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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吉祥人寿 [2013] 疾病保险 016 号 吉祥人寿吉美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特别提示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吉祥人寿吉美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 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 : 投保人 :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 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 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 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10 日 即犹豫期 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 第五条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八条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第十八条 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的,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九条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十 十一条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第十三条 解除本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 第二十二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此外, 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 请先浏览一下目录, 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 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 请务. 必. 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释义内容... 吉祥人寿吉美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 第 1 页 )

2 目 录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3 第二条投保范围... 3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 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3 第四条保险期间... 3 第五条 犹豫期...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 3 第七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4 第八条保险责任... 4 第九条 责任免除... 5 第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6 第十条 保险费的交付... 6 第十一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 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6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6 第十二条 受益人... 6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6 第十四条诉讼时效... 7 第十五条保险金申请... 7 第十六条保险金给付... 8 第十七条 失踪处理... 8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8 第十八条 保单贷款... 8 第十九条保险费自动垫交... 8 第二十条合同内容变更... 8 第二十一条合同效力恢复 ( 复效 )... 9 第二十二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 第六部分您需要了解的其它事项... 9 第二十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 第二十四条重大疾病的种类和定义... 9 第二十五条轻症疾病的种类和定义 第二十六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第二十七条欠款扣除 第二十八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第二十九条争议处理 吉祥人寿吉美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 第 2 页 )

3 第一部分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现金价值表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 复效申请书 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范围 : 凡 0 周岁 1 ( 指出生满 30 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 以上 60 周岁以下 ( 含 60 周岁 ), 符合我 们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投保人范围 :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 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您提出保险申请 我们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 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 2 3 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五条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 有 1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 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 我们将在扣除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4 解除合同时, 您需要填写申请书,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 本合同即被解除, 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六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的金额 为基本保险金额 1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2 生效对应日 : 生效日每年 ( 半年 季或月 ) 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 ( 半年 季或月 ) 生效对应日 如果无每年 ( 半年 季或月 ) 生效对应日, 则以该年 ( 半年 季或月 ) 最后一日为生效对应日 3 保单年度 : 自本合同生效日 ( 或年生效对应日 ) 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 24 时止 4 有效身份证件 : 指依据法律规定, 由政府相关部门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 文件等, 如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 护照 军人证等 吉祥人寿吉美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 第 3 页 )

4 第七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限额, 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八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 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 一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一项或多项本合同第二十四条所定义的重大疾 病, 自医院初次确诊之日起, 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二十四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合同所交的保险费, 本合同终止 8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 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二 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复效日起十日后被国家医疗卫生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定感染了 高致病性禽流感 9, 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三 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一项或多项本合同第二十五条所定义的轻症疾病, 自医院初次确诊之日起, 被保险人生存满 30 日后, 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自医院初次确诊之日起, 被保险人在 30 日内身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 病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二十五条所定义的轻症疾病, 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 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合同所交的保险费,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轻症疾病的, 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五条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 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 保险金给付条件的, 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四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年生效对应日之前 ( 不含当日 ) 身故或罹患本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 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 ( 不计利息 ) 的 100% 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年生效对应日之后 ( 含当日 ) 身故或罹患本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 我们按 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 我们无息退还本合同所交的保 险费, 本合同终止 ; 若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全残, 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 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 5 等待期 :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为等待期 6 发病 : 指被保险人出现本合同所界定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 或已经显现足以使一般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 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7 医院 : 指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 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 护理 疗养 戒酒 戒毒 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施, 且全天 24 小时有合格的医师和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 ; 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须急救时不受此限, 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 必须及时转入本合同所指医院治疗 8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 突然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客观事件, 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 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9 高致病性禽流感 : 禽流感是指由禽流感病毒引起的一种人 禽共患的急性传染病 禽流感病毒可分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 低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和无致病性禽流感病毒 本合同所定义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是指 H5 和 H7 两种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引起的禽流感 吉祥人寿吉美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 第 4 页 )

5 第九条责任免除 一 因下列任何情形, 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自杀 ; 4. 被保险人殴斗 醉酒, 主动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10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4 ;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8, 遗传性疾病 19,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20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的, 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 21 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的, 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二 因下列任何情形, 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高致病性禽流感的, 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保险费并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 : 1. 承保前或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十日内被保险人被确定为疑似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 2. 承保前或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十日内被保险人已被确诊感染了高致病性禽流感 ; 3. 承保前或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十日内被保险人因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被卫生部门要求隔离 三 因下列任何情形,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被保险人殴斗 醉酒, 主动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10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2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13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4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5 战争 : 指国家与国家 民族与民族 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 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 以政府宣布为 准 16 军事冲突 : 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 以政府宣布为准 17 暴乱 : 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 以政府宣布为准 18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19 遗传性疾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20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 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21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吉祥人寿吉美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 第 5 页 )

6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 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 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 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第三部分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费的交付 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和交付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 在交付首期保险费后, 您应当按照约定, 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付日交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 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 首期保险费后的年交 半年交 季交或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分别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半年生效对应日 季生效对应日或月生效对应日 您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 自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间 ; 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 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 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二条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它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它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 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若您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 22 保险费约定交付日 :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 每季 每半年或每年 ( 根据支付方式确定 ) 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吉祥人寿吉美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 第 6 页 )

7 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四条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向我们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 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一 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时,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23 (3) 由医院专科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 检查 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 若接受外科手术者, 还需提供外科手术证明文件 ; 资料 : (4)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 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特定疾病保险金时,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由政府指定的高致病性禽流感患者收治医院提供的医疗诊断书 病史记录 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 法检验报告 ; (4)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 全残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医院或法定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证明或资料 ; (4)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四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4)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23 专科医生 : 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者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 (4) 在二级或者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吉祥人寿吉美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 第 7 页 )

8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六条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赔偿损失范围和损失计算方法 : 按最近一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以单利方式计算逾期给付保险金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七条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 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 我们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 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 受益人或者其它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八条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 24 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 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保单贷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 贷款本 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 金计息 自您没还清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它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 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九条保险费自动垫交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 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 我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本合同到期应交的保险费, 本合同继续有效 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 借款利率按照保单贷款利率执行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 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 本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 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 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二十条合同内容变更 24 保单贷款利率 : 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确定并定期宣布 该利率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 +1% 为上限 吉祥人寿吉美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 第 8 页 )

9 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 变更本合同时, 您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 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合同效力恢复 ( 复效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 您可填写复效申请书, 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体检报告书, 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 自您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 贷款及利息的次日起, 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并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二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 且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部分您需要了解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 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我们可以就您 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 您应当如实告知 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 您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重大疾病的种类和定义 本合同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 50 种, 其中 1-25 项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的 重大疾病保险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所规范的重大疾病种类,26-50 项是我们为扩大保障范围所增设的 25 种重大疾病 1. 恶性肿瘤 :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 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 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但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吉祥人寿吉美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 第 9 页 )

10 条件 : 25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注 );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注 : 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则不包括此项 2. 急性心肌梗塞 :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 (1) 典型临床表现, 例如急性胸痛等 ;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 (4) 发病 90 天后, 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 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3. 脑中风后遗症 :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 栓塞或梗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 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6 ; 27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28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 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已经实施了造 血干细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 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 ) 的异体移植手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 (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 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范围内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 心导管球囊扩张术 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 腔镜手术不在保障 6. 终末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 达到尿毒症期, 经诊断 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 多个肢体缺失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 靠近躯干端 ) 以上完全性断离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 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 且经血 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 (2) 肝性脑病 ; 25 原位癌 : 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 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26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7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 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 ( 包括口唇音 齿舌音 口盖音和喉头音 ) 中的任何三种 或声带全部切除, 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28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指 : (1) 穿衣 :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 (2) 移动 :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 (3) 行动 :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 (4) 如厕 :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 (5) 进食 :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 (6) 洗澡 :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吉祥人寿吉美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 第 10 页 )

11 (3)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 良性脑肿瘤 : 指脑的良性肿瘤, 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 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 精神症状 癫痫 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持续性黄疸 ; (2) 腹水 ; (3) 肝性脑病 ;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 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2. 深度昏迷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 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 昏迷程度按照格拉 斯哥昏迷分级 (Glasgow coma scale) 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 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双耳失聪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在 500 赫兹 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 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 且经纯音听力测试 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条件 :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 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14. 双目失明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 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 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15. 瘫痪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指 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 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6. 心脏瓣膜手术 :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 指因大脑进行性 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 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 知能力障碍 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 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 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 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在 70 周岁以上 ( 含 70 周岁 ), 被保险人罹患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8. 严重脑损伤 :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 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 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 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神经系统永 29 永久不可逆性 :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吉祥人寿吉美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 第 11 页 )

12 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脑损伤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9. 严重帕金森病 :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 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 共济失调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在 70 周岁以上 ( 含 70 周岁 ), 被保险人罹患严重帕金森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20. 严重 Ⅲ 度烧伤 : 指烧伤程度为 Ⅲ 度, 且 Ⅲ 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 或 20% 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 中国新九分法 计算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 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 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 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 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进行性延髓麻痹症 原发性侧索硬化症 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23. 语言能力丧失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 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 ( 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 ),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 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语言能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 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 a)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L; b) 网织红细胞 <1%; c) 血小板绝对值 /L 25. 主动脉手术 :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 置换 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 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6. 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 : 是指有心绞痛等心脏不适症状, 经过血管造影技术检查证实同时存在两支 ( 其中一支为左冠状动脉主干 左前降支或左回旋支 ) 或更多支的冠状动脉血管发生严重的狭窄 ( 狭窄程度在 70% 以上 ), 需要并且已实施冠状动脉气囊扩张以改善血管的血流状况 索赔时必须提供血管造影的影像资料 报告 手术记录和病历 27. 多发性硬化症 : 多发性硬化症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 病变有时累及灰质 多发性硬化症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神经专科医生确诊 必须伴有典型的脱髓鞘症状和运动及感觉功能障碍的证据并有 MRI 和脑脊液检查的典型改变 多发性硬化症必须造成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损害并且已导致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达 180 天以上 28. 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 有腹痛等典型症状的胰腺炎反复发作, 导致胰腺进行性破坏, 并导致胰腺功能紊乱而导致严重糖尿病以及营养不良 恶液质 CT 检查证实胰腺存在广泛钙化, 且必须接受酶替代以及胰岛素替代治疗 6 个月以上 诊断必须由消化科专科医生确诊 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吉祥人寿吉美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 第 12 页 )

13 29. 原发性心肌病 : 是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 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 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 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 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 IV 级心功能状态持续至少 180 天 该疾病索赔时须要经专科医师做出明确诊断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30. 肾髓质囊性病 : 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 (1) 肾髓质有囊肿 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 (2) 贫血 多尿及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 ; (3) 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31.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 : 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 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 HIV; (2)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 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 (3) 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 (AIDS) 或阻止 HIV 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 或能防止 AIDS 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 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32.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 : 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 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医生 护士 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 医院护工 医生助理 救护车工作人员 助产士 消防队员 各类警察职业工作中发生 ; (2) 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 6 个月以内 ; (3) 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 5 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 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 HIV 病毒阴性和 / 或 HIV 抗体阴性 ; (4) 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12 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 HIV 病毒或者 HIV 抗体 33. 脊髓灰质炎 : 是指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 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 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 本保单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 34. 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 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 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 ( 特别是眼外肌 ) 极易疲劳 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 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 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5. 硬皮病 : 是一种以皮肤 血管和内脏器官的进行性 弥漫性纤维化为特点的系统性结缔组织病 须经专科医生根据组织活检和血清学检查结果作出明确诊断并提供下列一项或一项以上内脏器官受累的检查报告及诊疗记录 : (1) 肺脏 : 肺纤维化, 已经发展为肺动脉高压 肺心病 ; (2) 心脏 : 心室功能受损, 至少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Ⅲ 级 ; (3) 肾脏 : 肾脏受损, 已经出现肾功能不全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局部性硬皮病 ( 如 : 带状硬皮病 硬斑病 ); (2) 嗜酸性粒细胞性筋膜炎 ; 吉祥人寿吉美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 第 13 页 )

14 (3)CREST 综合征 36.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 其特征是肝内 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 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 本病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 条件 : (1) 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 血清 ALP>200U/L; (2) 持续性黄疸病史 ; (3) 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37. 严重克隆病 : 克隆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 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 诊断必须由病 理检查结果证实 被保险人所患的克隆病必须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38. 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 : 是指有心绞痛等心脏不适症状, 经过血管造影技术检查证实同时存在两支 ( 其中一支为左冠状动脉主干 左前降支或左回旋支 ) 或更多支的冠状动脉血管发生严重的狭窄 ( 狭窄程度在 70% 以上 ), 需要并且已实施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以改善血管的血流状况 索赔时必须提供血管造影的影 像资料 报告 手术记录和病历 39.Ⅱ 级重症急性胰腺炎 : 是指急性胰腺炎伴有脏器功能障碍 被保险人所患的 Ⅱ 级重症急性胰腺炎必须 明确诊断, 按 APACHEⅡ 评分达到 8 分或 8 分以上和 Balthazar 分级系统达到 Ⅱ 级或 Ⅱ 级以上, 并且接受了外 科剖腹手术治疗, 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 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以及腹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40. 肌营养不良症 : 是一组遗传性肌肉变性性病变, 临床特征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骨骼肌对称地进行性无 力和萎缩, 其诊断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1) 肌电图显示典型肌营养不良症的阳性改变 ; (2) 血清肌酸磷酸激酶 (CPK) 升高 ; (3) 肌肉活检的病理学诊断符合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 坏死等阳性改变 ; (4) 疾病确诊 180 天以后, 被保险人仍完全丧失独立生活能力,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 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1. 植物人状态 : 指由于严重颅脑外伤造成大脑和 / 或脑干严重损害导致完全永久性的对自身和环境的意 识丧失和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丧失, 仅残存植物神经功能的疾病状态 诊断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具有严重颅脑外 伤和脑损害的证据 植物人状态必须持续 30 天以上方可申请理赔 42. 冠状动脉激光治疗 : 是指有心绞痛等心脏不适症状, 经过血管造影技术检查证实同时存在两支 ( 其中 一支为左冠状动脉主干 左前降支或左回旋支 ) 或更多支的冠状动脉血管发生严重的狭窄 ( 狭窄程度在 70% 以上 ), 需要并且已实施冠状动脉内激光治疗手术以改善血管的血流状况 索赔时必须提供血管造影的影像资 料 报告 手术记录和病历 43. 象皮病 : 指末期丝虫病, 其性质为身体组织因血液循环受阻或淋巴管堵塞而肿大 必须由我们认可的 专科医生确诊, 且以微丝蚴化验结果阳性确认 因性接触 外伤 手术后的疤痕 充血性心衰竭或先天性淋巴系统不正常等情况引起的淋巴水肿均不在 保障范围内 44. 脑外科手术 : 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 ( 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 理赔时必须提供由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45. 恶性葡萄胎 :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 葡萄胎, 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46. 严重心肌炎 : 指心肌局限性或弥漫性的急性或慢性炎症病变, 导致心脏功能障碍, 达到美国纽约心脏 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且持续至少 180 天 47. 疯牛病 : 是神经系统疾病及致命的成胶质状脑病, 并有以下症状 : (1) 不能控制的肌肉痉挛及震颤 ; 吉祥人寿吉美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 第 14 页 )

15 (2) 逐渐痴呆 ; (3) 小脑功能不良, 共济失调 ; (4) 手足徐动症 诊断必须由神经科专科医生基于以下检查报告作出 : 脑电图 脑脊液报告 电脑断层扫描 (CT) 及核磁共振 (MRI) 48. 主动脉夹层瘤 : 指主动脉壁在受到某些病理因素的破坏后, 高速 高压的主动脉血流将其内膜撕裂, 以致主动脉腔内的血流通过主动脉内膜的破裂口进入主动脉内壁而形成血肿 被保险人需通过电脑断层扫描 (CT) 磁共振扫描(MRI) 磁共振血管检验法(MRA) 或血管扫描等检查, 并须经专科医生确诊 49. 埃博拉病毒感染 : 受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出血性发热 埃博拉病必须经传染病专家确诊, 并且埃博拉病毒的存在必须经过实验室检查证实 该病必须从症状开始后 30 天后持续出现并发症 50. 肝豆状核变性 : 由于先天性铜代谢障碍所引起的一种疾病, 其特点为肝硬化与双侧脑基底神经节变性同时存在 理赔须经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认并同时具备下列情况 : (1) 临床表现包括 : 进行性加剧的肢体震颤, 肌强直, 吞咽及发音困难, 精神异常 ; (2) 角膜色素环 (K-F 环 ); (3) 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降低, 尿铜增加 ; (4) 食管静脉曲张 ; (5) 腹水 第二十五条轻症疾病的种类和定义 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包括以下 15 种 : 1.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 :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 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包括 :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2. 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 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 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 急性心肌梗塞 的给付标准, 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 (2) 心电图有损伤性的 ST 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 Q 波 如果被保险人在出现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以后接受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治疗, 我们仅就一种特定疾病给付保险金 给付后, 我们对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和冠状动脉介入手术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 虽未达到重大疾病 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 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 或 冠状动脉激光治疗 的给付标准, 但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如果被保险人在出现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以后接受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治疗, 我们仅就一种特定疾病给付保险金 给付后, 我们对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和冠状动脉介入手术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 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5. 视力严重受损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 双目失明 的给付标准, 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1) 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 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 (2) 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 吉祥人寿吉美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 第 15 页 )

16 申请理赔时, 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 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6. 主动脉内手术 :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 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7.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MRI) 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 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 脑垂体瘤 ; (2) 脑囊肿 ; (3) 脑动脉瘤 脑血管瘤 8. 较小面积 Ⅲ 度烧伤 : 指烧伤程度为 Ⅲ 度, 且 Ⅲ 度烧伤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10%( 百分之十 ) 但少于 20%( 百分之二十 ) 体表面积根据 中国新九分法 计算 若被保险人已符合重大疾病 严重 Ⅲ 度烧伤 给付标准的, 则不在本疾病保障范围内 9. 重症头部外伤 :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伤害, 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 并且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头部外伤导致神经系统功能障碍, 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 严重脑损伤 的给付标准, 但在外伤 180 天后仍然遗留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 Ⅲ 级或更为严重的运动功能障碍 10. 听力严重受损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在 500 赫兹 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 平均听阈大于 70 分贝, 且经纯音听力测试 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申请理赔时, 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 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11.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 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硬化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中度或重度贫血 ( 血红蛋白浓度 <=90g/L); (2) 血清白蛋白含量低于 30g/L; (3) 凝血酶原时间延长超过 6 秒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硬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若被保险人已符合重大疾病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给付标准的, 则不在本疾病保障范围内 12. 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 : 指由于患者自身骨髓造血功能异常或为了达到治疗肿瘤的目的, 采集患者自己的一部分造血干细胞, 分离并深低温保存, 再回输给患者使患者的造血功能和免疫功能重新恢复的一种治疗方法 13. 慢性肾功能障碍 : 慢性肾功能障碍是指慢性肾功能不全的晚期 尚未达到重大疾病 终末期肾病 给付标准, 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肾小球滤过率 ( 使用 MDRD 公式或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的结果 ), 低于 30mL/min/1.73 平方米, 且此状态须持续至少 90 天 (2) 慢性肾功能障碍的诊断必须由泌尿科或肾脏科医师确认 14. 轻度帕金森病 :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 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 共济失调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或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在 70 周岁以上 ( 含 70 周岁 ), 被保险人罹患轻度帕金森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若被保险人已符合重大疾病 严重帕金森病 给付标准的, 则不在本疾病保障范围内 15. 肺功能衰竭 : 是指被保险人必须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呼吸科专科医师确诊患有慢性肺部疾病而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其诊断标准包括以下各项 : (1) 肺功能测试其 FEV1 持续低于预测值的 50%; (2) 病人血氧不足必须间断地进行输氧治疗 ; (3) 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 60mmHg 吉祥人寿吉美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 第 16 页 )

17 第二十六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 您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我们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我们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本合同, 并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除外 二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第二十七条欠款扣除 我们在给付保险金 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 若您有欠交保险费或保单贷款等其它未还清款项, 我们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二十八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 我们按所知最后的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第二十九条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 一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 二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吉祥人寿吉美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 第 17 页 )

18 附表 全残项目表 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 注 1,5) 二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三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 ( 注 1,5) 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 ( 注 1,5) 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六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2,5) 七 咀嚼 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3,5) 八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 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 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的 ( 注 4)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 或不能辨别明暗 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 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 或麻痹 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 3: 咀嚼 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做咀嚼 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脱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皆不能自己为之, 需要他人帮助 注 5: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 180 天的治疗, 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 不在此限 吉祥人寿吉美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 第 18 页 )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 栓塞或梗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 栓塞或梗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 附件 6 重大疾病定义 一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2) 相当于 A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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