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1 日 台內地字第 1051302665 號 平均地權條例第三條第七款有關建築改良物 所占基地 範圍之認定, 該建築改良物如係實施建築管理後建造者, 其 所占基地 範圍應以其使用執照所載 地號 及 基地面積 為準 部 長陳威仁 公告及送達 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台內營字第 1050803657 號 主旨 : 公告受理 內政部委託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 220 小時職能訓練課程講習計畫 受託單位申請案 依據 : 一 營造業法第 31 條第 1 項暨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第 2 條 二 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 : 一 申請資格 : 專業機關 ( 構 ) 學校 團體 二 受理期間 : 自 105 年 5 月 1 日起至 105 年 6 月 30 日止 三 受理申請機關 : 本部中部辦公室 ( 營建業務 )( 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省府路 38 號, 聯絡人 : 何幫工程司翊誠, 電話 :049-2352911#323 ) 四 收件截止日期 : 申請之專業機關 ( 構 ) 學校 團體, 應檢附申請須知規定之執行計畫書, 於 105 年 6 月 30 日前以掛號郵寄本部營建署, 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五 其他相關事項請詳閱附件 內政部委託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 220 小時職能訓練課程講習計畫 內政部委託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 220 小時職能訓練課程講習計畫 壹 依據 : 營造業法第 31 條及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第 2 條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貳 目的 : 一 在使符合營造業法第 31 條第 1 項各款之一所規定資格者, 修習營建 政府採購 品質管理 環保及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工程圖說判識 工程材料檢測及判識 測量放樣 假設工 13505
程 工程施工管理 工程施工機具及工程施工技術 土方及地下基礎工程 工程結構 機電及設備 契約規範 職災案例之分析及預防 工地治安等相關課程, 熟悉營建相關新訂法規及技術, 並確實瞭解營造業法內營造業工地主任法定權責及執行業務方式相關規定, 以提昇工作職能 二 經完成講習取得結訓證明, 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後, 得擔任營造業之工地主任 參 委託單位 : 內政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肆 受託單位 : 專業機關 ( 構 ) 學校 團體 伍 委託辦理方式 : 一 本部為公開遴選委託辦理單位, 以三年為一期統一辦理遴選, 並於次二年度同一時間接受申辦單位補行申請, 遴選通過後納入該期委辦單位 每期統一遴選暨期中新增申請遴選單位應於該年度 5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以郵戳為憑, 檢附執行計畫書掛號郵寄本部營建署申請辦理 ; 逾期者納入下一年度遴選 統一遴選暨期中新增申請遴選合格單位受託辦理期間, 均以該期統一遴選之委託期限為限 二 受理申請及評選 : 申請單位辦理工地主任職能訓練, 應依本辦法第 2 條第 2 項各款科目課程辦理, 合計時數在 220 小時以上 申請單位研提計畫書送本部評選, 本部營建署另案成立評選委員會, 就申請單位資格進行審查並評選所提計畫書 三 經獲選受託單位應將辦理訓練之課程內容 時數及期間等相關事項, 於辦理訓練前 15 日, 刊登報紙 其他平面媒體或網站 ( 包含受託單位及本部營建署網站 ) 合計三則以上, 公告周知 四 受託單位於課程公告後, 開始受理報名及辦理訓練課程 陸 講習對象類別及參訓人員資格 : 符合營造業法第 31 條第 1 項各款之一所規定資格者 柒 訓練課程講習內容 教學資源等事項 : 一 訓練講習課程內容 時數 : ( 一 ) 營建 政府採購 品質管理 環保及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 三十六小時 ( 二 ) 工程圖說判識 : 八小時 ( 三 ) 工程材料檢測及判識 : 十八小時 ( 四 ) 測量放樣 : 十二小時 ( 五 ) 假設工程 : 十小時 ( 六 ) 工程施工管理 : 四十小時 ( 七 ) 工程施工機具及工程施工技術 : 三十小時 ( 八 ) 土方及地下基礎工程 : 十八小時 ( 九 ) 工程結構 : 十六小時 ( 十 ) 機電及設備 : 十六小時 ( 十一 ) 契約規範 : 八小時 ( 十二 ) 職災案例之分析及預防 : 六小時 ( 十三 ) 工地治安 : 二小時 13506
( 十四 ) 考試 : 上述 ( 一 ) 至 ( 十三 ) 項課程得合併為二類科舉行統一考試, 一年內舉辦三次 ( 日期由本部訂定公告 ), 每類科考試時間以不超過 90 分鐘為原則 ( 不包含於 220 小時中 ) 二 講師應具備下列資格或條件 : ( 一 ) 現任或曾任大學校院助理教授以上職務, 並有相關科系五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 二 ) 大學校院以上相關科系畢業, 並有 10 年以上營建 ( 繕 ) 勞安或環保相關教學經驗者 ( 三 ) 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 現任或曾任營建 ( 繕 ) 勞安或環保主管機關或相關事業單位之主管職位 5 年以上者 ( 四 ) 高中職以上畢業, 現任或曾任營建 ( 繕 ) 勞安或環保主管機關或相關事業單位之主管職位 10 年以上者 ( 五 ) 講師並檢附授課同意書 三 教材編印 : 教材由本部統一籌劃編製, 並由受委託單位自行印製, 相關費用則由各受委託單位分攤 四 培訓地點 : 講習地點其用途應符合教學或講習或集會規定, 並自行負責有關建築 消防法規規定 五 經費預算 : ( 一 ) 由受託單位按教材 結業證書 學員手冊之印製 教學場地租用 行政事務 交通 宣導 講師鐘點費 講習資訊建立等等實際費用覈實編列, 向受訓學員收費 ( 包括報名費 學雜費及一次考試費 ), 原則上每梯 ( 期 ) 全部收費每學員不得超過新臺幣 40,000 元 ( 二 ) 申請核發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之證照費用, 由受託單位向受訓學員代收再轉交本部辦理 ( 三 ) 每班參訓人員不得超過 60 名 ( 四 ) 依據前三點編製經費預算表 六 教學督導 : 由受託單位組教學工作小組, 設班主任 副主任及課務 輔導 庶務三個組, 以利教學督導及輔導 服務等相關事宜 捌 教學考核與考試 : 一 參訓人員, 需經考試測驗合格後, 方能取得結訓證明,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予核發結訓證明, 並不得補考 ( 一 ) 缺課時數超過 18 小時者 ( 二 ) 曠課時間超過 10 小時者 遲到 早退超過 20 分鐘達三次者, 視同曠課一小時 二 參訓人員需親自參訓, 如有代理上課情事, 撤銷參訓資格, 並不再受理報名參訓 三 由教學工作小組課務組派員駐班督導, 每節課均按座次表點名, 並不時巡視上課情形, 以提高講習效果 四 教學工作小組課程組, 應依講習對象類別, 按講習時間先後編列梯 ( 期 ), 辦理招生 13507
五 考試 : ( 一 ) 考試由本部統一編製命題, 並得委託由非承辦本計畫之專業機關 ( 構 ) 學校 團體辦理 保密性 命題工作, 以供本部參考彙整題庫, 命題受託單位並不得洩漏試題 ( 二 ) 考試時間為每類科不超過 90 分鐘, 成績以 60 分為及格 ( 三 ) 考試成績不及格者, 得於第一次考試日起三年內再申請參加評定考試, 屆期考試不及格者, 應重新參加全程訓練課程 ; 再參加評定考試者以 及格類科保留, 不及格類科補考 為原則, 及格類科成績保留以第一次考試日起三年為限 ; 本條文之適用對象溯自參加 98 年度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考試不及格之考生 ( 四 ) 考場每間應有二至三人監考, 並嚴格執行考試秩序, 不准作弊, 作弊者以零分計算 ( 五 ) 考試成績於考後 45 天內公告 ( 六 ) 受委託單位應訂定迴避條款, 參訓學員不得擔任講師, 或參加製題 閱卷 玖 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頒發 : 一 講習合格者, 由受託單位頒發結業證書, 檢附合格學員清冊 每節課點名清冊或簽到 ( 退 ) 名簿或以 自然人憑證 刷卡紀錄 考試成績及講師及監考人簽到單等, 報請本部備查 二 合格學員清冊應註明 : 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 血型 籍貫或出生地 學經歷 通訊處 聯絡電話等基本資料, 以及符合營造業法第 31 條第 1 項各款之一所規定資格證明文件及檢附半年內照片 三 受託單位應依本部規定格式內容製作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 ( 稿 ), 並附半年內照片, 併同轉送本部 四 結業證書及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 格式內容依本部規定辦理 五 受託單位應檢附結業證書 以及符合營造業法第 31 條第 1 項各款之一所規定資格證明文件及合格學員清冊等資料, 按梯 ( 期 ) 別併同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 ( 稿 ) 彙整報請本部核發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 拾 受託單位應將每梯 ( 期 ) 授課講師 工作人員 學員基本資料 成績 學員結業證明清冊 出席紀錄 ( 每節課點名清冊或簽到 退 簿或以自然人憑證刷卡 ) 等資料彙整建立電子檔, 將電子檔及紙本送交本部, 並自行保存上揭原始資料, 保存期限至少 5 年 拾壹 其他 :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 由本部另行修正補充之 附件一 內政部委託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 220 小時職能訓練課程講習案申請及遴選須知 附件二 內政部委託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 220 小時職能訓練課程講習執行計畫書 範例 附件三 公告 營造業工地主任 220 小時職能訓練課程講習班課程 範例 附件四 ( 受委託單位全名 ) 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 220 小時職能訓練課程講習第 梯 ( 期 ) 招生簡章 範例 附件五 自然人憑證 應用在營造業工地主任訓練上之使用說明 13508
附件一內政部委託專業機關 ( 構 ) 學校 團體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 220 小時職能訓練講習案申請及遴選須知 壹 依據 : 營造業法第 31 條 及 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第 2 條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貳 主辦機關 : 內政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參 申請資格 : 專業機關 ( 構 ) 學校 團體 肆 執行計畫書及評選標準 : 一 請申請之專業機關 ( 構 ) 學校 團體依據 內政部委託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 220 小時職能訓練課程講習計畫, 並參考左列事項, 擬定執行計畫書乙式 12 份 ( 格式如範例, 附件二 ) 送本部辦理 ( 一 ) 人力 : 含部門組織 行政人員概況 ( 註明專職或兼職 ) ( 二 ) 設備 : 含教學設備種類 使用器材情形 ( 三 ) 講師 : 說明各課程擬聘任講師 ( 專任或兼任 ) 及學經歷等 ( 四 ) 教材製作 : 依課程表規劃 編寫教材內容, 並於獲本部委託後, 將正式教材送本部核備 ( 五 ) 培訓場所 : 說明自有或租借 各場所可容納之人數, 講習地點其用途應符合教學或講習或集會規定 ( 六 ) 收費標準 : 註明職訓費用 ( 包括報名費 學雜費及一次考試費, 原則上每梯 ( 期 ) 全部收費每學員不得超過新臺幣 40,000 元 ) ( 七 ) 考核規劃 : 說明教學考核 學員考核 考試 結業證明核發等配合情形 ( 八 ) 課程內容時數期間公告 : 培訓機關應將辦理職訓之課程內容 時數及期間等相關事項, 於辦理訓練前十五日, 刊登報紙 其他平面媒體或網站 ( 包含受託單位及本部營建署網站 ) 合計三則以上, 公告周知, 公告範例詳附件三 ( 九 ) 申請單位登記證明文件 : 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營建相關公會 協會 學會 財團法人機構之法人團體或設有土木 營建 建築相關科系之大專院校, 須檢附法人登記證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申請單位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 ( 十 ) 申請單位登記及財務狀況證明文件 : 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營業稅納稅資料影本乙件 ; 但免繳營業稅之申請單位得免提供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 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信用證明文件 : 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評審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壹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 正本 ) 二 執行計畫書請以 A4 直式橫書格式, 編製目錄 頁碼裝訂成冊, 所有文字均以電腦輸出為原則, 頁數以 50 頁為原則 ( 含照片 ) 13509
伍 評選標準 : ( 一 ) 師資 人力 教材 (50%) 1 師資組合及其學經歷 2 師資之專長與講習課程符合性 3 師資之授課時數 4 培訓單位之行政組織結構 5 專職人力 ( 二 ) 設備場所 (15%) 1 教學設備及學員使用器材情形 2 場所自有或租借及其交通便利性 3 場所空間照明 通風及安全性等 4 場所其用途是否符合教學或講習或集會規定 ( 三 ) 行政作業 (35%) 1 辦理相關講習之經驗 2 教學及學員考核規劃 ( 包含以 自然人憑證 應用在線上報名與上課簽到退之配合規劃, 其應用說明請詳附件五 ) 3 講習資訊之配合與建立 4 收費標準 5 學員反應意見處理情形 ( 四 ) 申請單位登記及財務狀況證明文件需符合規定, 為合法登記或設立, 且無欠稅或退票紀錄 陸 評選方式 : 一 評選委員會之組成 : 由本部營建署遴聘政府機關 學術團體代表 專家 學者等共九位組成評選委員會 二 評選 : ( 一 ) 由作業單位先就申請單位資格審查, 不合規定者逕予退件, 申請單位不得提出異議 ( 二 ) 資格審查通過者, 召開評選委員會, 由評選委員會就檢送執行計畫書作書面資料審查, 必要時得請申請單位列席簡報, 評選出受託單位, 家數由評選委員會決定之 柒 申請方式 : 申請之相關專業機關 ( 構 ) 學校 團體, 應檢附執行計畫書, 本部每年公開辦理受託單位遴選一次, 並自當年度 5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接受申請, 即於上開規定期限前以掛號郵寄本部營建署, 郵戳為憑逾期者不予受理 ; 本部則於收件並經初步審查資格合格後再予通知評選 捌 其他注意事項 : 一 申請單位所提資料, 經查不確實者, 一律取消資格 二 申請單位應詳閱申請須知, 並按所規定內容提送資料, 以利評審 13510
三 申請單位所提送之所有資料, 請自留底稿, 主辦機關概不退還 四 如有疑問, 請利用本部營建署網站查詢 ( 網址 :www.cpami.gov.tw) 或電洽 :049-2352911#326 ( 內政部中部辦公室 ( 營建業務 ) 李技正超雄 ) 13511
附件二 執行計畫書 範例 封面內政部委託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 220 小時職能訓練課程講習執行計畫書 請註明: 單位 : ( 全名 )( 專業機關 構 學校 團體 ) 地址 : 連絡人 : 電話號碼 : 目錄 所有文字及圖面資料均以電腦輸出為原則, 並請製作成 A4 尺寸裝訂成冊, 以 50 頁為原則 ( 含照片 ), 一式十二份送本部營建署, 請檢附左列資料, 其製作內容順序如下 : 一 前言 1 二 師資 2-1 至 頁三 人力 3-1 至 頁四 教材製作 4-1 至 頁五 設備 5-1 至 頁六 培訓場所 6-1 至 頁七 收費標準 7-1 至 頁八 考核規劃 8-1 至 頁九 課程公告配合事項 9-1 至 頁十 其他資料 ( 登記及財務狀況證明文件等 ) 10-1 至 頁十一 照片 11-1 至 頁 13512
附件三 公告內政部委託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 220 小時職能訓練講習班課程 範例 ( 受委託專業機關 構 學校 團體全名 ) 公告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字第 號主旨 : 公告內政部委託專業機關 ( 構 ) 學校 團體辦理 營造業工地主任 220 小時職能訓練講習班課程 公告事項 : 壹 依據 : 營造業法第 31 條第 1 項及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第 2 條 貳 委託單位 : 內政部 參 課程內容及報名簡章如後附 肆 公告期間 : 自 105 年 月 日起至 105 年 月 日止 伍 其他詳細課表 師資 上課地點 費用及報名截止日期相關事項請逕洽 ( 專業機關 構 學校 團體全名 ), 聯絡人 :, 電話 : 13513
內政部委託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 220 小時職能訓練課程講習課程表 範例 105 年月日 ~105 年月日 ( 計 220 小時 ) 課程科目日期時數備註 營建 政府採購 品質管理 環保及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 三十六小時工程圖說判識 : 八小時工程材料檢測及判識 : 十八小時測量放樣 : 十二小時 營造業法及其施行細則 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及營造業法其餘子法 假設工程 : 十小時 工程施工管理 : 四十小時工程施工機具及工程施工技術 : 三十小時土方及地下基礎工程 : 十八小時工程結構 : 十六小時機電及設備 : 十六小時 契約規範 : 八小時 職災案例之分析及預防 : 六小時 工地治安 : 二小時 13514
考試 105 年 月 日 ~ ( 分二類科考試, 每類科時間不超過 90 分鐘 ) ( 不包含 220 小時中 ) ( 合計時數 ) 220 小時 13515
附件四 ( 受委託單位全名 ) 辦理內政部委託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 220 小時職能訓練課程講習第 梯 ( 期 ) 招生簡章 範例 壹 依據 : 營造業法第 31 條第 1 項 及 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 貳 目的 : 一 在使符合營造業法第 31 條第 1 項各款之一所規定資格者, 修習營建 政府採購 品質管理 環保及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工程圖說判識 工程材料檢測及判識 測量放樣 假設工程 工程施工管理 工程施工機具及工程施工技術 土方及地下基礎工程 工程結構 機電及設備 契約規範 職災案例之分析及預防 工地治安等相關課程, 熟悉營建相關新訂法規及技術, 並確實瞭解營造業法內營造業工地主任法定權責及執行業務方式相關規定, 提昇工作職能 二 經完成講習取得結業證書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後, 得擔任營造業之工地主任 參 委託單位 : 內政部肆 受託單位 : ( 專業機關 構 學校 團體全名 ) 伍 講習對象類別及參訓人員資格 : 符合營造業法第 31 條第 1 項各款之一所規定資格者 : 一 專科以上學校土木 建築 營建 水利 環境或相關系 科畢業, 並於畢業後有二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二 職業學校土木 建築或相關類科畢業, 並於畢業後有五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三 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以上畢業, 並於畢業後有十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四 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土木 建築或相關類科考試及格, 並於及格後有二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五 領有建築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或建築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證, 並有三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六 專業營造業, 得以領有該項專業甲級技術士證或該項專業乙級技術士證, 並有三年以上該項專業工程經驗者為之 陸 名額及講習期間 : 一 註明每梯 ( 期 ) 招生名額 二 註明每梯 ( 期 ) 講習時間 柒 職訓講習地點 : 註明每梯 ( 期 ) 上課地點 聯絡電話 捌 成績考核 : 一 參加講習人員, 需經考試測驗合格後, 方能取得講習合格資格,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予核發講習結業證書 13516
( 一 ) 缺課時數超過 18 小時者 ( 二 ) 曠課時間超過 10 小時者 遲到 早退超過 20 分鐘達三次者, 視同曠課一小時 二 講習人員需親自參訓, 如有代理上課情事, 撤銷參訓資格, 並不再受理報名參訓 三 職訓課程得合併為二類科舉行統一考試, 一年內舉辦三次 ( 日期由本部訂定公告 ), 每類科考試時間不超過 90 分鐘, 並於一天內完成, 成績以 60 分為及格, 考試成績不及格者, 得於第一次考試日起三年內再申請參加評定考試, 屆期考試不及格者, 應重新參加全程訓練課程 ; 再參加評定考試者以 及格類科保留, 不及格類科補考 為原則, 及格類科成績保留以第一次考試日起三年為限 ; 本條文之適用對象溯自參加 98 年度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考試不及格之考生 玖 工地主任執業證核發 : 合格參與人員發給結業證書, 得據以報請部核發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 拾 報名手續 : 一 填具報名表 ( 附件 : 內政部委託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 220 小時職能訓練課程講習報名表 ), 選填梯次別志願, 繳交最近兩個月內一寸脫帽半身照片 ( 光面紙 ) 一式 2 張, 背面正楷書寫姓名 身分證字號及繳交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 繳交符合營造業法第 31 條第 1 項各款之一所規定資格證明文件 三 繳交報名費新臺幣 元整 四 填寫具結書 ( 具結所附資料屬實 ) 五 注意事項 : ( 一 ) 請依右列順序, 將報名表件整理齊全後, 用迴紋針夾在右下角, 請勿折疊 ( 二 ) 分親自報名 通訊報名及線上報名三種 : 1 親自報名: 繳交上述證明文件正本及 A4 規格影印本, 正本驗畢發還 報名地點及聯絡電話 : 註明報名地點及聯絡電話 2 通訊報名 : 請至郵局購買報名費匯票期 ( 抬頭 受託單位, 連同報名資料 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及工程經驗證明正本 ( 正本驗畢發還 ) 及 A4 規格影印本, 以 A4 規格信封掛號郵寄至受託單位報名並經初審核可後, 始完成報名程序 ) 3 線上報名 : 請至郵局劃撥報名費 ( 俟內政部線上報名系統建置完成後, 學員可於線上報名, 惟仍需連同報名資料 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及工程經驗證明正本 ( 正本驗畢發還 ) 及 A4 規格影印本, 以 A4 規格信封掛號郵寄至受託單位報名並經初審核可後, 始完成報名程序 ) 4 報名日期: 即日起, 額滿為止 5 報名時間: 註明報名時間 6 各項證件如有不符第伍點規定或偽造 假借 塗改等情事, 或受訓期間冒名頂替上課者, 應自負法律責任 且一經查明即取消其於本職訓課程所有之資格認定 ( 包括受訓資格 領證資格 換證資格等 ), 並不予退費 13517
7 初審核可業經完成註冊手續者, 若經複審發現證件不合簡章之規定, 將通知限期補件 若於限期內無法補足證件者, 將取消其受訓資格, 並退回學費 元整, 報名費恕不退回 ( 報名費是否退回由受託單位決定 ) 其他於註冊後, 概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8 對已完成註冊手續之學員, 如因該梯 ( 期 ) 學員過少時, 將協調其轉班或退回學費及報名費 元整 拾壹 註冊方式 : 一 學員資格經初審核可者, 將另行郵寄註冊通知 二 學員於收到註冊通知後, 在指定日期時間內攜帶該通知書及參訓費用 ( 包括學雜費及一次考試費 ) 新臺幣 元整或開立即時支票, 抬頭 ( 受託單位 ) 至原報名地點辦理註冊 ; 另學員結訓合格後, 申請核發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之證照費用, 由受託單位向結訓學員代收後再轉交內政部辦理 三 完成註冊手續之學員, 將於每梯 ( 期 ) 開課前寄發上課通知 附表一 : 招生簡章之報名表附表二 : 具結書 13518
浮貼)照貼處行政院公報第 022 卷第 060 期 20160401 內政篇 附表一 ( 受委託單位全名 ) 辦理內政部委託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 220 小時職能訓練課程講習第 梯 ( 期 ) 報名表 範例 片二張浮(均請姓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國民身分證字號 籍貫 / 出生地 行動電話 (09 - ) 聯絡電話 (0 - ) (0 - ) 電子信箱 性別 血型 通訊地址 報名資格 檢附符合營造業法第 31 條第 1 項各款之一所規定資格之證明文件 學歷 現職參加期 ( 梯 ) 次備註 ( 請詳閱 ) 職稱一 本表上列欄位請以正楷詳細填寫 二 請浮貼半年內照片 (2 吋 )2 張及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並檢驗符合營造業法第 31 條第 1 項各款之一所規定資格之證明文件 三 繳交報名費新臺幣元 四 職訓講習梯 ( 期 ) 次時間及地點 ( 註明每梯 期 上課地點 ): 第 1 梯 ( 期 ) 次時間 : 地點 : 第 2 梯 ( 期 ) 次時間 : 地點 : 第 3 梯 ( 期 ) 次時間 : 地點 : 第 4 梯 ( 期 ) 次時間 : 地點 : 第 5 梯 ( 期 ) 次時間 : 地點 : 第 6 梯 ( 期 ) 次時間 : 地點 : 五 講習合格者頒發結業證書, 並報請內政部核發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 六 報名自即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請填妥本報名表, 連同二 三項所需證照 正 影本及報名費, 親 ( 寄 ) 送 ( 報名表可於截止日前先 傳真報名, 再連同所需報名費及參訓費用於 月 日前親 寄 送達 ) 七 聯絡人 :, 電話 :(0 - ) 傳真 :(0 - ) 13519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請浮貼 ) ( 正面 ) ( 反面 ) 13520
附表二 具結書 本人 參加 內政部委託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 220 小時職能訓練課程講習, 所附 證件如有偽造 假造 塗改, 或受訓期間有冒名頂替上課等情事者, 應自負法律責任 且一經查明, 取消本人於本職能訓練課程所有資格認定 ( 包括結業證書文件 領取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資格 ), 並不要求任何退費 此據具結人 : ( 簽章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中華民國年月日 13521
附件五自然人憑證應用在營造業工地主任訓練上之使用說明 壹 沿起為配合本部 自然人憑證 應用之推廣, 將於營造業工地主任訓練 ( 回訓 ) 計畫上, 納入以自然人憑證應用在線上報名與相關訓練時上課簽到 退之作業辦法 貳 目的為確認參加講習人員皆有依規定確實上課, 本辦法將原紙本簽到與上課點名, 改為以自然人憑證登錄簽到退作業, 詳實記錄簽到與簽退時間, 並於每次登錄時拍照存證 為確保參加講習人員皆有自然人憑證, 自講習報名作業起即採以自然人憑證在本部統一建置的網站線上登記 並由本部提供報名系統供訓練單位處理報名事宜 參 報名手續 : 一 學員先上網登記自行輸入報名作業資料 上傳最近兩個月內個人脫帽半身照片電子 JPG 檔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掃瞄電子檔 二 上傳符合營造業法第 31 條第 1 項各款之一所規定資格證明文件掃瞄電子檔 三 電子簽章具結 ( 具結所附資料屬實 ) 肆 註冊方式 : 一 學員資格經初審核可者, 將以電子郵件與簡訊通知註冊, 學員也可以以自然人憑證上網查詢 二 註冊前, 先查驗網路報名時上傳之國民身分證與符合營造業法第 31 條第 1 項各款之一所規定資格證明文件, 是否與正本相符, 正本驗畢發還 三 學員於收到註冊通知後, 於指定日期時間攜帶該通知書及參訓費用新臺幣 元整或開立即時支票, 抬頭 ( 受託單位 ) 至原報名地點辦理註冊 四 完成註冊手續之學員, 將於每梯 ( 期 ) 開課前以電子郵件與簡訊寄發上課通知, 學員也可以以自然人憑證上網查詢 伍 上課簽到退 : 每日每個上課時段 ( 早上 下午 晚上 ) 均須簽到 簽退一次 簽到系統須紀錄學員編號 課程編號 梯次 上課日期 簽到退時間 簽到退種類 資料庫序號與自然人憑證加簽 ( 資料庫序號與登錄時間 ) 資料, 另外為確保學員本人到場上課, 在自然人憑證登錄時須當場拍照登錄影像檔 ( 檔案格式 JPG 檔案大小 5K-10K), 講習人員登錄即時影像資料檔名規格如下 XXXXXXCYYYYMMDDHHMMSS XXXXXX 為學員編號,C 為班別, 其餘為時間定義, 影像資料需分課程編號梯次存放 注意事項 : 上課 30( 含 ) 分鐘以前與下課 30( 含 ) 分鐘以後的刷卡資料均視為無效刷卡 受託單位於每一梯次講習結束時須將該梯次所有簽到退資料依資料庫序號排列轉成 csv 格式連同刷卡影像檔案報請本部檢核備查 13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