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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因本附加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 第二部分 2.1 等待期 我们提供的保障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九十日及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日零时起十日及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日零时起九十日为等待期十日为等待期 2.2 保险责任 一 在本附加合同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若被保险人于

农银附加同康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指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附加险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农银附加同康防癌疾病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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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少儿白血病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 保险条款 投保单, 以及与本 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保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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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4 保险金的给付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4.1 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 1.2 投保年龄 4.2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 1.3 合同的生效日 4.3 如何申请保险金 1.4 保险期间 1.5 保险金额与申请减少保险金额 5 欠款的扣除 2 保障范围 6 附加合同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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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金盛附加女性疾病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依您的申请, 附加于 金盛盛世佳人 两全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并成为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 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 ; 若复

目 录 第一部分 您 ( 投保人 ) 与我们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的合同...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 第四条 保险期间...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3 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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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1.1 本 附加精选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A 款 ) 合同(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必须附加于我们提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如投保人( 以下简称 您 ) 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 可订立本附加合同 1.2 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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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血管性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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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基本条款 关于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本附加合同的构成 投保条件 本附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期间...2 二 保险费条款 保险费的交纳...2 三 保障条款 基本保险金额及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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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详见释义 ) 因上述第 2-6 项情形或在第 7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 但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详见释义 ) 因上述第 2-6 项情形或在第 7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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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条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1.1 本 附 加 豁 免 保 险 费 长 期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A 款 )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附 加 合 同 ) 必 须 附 加 于 我 们 提 供 选 择 的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主 合 同 ) 如 主

7 (1) 1 20% (2) = 30%- 1 2 = 60% % 2 60% 8 (1) (2) (3) 4 (4) (5) 9 F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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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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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 可 选 癌 症 B 款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在 等 待 期 以 后 初 次 患 上 并 经 本 公 司 认 可 医 院 的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为 一 种 或 多 种 本 合 同 该 项 保 险 责 任 所 约 定 的 癌 症 的, 本 公 司 按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的 保 险

2.3 责任免除 2.4 重大疾病的定义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疾病 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5] (3)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和谐附加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 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 ) 是 主险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的附加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由以 下几个部分构成 : 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 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 应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被保险人借款合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 并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第五条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均同主合同 第六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 (1) 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 (2) 本公司给付

目 录 第 一 条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第 二 条 承 保 范 围 第 三 条 保 险 责 任 第 四 条 责 任 免 除 第 五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第 六 条 保 险 期 间 第 七 条 保 险 金 额 第 八 条 保 险 费 的 支 付 第 九 条 宽 限

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附加于本公司规定的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上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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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责任免除 受益人 保险事故的通知 保险金的申请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特别注意事项 保险金的给付 诉讼时效 如实告知义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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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条款基本格式

对于由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或已患的疾病 ( 或症状 ) 或其复发所致的疾病或手术, 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 ( 或复效 ) 之日起九十天内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 ( 或症状 ) 或其复发所致的疾病或手术,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

中邮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目录 一 您与我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3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3 二 我们订立合同时要确认...3 第二条投保范围... 3 第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3 三 合同的生效及保险责任的开始...4 第四条保险合同的成立 生效... 4 第五条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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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附加重疾条款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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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康联 [2015] 疾病保险 015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健康人生轻症疾病保险 ( 安康版 ) 条款 (2015 年 8 月 )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 交银康联... 附加交银健康人生... 轻症.. 疾病保险 (... 安康.. 版. ). 合同... 内容的解释... 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有退保的权利...6.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合同保障的轻症疾病有 180 日的等待期...2.2 有些情况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请您仔细阅读责任免除条款...2.3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6.1 主合同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请您仔细阅读...7.2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8 本公司对保障范围内的轻症疾病做了定义, 请您仔细阅读... 附录一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金申请 3.3 诉讼时效 4. 现金价值权益 4.1 现金价值 5.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 5.2 效力恢复 6. 合同解除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效力终止 7.2 适用主合同条款 8. 释义 8.1 医院 8.2 专科医生 8.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4 遗传性疾病 8.5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6 适用主合同释义附录一轻症疾病列表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健康人生轻症疾病保险 ( 安康版 ) 条款 (2015 年 8 月 )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本公司 指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 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健康人生轻症疾病保险 ( 安康版 ) 合同 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且本附加合同有效的前提下, 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 责任 : 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 ( 以较迟者为准 ) 起 180 日以后 ( 含当日 ) 经医院 ( 见释义 ) 的专科医生 ( 见释义 ) 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轻症疾病列表 ( 详见附录一 ) 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疾病, 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 将豁免主合同及附加合同 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 安康版 ) 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一次为限 如果本公司按照附加合同 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 安康 版 ) 的约定已经给付过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则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终止 2.3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界定的疾病 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见主合同释义 );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主合同释义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见主合同 释义 ),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见主合同释义 ) 的机动车 ( 见主合同释义 );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见释义 );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8) 遗传性疾病 ( 见释义 ),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见释义 )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 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 见主合同释义 ); (3) 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病历 病理 血液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诊断证明文件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5) 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现金价值权益 4.1 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除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合同效力的中止与主合同一致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效力恢复除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合同效力的恢复与主合同一致 合同解除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明 您在解除本附加合同时, 须同时申请解除主合同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效力终止 除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在主合同撤销 解除 期满 终止时自动终止 7.2 适用主合同条款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 (1) 合同成立与生效

(2) 保险期间 (3) 保险事故通知 (4) 保险金给付 (5) 保险费的交纳 (6) 宽限期 (7) 保单贷款 (8) 保险费自动垫交 (9)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0)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1) 年龄性别错误 (12) 未还款项 (13) 合同内容变更 (14) 争议处理如果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合同不一致, 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释义 8.1 医院 指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 但不包括主要提供门诊 康复 护理 疗养 戒酒 戒毒或相类似服务之医疗机构 8.2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项资格条件 :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专科医生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 8.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8.4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 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8.5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8.6 适用主合同释义本附加合同中其他重要术语的释义请参看主合同释义条款 附录一轻症疾病列表一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 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原位癌 : 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 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被保险人必须已经在医院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治疗 二 轻微脑中风 指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 出现了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 并住院接受治疗, 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MRI)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 确诊为脑出血 脑栓塞或脑梗塞, 在确诊 180 天后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程度未达到重大疾病 脑中风后遗症 的给付标准 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TIA) 和腔隙性脑梗塞不在保障范围 三 不典型心肌梗塞 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 急性心肌梗塞 的给付标准, 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 (2) 心电图有损伤性的 ST 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 Q 波 如果被保险人在出现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以后接受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治疗, 本公司仅就其中一种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四 视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 ( 见附录二注 4) 性丧失, 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 双目失明 的给付标准, 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 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 (2) 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 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五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 非开胸手术 )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 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六 较小面积 III 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 Ⅲ 度, 且 Ⅲ 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10% 但少于 20% 体表面积根据 中国新九分法 计算 七 重度头部外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 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 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脑损伤 180 天后, 仍完全丧失自主生活能力,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见注 1) 中的二项或以上 八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MRI) 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 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 脑垂体瘤 ; (2) 脑囊肿 ; (3) 脑动脉瘤 脑血管瘤 九主动脉内手术 ( 非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

开胸手术 ) 动脉和腹主动脉, 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十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 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如果被保险人在出现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以后接受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治疗, 本公司仅就其中一种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注 1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适用于年龄 4 周岁以上被保险人, 包括 : (1) 穿衣 :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 (2) 移动 :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 (3) 行动 :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 (4) 如厕 :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 (5) 进食 :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 (6) 洗澡 :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