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7 日 農防字第 1031481134A 號 主旨 : 修正 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 第二點及第三點附件一之一 牛之輸入檢疫條件 附件一之二 豬之輸入檢疫條件 附件一之三 羊之輸入檢疫條件 附件一之四 鹿之輸入檢疫條件 如附件, 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公告事項 : 自即日起輸入我國之牛 羊 豬及鹿應符合旨述該動物之輸入檢疫條件 主任委員陳保基 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 下列動物禁止輸入 : ( 一 ) 蝙蝠類動物 ( 二 ) 來自口蹄疫 牛瘟 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或非洲豬瘟疫區之感受性動物 ( 三 ) 來自口蹄疫疫區之象類動物 ( 四 ) 來自馬鼻疽疫區之單蹄類動物 ( 五 ) 來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疫區之禽鳥類動物 ( 六 ) 來自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 ( 地區 ) 之牛 ( 七 ) 來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動物傳染病疫區或經世界動物衛生組織 (OIE) 其他國際疫情報告證實為動物傳染病疫區之有感受性動物 輸入前項供試驗研究用之動物, 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 始得輸入 自第一項所列動物傳染病非疫區輸入之動物, 如在運輸途中經由疫區港口或機場轉換運輸工具者, 視同來自疫區, 禁止輸入 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附件一之一牛之輸入檢疫條件修正規定 一 輸入牛隻應先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核發輸入檢疫條件函, 並符合本輸入檢疫條件規定, 始得辦理輸入 二 來自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下列動物傳染病疫區或發生國家之牛隻, 禁止輸入 : ( 一 ) 口蹄疫 牛瘟 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等疫病之疫區國家 ( 地區 ) ( 二 ) 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 ( 地區 ) 自動物傳染病非疫區輸入之牛隻, 如在運輸途中經由前項所定疫區港口或機場轉換運輸工具者, 視同來自疫區, 禁止輸入
三 輸入牛隻應符合下列條件 : ( 一 ) 來自過去一年未發生水疱性口炎 牛布氏桿菌病之省份 ( 州 ) 或相當之行政區域 ( 二 ) 輸出前一年或自出生日起飼養於符合下列規定之牛場 : 1 輸出國政府認可獸醫師監督與實施包含微生物 寄生蟲及死亡動物屍體解剖等定期檢查 2 過去二年未發生牛白血病 牛邊蟲病 牛焦蟲病及泰勒原蟲病 3 過去一年未發生牛結核病 藍舌病 狂犬病 惡性卡他熱 副結核病 Q 熱及假性狂犬病 4 過去半年未發生出血性敗血症 里夫谷熱 牛病毒性下痢 牛傳染性鼻氣管炎 牛傳染性膿疱陰道膣炎 牛生殖道彎曲桿菌病 鉤端螺旋體病 滴蟲病及錐蟲病 ( 三 ) 未接種口蹄疫 牛瘟 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 牛布氏桿菌病 藍舌病 牛結節疹及其他未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同意之疫病疫苗 ( 四 ) 輸出前在輸出國政府認可獸醫師監督下之隔離檢疫設施內隔離檢疫三十日以上 隔離檢疫期間經檢查健康情形良好, 無任何臨床疫病症狀, 且符合下列規定 : 1 施行下列疫病診斷試驗且結果均為陰性 : (1) 口蹄疫 : 血清中和試驗 酵素結合免疫吸附試驗 (ELISA) 或補體結合反應試驗 (CF) (2) 牛瘟 : 酵素結合免疫吸附試驗或血清中和試驗 (3) 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 : 酵素結合免疫吸附試驗或補體結合反應試驗 (4) 牛布氏桿菌病 : 酵素結合免疫吸附試驗 Buffered Brucella antigen test(bbat) Fluorescence polarisation assay(fpa) 或補體結合反應試驗 (5) 副結核病 : 酵素結合免疫吸附試驗或 Delayed-type hypersensitivity test(dth) (6) 牛白血病 : 酵素結合免疫吸附試驗或膠內沉降反應試驗 (AGID) (7) 牛生殖道彎曲桿菌病 : 膣粘液或包皮腔洗滌液之細菌培養試驗 但未經自然交配之牛, 得免檢測 (8) 滴蟲病 : 膣粘液或包皮腔洗滌液之鏡檢及培養試驗 但未經自然交配之牛, 得免檢測 (9) 藍舌病 : 酵素結合免疫吸附試驗 補體結合反應試驗 膠內沈降反應試驗或聚合酵素連鎖反應 (PCR) (10) 水疱性口炎 : 血清中和試驗 酵素結合免疫吸附試驗或補體結合反應試驗 (11) 牛邊蟲病 : 補體結合反應試驗或 Card agglutination test (12) 因應國際疫情, 由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臨時指定之其他疫病診斷試驗 2 施行下列鉤端螺旋體病菌之顯微凝集試驗且結果均應為陰性, 或輸出前十四日至三十日間, 注射長效型羥四環素 (20mg/kg) 一次 : (1) Leptospira canicola (2) Leptospira grippotyphosa
(3) Leptospira hardjo (4) Leptospira icterohaemorrhagiae (5) Leptospira pomona (6) Leptospira zanoni 3 驅蟲處理 : 施行二次內外寄生蟲之驅蟲, 間隔至少十四日, 且第二次應於輸出前十日至十四日間為之 ( 五 ) 實行下列其他疫病之檢疫措施 : 1 牛海綿狀腦病 : (1) 輸出國應以永久辨識系統管理牛隻, 並能追蹤回溯輸出牛隻之母畜及來源牛場 (2) 輸出國已有效實施禁止反芻動物來源之肉骨粉及油渣餵飼反芻動物之禁令, 且輸出牛隻為該禁令實施滿二年後出生者 2 牛結核病 : 牛隻輸出前六十日至一百二十日間施行牛型結核菌素皮內反應試驗, 結果應為陰性, 且須與前次檢驗間隔至少六十日 3 牛傳染性鼻氣管炎 牛病毒性下痢及牛流行熱 : 牛隻於輸出前十四日至三十日期間接種牛傳染性鼻氣管炎 牛病毒性下痢及牛流行熱不活化疫苗 四 輸入時應檢附輸出國檢疫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 並以英文記載下列事項 : ( 一 ) 動物種類及來源 : 1 種類 : 學名或普通名稱 2 數量 3 性別 年齡 編號或特徵 4 輸出國名稱 5 輸出國主管機關名稱 6 來源場省份 ( 州 ) 7 來源場名稱 地址 8 輸出人姓名或公司名稱及地址 ( 二 ) 輸出目的地 : 1 目的地國家 2 輸入人姓名或公司名稱及地址 ( 三 ) 檢疫結果 : 1 隔離日期 採樣日期 檢測實驗室名稱與檢測方法及結果 2 具體載明該牛隻符合前點規定 3 所使用之驅蟲藥物名稱 劑量及投藥日期 ( 四 ) 曾施打之疫苗種類及日期 ( 五 ) 動物檢疫證明書發證日期 地點 機關與其戳記 簽發者姓名及其簽章
五 輸入之牛隻, 其起運時之懷孕週數必須在懷孕期三分之二以內, 始得輸入 六 牛隻應以清潔並經輸出國政府認定之消毒藥品消毒之工具裝運, 運輸途中不得追加裝載飼料 牧草 墊料或其他動物, 並應符合世界動物衛生組織陸生動物衛生法典與國際空運協會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IATA) 對活動物運輸及轉運之規定 七 輸出國政府得檢附符合世界動物衛生組織陸生動物衛生法典之證明文件, 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非疫區國家 ( 地區 ) 免實施第三點所定各項疫病診斷試驗及檢疫措施, 或採取替代性檢疫措施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依據世界動物衛生組織陸生動物衛生法典之規範, 同意前項申請, 必要時並得派員赴輸出國辦理實地查證, 所需費用由輸出國負擔
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附件一之二豬之輸入檢疫條件修正規定 一 限自無口蹄疫 牛瘟 非洲豬瘟等疫病疫區之國家 ( 地區 ) 輸入 二 豬隻應產自過去一年未發生水疱性口炎之省份 ( 州 ) 或相當之行政區域 豬隻來源場, 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過去一年未發生布氏桿菌病 豬他縣病 ( 豬腸病毒性腦脊髓炎 ) 結核病 豬瘟 假性狂犬病 豬水疱病 豬水疱疹 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及豬出血性敗血症 ( 二 ) 過去半年未發生萎縮性鼻炎 豬嗜血桿菌胸膜肺炎 豬傳染性胃腸炎 鉤端螺旋體病 弓蟲病 豬流行性感冒及豬丹毒 三 豬隻於輸出前應在輸出國政府認可獸醫師監督下之隔離檢疫設施內隔離檢疫十四日 隔離檢疫期間經檢查健康情形良好, 無任何臨床疫病症狀, 且施行下列疫病診斷試驗結果為陰性 : ( 一 ) 口蹄疫 : 血清中和試驗 酵素結合免疫吸附試驗 (ELISA) 或補體結合反應試驗 (CF) ( 二 ) 非洲豬瘟 : 間接免疫酵素斑點染色法試驗或酵素結合免疫吸附試驗 ( 三 ) 牛瘟 : 酵素結合免疫吸附試驗或血清中和試驗 ( 四 ) 結核病 : 結核菌素皮內接種反應試驗 ( 五 ) 布氏桿菌病 : 酵素結合免疫吸附試驗 補體結合反應試驗 Buffered Brucella antigen test (BBAT) 或 Fluorescence polarisation assay(fpa) ( 六 ) 豬水疱病 : 血清中和試驗或酵素結合免疫吸附試驗 ( 七 ) 假性狂犬病 : 血清中和試驗或酵素結合免疫吸附試驗 ( 八 ) 水疱性口炎 : 血清中和試驗 酵素結合免疫吸附試驗或補體結合反應試驗 ( 九 ) 弓蟲病 : 血球凝集反應試驗 (HA test) 乳膠凝集試驗或酵素結合免疫吸附試驗 ( 十 ) 豬傳染性胃腸炎 : 血清中和試驗或酵素結合免疫吸附試驗 ( 十一 ) 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 : 間接免疫螢光抗體試驗 (IIFA 試驗 ) 免疫過氧化脢單層分析法 (IPMA 試驗 ) 或酵素結合免疫吸附試驗 ( 十二 ) 其他臨時指定之疫病診斷試驗 上述疫病之診斷試驗亦得根據世界動物衛生組織之報導或有關疫情資料, 證實該輸出國五年以上未發生時, 免予實施 四 豬隻不得接種口蹄疫 非洲豬瘟等疫病之疫苗及其他未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同意之疫病疫苗 五 豬隻應使用清潔並經輸出國政府動物檢疫機構認定之消毒藥品消毒之工具裝運, 且於運輸途中, 不得經由口蹄疫 牛瘟 非洲豬瘟等疫區港口或機場轉運外, 亦不得於運輸途中追加裝載飼料 牧草 墊料或其他動物 六 豬隻輸入時應檢附輸出國政府動物檢疫機構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 應以英文記載隔離日期 採樣日期 檢測實驗室名稱 診斷試方法及結果, 並具體記載符合第二點至第四點規定之內容
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附件一之三羊之輸入檢疫條件修正規定 一 限自無口蹄疫及牛瘟等疫病疫區之國家 ( 地區 ) 輸入 二 羊隻應產自過去一年未發生水疱性口炎之省份 ( 州 ) 或相當之行政區域 羊隻來源場, 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過去七年均符合世界動物衛生組織陸生動物衛生法典中有關綿羊搔癢症清淨飼養場規範 ( 二 ) 過去一年未發生布氏桿菌病 羊痘 山羊痘 疥癬 結核病 副結核病 藍舌病及出血性敗血症 ( 三 ) 過去半年未發生羊接觸性化膿性皮膚炎 羊傳染性流產 (Enzootic abortion of sheep) 假性鼻疽 (Melioidosis) Maedi-visna Pseudo-rinderpest 鉤端螺旋體病 弧菌病及李氏菌病 三 羊隻輸出前, 應在輸出國政府認可獸醫師監督下之隔離檢疫設施內隔離檢疫十四日, 隔離檢疫期間經檢查健康情形良好, 無任何臨床疫病症狀, 且施行下列疫病診斷試驗結果為陰性 : ( 一 ) 口蹄疫 : 血清中和試驗 酵素結合免疫吸附試驗 (ELISA 試驗 ) 或補體結合反應試驗 (CF) ( 二 ) 結核病 : 羊隻於輸出前六十日至九十日內施行牛型結核菌素皮內反應試驗, 且須與前次檢驗相隔至少六十日 ( 三 ) 副結核病 : 酵素結合免疫吸附試驗或 delayed-type hypersensitivity test(dth) ( 四 ) 藍舌病 : 補體結合反應試驗及膠內沈降反應試驗 (AGID) 酵素結合免疫吸附試驗或聚合酵素連鎖反應 (PCR) ( 五 ) 布氏桿菌病 : 酵素結合免疫吸附試驗 補體結合反應試驗 Buffered Brucella antigen test (BBAT) 或 Fluorescence polarisation assay(fpa) ( 六 ) 鉤端螺旋體病 :Leptospira canicola Leptospira pomona Leptospira icterohaemorrhagiae 等鉤端螺旋體病菌之凝集溶菌反應試驗或羊隻輸出前十四日內, 注射一次長效型羥四環素 (20mg/kg) ( 七 ) 水疱性口炎 : 血清中和試驗 酵素結合免疫吸附試驗或補體結合反應試驗 ( 八 ) 其他臨時指定之疫病診斷試驗 上述疫病之診斷試驗亦得根據世界動物衛生組織之報導或有關疫情資料, 證實該輸出國五年以上未發生時, 免予實施 四 羊隻不得接種口蹄疫 牛瘟等疫病之疫苗及其他未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同意之疫病疫苗 五 羊隻應使用清潔並經政府認定之消毒藥品消毒之工具裝運, 且除於運輸途中, 不得經由口蹄疫 牛瘟 牛接觸傳染性胸膜性肺炎 非洲豬瘟等疫區港口或機場轉運外, 亦不得於運輸途中追加裝載飼料 牧草 墊料或其他動物 六 羊隻輸入時應檢附輸出國政府動物檢疫機構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 應以英文記載隔離日期 採樣日期 檢測實驗室名稱 診斷試驗方法及結果, 並具體記載符合第二點至第四點規定之內容
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附件一之四鹿之輸入檢疫條件修正規定 一 限自無口蹄疫及牛瘟等疫病疫區之國家 ( 地區 ) 輸入 二 鹿隻應自過去一年未發生水疱性口炎之省份 ( 州 ) 或相當之行政區域 鹿隻來源場, 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過去一年未發生藍舌病 結核病 副結核病 惡性卡他爾熱及布氏桿菌病 ( 二 ) 過去半年未發生鹿流行性出血熱 (Epizootic hemorrhagic disease of deer) 及鉤端螺旋體病 三 鹿隻輸出前, 應在輸出國政府認可獸醫師監督下之隔離檢疫設施內隔離檢疫十四日, 隔離檢疫期間經檢查健康情形良好, 無任何臨床疫病症狀, 且施行下列疫病診斷試驗結果為陰性 : ( 一 ) 口蹄疫 : 血清中和試驗 酵素結合免疫吸附試驗 (ELISA 試驗 ) 或補體結合反應試驗 (CF) ( 二 ) 結核病 : 鹿隻於輸出前六十日至九十日內施行牛型結核菌素皮內反應試驗, 且須與前次檢驗相隔至少六十日 ( 三 ) 副結核病 : 酵素結合免疫吸附試驗或 delayed-type hypersensitivity test(dth) ( 四 ) 藍舌病 : 酵素結合免疫吸附試驗 聚合酵素連鎖反應 (PCR) 膠內沈降反應試驗(AGID) 或血清中和試驗 ( 五 ) 水疱性口炎 : 血清中和試驗 酵素結合免疫吸附試驗或補體結合反應試驗 ( 六 ) 鉤端螺旋體病 :Leptospira canicola Leptospira pomona Leptospira icterohaemorrhagiae 等鉤端螺旋體病菌之凝集溶菌反應試驗或鹿隻於輸出前十四日內, 注射一次長效型羥四環素 (20mg/kg) ( 七 ) 布氏桿菌病 : 酵素結合免疫吸附試驗 補體結合反應試驗 Buffered Brucella antigen test (BBAT) 或 Fluorescence polarisation assay(fpa) ( 八 ) 其他臨時指定之疫病診斷試驗 上述疫病之診斷試驗亦得根據世界動物衛生組織之報導或有關疫情資料, 證實該輸出國五年以上未發生時, 免予實施 四 鹿隻不得接種口蹄疫等疫苗及其他未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同意之疫病疫苗 五 鹿隻應使用清潔並經政府認定之消毒藥品消毒之工具裝運, 且除於運輸途中, 不得經由口蹄疫 牛瘟 牛接觸傳染性胸膜性肺炎 非洲豬瘟等疫區港口或機場轉運外, 亦不得於運輸途中追加裝載飼料 牧草 墊料或其他動物 六 鹿隻輸入時應檢附輸出國政府動物檢疫機構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 應以英文記載隔離日期 採樣日期 檢測實驗室名稱 診斷試驗方法及結果, 並具體記載符合第二點至第四點規定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