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人寿 [2009] 疾病保险 023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读提示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您更好理解条款, 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合同后 10 天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1.5 被保险人可以享有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 2.4 您有权解除合同 5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3 在某些情况下,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5 受益人的保险金申请权应在一定期间内行使 3.4 您应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 5 在某些情况下,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6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请您注意 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3.3 保险金给付 1.1 合同构成 3.4 诉讼时效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4 保险费的支付 1.3 投保年龄 4.1 保险费的支付 1.4 合同的签收 4.2 保险费率的调整 1.5 犹豫期 5 合同解除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1 基本保险金额 6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2.2 保险期间 6.1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3 等待期 7 儿童疾病保障范围及定义 2.4 保险责任 8 男性成人疾病保障范围及定义 2.5 责任免除 9 女性成人疾病保障范围及定义 3 保险金的申请 10 释义 3.1 受益人 11 特别说明 3.2 保险金的申请
中意附加瑞利年年疾病保险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 : 中意人寿 [2009] 第 112 号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中意附加瑞利年年疾病保险 的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主合同 ) 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本附加合同成立, 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 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 我们同意承保, 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 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附加合同所接受的投保年龄与主合同所接受的投保年龄相同 1.4 合同的签收在您收到本附加合同时, 您应当签署本附加合同的签收回执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 有 1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 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附加合同, 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 您需要填写申请书,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之日起, 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 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 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 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2.3 等待期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 90 天内, 若被保险人发病, 我 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这 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引 1
起的第 7 8 9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无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1)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我们第 7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儿童疾病, 并且首次发病及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时的年龄未满 18 周岁, 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被首次确诊患有儿童疾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疾病保险金 (2) 如果被保险人为男性, 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我们第 8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男性成人疾病, 并且首次发病及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时的年龄在 18 周岁及以上, 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被首次确诊患有男性成人疾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疾病保险金 (3) 如果被保险人为女性, 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我们第 9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女性成人疾病, 并且首次发病及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时的年龄在 18 周岁及以上, 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被首次确诊患有女性成人疾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赔付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30 万元 我们仅赔付上述三项的其中一项, 给付保险金后, 本附加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 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 证的机动车 ;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8)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的申请申请疾病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被保险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病历及检查报告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申请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 供有关资料和证明 3.3 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 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2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当期保险费 4.2 保险费率的调整 我们有权重新调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的调整须符合保 险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5 合同解除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6.1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1) 本附加合同满期 ; (2) 被保险人身故 ; (3) 主合同效力终止 ; (4) 本附加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7 儿童疾病保障范围及定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儿童疾病是指满足所列条件的下列疾病, 且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 7.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 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3
(5)TNM 分期为 T 1 N 0 M 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7.2 终末期肾病 ( 或 称慢性肾功能衰 竭尿毒症期 )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 达到尿毒症期, 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 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3 重型再生障碍性 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 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 1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0.5 10 9 /L ; 2 网织红细胞 <1%; 3 血小板绝对值 20 10 9 /L 7.4 I 型糖尿病 (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 7.5 严重川崎病 (KD) 指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确诊为 I 型糖尿病 并接受了 6 个月以上持续的外源性胰岛素治疗 I 型糖尿病的特征为严重的胰岛素缺乏并且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 I 型糖尿病的临床特点为烦渴 多尿 多食 体重下降 低血浆胰岛素水平和酮症酸中毒 ; 免疫介质攻击破坏胰岛 β 细胞 ; 需要胰岛素治疗和规律性控制饮食 诊断必须由儿科内分泌专科医生确认 指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确诊为川崎病 并伴有冠状动脉损害, 而且已实际接受了针对冠状动脉损害进行的专项冠状动脉手术治疗或心脏移植 川崎病为一种病因不明的系统性血管炎, 主要发生于八岁以下的儿童 川崎病根据轻度贫血 白细胞计数升高和红细胞沉降率升高诊断 血液化验也可能发现血小板 ( 血液中重要的凝血成份 ) 显著升高 8 男性成人疾病保障范围及定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男性成人疾病是指满足所列条件的下列疾病, 且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 8.1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 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 分期为 T 1 N 0 M 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8.2 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 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 4
(1) 典型临床表现, 例如急性胸痛等 ;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 (4) 发病 90 天后, 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 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8.3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 栓塞或梗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8.4 冠状动脉搭桥术 ( 或称冠状动脉 旁路移植术 )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 心导管球囊扩张术 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 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8.5 重型再生障碍性 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 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 1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0.5 10 9 /L ; 2 网织红细胞 <1%; 3 血小板绝对值 20 10 9 /L 9 女性成人疾病保障范围及定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女性成人疾病是指满足所列条件的下列疾病, 且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 9.1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 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9.2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 栓塞或梗塞, 并导致神经系 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5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 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3 重大器官移植术 或造血干细胞移 植术 9.4 重型再生障碍性 贫血 9.5 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 (SLE) 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 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 ) 的异体移植手术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 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 1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0.5 10 9 /L ; 2 网织红细胞 <1%; 3 血小板绝对值 20 10 9 /L 指累及被保险人肾脏 ( 经肾脏活检确认的, 符合下列所附的世界卫生组织诊断标准定义 Ⅲ 型至 Ⅴ 型狼疮性肾炎 ) 的系统性红斑狼疮 本病必须由医院的免疫或风湿专科医生确诊 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 如盘状狼疮 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系统性红斑狼疮保障范围内 附 : 世界卫生组织 (WHO) 狼疮性肾炎分型 : Ⅰ 型 ( 微小病变型 ) 镜下阴性, 尿液正常 Ⅱ 型 ( 系膜病变型 ) 中度蛋白尿, 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 型 ( 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 蛋白尿, 尿沉渣改变 Ⅳ 型 ( 弥漫增生型 ) 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 / 或肾病综合征 Ⅴ 型 ( 膜型 ) 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10 释义 10.1 发病 发病是指出现第 7 8 9 条约定的疾病前兆或异常身体状况, 该疾病 前兆或异常身体状况按常识足以引起或应当引起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 的监护人注意并寻求检查 诊断 治疗或护理 10.2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10.3 感染艾滋病病毒 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 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6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 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 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10.4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 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0.5 先天性畸形 变 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 计分类 (ICD-10) 确定 10.6 肢体机能完全丧 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肢体是指 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10.7 语言能力或咀嚼 吞咽能力完全丧 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 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 ( 包括口唇音 齿舌音 口盖音和喉头音 ) 中的任何三种 或声带全部切除, 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10.8 六项基本日常生 活活动 11 特别说明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 (1) 穿衣 :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 (2) 移动 :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 (3) 行动 :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 (4) 如厕 :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 (5) 进食 :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 (6) 洗澡 :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1) 本附加合同第 7.1 7.2 7.3 8.1 8.2 8.3 8.4 8.5 9.1 9.2 9.3 9.4 款使用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 中保协寿 2007 9 号 ) 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 本附加合同第 10 条 10.2 至 10.8 款使用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重 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 中保协寿 2007 9 号 ) 的术语释 义 ( 完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