建立友善環境, 並因應高齡化社會趨勢, 申請案件須提出人行空間規劃及設置 2. 建築基地若鄰接公有人行道, 宜與其共構整體設計 ( 四 ) 停車場出入動線 : 1. 基地車道出入口原則不宜設置於計畫區內聯外幹道及主要道路, 但基地僅單臨接上述道路或經委員會同意者, 不在此限 2. 建築基地不得設置 2 個以上汽車出入口, 但設置之停車數量達 150 輛以上者或經委員會許可者不在此限 ( 五 ) 智慧生活科技應用 : 為落實科技社群居住機能更新提升及推動數位城市與智慧生活科技, 申請案件宜提出具體設計對策, 如光纖寬頻 FTTB FTTH 應用或預留相關設備間管道等作法 ( 六 ) 垃圾存放空間 : 垃圾存放空間設置位置及清運計畫宜考量使用者及清運動線的方便性, 並妥適考量清潔車暫停位置 ( 七 ) 申請開放空間獎勵之案件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 1. 廣場式開放空間有效獎勵深度不宜超過開放空間寬度之 1.7 倍, 超過部分原則不宜獎勵 但超過部分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者, 不在此限 2. 開放空間之設置應避免結構系統形成軟弱層 3. 開放空間應具有公共性 開放性 服務性及可及性, 以供非特定民眾休憩與使用, 並考量無障礙環境設計 4. 供公眾使用之開放空間宜與住宅單元距離 1 公尺以上淨寬之緩衝空間, 且該緩衝空間不得計入開放空間有效面積, 以確保住戶安全與私密性 ( 八 ) 申請容積移轉之開發案, 須分析周邊鄰地現況與公共設施之分布情形 戶量與戶數及其對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之衝擊影響 參 公共工程及公共建築類都市設計審議原則一 道路及橋樑 : ( 一 ) 道路及橋樑屬長久性構造物, 故應採以構造物藝術化 美觀化處理 重要道路交叉口部份路段, 橋體下方及隔音牆外側均應加強美綠化效果 ( 二 ) 景觀橋照明方式以投射燈方式處理時, 應考量避免投射燈產生眩光, 影響行車安全 二 學校 : ( 一 ) 學校用地鄰近道路節點處或學生主要進出校門口處或家長接送區, 應考量退縮與擴寬的開放空間設計, 以提高學生人潮聚集的腹地, 確保人行動線的安全性 ( 二 ) 學校申請案應提出車輛進出校園之管理計畫, 降低學生進出與車行動線交織衝突之危險性 學童接送臨停區之鋪面宜以不同於道路之材質或色彩區隔, 並加強標字與標誌牌之清楚設置 ( 三 ) 校園綠化需將現況植栽 移除植栽及新種植栽分別提出圖面, 並
詳算校園法定綠覆率 其綠化設計須全校整體規劃, 且得採分期完成方式辦理 三 車站 : ( 一 ) 車站建築設計應兼顧並考量四項原則 : 高度的技術挑戰 生態環保及省能 都市意象之挑戰及新的施工管理計畫, 並納入設計說明書加以對應 ( 二 ) 車站站體之結構造型應考量與周邊建築量體及歷史文化背景之關連性與和諧性, 並強化日夜間景觀設計 ( 三 ) 車站應考量整體交通設施的轉運動線與服務機能, 以符合使用者之轉乘需求 四 大眾運輸設施的整體性 : 大眾運輸設施設計應與夜間照明及人行安全一併考量, 公車彎設置應以斜角度進出方式設計 五 既有之生態活動區應儘量維持或強化其功能, 僅容許以木棧步道 停留空間及必要性座椅等簡易形式之設施設置, 並儘量減少引入侵擾性活動行為 六 主要公園周邊相關建設計畫應分析公園活動行為的關聯性與影響性, 以避免損害公園既有之服務機能 七 公共工程 古蹟及歷史建築 : ( 一 ) 公共工程建築 指定古蹟保存區或古蹟建築本體周邊之建築應考量地區文史脈絡, 觀光活動的誘發, 進行整體性與延續性的量體造形管制 ( 二 ) 歷史建築再利用應著重原有形貌及文化風貌的展現, 新 與 舊 的整合應同時納入設計風貌的考量 八 公共工程與公有建築物個案夜間照明設施形式選用, 應配合建築及場域氛圍意象形塑設計其造型, 並建議儘量減少市場制式品沿用 九 公共工程交通規劃涉及道路面積縮減 交通動向改變者, 應提送本府道安會報審查通過後, 再據以核發都市設計審議許可書 十 公共工程與公有建築物細部設計圖面仍應依規定分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 委員會同意相關細部設計因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求或依規定調整, 該部分得免再提都設會審議 肆 特定地區都市設計審議原則一 本市主要都設地區開發量體超過五層 ( 不含 ) 以上部分, 其臨接基地境界線退縮尺寸規定 : ( 一 ) 主要都設地區 ( 內惟埤文化園區特定區 凹子底農 16 地區 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 高雄大學鄰近地區 高雄市農 27 農 28 地區 ): 下列開發量體規模, 為確保鄰棟間距得適度通風採光與兼顧私密性與防災安全性, 提升整體都設地區居住環境品質及建築物價值, 其臨接基地境界線 ( 非屬臨接建築線側 ) 退縮尺寸規定如下 : 1. 樓層數達六層至十二層樓之申請案, 地面以上各層與境界線之淨距離須在 2 公尺以上
2. 樓層數達十三層至十五層樓之申請案, 地面以上各層與境界線之淨距離須在 2.5 公尺以上 ( 二 ) 其他新開發尚未進行通檢地區得由委員會新增相關後院與側院退縮規定, 若因基地條件特殊得提送委員會審議同意後排除適用 二 內惟埤文化園區特定區 : ( 一 ) 本特定區主要出入口大門高度, 不得超過 3.5 公尺 ( 二 ) 本地區都市設計規範附表一有關退縮 6 公尺範圍須留設之人行步道, 淨寬由 3 公尺改為 2.5 公尺 ( 三 ) 本特定區申請案應考量與周邊柴山山景 美術館及鄰近建築物色調之相融合, 並降低地區氣候落塵空污所造成之影響, 個案建築色調以朝向中間色系處理為原則 ( 四 ) 本特定區都市設計規範第 8 條第 3 項有關垃圾分類儲存空間, 得設置於地下一層或地面層, 且須注意清運路線及儲存區清理 消毒及垃圾清運產生之異味 污水排放等問題 免再提送委員會審議 ( 五 ) 考量基地之特殊性及地下停車場樓層間連接車道迴轉半徑之合理性, 基地面寬 25 公尺以下, 且滿足基地境界線兩側退縮淨距離加總與基地面寬比超過 1/10 以上者, 得不受肆 - 一 -( 一 )-2. 之規定限制 三 凹子底原農十六地區 : ( 一 ) 因辦公室於建築法屬 G2 類商業行為較低之商業空間類別, 亦符合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分類, 故本地區辦公室認定符合委員會要求作商業使用之空間用途 爾後相關認定依上開通案原則及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逕行辦理, 免再提送委員會審議同意 ( 二 ) 本地區因屬本市重要地區, 有關招牌設置 建築物等造型與色彩宜與周邊場域相互搭配 四 大坪頂特定區及高坪特定區都市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有關 其他基地線, 依下列規定 : ( 一 ) 本地區都市設計申請案件自面前及其他基地線退縮採一宗基地認定, 非各戶各自認定退縮 ( 二 ) 側面牆壁若開設門窗者, 需該側全線退縮, 非僅建築物立面開口處退縮 ( 三 ) 大坪頂特定區中住宅區及商業區有關圍牆之規定, 比照高坪特定區之規定辦理 五 原高雄縣轄區都市設計審議地區 : ( 一 ) 建築基地之退縮部分, 除另有規定外, 應設置淨寬至少 1.5 公尺之無遮簷人行步道, 並以鋪設透水性高壓混凝土磚或花崗岩為原則, 且應與相鄰基地所設置之人行步道順平相接, 並不得設置階梯
( 二 ) 公有建築 公共設施及商業場所附屬 10 輛汽車停車位或 25 部機車停車位以上之戶外停車空間者, 該停車空間臨地界邊緣應設置 1 公尺以上之植栽綠帶 伍 其他審議原則一 本市都設地區公有人行道共構申請程序 : ( 一 ) 新申請案公有人行道共構原則採申請一次書面審核, 完工後一次會勘驗收方式辦理 其他非都設地區或先前已通過都審須辦理公有人行道共構個案, 依原養工處規定程序辦理 ( 二 ) 都設地區共構個案申請建築執照時, 因特殊理由須辦理公有人行道共構部分變更時, 原則上由工務局建管處會辦相關單位同意後辦理, 不需再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 依 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規定應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之申請案件, 於提送委員會審議前, 應提交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送交通主管機關審查 三 為加速公有建築物及公共工程審議時程, 建議於競圖 招商或建築計畫階段前, 先提送委員會諮詢或研議 四 本市都設地區建築基地申請廣告物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地下連續壁及基樁等雜項執照案, 逕依建築管理程序辦理 五 本原則若執行上有疑義時, 得提請委員會依審議原意解釋後據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