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 带阴影加删除线为修订删除掉的内容, 如 : 的 带下划线文字为修订新增写的内容, 如 : 和党内 关 灰色文字为重新编辑的内容, 如 : 确立 共产 义 业奋斗 身的信念 移 第十条 文字前标有 为另起的自然段, 如 : 禁 突 发展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修订对照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 的先锋队 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 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 质量, 保持党组 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提高党的战斗力, 依 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和党内 关规 定, 制 定本 则 第 条党的 层组 要应当把吸收 马克思 义信仰 共产 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 义信 念, 自觉践行社会 义 心 值 的先进 子入党, 作 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 条发展党员工作, 要从应当贯彻党的 本理论 本路线 本 领 本经验 本的 要求 发, 按照 制总量 化结构 提高质量 发挥作用的总要求, 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 保 证质量, 始 把 治标准 在首位 坚持慎重发展 均衡发展, 领导 划地进行 第四条发 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 吸收的原则, 成熟一个, 发展一个 禁 突 发展, 反对 关门 义 第二章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四条党组 要应当通过 传党的 治 张和深入 的思想 治工作, 提高党外群 对党 的认识, 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 子队伍 第五条年满十 岁的中国工人 民 人 知识 子和 他社会阶层的先进 子, 认党的 领和章程, 愿意参 党的一个组 并在 中积极工作 执行党的决 和按期交 党费的, 可以申请 入中国共产党 第 条党组 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 子进行马克思列宁 义 毛泽东思想 本理论的教育, 党 的 本知识和党的 本路线的教育, 以及党的 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 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 领 指导思想 宗旨 任 组 原则和纪律, 懂得党员的义 和权利, 帮 他们端 入党 机, 确立 共产 义 业奋斗 身的信念 移 第十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 学 所在单位党组 提 入 党申请, 没 工作 学 单位或工作 学 单位未建立党组 的, 应当向居住地党组 提 入党申请 流 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 或单位 管部门党组 提 入党申请, 可以向流 党员党 组 提 入党申请 第七条党组 收到入党申请书, 应当在一个 内派人 入党申请人谈话, 了解 本情况 第 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 子, 应当采 党员 荐 群团组 等方式产生人选, 由支部委员会 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 研究决定, 并报 党委备案 第七九条党组 要应当指定一 式党员做作要求入党的积极 子的 养联系人, 并采
吸收他们听党课 参 党内 关活, 给他们 配一定的社会工作, 以及定期 等方法, 对他们进 行 养和教育 移 第十条 养联系人的 要任 是 一 向入党积极 子介绍党的 本知识 了解入党积极 子的 治觉悟 道德品质 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 做好 养教育工作, 引导入党积极 子端 入党 机 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 子情况 四 向党支部提 能否将入党积极 子列 发展对象的意 第十条党组 应当采 吸收他们入党积极 子听党课 参 党内 关活, 给他们 配一定的 社会工作, 以及定期集中 等方法, 对他们进行 养和教育 原第七条 党组 要对要求入党的 积极 子进行马克思列宁 义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 义理论体系 本理论的教育, 党的路线 方针 策和党的 本知识和党的 本路线的教育, 以及党的历史和 良传统和 作风的教育, 以及 社会 义 心 值 教育, 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 领 指导思想 宗旨 任 组 原则和纪律, 懂得党员的义 和权利, 帮 他们端 入党 机, 确立 共产 义 业奋斗 身的信念 原第 条 第 十一条党支部每半年对要求入党的积极 子进行一次考察 层党委每年对要求入党的积 极 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 析 针对存在的问题, 采 改进的措施 要求入党的积极 子调 工作时, 调 单位党组 应将 养 教育的 关材料, 转给调入单位党 组 移 第十 条改写 第十 条入党积极 子工作 学 所在单位 居住地 发生, 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 居住 地 党组 原单位 居住地 党组 应当及时将 养教育等 关材料转交现单位 居住地 党组 现单位 居住地 党组 应当对 关材料进行认真 查, 并接续做好 养教育工作 养教育时间可 续 算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九十 条要求入党的积极 子对经过一年以 养教育和考察 本 备党员条 的入党积 极 子, 在听 党小组 养联系人 党员和党内外群 意 的 础, 经支部委员会 设支委 会的支部大会 讨论 意并报 党委备案, 可列 发展对象 第十 十四条申请入党的人发展对象要应当 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 养联系人担任, 可由发展对象自己 请, 或由党组 指定 留党察看处 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 能做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四十五条入党介绍人的 要任 是 一 向被介绍人发展对象解释党的 领 章程, 说明党员的条 义 和权利 认真了解被介绍人发展对象的入党 机 治觉悟 思想道德品质 本职工作表现 工作 经历 现实表现等情况, 如实向党组 汇报 指导被介绍人发展对象填写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 四 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 被介绍人发展对象批准 预备党员以, 继续对他 进行教育帮 第十十 条党组 要必须对要求入党的积极 子的本人历史和 治表现进行了解 确定 发展 对象, 要进行 治 查 治 查的 要内容是 对党的理论和路线 方针 策的态度 本人的 治历史和在重大 治 斗 中的表现 遵纪 法和遵 社会 德情况 直系亲属和 本人关系密 的 要社会关系的 治情
况 治 查要形成综合性的 材料 在 一款改写 治 查的 本方法是 本人谈话 查阅 关档案材料 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以及必 要的函调或外调 在听 本人介绍和查阅 关材料, 情况清楚的可 再函调或外调 对流 人员中 的发展对象进行 治 查时, 还应当征求 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 层党组 的意 治 查必须 肃认真 实 求是, 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 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没 未经过 治 查或 治 查 合格的, 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十七条 层党委或县 党委组 部门要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 时间一 般 五 七 少于 天 或 少于四十 十四个学时 时 要学 中国共产党章程 党章 关于党内 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等文 中央组 部组 局编写的 入党教材, 可以作 学 辅 导材料 因 原因 能集中进行 的, 党组 应 排他们学 指定的文, 并搞好辅导 没 未经过 的, 除个 特殊情况外, 能发展入党 第三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 十 条接收预备党员必须应当 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 条申请入党的人要 式党员作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 养联系人担任, 可 由发展对象自己 请, 或由党组 指定 留党察看处 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 能做入党介绍人 移 第十 四条改写 第十四条入党介绍人的 要任 是 1 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 领 章程, 说明党员的条 义 和权利 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 机 治觉悟 思想品质 本职工作表现 经历等情况, 如实向党组 汇报 2 指导被介绍人填写 入党志愿书, 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 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 的情况 3 被介绍人批准 预备党员以, 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 移 第十五条改写 第十五十九条发展对象填写 入党志愿书, 须经 党组 意 支部委员会要应当对发展 对象填写的 入党志愿书 和 关情况进行 格 查, 经集体讨论认 合格, 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报 批权限的 层党委预 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 养教育情况等进行 查, 据需要听 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 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 并向 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 个 内将离开工作 学 单位的, 一般 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 十条经 层党委预 合格的发展对象, 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 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十 十一条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 要程序是 一 申请人应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 入党 机 本人履历, 家庭和 要社会关系情况, 以及需向党组 说明的问题 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 关情况, 并对 能否入党表明意 支部委员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发展对象的 查 的情况 四 会党员要对申请人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 的讨论, 并采 举手或无记 投票的方式
进行表决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 表决权的 式党员的半数, 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 因故 能到会的 表决权的党员, 在支部大会召开前 式向支部提 书面意 的, 应当统 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 个以 的人发展对象入党时, 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七 十 条党支部要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 填写在入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本人入党申请书 治 查材料 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等, 一并报 党委 批 支部大会决 要包括 发展对象的 要表现 应到会和实际到会 表决权的党员人数 表决结果 通过决 的日期 支部书记签 第十 十 条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 工委, 批 镇 街道 党委所属的 层党委, 能 批预备党员, 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 党总支 能 批预备党员, 但要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 县以 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 大专院校直属的 厂 校党总支, 经县以 党委授权, 可以 批党员 需注明是授权的 除另 规定外, 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委组 无权 能接收 批预备党员 党组 能 批预备党员 第十九 十四条党委 批前, 要应当指派专人样党委委员或组 员 对 入党志愿书 和 关材料进行 查, 广泛听 党内外群 的意, 并 申请人进行发展对象谈话, 作进一步的考察了解, 并帮 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 如实填写在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并向党委汇报 第 十 十五条党委 批预备党员, 必须集体讨论 和表决决定 党委 要 申请人发展对象是否 备党员条, 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申请人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 入党手续完备的, 可批准 预备党员 党委 批的意 要填写在入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注明预备期的起 时间, 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 要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 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 批 个以 的人发展对象入党时, 应当逐个 和表决 第 十一 十 条党委对党支部 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 必须应当在 个 内 批, 并报 党委组 部门备案 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批时间, 但 得超过 个 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 批的, 应追究 关人员的责任 第 十七条在特殊情况, 党的中央和省 自治区 直辖 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 十 条对在中国特色社会 义 业中 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 迹突, 在一定范围内 较大影响, 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 提 过入党要求的人员, 可以追认 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 格掌握, 由所在单位党组 讨论决定, 经 党委 查, 报省一 党委批准 第四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 考察和转正 第 十 十九条党组 应当及时将 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通过党的组 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 对他们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 十 十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 誓 入党 誓仪式, 一般由 层党委或党支部 党总支 组 进行 党组 应派人参 由党支部举行的 誓仪式 第 十四 十一条党组 要应当通过党的组 生活 听 本人汇报 个 谈心 集中 实
践锻炼等方式, 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 发现问题要及时 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调 工作时, 调 单位党组 应将教育 考察的情况, 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 第 十五 十 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 一年 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 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 党支部应当按及时讨论 能否转 式党员 认真履行党员义 备党 员条 的, 应当按期转 式党员 完全 备条 需要进一步继续教育和考察和教育的, 可以延 长一次预备期, 延长时间 能少于半年, 最长 超过一年 履行党员义 备党员条 的, 应 当 消 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 犯党纪, 情节较轻, 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 应当对 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 情节较重的, 应当 消 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 预备党员转 式党员 延长预备期, 或 消预备党员资格, 都必须应当经支部大会 讨论通过并和报 党委组 批准 第 十 十 条预备党员转 的手续是 本人向党支部提 书面转 申请 党小组提 意 党支部征求党内外员和群 的意 支部委员会 查 支部大会讨论 表决通过 报 党委 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 的支部大会, 对到会人数 赞成人数等要求 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 第 十七 十四条党委对党支部 报的预备党员转 的决, 应在 个 内讨论 批 批结 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要 应当 本人谈话, 并将 批结果在党员大会 党员的党龄, 从预备期满转 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 十五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 学 所在单位 居住地 发生, 应当及时报告原 所在党组 原所在党组 应当及时将对 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 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 的党组 党组 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 格 查, 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 报县 以 党 委组 部门批准, 认 第 十 条 层党组 对转入的预备党员, 在 预备期满时, 如认 必要, 可 讨论 转 问题, 时间 超过 个 转 式党员的, 转 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 十 十七条预备党员转,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入党和 转 申请书 自传 治 查材料 转 申请书和 养教育考察的材料, 交党委存入本人人 档案 无人 档案的, 建立党员档案, 由所在党委保存或县 党委组 部门保存 第五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 十九 十 条各 党委必须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 日程, 入党建工作责任 制, 作 党建工作述职 评 考 和党 开的重要内容 实 强领导 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 地 地 州 盟 县 区 旗 党委每半年要检查一次, 省 自治区 直辖 党委每年要检查一次 检查的结果要及时 报, 并向 通报 重视从青年工人 民 知识 子中发展党员, 化党员队伍结构 对 备发展党员条 但长期 做发展党员工作的 层党组, 党委应当 强指导和督促检查, 必要时对 进行组 整顿 第 十 十九条各 党委组 部门每年要应当向 党委和 党委的组 部门报告发展党员 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 划 要如实反映带 倾向性的问题和对 反党章规定现象发展党员的查处
情况 第 十一四十条县以 党委和及组 部门要应当重视对组 员的选拔 配备和, 充 发挥 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 十 四十一条各 党组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 现的 纪 规问题和 之风, 一定要应当 肃查处 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 认, 并在支部大会 移 面改写 党组 要对 坚持标准 履行程序 超过 批时限和 养考察失职 查把关 的党组 及 负 责人 直接责任人 关责任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 犯党纪情节 重的应给 必要的纪律处 型 案例应当及时通报, 对 反规定吸收入党的, 一律 认, 并在支部大会 对采 弄虚作假或 他手段把 符合党员条 的人发展 党员, 或 非党员 党员身份证明 的, 应当依纪依法 肃处理 第四十 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的式 由中央组 部负责制定, 省 党委组 部门按照 式 统一印制, 并 格管理 第四十 条本 则由中央组 部负责解释 第六七章附则 第 十 四十四条本 则自 199 政年 9 1 日发 之日起试施行 过去 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 定和解释, 凡 本 则 一 的, 均以本 则规定 准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 则 试行 中 组发 1990 3 号 时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