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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Microsoft Word - 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 度假 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 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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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 是指从事招徕 组织 接待旅游者等活动, 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 游服务, 开展国内旅游业务 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

合同

二 行政处罚类 : 1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旅行社超范围经营或者出租 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由旅游主管部门或 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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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一方面给台湾地区相关产业带来了巨大的生机, 台湾旅行商业同业公会理事长姚大光表示, 比起其他产业的衰退, 台湾旅游业目前受金融危机影响比较小, 其中大陆游客所带来的正面影响起到了很大作用 ; 2 另一方面, 大批大陆游客赴台, 也极大地增进了两岸人民的了解与感情 大陆 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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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较全面地介绍了与旅游业密切相关的法律 法规, 主要包括宪法常识 旅行社管理法规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 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 旅游合同法规 旅游饭店管理法规 旅游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食品安全管理法规 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规 旅游资源管理法规 旅游安全法规 旅游保险法规 旅游纠纷与纠纷解决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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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前, 向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换发导游证手续 ( )22 现代旅游的一大特征是大众旅游 ( )23 临时导游证的获得者以外语类人员为主 ( )24 中文导游人员按使用的语言又分为普通话导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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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合同编号 〇 1

使用说明 1. 本合同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不含港 澳 台地区 )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或者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 以下简称 出境社 ) 与出境旅游者 ( 以下简称 旅游者 ) 之间签订团队出境包价旅游 ( 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 ) 合同时使用 2. 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 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 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 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 以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为准 4. 本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 解释 目 录 1 合同双方相关信息 3 2 合同文本正文内容 4 3 相关附件 (1) 附件 1: 旅游行程单 11 (2) 附件 2: 收据 12 (3) 附件 3: 自愿购买旅游意外险协议 13 4 旅游相关事项提示( 告知 ) 书 14 2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旅游单位全称 : 或旅游者 : 等 人 ( 名单可附页, 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 出境社 : 安徽好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L-AH-CJ00009 旅游者代表签字 ( 盖章 ): 出境社盖章 : 安徽好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件号码 : 签约代表签字 ( 盖章 ): 住址 : 营业地址 : 长江中路 59 号省委高层 A 座 3 楼 ( 总部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统一客服 400-8888-580/ 签约人手机号 : 传真 : 传真 : 62629571 邮编 : 邮编 : 230001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hzl580@163.com 签约日期 : 年月日签约地点 : 本公司合肥市内各营业网点 体验店 :62697227 62697282 地址 : 长江中路 59 号省委高层 A 座 2 楼 长江路店 : 62675000 62670222 地址 : 长江中路 77 号 ( 合肥九中东侧 ) 花园街店 :62661000 62661222 地址 : 花园街 25 号 ( 与安庆路交叉口 ) 金寨路店 : 62834448 62826667 地址 : 金寨路 267 号 ( 武警医院南区 ) 大西门店 : 62824433 62834433 地址 : 长江中路 403 号 ( 合肥六中西侧 ) 财富广场店 65535088 65607725 地址 : 北一环濉溪路 ( 财富广场 C 座对面 ) 大钟楼店 :62631919 62631515 地址 : 徽州大道 146 号 ( 南门小学斜对面 ) 芜湖路店 :62696353 62629572 地址 : 芜湖路与宣城路交叉口 肥西店 :67160811 68828171 地址 : 肥西上派镇青年北路 ( 肥西宾馆旁 ) 和煦园店 : 65691081 地址 : 蒙城北路和煦园小区东大门 政务区店 : 63536087 地址 : 政务区 ( 国际花都三期天香苑东门 ) 和平路店 :62912040 地址 : 和平路万和新城广场商 1-128 铺 会奖旅游部 :62635517 本公司质量监督 投诉电话 : 0551-62691672 18963790287 3

第一章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 团队出境旅游服务, 指出境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和 旅行社条例 等法律 法规, 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 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 代办旅游签证 / 签注, 代订公共交通客票, 提供餐饮 住宿 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 旅游费用, 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 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 (1) 必要的签证 / 签注费用 ( 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 (2) 交通费 ( 含境外机场税 ); (3) 住宿费 ; (4) 餐费 ( 不含酒水费 ); (5) 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 (6) 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 (7) 导游服务费 ; (8) 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 (9) 出境社 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 (1) 办理护照 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 (2) 办理离团的费用 ; (3) 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 (4) 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 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 (5) 境外小费 ; (6) 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 行李超重费, 住宿期间的洗衣 通讯 饮料及酒类费用, 个人娱乐费用, 个人伤病医疗费, 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 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 履行辅助人, 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 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 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 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 自由活动, 特指 旅游行程单 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 自行安排活动期间, 指 旅游行程单 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 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 每日行程开始前 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 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 不合理的低价, 指出境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 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 其中, 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 住宿 交通 游览 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 具体购物场所, 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 封闭 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 包括免税店, 大型购物商场, 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 景区内购物场所, 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 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 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 娱乐 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 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 航空机票代理点 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 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 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 旅游意外险 紧急救援保险 特殊项目意外险 9. 离团, 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 脱团, 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 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 转团, 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 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出境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 拼团, 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 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 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 如自然灾害 战争 恐怖活动 动乱 骚乱 罢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政府行为 14. 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 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 飞机 火车 班轮 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 4

者取消, 景点临时不开放 15. 必要的费用, 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包括乘坐飞机 ( 车 船 ) 等交通工具的费用 ( 含预订金 ) 旅游签证/ 签注费用 饭店住宿费用 ( 含预订金 ) 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 公共交通经营者, 指航空 铁路 航运客轮 城市公交 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二条旅游行程单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 旅游行程单 ( 以下简称 行程单 ), 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行程单 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 (1) 旅游行程的出发地 途经地 目的地 结束地, 线路行程时间 ( 按自然日计算, 含乘飞机 车 船等在途时间, 不足 24 小时以一日计 ); (2) 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称 地址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3) 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 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 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 (4) 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 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 地址 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 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 (5) 用餐 ( 早餐和正餐 ) 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 明确用餐次数 地点 标准 ); (6) 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 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 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 (7) 自由活动的时间 ; (8) 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 ( 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 地点和项目内容 ); 行程单 用语须准确清晰, 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 准 星级 豪华 仅供参考 以 为准 与 同级 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订立合同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和 行程单, 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 出境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 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其内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要约规定的, 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对出境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出境社的权利 1. 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 2. 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 3. 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 4. 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 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 5. 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出境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 7. 要求旅游者健康 文明旅游, 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出境社的义务 1. 按照合同和 行程单 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不降低服务标准 ; 2. 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 3. 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诱骗旅游者, 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 组织 接待旅游者, 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但是, 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 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 4. 在出团前采取行前说明会等方式, 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 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 法规和风俗习惯 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 ; 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 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 出境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 境外小费标准 外汇兑换事项 应急联络方式 ( 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出境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 5

5. 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 ; 6. 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 行李等物品 ; 7. 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 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 ( 内容包括旅游者的姓名 国籍 血型 应急联络方式等 ); 8. 旅游者人身 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 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 避免旅游者人身 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 9. 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 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 10. 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11. 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 12. 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旅游者的权利 1. 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及 行程单 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 2. 拒绝出境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 拼团行为 ; 3. 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 有权拒绝出境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 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有权拒绝出境社的导游 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 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 4. 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出境社出具发票 ; 5. 人格尊严 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 6. 在人身 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 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 ; 人身 财产受到侵害的, 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 7. 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出境社协助索赔 ;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和有关法律 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旅游者的义务 1. 如实填写 出境旅游报名表 签证 / 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 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 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 2. 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 自办签证 / 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 / 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 3.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 4. 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 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 5. 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 ( 地区 ) 的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 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 不参与色情 赌博和涉毒活动 ; 不擅自脱团 ; 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 6. 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 ( 地区 ) 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爱护旅游资源, 保护生态环境, 遵守 中国公民出国 ( 境 ) 旅游文明行为指南 等文明行为规范 ; 7. 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 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 8.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 随身携带现金 有价证券 贵重物品, 不在行李中夹带 ; 9. 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 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 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不采取拒绝上 下机 ( 车 船 ) 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 10. 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 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 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1. 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 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 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由变更提出方承担 ; 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 出境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 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 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 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 取消行程的, 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 ; 延期出行的, 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 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 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 影响旅游行程的, 按以下方式处理 : 6

(1) 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 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 旅游者同意变更的, 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 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 危及旅游者人身 财产安全的, 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因此支出的费用, 由出境社与旅游者分担 (3) 造成旅游者滞留的, 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 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合同的转让旅游行程开始前, 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出境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 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 : 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 ; 无法为第三人办妥签证 / 签注 安排交通等情形的 ; 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 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不成团的安排当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 旅游者可以与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 转团 : 出境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 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 并就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 再行追偿 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另行签订合同的, 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 延期出团或者改签线路出团 : 出境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减少的费用出境社予以退还 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出境社解除合同 1. 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 出境社解除合同的, 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 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 30 日 ( 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 下同 ) 以上 ( 含第 30 日, 下同 ) 提出解除合同的, 不承担违约责任, 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 ( 不得扣除签证 / 签注费用 ); 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 30 日以内 ( 不含第 30 日, 下同 ) 提出解除合同的, 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 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 1 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 ( 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患有传染病等疾病, 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 (3) 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 (4) 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 且不听劝阻 不能制止的 ; (5) 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 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 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 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旅游者解除合同 1. 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 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 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 出境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 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 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 30 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 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 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 ; 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 30 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 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 1 款相关约定处理 2. 除本条第 1 款约定外, 在行程结束前, 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 ( 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 30 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 未办理签证 / 签注的, 出境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 已办理签证 / 签注的, 应当扣除签证 / 签注费用 ( 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 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 30 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 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 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 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 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 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 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 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 影响旅游行程,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 ; 合同不能完全履行, 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 可以解除合同 ( 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 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合同解除的, 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 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7

第十五条必要的费用扣除 1. 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 30 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 2 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 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 行程开始前 29 日至 15 日, 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5%; 行程开始前 14 日至 7 日, 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20%; 行程开始前 6 日至 4 日, 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50%; 行程开始前 3 日至 1 日, 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60%; 行程开始当日, 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70% 2. 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 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 旅游费用 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 +( 旅游费用 - 旅游费用 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 ) 旅游天数 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 1 款或者第 2 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 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 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 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 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出境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 出境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 返程费用由出境社承担 ; 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 2 款, 第十三条第 2 款约定解除合同的, 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 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 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出境社的违约责任 1. 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 30 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 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 30 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 不同意转团 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 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 ( 不得扣除签证 / 签注等费用 ), 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 行程开始前 29 日至 15 日, 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2% 的违约金 ; 行程开始前 14 日至 7 日, 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5% 的违约金 ; 行程开始前 6 日至 4 日, 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10% 的违约金 ; 行程开始前 3 日至 1 日, 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15% 的违约金 ; 行程开始当日, 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20% 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 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 出境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 ( 本合同第九条第 3 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 造成项目减少 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 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出境社具备履行条件, 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出境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30% 的违约金, 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 用餐 交通等补救措施的, 费用由出境社承担 ; 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 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旅游者还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 未经旅游者同意, 出境社转团 拼团的, 出境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25% 的违约金 ; 旅游者解除合同的, 出境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 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 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 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 30 日内, 要求出境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 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 (1) 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诱骗旅游者, 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 (2)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 出境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 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 出境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 因不听从出境社及其领队的劝告 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 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 8

偿责任 2. 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 由其自行承担 3. 由于旅游者的过错, 使出境社 履行辅助人 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 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4.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 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 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 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 造成旅行社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其他责任 1. 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 缓签 拒绝入境和出境的, 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出境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 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出境社原因导致旅游者被拒签而解除合同的, 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第 1 款处理 2.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 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 财产损失的, 出境社不承担责任 3. 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 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 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 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 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 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 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 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 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 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 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协议条款第二十条线路行程时间详见 旅游行程单 ( 附件 1) 第二十一条旅游费用及支付 ( 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 1 散拼团旅游费用详见 旅游行程单 ( 附件 1) 支付方式详见安徽好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专用机打收据 2 自组团旅游费用成人 : 元 / 人, 人数人, 小计元 ; 儿童 : 元 / 人, 人数人, 小计元 ; 费用合计 : 大写 元,( )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 转账户名 : 安徽好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账号 :1302010219026842335 开户行 : 工行合肥长江东路支行 现金 POSE 刷卡 其他 第二十二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 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2. 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 委托出境社购买 ; 自行购买 ;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不成团的约定 如不能成团, 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 1. 同意 出境社委托 ; 其他有相应资质的 出境社履行合同 ; 2. 同意 延期出团 ; 3. 同意 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 4. 同意 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拼团约定 旅游者同意 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其他有相应资质的 出境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 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活动 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 9

加盖骑缝章效 2. 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不诱骗旅游者 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 按照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的原则, 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 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 3. 购物活动 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 行程单 冲突 ; 4. 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 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担 ; 5. 购物活动 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 旅游行程单 ( 附件 1) 第二十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由双方协商解决, 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 消费者协会 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 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未尽事宜, 经旅游者和出境社双方协商一致, 可以列入补充条款 ( 如合同空间不够, 可以另附纸张, 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 补充条款 第二十八条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贰份, 双方各持壹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 10

盖骑缝章附件 1 旅游行程单 说明 : 1 旅游行程单 内容包含 1 旅游行程 ; 2 服务标准 ; 3 费用不包含 ; 4 客户须知 5 旅游费用 ; 加 加 加 6 参游旅客名单 ; 7 自愿加点购物协议 ; 加2 请确认 旅游行程单 合同编号与本合同封面合同编号相一致; 3 旅游行程单需双方签字或盖章; 4 旅游行程单一式两份, 旅行社和旅游者各自留存一份 5 请将打印的行程单贴附在本页上, 并加盖骑缝章 ; 11

2 请将打印的收据贴附在本页上, 并加盖骑缝章 加盖骑缝章附件 2: 收据 说明 : 1 尊敬的客户, 凭此单据可在旅游结束后一个月内换取发票, 请您妥善保管, 遗失不补 12

盖骑缝章附件 3: 自愿购买旅游意外险协议 说明 : 1 安徽好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质 代售保险产品名称阳光人寿安心旅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方案 ; 2 自愿购买旅游意外险协议需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 3 自愿购买旅游意外险协议一式两份, 旅行社和旅游者各自留存一份 ; 4 请将自愿购买旅游意外险协议贴附在本页上, 并加盖骑缝章 加13

旅游相关事项提示 ( 告知 ) 书 尊敬的游客 : 非常欢迎您参加安徽安徽好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本社 ) 组织的旅游 本社非常荣幸能有机会为您提供旅游服务 为了保障旅游行程的顺利进行和您的人身财产安全, 现就旅游行程中相关事宜进行以下告知 : 一 请您在出发前仔细聆听本社及本社委派的导游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告知的注意事项, 并认真阅读本次旅游的旅游行程表 您已确认知道本次旅游行程的出发日期 结束日期 起止地点 二 本次旅游的集合地点 时间以本社导游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通知为准 请准时在约定地点集合, 否则, 本社将按照您临时退团处理相关事宜 三 请您妥善保管好本社及地接社交给您的相关证件与资料 ( 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客票 出入境证件等 ), 并仔细查看 阅读 核对该证件及资料上的内容, 对交通客票的起止地点与时间 相关证件的注意事项应特别加以注意 四 您应当保证提供给本社的个人身份证件真实 合法 有效, 因你提供的证件存在瑕疵, 致使您不能登机 出入境或其它影响旅游行程不利后果的, 将由您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五 本社仅负有协助游客办理相关证件的义务, 因公安 边防等机关或者您本人的原因致使您的相关证件的办理或者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 本社仅负有协助您向相关机关主张权利的义务 六 您应当保证自己的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行程, 因您自身疾病影响旅游行程或者引起各种损失与损害, 本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保证您的合法权益, 本社郑重推荐您就您将要进行的整个旅游行程投保各类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七 在旅游行程中, 您应当服从导游或领队的安排, 注意保护自身和随行未成年人的安全, 妥善保管所携带的行李物品 由于您个人过错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及由此导致需支出的各种费用, 本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 在您自行终止本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后, 或在不参加约定的活动而自行活动的时间内, 发生人身 财产损害的, 本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九 您在旅游行程中, 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一定要切实加以注意 在酒店卫生间 餐厅内一定要注意地面, 谨防跌倒 ; 上下车辆或楼梯 登山时要格外留心 ; 乘坐缆车 快艇等特殊交通工具或参加高风险旅游项目一定要考虑到自己的身体状况并注意安全隐患 ; 不要将贵重物品及大额现金放置在酒店客房 ; 注意浏览并仔细阅读各景点景区设立的安全提示标牌 ; 在公共区域或道路上行走时应遵守交通规则 ; 在境外不得参加各类黄 赌 毒活动等等 以上事项, 请您认真聆听并执行导游员的提示与说明 十 行程中或自由活动时, 不提倡参加高风险项目及行程之外的另付费项目, 并郑重提醒旅游者谨慎参加赛车 骑马 攀岩 滑翔 探险 漂流 潜水 游泳 滑雪 滑冰 滑板 跳伞 热气球 蹦极 冲浪 近距离接触野生动物等高风险自选活动 如执意要参与这些活动请充分了解具体的活动常识, 服从该处工作人员的安排, 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务必根据自身的健康状况和适应能力选择参与活动项目, 切忌麻痹大意 携带儿童的游客, 参加此类活动时应照顾好自己的孩子, 不要让他们独自活动 身体状况不佳者请勿参加 患有心脏病 肺病 哮喘病 高血压 恐高症者切忌从事水上 高空活动 如发生意外, 游客自行承担责任 参与高风险活动项目, 您应购买包括紧急救援的旅游人身意外险 ; 行程中如参加体验高风险项目 ( 如水上 水下 高空 骑马等高风险项目 ), 应购买特殊项目意外伤害险 十一 您应该知道本次旅游行程中高风险的旅游活动项目, 您除了应当注意项目经营者的现场提示或告知外, 还应特别注意 : 导游人员的提示 告知, 并自己做好防范 十二 未经您与本社协商一致, 本社将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也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本社及地接社工作人员向您介绍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的, 您可以自愿参加, 也可拒绝 遇有地接社强迫参加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请您即时告知我社 十三 您在旅游行程中本社安排的购物点购物的, 一定要对商品进行仔细鉴别, 在以自己的专业知识不能确定所购物品真伪的情况下, 请慎重购买 购物时, 应要求销售商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 十四 您若自行放弃行程中本社统一安排的服务项目, 相关款项不予退还 您下榻的酒店位置和标准以合同约定为准, 您不应以酒店位置偏远或自己主观上对酒店等级的判断主张本社违约 本社在旅游行程中赠送的景点因故不能游览, 景点门票费用不予退还 十五 对于旅游合同约定由本社安排的机场 ( 车站 ) 接送, 本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出租车在内的各类交通工具 您本人自行到机场 ( 车站 ) 集合的, 往机场 ( 车站 ) 的交通费用自理 十六 即便本社存在违约行为, 您也应依法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您不得以拒绝登机 ( 车 船 ), 拒绝住宿或者采取其它手段为要挟, 强迫本社接受您提出的要求, 否则, 由此造成扩大的损失, 您无权要求本社赔偿 十七 就您自身携带的行李物品而言, 您与本社之间没有建立保管合同的法律关系 您应当注意保护随行未成年人的安全并遵守旅游行业的相关安全规定, 否则, 发生人身损害 财产损失事件时, 由您承担相关责任 十八 旅游行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造成您人身或财产损失的, 若经依法认定, 事故的责任方为第三人的, 您完全同意, 将直接向事故的责任方请求赔偿, 本社应当予以积极的协助 14

十九 您未经本社同意擅自脱离旅游团队, 视为您单方面解除旅游合同, 本社不退还您的旅游费用 如给本社造成损失, 您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 本社受您委托代为订购的机票系电子客票, 不得转签 退票 因您与航空公司之间成立客运合同关系, 本社是代理您购买机票的代理人, 出现航班延误等情况, 本社仅负有协助您向航空公司求偿的义务 其它关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责任, 按照 旅游法 第 71 条规定处理 二十一 在旅游过程中, 如出现不能统一安排就餐的情况, 本社将按照本次餐饮服务的标准退还您未安排就餐的餐费 二十二 您在旅游行程中应服从本社及地接社的统一安排和要求, 应当遵守旅游团队纪律, 尊重旅游目的地的宗教信仰 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二十三 本社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前已经采取以下措施的, 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 1 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事先对旅游者给予充分说明 提醒 劝诫 警告的 2 所发生的质量问题是非故意 非过失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3 质量问题发生后, 已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二十四 经与您协商, 除火车 航班 轮船晚点外, 因本社安排的旅游车或其它交通工具发生故障等非不可抗原因致使您旅游的时间延后, 本社应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 迟延时间超过 3 小时的本社对您的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您所交纳旅游费用的 :A 汽车团线路 5%;B 其他飞机火车团线路 2% 二十五 若在您与本社签署旅游合同时, 您的出境旅游签证 签注尚未办理完毕, 或者出境旅游航班时刻尚未确定, 本社将收取您一部分费用作为定金并签署旅游合同 因您个人原因导致拒签或其它不能出入境的情形, 或者你不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航班时间出行的, 本社有权解除旅游合同, 收取的定金在扣除已经发生的费用 ( 办证费 机票损失费 ) 后退还 出境旅游航班确定后, 本社将另行书面 ( 手机短信或其他形式 ) 通知您航班时刻 二十六 本社在与您订立旅游合同之前, 已经就本次旅游活动的行程安排 服务标准 旅游目的地的地理及气候特征 旅游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旅游活动不适宜参加的人群 旅游意外保险等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充分的告知 鉴于您对上述告知事项的认知, 您确认, 您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状态适合参加本次旅游, 并能够顺利完成本次旅游活动 二十七 请您将自身健康情况如实告知旅行社, 建议孕妇或患有高血压 心脏病 糖尿病 身体残疾 精神疾病的客人不宜参团旅游 如执意出游, 建议选择与自己身体状况相适应的旅游线路 旅行社为非专业健康医疗机构, 无法判定您的身体情况是否适合参加本次旅游活动, 您需确保自身健康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 为了您的出游安全, 顺利, 如果身体欠佳, 请自备常用药品及急救药品, 并根据天气情况做好必要的防护, 因自身疾病引起的伤亡, 由游客自行承担 残疾人 老年人 孕妇 未成年人及患有急性或慢性病等特殊群体出游, 必须征求医生及家属同意且有专人陪同 若旅游者隐瞒或谎报自身疾病或怀孕或其它可能会影响本次旅游活动的身体状况的, 由旅游者自行承担责任 旅行社已尽到告知义务, 不承担任何责任, 保险公司现有意外险条款中, 此类情况也列入免陪范围 二十八 本社已向您说明您的身体状态在此次旅行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 您确认, 您的健康状况完全能够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 您将自行承担旅游行程中因自身健康原因 ( 各类疾病 ) 导致的意外情况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十九 您已就参加本次旅游活动的相关情况征得近亲属的同意, 若因您身体健康状况导致人身损害或其它后果的, 您自行承担责任, 发生的相关费用亦由您或您近亲属悉数承担 若您系受其他旅游者委托代为签署本确认书的, 您应保证已经获得该旅游者的充分授权, 并在签署本确认书之前充分向旅游者了解 询问了其身体健康状况 否则, 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将由您承担 三十 为保证您的合法权益, 本社已郑重推荐您就您将要进行的整个旅游行程投保各类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保险范围等事项已告知, 您已悉知相关内容并对此不持异议 三十一 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 营造文明 和谐的旅游环境, 关系到每位游客的切身利益 做文明游客是我们大家的义务, 请遵守以下公约 :1) 维护环境卫生 不随地吐痰和口香糖, 不乱扔废弃物, 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2) 遵守公共秩序 不喧哗吵闹, 排队遵守秩序, 不并行挡道, 不在公众场所高声交谈 3) 保护生态环境 不踩踏绿地, 不摘折花木和果实, 不追捉 投打 乱喂动物 4) 保护文物古迹 不在文物古迹上涂刻, 不攀爬触摸文物, 拍照摄像遵守规定 5) 爱惜公共设施 不污损客房用品, 不损坏公用设施, 不贪占小便宜, 节约用水用电, 用餐不浪费 6) 尊重别人权利 不强行和外宾合影, 不对着别人打喷嚏, 不长期占用公共设施, 尊重服务人员的劳动, 尊重各民族宗教习俗 7) 讲究以礼待人 衣着整洁得体, 不在公共场所袒胸赤膊 ; 礼让老幼病残, 礼让女士 ; 不讲粗话 8) 提倡健康娱乐 抵制封建迷信活动, 拒绝黄 赌 毒 三十二 中国公民出国 ( 境 ) 旅游文明行为指南 中国公民, 出境旅游, 注重礼仪, 保持尊严 讲究卫生, 爱护环境 ; 衣着得体, 请勿喧哗 尊老爱幼, 助人为乐 ; 女士优先, 礼貌谦让 出行办事, 遵守时间 ; 排队有序, 不越黄线 文明住宿, 不损用品 ; 安静用餐, 请勿浪费 健康娱乐, 有益身心 ; 赌博色情, 坚决拒绝 参观游览, 遵守规定 ; 习俗禁忌, 切勿冒犯 遇有疑难, 咨询领馆 ; 文明出行, 一路平安 三十三 若您系受其他旅游者委托代其与本社签署旅游合同, 本社视同您已经取得委托人的充分授权, 您在旅游合同 旅游相关事先告知书 健康状况确认书等文件上签字确认后, 应将相关内容充分向旅游者本人说明和警示 若旅游者对您的签字确认有异议的, 本社将要求您承担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三十四 您对于本社关于旅游合同的解释和说明已经完全知悉, 并无任何异议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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