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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例言 本 (96) 年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預定自 6 月 4 日起, 分 3 個梯次辦理一般人員班及法官 檢察官班, 總計開辦 37 班, 調訓 1,325 人, 每一梯次訓期為 4 週 除了法官 檢察官班分別集中於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及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辦理外, 一般公務人員班則分北 中 南三區辦理 鑑於本項訓練為政府培育高階人才的重要訓練, 為使參訓學員瞭解訓練的目的 課程內容及評量方式, 謹就本訓練之相關法規 課程配當 成績評量等實務常見的疑義, 以問與答方式, 彙編成 問答集, 提供各位學員參考 如仍有疑義之處, 請電洽本所學員服務組 : 簡任編審陳錦朝 ( 主辦業務 ), 電話 02-26531631 科員吳舟平 ( 主辦調訓 ), 電話 02-26531627

目錄 一 問 : 我為什麼要接受薦升簡訓練? 有哪些相關的訓練法規?... 1 二 問 : 薦升簡訓練的培訓目標為何?... 1 三 問 : 薦升簡訓練的概略流程如何? 期程多久?.. 2 四 問 : 訓練期間課程內容有哪些?... 4 五 問 : 如果要於參訓前事先預習, 是否有相關講義可以參考?... 5 六 問 : 訓練期間是否一定要住班?... 6 七 問 : 我是技術類科人員, 對領導及管理等社會科學領域, 接觸較少, 是否會比行政類科人員吃虧?... 6 八 問 : 上課期間能不能請假? 如果請假對成績有沒有影響?... 7 九 問 : 訓練成績如何評定? 怎樣算及格?... 8 十 問 : 什麼是 專題研討? 其進行方式及評量規定如何?... 9 十一 問 : 什麼是 案例書面寫作? 其進行方式如何?... 12 十二 問 : 如果我是先升後訓 ( 或駐外 ) 人員如何接受訓練? 若訓練不及格將如何處理?... 14 十三 問 : 我為什麼要交 800 元證書費?... 15 十四 問 : 我的受訓成績如何通知本人及服務機關?. 15 十五 問 : 若是對成績評定有疑義, 我應如何處理?. 15 十六 問 : 通過訓練後, 何時可以拿到證書? 何時可以取得簡任資格?... 16 十七 問 : 如果我沒通過訓練, 是否有補救的機會?. 17 十八 問 : 參加本項訓練人員能支報的費用為何?... 17 附錄 :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19 96 年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課程配當表... 26 96 年度薦任法官 檢察官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課程配當表... 30

一 問 : 我為什麼要接受薦升簡訓練? 有哪些相關的訓練法規? 答 : 依據 91 年 1 月 29 日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規定, 公務人員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以上, 除應具有一定之年資 考績, 及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資格或學歷外, 必須經訓練合格程序, 始能取得簡任官等任用資格 本項訓練之相關訓練法規計有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8 條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1 條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成績評量要點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專題研討評量實施方式及評分基準及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案例書面寫作評量實施方式及評分基準等 以上相關訓練法規, 本所將彙編成冊, 於學員到訓後提供參考 二 問 : 薦升簡訓練的培訓目標為何? 答 : 本項訓練係為培育未來晉升簡任官等職務公務人員所需工作知能及儲備高層公務人力之訓練, 其目 標如下 : 瞭解國家重要政策與未來發展願景, 以擴展晉升簡任職務人員之宏觀視野 增進晉升簡任職務人員所需行政管理之知能, 以提昇規劃及管理能力 激發晉升簡任職務人員潛能, 以促進個人自我發展 ㈣強化薦升簡任職務人員所需人際關係與溝通協調知能, 以利業務推展 ( 法官 檢察官班 ) 因此, 本項訓練在性質上是屬於管理發展訓練, 而非專業技術訓練, 所有相關的課程配當表也依此一特性設計訂定 三 問 : 薦升簡訓練的概略流程如何? 期程多久? 答 : 薦升簡訓練採分梯調訓, 本所於完成全部編班作業後上網公告, 網址 :http://www.ncsi.gov.tw, 並於各梯開訓前 10 天以電子公文調訓函知派訓機關 檔期及班次 時間 地點如下表 : 一般人員班 ( 每班 40 人 ) - 1 - - 2 -

地區地點梯次別 北區 中區 南區 培訓所所本部培訓所致遠管理學第一梯次 4 班中部園區院蓮潭國際 0604-0629 政治大學公企教育 2 班會館 2 班中心 4 班 培訓所所本部培訓所致遠管理學第二梯次 4 班中部園區院蓮潭國際 0702-0727 政治大學公企教育 2 班會館 2 班中心 4 班 培訓所所本部培訓所致遠管理學第三梯次 4 班中部園區院蓮潭國際 0730-0824 政治大學公企教育 2 班會館 1 班中心 3 班 地址 : 國家文官培訓所所本部 : 臺北市南港區忠孝 東路 7 段 576 號 ( 可申請住宿 ) 國家文官培訓所中部園區 : 南投市中興新村 光明路 1 號 ( 可申請住宿 ) 政治大學公企教育中心 : 臺北市中正區金華 街 187 號 ( 不提供住宿 ) 致遠管理學院蓮潭國際會館 : 高雄市左營區 崇德路 801 號 ( 不提供住宿 ). 法官 / 檢察官班 ( 各班分二階段上課, 階段 間間隔 2 週 ) 區分受訓期間地點地址 法官 A 班 法官 B 班 檢察官班 0604-0615 0702-0713 0620-0629 0716-0727 0604-0615 0702-0713 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 臺北市文山區萬美街 2 段 21 巷 20 號 E 區綜合大樓 4 樓 ( 可申請住宿 ) 法務部司臺北市辛亥路 3 段法官訓練 81 號 ( 可申請住宿 ) 所 受訓期間共 4 週, 訓練時數 120 小時, 第 4 週進 行 專題研討報告, 結訓前一天進行 案例書 面寫作 核算訓練成績 寄發成績單及請頒合格人員證 書 四 問 : 訓練期間課程內容有哪些? 答 : 依據保訓會訂頒之 96 年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 任官等訓練課程配當表, 其課程內容包括 當前 國家重要政策與發展 行政管理知能與實務 潛能開發與自我發展 課程成績評量 課務 輔導與綜合活動 5 項單元,( 註 : 法官 檢察官 班部分, 依 96 年度薦任法官 檢察官晉升簡任 官等訓練課程配當表, 其課程內容包括 科技新 知與司法發展 管理知能與實務 公共關係與 - 3 - - 4 -

溝通協調 潛能開發與自我發展 課程成績評量 課務輔導與綜合活動 六項單元 ) 以上各單元下復設有各科目 ( 如所附課程配當表 ) 其授課大綱均由實務經驗豐富之專家 學者撰寫, 本所彙整編印成冊, 發送授課講座及學員參考使用 另為促進學員交換工作經驗心得與感想, 學習相互機關間良好的業務處理模式與工作經驗, 並增進同學情誼, 所安排之 工作經驗分享 ( 含自我介紹 ) 課程, 將於開訓第一天於各班舉行, 由每位學員依序上台報告 5-7 分鐘 其進行方式說明及發言單將隨調訓函附寄, 請參訓學員事先妥為準備 五 問 : 如果要於參訓前事先預習, 是否有相關講義可以參考? 答 : 本所網站 文官 e 學苑 (http://ecollege.ncsi.gov.tw/), 目前開設有 危機管理導論 公務溝通與協調 談判與協商之基本原理 團隊建設與管理 問題分析與解決技巧 等線上課程, 可供上網學習並可取得學習認證時數 上述線上課程其中 談判與協商之基本原理 及 團隊建設與管理 2 科列必修課程, 務必上網學習, 並請將各課程之 延伸性思考問題 預作準備, 俾於訓練期間與授課講座互動討論, 以增進訓練成效 六 問 : 訓練期間是否一定要住班? 答 : 本項訓練期間, 以不住宿為原則 惟學員如有遠道情形或其他特殊情況, 可申請提供住宿 本所規劃分三梯次於北中南三區辦理訓練, 將儘量配合學員需求就近安排訓練地點及梯次 七 問 : 我是技術類科人員, 對領導及管理等社會科學領域, 接觸較少, 是否會比行政類科人員吃虧? 答 : 薦任官的職責, 著重於對策略付諸實施的流程與作業的管理, 比較偏重執行面, 簡任官則在於規劃政府的施政方針與工作策略 ; 技術類科人員除了專業領域的理論與技術之外, 如果要晉升到策略規劃階層, 更需要領導及管理方面的知能 以 92~95 年度薦升簡訓練為例,92 年度參訓人員共計 954 人,5 人未通過評量, 均為行政類人員 ;93 年參訓人員共計 1,231 人,33 人未通過 - 5 - - 6 -

評量, 其中技術類人員 5 人 ( 占該類科參訓之比率 2.65%), 行政類人員 28 人 ( 占該類科參訓之比率 2.69%);94 年參訓人員共計 1,212 人,28 人未通過評量, 其中技術類人員 6 人 ( 占該類科參訓之比率 3.41%), 行政類人員 22 人 ( 占該類科參訓之比率 2.12%);95 年度參訓人員共計 1,447 人,24 人未通過評量, 其中技術類人員 5 人 ( 占該類科參訓之比率 1.92%), 行政類人員 19 人 ( 占該類科參訓之比率 1.57%), 整體而言, 92-95 年度全部參訓人數共 4,846 人 ( 技術類 771 人, 行政類 4,075 人 ),90 人未通過評量, 其中技術類人員 16 人 ( 占該類科參訓之比率 2.03%), 行政類人員 74 人 ( 占該類科參訓之比率 1.78%) 是以, 技術類科人員不及格人數占該項訓練人數之比率並無偏高情形 因此, 技術類科人員不必太過於操心本項問題 八 問 : 上課期間能不能請假? 如果請假對成績有沒有影響? 答 : 依據訓練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受訓人員除因婚 喪 分娩 流產 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 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外, 其請假合計超過 3 日者, 或請假缺課時數合計超過 18 小時者, 廢止當年度受訓資格, 請各位學員確實遵守規定 倘因請假經廢止當年度受訓資格者, 依據訓練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應間隔一年度後 ( 即自 98 年度起 ), 由各主管機關再依規定函送保訓會參加本訓練, 再參訓者應全額自費受訓, 但得以公假方式辦理 ( 第 13 條第 3 項規定 ) 九 問 : 訓練成績如何評定? 怎樣算及格? 答 : 依訓練辦法第 11 條規定, 本訓練成績之計算, 生活管理 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之 10%, 課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之 90% 上述兩項成績之分數各為 100 分, 按比例合計後之成績總分達 70 分為及格 生活管理 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成績部分 ( 占訓練總成績 10%): 本項成績由國家文官培訓所派駐專人, 根據各位學員於受訓期間之表現情形, 本客觀態度 冷靜觀察 詳實登記, 予以考核評定, 其評分內涵如下 : - 7 - - 8 -

生活管理 : 包括規律 精神 整潔 儀表 談吐及待人等 團體紀律 : 包括出勤狀況 操守 守時 責任感及團隊精神等 活動表現 : 包括參與各項活動 課業研討及擔任自治幹部等表現 課程成績部分 ( 占訓練總成績 90%): 本項成績分為 專題研討 及 案例書面寫作 二項, 其實施方式及評分基準, 請參考後續說明 十 問 : 什麼是 專題研討? 其進行方式及評量規定如何? 答 : 意義 : 本所辦理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時, 特別重視團隊的學習, 希望透過團隊的互動, 腦力的激盪與整合, 就某項研討議題, 提出分析意見, 進而探討解決方法, 用以評量學員的發展潛能 此種評量方式, 在上述課程中稱為 專題研討 實施方式及評分 : 分書面報告之撰寫及口頭報告之進行評量, 相關 規定如下 : 專題研討範圍 : 一般人員班為本訓練課程配當表第一 二單元課程, 法官 檢察官班為本訓練課程配當表第一 二 三單元課程 專題研討題目 : 由本所聘請講座命題, 並彙整提供各組學員擇一研討, 亦得由學員自定題目, 惟須先報經專題研討講座同意 專題研討分組 : 每班於開訓時分成 8 組, 每組人數以 5 人為原則 各組依其擇定或自定題目, 運用已研習之課程內容, 先行分組研討 做成書面紀錄 ( 至少 2 次 ) 送班務輔導員轉送講座, 列入評分之參考 研討重點應包括分析現況 檢討問題及提出解決方案 撰寫書面報告 : 各組在口頭報告之前, 應撰寫書面報告, 字數為 5,000 字至 8,000 字 報告體例採行政報告格式, 並應附註引用資料來源 報告內頁須註明全組學員分工情形 ( 如某甲負責口頭報告 某乙負責繕打 某丙負責資料蒐集等 ) 內容請勿抄襲, 以免影響評量成績 書面報告應在專題研討前三天 ( 即第三週週四下午課程結束前 ) 完成, 列印 3 份, 併同 - 9 - - 10 -

分組研討紀錄, 送由班務輔導員轉送 2 位主持 講座 並擬定報告大綱, 於進行口頭報告前影印分送他組學員參考 口頭報告之進行評量 : 報告評量使用時間為 50 分鐘 進行時, 先由該組推派代表 1 至 2 人作口頭報告 ( 約 20 分鐘 ) 後, 隨即進行問題研討及答詢, 由講座及他組學員分別提出問題, 並由講座指定該組學員答詢, 作為增減分之準據, 最後由講座講解及評分 其進行評量方式, 請至本所網站參考 94 年度實施範例 6. 成績配分 : 專題研討成績總分為 100 分 ( 占總成績之 45%), 其配分如下 : 團體報告成績 : 占 90 分, 包括 : 書面報告占 60 分 口頭報告占 30 分 個別詢答成績 : 占 10 分, 包括 : 在本組報告時之答詢成績 在他組報告時發問成績 個人專題研討成績, 包括上述團體報告成績及個別詢答成績兩項總和計算 十一 問 : 什麼是 案例書面寫作? 其進行方式如何? 答 : 面對 21 世紀的新時代, 如何透過訓練與發展, 促進知識創新應用, 提升人力素質, 塑造成為一個具有現代觀念的公務員, 與世界潮流接軌, 至為重要 有鑑於此, 本所於辦理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時, 特別重視邏輯思考的訓練 自 92 年度開辦本項訓練起, 即採行評鑑中心法 (Assessment Center) 中之 籃中演練 (In-basket Exercises) 基本精神, 結合管理學上的情境管理個案, 並配合現行考試制度慣用的 申論題型, 設計出新的評量題型, 希望學員多思考, 活化所學, 透過實務個案的演繹, 就某項實際或虛擬的政策議題或管理問題, 提出分析意見, 進而探討解決方法, 用以評量學員的發展潛能, 此種評量方式, 在上述訓練課程上稱為 案例書面寫作 實施方式 命題範圍 : 一般人員班為本訓練課程配當表第二單元課程, 法官 檢察官班為本訓練課程配當表第二 三單元課程, 由本所洽請課 - 11 - - 12 -

程講授大綱撰寫人或授課講座命題, 於撰寫時間開始時當場公布, 計命題 4 題, 學員選 3 題作答 寫作時間及字數 : 寫作時間為 3 小時, 定於結訓前一日下午舉行 撰寫字數不限, 須使用本所印製發給之試卷撰寫, 試卷上不得自行書寫姓名 總編號或其他不應有之文字 標記, 違者依升任官等訓練試務規定處理 其他規定 : 案例書面寫作, 不得參閱相關書籍或期刊, 及相互交談或討論 評分方式及比例 評分方式 : 由本所聘請兩位專家學者擔任評分工作, 採雙閱方式閱卷 倘若單題雙閱分數差距達 10 分以上, 則另聘第三位專家學者進行第三閱, 以求公正 配分比例 : 案例書面寫作成績總分為 100 分 ( 占總成績 45%), 其配分比例, 包括 : 探討與分析占 40% 知能運用與見解能力占 40% 結構與修辭占 20% 十二 問 : 如果我是先升後訓 ( 或駐外 ) 人員如何接受訓 練? 若訓練不及格將如何處理? 答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3 項規定, 符合參訓資格人員, 如有特殊情形或係派駐國外人員,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得先予調派簡任職務, 並於一年內或回國服務後一年內補訓合格 但特殊情形之補訓, 以本條文修正施行後五年內為限 上述五年期限已於本 (96) 年 1 月 31 日到期, 即自本 (96) 年 2 月 1 日起, 已不再有先升後訓之依據 所稱 特殊情形, 依銓敘部釋示, 係授權由用人機關考量及經主管機關核准即可, 除顯有瑕疵外, 得由主管機關視個別實際情形衡酌考量 另如該調派職務須經甄審 ( 選 ) 程序者, 仍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辦理 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4 項規定, 先升後訓應補訓人員, 如未依規定補訓或補訓成績不及格, 應予註銷簡任任用資格, 並回任薦任職務 十三 問 : 我為什麼要交 800 元證書費? 答 : 依考試院 94 年 6 月 14 日訂定發布 考試院各種 - 13 - - 14 -

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 第 2 條規定, 訓練合格證書費每張 800 元 本 (96) 年度參訓合格人員應依上開規定繳交證書費 800 元, 並由本所班務輔導員先行代收, 未通過訓練人員則另行退費 十四 問 : 我的受訓成績如何通知本人及服務機關? 答 : 本所於各梯次結訓, 完成所有成績評量後, 立即彙整各項成績, 並於報請保訓會核定後, 即於本所資訊網站公告, 提供參訓學員登錄查榜, 並以掛號寄發成績單, 同時函報考試院請頒訓練合格證書 預計結訓後約 1 個半月內, 參訓學員就可以收到成績單, 此外, 本所也會將各訓練梯次及格與不及格人員名冊分別函知各主管機關及銓敘部, 惟成績單 ( 學員參訓分數 ) 並未函送各主管機關或服務機關 十五 問 : 若是對成績評定有疑義, 我應該如何處理? 答 : 參訓者對於成績評定有疑義時, 得於接到成績評量通知之次日起 10 日內 ( 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並以一次為限 ), 可以從本所網站下載 成 績複查申請書, 以書面向本所申請複查成績, 申請書應敘明申請人參訓班別, 檢附成績單正本及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逕寄本所 (115 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 7 段 576 號國家文官培訓所 ) 本所將於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15 日內查復, 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 得酌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 十六 問 : 通過訓練後, 何時可以拿到證書? 何時可以取得簡任任用資格? 答 : 本所於各梯次訓練成績報請保訓會核定後, 同時函報考試院請頒訓練合格證書, 預計各梯次結訓後約 2 個月, 訓練成績合格學員就可以收到考試院寄送之訓練合格證書 至於取得簡任官等任用資格的時點, 為各位學員訓練合格證書上註記的生效日期 ( 亦即各位學員結訓的日期 ) 由於通過本項訓練僅係取得簡任官等的任用資格, 是否可立即調升簡任官等職務, 係屬各服務機關權責, 仍需由各機關依陞遷法有關規定辦理 十七 問 : 如果我沒通過訓練, 是否有補救的機會? 答 : 如果當年度訓練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 依薦任公 - 15 - - 16 -

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13 條規定, 得於次年度起, 由各主管機關再依規定函送保訓會參加本訓練 ( 例 : 若 96 年度訓練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 可於 97 度再度參訓 ); 惟再次參加本訓練, 應全額自費受訓, 但得以公假方式辦理 十八 問 : 參加本項訓練人員支報的費用為何? 答 : 各機關派員參加本項訓練人員支報的費用, 請依據行政院 90.08.28. 臺 90 忠授字第 06851 號函規定支報原則 ( 摘要 ) 辦理 : 參加訓練或講習, 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 訓練機構每日已提供用膳二餐以上及住宿者, 僅補助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 ; 訓練機構確未提供前述必要之膳宿者, 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 參照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之規定, 核給往返之交通費 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二分之一支給膳費 參加一週以上之訓練或講習, 訓練或講習期間之假日, 訓練機構未提供膳宿, 且確有在受訓地用膳及住宿者, 可參照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之規定核給膳宿費用 ; 服務機關因急要公務請受訓人員返回服務機關處理者, 始得報 支往返交通費 各機關 ( 構 ) 基於本身財力或其他因素考量, 得在前述各項規定範圍內自行從嚴訂定內規核酌辦理 - 17 - - 18 -

附錄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28 日考試院考台組參一字第 0910004069 號令訂定發布中華民國 95 年 3 月 6 日考試院考台組參一字第 09500018721 號令修正第 6 條 第 9 條 第 13 條至第 15 條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七項規 定訂定之 本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以下簡 稱保訓會 ) 及所屬國家文官培訓所 ( 以下簡稱培訓 所 ) 辦理 必要時得委託訓練機關 ( 構 ) 或公私立 大學校院辦理 本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以下簡 稱保訓會 ) 及所屬國家文官培訓所 ( 以下簡稱培訓 所 ) 辦理 必要時得委託訓練機關 ( 構 ) 或公私立 大學校院辦理 本訓練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 本訓練之訓期為四週 本訓練之課程, 以增進受訓人員晉升簡任官等所需工作知能為目的, 並由保訓會另定之 第五條公務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 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 一年列乙等以上, 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者, 得參加本訓練 : 一 經高等考試或經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於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六至第九職等考試或經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 薦任升等考試或於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六職等升等考試及格, 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三年者 二 經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六年者 前項所定最近三年年終考績, 係以各主管機關提供符合參訓資格條件人員名冊之時間為準, 計算最近三年年終考績 第六條總統府 國家安全會議 行政院 立法院 司法院 考試院 監察院及其所屬一級機關 省政府 省諮議會 直轄市政府 直轄市議會 縣 ( 市 ) 政 - 19 - - 20 -

府 縣 ( 市 ) 議會 ( 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 ), 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 提供符合前條參訓資格條件人員名冊, 函送保訓會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以特殊情形或派駐國外之先予調派簡任職務人員, 各主管機關應將其核派情形, 函知保訓會, 據以安排補訓 前項派駐國外之先予調派簡任職務人員, 各主管機關應將其回國服務時間, 先行函知保訓會, 據以安排補訓 第七條各服務機關 學校及各主管機關審核參加本訓練人員時, 應召開甄審委員會, 就符合受訓資格人員之條件詳加審核並嚴守相關規定, 排定受訓序列 如發生資格不符情事, 由各服務機關 學校及各主管機關依法懲處相關人員 保訓會應依據當年度各主管機關所提供符合參加本訓練資格條件之人員名冊, 辦理調訓 各主管機關因特殊情形, 未設置甄審委員會者, 應組成臨時性之審查委員會, 辦理第一項所定事項 第八條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報到接受訓練 前項受訓人員, 除因婚 喪 分娩 流產 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延訓並經同意者外, 不得延訓 第九條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 應遵守有關訓練規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由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函請保訓會廢止其當年度受訓資格 : 一 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或申請中途離訓經核准者 二 除因婚 喪 分娩 流產 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外, 請假合計超過三日者, 或請假缺課時數合計超過十八小時者 三 中途放棄參訓者 四 曠課者 五 冒名頂替者 六 對講座 輔導員或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員工施以強暴脅迫, 有確實證據者 七 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 情節嚴重, 有確實證據者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 因婚 喪 分娩 流產 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致請假超過三日者, 應予停止 - 21 - - 22 -

訓練 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應於訓期結束後將前二項有關資料, 函送受訓人員服務機關 學校 第十條受訓人員生活管理 團體紀律 活動表現成績及課程成績之考核標準, 由保訓會另定之 第十一條本訓練成績之計算, 生活管理 團體紀律 活動表現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之百分之十, 課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之百分之九十 前項成績之分數各為一百分, 按比例合計後之成績總分達七十分為及格 第十二條受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得保留受訓資格, 並經服務機關 學校函報各主管機關, 向保訓會申請調訓 : 一 有第八條第二項情事致無法報到受訓, 依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延訓, 並經同意者 二 有第九條第二項情事, 經停止訓練者 第十三條受訓人員訓練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 於次年度起, 得由各主管機關重新依規定函送保訓會參加本訓練 受訓人員經依第九條第一項各款廢止當年度 受訓資格者, 應間隔下列年度後, 始得由各主管機關重新依規定函送保訓會參加本訓練 : 一 第一款或第二款 : 一年度 二 第三款或第四款 : 三年度 三 第五款 第六款或第七款 : 五年度 依前二項規定重新參加本訓練者, 應全額自費受訓 第十四條受訓人員訓練期滿並經核定成績及格者, 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訓練合格證書, 並函知各主管機關及銓敘部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或訓練期滿經核定成績及格後, 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情事者, 應由保訓會予以退訓或撤銷其訓練及格資格並報請考試院註銷其訓練合格證書 其涉及行政或刑事責任者, 依法處理 前項因受訓資格不符致退訓或撤銷其訓練及格資格者, 於次年度起, 得由各主管機關重新依規定函送保訓會參加本訓練 ; 其情事可歸責於受訓人員者, 應全額自費受訓 經撤銷其訓練及格資格者, 於保訓會撤銷函文送達之次日起三年內, 或經註銷訓練合格證書者, - 23 - - 24 -

於考試院公告註銷之次日起三年內再取得受訓資格時, 均得向保訓會申請免訓, 經核准後, 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訓練合格證書 依前項規定申請免訓人員, 應填具免訓申請書 ( 如附件 ), 由各機關 學校函報各主管機關後, 函送保訓會辦理 第十五條本訓練所需經費, 除由培訓所編列預算支應外, 得向受訓人員或其服務機關 學校收取必要之基本費用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96 年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課程配當表 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21 日保訓會公訓字第 0960002753B 號函訂定 壹 依據 規定 貳 訓練目標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4 條第 3 項 本項訓練係為培育未來晉升簡任官等職務公務人 員所需工作知能及儲備高層公務人力之訓練, 其目標如 下 : 一 瞭解國家重要政策與未來發展願景, 以擴展晉升簡 任職務人員之宏觀視野 二 增進晉升簡任職務人員所需行政管理之知能, 以提 昇規劃及管理能力 三 激發晉升簡任職務人員潛能, 以促進個人自我發 展 參 課程內容 本項訓練包括 當前國家重要政策與發展 行政 - 25 - - 26 -

管理知能與實務 潛能開發與自我發展 課程成績 評量 課務輔導與綜合活動 5 項單元 各單元科目 名稱及時數詳如後 : 一 總時數 : 上課 4 週, 共計 120 小時 (6 小時 5 天 ) 4 週 =120 小時 二 單元時數 : 當前國家重要政策與發展 8 小時 行 政管理知能與實務 36 小時 潛能開發與自我發 展 29 小時 課程成績評量 19 小時 課務輔 導與綜合活動 28 小時, 合計 120 小時 課程單元 共通能力別 / 科目名稱 時數 備註 一 國安政策與發展 2 大綱含全民國防教育 當前國家重兩岸關係與發展 2 要政策與發展財經政策與發展 2 包括 WTO (8 小時 ) 政府改造與展望 ( 含憲政改造 ) 2 前瞻思考與個案前瞻思分析 ( 含趨勢研考判與系統思考 ) 6 二 行政管理知能與實務 (36 小時 ) 政策管理 談判與協商 政策制定與行銷實務 ( 含個案研討 ) 政策執行與評估實務 ( 含個案研討 ) 4 4 談判策略與技巧 ( 含個案演練 ) 6 課程單元共通能力別 / 科目名稱時數備註 三 潛能開發與自我發展 (29 小時 ) 多元管理 跨部門協調與個案研討 4 團隊管理 3 績效管理與評估 3 危機管理與個案研討變革管理與個案研討 潛能開發 3 自我成長與願景規劃 3 壓力調適與管理 3 健康與生活 3 新聞英語閱讀技巧 3 專題演講 14 3 3 一 安排 7 場 二 以生物多樣性 性別主流化 人文關懷 科技與生活 理財規劃 台灣史地 地方自治發展 全球化發展趨勢等議題, 邀請相關部會人員 企業人士 專家學者或社會菁英主講 ( 選擇 7 項議題舉行, 每項議題 2 小時 ) - 27 - - 28 -

課程單元共通能力別 / 科目名稱時數備註 四 分組討論 8 課程成績評 量 專題研討 8 (19 小時 ) 案例書面寫作 3 開訓及班務介紹 1 課程重點與評量方式介紹 2 工作經驗分享 ( 含學員自 五 我介紹 ) 課務輔導與 6 綜合活動 人文素養與社會關懷系列 6 (28 小時 ) 體能與文康活動 8 班務活動與自習 3 結訓座談 2 配合專題研討前辦理 安排參訪 藝文活動等 以上課程配當表 1 2 單元與科目, 除講述授課大綱內容外, 應 著重個案研討或分析實際案例, 提供學員交換心得, 以活絡教 學 96 年度薦任法官 檢察官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課程配當表 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21 日保訓會公訓字第 0960002753C 號函訂定 壹 依據 規定 貳 訓練目標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4 條第 3 項 本項訓練係為培育未來晉升簡任官等職務法官 檢 察官所需工作知能及儲備高層公務人力之訓練, 其目標 如下 : 一 瞭解現代科技新知與司法發展, 以擴展視野 二 增進晉升簡任職務人員所需相關管理知能, 以提昇 工作效能 三 強化晉升簡任職務人員所需人際關係與溝通協調 知能, 以利業務推展 四 激發晉升簡任職務人員潛能, 以促進個人自我發 展 - 29 - - 30 -

參 課程內容 本項訓練包括 科技新知與司法發展 管理知能 與實務 公共關係與溝通協調 潛能開發與自我發 展 課程成績評量 課務輔導與綜合活動 6 項單 元 各單元科目名稱及時數詳如後 : 一 總時數 : 上課 4 週, 共計 120 小時 (6 小時 5 天 ) 4 週 =120 小時 二 單元時數 : 科技新知與司法發展 15 小時 管 理知能與實務 15 小時 公共關係與溝通協調 9 小時 潛能開發與自我發展 37 小時 課程成 績評量 19 小時 課務輔導與綜合活動 25 小時, 合計 120 小時 課程單元 共通能力別 / 科目名稱 時數 備註 基本人權 3 一 司法權的演變 3 科技新知與司法改革 3 司法發展全球化發展趨勢 3 (15 小時 ) 包括代理孕母及複生物科技與應用 3 製生命 二 激勵管理 3 管理知能與創意思考與問題解決實務 3 (15 小時 ) 績效管理與評估 3 危機管理與實務 3 課程單元共通能力別 / 科目名稱時數備註 變革管理與實務 3 三 人際關係與溝通協調 3 公共關係與談判策略與實務溝通協調 3 (9 小時 ) 公關與媒體溝通 3 四 潛能開發與自我發展 (37 小時 ) 司法倫理 3 潛能開發 3 自我成長與願景規劃 3 壓力調適與管理 3 健康與生活 3 專題演講 一 10 專題演講 二 12 五 分組討論 8 課程成績評 量 專題研討 8 (19 小時 ) 案例書面寫作 3 六 開訓及班務介紹 1 課務輔導與課程重點與評量方式介紹 2 綜合活動 (25 小時 ) 工作經驗分享 ( 含學員自 6 我介紹 ) 一 安排 5 場 二 以生物多樣性 性別主流化 人文關懷 科技與生活 理財規劃為議題 一 安排 4 至 6 場 二 以法官 檢察官職務有關之通識性知能為議題 配合專題研討前辦理 - 31 - - 32 -

課程單元共通能力別 / 科目名稱時數備註 人文素養與社會關懷系列 6 體能與文康活動 8 結訓座談 2 安排參訪 藝文活動等 以上課程配當表各單元與科目, 除講述授課大綱內容外, 應分 析實際案例, 並預留時間提供學員交換心得, 以活絡教學 - 33 - - 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