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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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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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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 八 )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 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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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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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 [2015] 疾病保险 018 号 天安人寿附加健康随心轻症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附加保险合同之日起 10 日 ( 即犹豫期 ) 内您若要求退保, 本公司仅扣除 保单工本费 1.5 被保险人享受本附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您有减保的权利 3.2 您有退保的权利 1.7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 请慎重决策 1.7 本附加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 在某些情况下,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 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 4.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 5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 请您 仔细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2 合同构成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效力 1.5 犹豫期 1.6 合同内容变更 1.7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8 合同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减保 4.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4.2 保险金的申请 4.3 诉讼时效 5. 释义 5.1 认可医院 5.2 专科医生 5.3 初次发生 5.4 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 5.5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5.6 意外伤害 5.7 遗传性疾病 5.8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附加健康随心轻症疾病保险条款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本附加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均与主保险合 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相同 1.2 合同构成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 投保文件 健康告知书 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他书 面协议构成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 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 自本合同成立 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 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效力 主险合同中的 续期保险费的交纳 宽限期 合同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恢复 保单质押贷款 保险事故通知 保险金的给付 未还款项的扣除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地址变更 争议处理 事项以及 释义 适用于本合同 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 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 本合同亦无效 除另有约定外, 主险合同中止, 本合同中止 主险合同终止, 本合同终止 1.5 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 本公司为您提供 10 日的犹豫期, 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 10 日的期间, 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 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交纳的保险费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之日起, 本合同即被解除, 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6 合同内容 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 由本公司在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7 您解除合 同的手续 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 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您解除主险合同, 本合同须同时解除 1.8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 本合同终止 :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 2. 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 3. 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 定, 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相同, 且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2.3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 ( 或合同效力恢复 ) 之日起 180 日内,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 ( 详见释义 ) 的专科医生 ( 详见释义 ) 确诊初次发生 ( 详见释义 ) 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 ( 详见释义 )( 无论一种或多种 ), 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 详见释义 )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 详见释义 ) 或于本合同生效 ( 或合同效力恢复 ) 之日起 180 日后,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 ( 无论一种或多种 ), 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的,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4. 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5.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6.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7. 遗传性疾病 ( 详见释义 ),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详见释义 ); 8.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详见释义 )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 交纳 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须与主险合同一致, 且 须与主险合同同时交纳保险费 3.2 减保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 您可以申请减保, 但减保后保 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主险合同减保, 本合同应同 时办理减保 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 您不得要求减保 3

减保后, 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 同时, 您将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 减保后的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 减保后的保险费 = 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 (1- 减保比例 )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 益人的指 定和变更 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金的 申请 1. 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书面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 必要病理检验 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 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还须填写 索赔申请书 ( 含资料调阅授权书 ) 委托栏, 并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3. 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4.3 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释义 5.1 认可医院 指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 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院 具体可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或登陆本公司主页 (www.tianan-life.com) 查询 5.2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5.3 初次发生 指被保险人初次出现与约定疾病相关的症状或体征, 而该症状或体征已足以 引起一般人士注意并去医院寻求医疗检查, 且被诊断为约定的疾病或在其后发展 为约定的疾病 4

5.4 本合同所 指的轻症 疾病 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 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疾病状态或手术 : 5.4.1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 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 分期为 T 1 N 0 M 0 期或者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原位癌 : 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 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5.4.2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者其它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 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者放射治疗 1. 脑垂体瘤 ; 2. 脑囊肿 ; 3. 脑动脉瘤 脑血管瘤 5.4.3 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及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的药物治疗或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 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 冠状动脉粥肿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 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 急性心肌梗塞 的给付标准, 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 2. 心电图有损伤性的 ST 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 Q 波 5.4.4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 非开胸手术 )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 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者经皮 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5.4.5 主动脉内 手术 ( 非开 胸手术 )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 主动脉指胸 主动脉和腹主动脉, 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5.4.6 视力严重 受损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 双目失明 的给付标准, 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1. 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 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 2. 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 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视力严重受损不在保障范围内 5

5.4.7 轻微脑中 风 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出现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 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MRI)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 确诊为脑出血 脑栓塞或脑梗塞, 在确诊 180 天后遗留神经系统功能障碍 后遗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程度虽未达到重大疾病 脑中风后遗症 的给付标准, 但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 其肢体肌力为 Ⅲ 级或小于 Ⅲ 级 ; 2.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5.4.8 重症头部 外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伤害, 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 并且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头部外伤导致神经系统功能障碍, 虽然未达到本附加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严重脑损伤 的给付标准, 但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1. 已接受全麻下颅骨切开颅内血肿清除术 ( 不包括颅骨钻孔术 ); 2. 在遭受外伤 180 天后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 其肢体肌力为 Ⅲ 级或小于 Ⅲ 级 5.4.9 较小面积 三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 Ⅲ 度, 且 Ⅲ 度烧伤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 10% 以上, 但尚未达到 20% 体表面积根据 中国新九分法 计算 对于较小面积三度烧伤 轻度面部烧伤 面部重建手术, 若因同一原因导致上述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情况同时满足, 有关的烧伤或者手术在此保单内只能获赔偿一次 5.4.10 因意外伤害毁容而施行的面部整形手术 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面部皮肤 III 度烧伤或者面部皮肤组织缺失 累及真皮层, 造成面容毁损, 且损伤皮肤面积超过 10 平方厘米, 在全身麻醉情 况下实际接受了由整形外科专科医生进行的面部整形手术 5.4.11 单个肢体 缺失 指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 靠近躯干端 ) 以上完全性断离, 但未达 到 多个肢体缺失 的标准 多个肢体缺失 是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 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 靠近躯干端 ) 以上完全性断离 5.4.12 胆道重建 术 因胆道创伤导致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 手术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所需的情况下进行 因胆道闭锁等先天性疾病而导致进行的胆道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內 5.5 本保险实 际交纳的 保险费 指您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 ; 如本合同发生过减保情形, 则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为扣除每次减保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5.6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 的身体伤害 6

5.7 遗传性疾 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 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5.8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 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5.9 感染艾滋 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