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燈教養院 保險金信託永續照護專案 父母的愛, 永不止息讓您的愛, 陪伴孩子一生一世 法人信託部
Agenda 保險金信託介紹 信託的意義 架構 保險金信託架構 信託規劃之特色 信託服務內容 信託費用 保單介紹 中國信託人壽福滿人生終身壽險 中國信託人壽增鑫增億增額終身壽險
緣起 面對子女漸漸年長, 父母希望可以透過保險的規劃, 當自己不在子女身邊時, 讓子女年老後有一筆資金可以支付老年生活所需父母問題 : 如何確保子女年老後生活無虞? 是否有穩定收益的投資工具? 子女問題 : 如何掌握我的保險金? 我的保險金如何可以避免不當運用? 面臨這些問題, 是否有整合性的解決方案?
信託的意義 1. 信託法第一條 : 稱信託者, 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 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 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 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2. 信託係以信託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係, 當事人包括 : 委託人 受託人 受益人, 其中受託人為信託財產之名義所有權人 基於一種高度信賴的關係始得完成
信託的架構 信託財產 管理 處分 委託人 信託行為 財產權移轉 受託人 利益交付 受益人 信託目的之約束 信託目的 監督 信託監察人
委託人 委託人 就是財產擁有者 當委託人想為受益人為某種目的 ( 如 : 照顧家人 作公益等 ) 作財務規劃, 而將財產移轉給受託人進行處分及管理時, 就成為信託關係中的委託人 委託人是建立整個信託的發動者與主張者
受託人 受託人 就是信託關係中負責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者 受託人依照信託契約內容為受益人的利益, 執行管理運用信託財產等事宜, 協助委託人達成財產管理目的, 直到契約期滿或信託目的完成為止 受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依信託法除了未成年人 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之人及破產人以外, 任何委託人所信賴的人, 皆可以擔任受託人 決定受託人需考量 : 可信賴度 永續經營 監督機制 方便性 服務內容與收費
受益人 受益人 就是委託人辦理信託的財產所想照顧的對象, 也是在信託關係中得到信託利益的人 受益人之安排可以有以下幾種方式 : 1. 委託人自己 ( 自益信託 ) 2. 委託人的子女 親人或其他特定人 ( 他益信託 ) 3. 委託人自己以及子女 親人或其他特定之人 ( 部分自益 部分他益之信託 ) 4. 不特定多數人 ( 例如 : 公益信託 )
監察人 委託人為監督受託人, 可以成立信託監察人來確保信託關係的運作 法定義務與權限 : 1. 保全信託之受益權 監督受託人 2. 為受益人行使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 約定義務與權限 1. 與受託人溝通橋梁 2. 定期訪視受益人 3. 信託未明示可支出費用之同意權 4. 信託終止與變更之同意權 5. 選任繼任的受託人 可由信賴的親友擔任, 或是由社福團體擔任
信託 -- 法源保障 獨立性 安全性 信託法摘要 第 24 條 : 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 信託財產為金錢者, 得以分別記帳方式為之 信託業法摘要 信託法摘要 第 11 條 : 受託人破產時, 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 第 12 條 : 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第 26 條 : 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放款
保險金信託 係委託人約定當被保險人身故發生理賠時, 由保險公司將保險金交付受託人, 並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將信託財產分配予受益人, 於信託期間終止或到期時, 交付剩餘資產予信託受益人 保險金信託之信託財產為 身故保險理賠金 故信託委託人亦為保單之 身故受益人
保險金信託架構 信託委託人 / 受益人 2. 申請監護 / 輔助宣告後簽訂信託契約 5. 定期 / 不定期給付信託財產 要保人兼被保人 1. 投保保險 信託監察人 - 可有數人 3. 保單註記 中國信託信託帳戶 4. 理賠保險金
信託規劃之特色 保險金專款專用 保險金交付信託專戶, 受託銀行依照契約管理與支付 信託資產保全 保險金交付受託銀行管理後, 可透過信託監察人機制, 減少他人或自己不當運用保險金之可能性 父母可規劃子女保險金運用方式 透過信託契約約定, 父母可於生前規劃未來理賠金支付方式 信託財產安全和獨立性 受託人應將自有財產必須與信託財產分開管理 受託人破產時, 信託財產不屬於破產財團
信託服務內容 信託目的 : 確保保險金確實運用於照護受益人 信託服務期間 : 自保險金理賠金交付受益人開始生效, 至委託人與本行約定之到期日止 信託資產運用 : 運用於定存或活存 信託財產支付 : 依據契約內容按月 / 年支付, 或由信託監察人出具指示書支付 設置信託監察人 : 因委託人 ( 即受益人 ) 可自行解約 為避免上述情況, 可另行約定一信託監察人行使變更或解除 / 終止信託契約之同意權, 或視受益人生活所需行使支付信託財產請求權
信託有效性 信託法第 63 條 : 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 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金管銀 ( 四 ) 字第 09600222780 號 ) : 信託契約另行約定, 非經第三人及受託人同意, 不得終止契約乙節, 按契約約定內容除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或有背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而無效外 ( 民法第 71 條及第 72 條規定參照 ),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 當事人自得為特別之約定 本件自益信託之委託人如未依信託契約之特別約定, 即予單方片面終止契約者, 自不生終止契約之效力
中國信託專案優惠 方案簽約費用修約費用管理費用 福滿人身方案 制式化契約優惠專案免收 原則上不修約 年費率 0.2% 最低收費 : 每月 1,000 元 增鑫增億方案 制式化契約優惠專案免收原則上不修約 年費率 0.2% 最低收費 : 每月 1,000 元 量身訂做方案 非制式化契約費用另議 另議 另議 註 : 保險幣別限新台幣
適合族群 福滿人生 : 青壯族父母, 需要慢慢累積資產來幫寶貝規劃, 但又擔心走的太早來不及為寶貝累積資產者, 可用保障方式補足 增鑫增億人生 : 屆齡退休或已退休父母, 已有一筆資產可幫星星兒規劃, 但又希望資產能穩定成長抗通膨者
福滿人生附加定期壽險及長安傷害範例說明 40 歲男性投保 中國信託人壽福滿人生終身壽險 保險金額新台幣 100 萬元, 繳費 20 年期, 附加平準型定期壽險附約 20 年期保險金額 100 萬元與長安傷害保險附約保險金額 100 萬, 首期保險費採匯款 續期保險費採金融機構轉帳繳費, 實繳年繳保費為 43,890 元, 繳費期間內享有意外身故 300 萬元保障與一般身故 200 萬元保障 繳費期滿後享有終身壽險 100 萬保障, 保險年齡達 111 歲且契約有效期間仍生存者還可領取祝壽保險金 長安傷害保險附約保險金額 100 萬元 平準型定期保險附約保險金額 100 萬元 祝壽保險金 福滿人生保險金額 100 萬元 繳費期間 保單年度末 1 2 3 4 5 6 20 110 歲 註 : 本數值僅供參考, 可能存在小數點四捨五入進位之差異, 實際數值詳閱保單面頁 幣別 / 單位 : 新臺幣 / 元
福滿人生範例說明商品特色 2~6 級殘廢免繳續期保費, 貼心守護讓您後顧無憂 臺幣收付, 無匯兌風險, 資產穩定增值 繳費年期有 6/10/20 年, 保障一生 提供 2~6 級殘廢豁免保費保障, 確保終身保障不中斷 運用時間的效益, 達到有效率的累積資產, 亦可妥善依客戶各階段人生需求規劃資產 分期繳費可減輕保費負擔, 讓客戶輕鬆投保, 終身有保障 ( 至 111 歲 )
物價飛漲 實質薪資縮水, 錢越來越難存 辛苦存錢, 若無妥善規劃運用, 錢可能慢慢被通貨膨脹吃掉 資料來源 : 2012/12 現代保險 * 本簡報檔僅供內部教育訓練使用, 不得自行擷取部分或全部資料作行銷之用, 詳細商品內容仍應以保單條款為主 第 20 頁 / 共 16 頁
政府退休金未來可能繳多領少 政府退休金愈領愈少, 退休生活品質難維持 資料來源 :2012/10/01Money 錢 善用終身壽險規劃退休, 輕鬆打造優渥退休生活 資料來源 :2012/12/30 工商時報 * 本簡報檔僅供內部教育訓練使用, 不得自行擷取部分或全部資料作行銷之用, 詳細商品內容仍應以保單條款為主 第 21 頁 / 共 16 頁
增額壽險有效對抗通膨 增額壽險的保障逐年增加, 不需擔心實質保障因高物價而縮水 資料來源 : 2012/06 現代保險 * 本簡報檔僅供內部教育訓練使用, 不得自行擷取部分或全部資料作行銷之用, 詳細商品內容仍應以保單條款為主 第 22 頁 / 共 16 頁
商品推出之市場因素 低利率的時代, 透過逐年增加的保障, 才能每 筆錢發揮最大效用, 創造抗通膨的高保障 臺幣保單沒有匯兌風險, 又能穩健累積資產, 適合規劃人生階段的財務需求 * 本簡報檔僅供內部教育訓練使用, 不得自行擷取部分或全部資料作行銷之用, 詳細商品內容仍應以保單條款為主 第 23 頁 / 共 16 頁
增鑫增億商品特色 壽險保障年年增, 通貨膨脹免耽憂 當年度保險金額逐年遞增 : 第 1~20 保單年度 : 第 1 保單年度及以後每經過 2 年按基本保險金額的 25% 增加 第 21 保單年度起 : 每年按前 1 保單年度之 當年度保險金額 的 2.25% 增加 2~6 級殘廢免繳續期保費, 貼心守護讓您後顧無憂 提供 2~6 級殘廢豁免保費保障, 確保終身保障不中斷 臺幣收付, 無匯兌風險, 資產穩定增值 運用時間的效益, 達到有效率的累積資產, 亦可妥善依客戶各階段人生需求規劃資產 繳費年期有 6/10/20 年, 保障一生分期繳費可減輕保費負擔, 讓客戶輕鬆投保, 終身有保障 ( 至 111 歲 ) * 本簡報檔僅供內部教育訓練使用, 不得自行擷取部分或全部資料作行銷之用, 詳細商品內容仍應以保單條款為主 第 24 頁 / 共 16 頁
增鑫增億投保範例 40 歲的沈先生, 投保中國信託人壽增鑫增億增額終身壽險, 繳費期間 6 年期, 保險金額新臺幣 150 萬元, 年繳保費新臺幣 633,750 元, 首期保費匯款 續期保費採金融機構轉帳繳費, 累計 2.8% 保費折扣後年繳保費新臺幣 616,005 元 幣別 / 單位 : 新臺幣 / 元 繳費期滿身故 / 全殘保障 : 身故 / 完全殘廢確定日之 Max( 當年度保險金額 ; 保單價值準備金 ; 保險費總和 1.03 倍 ) 繳費期間身故 / 全殘保障 : 身故 / 完全殘廢確定日之 Max( 保單價值準備金 ; 保險費總和 1.03 倍 ) 當年度保險金額 : 第 1~20 保單年度 : 第 1 保單年度及以後每經過 2 年按基本保險金額的 25% 增加 第 21 保單年度起 : 每年按前 1 保單年度之 當年度保險金額 的 2.25% 增加 基本保險金額 150 萬元 16,330,050 元祝壽保險金 保險年齡 40 歲 45 歲 60 歲 80 歲 100 歲 110 歲 註 : 本數值僅供參考, 可能存在小數點四捨五入進位之差異, 實際數值詳閱保單面頁 * 本簡報檔僅供內部教育訓練使用, 不得自行擷取部分或全部資料作行銷之用, 詳細商品內容仍應以保單條款為主 第 25 頁 / 共 16 頁
增鑫增億投保範例 < 承上頁範例 > 單位 : 新臺幣 / 元 保單年度末 保險年齡 累計實際總繳保費 (A) 身故 / 全殘保險金 (B) 保單價值準備金 (C) 當年度保險金額 C/A 1 40 616,005 652,763 395,205 1,875,000 64.16% 2 41 1,232,010 1,305,525 1,063,545 1,875,000 86.33% 3 42 1,848,015 1,958,288 1,747,005 2,250,000 94.53% 6 45 3,696,030 3,916,575 3,892,155 2,625,000 105.31% 7 46 3,979,725 3,979,725 3,000,000 107.68% 8 47 4,069,260 4,069,260 3,000,000 110.10% 9 48 4,160,820 4,160,820 3,375,000 112.58% 10 49 4,254,435 4,254,435 3,375,000 115.11% 20 59 3,696,030 5,313,585 5,313,585 5,250,000 143.76% 30 69 6,637,665 1.43 6,637,665 6,558,300 179.59% 50 89 10,356,990 10,356,990 10,234,350 280.22% 70 109 16,149,720 16,149,720 15,970,800 436.95% 71 110 祝壽保險金 16,330,050 元 倍 2. 25 % 註 : 本範例數值僅供參考, 可能存在四捨五入進位之差異, 實際數值詳閱保單頁面 * 本簡報檔僅供內部教育訓練使用, 不得自行擷取部分或全部資料作行銷之用, 詳細商品內容仍應以保單條款為主 第 26 頁 / 共 16 頁
Q&A
附錄
監護宣告 什麼是監護宣告? 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 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 為監護之宣告 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 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 ( 她 ) 的法定代理人外, 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什麼人可以提出聲請? 本人 配偶 四親等內之親屬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 向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聲請 應備文件 費用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聲請人 擬擔任監護人 擬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戶籍謄本各 1 份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的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 ( 法院仍須調查鑑定, 其費用由聲請人預納 ) 聲請輔助宣告事件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法院聲請費用新台幣 1,000 元, 另需支付醫院鑑定費用
輔助宣告 什麼是輔助宣告?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 顯有不足者, 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 為輔助之宣告, 並同時選出一位輔助人來幫助受輔助宣告人處理事情, 像是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某些特定行為 ( 如信託 訴訟行為等, 可詳閱民法第 15 條之 2) 什麼人可以提出聲請? 本人 配偶 四親等內之親屬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向應受輔助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聲請 應備文件 費用 應受輔助宣告之人 聲請人 擬擔任輔助人的戶籍謄本各 1 份 應受輔助宣告之人的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 ( 法院仍須調查鑑定, 其費用由聲請人預納 ) 聲請輔助宣告事件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法院聲請費用新台幣 1,000 元, 另需支付醫院鑑定費用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相關法令 第 14 條 :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 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 四親等內之親屬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 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 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 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 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 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 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 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第 15 條 : 受監護宣告之人, 無行為能力 第 15-1 條 :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 顯有不足者, 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 四親等內之親屬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 為輔助之宣告 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 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 撤銷其宣告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 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變更為監護之宣告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相關法令 第 15-2 條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 應經輔助人同意 但純獲法律上利益, 或依其年齡及身分 日常生活所必需者, 不在此限 : 一 為獨資 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 為消費借貸 消費寄託 保證 贈與或信託 三 為訴訟行為 四 為和解 調解 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 為不動產 船舶 航空器 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 設定負擔 買賣 租賃或借貸 六 為遺產分割 遺贈 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 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 所指定之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