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守大學職員任用及陞遷辦法 99 年 1 月 8 日校長核定公告 第一條 本校為使管理制度化, 職員之任用及陞遷有所依據,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員, 係指學校編制內辦理行政工作及一般技術性工作之專任人員 第三條本校職員職位設置依工作責任之不同, 區分為主管職及非主管職位 本校職員職務等級表如附表一 第四條本校非主管職位依工作類別區分為 : 一 行政職 : 適用擔任行政支援或事務性工作之職員 二 技術職 : 適用擔任一般技術性之職員 第五條本校職員之任用及陞遷應遵循下列原則辦理 : 一 公平 公正 客觀之原則 二 任用及陞遷應受編制職缺之限制, 如無適任職缺或編制職缺皆己額滿, 雖符合本辦法規定之任用或陞遷資格, 仍以原職位繼續任用, 俟有適當職缺時, 再予以優先考慮任用或陞遷 三 資格相同 能力相當之應徵人員中, 以本校眷屬及鄰近地區民眾優先任用為原則 四 職位出缺時, 以學校內部職員遷調為主, 對外召募為輔 第六條本校職員職位出缺時, 專員以上職缺由人事室統一辦理本校現有職員之遷調 ; 組員以下職缺由出缺單位主管決定, 就本校職員中協商遷調或對外召募後, 送人事室辦理遷調或召募事宜 第七條對外召募時, 由用人單位填寫 召募增補申請表 ( 如附表二 ), 送人事室統一辦理公開甄選 並由副校長一人 主任秘書 人事室主任及職缺單位之主管組成甄選小組, 辦理甄選事宜 甄選方式分為筆試五十分 ( 英語測驗十五 電腦實作十五 作文與公文習作二十 ) 及面試五十分 甄試成績達錄取標準者, 由甄選小組排定優先順序, 報請校長錄取一名, 必要時得備取一或二名 第 1 頁, 共 29 頁
甄選前三年內已通過初級以上英語檢定, 得免參加英語測驗 ; 取得 TQC 電腦技能 ( 中文輸入 英文輸入 Word Excel PowerPoint) 認證, 得免參加電腦實作測驗 免測驗之成績以滿分計 第八條本校新進人員經錄取進用時, 一律先以約用方式試用三個月, 試用合格繼續約用一至二年, 經單位考核成績優異, 並通過人事室統一辦理之測驗, 陳請校長核准後, 始得正式任用 約用規定依本校 專案約用人員進用及管理作業要點 辦理 第九條職員任用職位之設置, 依據本校之需求 編制職缺 個人之學經歷 專長 發展潛力等要件, 並參考現有職員任用狀況, 核定其任用職位 本校對外服務單位之職員職位, 得另增編制外職稱, 以供對外接洽業務之所需, 其職稱另訂之 第十條編制職員職稱配置如下 : 一 行政職 : ( 一 ) 書記 : 二至三職等 ( 二 ) 管理員 辦事員 事務員 : 三至四職等 ( 三 ) 組員 : 四至七職等 ( 四 ) 專員 : 七至八職等 ( 五 ) 處 ( 館 室 中心 ) 秘書 組長 : 八至九職等 ( 六 ) 專門委員 校 ( 董事會 ) 秘書 : 九至十職等 ( 七 ) 室 ( 中心 ) 主任 : 十至十一職等 ( 八 ) 總務長 主任秘書 圖書館館長 : 十至十二職等 二 技術職 : ( 一 ) 技佐 護士 : 三至五職等 ( 二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 四至六職等 ( 三 ) 技士 : 四至七職等 ( 四 ) 護理師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 : 五至七職等 第 2 頁, 共 29 頁
( 五 ) 技正 : 八至九職等 第十一條新進無經驗人員或非相關經驗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具博士學位 : 以八職等職位任用 二 具碩士學位 : 以六職等職位任用 三 具學士學位 : 以四職等職位任用 四 具副學士或專科學校三專 五專學歷 : 以三職等職位任用 五 具專科學校二專或高中 ( 職 ) 學歷 : 以二職等職位任用 新進具經驗之人員, 其任用職位除參考前項規定辦理外, 必要時得視其所擔任之工作及人力市場之需求情形, 核定其任用職位 護理師及護士之任用, 應分別具有護理師或護士之執業資格 第十二條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任用為本校職員, 其已任用者, 應予免職或辦理退休或資遣 : 一 因案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撒銷 四 經公立醫院證明, 體格檢查不合格 五 經醫師證明患有精神病或法定傳染病 六 行為不檢有損校譽, 經查證屬實 第十三條本校職員敘薪標準及薪級晉級, 依本校教職員工敘薪辦法及職員工成績考核辦法辦理 第十四條本校為獎勵優秀職員, 激發潛能, 提振士氣, 以增進行政效率及提升服務品質, 原則每年統一辦理一次職員陞遷考試, 以為職員陞遷之依據 第十五條本校行政職人員陞遷規定如下 : 一 三職等書記 : 任二職等書記,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或二年甲等以上 二 三職等辦事員 事務員 管理員 : 任三職等書記,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或二年甲等以上, 經升等考試及格 第 3 頁, 共 29 頁
三 四職等辦事員 事務員 管理員 : 任三職等辦事員 事務員 管理員,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或二年甲等以上 四 四職等組員 : 任四職等辦事員 事務員 管理員,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一年甲等以上或三年甲等以上, 經升等考試及格 五 五職等組員 : 任四職等組員,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或二年甲等以上 六 六職等組員 : 任五職等組員,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一年甲等或三年甲等以上 七 七職等組員 : 任六職等組員,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或二年甲等以上 八 七職等專員 : 任七職等組員, 具有大學以上學歷,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一年甲等以上, 經升等考試及格 九 八職等專員 : 任七職等專員,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一年甲等或三年甲等以上 十 八職等處 ( 館 室 中心 ) 秘書 : 任八職等專員,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或二年甲等以上 十一 八職等組長 : 任八職等專員, 最近考績二年優等或一年優等二年甲等以上 ; 或任八職等處 ( 館 室 中心 ) 秘書,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或二年甲等以上 十二 九職等處 ( 館 室 中心 ) 秘書 : 任八職等處 ( 館 室 中心 ) 秘書, 最近考績二年優等或一年優等二年甲等以上 ; 或任八職等專員, 最近考績三年優等或二年優等二年甲等以上 十三 九職等組長 : ( 一 ) 任八職等專員, 最近考績四年優等或三年優等二年甲等以上 ( 二 ) 任八職等處 ( 館 室 中心 ) 秘書, 最近考績三年優等或二年優等二年甲等以上 ( 三 ) 任八職等組長, 最近考績二年優等或一年優等二年甲等以上 ( 四 ) 任九職等處 ( 館 室 中心 ) 秘書,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 十四 九職等專門委員 校 ( 董事會 ) 秘書 : ( 一 ) 任八職等組長, 最近考績二年優等或一年優等二年甲等以上 第 4 頁, 共 29 頁
( 二 ) 任九職等處 ( 館 室 中心 ) 秘書,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一年甲等以上 ( 三 ) 任九職等組長,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或二年甲等以上 十五 十職等專門委員 校 ( 董事會 ) 秘書 : ( 一 ) 任九職等專門委員 校 ( 董事會 ) 秘書, 且薪級須已達四五,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一年甲等或三年甲等以上 ( 二 ) 任九職等組長, 且薪級須已達四五, 最近考績二年優等或一年優等二年甲等以上 十六 處 ( 館 室 中心 ) 一級主管 : 依大學法暨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本校技術職人員陞遷規定如下 : 一 四職等技佐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 任三職等技佐,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或二年甲等以上 二 五職等技佐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 任四職等技佐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一年甲等或三年甲等以上 三 四職等技士 : 任四職等技佐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一年甲等或三年甲等以上, 經升等考試及格 四 五職等技士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 : 任四職等技士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一年甲等或三年甲等以上 ; 或任五職等技佐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一年甲等或三年甲等以上, 經升等考試及格 五 六職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 任五職等技佐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一年甲等或三年甲等以上 六 六職等技士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 : 任五職等技士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 最近考績二年優等或一年優等二年甲等以上 ; 或任六職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最近考績二年優等或一年優等二年甲等以上, 經升等考試及格 七 七職等技士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 : 任六職等技士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一年甲等或三年甲等以上 第 5 頁, 共 29 頁
八 八職等技正 : 任七職等技士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 最近考績二年優等一年甲等或一年優等三年甲等以上, 經升等考試及格 九 九職等技正 : 任八職等技正, 最近考績二年優等一年甲等或一年優等三年甲等以上 十 四職等護士 : 任三職等護士,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或二年甲等以上 十一 五職等護士 : 任四職等護士,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一年甲等或三年甲等以上 十一 五職等護理師 : 任護士取得護理師執照 十二 六職等護理師 : 任五職等護理師, 最近考績二年優等或一年優等二年甲等以上 十三 七職等護理師 : 任六職等護理師,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一年甲等或三年甲等以上 第十七條陞遷辦事員 ( 事務員 管理員 ) 組員 專員 技士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及技正等職位, 必須經升等甄試及格, 升等甄試採自由報名參加, 於每年十一月份辦理為原則, 由人事單位主辦 評審小組人選七至九人, 除副校長 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外, 餘由校長圈選聘任之, 並指定副校長一人為召集人 升等甄試方式分為專業知能測驗七十分及面試三十分兩項 前項專業知能測驗科目及範圍, 由評審小組於甄試當年一月底前決定後公告周知 專業知能測驗成績須達五十分, 始得參加面試 經評審小組評議達錄取標準者, 陳請校長核定後, 依核算分數排列順序, 由人事室列管, 遇缺依序簽請陞遷 第十八條陞遷處 ( 院 室 中心 ) 秘書 組長 校 ( 董事會 ) 秘書及專門委員等職位, 由人事室統一公告職缺 凡符合陞遷條件者, 得於公告時間內提出申請, 經由副校長 人事室主任及職缺單位主管組成之甄審小組辦理甄審, 並依甄審結果排定優先順序, 報請校長核定後派任 第十九條上一學年度受記大過 ( 含 ) 以上處分而未抵銷者或考績評列乙等 ( 含 ) 以下或留職停薪未參加考績者, 不得參加當年升等甄試 第 6 頁, 共 29 頁
第二十條依本辦法任用或陞遷之職員, 須獲政府主管機關資格審定核准後, 始正式取得任用陞遷之資格 第二十一條為提升行政效率, 加強服務品質, 培養職員第二專長及達到工作豐富化, 除職務專長特殊, 具有不可替代性及年滿六十歲以上人員外, 得視需要實施工作輪調 第二十二條輪調分為下列類型 : 一 命令調動 : 因組織調整或人力資源運用需要, 由人事室隨時提出調動申請 二 申請調動 : 因個人因素, 得由當事人或單位主管提出調動申請 但個人需於該單位服務至少一年後, 始能提出調動申請 三 輪流調動 : 因組織調整 人力資源運用需要或於同一單位服務滿三年後, 得由人事室或業務單位檢討提出調動申請 前項各類調動, 經校長核定後調任, 當事人及單位不得拒絕調動 第二十三條申請調動及輪流調動, 於每學年度考核結束後實施為原則, 至遲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完成作業 調動申請表如附表三 第二十四條申請調動如為跨一級單位間之調動, 應事先經雙方單位主管同意, 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調動如為一級單位內部人員之遷調或業務重新調整, 仍需報請校長備查後實施 一級單位內部人事調動建議表如附表四 第二十五條隸屬夜間編制職員, 以夜間彼此輪調為原則 惟於夜間服務滿一年,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 如日間編制有職缺時, 得擇優予以遷調 第二十六條調動後之薪資原則維持不變, 但調動前或後之單位, 因有證照或專長而核給其他加給者, 依學校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辦理遷調業務人員及審查小組委員, 應遵守保密規定, 其涉及本身 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之審查案, 應行迴避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及送董事會核備後, 自公告日實施 第 7 頁, 共 29 頁
第 8 頁, 共 29 頁
附表二 義守大學職員召募增補申請表 申請單位 職缺職稱 職缺來源 遞補 新增 ( 均請檢附核准文件 ) 工作內容 應 徵 條 學歷要求科系限制工作經驗語文條件電腦專長 件其他條件召募公告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建議面試時間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 擬參與面試委員名單申請單位主管簽章 人 事 室 簽 章 第 9 頁, 共 29 頁
附表三義守大學職員調動申請表密件 姓名現職單位職稱 年 月 日 最高學歷科系 本次調動申請 到職日期 本人申請或主管申請 本人 主管 ( 請簽名 ) 已徵求主管同意 是 否 已徵求當事人同意 是 否 現任職務 1. 年 月 日調動至 調動經歷 2. 年 月 日調動至 3. 年 月 日調動至 希望調動單位 1. 教學單位單位名稱 2. 行政單位單位名稱 3. 其他單位名稱 申請人說明調動原因 現職單位主管意見 一級主管意見 ( 如未徵求主管同意得免簽章 ) ( 如未徵求主管同意得免簽章 ) 人事室意見 校長核示 說明 :1. 申請表奉核可後送人事室續辦 2. 本申請過程, 請參與人員與單位主管均嚴格保密 第 10 頁, 共 29 頁
附表四義守大學一級單位內部人事調動建議表 職 號 姓 名 原服務單位 職 稱 動 態 新服務單位 職 稱 薪 資 生效日期 備 註 異動原因 主管簽章 人事室 批 示 第 11 頁, 共 29 頁
義守大學職員任用晉升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義守大學職員任用及陞遷 義守大學職員任用晉升辦 晉升修正為陞遷 辦法 法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本校為使管理制度化, 職員之任用及陞遷有所依據, 特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校為使管理制度化, 職員之任用 晉升有所依據, 特訂定本辦法 晉升修正為陞遷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員, 係指學校編制內辦理行政工作及一般技術性工作之專任人員 第三條本校職員職位設置依工作責任之不同, 區分為主管職及非主管職位 本校職員職務等級表, 如附表一 第四條本校非主管職位依工作類別區分為 : 一 行政職 : 適用擔任行政支援或事務性工作之職員 二 技術職 : 適用擔任一般技術性之職員 第五條本校職員之任用及陞遷應遵循下列原則辦理 : 一 公平 公正 客觀之原則 二 任用及陞遷應受編制職缺之限制, 如無適任職缺或編制職缺皆己額滿, 雖符合本辦法規定之任用或陞遷資格, 仍以原職位繼續任用, 俟有適當職缺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員, 係指學校編制內辦理行政工作及一般技術性工作之專任人員 工友及合約人員辦法另訂之 第三條本校職位設置依工作責任之不同, 區分為主管職及非主管職位 本校職員職務等級表如附表一 第四條本校非主管職位依工作類別區分為 : 一 行政職 : 適用擔任行政支援或事務性工作之職員 二 技術職 : 適用擔任一般技術性之職員 第五條本校任用與晉升應遵循下列原則辦理 : 一 公平 公正 客觀之原則 二 任用與晉升應受編制職缺之限制, 如無適任職缺或編制職缺皆己額滿, 雖符合本辦法規定之任用或晉升資格, 得暫停任用或晉升, 俟有適當職缺時, 再予以優先考 第 12 頁, 共 29 頁 一 刪除工友及合約人員辦法另訂之等文字 二 工友規範不列入本辦法 合約人員另訂 約聘人員聘用要點 辦理 文字修正 未修正 文字修正
時, 再予以優先考慮任用或陞遷 三 資格相同 能力相當之應徵人員中, 以本校眷屬及鄰近地區民眾優先任用為原則 四 職位出缺時, 以學校內部職員遷調為主, 對外召募為輔 第六條本校職員職位出缺時, 專員以上職缺由人事室統一辦理本校現有職員之遷調 ; 組員以下職缺由出缺單位主管決定, 就本校職員中協商遷調或對外召募後, 送人事室辦理遷調或召募事宜 第七條對外召募時, 由用人單位填寫 召募增補申請表 ( 如附表二 ), 送人事室統一辦理公開甄選 並由副校長一人 主任秘書 人事室主任及出缺單位之主管組成甄選小組, 辦理甄選事宜 甄選方式分為筆試五十分 ( 英語測驗十五 電腦測驗十五 作文與公文習作二十 ) 及面試五十分 甄試成績達錄取標準者, 由甄選小組排定優先順序, 報請校長錄取一名, 必要時得列備取一或二名 甄選前三年內已通過初級以上英語檢定, 得免參加英語測驗 ; 取得 TQC 電腦技能 ( 中文輸入 英文輸入 Word Excel PowerPoint) 認 慮任用或晉升 三 資格相同 能力相當之應徵人員中, 以本校眷屬及鄰近地區民眾優先任用為原則 四 職位出缺時, 以學校內部職員晉升為主, 對外召募為輔 第十一條本校人員召募視職位出缺狀況或業務發展需求, 由用人單位填寫 人員增補申請表, 呈權責主管核准後, 送人事室辦理召募 一 新增條文 二 明定職位出缺, 專員以上由人事室統一辦理現職人員遷調, 組員以下由用人單位決定內升或外補後送人事室辦理遷調或外補事宜 一 條次變更 二 增列甄選時應成立甄選小組辦理甄選事宜 三 增列甄選方式及錄取名次規定 四 增列取得初級英語檢定得免參加英語測驗 取得 TQC 電腦技能認證得免參加電腦測驗, 該科並以滿分計 第 13 頁, 共 29 頁
證, 得免參加電腦實作測驗 免測驗之成績以滿分計 第八條本校新進職員經錄取進用時, 一律先以約用方式試用三個月, 試用合格繼續約用一至二年, 經單位考核成績優異, 並通過人事室統一辦理之測驗, 陳請校長核准後, 始得正式任用 約用規定依本校 專案約用人員進用及管理作業要點 辦理 第九條職員任用職位之設置, 依據本校之需求 編制職缺 個人之學經歷 專長 發展潛力等要件, 並參考現有職員任用狀況, 核定其任用職位 本校對外服務單位之職員職位, 得另增編制外職稱, 以供對外接洽業務之所需, 其職稱另訂之 第十條編制職員職稱配置如下 : 一 行政職 : ( 一 ) 書記 : 二至三職等 ( 二 ) 管理員 辦事員 事務員 : 三至四職等 ( 三 ) 組員 : 四至七職等 ( 四 ) 專員 : 七至八職等 ( 五 ) 處 ( 館 室 中心 ) 秘書 組長 : 八至九職等 ( 六 ) 專門委員 校 第七條本校新進人員均需經考試甄選程序, 並經審核合格後, 方得試用 ; 新進人員一律試用三個月, 試用合格並經呈核准後, 始得正式任用 第八條 ( 第一項 ) 新進人員任用職位依據本校之需求 編制職缺 個人之學經歷 專長 發展潛力等要件, 並參考現有職員任用狀況, 核定其任用職位 一 條次變更 二 新進人員經錄取後, 先以約聘方式聘用, 俟考核成績優異並陳請校長核准後, 始得正式任用 一 條次變更 二 文字酌予修正 三 增列對外服務單位之職員職位, 得另增編制外職稱 一 新增條文 二 訂定編制職員職位名稱類別, 每職位比照公務人員訂定二至四個職等, 作為陞遷管道 第 14 頁, 共 29 頁
( 董事會 ) 秘書 : 九至十職等 ( 七 ) 室 ( 中心 ) 主任 : 十至十一職等 ( 八 ) 總務長 主任秘書 圖書館館長 : 十至十二職等 二 技術職 : ( 一 ) 技佐 護士 : 三至五職等 ( 二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 四至六職等 ( 三 ) 技士 : 四至七職等 ( 四 ) 護理師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 : 五至七職等 ( 五 ) 技正 : 八至九職等 第十一條新進無經驗人員或非相關經驗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具博士學位 : 以八職等職位任用 二 具碩士學位 : 以六職等職位任用 三 具學士學位 : 以四職等職位任用 四 具副學士或專科學校三專 五專學歷 : 以三職等職位任用 五 具專科學校二專或高中 ( 職 ) 學歷 : 以二職等職位任用 新進具經驗之人員, 其任用職位除參考前項規定辦理外, 必要時得視其所擔任之工作 第八條 ( 第二項 ) 新進無經驗人員或非相關經驗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研究所碩士班畢業, 以三職等一級組員 館員 技士任用 二 大學畢業原則上, 以三職等三級組員 館員 技士任用, 錄取成績優異者得以三職等二級任用 三 專科學校三專 五專畢以二職等一級辦事員 管理員 事務員 技佐 護士任用 四 專科學校二專畢以 一 條次變更 二 職員之任用資格依學歷進用為不同職位及職等 三 原第九條 具有經驗人員者, 得視其所擔任之工作及人力市場之需求情形, 核定其任用職位 改列為本條文第二項 四 增列第三項護理師及護士之任用, 應分別具有護理師或護士之執業資格 第 15 頁, 共 29 頁
及人力市場之需求情形, 核定其任用職位 護理師及護士之任用, 應分別具有護理師或護士之執業資格 第十二條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任用為本校職員, 其已任用者, 應予免職或辦理退休或資遣 : 一 因案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 受禁治產之宣告, 尚未撒銷 四 經公立醫院證明, 體格檢查不合格 五 經醫師證明患有精神病或法定傳染病 六 行為不檢有損校譽, 經查證屬實 二職等二級辦事員 管理員 事務員 技佐任用 五 高職四年制或高護畢 高中 ( 職 ) 畢以二等三級辦事員 管理員 事務員 技佐 護士任用 六 初中 國中畢以一職等書記任用 七 依實際需要得聘用合約人員 服務人員 特勤人員 ( 警衛 司機 廚師 工友 ) 等輔助業務之執行, 其聘用依本學院實際需要辦理 第九條新進具經驗之人員, 其任用職位除參考前述規定辦理外, 必要時得視其所擔任之工作及人市場之需求情形, 核定其任用職位 第六條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僱用為本校職員, 其已任用者, 經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 予以解僱或免職 : 一 因案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 受禁治產之宣告, 尚未撒銷者 四 經公立醫院證明, 體格檢查不合格者 五 經醫師證明患有精神病或法定傳染病者 六 行為不檢有損校 一 條次變更 二 文字修正 三 刪除第七款 第 16 頁, 共 29 頁
第十三條本校職員敘薪標準及薪級晉級, 依本校教職員工敘薪辦法及職員工成績考核辦法辦理 第十四條本校為獎勵優秀職員, 激發潛能, 提振士氣, 以增進行政效率及提升服務品質, 原則每年統一辦理一次職員陞遷考試, 以為職員陞遷之依據 第十五條本校行政職人員陞遷規定如下 : 一 三職等書記 : 任二職等書記,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或二年甲等以上 二 三職等辦事員 事務員 管理員 : 任三職等書記,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或二年甲等以上, 經升等考試及格 三 四職等辦事員 事務員 管理員 : 任三職等辦事員 事務員 管理員,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或 譽, 經查證屬實者 七 任用資格不符政府主管機關規定, 又無適當職位安排者 第十條本校職員敘薪標準及薪級晉級, 依本校教職員工敘薪辦法 教職員工薪資管理辦法暨職員工成績考核辦法辦理 第十二條本校因教學或研究需要必須設置科學技術人員職位, 經報請教育部核定後, 得參照 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學技術人員遴用及待遇辦法, 另訂有關辦法辦理之 第十三條本校職員晉升非主管職位之規定如下 : 一 晉升二職等三級辦事員 事務員 技佐 : 凡一職等書記等人員取得高中 ( 職 ) 學歷畢業證書, 得予晉升 二 晉升二職等二級辦事員 事務員 管理員 技佐 護士 : 凡任二職等三級辦事員 事務員 管理員 技佐 護士等人員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 得予晉 第 17 頁, 共 29 頁 一 條次變更 二 刪除教職員工薪資管理辦法 一 刪除 二 目前本校並未設置稀少性科技人員, 且電子計算機中心職員, 國立大學已改以技術人員任用, 本條文予以刪除 一 新增條文 二 明定辦理陞遷之目的及辦理時程 一 條次變更 二 依職等及職位訂定陞遷條件 三 同職位內陞遷不同職等時, 採考績升等 ; 陞遷不同職位 ( 書記升辦事員 辦事員升組員 組員升專員 ), 除考績外並需參加升等考試 四 陞遷處 ( 院 室 中心 ) 秘書 組長 校 ( 董事會 ) 秘書 專門委員等職位, 採考績升等, 惟年資須加長, 並於十
二年甲等以上 四 四職等組員 : 任四職等辦事員 事務員 管理員,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一年甲等以上或三年甲等以上, 經升等考試及格 五 五職等組員 : 任四職等組員,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或二年甲等以上 六 六職等組員 : 任五職等組員,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一年甲等或三年甲等以上 七 七職等組員 : 任六職等組員,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或二年甲等以上 八 七職等專員 : 任七職等組員, 具有大學以上學歷,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一年甲等以上, 經升等考試及格 九 八職等專員 : 任七職等專員,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一年甲等或三年甲等以上 十 八職等處 ( 館 室 中心 ) 秘書 : 任八職等專員,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或二年甲等以上 十一 八職等組長 : 任八職等專員, 最近考績二年優等或一年優等二年甲等以上 ; 或任八職等處 ( 館 室 中心 ) 秘書, 升 ( 一 ) 擔任本職二年以上考績一年優等一年甲等以上 ( 二 ) 擔任本職四年以上考績四年甲等以上 三 晉升二職等一級辦事員 事務員 管理員 技佐 護士 : 凡任二職等二級辦事員 事務員 管理員 技佐 護士等人員, 依規定完成本校指定之訓練課程且成績及格並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 得予晉升 ( 一 ) 專科畢業考績一年優等 ( 二 ) 高中 ( 職 ) 畢考績二年優等 四 晉升三職等三級組員 館員 技士 護士 : 任二職等一級辦事員 事務員 管理員 技佐 護士等人員, 依規定完成本校指定之訓練課程成績及格並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 經參加升等考試及格, 並遇有職缺時, 得由部門主管擇優報請晉升 ( 一 ) 專科畢業考績一年優等一年甲等 ( 二 ) 高中 ( 職 ) 含以下學歷者考績二年優等 五 晉升三職等二級組員館員 技士 護 八條中規範須經甄審通過 陞任十職等職位, 其薪級須達四五 第 18 頁, 共 29 頁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或二年甲等以上 十二 九職等處 ( 館 室 中心 ) 秘書 : 任八職等處 ( 館 室 中心 ) 秘書, 最近考績二年優等或一年優等二年甲等以上 ; 或任八職等專員, 最近考績三年優等或二年優等二年甲等以上 十三 九職等組長 : ( 一 ) 任八職等專員, 最近考績四年優等或三年優等二年甲等以上 ( 二 ) 任八職等處 ( 館 室 中心 ) 秘書, 最近考績三年優等或二年優等二年甲等以上 ( 三 ) 任八職等組長, 最近考績二年優等或一年優等二年甲等以上 ( 四 ) 任九職等處 ( 館 室 中心 ) 秘書,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 十四 九職等專門委員 校 ( 董事會 ) 秘書 : ( 一 ) 任八職等組長, 最近考績二年優等或一 士 : 凡任三職等三級組員 館員 技士 護士等人員考績一年優等者, 得予晉升 六 晉升三職等一級組員 館員 技士 護士 : 凡任三職等二級組員 館員 技士 護士等人員考績一年優等二年甲等以上者, 得予晉升 七 晉升四職等三級之訓導員 編審 技正 凡任三職等一級之組員 館員 技士等人員依規定完成本校指定之訓練成績及格, 合乎下列條件之一者, 經參加升等考試及格並遇有職缺時, 得由部門主管擇優報請晉升 ( 一 ) 碩士畢考績一年優等一年甲等 ( 二 ) 大學畢擔任本職四年以上考績一年優等三年甲等以上 ( 三 ) 五專 三專畢考績擔任本職五年以上二年優等三年甲等以上 ( 四 ) 二專畢擔任本職六年以上考績二年優等四年甲等以上 八 四職等三級訓導員 編審 技正等人員年度考績每獲優等, 即依序於本職等往上提昇一 第 19 頁, 共 29 頁
年優等二年甲等以上 ( 二 ) 任九職等處 ( 館 室 中心 ) 秘書,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一年甲等以上 ( 三 ) 任九職等組長,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或二年甲等以上 十五 十職等專門委員 校 ( 董事會 ) 秘書 : ( 一 ) 任九職等專門委員 校 ( 董事會 ) 秘書, 且薪級須已達四五,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一年甲等或三年甲等以上 ( 二 ) 任九職等組長, 且薪級須已達四五, 最近考績二年優等或一年優等二年甲等以上 十六 處 ( 館 室 中心 ) 一級主管 : 依大學法暨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級, 最高為四職等一級 九 晉升五職等三級處秘書 : 凡任四職等一級之訓導員 編審等人員表現優異且依規定完成本校指定之訓練課程成績及格, 遇有職缺時得由處主管擇優呈報校長報請晉升 十 凡任五職等三級之處秘書年度考績每獲優等, 即依序於本職等往上提昇一級最高為五職等一級 十一 晉升六職等三級之校 ( 獨立學院 ) 秘書 : 凡任五職等一級處秘書 組主任 組長等表現優異遇有職缺, 經校長核准後得予晉升 十二 凡擔任六職等三級之校秘書, 年度考績每獲優等, 即依序於本職等往上提昇一級, 最高級為六職等一級 第十四條本校聘任或晉升主管職之規定如下 : 一 晉升組主任 組長 : ( 一 ) 遇有組主任 組長職缺時, 得由處 館 室主管遴選推廌適任教師或同職等或次一職等最高一級之職員, 報請校 第 20 頁, 共 29 頁
第十六條本校技術職人員陞遷規定如下 : 一 四職等技佐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 任三職等技佐,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或二年甲等以上 二 五職等技佐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 任四職等技佐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一年甲等或三年甲等以上 三 四職等技士 : 任四職等技佐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一年甲等或三年甲等以上, 經升等考試及格 四 五職等技士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 : 長任命之 ( 二 ) 組主任 組長最低職等職級為四職等三級, 年度考績每獲優等, 即依序往上提昇一級, 最高為五職等一級 ( 三 ) 遴選之人員若尚未符合組主任 組長學經歷或資格時得以副組主任 副組長任命之, 惟編制上職稱仍維持其晉升前原職稱, 以符法令規定 二 聘任或晉升處 館 室一級主管 : 依大學法暨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一 新增條文 二 理由同第十五條 三 護士陞遷護理師須具有護理師執照 第 21 頁, 共 29 頁
任四職等技士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一年甲等或三年甲等以上 ; 或任五職等技佐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一年甲等或三年甲等以上, 經升等考試及格 五 六職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 任五職等技佐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一年甲等或三年甲等以上 六 六職等技士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 : 任五職等技士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 最近考績二年優等或一年優等二年甲等以上 ; 或任六職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最近考績二年優等或一年優等二年甲等以上, 經升等考試及格 七 七職等技士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 : 任六職等技士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一年甲等或三年甲等以上 八 八職等技正 : 任七職等技士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 最近考績二年優等一年甲等或一年優等三年甲等以上, 經 第 22 頁, 共 29 頁
升等考試及格 九 九職等技正 : 任八職等技正, 最近考績二年優等一年甲等或一年優等三年甲等以上 十 四職等護士 : 任三職等護士,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或二年甲等以上 十一 五職等護士 : 任四職等護士,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一年甲等或三年甲等以上 十二 五職等護理師 : 任護士取得護理師執照 十三 六職等護理師 : 任五職等護理師, 最近考績二年優等或一年優等二年甲等以上 十四 七職等護理師 : 任六職等護理師, 最近考績一年優等一年甲等或三年甲等以上 第十七條陞遷辦事員 ( 事務員 管理員 ) 組員 專員 技士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及技正等職位, 必須經升等甄試及格, 升等甄試採自由報名參加, 於每年十一月份辦理為原則, 由人事單位主辦, 評審小組人選七至九人除副校長 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外, 餘由校長圈選聘任之, 並指定副校長一人為召集人 第十五條升等考試之辦理 : 一 升等考試方式 : 採自由報名參加 二 升等考試時間 : 原則上於每年十一月份辦理一次, 由人事單位主辦, 評審小組人選七至九人由校長圈選聘任之 三 升等考試科目 : ( 一 ) 二職等管理員 辦事員 技佐 一 條次變更 二 陞遷辦事員 組員 專員 技士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 技正等職位須經升等考試, 升等考試科目以專業知能測驗七十分及面談三十分二項計分 當年專業知能測驗科目及範圍於當年一月底公布 專業知能測驗須達五十分始得參加面試 第 23 頁, 共 29 頁
升等甄試方式分為專業知能測驗七十分及面試三十分兩項 前項專業知能測驗科目及範圍, 由評審小組於甄試當年一月底前決定後公告周知 專業知能測驗成績須達五十分, 始得參加面試 經評審小組評議達錄取標準者, 陳請校長核定後, 依核算分數排列順序, 由人事室列管, 遇缺依序簽請陞遷 第十八條陞遷處 ( 院 室 中心 ) 秘書 組長 校 ( 董事會 ) 秘書及專門委員等職位, 由人事室統一公告職缺 凡符合陞遷條件者, 得於公告時間內提出申請, 經由副校長 人事室主任及職缺單位主管組成之甄審小組辦理甄審, 並依甄審結果排定優先順序, 報請校長核定後派任 第十九條上一學年度受記大過以上處分而未抵銷者或考績評列乙等以下或留職停薪未參加考績者, 不得參加當年升等甄試 第二十條依本辦法任用或陞遷之職員, 須獲政府主管機關資格審定核 護士晉升三職等組員 館員 護士 : 1 筆試 (1) 英文 (2) 簡易電腦程式設計 DBASE Ⅲ LOTUS (3) 專業知識 (4) 公文撰擬 (5) 管理規章 2 口試 ( 二 ) 三職等組員 館員 技士晉升四職等訓導員 輔導員 編審 技正 : 1 筆試 (1) 英文 (2) 專業知識 2 口試 第十六條當學年度受記大過 ( 含 ) 以上處分而未抵銷者或上年度考績評列乙等 ( 含 ) 以下者, 該年度停止任何之晉升 第十七條依本辦法任用或晉升之職員, 須獲政府主管機關資格審定核 三 增列達錄取標準者, 陳請校長核定後, 依核算分數排列順序, 由人事室列管, 遇缺依序簽請陞遷 一 新增條文 二 陞遷處秘書 組長 校秘書及專門委員等職位, 由人事室統一公告職缺 凡符合陞遷條件者, 得於公告時間內提出申請參加甄審 一 條次變更 二 刪除 含 字 三 增列留職停薪未參加當學年度考績者, 不得參加該年度升等甄試 一 條次變更 二 刪除晉升人員無法取得資格之權宜措 第 24 頁, 共 29 頁
准後, 始正式取得任用陞遷之資格 第二十一條為提升行政效率, 加強服務品質, 培養職員第二專長及達到工作豐富化, 除職務專長特殊, 具有不可替代性及年滿六十歲以上人員外, 得視需要實施工作輪調 第二十二條輪調分為下列類型 : 一 命令調動 : 因組織調整或人力資源運用需要, 由人事室隨時提出調動申請 二 申請調動 : 因個人因素, 得由當事人或單位主管提出調動申請 但個人需於該單位服務至少一年後, 始能提出調動申請 三 輪流調動 : 因組織調整 人力資源運用需要或於同一單位服務滿三年後, 得由人事室或業務單位檢討提出調動申請 前項各類調動, 經 准後, 始正式取得任用晉升之資格 惟晉升人員因故無法取得資格者, 基於鼓勵人員士氣, 在學校內部仍將予以片面承認 ( 僅限學校內部 ), 對於學校不須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之單行法規規定所享有之權益得比照辦理 ; 但對有關權益須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取得資格方才享有之事項, 則仍依主管機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為培養本校職員第二專長及達到工作豐富化, 得視需要實施工作輪調 第三條調動分為以下類型 : 一 命令調動 : 因組織調整或人力資源運用需要, 由人事室提出調動申請 二 申請調動 : 因個人因素, 得由當事人或單位主管提出調動申請 但個人需於該單位服務至少一年後, 始能提出調動申請 三 輪流調動 : 因組織調整 人力資源運用需要 或於同一單位服務滿三年後, 得由人事室或業務單位檢討提出調動申請 前項各類調動, 經校長核定後調任, 當事 施規定, 因陞遷係採達錄取標準者, 經排序後, 以遇缺才依序陞遷, 將不致發生權宜措施事宜 一 文字修正 二 增訂職務特殊或年滿六十歲人員得免輪調 一 由現行 義守大學職員調動規則 第三條移入本辦法 二 文字修正 第 25 頁, 共 29 頁
校長核定後調任, 當事人及單位不得拒絕調動 第二十三條申請調動及輪流調動, 於每學年度考核結束後實施為原則, 至遲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完成作業 調動申請表如附表三 第二十四條申請調動如為跨一級單位間之調動, 應事先經雙方單位主管同意, 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調動如為一級單位內部人員之遷調或業務重新調整, 仍需報請校長備查後實施 一級單位內部人事調動建議表如附表四 第二十五條隸屬夜間編制職員, 以夜間彼此輪調為原則 惟於夜間服務滿一年, 最近考績優等, 如日間編制有職缺時, 得擇優予以遷調 第二十六條調動後之薪資原則維持不變, 但調動前或後之單位, 因有證照或專長而核給其他加給者, 依學校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辦理遷調業務人員及審查小組委員, 應遵守保密規定, 其涉及本身 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之審查案, 應行迴避 人及單位不得拒絕調動 ( 義守大學職員調動規則 ) 第四條申請調動及輪流調動, 原則於每年度考核結束後實施, 至遲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完成作業 命令調動得隨時實施 ( 義守大學職員調動規則 ) 第五條調動如為跨一級單位間之調動, 應事先經雙方單位主管同意, 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調動如為單位內人員業務重新調整, 仍需報請校長備查 ( 義守大學職員調動規則 ) 第七條調動後之薪資原則維持不變, 但調動前或後之單位, 因有證照或專長而核給其他加給者, 依學校規定辦理 ( 義守大學職員調動規則 ) 第十八條為求組織運作能確實發揮最佳效能, 凡同一單位內有隸屬關 一 由現行 義守大學職員調動規則 第四條移入本辦法 二 命令調動得隨時實施, 移入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範 三 增訂申請調動意願表格式 一 由現行 義守大學職員調動規則 第五條移入本辦法 二 原跨一級單位間之調動, 應指申請調動, 故予明確化 三 單位內部調動, 明確規範為一級單位間, 其作業並予簡化, 以表格方式簽辦即可 一 新增條文 二 增訂夜間編制職員調動日間編制職員規定 一 由現行 義守大學職員調動規則 第七條移入本辦法 二 未修正 一 新增條文 二 明定職員遷調作業保密條款 一 刪除 二 本辦法係規範職員之任用及陞遷事 第 26 頁, 共 29 頁
係之人員, 其非主管職位人員皆應接受主管職位人員之管理, 以利任務之遂行 第十九條本校人事異動動態用語區分如下 : 一 聘用 : 新進教師初任職時適用 二 派任 : 新進職員初任職時適用 三 僱用 : 新進工友初任職時適用 四 聘兼 : 教師因工作需要同時兼任本校其他職務時適用 五 派兼 : 職員因工作需要同時兼任本校其他職務時適用 六 免兼 : 因工作需要免兼本校其他職務時適用 ( 教師 職員適用 ) 七 晉昇 : 晉昇上一職位人員適用 八 改聘 : 教師因職等異動時適用 九 改派 : 職員因職務或職等異動時適用 十 改僱 : 工友因職務或職等異動時適用 十一 辭職照准 : 自請離職人員適用 十二 停職 : 因案 延長病假期滿未痊癒 或留職停薪期滿未復職時適用 十三 復職 : 因案 延長病假期滿痊癒 或留職停薪期滿復職時適用 宜, 人員之管理不在此訂定 一 刪除 二 人事異動用語為人事作業之規範, 不列入條文中 第 27 頁, 共 29 頁
十四 免職 : 不適任現職且無適當職位可供安排時適用 ( 行政處份時適用 ) 十五 解聘 : 教師因重大事由不續聘時適用 十六 解職 : 職員因重大事由離職時適用 十七 解僱 : 工友因重大事由離職時適用 十八 留職停薪 : 教職員工因進修 出國 研究講學 服兵役等原因保留現職停發薪俸時適用 十九 復薪 : 留職停薪期滿於期限內回到原職繼續工作支薪者適用 二十 應即退休 : 教職員符合退休條件本校令其退休時適用 廿一 申請退休 : 教職員符合退休條件自請退休時適用 廿二 應即退職 : 工友符合退職休條件本校令其退職時適用 廿三 申請退職 : 工友符合退職休條件自請退職時適用 廿四 資遺 : 合乎資遺條件人員適用 廿五 死亡 : 死亡時適用 第 28 頁, 共 29 頁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及送董事會核備後, 自公告日實施 第廿一條本辦法經主管會議審議通過, 送董事會核備後請校長公佈施行, 修正時亦同 附則 : 一. 本辦法之關聯規章如下 : ( 一 ) 教職員工敘薪辦法 ( 二 ) 教職員工薪資管理辦法 ( 三 ) 職員工考績考核辦法 ( 四 ) 職員升等考試辦法 一 條次變更 二 文字修正 一 刪除 二 相關規章已在第十三條規範 第 29 頁, 共 2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