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江苏省 人民政府等共建 第四条学校在南京市 常州市设有西康路校区 江宁校区和常 州校区 学校住所地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西康路 1 号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 经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设立和调整校区 及住所地 学校网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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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方针, 以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 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五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委员会 ( 以下简称学校党委 )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坚持党委领导 校长负责 教授治学 民主管理, 坚持依法治校, 尊重学术自由, 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条学校实行以校 院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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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教师授课使用普通话, 以国家通用语 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第六条 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实施素质教育, 把 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文化理念 第七条 学校坚持教育改革, 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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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章程 序言 河海大学, 源于 1915 年由近代著名教育家 实业家张謇创办的河海工程专门学校, 是中国第一所培养水利人才的高等学府 1924 年与东南大学工科合并成立河海工科大学,1927 年并入第四中山大学 (1928 年更名为中央大学,1949 年更名为南京大学 ) 1952 年, 南京大学水利系与交通大学 同济大学 浙江大学等高校的水利系科以及华东水利专科学校组建华东水利学院 1985 年确定校名为河海大学 1996 年被确定为国家 211 工程 重点建设的高校,2000 年由水利部划转教育部管理,2008 年经教育部批准实施 优势学科创新平台 建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学校依法治校 科学发展,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高等学校章程制 定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登记名称为河海大学, 简称河海 英文译名为 Hohai University, 英文缩写为 HHU 第三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由国务院教育 行政部门主管

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江苏省 人民政府等共建 第四条学校在南京市 常州市设有西康路校区 江宁校区和常 州校区 学校住所地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西康路 1 号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 经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设立和调整校区 及住所地 学校网址是 http://www.hhu.edu.cn 第五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依法享 有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学校以为国家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为己任, 以探索真 理 服务国家 造福人类 引领科学技术进步为使命, 以 水利特色 世界一流 为愿景 第七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 着力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 实践能力,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学校以 艰苦朴素 实事求是 严格要求 勇于探索 为校训, 弘扬 献身 求实 负责 的水利精神 第九条学校以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 文化传承与创 新为基本职能, 为国家 社会 行业和地方发展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撑 第十条学校围绕人才培养根本任务,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努力 促进人才全面发展, 致力于造就具有国际视野 崇尚科学精神 追求 卓越 敢于创新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 第十一条学校鼓励自由探索和协同创新, 为知识创新 科技发 展和行业进步提供重要支撑, 面向科技前沿领域和国家 地区的战略 需求, 密切与行业发展结合, 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第十二条学校坚持开放办学, 积极服务社会, 提倡产学研结合,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为经济建设 政治建设 文化建设 社会建设和 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十三条学校崇尚科学精神, 倡导严谨学风, 继承 普下利物沐群生, 天下有溺犹己溺 的崇高品格, 弘扬河润万物的献身精神, 博大海纳百川的宽阔胸怀, 以治水智慧和科学追求丰富和发展人类文明与文化 第二章功能与权利

第十四条学校秉承 注重学生道德思想, 以养成高尚之人格 ; 注重学生身体之健康, 以养成勤勉耐劳之习惯 ; 教授河海工程必需之学理技术, 注重自学辅导 实地练习, 以养成切实应用之知识 的教学传统, 发扬 基础宽 重实践 学风正 品德优 的育人传统, 坚持 致高 致用 致远 的教育理念 第十五条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 主要开展本科生教育和研究 生教育, 适当开展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第十六条学校的学科设置以工学为主, 涵盖自然科学 社会科 学 人文艺术等领域, 以水利学科为特色学科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 社会发展和办学实际, 统筹规划学科布局, 调整学科门类, 促进学科协调发展, 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不同培养层次 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的要求, 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按照公平 公正 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 依法自主选拔人才, 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实行学分制 第十九条学校实施国际化战略, 推进国际合作和交流, 促进人 才培养 科学研究的国际化, 积极发展外国留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教 育

第二十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 授予学士 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学校依法向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者著名的社会活 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 可向著名专家学者授予名誉教授称号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定期公布教学质 量报告, 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督与评估 第三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二十三条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学校, 核准学校章程, 决定学校的分立 合并 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 ;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学校领导人 ; 监督学校办学行为, 指导学校发展规划 ; 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 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自 主管理 ; 提供办学资金, 保障办学经费来源 ; 维护学校利益, 促进学 校持续健康发展 ; 履行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内部事务, 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 的非法干涉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

( 一 ) 根据社会需求 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 制定招 生方案, 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 ( 二 ) 设置和调整学科 专业 ; 活动 ; ( 三 ) 根据教学需要, 制定教学计划 选编教材 组织实施教学 ( 四 ) 开展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 ( 五 ) 开展与高等学校 研究机构 企业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 流与合作 ; ( 六 ) 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 统一 效能的原则, 确定教学 科 学研究 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 ( 七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 调整薪酬分配 ; 财产 ; ( 八 ) 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 国家财政性资助 受捐赠 ( 九 ) 国家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二十六条学校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办学行为 进行的监督 管理和指导, 并接受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的 学科 专业和办学水平 质量进行的评估

第四章学校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二十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河海大学委员会 ( 以下简称学 校党委 )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八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 根据法律和党内法规 规定, 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立德树人, 依法治校, 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 二 ) 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 科研 行政管理 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 三 )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 教育 培养 考核和监督,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 四 )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 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 才政策, 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 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统筹推进学校 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 五 )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 管理权 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 六 ) 加强大学文化建设, 发挥文化育人作用, 培育良好校风学 风教风 ( 七 ) 加强对学校院 ( 系 ) 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 做好发展党员 和党员教育 管理 服务工作, 发展党内基层民主, 充分发挥基层党 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 八 ) 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 九 ) 领导学校工会 共青团 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 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 十 )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 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其职责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党委书记或者受委托的其他常委主持, 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责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和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 第三十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 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决策要经过师生参与 风险评估 专家论证和合法性审查程序, 按照集体领导 民主集中 个别酝酿 会议决定的原则, 经由委员会集体讨论, 做出决定 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 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一条中国共产党河海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执纪机构, 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 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等职责 第三十二条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 科 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 基本管理制度 重要行政 规章制度 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 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 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 年度工作计划

( 二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 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 推荐副校长人选, 任免内部组织 机构的负责人 ( 三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 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 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 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 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 四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 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 五 )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 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提高 人才培养质量, 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把学校办出特色 争创一流 ( 六 )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 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 处分, 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 七 )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 八 )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 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 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 接受社会捐赠 ( 九 ) 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 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 作, 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生代表大会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

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 民主党派 基层组织 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 十 )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由校长或者受委托的其他校领导召集和主持, 处理学校教学 科研 学科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的重要事项 校务会议由校长 副校长 总会计师 校长助理组成 校长根据需要可指定其他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或者相关人员列席校务工作会议 学校党委书记 副书记 纪委书记视情况参加 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校长专题办公会 校长专题办公会由 校长或者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 相关校领导和相关人员参加, 研究 落实具体工作 校务会议和校长专题办公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 审议 评定和咨询的最高学 术机构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审议学科 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以及科学研究 对 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 ( 二 ) 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 ( 三 ) 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交叉学科 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 的建设方案 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 ( 四 ) 审定教学科研成果 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 ( 五 ) 审订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 ( 六 ) 制订学术评价 争议处理规则以及学术道德规范 ; 章程 ; ( 七 ) 制订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审定学术分委员会 ( 八 ) 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 审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组成, 由召集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相关专门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参加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 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学校根据学科 专业构成情况, 合理确定委员 名额, 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

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 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 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 学校根据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 术委员会按章程履行职责 学术委员会按照学科建设 教师聘任 教学指导 科学研究 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 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 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作出授予博士 硕士 学士学位的决定 ; ( 二 ) 选聘研究生指导教师 ; ( 三 ) 审核研究生培养方案 ; ( 四 ) 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

( 五 ) 裁决学位授予争议事项 ; ( 六 ) 决定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者主席委托的副 主席召集和主持, 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聘 学校制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细则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工作细则 履行职责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科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 基本形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 定 等规定履行职责 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 提出修改意见 和建议 ;

( 二 )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 教职工队伍建设 教育教学改革 校 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提出意见和建 议 ; ( 三 )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 财务工作 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 项工作报告, 提出意见和建议 ; ( 四 )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 校内 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 考核 奖惩办法 ; 告 ; ( 五 ) 审议学校上一届 ( 次 )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 ( 六 )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 ( 七 )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监督学校章程 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 ( 八 ) 讨论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 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 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 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 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 举产生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会议由执行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 的副主任主持 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 研究生代表大会等依法保 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实现学生自我服务 自我 管理 自我教育 学校为学生代表大会 研究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 费保障, 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认真听取其建议, 并对其提案积极回应 学生会 研究生会领导机构分别由学生代表大会 研究生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 负责学生会 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学校工会 共青团 学生会 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 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 益 第三十九条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依据宪法和各自章程开展活 动,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条学校设置党政职能机构 教学科研机构 公共服务机 构和其他机构 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学校根据需要在校区设立派出机构, 授权其就校区事务进行协调 管理和服务 学校图书馆 档案馆 信息中心 校史馆等公共服务机构, 为教 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 保障教育教学 科学研究 行政管理 文化交 流等各项活动的开展 第四十一条学校举办或者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依 照法律及各自章程运营管理,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学校根据需要, 可以与社会各界协议联合设立组织 机构, 开展合作办学 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 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四十三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学校遵循公正 公平 便民的原则, 依法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章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四条学校设立学院 学院是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 学科建设 社会服务 文化传承与 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保障和支持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 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 以党政联席会议 学术分 委员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内部治理的基本架构

第四十五条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 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 使管理权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 实施 ; ( 一 )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拟定学院发展规划, 并组织 ( 二 ) 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 师资队伍建设 课程建设及教育 教学活动 ; ( 三 ) 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 ( 四 ) 提出学院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 ( 五 ) 拟定内部工作规则, 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提出学院人 员的聘任和管理意见 ; ( 六 ) 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 ( 七 ) 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 ( 八 ) 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院长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工大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学院党组织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 ; 支 持本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 作 ; 履行学校党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事项 第四十七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重要工作和重要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 党委 ( 党总支 ) 书记 副院长 副书 记等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或者受委 托的其他学院领导主持, 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 会 学术分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各学院设立的基层学术委员 学术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审议学院学科建设工作中的规划 建设 资源配置等事项 ; ( 二 ) 审议学院专业设置 专业建设方案 ; ( 三 ) 审议学院内部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实验室的建设方案 ;

( 四 ) 审订学院教师职务聘任 引进人才 教师选聘的学术标准 与办法 ; ( 五 ) 承担校学术委员会以及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 审定的其 他学术事务 学术分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分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 召集和主持, 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学术分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分 委员会全体委员组成 学术分委员会按 河海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组建, 定期向学术 委员会报告工作, 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分委员会应制订章程, 提交学术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学术分 委员会按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 督的基本形式, 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校工会相关业务指导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听取学院领导的工作报告, 讨论 审议学院的发展规划 年度工作计划 改革方案 学科建设 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

( 二 ) 讨论通过学院的教职工聘任 奖惩规定 分配改革办法以 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 ( 三 ) 听取和审议学院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 ( 四 ) 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 ( 五 ) 听取 审议学院其他重要事项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教职工人数低于 50 人的学院可直接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 第五十条独立建制的系 研究所 工程中心 重点实验室 研 究院等, 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 承担 相应的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 文化传承与创新等任务 第六章教职工 第五十一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 管理人员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二条学校根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学 校事业发展需要, 依法自主聘用各类人员, 对其进行定期考核, 考核 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 晋升 奖励或者处理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 开展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 社会 服务 文化传承与创新 学校管理和保障服务, 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公 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 ( 二 ) 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 ( 三 ) 在品德 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公平获得各类 奖励及荣誉称号 ; ( 四 ) 知悉学校改革 建设 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 建议和批评 ; ( 五 ) 就职务聘任 年度考核 待遇及奖惩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 出申诉 ; ( 六 ) 法律 法规 规章 学校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 育人 ; ( 一 ) 尊重和爱护学生, 为人师表, 教书育人, 管理育人, 服务 ( 二 ) 爱岗敬业, 恪尽职守, 勤勉工作, 完成岗位任务 ; ( 三 ) 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 维护学校利益 ; ( 四 ) 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

( 五 ) 法律 法规 规章 学校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 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 科学 研究 社会服务 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六条学校尊重并保障教职工在教学 研究和学习方面依 法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 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 督, 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教职工进行有计划地培养与培训, 鼓励和支 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八条学校依据国家工资福利政策, 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 相适应的教职工待遇制度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 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 学校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教职 工, 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学校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 依法设立教职工权利 救济机构 第六十一条特聘教授 兼职教授 在站博士后 访问学者 进 修教师等人员, 在学校从事教学 科研 进修活动期间, 依据法律

法规 规章 学校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 享受相应的权利, 履行相应 的义务 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十二条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管理和服务 第七章学生 第六十三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 取得入学资格 具有学 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 教育教学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 ( 二 ) 按照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和选修课程, 公平获得学习深造和 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 ( 三 ) 在思想品德 综合素质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学位证书 ; ( 四 ) 参加社会服务 勤工助学,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及 文娱体育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 ( 五 ) 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 学贷款 ;

( 六 ) 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对教学活动 校园文化 后勤服务 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 ( 七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 门提出申诉 ; ( 八 ) 对学校 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提出申诉或者依 法提起诉讼 ; 利 ( 九 ) 法律 法规 规章 章程以及学校内部制度规定的其他权 第六十五条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法律 法规 规章, 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 ( 二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 ( 三 ) 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学业 ; ( 四 ) 尊敬师长, 团结同学, 诚实守信, 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 综合素质 ; ( 五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 ( 六 )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第六十六条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 科技 艺术 文娱 体育等课外活动 学校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公益服务以及开展勤工助学 自主创业活动, 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六十七条学校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 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 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有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学生, 学校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过 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八条学生团体经学校批准成立,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 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九条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 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金 助学贷款 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七十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入学教育 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 职 业生涯规划指导以及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 第七十一条学校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 依法设立学生申诉处 理委员会, 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七十二条对于不具备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由学校或者学校 授权的职能机构另行制定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章经费来源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七十三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 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 接受社 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 鼓励和支持学院 职能机构和教职工依法面 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 获取社会支持 第七十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 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规范学校经济秩序 ; 构建财务监督体系, 严格预算管理, 防范财务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 努力节约支出, 优化资源配置,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学校依据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公开有关财务信息, 接受有关 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实行 统一领导 归口管理 分级负责 责任到人 的国有 资产管理体制, 依法自主对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合理配置资源, 提高资产使用 效益, 保证学校资产安全 完整, 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依法保护 管理和合理利用学校专利权 商标权 著作权 土地使用权 非专利技术 校名校誉 商誉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六条学校不断提高后勤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为教 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提供优质 安全 便捷的服务 第九章理事会校友会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七十七条学校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对学校办学定位 战略规划 重大决策等重要事项进行 咨询 协商 审议与监督的机构, 旨在促进学校密切社会联系 扩大 决策民主 争取社会支持 完善监督机制 理事会由学校和热心于高等教育事业 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举 办者 政府部门 共建单位 行业组织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杰 出校友和社会各界人士等组成 职责 理事会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 ( 试行 ) 及其章程履行 第七十八条学校设立校友会

曾在学校学习或者进修过的学生 学员, 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 学校名誉教授 名誉博士 客座教授 访问学者 兼职教师等均为学 校的校友 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凝聚校友力量, 拓展社会资 源, 促进学校发展 对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 学校授予荣誉 称号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当地有关部门指导与规范下, 成立具有地 域 行业 院系 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 各校友分会在校友会指导 下开展工作 校友会依其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七十九条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 教育发展基金会代表学校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 各界团体及个 人的捐赠, 依法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 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学校鼓励企事业单位 各界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学 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法律 法规 规章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章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八十条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梅花形图案徽标, 中间为 河海 篆字, 篆字上方是 邓小平同志题写的校名, 下方是学校的建校年份 1915 和英文名称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一条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 中央印有校名或者学校徽 志与学校英文大写的标准组合, 旗面采用学校标准色 第八十二条学校校歌为 大哉河海奔前程 第八十三条学校校庆日为 10 月 27 日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校务会议审议 通过 学校党委会审定 章程草案经讨论审定后, 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 由学校法定代 表人签发, 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核准后, 学校予以公开发 布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者校务工作会 议提议, 并依章程制定程序进行 第八十六条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 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应 依据本章程进行制定和修改, 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实施 第八十八条本章程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自发布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