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成长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0 年 5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附加成长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是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的附加合同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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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 康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泰 康 附 加 祥 云 康 悦 防 癌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2011 年 10 月 向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备 案 ) 在 本 条 款 中, 您 指 投 保 人, 我 们 本 公 司 均 指 在 保 险 单 上 签 章 的

人保寿险附加小额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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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详见释义 ) 因上述第 2-6 项情形或在第 7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 但

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血管性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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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稳利来 2 号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 之间订立的 信泰稳利来 2 号养老年金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信泰稳利来 2 号养老年金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

东吴少儿白血病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 保险条款 投保单, 以及与本 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保险合

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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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安枕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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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邦骏马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详见释义 ) 因上述第 2-6 项情形或在第 7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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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9日,业管黄小桐邮件确认产品PDF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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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

农银附加同康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指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附加险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农银附加同康防癌疾病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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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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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您 ( 投保人 ) 与我们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的合同...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 第四条 保险期间...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3 第六

目 录 一 基本条款 关于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本附加合同的构成 投保条件 本附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期间...2 二 保险费条款 保险费的交纳...2 三 保障条款 基本保险金额及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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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 (1) 典型临床表现, 例如急性胸痛等 ;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 (4) 发病 90 天后,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 并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第五条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均同主合同 第六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 (1) 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 (2) 本公司给付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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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1.1 本 附加吉祥无忧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必须附加于我们提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如投保人( 以下简称 您 ) 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 可订立本附加合同 1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金盛附加女性疾病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依您的申请, 附加于 金盛盛世佳人 两全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并成为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 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 ; 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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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条款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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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责任免除 2.4 重大疾病的定义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疾病 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5] (3)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

中宏“万事通”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200605)

8 责任免除 受益人 保险事故的通知 保险金的申请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特别注意事项 保险金的给付 诉讼时效 如实告知义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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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德华安顾附加华佑附加疾病保险条款

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附加于本公司规定的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上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

阅 读 指 引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 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 应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被保险人借款合

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4 保险金的给付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4.1 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 1.2 投保年龄 4.2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 1.3 合同的生效日 4.3 如何申请保险金 1.4 保险期间 1.5 保险金额与申请减少保险金额 5 欠款的扣除 2 保障范围 6 附加合同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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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目录 一 您与我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3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3 二 我们订立合同时要确认...3 第二条投保范围... 3 第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3 三 合同的生效及保险责任的开始...4 第四条保险合同的成立 生效... 4 第五条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阅 读 指 引

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康无忧 B 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附加险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指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附加险合同 指您 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附加康无忧 B 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

****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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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 三 )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 四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 五 )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 ( 六 )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 武装叛乱 恐怖活动 ; ( 七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 八 ) 遗传性疾

2 可 选 癌 症 B 款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在 等 待 期 以 后 初 次 患 上 并 经 本 公 司 认 可 医 院 的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为 一 种 或 多 种 本 合 同 该 项 保 险 责 任 所 约 定 的 癌 症 的, 本 公 司 按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的 保 险

海康「××××《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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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

阅 读 指 引

项目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 社保补充保险金和重疾自费项目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附表中各档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况引起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未告知的既往症 ; 2) 先天性畸形 变形及染色体异常以及其他遗传性疾病 ; 3) 鼠疫 霍乱 人类免疫缺陷

复星保德信健康 e 守护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指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 复星保德信健康 e 守护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6 现金价值权益 11 释义 1.1 合同构成 6.1 现金价值 11.1 保单周年日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6.2 保单贷款 11.2 保单年度 1.3 犹豫期 6.3 减额交清 11.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1.4 有效身份证件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7 合同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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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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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重疾险

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 (2) 肝性脑病 ; (3) 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 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 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 精神症状 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主险条款基本格式

中宏“万事通”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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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全能宝贝 A 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附加全能宝贝 A 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被保 险人 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

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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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长城附加喜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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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附加福瑞一生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B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上 主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

友邦附加XXX分期给付防癌疾病保险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六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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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安裕之选投资连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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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 C C C C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 2.3 条 您有选择减额交清的权利 第 3.2 条 您有减保的权利 第 3.3 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 2.4 条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 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 第 4.2 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 第 5 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效力 1.5 合同内容变更 1.6 投保人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险 1.7 合同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减额交清 3.3 减保 3.4 满期转换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4.2 保险金的申请 5. 释义 5.1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 保险费 5.2 现金价值 5.3 周岁 5.4 保单生效对应日 5.5 认可医院 5.6 专科医生 5.7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 疾病 5.8 遗传性疾病 5.9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 异常 5.10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 病 75820101 第 1 页 [ 共 8 页 ]

附加成长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0 年 5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附加成长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是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的附加合同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 健康告知书 变更申请书 复效申请书 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本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 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 自本合同成立 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 合同生效, 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效日即为 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效力 1. 主险合同中的续期保险费的交纳 宽限期 合同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事故通知 保险金的给付 欠交保险费 未还款项及多给付保险金的扣除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地址变更 失踪处理 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 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 以本合同为准 2. 主险合同无效, 本合同亦无效 3. 主险合同终止, 本合同终止 1.5 合同内容变更 1.6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 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 本合同生效后, 本公司为您提供 10 日的犹豫期, 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 10 日的期间, 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 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 详见释义 ) 2.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 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内向您退还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 ( 详见释义 )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 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 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本合同终止 4. 如您解除主险合同, 本合同须同时解除 1.7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 本合同终止 :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 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 3. 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约 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75820101 第 2 页 [ 共 8 页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 25 周岁 ( 详见释义 ) 的保单生效对应日 ( 详见释义 ) 零时止,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2.3.1 重大疾病 保险金 2.3.2 身故保险 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 ( 或合同效力恢复 ) 之日起一年内,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 ( 详见释义 ) 的专科医生 ( 详见释义 ) 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 详见释义 ), 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 保险金额的 10%; 2.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 ( 或合同效力恢复 ) 之日起一年后,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 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金,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 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 1-8 项情形之一, 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 本公司不承担重 大疾病保险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5.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6.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7. 遗传性疾病 ( 详见释义 ),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详见释义 );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详见释义 ) ( 医护人员职业行为感染艾滋病 病毒或患艾滋病除外 )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1-6 项情形或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 ( 或合同效力恢复 ) 之日起 二年内自杀 ( 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导致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 不承担身故保险责任 ; 除上述第 1 项情形之外, 本公司将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时, 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w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须与主险合同一致 且须与主险合同同时交纳保险费 3.2 减额交清 主险合同办理减额交清或转换条款时, 本合同应同时办理减额交清 本公司将根据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本公司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不能单独办理减额交清 3.3 减保 主险合同减保, 本合同应同时办理减保, 减保比例与主险合同相同 减保后的保险费 按下列公式计算 : 减保后的保险费 = 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 (1- 减保比例 ) 75820101 第 3 页 [ 共 8 页 ]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不能单独办理减保 3.4 满期转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 30 日内,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将本保险在满期时转换为本公司 认可的其他重大疾病保险 我们将对满期转换申请进行审核,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 且您 已交纳了满期转换后的重大疾病保险费, 我们将为您办理满期转换手续 x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4.2 保险金的申请 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受 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 由本公司在保险 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 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如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上述指定 变更或同意的权 利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 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 人丧失受益权 1. 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 必要病理检验 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 报告的疾病诊断书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 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的死亡证明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 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 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75820101 第 4 页 [ 共 8 页 ]

y 释义 5.1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指您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 ; 如本合同发生过减保情形, 则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为扣除每次减保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5.2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金额在现金价值表上载明, 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值金额您可以向我们查询 保单年度 : 从保单生效日或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 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5.3 周岁以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5.4 保单生效对应日 保单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 5.5 认可医院 指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 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院 具 体可登陆本公司主页 (www.newchinalife.com) 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 95567 5.6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5.7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5.7.1 恶性肿瘤 5.7.2 重大器官 移植术或 造血干细 胞移植术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是指下列疾病 疾病状态或手术 :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 分期为 T 1N 0M 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如为女性被保险人, 则不包括此项 );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 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 ) 的异体移植手术 5.7.3 终末期肾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 达到尿毒症期, 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5820101 第 5 页 [ 共 8 页 ]

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5.7.4 多个肢体 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 靠近躯干端 ) 以上完全性断离 5.7.5 急性或亚 急性重症 肝炎 5.7.6 良性脑肿 瘤 5.7.7 脑炎后遗 症或脑膜 炎后遗症 5.7.8 双目失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 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 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 (2) 肝性脑病 ; (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指脑的良性肿瘤, 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 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 精神症状 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以上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肢体 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 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 ( 包括口唇音 齿舌音 口盖音和喉头音 ) 中的任何三种 或声带全部切除, 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 作咀嚼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 (1) 穿衣 :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 (2) 移动 :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 (3) 行动 :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 (4) 如厕 :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 (5) 进食 :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 (6) 洗澡 :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 如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75820101 第 6 页 [ 共 8 页 ]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 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5.7.9 严重脑损 伤 5.7.10 严重 Ⅲ 度 烧伤 5.7.11 严重运动 神经元病 5.7.12 重型再生 障碍性贫 血 5.7.13 严重川崎 病 5.7.14 1 型糖尿 病 5.7.15 外伤所致 智力障碍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 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 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脑损伤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以上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 指烧伤程度为 Ⅲ 度, 且 Ⅲ 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 或 20% 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 中国新九分法 计算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 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进行性延髓麻痹症 原发性侧索硬化症 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 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 1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0.5 10 9 /L; 2 网织红细胞 <1%; 3 血小板绝对值 20 10 9 /L 川崎病为一种病因不明的系统性血管炎 本合同仅对诊断性检查证实川崎病并发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并且实际接受了手 术治疗的情况予以理赔 1 型糖尿病的特征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严重胰岛素缺乏导致慢性血糖升高, 需要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 被保险人的 1 型糖尿病必须明 确诊断, 而且有血胰岛素测定及血 C 肽或尿 C 肽测定结果支持诊断, 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 件 : (1) 已经持续性地接受外源性胰岛素注射治疗连续 180 天以上 ; (2) 因需要已经接受了下列治疗 : 因严重心律失常植入了心脏起搏器 ; 或 因坏疽自跖趾关节或以上切除了一趾或多趾 因严重头部外伤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 ( 智力低于常态 ) 或 智力残疾或学习障碍 根据智商 (IQ) 智力低常分为轻度 (IQ50-70); 中度 (IQ35-50); 重度 (IQ20-35) 和极重度 (IQ<20) 智商 70-85 为智力临界低常 智商的检测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进行, 心理测验工作者必须持有由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书 根据被保险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韦克斯勒智力量表 ( 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 ) 理赔时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75820101 第 7 页 [ 共 8 页 ]

(1) 被保险人大于或等于六周岁 ; (2) 明确的颅脑外伤病史, 并由儿科主任医师确诊被保险人由于该严重头部创伤造成智力低下 ; (3) 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适时做的心理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常 ( 轻度 中度 重度或极重度 ); (4) 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确认日起持续 180 天以上 因先天性疾病, 宫内缺氧, 产伤, 或其它后天性疾病造成的智力低常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5.8 遗传性疾病 5.9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10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 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75820101 第 8 页 [ 共 8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