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 ( 站 ) 駕駛人窗口作業手冊 交通部公路總局編印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 ( 站 ) 駕駛人窗口作業手冊 目錄 一 汽車駕駛人報考... 1 二 機車駕駛人報考... 3 三 申領汽車學習駕駛證... 4 四 定期換發駕照... 5 五 申請駕照遺 ( 損 ) 補( 換 ) 照... 6 六 國軍汽車駕駛人員退伍換領駕駛執照... 7 七 職業與普通輾轉換照... 9 八 持有外國政府所發之正式駕照換發本國駕照... 11 九 核發國際駕駛執照... 13 十 外國國際駕照簽證... 14 十一 核發各類型駕駛執照... 15 十二 職業駕照審驗登記... 16 十三 駕照變更登記... 18 十四 申請無肇事證明 ( 駕照審查證明書 ) 或駕駛經歷證明... 19 十五 申請日文譯本... 20
一 汽車駕駛人報考 1 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 2 1 吋照片 1 張 3 具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 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有 效之駕駛執照 僑民應檢附僑民居留證明, 外國人 大陸地區人民或臺灣地區 無戶籍之國民, 應檢附經許可停留或居留 1 年以上之證明 ( 件 ) 香港或澳門居 民應檢附 1 年以上之居留證明 ( 件 )( 均為正本 ) 4 學習駕駛證或駕駛執照 ( 晉級 ) 吊 ( 註 ) 銷駕駛執照執行單 ( 或查詢駕籍吊 ( 註 ) ( 二 ) 審核 銷歷史檔 ) 1 審核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 : (1) 登記書應填寫 1 份, 並詳細核對姓名 出生日期 住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與身分證記載應相符, 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應由公立醫院或衛生機關或公路 監理機關指定之醫院為之, 或由附設有檢查設備及檢定合格醫事人員之公路 監理機關或其指定之診所 團體為之 (2) 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0 60 64 64 之 1 65 條及 67 條之規定且無同 規則第 62 條各款之情形及符合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 辦法, 並將報考證件詳細登錄在登記書適當欄位 (3) 持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報考汽車駛執駕照, 經體檢合格 1 年內得免體格檢查 但身心障礙者仍須經鑑定小組評估適合駕駛的特製車車型 2 查驗國民身分證 (1) 詳核身分證及其各項記載應清晰完整, 報考駕照以使用正式國民身分證為 準 ( 報考職業駕照者本國人應攜帶退伍證明或免役證明, 外籍人士 僑民 應檢附經許可停留或居留 1 年以上之證明 件 ) (2) 未帶身分證者, 得繳驗戶口名簿併其他貼有本人相片之足資證明其身分之 3 查驗相片 證件 ( 如全民健保卡 護照 軍人身分證或駕駛執照等 ) 先予受理報名, 但 考驗及格發照時仍應繳驗正式的身分證後始予發照 登記書所貼及所繳相片應為本人最近 6 個月內拍攝或核對身分證 ( 居留證 ) 可 以認定為其本人無誤之 1 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黑白或彩色 照片, 並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未曾作其他用途加蓋騎縫章, 且為同式及與身分 證同一人 ( 交通部 92.9.19 交路字第 0920055450 號函 ) 4 審核駕駛經歷證件 (1) 普通小客車 : 須領有汽車學習駕駛證 3 個月以上之經歷 (2) 職業小客車 : 須領有汽車學習駕駛證 6 個月以上, 或普通小客車駕照 3 個月 之經歷 (3) 晉級考驗者, 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0 條第 1 項第 2 款 5 至 10 目規定 1
之經歷 (4) 領有普通駕駛執照滿 3 個月者, 得報考同級車類職業駕駛執照 原領有職業駕駛執照之駕駛人, 取得高一級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資格滿 3 個月者, 得換領同級車類之職業駕駛執照 (5) 吊 ( 註 ) 銷停考期間不得考領, 期滿得憑吊銷執行單或憑電腦吊註銷紀錄報考同等級駕駛執照 ( 吊銷執行單或註銷處分通知書遺失者, 如經查證無訛或向原發給單位取得證明後, 始准報考同類級車駕駛執照 ) (6) 軍中退伍駕駛人持有運輸署軍中專業駕駛人離職證明書或運輸署核發已逾換照期限之換照證明憑以報考同等級車類駕照 (7) 外籍人士 僑民應檢附經許可停留或居留 1 年以上之證明 ( 件 ), 如出入境證或居留證受理報考 持有逾期失效之外國政府正式駕照或國際駕照或無互惠國之駕照, 均得以報考同等類級普通駕駛執照 (8) 持有大陸地區所發之正式駕駛執照而未失效者, 應檢附經許可停留或居留 1 年以上之證明 ( 件 ) 如臺灣地區旅行證 居留證或定居證等相關證件, 經體格檢查及筆試合格後, 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 其有效日期為 6 年 大陸駕照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後方得報考 ( 交通部 92.9.22 交路字 0920054722 號函 ) (9) 現役軍人不得報考職業駕駛執照 (10) 應檢附經許可停留或居留 1 年以上之證明 ( 件 ) 如臺灣地區旅行證 居留證或定居證等相關證件報考普通駕照, 核發有效期限為 6 年之駕照 5 筆試得以電腦作答或口試代替, 聾啞應考人, 並得以手語代替 口試及手語之通譯人員應由公路監理機關指定之公正人士為之 (92 年 7 月 31 日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5 條 ) 6 列印考驗清冊及在駕照登記書正面其他紀錄, 加蓋 ( 印 ) 考試日期及編號並在登記書上加蓋報名及發照審核員職名章 7 報考路考: 除應查核筆試成績 ( 晉級考驗者免 ) 外, 其餘應核辦項目與筆試報考相同 考驗用車除報考普通小型車及身心障礙者報考職業小型車得以自備車應考 ( 每車每次考照須逾 7 日 ) 外, 餘由公路監理機關供應 8 身心障礙者報考, 依部頒 身心障礙者報考汽 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 之規定辦理 9 違規案件應先予結清或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64 條之規定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 始准予報考駕照 ( 三 ) 收費發件收取考驗費 450 元開具規費收據, 並在駕照登記書上或考驗紀錄表上加蓋印戳, 一併發還應考人憑以應考, 使用所站考驗車者應另收考驗車使用油費除開具收據外並在考驗紀錄表上加蓋收費印戳 ( 四 ) 列印報表, 核對收費每日列印報表將每日受理報考之數量與經收費款人員核對相符 2
二 機車駕駛人報考 1 機車駕駛執照登記書 2 1 吋相片 1 張 3 具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 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有 效之汽車駕駛執照 外國人 大陸地區人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 應檢附 經許可停留或居留 1 年以上之證明 ( 件 ) 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檢附 1 年以上之居 留證明 ( 件 )( 均為正本 ) 4 汽車駕駛執照 ( 申請免筆試者 ) ( 二 ) 審核 1 審核機車駕駛執照登記書 : 申請小型輕型 普通輕型 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考驗者, 免辦體能測驗, 大型重型機車需同時辦理體能測驗, 如原駕照經吊 ( 註 ) 重考者須同時筆試與路考, 餘與汽車報考同, 並符合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 2 查驗國民身分證及相片 : 比照汽車報考 3 審核駕駛經歷證件 (1) 已領有汽車或輕型機車駕駛執照報考普通重型機車駕照者免筆試 (2) 報考普通輕型機車 小型輕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免路考 (3) 持汽車 輕型機車駕駛執照報考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 自原考照體檢日起,1 年內免再體檢 ; 持汽車駕駛執照報考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亦同, 但身心障礙者仍須經鑑定小組評估適合駕駛的特製車車型或是否得報考大型重型機車 4 筆試得以電腦作答或口試代替, 聾啞應考人, 並得以手語代替 口試及手語之 通譯人員應由公路監理機關指定之公正人士為之 (92 年 7 月 31 日修正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第 65 條 ) 5 列印考驗清冊及在駕照登記書正面其他紀錄, 加蓋 ( 印 ) 考試日期及編號並在登 記書上加蓋報名及發照審核員職名章 6 身心障礙者報考, 依部頒 身心障礙者報考汽 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 之規 定辦理 7 違規案件應先予結清或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64 條之規定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 始准予報考駕照 ( 三 ) 收費發件 收取重型機車全項考驗費 250 元或重型機車單項 輕型機車 晉級考驗費 125 元, 開具規費收據, 並在駕駛登記書上或考驗紀錄表上加蓋印戳, 一併發還應考人憑 以應考, 使用所站考驗車者應另收考驗車使用油費, 除開具收據外並在考驗紀錄 表上加蓋收費印戳 ( 四 ) 列印報表, 核對收費 每日列印報表, 將每日受理報考之數量與經收費款人員核對相符 3
三 申領汽車學習駕駛證 1 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 須經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合格 ) 2 1 吋照片 1 張 3 具中華民國國籍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 應檢附國民身分證 軍人身分證或有效之機車駕駛執照 僑民應檢附停居留證明 ( 均為正本 ) ( 二 ) 審核 1 審核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 登記書各欄填寫應詳實, 與身分證記載應相符, 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應合格, 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0 57 64 64 之 1 65 條之規定且無同規則第 62 條各款之情形及符合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規定, 並應就其駕籍違規案件應先予結清或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64 條之規定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 始准予報考駕照 2 查驗國民身分證 (1) 詳核身分證及其各項記載應清晰完整 (2) 未帶身分證者可繳驗戶口名簿併其他貼有本人相片之足資證明其身分之證件 ( 如全民健保卡 護照 軍人身分證 駕駛執照或身分證影本等 ) 亦可受理 3 查驗相片登記書所貼及所繳相片應為本人最近 6 個月內拍攝或核對身分證 ( 居留證 ) 可以認定為其本人無誤之 1 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黑白或彩色照片, 並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未曾作其他用途加蓋騎縫章, 且為同式及與身分證同一人 ( 交通部 92.9.19. 交路字 0920055450 號函 ) 4 建檔及印照 (1) 審核合格者經建檔後, 列印學習證及規費收據 (2) 在駕照登記書登載學習駕駛證印製號碼及發照日期 (3) 學習駕駛證貼相片及蓋鋼印 ( 三 ) 收費發照收取新台幣 100 元學習駕駛證規費, 開具規費收據, 將學習駕駛證及應備證件一併發還當事人 ( 四 ) 列印報表, 核對收費每日列印 核發學習駕駛證明細表 並將每日核發之數量與經收費款人員核對相符 4
四 定期換發駕照 1 國民身分證 軍人身分證 僑民居留證明或其他有效之汽車駕駛執正影本均可; 未帶身分證者可繳驗戶口名簿併其他貼有本人相片之足資證明其身分之證件 ( 如全民健保卡 護照 軍人身分證 駕駛執照等 ) 亦可受理 2 原領之駕駛執照 3 本人最近 6 個月內拍攝或核對身分證 ( 居留證 ) 可以認定為其本人無誤之 1 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黑白或彩色照片 1 張, 並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 註 : 辦理職業汽車駕駛執照換照如屆審驗日期, 應先審驗合格後換照 ; 另舊式一本式駕照換新需另檢附合格體檢駕照登記書 1 份 -- 臺灣省政府交通處 75.10.18 交一字第 47748 號函 ) 4 僑民或外籍人士須備明確記載居住處所僑民( 停 ) 居留證明之證明文件 5 外僑及大陸人士依道安規則第 60 條規定考領期滿換照者, 欲申請換照者, 取得經許可停留或居留 1 年以上之證明 ( 件 ) 者, 始得申請換發有效期限 6 年之新照 ( 二 ) 審核 1 查驗國民身分證及相片 (1) 詳核身分證及其各項記載應清晰完整 (2) 大陸人士持大陸地區駕照, 經筆試合格者所換之我國駕照, 其再次入境時, 如我國駕照已逾期, 欲申請換照者, 取得經許可停留或居留 1 年以上之證明 ( 件 ) 者, 始得申請換發有效期限 6 年之新照 2 建檔及印照 (1) 查核駕照各項資料應與電腦主檔紀錄相符, 如有違規應先結清, 吊扣期間不得受理, 吊 ( 註 ) 銷停考期滿須重新考領 (2) 駕駛人資料變更者可同時辦理異動登記 (3) 持身分證影本及駕照影本辦理經查證屬實者, 亦可受理, 惟換照代碼以通信換照代碼登錄 (4) 列印駕照及規費收據 (5) 駕照貼相片 護貝及蓋鋼印 ( 三 ) 收費發件收取駕照費 200 元開具規費收據, 將新照及繳驗之證件一併發還, 舊照核帳後銷毀 ( 四 ) 列印報表, 核對收費每日列印發照清單, 核對發照數量與經收費款相符 5
五 申請駕照遺 ( 損 ) 補 ( 換 ) 照 1 國民身分證 僑民居留證明; 本人親辦者得以其他有效駕照或有效之我國護照並繳驗戶口名簿替代 2 損毀之汽 機車駕駛執照( 遺失者免附 ) 3 1 吋照片 2 張 ( 二 ) 審核 1 查驗國民身分證 (1) 詳核身分證及其各項記載應清晰完整 (2) 僑民或外籍人士須備明確記載居住處所僑民 ( 停 ) 居留證明之證明文件 2 查驗相片登記書所貼及所繳相片應為本人最近 6 個月內拍攝或核對身分證 ( 居留證 ) 可以認定為其本人無誤之 1 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黑白或彩色照片, 並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未曾作其他用途加蓋騎縫章, 且為同式及與身分證同一人 ( 交通部 92.9.19. 交路字 0920055450 號函 ) 3 審核異動登記書 (1) 經審核證件齊全, 符合有關規定者, 即在登記書加蓋審核章, 並在相片上加蓋騎縫章, 對於職業駕駛人申請補 ( 換 ) 照應注意其審驗日期, 如屆審驗期應先辦妥審驗後再行換 ( 補 ) 駕照, 次日列印發照清單核帳 (2) 新考領 6 個月內申辦補照者, 應調閱駕照登記書核對, 外所 ( 站 ) 應傳真受理或上網查證駕駛執照登記書 4 建檔及印照 (1) 查核駕照各項資料應與電腦主檔紀錄相符, 如有違規應先結清, 吊扣期間不得受理, 吊 ( 註 ) 銷停考期滿須重新考領 (2) 駕駛人資料變更者可同時辦理異動登記 (3) 凡係原駕照污 ( 破 ) 損申請換發者, 應將原駕照收繳之, 並詳為查驗應確屬原發之駕照 (4) 列印駕照及規費收據 (5) 駕照貼相片 護貝及蓋鋼印 ( 三 ) 收費發件收取駕照費新台幣 200 元, 開具規費收據, 將新照及繳驗之證件一併發還, 舊照核帳後銷毀 ( 四 ) 列印報表, 核對收費每日列印發照清單, 核對發照數量與經收費款相符 6
六 國軍汽車駕駛人員退伍換領駕駛執照 1 國民身分證 2 國軍汽車駕駛人員退役換照證明並須於退役日起 1 年內辦理 3 1 吋照片 1 張 4 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或職業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 須體檢合格, 有效期間 1 年 ) ( 二 ) 審核 1 查驗國民身分證 (1) 詳核身分證及其各項記載應清晰完整 (2) 繳驗戶口名簿併其他貼有本人相片之足資證明其身分之證件 ( 如全民健保卡 護照 駕駛執照等 ) 亦可受理 (3) 已領有民照者, 其駕照應收繳 2 查驗相片登記書所貼及所繳相片是否為本人最近 6 個月內拍攝或核對身分證 ( 居留證 ) 可以認定為其本人無誤之 1 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黑白或彩色照片, 並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未曾作其他用途加蓋騎縫章, 且為同式及與身分證同一人 ( 交通部 92.9.19. 交路字 0920055450 號函 ) 3 審核退伍換照證明審核退伍換照證明在有效期限內 ( 退役後 1 年內 ), 且各項記載與身分證相符, 並黏貼於駕照登記書背面 ( 已領有較低級之民照須繳回 ) 4 審核駕照登記書 (1) 經審核證件齊全, 符合有關規定者, 即在登記書 筆試 路考 欄加蓋 照章免考 並將換照證明書字號 軍照車種 發照日期等詳細登錄在登記書上, 加蓋經辦人審核章, 以利查考 原持有職小駕照, 服役期滿軍中發給普大貨車以上各型駕照換照證明者, 得逕行申請換發同車種職業駕照 (2) 軍中駕駛年資經核算後得併計民照駕駛經歷 ( 交通部 84.8.16. 交路 84 字第 05114-1 號 ) 5 建檔及印照 (1) 如已領有民照, 須查核駕照各項資料應與電腦主檔記錄相符, 如有違規應先結清 民照若經吊 ( 註 ) 銷處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7 條規定, 於民用駕駛執照吊 ( 註 ) 銷期限屆滿後, 自得依限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或職業駕駛執照 ( 依據交通部 96.10.4. 交路字第 0960009282 號函 ) (2) 駕駛人資料變更者可同時辦理異動登記 (3) 列印駕照及規費收據 (4) 駕照貼相片 護貝及蓋鋼印 ( 三 ) 收費發件收取駕照費 200 元開具規費收據, 將新照及繳驗之證件一併發還, 舊照核帳後 7
銷毀 ( 四 ) 列印報表, 核對收費 每日列印發照清單, 核對發照數量與經收費款相符 8
七 職業與普通輾轉換照 1 國民身分證或有效之機車駕駛執照 2 原領之職業汽車駕駛執照 3 1 吋相片 3 張 4 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乙份 5 職業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乙份( 普通換職業須經體檢合格 ) 6 職業汽車駕駛執照逾審註銷換領普通汽車駕駛執照, 免辦理體檢 7 職業汽車駕駛執照已超過審驗日期尚未逾 1 年者, 不需檢附體檢表, 於繳納違規罰鍰後換領普通駕照 (96.04.17 路監牌字第 0960016715 號函 ) 8 職業汽車駕駛執照逾審註銷或換領普通汽車駕駛執照, 如駕駛執照遺失, 應檢附身分證正本並同時辦理補照及換領普通汽車駕駛執照 9 職業駕照審驗逾期 1 年以上, 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6 條之規定註銷駕照後換發普通駕駛執照, 並可再報考同等級職業駕駛執照 ( 二 ) 審核 1 查驗國民身分證 (1) 詳核身分證及其各項記載應清晰完整 (2) 繳驗戶口名簿及其他貼有本人相片之足資證明其身分之證件 ( 如全民健保卡 護照 軍人身分證或駕駛執照等 ) 亦可受理 2 查驗相片登記書所貼及所繳相片應為本人最近 6 個月內拍攝或核對身分證 ( 居留證 ) 可以認定為其本人無誤之 1 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黑白或彩色照片, 並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未曾作其他用途加蓋騎縫章, 且為同式及與身分證同一人 ( 交通部 92.9.19. 交路字 0920055450 號函 ) 3 審核汽車駕照登記書 (1) 職業換普通於應審日前可免辦審驗即予換照, 超過指定審驗日期尚未逾 1 年者, 若無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4 條規定之延審理由, 罰鍰 300 元免辦補審驗, 於繳納違規罰款後可換領普通駕照 (96.04.17 路監牌字 0960016715 號函 ) (2) 申請換回職業駕照必須體檢合格 (3) 經審核證件齊全, 符合有關規定者, 即在登記書 筆試 路考 欄加蓋 照章免考 並將原駕照管轄編號 發照日期 經歷等詳細登錄在登記書上, 加蓋經辦人審核章, 以利查考 4 建檔及印照 (1) 須查核駕照各項資料應與電腦主檔紀錄相符, 如有違規應先結清, 吊扣期間不得受理, 吊 ( 註 ) 銷停考期滿須重新考領 (2) 駕駛人資料變更者可同時辦理異動登記 (3) 列印駕照及規費收據 9
(4) 駕照貼相片 護貝及蓋鋼印 ( 三 ) 收費發件收取駕照費 200 元開具規費收據, 將新照及繳驗之證件一併發還, 舊照核帳後銷毀 ( 四 ) 列印報表, 核對收費每日列印發照清單, 核對發照數量與經收費款相符 10
八 持有外國政府所發之正式駕照換發本國駕照 1 國民身分證或 1 年以上 ( 停 ) 居留證明 2 有效之互惠國( 或地區 ) 之正式汽車駕駛執照, 但領有我國國民身分證者則不受該駕照是否為互惠國 ( 或地區 ) 駕照之限制 3 護照( 應查驗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核對領照時間是否相符 ) 4 1 吋照片 1 張 5 普通汽( 機 ) 車駕駛執照登記書 1 份 ( 體格檢查合格, 有效期間 1 年 ), 並於入境之日起 1 年內辦理 ( 註 : 入境後 1 年內辦理係依國際慣例 ) 6 大陸地區所發駕駛證, 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7 其他國家或地區所發之正式駕駛執照, 應經我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 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或經外國駐華使領館 經外國政府或地區授權並經我國外交部同意辦理文件證明業務之外國駐華機構驗證 8 前款之駕駛執照為英文以外之外文者, 應附中文譯本並經驗證 ( 二 ) 審核 1 查驗國民身分證 護照或居留證 (1) 詳核身分證及其各項記載應清晰完整 (2) 外籍人士核對其居留證或明確記載居住處所之證明文件如出入境證及護照, 本國人士核對身分證及護照 2 查驗相片登記書所貼及所繳相片應為本人最近 6 個月內拍攝或核對身分證 ( 居留證 ) 可以認定為其本人無誤之 1 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黑白或彩色照片, 並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未曾作其他用途加蓋騎縫章, 且為同式及與身分證同一人 ( 交通部 92.9.19 交路字 0920055450 號函 ) 3 審核汽車駕照登記書 (1) 同申領學習駕駛證之體檢項目 (2) 查驗外國政府所發之正式駕照及其中文譯本 : 審核其持有之外國政府之正式駕照與影本記載之姓名年籍等是否與身分證 ( 或護照 ) 及登記書本人相符, 其駕照是否仍在有效期內, 如已逾期或外籍人士非互惠國之駕照應不予受理 (3) 查驗出國護照 : 查證領取外國駕照時間, 地點等是否相符 ( 即考領時間及地點應在當地國家居留期間 ) (4) 經審核證件齊全, 符合有關規定者, 即在登記書 筆試 路考 欄加蓋 照章免考 並將原駕照號碼 發照日期 經歷等詳細登錄在登記書上, 加蓋經辦人審核章, 以利查考 (5) 如有違規應先結清始得辦理 如原領有我國駕照因案經吊註銷處分後, 不得再憑外國駕照換領我國駕照 ; 惟吊註銷期滿後考領之外國駕照可換領 (97.01.11 路監牌字第 0970000476 號函 ) ( 三 ) 收費發件 11
收取駕照費 200 元開具規費收據, 將新照及繳驗之證件一併發還 ( 四 ) 列印報表, 核對收費 每日列印發照清單, 核對發照數量與經收費款相符 12
九 核發國際駕駛執照 1 國民身分證 軍人身分證 僑民居留證明( 正本 ) 2 原領之汽車駕駛執照正本 3 護照(正 影本)或由民眾自行提供與護照相同之英文姓名及出生地 4 2 吋相片 2 張 ( 二 ) 審核申請書 1 查驗國民身分證 (1) 本國人士憑身分證 查驗各項記載與原駕照應相符 ( 本人親自辦理者可憑駕照辦理, 免查驗身分證 ) (2) 外籍人士 僑民應核對其居留證或明確記載居住處所之證明文件 2 查驗相片登記書所貼及所繳相片應為本人最近 6 個月內拍攝或核對身分證 ( 居留證 ) 可以認定為其本人無誤之 2 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黑白或彩色照片, 並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未曾作其他用途加蓋騎縫章, 且為同式及與身分證同一人 ( 交通部 92.9.19 交路字 0920055450 號函 ) 3 審核駕照異動登記書異動登記書各欄記載應與身分證及原駕駛執照紀錄相符 如未攜帶護照得由民眾自行提供與護照相同之英文姓名及出生地, 經審核無誤應蓋審核員章 4 查驗原駕駛執照凡持有本國有效之汽車駕駛執照 ( 軍用駕照限具有現役軍人身分持服務機關證明 ), 可憑換領同等車類之國際駕照 ( 三 ) 建檔及印照 1 審核駕駛人資料與電腦記載相符, 如有違規應先結清, 吊扣期間不得受理, 吊 ( 註 ) 銷停考期滿須重新考領 2 駕照住址與身分證不同者, 應同時辦妥變更手續 3 國際駕駛執照在有效期限內遺失申請補發, 應依原照有效期限簽註補發, 並加蓋遺失補發及補照日期戳記, 其應繳規費仍依規定繳納 4 列印國際駕照及規費收據 ( 國際駕照有效日期自發給日期起滿 3 年或至國內駕駛執照有效日期為止, 以先屆滿之日期為準 ) 5 國際駕照蓋鋼印及加蓋駕照類別 ( 四 ) 收費發件收取駕照費 250 元開具規費收據, 將新照及繳驗之證件一併發還 ( 五 ) 列印報表, 核對收費每日列印發照清單, 核對發照數量與經收費款相符 13
十 外國國際駕照簽證 1 本國人士憑國民身分證或外籍人士憑護照或居留證 2 互惠國之外國國際駕駛執照( 在有效期限內 ) 3 簽證申請書 4 本人最近 6 個月內拍攝或核對身分證 ( 居留證 ) 可以認定為其本人無誤之 1 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黑白或彩色照片 1 張, 並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 二 ) 審核 1 查驗國民身分證 (1) 本國人士憑國民身分證, 查驗各項記載與原駕照及申請書應相符 (2) 外籍人士 僑民核對其居留證或護照應與國際駕照基本資料相符 2 審核簽證申請書審核簽證申請書各欄填寫應詳實, 經審核無誤應蓋審核員章 3 查驗國際駕駛執照審核持有互惠國所發之國際駕駛執照應仍在有效期限內, 如逾期則不受理 4 查驗簽證記錄國際駕駛執照之簽證最長為 1 年, 以單次入境累計簽證達 1 年者為限 註 : 國際駕照適短期停留或居留者駕車使用, 長期居留者應取得我國駕照, 與國際慣例相同 ( 三 ) 簽證 1 國際駕駛執照之簽證最長為 1 年, 若原照或停居留證明 ( 件 ) 有效期間未滿 1 年者, 以先屆滿之日期為準, 逾期不得駕駛汽車 2 依 主要國家( 地區 ) 對我國國際 國內駕駛執照態度一覽表 資訊以平等互惠原則核給許可駕車期間 3 申請延期加簽應於許可駕車有效期日前 1 個月內提出, 得接續原有效日期核給 ; 逾原核給有效日期申請延期加簽者, 自申請日起算核給許可駕車期間 ( 四 ) 發件將簽證記事表及繳驗之證件一併發還 ( 免收費 ) 14
十一 核發各類型駕駛執照 1 國民身分證 2 各類報考證件 3 本人最近 6 個月內拍攝或核對身分證 ( 居留證 ) 可以認定為其本人無誤之 1 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黑白或彩色照片 1 張, 並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 二 ) 審核 1 查核汽( 機 ) 車考驗紀錄表與考驗清冊 : 核對路考應合格, 各項記載應詳實, 符合有關規定做好最後階段之複核工作 2 審核駕照登記申請書: 核對駕照登記申請書主監考人員應簽章, 查驗考驗成績應與考驗紀錄表相符, 考驗紀錄表上應考人應已簽章, 經審核持照種類與考驗項目相符, 且各項記載無誤後加蓋審核員章 發照日期及單位章戳 3 原領有職業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取得高一級車類之普通駕照滿 3 個月者, 得換領同級車類之職業駕駛執照 ( 三 ) 建檔及印照 1 須查核駕照各項資料應與電腦主檔紀錄相符, 如有違規應先結清, 並注意各項吊扣 吊 ( 註 ) 銷停考期限是否期滿 2 列印駕照及規費收據並於登記書上加蓋鍵入員章 3 駕照貼相片 護貝及蓋鋼印 ( 四 ) 收費發件收取駕照費 200 元開具規費收據並將新照及繳驗之證件一併發還, 舊照核帳後銷毀 ( 五 ) 列印報表, 核對收費每日列印發照清單, 核對發照數量與經收費款相符 15
十二 職業駕照審驗登記 1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有效之汽車駕駛執照 2 原領之汽車駕駛執照 3 最近 3 個月內體格檢查合格書一份 (60 歲以上者應使用有胸部 X 光檢查 心電圖檢查 血壓量測及體能測驗等項目之指定體檢表 ) 4 本人最近 6 個月內拍攝或核對身分證 ( 居留證 ) 可以認定為其本人無誤之 1 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黑白或彩色照片 1 張, 並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 二 ) 查驗身分證件 1 詳核身分證及其各項記載應清晰完整 2 繳驗戶口名簿併其他貼有本人相片之足資證明其身分之證件( 如全民健保卡 護照或駕駛執照等 ) 亦可受理 ( 三 ) 審核駕照異動登記書 ( 體檢表及駕照 ) 1 查驗體檢單位: 應由公立醫院或衛生機關或健保特約醫院或公路監理機關指定醫院團體為之, 最近 3 個月內檢查合格之體格檢查表 ( 應貼有本人相片 ) 其檢查紀錄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4 條規定標準, 且無同規則第 62 條情形者 2 查驗審驗登記書( 體檢表 ): 審核登記書各欄填寫是否詳實與駕照身分證記載是否相符, 駕照登記書與身分證相片是否同一人 3 審核駕駛執照: 審核駕照各欄及准駕車類記載是否與電腦主檔紀錄相符, 如有違章應先結清, 吊扣期間不得受理 ; 吊 ( 註 ) 銷 停考期滿須重新報考, 相片是否同式樣, 審驗日期有無逾期 ( 以審驗日期前後 1 個月內為審驗期 ), 如已逾上述審驗期, 但尚在 1 年之補審期內, 則應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6 條規定裁處後受理審驗, 如已逾期 1 年即不予受理, 應依上開法條規定註銷其駕照 ( 四 ) 審驗登記 1 於電腦登錄審驗並於異動書登記加蓋審核員章, 並隨時注意清查處理應審而未審之駕駛人 2 經審核各項證件齊全且符合有關規定, 即在原駕照背面審驗櫚簽蓋審核合格章及日期章 3 審驗不合格之處理: 凡經審驗認為不合格者, 應扣繳其駕照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4 條之規定處理 4 逾期未辦審驗之處理: 凡逾期 1 年未辦理年度審驗之駕駛資料, 應隨時注意按月清理列冊,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6 條之規定辦理裁決註銷其駕照, 凡因患病 出國 服兵役 駕照被吊扣 羈押 服刑或受保安 感訓處分之執行, 不能按時審驗者, 得於病癒 回國 退役 駕照吊扣期滿 撤銷羈押 出獄或保安 感訓處分執行完畢 6 個月內持原照及有關證明申請審驗, 其因病申請補審者, 應持有公立或私立或健保單位指定醫院 ( 含診所及中醫院 ) 診斷證明 16
予以受理, 但必須註明患病名稱及醫療期間之起訖日期, 並加蓋印信 5 職業駕駛人年滿 65 歲者, 應按月清理通知當事人改換普通駕照, 逾期逕行註銷 6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4 條之 1 規定, 年滿 60 歲仍須繼續執業之職業駕駛, 應每年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作體格檢查 1 次, 體檢時須胸部 X 光檢查, 心電圖檢查及體能測驗, 並請檢查之醫院註明是否符合於 60 歲以上職業汽車駕駛人體格檢查表之規定, 申請換領有效期限 1 年之職業駕駛執照, 最高至年滿 65 歲 逾 65 歲之職業駕駛人, 前 1 年內未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且依第 64 條之 1 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 得換發有效期問 1 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至年滿 68 歲止 ( 五 ) 收費發件如有逾期審驗者應繳罰款 300 元, 憑驗收據發還駕照及繳驗之身分證證明文件 ( 六 ) 列印報表, 核對收費每日列印職業駕駛人審驗對帳表, 核對發照數量與經收費款相符 17
十三 駕照變更登記 1 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僑民( 停 ) 居留證 ( 如姓名 證號同時變更者, 須另檢附戶籍謄本以供查驗 ) 2 原領之汽 機車駕駛執照 3 戶政機關更改證號證明文件 ( 辦理證號變更者須檢附 ) ( 二 ) 審核 1 查驗身分證件 (1) 詳核身分證及其各項記載應清晰完整 (2) 繳驗戶口名簿及其他貼有本人相片之足資證明其身分之證件 ( 如全民健保卡 護照 軍人身分證或駕駛執照等 ) 亦可受理 2 審核駕照異動登記書: 審核登記書各欄填寫是否詳實與身分證基本資料是否相符 3 查驗原駕駛執照: 審查駕照各項記載與電腦存檔資料是否相符, 如有違章應先結清, 吊扣期間不得受理, 吊 ( 註 ) 銷期滿須重新考照 4 變更登記事項 (1) 凡變更姓名 證號 出生日期 住址者可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 限 3 個月內有效 ) 正本或僑民居留證明之記載予以核驗辦理, 辦理證號變更者須檢附戶政機關更改證號證明文件 (2) 姓名 身分證號碼 出生日期等變更者 ( 汽機車駕照建議同時變更 ) 並列印駕照及規費收據 ( 如駕照未逾有效期限, 因戶政機關更改證號者及原住民若因恢復傳統姓名者免費換照 ) (3) 除變更姓名 身分證號碼 出生日期者應換照外, 凡變更住址者可就原照住址變更欄內予以簽註並加蓋簽證章及日期章或換發新照並收取規費 50 元 ( 三 ) 收費發件變更姓名者換發駕照並收取駕照費 200 元, 若為住址變更欲換發駕駛執照者收取駕照費 50 元, 列印收據, 憑驗收據發還駕照及繳臉之身分證證明文件 ( 四 ) 列印報表, 核對收費 1 每日列印發照清單, 核對發照數量與經收費款相符 2 列印每日異動報表核對 18
十四 申請無肇事證明 ( 駕照審查證明書 ) 或駕駛經歷證明 1 申請書 1 份 2 原領駕駛執照正本或影本 3 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 ( 二 ) 審核 1 查驗國民身分證 (1) 本人親自辦理者免附身分證, 惟應詳核其他身分證明是否完整, 各項記載是否清晰 (2) 繳驗戶口名簿併其他貼有本人相片之足資證明其身分之證件 ( 如全民健保卡 護照 軍人身分證或駕駛執照等 ) 亦可受理 (3) 僑民或外籍人士須備明確記載居住處所僑民 ( 停 ) 居留證明之證明文件 2 審核申請表: 審核申請表各欄填寫是否詳實與身分證基本資料是否相符 3 查驗原駕駛執照: 審查駕照各項記載與電腦存檔資料是否相符 ( 三 ) 列印駕照審查證明書或駕駛經歷證明 ( 四 ) 發件 : 將駕照審查證明書或駕駛經歷證明及繳驗之證件一併發還 ( 五 ) 規費 : 駕照審查證明書新台幣 100 元整 駕駛經歷證明書免收費 19
十五 申請日文譯本 ( 依據交通部 96 年 9 月 19 日交路字第 09600087701 號函 ) ( 一 ) 應備證件 : 國民身分證及駕駛執照 ( 二 ) 規費 : 新台幣 100 元整 20
附錄 各區監理所受理駕訓班集體報考作業注意事項 1 茲為劃一所站作業, 並便於工作之推展, 訂定本注意事項 2 對於汽車駕駛訓練機構集體報考, 除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營汽車駕駛訓練機構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外, 得依本注意事項處理 3 汽車駕駛訓練機構設置教練車與場地面積比例標準: 應按場地面積 ( 不含班舍建築物停車場面積 ) 機器腳踏車每 150 平方公尺 小型車每 300 平方公尺 大客貨車每 600 平方公尺 聯結車每 1000 平方公尺配置一輛 每輛教練車之招生人數機器腳踏車以每車 5 至 7 人 汽車以每車 10 至 14 人為原則 4 受理駕訓班集體報考作業依局訂 統一汽車駕駛人集體報考作業流程表 之規定程序辦理 5 駕訓班實際招生人數, 應依照核定名額招訓, 逾額者不准報考 每 14 名學員至少聘用 1 名教練, 核定招生名額按冊報核准教練車數乘以 14, 與冊報核准教練人數乘以 14, 取其最低額 ( 交通部 88 年 7 月 19 日交路發字第 8860 號 ) 6 學員 學習駕駛證 (1) 持有已立案公私立駕訓班結業證書報考駕駛執照得不受領用學習駕駛證時限之限制 (2) 集體報考須領學習證時, 可憑身分證影本, 但體檢及體測仍應攜帶身分證供核對 (3) 學員申領學習證應在開訓後 1 週內申領 (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3 款 ) 其日期之計算,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例假日者依民法 122 條規定以其次日代之, 如星期例假日在期間而非期間之末日者不予扣除, 如逾期不辦妥學習證者, 應不准報考 (4) 新駕訓班設立申請免受道安規則第 60 條經歷限制者, 應報交通部核定 (5) 集體報考民眾之學習證與原入學名冊姓名核對相符 7 入學與結業名冊 (1) 入學名冊於開訓 1 週內陳報, 結業名冊於結業時立即陳報送請當地監機關核備, 並按公文登記程序處理存檔 如未經結業者, 不得受理集體報考 (2) 核查入學名冊名額, 不得超過該駕訓班招訓核定人數 (3) 核查入學日期至結業日期是否符合駕訓班管理辦法第 25 條之規定 (4) 應按各駕訓班所送之入學 ( 結業 ) 名冊日期排定考驗優先順序 (5) 結業名冊應與入學名冊核對其姓名 人數 受訓期間相符, 如有不符者應不准報名 (6) 結業學員報考駕照准憑業經報備之入學名冊與結業名冊並附學習駕駛證及駕駛登記書等辦理集體報名手續 8 補考學員 (1) 當期結業學員, 如經考試不及格者准併入次期或他期補考但距上次考驗時間不得少於 7 日 (2) 非當期結業學生如經查證有案者同意併入次期或他期集體使用教練車補考, 但距上次考驗時間不得少於 7 日 21
(3) 結業學員使用教練車集體考驗普小客不及格者, 准併入次期補考, 但距上次考驗時間不得少於 7 日 (4) 結業學員不及格者, 參加次期補考日期間隔案, 經統一規定 : 可在次期報考名冊內附註補考姓名 人數 參加次期結訓學員集體報考 (5) 筆試得以口試代替, 聾啞應考人, 並得以手語代替 前項口試及手語之通譯人員應由公路監理機關指定之公正人士為之 (92 年 7 月 31 日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5 條 ) (6) 外縣市駕訓班受訓結業學員考照不及格, 憑其結業證書或原管轄監理機關之證明及監理機關退回之登記書有關資料受理補考 9 考驗紀錄清冊 考驗紀錄表 姓名應查證是否與入學名冊 結業名冊相符 10 未經核准派考之大型車結業學員應使用所站之考驗車 11 各駕訓班集體報考之各項考驗資料應按班別 期別逐日整理登記彙訂成冊, 妥為歸檔保管 2 年以利查考 12 駕照登記書應註明駕訓班名稱結業期別 日期 結業名冊號碼 學習駕駛證申領日期 學照印製號碼 13 學員入學已攜帶身分證由監理單位按入學名冊核登學習駕駛證在案, 考驗時亦須攜帶身分證, 故集體報名時可依駕訓班所送入學 結業名冊核對受理報名, 不必附身分證俾資簡化, 如駕訓班集體報考有不實情事者, 應即取消其集體報考, 其涉刑責者依法處理 14 因服兵役 出國留學申請提前報考, 為便民凡提具召集令 出國護照 入學相關證明與機票影本且持學習證在 1 個月以上或經訓練在 4 週以上同意提前報考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