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 研習經費 : 由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經費項下支應 拾壹 參加人員給予公假登記, 課務自理, 全程參加者核予研習時數 3 小時, 請自備環保杯具 拾貳 經學校薦派, 全程參與假日研習者得於 6 個月內補休 3 小時 ( 課務自理 ) 拾參 辦理本項研習工作圓滿達成任務者, 依相關規定辦理獎勵 拾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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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105 年度第 1 次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說明會暨研習活動計畫 壹 依據 : 一 特殊教育法及施行細則 二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三 高雄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要點 貳 目的 : 為順利辦理本市 105 年度特殊教育學生申請鑑定安置工作, 保障特殊教育學生就學安 置權益, 接受適性教育 參 主辦單位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肆 承辦單位 : 高雄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 設於仁武特殊教育學校 ) 伍 協辦單位 : 三信家商 仁武特殊教育學校 陸 說明會暨研習日期 地點 對象及人數 : 場次 日期 學校 時間 對象 人數 1 104.12.5( 六 ) 三信家商 ( 苓雅區 ) 08:40~ 行政大樓 7 樓講堂 11:50 學前階段教師 250 2 104.12.5( 六 ) 三信家商 ( 苓雅區 ) 13:20~ 行政大樓 7 樓講堂 16:40 國教階段教師 250 3 104.12.11( 五 ) 仁武特殊教育學校 ( 仁武區 ) 08:40~ 行政大樓 3 樓視聽教室 11:50 學前階段教師 180 4 104.12.11( 五 ) 仁武特殊教育學校 ( 仁武區 ) 13:20~ 行政大樓 3 樓視聽教室 16:40 國教階段教師 180 5 104.12.12( 六 ) 柒 參加對象 : 仁武特殊教育學校 ( 仁武區 ) 行政大樓 3 樓視聽教室 1 08:40~ 12:00 學前欲提報鑑定安置之幼生家長 一 已熟悉鑑定安置作業, 或於 104 年度第 2 3 次鑑定安置作業區間有提報經驗之業務承辦人, 可由各校自行決定是否薦派業務承辦人與會 ( 本次修訂內容與前次差異不大 ); 新接鑑定安 置業務或對業務不熟悉之承辦人員, 請各校務必推派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出席, 每場次可容 納人數請參看上表 二 104 年 12 月 12 日上午係針對學前教育階段欲提報鑑定安置之幼生家長辦理之說明會, 請幼 兒園及各早療機構轉知家長相關訊息, 並請務必至教育部特教通報網報名 三 每校至多錄取 1 名, 倘報名人數超過該場可容納人數, 則將以尚未參加之學校人員優先錄 取, 再依報名先後順序遞次錄取 捌 報名方式 : 即日起逕至教育部特教通報網報名, 截止日期為 104 年 12 月 1 日 玖 研習課程表 ( 如附件 ) 150

拾 研習經費 : 由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經費項下支應 拾壹 參加人員給予公假登記, 課務自理, 全程參加者核予研習時數 3 小時, 請自備環保杯具 拾貳 經學校薦派, 全程參與假日研習者得於 6 個月內補休 3 小時 ( 課務自理 ) 拾參 辦理本項研習工作圓滿達成任務者, 依相關規定辦理獎勵 拾肆 本研習相關疑問請逕洽特教資源中心 鑑定安置組 :(07)3737646#51-53 58 59 2

高雄市 105 年度第 1 次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 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說明會暨研習課程表 ㄧ 學前教育階段鑑定安置教師說明會課程表 時間 :104 年 12 月 5 日上午 12 月 11 日上午 地點 :12/5( 三信家商 7 樓講堂 ) 12/11( 仁武特殊教育學校行政大樓 3 樓視聽教室 ) 時間 活動內容 主持人 / 講師 08:40-09:00 報到 特教資源中心團隊 09:00-09:10 始業式 教育局長官 09:10-09:30 社會局宣導 社會局人員 / 早療機構社工 09:30-11:40 系統操作暨教育局承辦人鑑定工作說明特教資源中心鑑定安置組 11:40-11:50 綜合座談 教育局承辦人特教資源中心鑑定安置組 二 國民教育階段鑑定安置教師說明會課程表 時間 :104 年 12 月 5 日下午 12 月 11 日下午 地點 :12/5( 三信家商 7 樓講堂 ) 12/11( 仁武特殊教育學校行政大樓 3 樓視聽教室 ) 時間 活動內容 主持人 / 講師 13:20-13:40 報到 特教資源中心團隊 13:40-13:50 始業式 教育局長官 13:50-16:30 系統操作暨教育局承辦人鑑定工作說明特教資源中心鑑定安置組 16:30-16:40 綜合座談 教育局承辦人特教資源中心鑑定安置組 三 學前教育階段鑑定安置家長說明會課程表 時間 :104 年 12 月 12 日上午 地點 : 仁武特殊教育學校行政大樓 3 樓視聽教室 時間 活動內容 主持人 / 講師 08:40-09:00 報到 特教資源中心團隊 09:00-09:10 始業式 教育局長官 09:10-09:40 社會局宣導 社會局人員 / 早療機構社工 09:40-10:20 鑑定工作說明 教育局承辦人特教資源中心鑑定安置組 10:20-10:40 中場休息 10:40-11:40 實務經驗分享 巡迴輔導教師 11:30-11:50 綜合座談 教育局承辦人特教資源中心鑑輔會 3

高雄市 105 年度第一次學前暨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鑑定安置工作計畫 壹 依據一 特殊教育法及施行細則 二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三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四 高雄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要點 貳 目的一 妥適安置本市身心障礙學生, 以利其接受適性教育 二 發展身心障礙學生身心潛能, 培養其健全人格 參 辦理單位一 主辦單位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二 承辦單位 : 高雄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三 協辦單位 : 高雄市仁武特殊教育學校 肆 申請資格一 本市所屬公私立學校, 在學學生且疑似為智能障礙 視覺障礙 聽覺障礙 語言障礙 肢體障礙 身體病弱 腦性麻痺 情緒行為障礙 學習障礙 多重障礙 自閉症 發展遲緩或其他障礙者 二 年滿 2 足歲 未滿 6 足歲之疑似特殊需求幼生 ; 欲申請學前不分類 ( 集中式 ) 者需設籍本市 三 申請暫緩入學 : 依本市身心障礙適齡學生申請暫緩入學處理要點辦理 四 申請延長修業年限 : 依本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實施要點辦理 伍 鑑定安置工作場次與送件重點 ( 確定期程另行公告, 請依各次鑑輔會工作時程辦理 ): 鑑定安置工作場次 送件重點 105 年度第 1 次特殊教育鑑定安置工作 ( 學前 國教 ) ( 預定 12-1 月報名,3 月鑑定 ) 1. 學前新生鑑定安置 2. 學前集中式特教班鑑定安置 3. 學前大班升小一跨教育階段鑑定安置 4. 暫緩入學 5. 小六升國一跨教育階段鑑定安置 6. 延長修業年限 7. 其他 ( 包含新提報疑似個案 重新評估 重新安置 停止 / 放棄特教服務等 ) 陸 申請方式一 受理申請單位 ( 一 ) 學前教育階段 : 各公私立幼兒園與機構 ; 惟欲申請暫緩入學者, 需由原就讀學校或機構準備相關資料, 逕至學生所屬學區國小之特教業務承辦處室提出申請 ; 如未就讀幼兒園或機構者, 請所屬學區國小協助準備相關報名資料 ( 二 ) 國民教育階段 : 由學校教師或家長向就讀學校之特教業務承辦處室提出申請 4

二 應備資料 : 根據學前和國中小等不同教育階段, 依照學生欲提報之特教類別及申請類型 備齊送件資料, 請逕至 高雄市鑑定安置資訊網 登錄並上傳送件資料, 鑑定資料請學 校務必自行留存 欲提報前, 請各校先至鑑定安置資訊網 文件下載 處下載最新版本 之相關表件 柒 鑑定或安置原則 捌 經費 玖 獎勵 拾 附則 一 學前教育階段 : 欲安置學前不分類集中式班級者, 在考量適性安置的前提下, 依實際缺 額情形, 以大班 中班 小班 幼幼班等順序, 佐以就近安置等具體原則依序安置 二 國民教育階段 : 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 以下簡稱鑑輔會 ) 鑑定通過之特殊 教育學生以就近安置為原則, 倘學生所屬學區學校即設有適合學生就讀之特殊教育班 型, 則以學區安置為原則 ; 反之, 倘學生所屬學區學校未設有適合學生就讀之特殊教育 班型, 則考量就近安置, 得不受學區限制 ( 總量管制學校依本市國民中小學實施學生人數 總量管制作業要點辦理 ) 由教育部及教育局補助經費項下支應 辦理本項工作圓滿達成任務者, 依規定辦理相關工作人員敘獎事宜 一 鑑定安置會議前 : ( 一 ) 學校應和家長充分溝通, 協助家長瞭解鑑定相關事宜, 並於鑑定安置提報作業規定 時間內取得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後, 才進行相關鑑定評量工作 ( 二 ) 請學校確實掌握各次鑑定工作期程, 提早準備資料, 若提報時資料缺漏過多, 以致 影響後續鑑定工作者, 則不予受理報名, 請充分收集資料後再提下次鑑輔會審議 ( 三 ) 為維護學生權益, 請學校確實於時程內完成補件及補正作業 ( 請確實掌握時程, 不 另發文通知 ) ( 四 ) 各次鑑定安置會議時程將公告於 高雄市鑑定安置資訊網, 請各校自行列印鑑定安 置會議通知暨委託書, 並確實於 7 天前通知家長開會時間, 家長得決定列席與否 二 鑑定安置會議中 : ( 一 ) 各申請學校請派代表依 鑑定安置會議時程表 提前 20 分鐘前往指定地點參加鑑定 安置會議 ( 二 ) 以視訊方式進行之學校亦請備妥學生相關資料, 會議當天依 鑑定安置會議時程表 ( 視訊會議 ) 之各校連線時間, 連線至遠端鑑定安置會議現場, 且務必向家長說明 及告知家長鑑定安置會議開會時間 三 鑑定安置會議後 : ( 一 ) 請學校依公文至 教育部特教通報網 接收鑑定通過之學生, 並於會議後 7 日內列 印 鑑定安置結果通知書 通知家長會議結果 ( 二 ) 鑑定安置會議後, 請學校至 高雄市鑑定安置資訊網 列印鑑定清冊, 並確實檢核 設有特殊教育班型之學生人數資料 5

( 三 ) 鑑定安置會議後, 各校特教業務承辦人務必將鑑定清冊送交業務相關處室, 以免影響學生相關權益 ( 四 ) 除跨教育階段鑑定通過之國中學生因升學需要而核發鑑定證明外, 其他通過鑑定者僅以鑑定清冊代替, 不另核發鑑定證明 ( 五 ) 若家長對於鑑定安置結果有疑義, 請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 20 日內提出, 未提出異議者視同接受本次會議決議 若要放棄此次安置, 需至 高雄市鑑定安置資訊網 之 文件下載 區下載 放棄安置聲明書, 並請家長填寫及簽名後, 交由特教資源中心鑑定安置組, 以利承辦人員註記其放棄安置之結果 ( 六 ) 鑑定清冊上備註須於半年 一年或二年後重新評估者, 請依學生實際特教需求, 於重新評估年限屆滿時選擇最接近個案現況的特教類別提報 四 其他相關說明 : ( 一 ) 身心障礙學生如欲安置於他縣市之國立特殊教育學校, 仍應提報鑑輔會審議, 報名方式則依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報名簡章之規範為準 ( 二 ) 各校如有酌減班級人數之需求 ( 含跨教育階段之提報個案 ), 務必提報鑑輔會審議, 請學校列出該年段班級數 班平均人數 該班人數 欲酌減人數及具體事由 ( 三 ) 經鑑輔會鑑定通過之特教學生, 於跨教育階段時均應提報鑑定安置, 如未提報導致學生權益蒙受損失, 所衍生相關問題及後續責任由學校自行承擔 ( 四 ) 開立診斷證明之醫院請參考 高雄市身心障礙診斷鑑定參考醫療機構 ; 外縣市請參考衛福部公告各縣市身心障礙診斷鑑定參考醫療機構 拾壹 其他未盡事宜, 請依 高雄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會議決議辦理 6

高雄市 105 年度第 1 次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鑑定安置工作時程 編號 1 工作項目預定日期承辦單位 105 年度第 1 次鑑定安置說明會 ( 學前教育階段教師及家長 ) 104.12.05 104.12.11 104.12.12 承辦單位 : 教育局 特教資源中心協辦單位 : 三信家商 仁武特殊教育學校 承辦人員 / 配合單位 承辦 : 教育局特教科 特教資源中心鑑定安置組協辦 : 三信家商 仁武特殊教育學校 備 註 104.12.05 上午 : 三信家商 104.12.11 上午 : 仁武特殊教育學校 104.12.12 上午 ( 家長說明會 ): 仁武特殊教育學校 2 受理家長 申請報名 104.12.09 至 104.12.29 有送件需求之公私立幼兒園與機構 特教相關業務承辦人 各受理單位請及早與家長溝通, 並準備應附資料 1. 請各校依期限將資料上傳至 3 鑑定安置系統登錄 104. 12.09 至 105.01.06 有送件需求之公私立幼兒園與機構 特教相關業務承辦人 高雄市鑑定安置資訊網, 免送 鑑定資料紙本 2. 在鑑定安置系統登錄期間, 如有視訊會議需求之學校請務必上網登錄, 中心將於 1 月 18 日至 19 日安排測試 4 收件暨初評說明會 105.01.12 特教資源中心 鑑定安置業務承辦人 收件暨初評人員 1. 請各校自行上高雄市鑑定安 置資訊網查詢收件結果, 若有 補件相關問題請聯繫初評人 5 收件審查 初步評估暨補正資料 105.01.12 至 105.01.31 特教資源中心 收件暨初評人員 收件資料須補件之學校 員 2. 請各校確實掌握補件期程, 為利於收件暨初評人員進行後 續資料分析與報告撰寫之工 作,1 月 22 日前重要資料未能 補齊者將不予受理報名 初步評估鑑定安置會議後會 呈現下列狀態 : 1. 已通過 6 初步評估鑑定安置會議 105.02.01 至 105.02.05 特教資源中心 鑑輔委員 收件暨初評人員 2. 無決議 - 進入鑑定安置會議 3. 需補正 - 複審後進入鑑定安置會議 4. 不通過 - 經與學校溝通後, 學 校和家長可接受初步評估鑑定 安置會議 不通過 之決議者 7

鑑定安置會議時程表將公告 7 公告鑑定安置 會議時程表 105.02.22 教育局 特教資源中心 鑑定安置業務承辦人 於高雄市鑑定安置資訊網, 請各校自行上網查詢, 另請務必列印 特殊教育鑑定安置會議通知暨委託書 通知家長會議時間, 家長得決定列席與否 8 複審 105.02.22 至 105.02.25 特教資源中心 收件暨初評人員 初評資料須補正之學校 初步評估鑑定安置會議後仍需補正資料之學校請逕行上網補正, 不另發文通知 9 鑑輔委員審查 105.02.26 至 105.02.29 特教資源中心 鑑輔委員 10 鑑定安置會議各校接收結果及 11 通知家長鑑定安置結果 105.03.03 至 105.03.10 教育局 特教資源中心 送件學校 105.03.14 送件學校 鑑輔委員 送件學校代表和家長 特教相關業務承辦人 各申請學校請派代表依 鑑定安置會議時程表 提前 20 分鐘參加鑑定安置會議, 鑑定清冊將於會期結束後開放學校線上列印, 不再另行寄送 1. 請學校上 教育部特教通報網 接收鑑定結果, 並自行上高雄市鑑定安置資訊網列印 鑑定安置結果通知書 給家長 2. 若家長對於安置結果有疑義, 請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 20 日內提出, 未提出異議視同接受本次會議決議 12 開放列印鑑定清冊暨設有身障類特教班各校線上檢核學生人數 105.03.25 前特教資源中心 鑑定安置業務承辦人 各校若對鑑定清冊上之結果有疑義, 請與鑑定安置業務承辦人員聯繫 8

高雄市特殊教育鑑定安置申請類型說明 ( 學前教育階段 ) A B C D 教育部特教通報網提報身分 新提報疑似個案 重新評估 指在同一教育階段, 已有特教身分 重新安置 指在同一教育階段, 已有特教身分 跨階段轉銜安置 高雄市鑑定安置資訊網申請類型 一 僅申請鑑定 二 鑑定安置 一 障礙類別更改 二 申請各類巡迴輔導服務 三 酌減班級人數 一 同屬性特教班別 ( 指班級型態相同 ) 二 不同屬性班別 ( 指班級型態不相同 ) 跨教育階段鑑定安置 內容說明 1. 學生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且有特教服務需求者 ( 即申請安置班型為 普通班 ( 接受特教服務 ) ), 請依規定提報鑑輔會 2. 請持續追蹤學生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有效期限, 如果身障手冊或證明逾期 或醫院重新鑑定後未達手冊或證明核發之列等標準, 又無鑑輔會之鑑定清冊者, 請學校提出 放棄特教生身分 1. 欲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且尚未經鑑輔會鑑定之疑似生 2. 請根據學生實際狀況選擇欲提報之障別, 並備妥相關鑑定資料提報鑑輔會 1. 障礙類別欲更改者 2. 鑑定清冊上備註其特教類別須於半年 一年或二年後重新評估者, 請依學生實際特教需求, 選擇最接近個案現況的特教類別提報鑑輔會 ; 倘欲提報的類別即上次鑑定通過之類別者, 亦請選擇此項申請類型提報之 ( 上次鑑定通過之類別為其他障礙者, 請擇最接近個案現況的明確類別提報, 勿以其他障礙類提報 ) 1. 同ㄧ安置班別, 其後有各類巡迴輔導服務需求者, 請學校聯繫提供巡迴輔導服務之教師進行評估後 ( 惟欲申請不分類巡迴輔導班之資源服務者除外 ), 提送鑑輔會 2. 本市語障巡輔班服務對象, 以 語障類別學生 或 主障礙類別為語言障礙之多障學生 為主 3. 接受語障巡輔班服務者, 至多須於兩年內須提出重新評估或停止 / 放棄特教服務 ( 以鑑定清冊上所備註之重新評估年限為準 ) 4. 鑑定清冊上備註須半年 一年或二年後重新評估者, 請依學生實際特教需求或巡迴輔導教師評估情形, 選擇 重新評估 - 申請各類巡迴輔導服務 或 停止 / 放棄特教服務 提報之 經鑑輔會鑑定通過安置於本市公立幼兒園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幼兒, 經提供人力資源及相關協助後, 仍有酌減班級人數之需求者 係指集中式特教班轉集中式特教班 係指校內不同屬性特教班別互轉或轉學至他校不同屬性特教班別, 包含 : 1. 普通班 ( 接受特教服務 ) 與不分類 ( 集中式 ) 特教班互轉 2. 不分類 ( 集中式 ) 特教班與不分類巡迴輔導班互轉 對象 : 僅持有鑑輔會鑑定清冊 或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失效者, 於大班升小一時均應提報跨教育階段鑑定安置, 惟送件時請依國教階段送件規定辦理 僅申請鑑定者 ( 持有效期內之身障手冊或證明 ), 跨教育階段如仍欲安置普通班 ( 接受特教服務 ), 不必再提鑑輔會, 只需於教育部特教通報網辦理轉銜異動即可 但若有特教安置或相關服務之需求 ( 如酌減班級人數 申請適性導師 等 ), 請提報 跨教育階段鑑定安置 9

高雄市特殊教育鑑定安置申請類型說明 ( 學前教育階段 ) E 教育部特教通報網提報身分 停止 / 放棄特教服務 高雄市鑑定安置資訊網申請類型 一 放棄特教身分 二 學前不分類巡輔服務結案 三 語障巡輔服務結案 F 暫緩入學暫緩入學 內容說明 1. 登錄於教育部特教通報網之特殊教育學生, 因故不願或不再需要特殊教育安置或特教相關服務, 欲放棄特教身分者 2. 如果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逾期 或醫院重新鑑定後未達身心障礙證明核發之列等標準, 又無鑑輔會之鑑定清冊者, 請學校提出 放棄特教生身分 3. 放棄特教身分者將從特教通報網移除, 無法申請特殊教育法所規範之福利服務及相關權益 ( 詳見 高雄市特殊教育需求學生申請停止 / 放棄特教服務家長意願書 ), 為保障學生權益, 請學校充分與家長溝通, 並務必謹慎確認 1. 原已接受學前不分類巡迴輔導班服務, 因故不願或不再需要接受此項服務, 欲申請結案者 2. 學前不分類巡輔服務結案後, 如仍有其他特教服務需求者, 特教通報網資料將不予移除 1. 原申請語言障礙巡迴輔導班服務, 經語障巡輔班教師評估可結案者, 應於結案時由語障巡輔班教師填寫結案評估表, 由 原就讀學校 提報鑑輔會審議 2. 語障巡輔服務結案後, 如仍有接受其他特教服務或巡輔服務者, 特教通報網資料將不予移除 1. 係指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歲之學生,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得申請暫緩入學 : (1)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2) 持有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設立之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所開立之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 (3) 經鑑輔會鑑定通過 2. 申請暫緩入學者, 應逕向學區學校提出申請, 經學校評估後, 提報鑑輔會審議 3. 請家長及目前就讀學校充分溝通與討論後共同填寫暫緩入學輔導計畫, 其他相關鑑定資料則請目前就讀學校協助彙整後, 由家長將所有資料帶至學生所屬學區國小特教業務承辦處室報名, 並由學區國小提報鑑輔會 鑑定安置會議當天, 請學生家長 學區學校代表 原就讀園所或機構代表一同出席會議 4. 暫緩入學以一年為限 5. 學生所屬學區國小之相關單位需共同管理學生動向, 並於下一學年度通知入學 10

提報身份 :A. 新提報疑似個案 個案轉介 : 由普通班老師或家長提出 轉介前介入 : 學校提供相關輔導措施 無明顯成效 有明顯成效 學校繼續輔導 僅申請鑑定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且有特教服務需求者 ( 即申請安置班型為 普通班 ( 接受特教服務 ) ), 毋須就讀特殊教育班級 鑑定安置 欲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且尚未經鑑輔會鑑定之疑似生 校內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討論 各級學校備齊相關資料並上網提報 初評會議及學校資料補正 鑑定安置會議 通過 : 取得特教身分, 接受特教服務 不通過 : 非特教生 11

提報身份 :B. 重新評估 個案轉介 : 經鑑輔會鑑定之身心障礙學生 障礙類別更改 欲更改障礙類別 或鑑定清冊上備註特教類別需重新評估者 申請各類巡迴輔導服務 曾接受鑑輔會鑑定安置, 需另申請各類巡迴輔導服務者 酌減班級人數 曾接受鑑輔會鑑定安置, 後有酌減班級人數需求者 校內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討論 各級學校備齊相關資料並上網提報 初評會議及學校資料補正 鑑定安置會議 通過 : 符合特教身分, 接受特教服務 不通過 : 維持原鑑定決議 或 非特教生 12

提報身份 :C. 重新安置 個案轉介 : 經鑑輔會鑑定之身心障礙學生 安置型態改變 1. 不同屬性特教班別 2. 同屬性特教班別 校內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討論 各級學校備齊相關資料並上網提報 初評會議及學校資料補正 鑑定安置會議 通過 : 符合特教身分, 接受特教服務 不通過 : 維持原安置型態 或 非特教生 13

提報身份 :D. 跨階段轉銜安置 個案轉介 : 經鑑輔會鑑定之身心障礙學生 跨教育階段鑑定安置 僅持有鑑輔會鑑定清冊 或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失效者, 於大班升小一時均應提報跨教育階段鑑定安置, 惟送件時請依國教階段送件規定辦理 校內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討論 各級學校備齊相關資料並上網提報 初評會議及學校資料補正 鑑定安置會議 通過 : 符合特教身分, 接受特教服務 不通過 : 非特教生 14

提報身份 :E. 停止 / 放棄特教服務 個案轉介 : 經鑑輔會鑑定之身心障礙學生, 欲放棄特教身分或停止特教服務 放棄特教身分 通過後即不再具有特教身分及相關服務, 學生資料將從特教通報網移除 巡輔服務結案 原申請巡迴輔導服務, 經評估可結案者, 由巡輔班教師填寫結案評估表後, 由原就讀學校提送鑑輔會審議 校內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討論 各級學校備齊相關資料並上網提報 初評會議及學校資料補正 鑑定安置會議 通過 放棄特教身分 : 不再具有特教身分及相關服務, 學生資料將從特教通報網移除 通過 巡輔服務結案 : 巡輔服務結案後, 如仍有其他特教服務需求者, 特教通報網資料將不予移除 ; 反之則將從特教通報網移除學生資料 15

提報身份 :F. 暫緩入學 申請資格 : 設籍在高雄市之身心障礙屆齡學生 ( 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歲 )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 證明 持有診斷證明 持有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核准設立之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所開立之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者 鑑輔會鑑定為特教生者 經鑑輔會鑑定通過之特殊教育學生 由學區學校提出申請 學校備齊相關資料並上網提報 初評會議及學校資料補正 鑑定安置會議 通過 : 暫緩一年入學, 原就讀公幼及學前不分類集中式特教班者, 需考量名額, 安置時以鑑輔會決議為準 不通過 : 進入國小就讀 16

申請類型 A 新提報疑似個案 B 重新評估 C 重新安置 送件資料 鑑定安置 障礙類別更改 申請巡迴輔導服務 酌減班級人數 同屬性特教班別 不同屬性特教班別 學前教育階段各種申請類型送件資料一覽表 申請安置學前不分類集中式特教班, 或學前不分類巡迴輔導班 申請表暨家長意願書 教育需求檢核表 心理衡鑑報告或綜合評估報告書 醫院診斷證明書 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 說明 : 欲接受特殊教育鑑定安置服務且尚未經鑑輔會鑑定之疑似生 有則附 說明 : 經鑑輔會鑑定通過之特教學生, 其障礙類別欲更改者 有則附 說明 : 已安置於普通班 ( 接受特教服務 ), 另欲申請不分類巡迴輔導服務者 聽力圖 送聽覺障礙類, 無聽障手冊者必附 送聽覺障礙類, 無聽障手冊者必附 學前不分類巡迴輔導申請表 欲申請該項服務者必附 欲申請該項服務者必附 之前鑑定相關資料 ( 含鑑定清冊 ) 教育部特教通報網提報名冊 高雄市鑑定安置資訊網團體名冊 有則附 送聽覺障礙類, 無聽障手冊者必附 說明 : 經鑑輔會鑑定通過安置於本市公立幼兒園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幼兒, 經提供人力資源及相關協助後, 仍有酌減班級人數需求者 1. 輔導紀錄或行為功能介 有則附 上述至少繳一項 入方案 2. 個案會議記錄 說明 : 係指不分類 ( 集中式 ) 特教班轉不分類 ( 集中式 ) 特教班 說明 : 係指校內不同屬性特教班別互轉或轉學至他校不同屬性特教班別 有則附 送聽覺障礙類, 無聽障手冊者必附 欲申請該項服務者必附 適用特教類別 : 智能障礙 自閉症 語言障礙 聽覺障礙 肢體障礙 視覺障礙 多重障礙 發展遲緩 身體病弱 腦性麻痺 17

申請類型 送件資料 僅申請鑑定 申請表暨家長意願書 學前教育階段各種申請類型送件資料一覽表 教育需求檢核表 申請安置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 心理衡鑑報告或綜合評估報告書 醫院診斷證明書 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聽力圖 之前鑑定相關資料 ( 含鑑定清冊 ) 教育部特教通報網提報名冊 高雄市鑑定安置資訊網團體名冊 說明 : 學生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且有特教服務需求者 ( 即申請安置班型為 普通班 ( 接受特教服務 ) ), 毋須就讀特殊教育班級 A 新提報疑似個案 B 重新評估 鑑定安置 障礙類別更改 酌減班級人數 說明 : 欲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且尚未經鑑輔會鑑定之疑似生 上述至少繳一項 說明 : 指同ㄧ教育階段, 已有特殊教育學生身分, 但障礙類別欲更改者 上述至少繳一項 有手冊或證明必附 有手冊或證明必附 送聽覺障礙類, 無聽障手冊者必附 送聽覺障礙類, 無聽障手冊者必附 說明 : 經鑑輔會鑑定通過安置於本市公立幼兒園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幼兒, 經提供人力資源及相關協助後, 仍有酌減班級人數需求者 有則附 1. 輔導紀錄或行為功能介入方案 2. 個案會議記錄 3. 醫療診斷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 送聽覺障礙類, 無聽障手冊者必附 適用障別 : 智能障礙 自閉症 語言障礙 聽覺障礙 肢體障礙 視覺障礙 多重障礙 發展遲緩 身體病弱 18

學前教育階段各種申請類型送件資料一覽表 申請語障巡迴輔導班服務 申請類型 送件資料 申請表暨家長意願書語障相關測驗及評量表 語障巡迴輔導申請表及語障鑑定資料表 聽力圖 心理衡鑑報告或綜合評估報告書 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醫院診斷證明書 之前鑑定相關資料 ( 含鑑定清冊 ) 教育部特教通報網提報名冊 高雄市鑑定安置資訊網團體名冊 說明 : 未經鑑輔會鑑定過之疑似生 A 新提報疑似個案 有則附 說明 : 經鑑輔會鑑定過之特教生 B 重新評估 有則附 本市語障巡輔班服務對象, 以 語障類別學生 或 主障礙類別為語言障礙之多障學生 為主 提報語言障礙類個案, 聽力圖只需由合格聽力師開立即可, 有效期限為兩年 ( 限障礙類別為語障類個案 ) 19

學前教育階段各類特殊教育學生 停止 / 放棄特教服務 送件資料一覽表 申請類型 送件資料 申請表暨家長意願書 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 醫院診斷證明書 之前鑑定相關資料 ( 含鑑定清冊 ) 教育部特教通報網提報名冊 高雄市鑑定安置資訊網團體名冊 放棄特教身分 逾期手冊 ( 若無則免附 ) E 停止 / 放棄特教服務 學前不分類巡輔服務結案 語障巡輔服務結案 結案評估表有則附 語障巡輔班老師填寫結案評估表, 由原就讀學校送件 適用障別 : 智能障礙 自閉症 語言障礙 聽覺障礙 肢體障礙 視覺障礙 多重障礙 發展遲緩 身體病弱 腦性麻痺 20

學前教育階段 大班升小一 送件資料一覽表 送件資料 申請類型 申請表暨家長意願書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說明 醫院診斷證明書 魏氏智力量表或心理衡鑑報告 修訂中華適應行為量表 僅持有鑑輔會鑑定清冊者, 於大班升小一時均應提報跨教育階段鑑定安置 之前鑑定相關資料 ( 含鑑定清冊 ) 巡迴輔導申請表 巡迴輔導鑑定資料表 教育部特教通報網提報名冊 高雄市鑑定安置資訊網團體名冊 D 跨階段轉銜安置 智障有則附 ( 詳附件二 ) 自閉症有則附 ( 詳附件二 ) 持有自閉症身障手冊或身障證明者免做 ( 詳附件二 ) 視障至少繳一項 ( 詳附件二 ) 聽障 至少繳一項 ( 詳附件二 ) 有申請該有申請該 肢障 至少繳一項 服務必附服務必附 語障至少繳一項 身體病弱至少繳一項 腦性麻痺至少繳一項 F 暫緩入學 多障請視其所伴隨之障礙類別檢附資料 檢附資料如下 : 1. 暫緩入學申請表暨家長同意書 2. 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之綜合評估報告書或身心障礙鑑定診斷參考醫療機構 ( 詳附件四 ) 所開立之心理衡鑑報告 3. 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鑑定診斷參考醫療機構 ( 詳附件四 ) 所開立之有效期限內診斷證明及相關報告 4. 學前各項能力評估資料 : 早療中心入學轉銜整合報告 ( 非早療個管中心列管者免附 ) 學前機構學習評量資料影本 ( 未受學前教育者免附 ) 5. 由家長自行或會同就讀園所機構擬定之暫緩入學期間教學輔導計畫 6. 鑑定清冊 ( 新提報疑似個案免附 ) 7. 教育部特教通報網提報名冊 8. 高雄市鑑定安置資訊網團體名冊 21

附件一 高雄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申請表暨家長意願書填寫說明 項目 學生基本資料 就學及安置情形 目前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情形 未來就讀學校與安置班別 巡迴輔導服務 填寫說明 1. 家長意願書及申請表簽名者應與系統申請表監護人一致, 若家長意願書或申請表簽名者非學生之監護人, 請學校於申請表上註明原因 2. 戶籍地址需詳填區 里 鄰 3. 事涉學生相關福利, 請務必仔細核對 身分證字號 與 生日 之正確性 1. 填寫目前實際就讀之行政區 學校 年級和班別 2. 目前安置情形由系統自動帶出 目前通報情形 及 上次安置結果, 學校毋需填寫 3. 目前接受他校不分類巡迴輔導服務者, 請點選 普通班 ( 接受特教服務 ), 並於申請表中第五大項巡迴輔導服務相關欄位勾選 已經鑑輔會通過, 並接受服務 1. 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係由社會局所核發, 請詳實填寫 : 持身心障礙手冊者填寫 障礙類別及障礙等級, 持身心障礙證明者填寫 ICD 診斷碼及障礙等級 ( 如為 換 OO 者, 則請直接填寫此項 ); 若為 多重障礙 者請加註其手冊背面所註明之類別及程度, 如 : 智障中度 / 肢障輕度 ; 另請依手冊或證明上所載明之下次重新鑑定日期據實填寫 2. 鑑輔會資格證明係指經各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所核發之證明文件或鑑定清冊 3. 以 身心障礙診斷鑑定參考醫療機構 所開立之診斷證明為主, 需填寫診斷結果 1. 請務必填寫學區學校, 並請學校確實審核戶籍地址所屬之學區學校是否正確 2. 請註明行政區 學校, 學前教育階段加註大 中 小 幼幼班, 國民教育階段加註年級 3. 考量適性和就近安置原則, 填寫未來就讀學校與安置班別時應以安置學區學校之適性班型為主, 並應符合法令規定 ( 註 ), 至多得填寫二個志願 註 : 根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 : 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之就學以就近入學為原則 但其學區無合適特殊教育場所可安置者, 得經其主管鑑輔會鑑定後, 安置於適當學區之特殊教育場所 4. 跨教育階段, 申請階段為下一階段, 如大班應選國小 小六應選國中等 1. 申請語障巡迴輔導服務方式 : 學校先行聯繫所屬服務區之語障巡迴輔導教師 至本市鑑定安置資訊網下載語障巡迴輔導申請表, 核章後公文交換 ( 或寄送 ) 至語障巡輔班學校 與語障巡輔班教師商議進行評估之時間 語障巡迴輔導教師評估後填寫語障鑑定資料表 原就讀學校提報鑑輔會審議 22

項目 特殊需求 學生現況能力描述 意願書 申請表 填寫說明 如為新案請提 鑑定安置, 如已經鑑輔會鑑定通過請提 重新評估 2. 申請學前不分類巡迴輔導服務者, 毋須請巡輔教師評估, 直接提報鑑輔會 3. 目前接受他校不分類巡迴輔導服務者, 請於申請表中第五大項巡迴輔導服務相關欄位勾選 已經鑑輔會通過, 並接受服務 1. 特殊需求服務包括下列選項 :(1) 相關專業服務 : 如語言治療 職能治療 物理治療等 ;(2) 教師助理員 ;(3) 教育輔助器材 : 如點字機 溝通板等 ;(4) 大字書或點字書 ;(5) 交通服務 ;(6) 無障礙環境 :(7) 酌減人數 申請類型為 僅申請鑑定 者, 請填 1-6 項需求 ; 其他申請類型者, 請填第 7 項 ; 但 1-6 項特殊需求, 待身分確認後, 請另循相關管道申請 2. 有酌減班級人數需求者, 須敘明該年段班級數 班平均人數 該班人數及欲酌減人數等, 並詳述已接受之人力資源或相關協助及欲酌減班級人數之具體事由 ( 如 : 對班級上課秩序干擾情形及頻率 需老師特別協助的部分等 ) 請依據學生在校各方面表現, 如 : 認知能力 溝通能力 感官知覺與動作能力 生活自理能力 社會化及情緒行為能力 等, 具體且詳實描述學生行為表現 1. 需由監護人親筆簽全名, 並須填寫日期 ( 監護人簽名日期需在四個月內, 以鑑定安置會議第一日為基準, 請學校確實告知家長提報場次 ) 2. 意願書欄位中如有須敘明原因者亦請據實填寫 3. 如為保護個案而由社工或寄養家庭扶養人簽名者須檢附公文 4. 欲停止特教服務或放棄特教身分者, 只要擇一填寫即可 1. 學校填寫完畢之系統申請表, 列印紙本請監護人閱畢簽名後上傳 2. 系統申請表與列印核章紙本申請表, 兩者內容需一致 ( 紙本申請表如有修改請加蓋承辦人職章 ) 23

附件二高雄市 105 年度 學前教育階段 鑑定安置送件檢附資料彙整表 檢附資料 戶口名簿正本 家長意願書 鑑定安置申請表 教育需求檢核表 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ICF) 教育部特教通報網提報名冊高雄市鑑定安置資訊網團體名冊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綜合評估報告書 心理衡鑑報告 醫院診斷證明書 聽力圖 內容說明暨注意事項 請學校核對報名資料及確認學生是否設籍高雄市 填寫說明及注意事項請詳見附件一 填寫說明及注意事項請詳見附件一 送件學校應依學生實際情況填寫 檢附影本者, 需蓋 與正本相符 章及送件人員職章 1. 兩份均須核章 2. 確認兩份名冊之提報場次是否正確 3. 確認名冊上學生資料與人數是否正確及相符 與心理衡鑑報告擇一檢附 如 : 魏氏智力量表 貝萊嬰幼兒綜合發展測驗 萊特國際操作量表 等 1. 須為 身心障礙診斷鑑定指定醫療機構 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2. 提報 視覺障礙 所檢附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內容須載明雙眼視力經矯正後之最佳視力狀況 3. 提報 聽覺障礙 所檢附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內容須載明自覺性純音聽力檢查或他覺性聽力檢查之結果 1. 提報聽覺障礙類個案, 聽力圖需由身心障礙診斷鑑定參考醫療機構所開立 2. 提報語言障礙類個案, 聽力圖只需由合格聽力師開立即可 上傳頁面及允傳格式 ( 以正向 清晰為原則 ) 不需上傳 家長意願書需完整上傳 jpg 申請表需完整上傳 jpg 須完整呈現檔案內容 xls 手冊或證明之正反面 jpg 有效期限 ( 以鑑定安置會議第一日為基準 ) 監護人簽名日期需在四個月內 提報場次 / 作業梯次以當次為限 以當次為限 到期日不得早於各次鑑定安置會議第一日 兩份均須上傳 jpg 提報場次 / 作業梯次以當次為限 均須逐頁上傳 jpg 一年 均須逐頁上傳 jpg 依心理衡鑑報告書上所註明之效期為主, 未註明者則以二年為限 整份上傳 jpg 一年 須逐頁上傳 jpg 聽障類 : 一年語障類 : 二年 24

檢附資料 內容說明暨注意事項 魏氏智力測驗魏氏幼兒智力量表 (3 歲到 7 歲 3 個月 ) 魏氏兒童智力量表第四版 (6 歲 ~16 歲 11 個月 ) 修訂中華適應行為量表 (CABS) 自閉症兒童行為檢核表 高功能自閉症 / 亞斯柏格症行為檢核表 自閉症學生鑑定資料表 ( 學生現況能力訪談表 ) 巡迴輔導申請表 語言障礙學生鑑定資料表與相關測驗 1. 提報智能障礙類 自閉症類和多重障礙類 ( 其主障礙為智能障礙者 ), 請加做此量表 2. 提報自閉症疑似個案, 如持有自閉症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可免做此量表 3. 請依個案實足年齡選擇適當記錄本 : 4~6 歲者請施作 幼兒園版,7 歲以上請施作 中小學版, 兩者共用同一本常模, 請依年齡查詢 4. 查表時若原始分數介於兩個百分等級之間, 請以 A%~B% 呈現 5. 評量者以熟悉學生的老師 家長或相關人員為主, 必要時可共同完成評量 6. 應評量學生 實際具備的能力或技能, 而非推測其潛能 1. 送件個案如未持有自閉症身心障礙手冊 / 身心障礙證明或醫院診斷證明書, 抑或持有醫院診斷證明書但非確診個案者, 需加附此份資料 2. 需填寫此份資料之學校, 請逕洽鑑定安置組承辦人員 ( 檢核表無法放在網路上供大家下載 ) 3. 請依個案目前就讀年級與現況能力填寫正確的檢核表 1. 送件個案如未持有自閉症身心障礙手冊 / 身心障礙證明或醫院診斷證明書, 抑或持有醫院診斷證明書但非確診個案者, 需加附此份資料 2. 請確實訪談熟悉個案的教師和家長後再詳實填寫 請詳實填寫, 並請家長簽名及園所或學校核章後上傳 1. 申請語障巡輔服務者須加附此份資料 2. 請提報學校自行與語障巡輔班教師聯繫評估事宜 上傳頁面及允傳格式 ( 以正向 清晰為原則 ) 封面頁 受試者行為觀察記錄 jpg 百分等級剖面圖 jpg 須逐頁上傳 jpg doc 須逐頁上傳 jpg doc 整份上傳 jpg 有效期限 ( 以鑑定安置會議第一日為基準 ) 二年 一年 1. 個案欲轉換教育階段時需重填 2. 兩年內未填寫過此表者亦須重新填寫 均可 以當次為限 均須逐頁上傳 jpg 以當次為限 25

附件三 高雄市 104 學年度學前教育階段 ( 含特殊學校 ) 各種班別所屬學校 一 不分類 ( 集中式 )(104.06 修訂 ) 行政區學校行政區學校 莊敬國小五權國小三民區愛國國小四維國小苓雅區鼎金國小凱旋國小太平國小福康國小小港區桂林國小後勁國小楠梓區仁武區仁武特殊教育學校莒光國小左營國小新興區新興國小左營區市立裕誠幼稚園壽山國小鼓山區岡山區岡山國小龍華國小前金區市立前金幼稚園旗津區中洲國小明正國小鳳山區鳳西國小前鎮區復興國小 二 學前不分類巡迴輔導班 (104.11 修訂 ) 行政區學校服務區服務學校備註 苓雅區五權國小 凱旋國小 新興區信義國小鼓山區鼓山國小 苓雅區 新興區 鼓山區 ( 鹽埕區 前金區為共同服務區 ) 創世紀 四維附幼 東昇 復華 市府員工附幼 康澤 福瑞斯特 康吉爾 巧生慈 普津 佳兒 佳學 光榮附幼 五權附幼 苓洲附幼 中正附幼 樂仁 玉成 英明 傑尼爾 奧斯福爾 鹽光 貝斯特藝術 凱旋附幼 福東附幼 感恩 忠孝附幼 新興區全部幼兒園 1. 鼓山區全部幼兒園 2. 妙慧童子園 幼幼 建國附幼 前金幼兒園 前鎮區佛公國小 前鎮區 前鎮區 旗津區全部幼兒園 旗津區 三民區愛國國小 三民區 小山 咪咪 美佳園 來來 華人 亞特蘭 義華 保羅 育祥 圓山 克萊能 平等 獅湖國小 鼎佳 童年綠地 鼎金附幼 大來 新蒙 莊敬附幼 河濱國小 正興附幼 雙鹿 聖保羅 十全附幼 大愛 麥克大衛 真善美 陽明附幼 常春藤 曉明 楠梓區楠梓特殊學楠梓區 楠梓區全部幼兒園 校 新興區全部幼兒園自 104 學年起由信義國小服務 26

( 續 ) 學前不分類巡迴輔導班 (104.11 修訂 ) 行政區學校服務區服務學校備註 小港區漢民國小小港區 小港國小 左營區左營國小左營區 舊城國小 楠梓區楠陽國小 仁武區仁武特殊教育學校 高松 雨果 佳欣 小博士 明星 文親 宏遠 下庄 教育之心 子信 宏平 光庭 佳倍佳 育群 育鵬 名門 漢民附幼 青山附幼 華山附幼 太平附幼 坪頂附幼 萊茵城堡 恩雨 啟示錄真愛龍之堡 龍之堡創新 慈文 中鋼 華升 高德 鳳源 小港艾心 經嚞 優群星星 育鵬 幼揚 正一 宏光 小港附幼 港和附幼 二苓附幼 鳳林附幼 桂林附幼 山明 大鵬聖心 今牛頓 加州 威爾森 明華 加美 福山可萊蒙 柏克來 芝麻街 曼哈頓 裕誠 丹苨爾真愛 木棉庄 哈利 明德附幼 文府附幼 崇德 盧森堡 彼得魚 貝多金 榮華 新上附幼日大 米倫 宗聖 愛仁 麥克安妮 勝利附幼 明倫 大社區 仁大社區 仁武區 鳥松區 大樹區全部幼兒園武區 鳥松區 大樹區 岡山區兆湘國小岡山區 彌 1. 彌陀區 燕巢區 永安區全部幼兒園陀區 燕巢 2. 岡山區 ( 與嘉興國小共同協調 ) 區 永安區 嘉興國小岡山區 阿蓮區 1. 阿蓮區全部幼兒園 2. 路竹區創意幼兒園 3. 岡山區華崗里 嘉峰里 嘉興里的幼兒園 湖內區文賢國小湖內區 路 1. 湖內區 路竹區 茄萣區幼兒園竹區 茄萣 2. 路竹區 ( 與嘉興國小共同協調 ) 區橋頭區興糖國小橋頭區 梓橋頭區 梓官區全部幼兒園官區 日大 明倫 米倫 宗聖 愛仁 麥克安妮自 104 學年起由楠陽國小服務 新安心幼兒園自 104 學年起由嘉興國小服務阿蓮區全部幼兒園 路竹區創意 岡山區華崗里 嘉峰里 嘉興里的幼兒園自 104 學年起由嘉興國小服務 湖內區 茄萣區語障巡迴 27

( 續 ) 學前不分類巡迴輔導班 (104.11 修訂 ) 行政區學校服務區服務學校備註 鳳山區鎮北國小鳳山區中山附幼 ( 鳳山區 ) 文山附幼 威爾森 上川 理幼 百禾自 104 學年鎮北附幼 威格爾 新美倫 劍聲 明善 百禾 曹公起由鎮北國小國小 普恩 瑞興國小 安德林 菁一 鳳山麥米倫 服務 ; 伶益 中早稻田 文山 上川 學林 小叢林 六和 善牧 任興 念慈自 104 而波 理幼 文山附幼 文德附幼 中正附幼 ( 鳳山區 ) 學年起由鳳西福誠國小新苗 新育 鳳山自治 正義附幼 親親 童心兒 美國小服務爾頓 立群 明園 新五甲米倫 欣太陽 優質童心園 松青 鳳山仁愛 五甲恆青 巧博士 星螢 童心園 五甲米倫 大明 仁仁 百佳 五甲附幼 五福附幼鳳西國小育菁 鳳山區諾貝爾 五甲自治 仁智 中崙附幼 鳳西附幼 仁慈 百特 鳳山優揚 愛立 芯瑜 仁人妙智 亞亞 大東附幼 誠正附幼 過埤附幼 伶益 中興 念慈 忠信 大寮區中庄國小大寮區 林園區 林園區中芸國小 金潭國小 市立大寮幼兒園 童的夢幼兒園 溪寮國小 翁園國小 中庄國小 大寮恆青 勵志 愛迪生鳳屏 後庄國小 頌恩 金妮 山頂國小 加恩 卡爾頓 喜愛爾 輔英附幼 棨揚幼兒園 永芳國小 忠義國小 奧思 大寮國小 優等生皇冠 伯特利 橘子園 仁惠 培育 吉的堡 童堡 林園區語障巡理達迴 ; 中華幼兒園自 104 學年起由金潭國小服務 林園區 : 中華幼兒園大寮區 : 會社里 過溪里 潮寮里 昭明里的幼兒園 旗山區旗山國小旗山區 田寮區 內門茂林區全部幼兒園區 美濃區 那瑪夏區 杉林區 茂林區桃源區桃源國小桃源區 六桃源區 六龜區 甲仙區全部幼兒園龜區 甲仙區 旗山區 田寮區 內門區 美濃區 那瑪夏區 杉林區 新培育幼兒園自 105 學年起由金潭國小服務包含支援語障巡迴 包含支援語障巡迴 安置原則 : 未來共同行政區中若有新增學校, 未納入上表者, 以 google 距離最近者優先排入, 距離差異不大者以人數之最少班級優先排入, 並由鑑輔會統一安置 28

三 語言障礙巡迴輔導班 行政區學校服務區 ( 或服務學校 ) 備註 苓雅區 福東國小苓雅區 新興區 大樹區 ( 與中正國小共同協調 ) 中正國小苓雅區英明 小群 五權國小 新興區衛理幼兒園 鼓山區鼓山國小鼓山區 前金區前鎮區復興國小前鎮區 旗津區 小港區 1. 三民區 : 小山 愛國國小 咪咪 曉明 鼎佳 資和 三民區河濱國小真善美 圓山 大愛 吉爾頓 2. 鹽埕區 1. 三民區 : 童年綠地 長庚醫院附幼 鼎金附幼 正興附幼 保羅 美佳園 克萊能 亞特蘭 民族幼兒園 獅湖三民區東光國小附幼 2. 鳥松區 左營區 楠梓區 左營國小左營區 仁武區 ( 與勝利國小共同協調 ) 勝利國小 楠梓特殊學校 楠陽國小 明倫 日大 裕誠幼兒園 勝利附幼 加州 文府附幼 盧森堡 灣內附幼 1. 楠梓區 ( 高楠公路以西 ( 省道 1 號 ), 包含 : 小王子 英倫 子慧 右光 安心 安德生 小豆豆 牛頓 百立 快樂堡 育志 英倫 煉油廠 達仁 學儒 育正 美利堅 家傳 野鳥 楠梓示範 後勁附幼 莒光附幼 加昌附幼 右昌附幼 ) 2. 梓官區 橋頭區 大社區 ( 與楠陽國小共同協調 ) 1. 楠梓區 ( 高楠公路以東 ( 省道 1 號 ): 包含 : 童心園 吉米亨利 成就非凡 聖德 乖寶貝 威廉王子 愛吉兒 嘉欣 普立茲 小種籽 楠梓附幼 楠陽附幼 吉米亨利 威廉王子 成就非凡 楠梓附幼 喬智 佳芳 ) 2. 大社區 3. 橋頭區 岡山區兆湘國小岡山區 彌陀區 永安區 路竹區 阿蓮區 燕巢區鳳山區鳳西國小鳳山區 大寮區其他行政區以上區域以外之行政區由不分類巡迴輔導班支援 苓雅區英明 小群幼兒園 五權國小 新興區衛理幼兒園自 104 學年起由中正國小服務 明倫 日大 裕誠幼兒園 勝利國小 加州自 104 學年起由勝利國小服務 29

高雄市 104 學年度國小教育階段 ( 含特殊學校 ) 各種班別所屬學校 一 不分類 ( 身障類資源班 ) 行政區學校行政區學校行政區學校行政區學校 三民區 大寮區 仁武區 美濃區 鳥松區 旗山區 十全國小阿蓮國小文府國小中山國小阿蓮區三民國小復安國小左營國小中正國小 正興國小前金國小永清國小中崙國小前金區民族國小建國國小明德國小五甲國小 光武國小 仁愛國小屏山國小五福國小 東光國小民權國小勝利國小文山國小左營區河濱國小光華國小新上國小文德國小 莊敬國小佛公國小新民國小正義國小 博愛國小 明正國小 新光國小 忠孝國小 陽明國小 前鎮國小 新莊國小 鳳山區 南成國小 愛國國小紅毛港國小福山國小新甲國小前鎮區獅湖國小復興國小舊城國小瑞興國小 鼎金國小 愛群國小 中正國小 誠正國小 大寮國小 獅甲國小 五權國小 過埤國小 山頂國小 瑞祥國小 四維國小 福誠國小 中庄國小瑞豐國小成功國小鳳山國小苓雅區永芳國小樂群國小苓洲國小鳳西國小 忠義國小鎮昌國小凱旋國小鳳翔國小 後庄國小光榮國小福東國小鎮北國小鹽埕區昭明國小鹽埕國小福康國小七賢國小 翁園國小湖內區大湖國小二苓國小大同國小新興區潮寮國小兆湘國小小港國小信義國小 八卦國小竹圍國小太平國小新興國小 仁武國小 岡山國小 坪頂國小 九如國小 登發國小岡山區 前峰國小 明義國小 中山國小 吉洋國小後紅國小青山國小內惟國小 美濃國小 嘉興國小 小港區 桂林國小 鼓山區 鼓山國小 龍肚國小 和平國小 港和國小 鼓岩國小 仁美國小內門區內門國小華山國小壽山國小 鳥松國小 中芸國小漢民國小龍華國小 圓潭國小王公國小鳳林國小 一甲國小 溪洲國小林園區林園國小鳳陽國小下坑國小路竹區鼓山國小金潭國小鳳鳴國小路竹國小 旗山國小港埔國小那瑪夏區民生國小竹滬國小 30

( 續 ) 不分類 ( 身障類資源班 ) 行政區學校行政區學校行政區學校行政區學校南安國小大社國小九曲國小加昌國小大社區彌陀區壽齡國小觀音國小大樹區大樹國小右昌國小彌陀國小甲仙區甲仙國小溪埔國小油廠國小永安區永安國小成功國小新庄國小後勁國小茄萣區杉林區六龜國小茄萣國小民族大愛國小楠梓區莒光國小六龜區龍興國小安招國小仕隆國小援中國小燕巢區桃源區桃源國小燕巢國小橋頭國小楠梓國小橋頭區大汕國小梓官國小興糖國小楠陽國小梓官區旗津區中洲國小蚵寮國小甲圍國小翠屏國 ( 中 ) 小旗津國小 二 集中式特教班 行政區學校行政區學校行政區學校 正興國小阿蓮區阿蓮國小仁愛國小民族國小前金區前金國小成功啟智學校三民區獅湖國小美濃區美濃國小前鎮區獅甲國小鼎金國小新興區新興國小瑞豐國小旗津區中洲國小五權國小樂群國小大社區大社國小成功國小彌陀區彌陀國小苓雅區大寮區永芳國小高雄啟智學校橋頭區仕隆國小大樹區九曲國小福東國小燕巢區燕巢國小小港國小茄萣區成功國小中正國小小港區鳳林國小梓官區梓官國小五甲國小鳳山區仁武特殊教育學校湖內區文賢國小五福國小仁武區仁武國小新興區新興國小文山國小登發國小楠梓特殊學校前峰國小楠梓區岡山區溪洲國小楠梓國小後紅國小旗山區鼓山國小路竹區路竹國小中芸國小左營國小內惟國小林園區王公國小鼓山區左營區永清國小龍華國小林園國小屏山國小六龜區六龜國小內門區內門國小甲仙區甲仙國小 31

三 巡迴輔導班 班別 行政區 學校 行政區 學校 行政區 學校 前鎮區 鎮昌國小 茂林區 茂林國小 永安區 維新國小 仁武區 烏林國小 茄萣區 興達國小 鹽埕區 忠孝國小 不分類巡迴輔導班 巡迴輔導 ( 在家教育 ) 內門區 六龜區 美濃區 三民區 觀亭國小 桃源區 興中國小 阿蓮區 中路國小 木柵國小 湖內區 文賢國小 燕巢區 橫山國小 荖濃國小 路竹區 北嶺國小 那瑪夏區民權國小 寶來國小 鳳山區 曹公國小 林園區 汕尾國小 龍肚國小 橋頭區 橋頭國小 甲仙區 寶隆國小 中壇國小上平國小大樹區龍目國小杉林區福安國小杉林國小 莊敬國小 苓雅區 福東國小 小港區 小港國小 河濱國小 楠梓區 楠梓國小 床邊教學班 三民區 博愛國小 情緒與行為障礙巡迴輔導 三民區 愛國國小 旗山區 旗山國小 前鎮區 瑞豐國小 視障巡迴輔導班 楠梓區楠梓特殊學校橋頭區 橋頭國小 旗山區 溪洲國小 聽障巡迴輔導班 三民區河濱國小苓雅區五權國小旗山區旗山國小岡山區岡山國小 四 國小不分類巡迴輔導班服務區及服務學校一覽表 行政區學校服務區服務學校 鳳山區 鳳山區曹公國小 文華國小 大東國小曹公國小鳥松區大華國小 仁武區 仁武區烏林國小 竹後國小 灣內國小烏林國小大社區嘉誠國小 燕巢區 橫山國小 金山國小 鳳雄國小 深水國小 ( 目前尚未申 燕巢區 橫山國小 請巡迴輔導服務 ) 旗山區 嶺口國小 大樹區 大樹區龍目國小 姑山國小 水寮國小 小坪國小 興田國小龍目國小大寮區溪寮國小 林園區 汕尾國小林園區 汕尾國小 橋頭區 橋頭區橋頭國小 五林國小橋頭國小岡山區壽天國小 茄萣區 茄萣區興達國小 砂崙國小興達國小湖內區三侯國小 海埔國小 湖內區 湖內區文賢國小 明宗國小文賢國小路竹區蔡文國小 永安區 永安區維新國小 新港國小維新國小路竹區三埤國小 楠梓區 楠梓國小楠梓區 援中國小 ( 未來若學生數增加, 則需要楠梓國小支援 ) 阿蓮區 阿蓮區中路國小中路國小田寮區崇德國小 阿蓮國小峰山分校 新興國小 路竹區 路竹區北嶺國小 大社國小北嶺國小岡山區岡山國小灣裡分校 32

( 續 ) 國小不分類巡迴輔導班服務區及服務學校一覽表 行政區 學校 服務區 服務學校 中壇國小美濃區 中壇國小 東門國小 吉東國小 龍肚國小美濃區龍山國小美濃區美濃區福安國小 廣興國小 龍肚國小福安國小旗山區旗尾國小 六龜區 六龜區荖濃國小 新發國小荖濃國小桃源區寶山國小六龜區寶來國小寶來國小桃源區建山國小 茂林區 茂林區茂林國小 多納國小茂林國小六龜區新威國小 內門區 木柵國小內門區木柵國小 溝坪國小 金竹國小觀亭國小內門區觀亭國小 西門國小 杉林區上平國小 月美國小上平國小杉林區內門區景義國小 杉林國小杉林區 杉林國小 集來國小 桃源區 興中國小桃源區 興中國小 樟山國小 甲仙區 寶隆國小甲仙區 寶隆國小 小林國小 ( 目前尚未申請巡迴輔導 ) 前鎮區 三民區河堤國小鎮昌國小前鎮區佛公國小 ( 未來若學生數增加, 則需要鎮昌國小支援 ) 那瑪夏區民權國小那瑪夏區民權國小 鹽埕區 忠孝國小鹽埕區 光榮國小 ( 未來若學生數增加, 則需要忠孝國小支援 ) 五 語障巡迴輔導班 學校行政區負責巡輔區 ( 括號內為共同輔導行政區 ) 福東國小 苓雅區 苓雅區 新興區 大樹區 ( 前金區 鳳山區 大寮區 ) 復興國小 前鎮區 ( 前鎮區 鳳山區 大寮區 ) 明正國小 前鎮區 旗津區 小港區 林園區 ( 前鎮區 ) 愛國國小 三民區 鹽埕區 鼓山區 ( 三民區 前金區 ) 東光國小 三民區 鳥松區 仁武區 ( 三民區 ) 左營國小 左營區 左營區 楠梓區 梓官區 橋頭區 大社區 兆湘國小 岡山區 岡山區 彌陀區 永安區 路竹區 阿蓮區 燕巢區 鼓山國小 旗山區 旗山區 田寮區 內門區 美濃區 杉林區 六 高雄市四所特殊學校學區劃分一覽表 學校高雄啟智學校成功啟智學校楠梓特殊學校仁武特殊教育學校 行政區 鼓山區 三民區 鹽埕區 前金區 新興區 苓雅區 前鎮區 小港區 旗津區 鳳山區 大寮區 林園區 楠梓區 左營區 大社區 岡山區 梓官區 永安區 彌陀區 橋頭區 茄萣區 阿蓮區 路竹區 湖內區鳥松區 仁武區 大樹區 燕巢區 田寮區 湖內區 旗山區 美濃區 甲仙區 內門區 六龜區 杉林區 那瑪夏區 桃源區 茂林區 33

附件四高雄市身心障礙診斷鑑定參考醫療機構 ( 設有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 ) 醫院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 ( 設有兒童發展聯合評估門診 )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 設有兒童發展聯合評估門診 ) 高雄長庚醫院 ( 設有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 )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 ( 設有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 ) 高雄市立小港醫院 ( 設有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 ) 行政院衛生署旗山醫院 電話地址 342-2121#5017( 社工室 ) 高雄市左營區大中一路 386 號 3121101#6416 ( 社工室 ) #8143( 病友服務室 ) 高雄市三民區十全一路 100 號 731-7123#8167( 諮詢 ) 社服室 :3401 或 2223 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 123 號 615-0011#5590 高雄市燕巢區角宿村義大路 1 號 803-6783#3157 ( 病友服務室 ) 高雄市小港區山明路 482 號 661-3811#1019( 諮詢 ) 高雄市旗山區中學路 60 號 備註 1.<6 歲 : 兒童神經科 2.>6 歲 : 身心科 ( 兒童青少年身心科專門門診 ) 3. 兒童發展評估 : 社工師 1. 特殊需求者整合門診 新病友 ( 諮詢預約專線 ) :3121101#6409 2. 復健科 : 兒童早期療育 發展遲緩 構音異常 肢體障礙 輔具評估門診 1. 罕見疾病 : 兒童內科 2. 兒童心智科 :<18 歲 3. 兒童發展評估 : 社服室 兒童發展評估諮詢電話 :6150950 1. 身心障礙鑑定整合門診, 採諮詢預約, 電話 :8036783#3157 2. 兒童發展評估 : 小兒神經科 1. 兒童發展諮詢 : 復健科 2. 兒童特別門診 : 身心科 34

高雄市身心障礙診斷鑑定參考醫療機構 ( 未設有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 ) 醫院名稱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 高雄市立聯合醫院美術館院區 高雄市立大同醫院 高雄市立旗津醫院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國軍高雄總醫院 國軍左營總醫院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靜和醫院 財團法人天主教聖功醫院 高雄市立鳳山醫院 ( 委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經營 ) 高雄縣立岡山醫院 ( 委託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經營 ) 國軍岡山醫院 樂安醫院 高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 靜和醫院燕巢分院 電話地址備註 751-1131#2176( 社服室 )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 134 號 555-2565#2219 2726( 社工室 ) 高雄市鼓山區中華一路 976 號 291-1101#8909 高雄市前金區中華三路 68 號 571-2891#3201( 護理部 ) 1. 無心理師設立, 無法提供心理衡鑑評估高雄市旗津區廟前路 1 號之 1 2. 571-2891#2110: 身心內科 751-3171#2105 2106( 掛號室 ) 751-3171#2182( 門診諮詢 )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 130 號 751-3171# 2321 ( 社工室 ) 749-5328( 醫勤組 ) 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 2 號 5817121 5834845( 服務台 ) 1. 581-7121#2082( 社服室 ) 高雄市左營區軍校路 553 號 2. 小兒神經科 :<18 歲 333-8476( 社工室 ) 1. 肢體障礙 : 骨科 神經內科或外高雄市苓雅區成功一路 162 號科 復健科 222-9612#34( 社工室 ) 該院為精神專科醫院, 以成人或高雄市新興區民族二路 178 號是 >15 歲為主要診療對象 223-8153#2100 掛號 223-8153#211 社工室 高雄市建國一路 352 號 #6120 服務台 #6128 轉診處 741-8151#3301( 社工室 ) 1. 肢體障礙 : 骨科 神經內科或外科 復健科高雄市鳳山區經武路 42 號 622-2131#51196( 社區健康科 ) 高雄市岡山區壽天路 12 號 625-0919#169 高雄市岡山區大義二路 1 號 625-6791 625-6791#275 276( 社工室 ) 高雄市岡山區通校路 300 號 703-0315#3146( 掛號 ) 703-0315#3127( 社工室 ) 高雄市大寮區鳳屏一路 509 號 615-6555#127( 社工室 ) 該院為精神專科醫院, 以成人或高雄市燕巢區深水村深水路是 >15 歲為主要診療對象, 無兒 3-20 號童門診 35

附件五 高雄市特殊教育需求學生申請鑑定安置家長意願書 同 意 不同意 本人經學校說明已充分瞭解接受鑑定之原因 目的及相關權利義務, 並 同意敝子弟接受各項鑑定評量工作 如確定需要特殊的學習輔導與協助, 同意讓子弟安置至適當的班級就讀, 接受特教服務 並同意於安置會議後將相關鑑定資料提供給安置學校, 以利學校安排適性服務 如確定不需要特殊教育教學服務, 亦接受子弟不具有特殊教育學生身分 接受鑑定之原因 ( 由學校勾選 ): A 新提報疑似個案 : 鑑定安置 僅申請鑑定 ( 限持身障手冊或證明 ) B 重新評估 : 障礙類別更改 酌減班級人數 巡迴輔導服務 原僅申請鑑定, 需重新評估 C 重新安置 : 不同屬性特教別 同屬性特教班別 回歸普通班 D 跨階段轉銜安置 : 跨教育階段鑑定安置 ( 距上次鑑定 已逾一年 ) 申請安置 ( 距上次鑑定未達一年之 國小生 ) 申請鑑定證明 ( 距上次鑑定未達一 年之國中生 ) F 申請暫緩就讀國民小學 G 申請延長修業年限 : 不曾 曾經在通過次延長修業年限 _ 年 雖經學校說明, 本人仍 不同意敝子弟 項鑑定評量工作 請勾選不同意原因 : 擔心身心障礙身分有標籤作用 尚無特殊教育需求 其他 : 教育階段 接受高雄市各 目前就讀學校 : 目前就讀班級 : 年班 監護人簽名 : 日期 : 中華民國年月日 36

高雄市特殊教育需求學生申請停止 ( 放棄 ) 特殊教育服務家長意願書 茲 同意敝子弟申請停止特殊教育教學服務 經 巡迴輔導班教師教學及評估, 因敝子弟已無 巡迴輔導之需求, 申請停止 巡迴輔導班服務 停止特殊教育服務 不同意請敘明原因 : 不予移除特教通報網資料 : 因 1.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 2. 仍有接受其他特教服務或巡輔服務 (1 2 可複選 ) 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且亦未接受其他特教服務或巡輔服務, 故移除特教通報網資料 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 告知家長 本人經學校說明已充分瞭解相關權益, 現因 同意敝子弟 申請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 並移除特殊教育通報網資料 移除特殊教育通報網資料者將無法申請以下特殊教育法規範之身心障礙學生福利服務及相關權益 : 1. 特殊教育教學服務 2. 就學費用減免 3. 獎補助金 4. 無法自行上下學之交通服務 5. 升學輔導安置或加分 6. 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 目前就讀學校 : 目前就讀班級 : 年班 監護人簽名 : 日期 : 中華民國年月日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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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高雄市鑑輔會相關公文及學校工作內容說明 編號公文主旨學校工作內容 1 說明會文 2 工作時程文 3 當日時程文 4 清冊列印文 檢送 高雄市 年度第 次申請特殊教育鑑定安置說明會實施計畫 乙份, 請依說明辦理, 請查照 有關本市 年度身心障礙學生第 次鑑定安置會議工作時程, 請依說明辦理, 請查照 有關本市 年度身心障礙學生第 次鑑定安置會議時程, 詳如說明, 請查照 有關本市 年度第 次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結果清冊列印事宜, 請各校依說明辦理, 請查照 依各次鑑定安置會議重點, 於特殊教育通報網上報名參加 1. 依鑑定安置會議工作時程於特殊教育通報網及高雄市鑑定安置資訊網提報申請鑑定安置學生名冊並於核章後上傳 2. 將學生各項鑑定資料上傳至高雄市鑑定安置資訊網 依時程至高雄市鑑定安置資訊網補正各項資料 1. 依公文說明時間至高雄市鑑定安置資訊網下載鑑定安置會議當日時程 2. 於高雄市鑑定安置資訊網下載鑑定安置會議通知暨委託書, 通知家長出席會議 3. 請於出席鑑定安置會議後 7 日內至高雄市鑑定安置資訊網下載鑑定安置結果通知書, 並將結果告知家長 1. 清冊預定開放列印時間, 請參閱當次工作時程, 實際開放列印時間, 請見本市鑑定安置資訊網公告 2. 清冊列印後核章備查, 若清冊內容有誤, 請洽詢鑑定安置組承辦人員 3. 本市鑑定安置資訊網將會進行系統檢核, 未於時間內列印鑑定清冊者, 本局將行文通知學校書面說明並核章寄送本局備查 42

附件七 高雄市身心障礙學生緊急個案臨時提報鑑定安置流程 身心障礙學生緊急個案類型 : 1. 具影響升學安置或權益之急迫性 2. 義務教育階段, 設籍本市未入學, 欲就讀特殊教育學校者 3. 現行特殊教育安置產生嚴重適應困難 4. 特殊因素轉學安置個案, 亟需教育安置或介入 5. 其他急迫性安置個案 學校邀請家長召開相關會議, 研議個案特殊教育需求 學校聯繫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 鑑輔會承辦人員 ) 登錄個案, 並提交相關會議紀錄 教育局召開審議小組會議, 確認個案具臨時提報鑑定安置需求 通知學校函文教育局申請臨時提報鑑定安置 確認受理個案申請後, 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通知學校送件及召開臨時鑑定安置會議 依本市鑑輔會相關規定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 43

高雄市鑑定安置資訊網 教育部特教通報網 操作流程 44

ㄧ 教育部特教通報網提報學生基本概念 : 步驟 : ( 一 ) 新增疑似生 1. 需先至通報網學務系統內提報 : 進入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 www.set.edu.tw 2. 輸入學務系統帳號密碼, 按 登入 1. 點選左上角 --- 特教登錄 45

2. 待鑑定學生 疑似身障生 新增身障生 ( 疑似生 ) 3. 填寫基本資料, 完成後存檔 46

( 二 ) 提報鑑定安置 ( 教育部特教通報網 ) 1. 點選 填寫鑑定申請表 選擇 作業梯次 點選 新增提報鑑定學生 會跳出表列特教通報學生清冊及疑似學生清單 ( 作業梯次請正確選擇 ) 2 3 1 2. 選擇欲提報學生之 提報類組 和 提報身分, 完成後按 選擇完畢 47

選擇提報類組 選擇提報身分 選擇完提報類組和身分 請按 選擇完畢 如果提報學生非本校生, 可選擇 提報他校學生, 步驟如上 48

3. 列印本校提報清冊 重要!!! 需一併上傳至 高雄市鑑定安置資訊網 點選 列印提報清冊 選擇 作業梯次 點選 查詢 表列該次本校所提報的學生名單 點選 列印, 選擇印表機, 即可列印清冊 核章 2 1 提報名冊列印完畢後, 需核章才能上傳鑑定安置資訊網 49

二 高雄市鑑定安置資訊網提報學生 (set.spec.kh.edu.tw) 自己學校的基本資料去哪裡修改? 初次登入系統或學校聯絡資料有變更時, 請確認或更新會員資料 因為您的網站會員資料就是報名表件學校基本資料來源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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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報步驟 : ( 一 ) 下載鑑定相關文件 可至 文件下載 104 學年度鑑輔會 下載家長意願書等資料 ( 二 ) 登入方式點選 [ 登入 ] 輸入帳密便可登入本站 52

( 三 ) 申請登記 申請登記步驟 1. 從鑑定安置的選單中, 點選 申請登記 2. 選擇 申請項目 即欲提報鑑輔會的正確區間 3. 選擇 申請類型 申請登記 選擇該次鑑輔會本次為 105 年度第 1 次鑑輔會 53

4. 選擇 申請階段 5. 選擇 申請特教類別 6. 填寫 申請表 報名資料分 :1. 申請表區 ;2. 附件區 54

以下說明 [ 上半部 ] 申請表區可能問題 1 為確保國籍學生身分證字號正確無誤, 系統會進行身分證字號檢查 若身分證字號填錯, 系統會立即提示你有誤 備註 : 外籍學生會因護照不符我國身分證字號編碼規則而無法存檔, 外籍學生報名前請直接與資訊人員聯繫 2 申請表填寫完, 無法存檔 表示還有 必填欄位未填寫 (3) 已存檔, 為何沒存成功? 為避免佔線造成網路當機, 申請表填寫時間限制 20 分鐘, 超過 20 分鐘內未存檔會被登出系統 小技巧 : 申請表區填寫完畢後可先按 確定存檔, 附件區可之後按 修改 再上傳 55

以下說明 [ 下半部 ] 附件區需注意事項 (1) 上傳圖檔的副檔名需為.jpg 格式 掃瞄前請先設定您的掃描器輸出.jpg 格式 ( 教育需求檢核表可直接上傳.xls 格式 -EXCEL 檔 ) (2) 上傳圖檔需正向 清楚 7. 上傳團體名冊彙整表 (1) 點選 團體名冊 ( 彙整表 ) 下載 列印 (2) 校內核完章後掃瞄 (3) 點選 團體名冊 ( 彙整表 ) 上傳 : 請注意, 此處需上傳二份資料 : 高雄市鑑定安置資訊網團體名冊 及 教育部特教通報網提報名冊 通報網提報名冊 資訊網團體名冊核章後上傳 56

8. 報名結束後請選擇 會議類型 若無選擇則預設為現場 57

( 三 ) 修改列印 1. 點選 修改列印 查看資料是否完整 2. 附件要如何更新? ( 四 ) 高雄市鑑定安置資訊網鑑定流程請老師注意工作時程之日期, 進入網頁瞭解鑑定的進度 收件 初審 複審 58

1. 收件 (1) 完成送件 完成送件 在高雄市鑑定安置資訊網申請登記成功 (2) 需補件 : 狀態呈現 需補件, 表示資料未齊全, 需補正, 請先查看初評老師所留的補正訊息, 然後請點選 修改 進行補件 請注意 : 需全部補完後, 才能點選 完成補件 收件人員留言, 學校端也可在此留言 1 2 (3) 已收件 : 代表補正資料齊全 59

( 五 ) 結果查詢 送件單位 : 1. 複審期間請查看個案是否已有安置結果 初步評估鑑定安置會議後呈現下列狀況 : (1) 已通過 - 依鑑輔會工作時程等待接收 (2) 無決議 - 直接進入 鑑定安置會議 (3) 需補正 - 複審後進入 鑑定安置會議 無決議 代表要參加鑑定安置會議 已通過 代表該生送件結果通過 2. 參加鑑定安置會議 : 若系統狀態呈現 無決議, 請注意工作時程中的 公告鑑輔會議時程表 日期, 當天請至高雄市鑑定安置資訊網 文件下載 104 年度鑑輔會 各次鑑輔會當日時程 選擇當次時程公告, 依公告時程至公告地點 3. 鑑定安置會議後, 請列印 結果通知書 給家長 60

4. 鑑定安置會議後, 學生放棄安置要如何回報? 安置單位 1. 鑑定安置會議後, 請根據學生實際報到情形點選 2. 配合 個人資料保護法, 完成報到者才開放 列印 61

三 教育部特教通報網接收學生鑑定安置會議後, 學生確認報到後請上 教育部特教通報網 接收學生 步驟 : 點選 特教學生 點選 接收新安置學生 依學生實際報到情形決定是否接收學生 四 鑑定清冊列印鑑定安置會議後, 學校如核對無誤在開放列印清冊時間內自行列印清冊 ( 若有疑義請洽鑑定安置組 ) 清冊列印會有列印紀錄與驗證碼 62

鑑輔會視訊會議操作及注意事項一 軟體與硬體 1. 至 http://skype.pchome.com.tw/download.html 點選 免費下載 Skype 2. 不參加抽獎者, 免輸入 email, 點選 不同意, 繼續下載 3. 下載檔名為 SkypeSetupFull.exe 之檔案並開始安裝 4. 啟動檔案後, 點選 我同意, 下一步 63

5. 已有帳號者請逕行登入, 第一次使用者請點選 建立 Skype 帳戶 6. 建立新帳戶者, 請輸入校名等正確資料, 並按下 我同意, 繼續 7. 登出後, 再以帳號 密碼重新登入系統, 依頁面指示測試麥克風與影像 8. 其他 : (1) 使用時請務必加裝回音抑制器 ( 如下圖 ), 確保通話品質 (2) 請於參加會議人員後方加貼單位名稱海報 1 張, 俾利鑑輔委員確認個案身分 64

二 開始使用 1. 新增聯絡人 : 高雄市特教資源中心 2. 傳送要求後, 等待對方接受即可 3. 聯絡人新增成功, 當對方呈現綠色時即表示上線, 並可進行連線 65

三 注意事項 1. 參加視訊會議之單位請於提前 30 分鐘進入高雄市鑑定安置資訊網等候, 並同時啟用 skype 2. 會議進度 : 請以單位帳號密碼登入高雄市鑑定安置資訊網後, 點選鑑定安置 / 申請登記 / 結果查詢 3. 會議進行時若有斷線狀況, 請重新連線 ( 可以很快重回會議中 ) 4. 會議可能依個案狀況複雜程度而未能依表定時間進行, 爰請等待學校靜候本中心主動連線, 若需聯繫, 可藉 skype 傳輸文字 5. 若有傳送畫面之需, 請針對聯絡人點選右鍵即可看到下列對話框 ( 需開啟檔案 ) 66

相關法規 67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中華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 應採多元評量, 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 直接觀察 晤談 醫學檢查等方式, 或參考身心障礙手冊 ( 證明 ) 記載蒐集個案資料, 綜合研判之 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 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 採多元及多階段評量, 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外, 其他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 均不得施以學科 ( 領域 ) 成就測驗 第三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智能障礙, 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 且在學習 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顯著困難者 前項所定智能障礙,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 一 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二 學生在生活自理 動作與行動能力 語言與溝通 社會人際與情緒行為等任一向度及學科 ( 領域 ) 學習之表現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第四條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視覺障礙, 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 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 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 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者 前項所定視覺障礙,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ㄧ : 一 視力經最佳矯正後, 依萬國式視力表所測定優眼視力未達. 三或視野在二十度以內 二 視力無法以前款視力表測定時, 以其他經醫學專業採認之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第五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 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 致以聽覺 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 前項所定聽覺障礙,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ㄧ : 一 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 其優耳之五百赫 一千赫 二千赫聽閾平均值, 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 ; 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二 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 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第六條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語言障礙, 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者相較, 有顯 著偏差或低落現象, 造成溝通困難者 前項所定語言障礙,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ㄧ : 一 構音異常 : 語音有省略 替代 添加 歪曲 聲調錯誤或含糊不清等現象 二 嗓音異常 : 說話之音質 音調 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或年齡不相稱等現象 三 語暢異常 : 說話節律有明顯且不自主之重複 延長 中斷 首語難發或急促不清等現象 68

四 語言發展異常 : 語言之語形 語法 語意或語用異常, 致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較 同年齡者有顯著偏差或低落 第七條 本法第三條第五款所稱肢體障礙, 指上肢 下肢或軀幹之機能有部分或全部障礙, 致 影響參與學習活動者 前項所定肢體障礙, 應由專科醫師診斷 ;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ㄧ : 一 先天性肢體功能障礙 二 疾病或意外導致永久性肢體功能障礙 第七條之一本法第三條第六款所稱腦性麻痺, 指腦部發育中受到非進行性 非暫時性之腦部損傷而顯現出動作及姿勢發展有問題, 或伴隨感覺 知覺 認知 溝通 學習 記憶及注意力等神經心理障礙, 致在活動及生活上有顯著困難者 前項所定腦性麻痺, 其鑑定由醫師診斷後認定 第八條 本法第三條第六款所稱身體病弱, 指罹患疾病, 體能衰弱, 需要長期療養, 且影響學 習活動者 前項所定身體病弱, 其鑑定由醫師診斷後認定 第九條 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稱情緒行為障礙, 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 嚴重影響學 校適應者 ; 其障礙非因智能 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 包括精神性疾患 情感性疾患 畏懼性疾患 焦慮性疾患 注意力缺陷過動症 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第一項所定情緒行為障礙,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 一 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 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 除學校外, 在家庭 社區 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三 在學業 社會 人際 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 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 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第十條 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學習障礙, 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 記憶 理解 知覺 知覺動作 推理等能力有問題, 致在聽 說 讀 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 ; 其障礙並非因感官 智能 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 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所定學習障礙,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 一 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 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 聽覺理解 口語表達 識字 閱讀理解 書寫 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 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 仍難有效改善 69

第十一條 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多重障礙, 指包括二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且非源於同一原因 造成之障礙而影響學習者 前項所定多重障礙, 其鑑定應參照本辦法其他各類障礙之鑑定基準 第十二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款所稱自閉症, 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溝通 社會互動 行為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題, 致在學習及生活適應上有顯著困難者 前項所定自閉症,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 一 顯著社會互動及溝通困難 二 表現出固定而有限之行為模式及興趣 第十三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發展遲緩, 指未滿六歲之兒童, 因生理 心理或社會環境 因素, 在知覺 認知 動作 溝通 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 遲緩, 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前項所定發展遲緩, 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 綜合研判之 第十四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稱其他障礙, 指在學習與生活有顯著困難, 且其障礙類別無 法歸類於第三條至第十三條類別者 前項所定其他障礙, 其鑑定應由醫師診斷並開具證明 第十五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一般智能資賦優異, 指在記憶 理解 分析 綜合 推理及 評鑑等方面, 較同年齡者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一般智能資賦優異,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 一 個別智力測驗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二 經專家學者 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 並檢附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第十六條 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所稱學術性向資賦優異, 指在語文 數學 社會科學或自然科學 等學術領域, 較同年齡者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學術性向資賦優異,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ㄧ : 一 前項任一領域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並經專家學者 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 及檢附專長學科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二 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 獲前三等獎項 三 參加學術研究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 成就特別優異, 經主辦單位推薦 四 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並刊載於學術性刊物, 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 並檢附具體資料 70

第十七條 本法第四條第三款所稱藝術才能資賦優異, 指在視覺或表演藝術方面具有卓越潛能 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藝術才能資賦優異,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ㄧ : 一 任一領域藝術性向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或術科測驗表現優異, 並經專家學者 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 及檢附藝術才能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二 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類科競賽表現特別優異, 獲前三等獎項 第十八條 本法第四條第四款所稱創造能力資賦優異, 指運用心智能力產生創新及建設性之作 品 發明或解決問題, 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創造能力資賦優異,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ㄧ : 一 創造能力測驗或創造性特質量表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並經專家學者 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 及檢附創造才能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二 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創造發明競賽表現特別優異, 獲前三等獎項 第十九條 本法第四條第五款所稱領導能力資賦優異, 指具有優異之計畫 組織 溝通 協調 決策 評鑑等能力, 而在處理團體事務上有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領導能力資賦優異,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 一 領導才能測驗或領導特質量表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二 經專家學者 指導教師 家長或同儕觀察推薦, 並檢附領導才能特質與表現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第二十條 本法第四條第六款所稱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 指在肢體動作 工具運用 資訊 棋藝 牌藝等能力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 一 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技藝競賽表現特別優異, 獲前三等獎項 二 經專家學者 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 並檢附專長才能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第二十一條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 應依轉介 申請或推薦, 蒐集相關資料, 實施初步類別研判 教育需求評估及綜合研判後, 完成包括教育安置建議及所需相關服務之評估報告 71

前項鑑定, 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 以下簡稱鑑輔會 ) 應於每學年度上 下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辦理,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時程, 應採入學後鑑定 但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因專業考量 資源分配或其他特殊需求而有入學前鑑定之必要者, 應經鑑輔會審議通過後, 由主管機關核定實施, 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二十二條 各類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需求評估, 應包括健康狀況 感官功能 知覺動作 生 活自理 認知 溝通 情緒 社會行為 學科 ( 領域 ) 學習等 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教育需求評估, 應包括健康狀況 認知 溝通 情緒 社會行為 學科 ( 領域 ) 學習 特殊才能 創造力等 前二項教育需求評估, 應依學生之需求選擇必要之評估項目, 並於評估報告中註明優弱勢能力, 所需之教育安置 評量 環境調整及轉銜輔導等建議 第二十三條 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 遇障礙情形改變 優弱勢能 力改變 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 得由教師 家長或學生本人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 ; 其鑑定程序, 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主動辦理重新評估 前項重新評估, 應註明重新評估之原因 ; 身心障礙學生應檢附個別化教育 ( 支持 ) 計畫, 資賦優異學生應檢附個別輔導計畫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72

第 1 條 第 2 條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中華民國 77 年 07 月 27 日修正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06 月 11 日資料更新中華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降低或提高入學年齡, 指提早或暫緩入國民小學就讀之年齡 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 指縮短專長學科 ( 學習領域 ) 學習年限 或各教育階段修業年限, 或延長各教育階段修業年限 第 3 條 年滿五歲之資賦優異兒童, 得申請提早入國民小學就讀 ; 其申請 鑑定及入學程序如 下 : 一 法定代理人填具報名表, 並檢具戶口名簿 學前兒童提早入學能力檢核表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 代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指定之辦理單位申請 二 接受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指定之施測單位進行相關評量及評估 三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 以下簡稱鑑輔會 ) 依施測單位彙整之評量及評估資料綜合研判, 經鑑定通過者,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核發提早入學資格證明書 四 持提早入學資格證明書及戶口名簿, 依相關規定至戶籍所屬學區之學校辦理報到入學 前項資賦優異兒童之鑑定,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智能評量之結果, 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二 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 第 4 條身心障礙適齡兒童得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向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申請暫緩入學 第 5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 學習需要及其意願, 向學校申 請縮短修業年限 ; 學生未成年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前項縮短修業年限之方式如下 : 一 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 ( 學習領域 ) 課程 二 部分學科 ( 學習領域 ) 加速 三 全部學科 ( 學習領域 ) 同時加速 四 部分學科 ( 學習領域 ) 跳級 五 全部學科 ( 學習領域 ) 跳級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方式, 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方式, 經報鑑輔會審議通過及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73

第 6 條 依前條規定提前修畢各學科 ( 學習領域 ) 課程者, 得向學校申請, 經學校就其社會適 應行為之評量結果, 認定與該級學校畢業年級學生相當後, 報主管機關認定其畢業資格 ; 學校並應予以追蹤 輔導 第 7 條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 學習需要及其意願, 向學校申請延長 修業年限 ; 學生未成年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前項申請, 國民中小學應報鑑輔會鑑定及主管機關核定後, 通知申請人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經學校審核後, 通知申請人 第 8 條前條申請延長修業年限, 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下 : 一 國民中小學 : 二年 二 高級中等學校 : 四年 三 專科學校五年制 : 四年 四 專科學校二年制 : 二年 五 大學 : 四年 第 9 條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八條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 74

高雄市身心障礙適齡學生申請暫緩入學處理要點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100 年 1 月 11 日高市四維教特字第 1000001788 號函訂 一 高雄市 ( 以下簡稱本市 ) 政府教育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為提供本市身心障礙適齡學生適性學習環境, 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適齡學生, 係指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歲之學生,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得申請暫緩入學 : ( 一 )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 ( 二 ) 持有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設立之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所開立之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者 ( 三 ) 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 以下簡稱鑑輔會 ) 鑑定確定者 三 申請暫緩入學者, 應依本局規定時間逕向學區學校提出申請, 經學校評估後, 提交鑑輔會審議 四 申請暫緩入學應繳交下列資料 : ( 一 ) 申請書 ( 二 ) 家長同意書 ( 三 ) 戶口名簿正本 ( 驗後交還 ) 影本 ( 四 ) 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之綜合評估報告書或區域級以上醫院之心理衡鑑報告 ( 五 ) 身心障礙手冊正本 ( 驗後交還 ) 影本或區域級以上醫院有效期限之診斷證明及相關報告 ( 六 ) 學前各項能力評估資料 : 早療中心入學轉銜整合報告 ( 非早療個管中心列管者免附 ) 學前機構學習評量資料影本 ( 未受學前教育者免附 ) ( 七 ) 由家長自行或會同就讀園所機構擬定之暫緩入學期間教學輔導計畫 依第二點第二款申請者, 免附前項第四款資料 五 暫緩入學以一年為限, 經核定後, 由本局副知區強迫入學委員會 六 鑑輔會審議時, 學生家長 學區學校代表 原就讀園所機構代表應列席說明 七 通過暫緩入學之適齡學生得優先安置於原就讀園所機構, 以利教學輔導計畫之實施 學生所屬學區國小之教務處與輔導室等相關單位需共同管理學生動向, 並於下一學年度通知入學 八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75

修訂中華適應行為量表常模(五~七歲組) 經臺師大特教中心授權同意翻印 僅限於學前個案轉介施測對照常模用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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