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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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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六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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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三条保险期间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四条投保范围第五条保险责任第六条责任免除第三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第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十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十一

8-1 阳光人寿和泰团体跑步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 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 阳光人寿和泰团体跑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被保险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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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各项畸形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所诞婴儿为多胞胎的, 保险人按照 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额 与所有婴儿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畸形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中的先天畸形需由释义医院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截止后满一年之前确诊 责任免除第五条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引产 流产或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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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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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名词释义 : 向您解释本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 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合同 第一章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无忧两全保险 ( 分红型 ) 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 证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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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 1-8 项情形之一残疾或身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自杀, 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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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申请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各项保险金额限额内对剩余部分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所指保险金申请人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其他途径包括被保险人通过社会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 其他医疗保险 ( 含商业医疗保险 ) 社会福利机构和工作单位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责任免除第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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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

责任免除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损失 费用 : ( 一 ) 投保人 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故意行为 骗保行为 ; ( 二 ) 索赔申请者提出理赔申请的时间或退货物流开始的时间早于卖方发货物流结束的时间 ; ( 三 ) 就同一物流运单号提出两次及两次以上索赔, 保险人对第二次及第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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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条款基本格式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和谐附加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 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 ) 是 主险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的附加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由以 下几个部分构成 : 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版本控制纪录

阅读指引

阅读指引

被保险人虽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 但未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 保险人在扣除 100 元免赔额后按 80% 的给付比例给付门 ( 急 ) 诊医疗保险金 但本合同对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另有约定的以具体约定为准 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 且已按社会医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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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条款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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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指定门急诊费用补偿金计算方法的说明: 给付比例 与给付条件的关系详见下表 : 给付条件给付比例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等获得费用补偿 100% 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等获得费用补偿 80% 三 上述各项补偿金均须符合本款的限制 : 1 对住院费用补偿金中的床位费和膳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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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服 务 指 南 目 录 一 办 理 要 素 1 ( 一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1 ( 二 ) 实 施 机 构 1 ( 三 ) 申 请 主 体 1 ( 四 ) 受 理 地 点 1 ( 五 ) 办 理 依 据 1 ( 六 ) 办 理 条 件 5 ( 七 ) 申 请 材

阅 读 指 引

用 本公司承担的此项费用以被保险人的口腔全面检查和洁牙治疗保险金额为限, 且在同一保单年度内, 本项责任以一次为限 ( 三 ) 乳牙拔除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治疗齿科疾病而需要接受乳牙拔除治疗的, 本公司承担其在约定的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合理医药费用 本公司承担的此项费用以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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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详见释义 ) 因上述第 2-6 项情形或在第 7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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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富德生命康爱防癌症疾病保险条款 富德生命康爱防癌疾病保险 (2014 年 5 月版 ) 富德生命 [2016] 疾病保险 133 号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 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 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投保人 :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 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 : 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 :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 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责任 : 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 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 : 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 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 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读指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五条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十七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 第十七条请您特别注意 恶性肿瘤 白血病的定义 特定疾病的定义... 第十九 二十条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 每页脚注 上述 您 均指投保人, 我们 均指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 1 页共 8 页

富德生命康爱防癌症疾病保险条款 条款目录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 第三条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第四条续保 第五章一般约定 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十四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五条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六条责任免除 第十六条联系方式的变更 第三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八条争议处理 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九条恶性肿瘤 白血病的定义 第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十条特定疾病的定义 第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本页内容结束 > 第 2 页共 8 页

富德生命康爱防癌症疾病保险条款 条款内容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富德生命康爱防癌疾病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是投保人与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本公司 ) 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富德生命康爱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 以下简称本条款 ) 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电子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以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 第四条续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 本公司若同意续保, 将按续保时核定的费率发送交费通知给投保人, 投保人若愿意续保, 应按交费通知的约定交纳续保保险费, 本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零时起延续有效 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 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投保人可选择以下保险责任中的一项或多项 所选择的保险责任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之上 所选保险责任一经确定,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 一 癌症保险金给付 1 ( 一 ) 若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 含第一 2 3 百八十日 ) 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的, 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已 1 连续投保 : 指投保人为同一被保险人投保同一保险, 且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本次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生效日为前一次电子保险单期满日起七日内 ( 不含期满日当日 ); (2) 本次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责任和责任相应的保险金额与前一次电子保险单一致 2 医院 : 是指拥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国家不核拨经费 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医院, 还需依法申领营业执照 ), 有合格医生和护士提供二十四小时医疗护理服务的, 具有系统性诊疗程序 手术设备和住院诊疗设施的, 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 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 精神病医院 疗养院 美容医院 护理院 戒酒或戒毒中心 精神心理治疗中心 急诊或门诊观察室 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 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本身是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不受此限 ) 民营医院等, 以及其他不符合本条款约定范围的医院 若本合同中附有关于医院范围的特别约 第 3 页共 8 页

富德生命康爱防癌症疾病保险条款交保险费给付癌症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 二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 ( 续保或连续投保本保险时, 不受此限制 ) 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的, 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癌症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二 白血病保险金给付 ( 一 ) 若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 含第一百八十日 ) 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恶性肿瘤中的白血病的, 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白血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 二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 ( 续保或连续投保本保险时, 不受此限制 ) 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恶性肿瘤中的白血病的, 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白血病保险金额给付白血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三 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 ( 一 ) 若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 含第一百八十日 ) 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的, 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 二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 ( 续保或连续投保本保险时, 不受此限制 ) 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的, 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投保人同时选择 癌症保险金给付 和 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 责任, 特定疾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癌症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若投保人同时选择 癌症保险金给付 和 白血病保险金给付 责任, 当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符合本条第二款 ( 一 ) 项情形时, 本公司仅承担给付白血病保险金的责任 ; 当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符合第二款 ( 二 ) 项情形时, 本公司将同时承担给付癌症保险金和白血病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 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第六条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 白血病 特定疾病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或疾病的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 4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 6 7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定, 则具体医院范围以此特别约定为准 3 医生 : 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4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5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 第 4 页共 8 页

富德生命康爱防癌症疾病保险条款 六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七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8 八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 ; 九 遗传性疾病 10,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1 第三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 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 第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 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无息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7 无有效行驶证 : (1) 未取得行驶证 ; (2)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3)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 艾滋病病毒 : 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9 艾滋病 : 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 英文缩写为 AIDS 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并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10 遗传性疾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1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第 5 页共 8 页

富德生命康爱防癌症疾病保险条款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连续续保或连续投保超过两年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本合同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约定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 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一 癌症保险金 白血病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的申请在申请癌症保险金 白血病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一 )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 ( 二 )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三 ) 由在医院出具的可证明被保险人患本合同各项责任定义疾病的诊断证明书和诊断所患疾病必需的检查报告 ; ( 四 )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 资料 若以上保险金申请的经办人为代理人, 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 6 页共 8 页

富德生命康爱防癌症疾病保险条款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三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疾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一般约定 第十四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12 一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计算, 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二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电子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 一 )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公司投保规定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13 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 二 )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 三 )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 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 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并由本公司签发批单后生效 但本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联系方式的变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作上述通知的, 本公司将按电子投保单或批单上所载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最后联系方式发送通知, 并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本合同生效后, 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 要求解除本合同时, 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 一 解除合同申请书 ; 12 周岁 : 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例如, 出生日期为 2010 年 10 月 1 日,2010 年 10 月 1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期间为 0 周岁,2011 年 10 月 1 日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期间为 1 周岁, 依此类推 13 未满期净保费 : 其计算公式为 ( 保险费 ) (1-40%) (1- 已交保险费经过的月数 / 交费周期内包含的月数 ), 保险费经过的月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 7 页共 8 页

富德生命康爱防癌症疾病保险条款二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 三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若经办人为代理人, 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若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 或本合同另有约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的, 本公司将不接受保险合同的解除申请 第十八条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 依法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恶性肿瘤 白血病的定义本合同所保障的恶性肿瘤是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本合同所保障的恶性肿瘤中的白血病是一种造血组织的恶性疾病, 特点是某一类型的白血病细胞在骨髓或其他造血组织中的肿瘤性增生, 导致正常造血细胞受抑制, 可浸润体内各器官 组织, 使各个脏器的功能受损, 产生相应的症状和体征 临床上常有贫血 发热 感染 出血和肝 脾 淋巴结不同程度的肿大等 骨髓及外周血中可出现幼稚细胞 下列疾病不在恶性肿瘤 白血病的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第二十条特定疾病的定义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指下列疾病之一 :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本页内容结束 > 第 8 页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