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署宜蘭縣服務站 櫃檯服務項目一覽表 更新日期 :100 年 11 月 臺灣地區人民 辦理項目 應備文件 處理時限 役男申請出國核准 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許可 金馬澎居民申請經金馬進入大陸地區 1. 役男出國申請書 2. 有效護照正本及影本 3. 國內 20 歲以上經核准在學緩徵役男短期出國, 依戶役政連線提供 緩徵資料核准 4. 以役齡前出國在國外就學役男身分申請再出國, 應檢附 3 個月內經 我駐外館處驗證修習學士 碩士或博士學位在學證明正本 5. 以僑民役男身分申請再出國, 應檢附已加簽僑居身分護照或僑委 會出具之有效僑民身分證明 6. 歸化我國國籍 大陸港澳來臺設籍未滿 1 年役男申請出國, 應檢附 初次設籍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7. 免費 1. 直轄市長 縣 ( 市 ) 長 政務及涉密人員 ( 含退離職 ) 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申請表 2. 直轄市長 縣 ( 市 ) 長申請進入大陸探視親屬或從事與業務相關之 活動或會議, 於進入大陸地區之日 1 星期前送達入出國及移民署 初審, 轉內政部審查會審查許可, 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3. 政務人員 退離職政務人員 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及涉及國家機密退 離職人員, 於進入大陸地區之日 3 星期前送達入出國及移民署初 審, 轉內政部審查會審查許可, 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4. 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公務員, 經所屬中央機 關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或其授權機關審核並附具意見, 核轉 內政部 ( 入出國及移民署 ) 申請許可, 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申請 人為機關首長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5.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公務員及警察 人員, 非公務事由, 經服務機關核准後進入大陸地區 ; 公務事由, 服務機關遴派或同意赴大陸地區從事與業務相關之交流活動或會 議, 經所屬中央機關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或授權機關同意或核 定後進入大陸地區, 無須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6. 免費 1. 經金門馬祖入出大陸地區申請書, 照片 1 張 ( 同身分證規格 ) 2. 國民身分證 ( 未領國民身分證兒童附戶口名簿 ) 正本及影本 ( 查 核在金門 馬祖及澎湖設戶籍 6 個月以上 ) 3. 在金門馬祖及澎湖設籍 6 個月以上公務員附服務機關 ( 首長應報上 級機關 ) 或所屬中央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同意文件 半個工作天 半個工作天 1
4. 未成年人應由父或母代申請或同意 5. 掛號 30 元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地址 ( 自取者免附 ) 6. 免費 外國人申請案件 辦理項目 應備文件 處理時限 重入國許可 1. 申請表 1 份 半個工作天 2. 護照或外僑居留證正本 ( 驗畢發還, 無需影印 ) 停留簽證延期 3. 相關證明文件 : (1) 外籍勞工 : 在職證明書 (2) 僑生 : 同意書 1 份 4. 免費 學期中 : 由各校僑生輔導室出具同意書或由其直接於申請表 上核蓋學校僑輔單位章戳確認視為同意 寒暑假 : 由學校僑輔單位或僑委會僑輔室出具同意書或逕於 申請表上核蓋章戳視為同意 一般外僑於辦理外僑居留證, 逕行核發多次重入國許可 1. 申請書 2. 有效之護照及可延期之停留簽證 ( 停留期間需 60 天以上且無加註 不得延期 ) 3. 附延期理由證明文件 ( 如親屬關係證明 在學或註冊證明 主管機 關之聘僱許可等 ) 4. 護照及停留簽證正本及影本 ( 正本驗畢發還 ) 5. 免費 外僑居留證 1. 申請書, 照片 1 張 ( 同身分證規格 ) 2. 護照及居留簽證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3. 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1) 依親 : 親屬關係證明 (2) 就學 :a. 留學 - 最新學期已註冊之學生證或在學證明 b. 學中文 - 在學證明 出席紀錄 (3) 應聘 : 主管機關工作許可函及 1 個月內之在職證明正本及影本 各 1 份 (4) 投資 : 檢附文件同申請居留證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 公 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營利事業登記證 (5) 傳教 : 檢附文件同申請居留證暨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及 1 4. 證件費 : 個月內邀請函 (1)1 年效期 : 新臺幣 1,000 元 (2)2 年效期 : 新臺幣 2,000 元 (3)3 年效期 : 新臺幣 3,000 元 (4) 僑生 : 新臺幣 500 元 半個工作天 2
(5) 污損 ( 附毀損舊證 ) 遺失 ( 檢附具結書 ) 或資料變更重新申 請 : 新臺幣 500 元 外僑永久居留 1. 申請書, 照片 1 張 ( 同身分證規格 ) 2. 新舊護照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外僑居 停留逾期出境 3. 外僑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4.3 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5. 申請人或依親對象之最近 1 年之納 ( 免 ) 稅證明 (1 個月內核發 ) 6. 財產或特殊才藝證明 ( 特殊才藝係由本署個案認定 ) 7. 最近 5 年之外僑本國 (6 個月內有效 ) 及我國 (6 個月內有效 ) 警察 刑事紀錄證明 8. 其他相關文件 ( 如戶籍謄本及結婚證書 工作核准函, 或視個案狀 況要求之文件 ) 9. 證件費 : 新臺幣 1 萬元 14 個工作天 ( 不含查證 時間 ) 有特殊貢獻 案件需配合 內政部審查 會審查進度 1. 填寫逾期居留 / 停留出國申請書 半個工作天 2. 繳驗護照及簽證欄 E/D 表正反面 ( 入境登記表 ) 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或視個案而 3. 檢附逾期居 停留理由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 (1) 探親 : 戶口名簿或 3 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居留證或其他親屬關係 證明 (2) 應聘 : 主管機關之聘僱許可相關證明文件 (3) 就學 : 學生證或在學證明 (4) 其他 : 政府相關機關開立之文件 4. 罰鍰 : 未滿 14 歲不罰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減半 (1) 逾期 10 日以下 : 新臺幣 2,000 元 (2) 逾期 11-30 日 : 新臺幣 4,000 元 (3) 逾期 31-60 日 : 新臺幣 6,000 元 (4) 逾期 61-90 日 : 新臺幣 8,000 元 (5) 逾期 91 日以上 : 新臺幣 1 萬元 5. 除未成年子女及重病者外, 限本人親自辦理 6. 與本國人結婚之配偶並育有親生子女, 請檢附相關證明 7. 逾期居留未逾 30 日且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可罰款後免出 境 8. 依現行法令規定逾期者除不得補辦外, 須限期離境並處壹萬元以 下罰鍰 9. 逾期 91 日以上, 請至停留或居留地專勤隊辦理 定 3
外僑居留身分異動 ( 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 ) 1. 申請書 照片 1 張 ( 同身分證規格 ) 2. 護照 3. 放棄國籍證明書 4. 原居留事由文件 5. 罰緩 : 事實發生翌日起 30 日內辦理, 超過 30 天未辦理變更者, 處 以罰緩 未滿 14 歲不罰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減半 (1) 逾期 10 日以下 : 新臺幣 2,000 元 (2) 逾期 11-30 日 : 新臺幣 4,000 元 (3) 逾期 31-60 日 : 新臺幣 6,000 元 (4) 逾期 61-90 日 : 新臺幣 8,000 元 (5) 逾期 91 日以上 : 新臺幣 1 萬元 外人離職報備 1. 離職後無其他居留原因者 - 辦理離境報備 ( 申辦期限離職後 15 日內, 在臺眷屬申辦居留者應同時辦理 ) (1) 申請書 外僑異動登記 (2) 代辦者應檢附委託書 (3) 護照 居留證 (4) 離職後 15 日內離境機票影本 (5) 離職證明 2. 離職後欲辦理服務處所異動者 - 辦理轉換報備 ( 本項申請須於中央 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原聘僱許可之前提出 ) (1) 申請書 (2) 代辦者應檢附委託書 (3) 護照 居留證 (4) 離職證明 (5) 新公司之聘雇證明或聘僱合約 (6) 勞委會職訓局申請新聘雇許可之收件回條 (7) 外國人聘僱名冊 3. 免費 1. 居留地址異動 (1) 申請書 (2) 相片 1 張 ( 同身分證規格 ) (3) 代辦者應檢附委託書 (4) 護照 居留證 (5) 房屋租賃契約書正本及影本 2. 服務處所異動 (1) 申請書 (2) 相片 1 張 ( 同身分證規格 ) (3) 代辦者應檢附委託書 (4) 護照 居留證 (5) 離職證明 (6) 聘雇許可正本及影本 (7) 在職證明 半個工作天 4
居留證明書 外國人護照遺失證明 外僑持停留簽證改辦居留 ( 依配偶 ) 外僑持停留簽證改辦居留 ( 未成年子女依 親 ) 外僑持停留簽證改辦居留 3. 免費 罰鍰 : 超過 15 天未辦理異動登記者, 處以罰鍰 未滿 14 歲者不罰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者減半 (1) 第 1 次違規 : 新臺幣 2,000 元 (2) 第 2 次違規 : 新臺幣 5,000 元 (3) 第 3 次違規 : 新臺幣 10,000 元 1. 申請書 2. 護照或居留證正本 ( 驗畢發還 ) 3. 委託書 ( 親自辦理者免附 ) 4. 證件費 : 每份新臺幣 100 元 1.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報案單 2. 照片 2 張 ( 同身分證規格 ) 3. 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4. 限本人親自辦理 5. 免費 1. 申請書 照片 1 張 ( 同身分證規格 ) 2. 護照 ( 效期 6 個月以上 ) 3.3 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4. 最近 5 年之外僑本國 (1 年內有效 ) 及我國 (3 個月內有效 ) 警察刑 事紀錄證明 5. 現居住地證明 6. 足資證明已結婚登記之證明文件 ( 如我國身分證 戶口名簿 戶籍 謄本或結婚證書 )( 正本驗畢發還 ) 7. 國外製作之證明文件須附中文譯本並經我駐外館驗證 8. 其他證明文件 9. 證件費 :1 年效期之外僑居留證費用為新臺幣 1,000 元 10. 持停留簽證入國申請改辦居留證者加收新臺幣 2,200 元 1. 申請書 照片 1 張 ( 同身分證規格 ) 2. 護照 ( 效期 6 個月以上 ) 3.3 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6 歲以下者, 以預防接種證明代替 ) ( 申請人與依親對象同國籍, 且依親對象入境前親屬關係即已存 在, 如依親對象無需檢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者, 免附 ) 4. 現居住地證明 5. 直系尊親屬 3 個月內有效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外僑居留證正本 ( 驗畢發還 ) 6. 證明親屬關係文件 ( 如出生證明或經法院裁定收養證明書 ) 7. 其他證明文件 ( 於國外製作文件須附中文譯本並經外館認證 ) 8. 證件費 :1 年效期之外僑居留證費用為新臺幣 1,000 元 3 年效期之外僑居留證費用為新臺幣 3,000 元 9. 持停留簽證入國申請改辦居留證者加收新臺幣 2,200 元 1. 申請書 照片 1 張 ( 同身分證規格 ) 2. 護照 ( 效期 6 個月以上 ) 2 個工作天 半個工作天 ( 不含面談 或函請相關 機關查證之 時間 ) 5
( 應聘 ) 3. 現居住地證明 應聘外僑之外籍配偶辦理居留 應聘外僑之外籍子女辦理居留 外僑持停留簽證改辦居留 ( 投資 ) 4. 經勞委會核准聘僱之外國人專業人員核准函, 或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之許可函 ( 有 6 個月以上之聘僱效期 ) 5.1 個月內有效之在職證明書 6. 其他證明文件 7. 證件費 :1 年效期之外僑居留證費用為新臺幣 1,000 元 3 年效期之外僑居留證費用為新臺幣 3,000 元 8. 持停留簽證入國申請改辦居留證者加收新臺幣 2,200 元 1. 申請書 照片 1 張 ( 同身分證規格 ) 2. 結婚證書 3. 配偶外僑居留證 4. 證件費 :1 年效期之外僑居留證費用為新臺幣 1,000 元 5. 持停留簽證入國申請改辦居留證者加收新臺幣 2,200 元 1. 申請書 照片 1 張 ( 同身分證規格 ) 2. 出生證明 3. 依親對象之外僑居留證 4. 證件費 :1 年效期之外僑居留證費用為新臺幣 1,000 元 5. 持停留簽證入國申請改辦居留證者加收新臺幣 2,200 元 1. 申請書 照片 1 張 ( 同身分證規格 ) 2. 護照 3. 現居住地證明 4.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函 ( 投資金額 20 萬美元以上 ) 5. 董監事名冊 6. 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7. 若僅為股東身分, 另檢附經濟部投審會核備函 8. 其他證明文件 9. 證件費 :1 年效期之外僑居留證費用為新臺幣 1,000 元 3 年效期之外僑居留證費用為新臺幣 3,000 元 10. 持停留簽證入國申請改辦居留證者加收新臺幣 2,200 元 外僑持停留簽證改辦居留 ( 公司法認許之外 國公司負責人 ) 1. 申請書 照片 1 張 ( 同身分證規格 ) 2. 護照 3. 現居住地證明 4. 經濟部商業司核准函 5. 外國公司認許表 6. 外國分公司設立登記表 7. 營利事業登記證 8. 如為外國公司分公司代表人或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兼任分公司經 理人者, 另須檢附勞委會核發之工作許可 9. 其他證明文件 10 證件費 :1 年效期之外僑居留證費用為新臺幣 1,000 元 6
3 年效期之外僑居留證費用為新臺幣 3,000 元 11. 持停留簽證入國申請改辦居留證者加收新臺幣 2,200 元 外僑持停留簽證改辦居留 ( 外交考量 ) 1. 申請書 照片 1 張 ( 同身分證規格 ) 2. 護照 3. 現居住地證明 4. 主管機關核准函 5. 其他證明文件 6. 證件費 :1 年效期之外僑居留證費用為新臺幣 1,000 元 1 3 年效期之外僑居留證費用為新臺幣 3,000 元 7. 持停留簽證入國申請改辦居留證者加收新臺幣 2,200 元 入出國日期證明 辦理項目 應備文件 處理時限 入出國日期證明 1. 本人申請 :(1) 申請書 (2) 身分證 護照或外僑居留證等附有相片之政府機關所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2. 法定代理人申請 :(1) 申請書 (2) 親屬關係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 (3) 當事人之身分證或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 3. 受委託人申請 :(1) 申請書 (2) 委託書 : 申請表委託欄需經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3) 委託人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或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 4. 利害關係人申請 :(1) 申請書 (2) 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證或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及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 5. 外勞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申請 :(1) 申請書每名外勞 1 份 (2) 外 半個工作天國人申請 1983 年以前紀錄需 7 個工作天外國人申請 1991 年以前紀錄需 勞之護照 ( 居留證或工作許可證 ) 影本 (3) 雇主身分證影本或 公司執照 ( 或營利事業登記證 )(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聘 僱函及外勞名冊影本 (5) 雇主未到場須加附雇主之委託書 香港澳門居民及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辦理項目 應備文件 處理時限 港澳加簽 ( 多次 ) 證使用完畢申請新證 1. 入出境申請書, 照片 1 張 ( 同身分證規格 ) 2. 原加簽證或多次證正本 3. 僑居地身分證明影本 4. 單次 加簽入出境許可新臺幣 600 元 ;1 年多次入出境許可新臺幣 1,000 元,3 年多次入出境許可新臺幣 2,000 元 5. 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 ( 自取者免附 ) 7
香港澳門居民未滿 12 歲申請定居 香港澳門居民入境後申請居留 香港澳門居民在臺居留一定期間申請定居 1. 定居申請書, 照片 1 張 ( 同身分證規格 ) 2. 香港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明正本及影本 3. 經外館驗證之出生證明正本及影本 4. 入出境許可證 5. 父母 2 人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6. 父母同意子女在臺設籍之同意書 7. 婚前受孕者應附 DNA 血緣鑑定書及經驗證之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證 明文件, 未婚生育子女者須先完成認領登記手續 8. 委託書 ( 父或母代為申請免附 ) 9. 新臺幣 600 元 10. 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 1. 居留申請書, 照片 1 張 ( 同身分證規格 ) 2. 香港或澳門永久居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3. 保證人親自簽名保證書 保證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4.3 個月內經驗證之澳門警察紀錄證明書 ( 香港居民之警察紀錄申請 後將逕送中華旅行社, 由中華旅行社轉本署辦理 ) 未滿 20 歲者 免附 5.3 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6. 符合居留條件之相關證明文件 如 : 驗證之出生證明 已婚登之戶 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婚前受孕者應附 DNA 血緣鑑定書及經驗證之受 胎期間無婚姻關係證明文件, 未婚生育子女者須先完成認領登記 手續 目的主管機關核准公文 7. 入出境許可證 8. 委託書 ( 本人親自申請者免附 ) 9. 居留證新臺幣 1,000 元, 居留入出境證新臺幣 2,600 元 10. 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 ( 自取者免附 ) 1. 定居申請書, 照片 1 張 ( 同身分證規格 ) 2. 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正本及影本 3. 臺灣地區居留證 4. 依親對象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5. 委託書 ( 本人親自申請者免附 ) 6. 新臺幣 600 元 7. 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 定居證正本 寄申請人並 函知戶政事 務所 ( 不含警察 紀錄核轉時 間 ) 定居證正本 寄申請人並 函知戶政事 務所 8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境後申請居留 1. 居留申請書, 照片 1 張 ( 同身分證規格 ) 2. 譯成中文並經外館驗證之僑居地身分證明 ( 如 : 僑居地居留證或 護照 ) 3. 我國護照或足資證明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文件 4. 譯成中文並經我駐外館驗證之僑居地警察紀錄證明書 (3 個月 內有效 ) 未滿 20 歲者免附 5. 3 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未滿 6 歲者, 得以預防接種證明 替代 6. 符合居留條件之相關證明文件 如 : 依親對象戶籍謄本或戶口 名簿 驗證之出生證明 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婚前受孕者應附 DNA 血緣鑑定書及經驗證之受胎期間無婚姻關 係證明文件, 未婚生育子女者須先完成認領登記手續 目的主 管機關核准公文 7. 入出境許可 8. 委託書 ( 本人親自申請者免附 ) 9. 新臺幣 1,000 元 10. 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 ( 自取者免附 ) 7 個工作天有數額限制 者, 需增加 等待配額時 間 居留期間出入境 1. 申請書, 照片 1 張 ( 同身分證規格 ) 2. 臺灣地區居留證正本及影本 在國內歸化國籍者申請居留 無戶籍國民 居留一定期間申請定居 3. 護照正本及影本 ( 申請出入境證者免附 ) 4. 單次入出境許可新臺幣 600 元 ;1 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新臺幣 1,000 元 5. 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 ( 自取者免附 ) 1. 居留申請書, 照片 1 張 ( 同身分證規格 ) 2. 歸化國籍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 3. 新臺幣 1,000 元 1. 定居申請書, 照片 1 張 ( 同身分證規格 ) 2. 臺灣地區居留證 3. 符合原居留條件之證明文件 ( 如 : 依親對象戶籍謄本 目的主管機 關核准文 ) 4.3 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未滿 6 歲者, 得以預防接種證明替代 5. 委託書 ( 本人親自申請者免附 ) 6. 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 7. 新臺幣 600 元 ( 持有臺灣 地區 IC 居留 證, 在該證 效期內配合 中華民國護 照即可入出 境, 毋須申 請 ) 7 個工作天註銷外僑身 分後取居留 證 7 個工作天定居證正本 寄申請人並 函知戶政事 務所 9
在國外出生,20 歲以下兒童申請定居 1. 定居申請書, 照片 1 張 ( 同身分證規格 ) 2. 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外文及中譯本出生證明正本及影本 3. 入境所持用的護照 4. 父母 2 人辦妥結婚登記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 非婚生子女檢附母之證明文件 ) 5.3 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6 歲以下兒童檢附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之外文及中文譯本完整預防接種證明 ) 6. 父母同意書 ( 父母離婚則附有子女監護權者之同意書 ) 7. 未婚而生育子女須先完成認領手續 ; 婚前受孕者, 須加附 DNA 血 緣鑑定書及經外館驗證之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 ( 子女 出生日回溯第 181 日至 302 日止為受胎期間 ) 8. 大陸地區出生者, 應附經海基會驗證之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 及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證明文件 9. 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 10. 委託書 : 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 應附委託書, 並於代申請人簽章 處, 親筆簽名或蓋章 11. 新臺幣 600 元 7 個工作天持我國護照入境者, 定居證正本寄申請人並函知戶政事務所持外國護照入境者, 定居證正本寄服務站註銷外僑身分後定居證自取, 持憑至戶政事務所設籍, 公文副本郵寄申請人及戶政事務所 僑生出入境 1. 申請書, 照片 1 張 ( 同身分證規格 ) 2. 學校核准公文 ( 或由就讀學校僑生輔導室蓋章同意書及有效之學 生證 ) 3. 臺灣地區居留證正本及影本 4. 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地址 ( 自取者免附 ) 5. 新臺幣 600 元 在大陸地區出生, 未曾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 其父母均為臺灣地區人民, 以無戶籍國民身分申請入境 父為外國人, 民國 69 年 2 月 10 日至 89 年 2 月 10 日在臺出生子女申請定居 1. 申請書, 照片 1 張 ( 同身分證規格 ) 2. 經海基會驗證之出生公證書 ( 加註未在大陸地區設籍 ) 3. 父母最近 1 年內產檢證明 4. 父及母在臺 3 個月內已辦妥婚姻登記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5. 說明書 ( 詳盡說明為何在大陸地區生產 ) 6. 委託書 ( 父或母代為送件免附 ) 7. 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地址 ( 自取者免附 ) 8. 新臺幣 600 元 1. 定居申請書 ( 身分代碼 AF381), 照片 1 張 ( 同身分證規格 ) 2. 在臺出生證明正本 ( 與外國護照之出生日期 出生地一致 ) 3. 外國護照及外僑居留證正本及影本 ( 如無, 加附說明 ) 4. 母親在臺辦妥結婚登記戶籍謄本 5. 中文姓名限 6 字內 6. 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 7. 新臺幣 600 元 7 個工作天定居證正本寄服務站註銷外僑身分後定居證自取, 持憑至戶政事務所設籍, 公文 10
副本郵寄申 請人及戶政 事務所 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回復臺灣人民身分 1. 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申請書及定居申請書, 照片 2 張 ( 同身分證規格 ) 2. 經驗證之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大陸地區護照之證明文件 3. 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證明文件 4. 入出境許可證 ( 人未入境者免附 ) 5. 委託書 ( 可郵寄申請 ) 6. 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地址 ( 自取者免附 ) 7. 新臺幣 700 元 ( 申請人未在臺者新臺幣 1,000 元 ) 7 個工作天 11
大陸地區人民 辦理項目 應備文件 處理時限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停留 1. 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 照片 1 張 ( 同身分證規格 ),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 ( 未滿 16 歲, 尚未領居民身分證者附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 ) 2. 保證人親自簽名保證書 保證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3. 被探人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 被探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應附入出境許可證正本及影本 4. 經海基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公證書正 影本 ( 曾提出親屬關係證明者於申請書上填載曾經來臺, 並簽名經服務站查得該資料者得免付 ) 5. 申請事由為探病者, 應附衛生署評鑑合格醫院開具 3 個月內被探人診斷書或重大傷病卡 6. 申請事由為探親, 如為前婚姻未成年親生子女者, 另附經海基會驗證前婚姻之離婚公證書或前婚姻配偶之死亡公證書 記載父母姓名之出生公證書 ; 如為非婚生子女, 另附經海基會驗證生母受孕期間無婚姻關係公證書 記載生母姓名之出生公證書並附親屬血緣關係鑑定具結書 7. 非被探人代為申請者, 應附被探人委託書 8. 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地址 ( 自取者免附 ) 9. 新臺幣 600 元 短期停留 ( 探親 探病 ) 轉換為延期照料 1. 延期申請書, 照片 1 張 ( 同身分證規格 ) 2. 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3. 戶口名簿或 2 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 含遷出人口 ) 4. 在臺無子女具結書 5.3 個月內診斷書或重大傷病卡 6. 有效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或護照, 其效期不足者, 僅得延期至該證照效期屆滿前 1 個月 7. 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地址 ( 自取者免附 ) 8. 新臺幣 300 元 大陸配偶來臺團聚 1. 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 大陸配偶照片 1 張 ( 同身分證規格 ), 大陸配偶居民身分證影本 2. 經海基會驗證之結婚公證書 3. 臺灣配偶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 影本 ( 再次申請來臺附載有結婚登記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 影本 ) 4. 保證人親自簽名保證書 保證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5. 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 6. 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地址 ( 自取者免附 ) 7. 新臺幣 600 元 大陸配偶經許可團聚入境並已辦妥結婚登記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本人須親至本署各服務站申請 1.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及定居申請書, 大陸配偶照片 1 張 ( 同身分證規格 ), 大陸配偶居民身分證影本 2. 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3. 尚餘 1 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或護照正本及影本 ( 證照經收繳者, 應附保管收據 ) 4. 臺灣配偶設有戶籍並載有結婚登記之證明文件 5.3 個月內開具之最近 5 年刑事紀錄證明 ( 由出境國或大陸地區公證處開具, 須經我駐外館處或海基會驗證 ) 6.3 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請依行政院衛生署訂定之外籍人士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 ( 乙表 ) 辦理 7. 保證人親自簽名保證書 保證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保證人須為臺灣配偶或申請人在臺 2 親等內親屬 8. 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在臺依親居留資料表 9. 在臺合法停留期間提出申請 10. 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地址 ( 自取者免附 ) 11. 新臺幣 1600 元 12 ( 不含面談或函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 ( 不含面談或函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 ( 不含面談或函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
依親居留證延期 1. 延期申請書 2. 臺灣地區依親居留入出境許可證 3. 依親對象婚姻存續或離婚後取得其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 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證明 ( 如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 謄本正 影本或法院判決書 ) 4. 尚餘 1 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或護照正本及影 本 ( 證照經收繳者, 應附保管收據 ) 5. 延期費新臺幣 300 元 半個工作天 ( 不含面談或函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 13
依親居留入出境許可證加簽 1. 加簽申請書 2. 臺灣地區依親居留入出境許可證 3. 依親對象婚姻存續或離婚後取得其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 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證明 ( 如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 謄本正 影本或法院判決書 ) 4. 逐次加簽費新臺幣 600 元 大陸配偶經許可在 1.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及定居申請書, 大陸配偶照片 1 張 ( 同臺依親居留滿 4 年, 身分證規格 ), 大陸配偶居民身分證影本 且每年在臺居住逾 2. 有效之臺灣地區依親居留出入境許可證 183 日者申請在臺 3. 尚餘 1 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或護照正本及影灣地區長期居留 本人須親至本署本 ( 證照經收繳者, 應附保管收據 ) 各服務站申請 4. 保證人親自簽名保證書 保證人國民身分證正 影本 保證人須為臺灣 配偶或申請人在臺 2 親等內親屬 5. 與臺灣配偶婚姻存續之證明文件或離婚後取得其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 籍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證明 ( 如國民身分證或戶 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 影本或法院判決書 ) 6.3 個月內開具之最近 5 年刑事紀錄證明, 每次出境未逾 3 個月者免附 ( 由出境國或大陸地區公證處開具, 須經我駐外館處或海基會驗證 ) 半個工作天 ( 不含面談或函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 專案長期居留 長期居留證延期 7.3 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請依行政院衛生署訂定之外籍人士健康 證明應檢查項目表 ( 乙表 ) 辦理 每次出境未逾 3 個月者免附 8. 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地址 ( 自取者免附 ) 9. 新臺幣 2,600 元 1.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及定居申請書, 照片 1 張 ( 同身分證規格 ) 2. 大陸地區證照影本 居民身分證影本或足資證明居民身分之文件影本 3. 保證人親自簽名保證書 保證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4.3 個月內開具之最近 5 年刑事紀錄證明書 ( 於核配數額時繳附, 須經海 基會完成驗證 ; 未成年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免附 ) 5. 3 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請依行政院衛生署訂定之外籍人士健康 證明應檢查項目表 ( 乙表 ) 辦理 6. 符合申請長期居留條件之證明 7. 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地址 ( 自取者免附 ) 8. 新臺幣 2,600 元 1. 延期申請書 2. 臺灣地區長期居留入出境許可證 3. 臺灣配偶婚姻存續或離婚後取得其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 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證明 ( 如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 謄本正 影本或法院判決書 )( 專案許可長期居留者, 檢附主管機關 加註同意延期意見證明 ) 4. 尚餘 1 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或護照正本及影 本 ( 證照經收繳者, 應附保管收據 ) ( 不含面談或函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 有數額限 制者, 需 增加等待 配額時間 半個工作天 ( 不含面談或函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 14
5. 延期費新臺幣 300 元 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連續 2 年, 且每年 在臺居留逾 183 日, 品行端正無犯罪紀 錄 提出喪失原籍證明 符合國家利益者, 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定居者本人須親至本署各服務站申請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依本條例第 16 笫 2 項規定 1.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及定居申請書, 大陸配偶照片 1 張 ( 同身分證規格 ) 大陸配偶居民身分證影本 2. 臺灣配偶婚姻存續或離婚後取得其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 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證明 ( 如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 謄本正 影本或法院判決書 ) 3. 有效之臺灣地區長期居留入出境許可證 4. 保證人親自簽名保證書 保證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保證人須為依 親對象或申請人在臺 2 親等內親屬 5. 有效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或護照正本及影本 ( 證照經收繳 者, 應附保管收據 ) 6.3 個月內最近 5 年刑事紀錄證明 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期間, 每次出境 未逾 3 個月者免附 ( 由出境國或大陸地區開具, 並經駐外單位或海基 會驗證 ) 7.3 個月內臺灣開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期間, 每 次出境未逾 3 個月者免附 8. 經海基會驗證喪失大陸戶籍證明公證書 如一時無法補具, 得填寫喪 失原戶籍證明具結書, 俟定居後 3 個月內再補具 9. 經海基會驗證記載出生地 父母姓名及出生年月日之出生公證書 10. 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地址 11. 新臺幣 600 元 1.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及定居申請書, 照片 1 張 ( 同身分證規格 ),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 2. 經海基會驗證出生公證書 3. 大陸地區證照影本 居民身分證影本或足資證明居民身分之文件影本 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 4. 保證人親自簽名保證書 保證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保證人須為依 親對象或申請人在臺 2 親等內親屬 5. 大陸地區證照 證照經收繳者, 繳附保管收據 6.3 個月內最近 5 年刑事紀錄證明 由出境國或大陸地區公證處開具, 須經我駐外館處或海基會驗證 申請人在 20 歲以下者, 免附 ( 不含面談或函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 需配合內 政部審查 會審查進 度 函復申請 人帶長期 居留證及 大陸通行 證至服務 站換領定 居證, 公 文副本郵 寄申請人 及戶政事 務所 7. 3 個月內臺灣開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 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期間, 制者, 需 每次出境未逾 3 個月者免附 6 歲以下兒童檢附完整預防接種證明 ( 於 核配數額時繳附 )( 人在大陸或海外地區者, 以具結書替代, 俟入境 後換發正本 ) 8. 經海基會驗證喪失大陸戶籍證明公證書 如一時無法補具, 得填寫喪 失原戶籍證明具結書代替 ( 於核配數額或入境後換發定居證正本時繳 附 ) ( 不含面談或函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 需配合內 政部審查 會審查進 度 有數額限 增加等待 配額時間 15
專業 ( 商務 ) 人士來臺從事專業 ( 商務 ) 活動 9. 符合定居條件證明 10.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1. 非申請人 依親對象或在臺 2 親等內親屬代為申請者, 應附委託書及 說明書 12. 在臺合法停留期間提出申請者, 加附臺灣地區入出許可證 13. 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 14. 新臺幣 600 元 ( 人在臺灣 ) 或 900 元 ( 人在大陸 ) 1. 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 照片 1 張 ( 同身分證規格 ) 2.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 ( 大陸 ) 港澳居民證影本( 港澳 ) 或中共 護照影本 ( 海外 )1 份 ( 未滿 16 歲, 尚未領居民身分證者, 附常住人 口登記表影本 ) 3. 保證人親自簽名及蓋邀請單位印信保證書 商務活動應蓋公司印信及 負責人章戳 4. 活動計畫及行程表 ( 文件上加蓋公司邀請單位及負責人章 ) 5. 邀請函 6. 專業 : 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影本 但人民團體應附立案或 登記滿 1 年證明影本, 並附最近 1 年會務 ( 含預算 決算報告 ) 經主管 機關備查文件及相關專業活動紀要 7. 商務 : (1) 邀請單位最近之公司設立 ( 變更 ) 登記表或外國公司認許 ( 認許事 項變更 ) 表或外國公司指派代表人報備 ( 報備事項變更 ) 表影本 (2) 邀請單位前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採購實績證明文件 影本 但請單位為新設企業或金融服務業在臺辦事處者, 得 免付 (3) 從事驗貨 售後服務 技術指導等履約活動者, 應檢具該契約書影本 7 個工作天 ( 不含等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聯審會審查時間 ) 專業 ( 商務 ) 人士逐次證加簽 專業人士延期 8. 團體名冊 9. 相關專業造詣證明文件或在職證明 10. 新臺幣 600 元 1. 加簽申請書 2. 原邀請單位同意函及行程表 ( 需蓋原邀請單位及負責人章戳 ) 3. 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4. 逐次加簽費新臺幣 600 元 1. 延期申請書 2. 原邀請單位同意函 延期計畫書及行程表 ( 需蓋原邀請單位及負責 人章戳 ) 3. 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4. 延期新臺幣 300 元 2 個工作天 ( 不含函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證之時間 ) 2 個工作天 ( 不含函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證之時間 )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