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因應生物病原災害應變計畫 一 依據與目的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生物病原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暨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為因應臺中港 ( 以下稱港區 ) 生物病原災害事件發生時或有發生虞慮之緊急應變, 並配合交通部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疫情防治及應變作業, 使損害減低, 進而保障港區旅客及人員安全, 維護本港正常營運, 特訂定本應變計畫 二 範圍本計畫所稱 生物病原災害 係指傳染病發生 流行疫情, 且對本港區造成重大危害或疑似生物病原恐怖攻擊事件 前述傳染病 流行疫情 係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公告之傳染病, 於特定時間臺中港區內, 發生之病例數超過預期值或出現集體聚集之現象 三 緊急應變小組本分公司於發生傳染病或疑似生物病原災害緊急事故時, 為統籌策劃災害應變作業並配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執行防疫及應變措施, 適時成立本分公司 緊急應變小組, 由總經理擔任召集人, 港務長擔任現場指揮官, 納編單位包括本分公司勞安處 棧埠事業處 港務處 秘書處, 並協調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 港務消防隊及港務警察總隊等參與, 各單位分工事項如下 : ( 一 ) 本分公司勞安處 : 1. 負責港區環境監測 2. 協調連繫當地環保主管機關, 配合執行或委外辦理港區環境消毒 病媒與孳生源清除等事項 3. 災場廢棄物 ( 或委外 ) 清除與消毒工作 1
4. 負責對本分公司員工實施防疫宣導 ( 二 ) 本分公司棧埠事業處 : 負責客輪防疫宣導及配合執行防疫措施 ( 三 ) 本分公司港務處 : 1. 負責應變小組秘書單位作業 疫情通報 聯繫協調及彙辦港區整體防疫應變事宜 2. 協調執行港區船舶人員疏散隔離及管制措施 3. 配合執行船舶及人員進出港管制 ( 四 ) 本分公司秘書處 : 1. 負責媒體溝通 聯繫災害事件新聞發布作業 2. 救災作業所需車輛 器材 膳食等之籌供 3. 其他一般行政支援事項 ( 五 ) 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 : 負責執行船舶進出港航政事項 ( 六 ) 臺中港務消防隊 : 配合執行陸上災害事故之人員搶救運送, 及協調轄區海巡機關配合執行水域災害事故之人員搶救運送 ( 七 ) 臺中港務警察總隊 : 1. 負責災害事故現場海上陸上之安全警戒管制 2. 負責港區內發生生物病原災害之刑事事證蒐集處理 四 啟動機制本港區防救機制之啟動, 依衛生機關專業之疾病監視及疫情調查, 研判之災害規模嚴重程度等, 啟動防救機制如下 : ( 一 ) 港區內傳染病未發生但有發生之虞, 或鄰近地區有疫情發生, 對港區衛生安全可能產生重大危害時, 配合地方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通知, 須進行必要之防治措施, 本分公司陳報本公司核轉陳交通部備查後開設應變小組, 集會研議配合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 二 ) 依中央主管機關 交通部通知, 或發現來自疫區之國際線 2
船舶船員 旅客或船載動物疑似感染病原, 本分公司陳報本公司轉陳交通部備查, 開設應變小組, 依主管機關指示研議防救應變措施, 屬 CIQS 聯檢機關執行事項, 亦經由應變小組會議協調整合執行應變 ( 三 ) 依主管機關疫情調查及研判, 疑似有生物病原恐怖攻擊事件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依據臺中港港口設施保全計畫啟動應變機制 五 應變整備 ( 一 ) 配合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 實施本分公司相關業務人員生物疫病防護教育訓練及應變演練 ( 勞安處主辦 ) ( 二 ) 防疫消毒藥品 器材 設備及相關防護具之整備 ( 勞安處 棧埠事業處 港務處主辦 ) ( 三 ) 因應災害防救需要, 配合規畫港區隔離檢疫措施之設置 ( 棧埠事業處主辦 ) ( 四 ) 整備港區衛生 港務警察 消防及海巡等機關, 港區生物病原災害之病患緊急運送演練 ( 棧埠事業處主辦 ; 勞安處 港務處 港務消防隊及港務警察總隊等協辦 ) ( 五 ) 發現疑似生物病原恐怖攻擊事件, 依臺中港港口設施保全計畫執行防救應變措施 ( 港務處主辦 ; 勞安處 棧埠事業處 港務消防隊及港務警察總隊等協辦 ) 六 災情蒐集與通報 ( 一 ) 本分公司接獲港區異常事件通報, 即應聯繫現場管理單位蒐集案情相關資料 同時將案情相關資料聯繫通報港務警察 消防單位及海巡署, 派員赴現場危害查證及處理, 並即時將災情資訊以手機簡訊及電話通報相關主管人員 ( 二 ) 港務警察 消防及海巡人員作現場查證及隔離管制, 必要時回報該局 ( 隊 ) 本部勤指中心, 洽刑事局偵五隊或支援人力攜帶五用氣體偵測器及輻射劑量計, 實施初步檢測, 若初步排除爆裂物 放射性及毒化物等物質, 而疑似含有 3
生物性病原時, 即應通報單位主管人員及疾病管制署中區管制中心逐級往上呈報, 必要時啟動該署生物防護應變隊派員赴現場檢測 ( 三 ) 若跡象顯示疑似生物恐怖活動時, 應由港警總隊通報其上級機關, 再由上級機關依中央訂定之應變機制與規範進行後續通報 本分公司則續通報主管機關及交通部 本公司 ( 四 ) 本分公司隨時聯繫現場港務警察 消防人員或第三海巡隊等帶隊主管人員 ( 初期應變現場指揮官 ), 彙整災情及應變處置措施等資訊, 報告本分公司港務長及港務處長, 俾利協調指揮應變 七 災害緊急應變 ( 一 ) 各現場管理單位就該災害事件, 應積極蒐集災源 災區範圍及人員受災等情資, 通知本分公司 港警 消防及海巡等單位, 在本分公司及港務警察 消防等單位未到現場前, 自身安全許可條件下, 先行採取人命救助 災區警戒管制 交通疏導等處理措施 ( 二 ) 本分公司承港務長或港務處長指示, 該災區停止作業, 人員車輛船舶管制進出, 並通報核生化災害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 ( 通報聯繫電話表 - 如附件一 ) 派員檢測評估, 若確認屬生物病原災害, 本分公司則配合疾管署中區管制中心整備執行現場疫情調查及人員隔離檢疫等應變措施, 本分公司或現場管理單位規劃整備隔離場所 ( 三 ) 本分公司聯絡中心持續以手機簡訊將災情及應變措施, 通報本分公司各級業務相關人員外, 並彙整災情, 填寫災害通報單傳真通報交通部 本公司及航港局 ( 四 ) 規劃感染傷患之隔離及接觸者檢疫措施 ; 劃定港內受災區實施人員車輛及船舶之管制 ; 受災區環境清潔 供水安全 病媒及孳生源清除等措施 ; 提供港區相關業者民眾相關防護安全建議資訊 ( 臺中市衛生局 疾管署中區管制 4
中心 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臺中分局 港務警察總隊 本分公司勞安處 棧埠事業處 港務處 ) ( 五 ) 協助聯繫與規劃醫療照護服務及執行應變機制 ( 疾管署中區管制中心 臺中市衛生局 ) ( 六 ) 受災區內船舶必要時移泊港外錨區實施隔離檢疫, 洽請第三海巡隊派船警戒, 以利港區港棧設施在執行清污消毒安全無慮後, 恢復作業機能 ( 疾管署中區管制中心 海巡署第三海巡隊 本分公司港務處 勞安處 棧埠事業處 ) 八 災害復原措施 ( 一 ) 當災情嚴重, 需要進行大量受污染人員或港區環境進行總結清消作業時, 本分公司災害應變小組依循生物病原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衛生福利部 ) 向國防部提出申請 ; 或依行政程序通報臺中市政府向臺中後備指揮部申請國軍陸軍第十軍團派遣兵力協助災害救援 ( 二 ) 港區受災污染區洽請相關單位指導並協助執行環境清消, 人員健康狀況追蹤 港區完成清消, 安全無慮後, 港區恢復營運作業 ( 疾管署中區管制中心 臺中市衛生局 本分公司勞安處 棧埠事業處 ) 九 檢附 臺中港生物病原災害應變處理流程圖 ( 如附件二 ) 十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 另適時增 ( 修 ) 訂 附件 一 臺中港核生化災害中央及地方轄管機關聯絡電話 二 臺中港生物病原災害應變處理流程圖 5
附件一 臺中港核生化災害中央及地方轄管機關聯絡電話 單位 ( 機關 ) 聯絡電話 內政部消防署臺中港務消防隊 04-26572480 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 04-26568446 行政院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第三海巡隊 04-26572782 行政院海巡署海岸巡防總局 04-26583123 中部地區巡防總隊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0800-088928 行政院環保署中區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 0800-889690/ 04-25689082 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五大隊偵查第二隊 04-22203414 防檢局臺中分局 04-26571815 疾病管制署中區管制中心 04-26562514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04-25265394 臺中市政府環保局 04-22291747~8 6
附件二 臺中港生物病原災害應變處理流程圖 減災 港務處聯絡中心接獲通報港區 ( 含船舶 ) 異常狀況, 即通報查處 / 整備 海巡三隊及岸 巡三總隊現勘 處理並回報 港警總隊派員現勘處理並回報 消防隊現勘處理並回報 現場單位 查報詳情 並採應變 港警消防聯繫相關檢測單位, 於排除 核 化及爆裂物後, 疑似具生物性病原 現場初步研判 疑似人為惡意 疾病管制署中區管制中心檢測確認, 並通知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應 變 通報本港口 有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 否 設施保全委員會啟動應變計畫, 併同本分公司應變體系運作 是 成立本分公司緊急應變小 組, 並提報臺中港衛生安全 工作小組研議執行應變 一般疫 情處理 重 建 災害解除或災 情已緩和 是 否 報請本公司轉交通部解除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