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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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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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小额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doc

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血管性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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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 (2) 肝性脑病 ; (3) 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 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 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 精神症状 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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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 (1) 典型临床表现, 例如急性胸痛等 ;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 (4) 发病 90 天后,

第 一 条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1.1 本 附 加 豁 免 保 险 费 长 期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A 款 )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附 加 合 同 ) 必 须 附 加 于 我 们 提 供 选 择 的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主 合 同 ) 如 主

2006年11月29日,业管黄小桐邮件确认产品PDF格式如下:

目 录 第 一 条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第 二 条 承 保 范 围 第 三 条 保 险 责 任 第 四 条 责 任 免 除 第 五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第 六 条 保 险 期 间 第 七 条 保 险 金 额 第 八 条 保 险 费 的 支 付 第 九 条 宽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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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 并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第五条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均同主合同 第六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 (1) 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 (2) 本公司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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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6. 终末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 心导管球囊扩张术 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 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 达到尿毒症期, 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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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基本条款 关于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本附加合同的构成 投保条件 本附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期间...2 二 保险费条款 保险费的交纳...2 三 保障条款 基本保险金额及基本

( 三 )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 四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 五 )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 ( 六 )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 武装叛乱 恐怖活动 ; ( 七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 八 ) 遗传性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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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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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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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目录 一 您与我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3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3 二 我们订立合同时要确认...3 第二条投保范围... 3 第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3 三 合同的生效及保险责任的开始...4 第四条保险合同的成立 生效... 4 第五条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福佑双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 通过电话渠道销售 )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附加福佑双鑫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 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姓

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附加于本公司规定的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上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您 ( 投 保 人 ) 与 我 们 ( 太 平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的 合 同... 3 第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3 第 二 条 投 保 范 围... 3 第 三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3 第 四 条 保 险 期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您 ( 投 保 人 ) 与 我 们 ( 太 平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的 合 同... 3 第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3 第 二 条 投 保 范 围... 3 第 三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3 第 四 条 保 险 期

阅 读 指 引

版本控制纪录

(7)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 (8) 遗 传 性 疾 病 ( 释 义 九 ),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 释 义 十 )( 肾 髓 质 囊 性 病 除 外 ); (9) 被 保 险 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 释 义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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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4 保险金的给付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4.1 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 1.2 投保年龄 4.2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 1.3 合同的生效日 4.3 如何申请保险金 1.4 保险期间 1.5 保险金额与申请减少保险金额 5 欠款的扣除 2 保障范围 6 附加合同效

8、德华安顾附加华佑附加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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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责任免除 2.4 重大疾病的定义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疾病 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5] (3)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金盛附加女性疾病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依您的申请, 附加于 金盛盛世佳人 两全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并成为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 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 ; 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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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 社保补充保险金和重疾自费项目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附表中各档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况引起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未告知的既往症 ; 2) 先天性畸形 变形及染色体异常以及其他遗传性疾病 ; 3) 鼠疫 霍乱 人类免疫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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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由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或已患的疾病 ( 或症状 ) 或其复发所致的疾病或手术, 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 ( 或复效 ) 之日起九十天内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 ( 或症状 ) 或其复发所致的疾病或手术,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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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条款模版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1.1 本 附加精选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A 款 ) 合同(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必须附加于我们提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如投保人( 以下简称 您 ) 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 可订立本附加合同 1.2 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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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星 保 德 信 附 加 全 星 守 护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在 本 条 款 中, 您 指 投 保 人, 我 们 本 公 司 指 复 星 保 德 信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本 附 加 合 同 指 复 星 保 德 信 附 加 全 星 守 护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合 同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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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您 ( 投保人 ) 与我们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的合同...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 第四条 保险期间...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3 第六

8 责任免除 受益人 保险事故的通知 保险金的申请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特别注意事项 保险金的给付 诉讼时效 如实告知义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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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1.1 本 附加吉祥无忧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必须附加于我们提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如投保人( 以下简称 您 ) 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 可订立本附加合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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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可 选 癌 症 B 款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在 等 待 期 以 后 初 次 患 上 并 经 本 公 司 认 可 医 院 的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为 一 种 或 多 种 本 合 同 该 项 保 险 责 任 所 约 定 的 癌 症 的, 本 公 司 按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的 保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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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您 ( 投保人 ) 与我们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的合同...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 第四条 保险期间...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3 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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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附加福瑞一生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B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上 主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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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财险 ( 备 - 健康 )[2014] 主 90 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

条款内容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生命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 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本公司 ) 同意, 附加于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包括生命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 以下简称本条款 ) 和主保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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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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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长城附加喜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泰 康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泰 康 附 加 祥 云 康 悦 防 癌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2011 年 10 月 向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备 案 ) 在 本 条 款 中, 您 指 投 保 人, 我 们 本 公 司 均 指 在 保 险 单 上 签 章 的

Transcription:

FESCO 大病救助金 实施细则 1. FESCO 大病救助金 简介大病救助金系 FESCO 健康管理与医疗保障系列福利之一, 可供员工所在公司 ( 或代表处 ) 为员工选择 凡年龄在 18-60 周岁之间的外企员工, 初次选择本福利并连续缴费满 60 天之后, 可享受 FESCO 提供的大病救助金保障 : 如果员工一旦身患本项福利所含三十种重大疾病之任意一种, 经医院确诊后, 员工将会享受到由 FESCO 提供的, 救助金额为 50000 元 (A 档 ) 或 100000 元 (B 档 ) 的大病救助金, 同时该福利责任终止 2. 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 2.1. 医院范围 : 应于二级以上 ( 含 ) 医保定点公立医院或区 县级以上 ( 含 ) 医保定点公立医院就医 2.2. 申请流程 : 如果员工进行申请, 须于治疗结束后三十天内填写给付申请单, 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及单据 ( 详见下文 ), 直接交至所属业务部 2.3. 申请所需证明材料及单据 : 如员工因患病而住院治疗, 需提供院方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 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复印件 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复印件及首次就诊病历 相关疾病治疗出 入院记录 ; 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如员工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 还需提供与确认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2.4. 给付时效 : 如果员工提供资料齐全, 且确定是属于给付范畴的,FESCO 将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给付 ; 对于资料缺失或不属于给付范畴的,FESCO 将发出免付通知书 3. 大病救助金免付范畴 :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员工初次患本细则所附之任一种 重大疾 病 的, 不属于 FESCO 大病救助金给付范畴 : 3.1. 蓄意的隐瞒 欺诈行为 ; 1/8

3.2. 福利参加前已患本细则所附之任一种 重大疾病 ; 3.3. 福利缴费公司或代表处 受益人对被保障员工的故意杀害 伤害 3.4. 被保障员工故意犯罪或拒捕 ; 3.5. 被保障员工殴斗 醉酒 自杀 故意自伤及服用 吸食 注射毒品 ; 3.6. 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3.7. 被保障员工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 3.8. 员工从事潜水 跳伞 滑雪 滑翔 登山 攀岩 狩猎 蹦极 探险活动 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 特技表演 赛马 赛车 驾驶运动车辆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 3.9. 被保障员工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 呈阳性 ) 期间患有本细则约定的重大疾病的 ; 3.10. 战争 军事行动 暴乱 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 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3.11. 被保障员工患有先天性 遗传性疾病 ; 3.12. 购买本福利产品后六十日内所患疾病 ( 续购除外 ) 4. FESCO 大病互助金 大病病种及释义 4.1. 恶性肿瘤 :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 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 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 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4.1.1 原位癌 ; 4.1.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4.1.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1.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4.1.5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4.1.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4.2. 冠状动脉搭桥术 (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 实 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 2/8

心导管球囊扩张术 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 腔镜手术不在 保障范围内 4.3. 良性脑肿瘤 : 指脑的良性肿瘤, 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 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 头水肿 精神症状 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 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 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4.3.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 4.3.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4.4. 主动脉手术 :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 置 换 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 不包括胸 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4.5. 急性心肌梗塞 :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 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 4.5.1 典型临床表现, 例如急性胸痛等 ; 4.5.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 4.5.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 化 ; 4.5.4 发病 90 天后, 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 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4.6. 脑中风后遗症 :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 栓塞或梗塞, 并导 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4.6.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4.6.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4.6.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 4.7.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 :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 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 术, 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 ( 包括 3/8

骨髓造血干细胞 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 ) 的异体移植手术 4.8. 终末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 竭, 达到尿毒症期, 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 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4.9. 四肢瘫痪 : 指肢体功能永久完全丧失, 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 肢, 各有三大关节中之两关节以上的功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功能永久完全 丧失指功能完全丧失六个月以后仍不能恢复 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 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 肘 腕关节, 下肢三大关节包括髋 膝 踝关节 4.10. 严重 Ⅲ 度烧伤 : 指烧伤程度为 Ⅲ 度, 且 Ⅲ 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 或 20% 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 中国新九分法 计算 4.11. 暴发性肝炎 : 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 必须同 时具备下列条件 : 4.11.1 肝脏急剧缩小 4.11.2 肝细胞严重损坏 4.11.3 肝功能急剧退化 4.11.4 肝性脑病 4.12. 心脏瓣膜置换术 : 为治疗心脏瓣膜病而用人工瓣膜置换一个或一个以上心脏 瓣膜的手术 心脏瓣膜的修复 切开和成形术除外 4.13. 双目失明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双眼中较 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4.13.1 眼球缺失或摘除 ; 4.13.2 矫正视力低于 0.02(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 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 换算 ); 4.13.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4.14.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 指因大脑进行性 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 失, 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 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 其日常生 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 4/8

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4.15. 严重帕金森病 :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 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 共济失调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4.15.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 4.15.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 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4.16. 严重脑损伤 :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 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 导致神经系 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 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 碍, 指脑损伤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4.16.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4.16.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4.16.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 三项以上 4.17.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 中性 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4.17.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 4.17.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 4.17.3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0.5 9 10 /L ; 4.17.4 网织红细胞 <1%; 4.17.5 血小板绝对值 20 9 10 /L 4.18. 肝病末期 : 肝病末期是指肝脏疾病导致的肝硬化 必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临 床表现 : 4.18.1 顽固性腹水 ; 4.18.2 肝性脑病 ; 4.18.3 充血性脾大伴脾机能亢进 ; 食道 胃底静脉曲张 由于酒精型肝炎及药物中毒所致的肝功能衰竭除外 4.19. 严重的多发性硬化 :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 5/8

功能障碍, 需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提供明确诊断, 并有 CT 或核磁共振检查结 果诊断报告 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已经持续 180 天以上 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同时包含下列内容 : 4.19.1 明确出现因视神经 脑干和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 ; 4.19.2 神经系统散在的多部位病变 ; 4.19.3 有明确的上述症状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 减轻的病史纪录 4.20. 急性脊髓灰质炎 : 经由神经主任医生确认是由于急性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 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功能减弱的瘫痪性疾病 患者如无因此感染而导致的瘫痪, 则不符合理赔条件 其它病所致的瘫痪, 例 如格林 - 巴利综合症 ( 急性感染性多神经炎 ) 则不在此保障范围以内 4.21. 多个肢体缺失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 关节近端 ( 靠近躯干端 ) 以上完全性断离 4.22.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 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 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4.22.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4.22.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4.22.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 三项以上 4.23. 深度昏迷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 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 反应, 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 (Glasgow coma scale) 结果为 5 分 或 5 分以下, 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4.24. 双耳失聪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在 500 赫 兹 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 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 且经纯音 听力测试 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4.25.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 进行性发展 而导致的慢性疾病, 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 达到美国 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40mmHg 6/8

4.26.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 包 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进行性延髓麻痹症 原发性侧索硬化症 肌萎缩性侧 索硬化症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 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4.27. 语言能力丧失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 经过积极治疗 至少 12 个月 ( 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 ),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 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4.28. 侵蚀性葡萄胎 ( 或称恶性葡萄胎 ):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 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 并已经进行化疗或 手术治疗的 4.29. 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 ( 该类疾病保障仅限于女性 ): 该类 疾病是指一种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病, 于体内有大量致病性自身抗体和免疫 复合物, 造成组织损伤 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4.29.1 临床表现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4 个 : 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 光敏感 口鼻腔黏膜溃疡 非畸形性关节炎或多关节痛 胸膜炎或心包炎 神经系统损伤 ( 癫痫或精神症状 ) 血象异常 ( 白细胞小于 4000/μ l 或血小板小于 100000/μ l 或溶血 性贫血 ) 4.29.2 检测结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2 个 : 抗 dsdna 抗体阳性 抗 Sm 抗体阳性 抗核抗体阳性 皮肤狼疮带试验 ( 非病损部位 ) 或肾活检阳性 C3 低于正常值 7/8

4.29.3 狼疮肾炎致使肾功能减弱, 内生肌酐清除率低于每分钟 30ml 4.30. 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 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 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 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 ( 指按照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心功能分类标准心功能达四级 *), 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四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至少 180 天 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分类标准心功能四级是指有医院的医疗记录显示病人不能进行任何活动, 休息时仍有心悸 呼吸困难等心力衰竭表现 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FESCO) 对本细则中的各项条款具有最终解释权 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