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附件六優良農產品即食餐食項目驗證基準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 明 一 評審規定 2. 廠房設施 : 廠房設施依作業區域之清潔程度要求不同, 可區分成一般作業區 準清潔作業區 清潔作業區及週邊設施區 一般作業區 : 原材料驗收場 原材料倉庫 原料冷凍 ( 藏 ) 庫 原料解凍場 原料處理場 外紙箱去除區 殺菌軟袋食品殺菌 ( 菁 ) 處理區 外包裝區 成品倉庫 裝卸貨區及器具容器清洗區等 準清潔作業區 : 配料室 加工調理場 潔淨容器餐具儲存場 烘乾區 熱湯盛裝區及殺菌軟袋食品充填區等 清潔作業區 : 冷卻區 配膳室 充填區 飯及菜桶封裝區 包裝封合區及內包裝室 週邊設施區 : 非直接處理食品之作業區域, 例如更衣室 洗手消毒室 品管 ( 檢驗 ) 室 官能品評室 機電室 廁所及辦公室 2.1. 作業場所設施 2.1.1 一般作業區 準清潔作業區 一 評審規定 2. 廠房設施 : 廠房設施依作業區域之清潔程度要求不同, 可區分成一般作業區 準清潔作業區 清潔作業區及週邊設施區 一般作業區 : 原材料驗收場 原材料倉庫 原料冷凍 ( 藏 ) 庫 原料解凍場 原料處理場 外紙箱去除區 殺菌軟袋食品殺菌 ( 菁 ) 處理區 外包裝區 成品倉庫 裝卸貨區及器具容器清洗區等 準清潔作業區 : 配料室 加工調理場 潔淨容器餐具儲存場 烘乾區 熱湯盛裝區及殺菌軟袋食品充填區等 清潔作業區 : 冷卻區 配膳室 充填區 飯及菜桶封裝區 包裝封合區及內包裝室 週邊設施區 : 非直接處理食品之作業區域, 例如更衣室 洗手消毒室 品管 ( 檢驗 ) 室 官能品評室 機電室 廁所及辦公室 2.1. 作業場所設施 2.1.1. 一般作業區 準清潔作業區 1 依據衛生署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衛署食字第 九七 四 二五七五號公告 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之標示規定, 修正即食餐食項目驗證基準 2.1.1 及 2.3.1 之規定 2 依據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召開之技術委員會會議紀錄決議修正 7750
清潔作業區及週邊設施區, 依清潔度之需要應有適當的有效區隔 ; 生原料處理區必須與加熱調理好之食品作業區有效區隔 ; 蛋素 奶素 奶蛋素及植物五辛素等素食作業場所應與葷食作業場所有效區隔 ; 製造全素 ( 純素 ) 之作業場所應與葷食作業場所有效隔離 2.1.2. 各作業區應有足夠空間供機器設備安置及人員操作, 有足夠空間供器具及容器之清洗消毒與烘乾, 並有完善之換氣及採光設計 作業現場得裝設數量足夠之洗手 乾手及 ( 或 ) 消毒設施, 以利員工洗手消毒 2.1.3. 照明 2.1.3.1. 照明度的測試高度建議以距地板 100 公分高處或作業台面測得為標準 一般作業區照度宜在 110 米燭光以上 準清潔作業區則宜在 220 米燭光以上 檢查作業台面宜保持在 540 米燭光以上 2.1.3.2. 照明設施以不安裝在食品加工線上食品暴露之直接上方為原則 ; 照明設施宜使用吸頂式或隱藏式, 以防積塵或冷凝水產生 ; 使用之光源應不致於改變食品顏色 2.1.4. 作業環境應保持清潔, 且依作業區之要求而應符合下列落菌標準, 必要時應加裝空氣清淨過濾裝置 2.1.4.1. 即食餐食類製品的作業環境 清潔作業區及週邊設施區, 依清潔度之需要應有適當的區隔 ; 上述區域與週邊設施區應有效隔離 ; 製造素食之作業場所應與葷食作業場所有效隔離 2.1.2. 各作業區應有足夠空間供機器設備安置及人員操作, 有足夠空間供器具及容器之清洗消毒與烘乾, 並有完善之換氣及採光設計 作業現場得裝設數量足夠之洗手 乾手及 ( 或 ) 消毒設施, 以利員工洗手消毒 2.1.3. 照明 2.1.3.1. 照明度的測試高度建議以距地板 100 公分高處或作業台面測得為標準 一般作業區照度宜在 110 米燭光以上 準清潔作業區則宜在 220 米燭光以上 檢查作業台面宜保持在 540 米燭光以上 2.1.3.2. 照明設施以不安裝在食品加工線上食品暴露之直接上方為原則 ; 照明設施宜使用吸頂式或隱藏式, 以防積塵或冷凝水產生 ; 使用之光源應不致於改變食品顏色 2.1.4. 作業環境應保持清潔, 且依作業區之要求而應符合下列落菌標準, 必要時應加裝空氣清淨過濾裝置 2.1.4.1. 即食餐食類製品的作業環境要求 : 一般作業區內之獨立空間空氣落菌量應保持在 100 CFU/5min/plate ; 準 7751
要求 : 一般作業區內之獨立空間空氣落菌量應保持在 100 CFU/5min/plate ; 準清潔作業區應保持在 50 CFU/ 5min/plate ; 清潔作業區應保持在 30 CFU/5min/plate, 黴菌落菌量應保持在 10 CFU/5min/ plate 2.1.4.2. 18 恆溫製品的作業環境要求 : 配膳及包裝區應有空氣清淨設備, 級數要求宜在 10000 級清淨度以上, 室內溫度及相對濕度宜管制在 18 ± 2 及 85% 2.1.5. 地板應以平而不滑 非吸收性 不透水之材質構築, 且須無裂縫 易於清洗消毒, 並有適當的排水斜度, 排水系統及地面之排水斜度宜在 1/100 以上 2.1.6. 排水溝 2.1.6.1. 應有良好排水系統, 隨時保持暢通, 排水斜度宜在 1/100 以上 2.1.6.2. 排水溝出口處應具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並有防止固體廢棄物流入及防止逆流裝置 2.1.6.3. 排水溝之排水流向應由高清潔作業區流向低清潔作業區 2.1.6.4. 排水溝之側面和底面接合處應有適當之弧度 ( 曲率半徑建議 3 公分以上 ) 2.1.6.5. 不得在溝內裝設其他配管 清潔作業區應保持在 50 CFU/ 5min/plate ; 清潔作業區應保持在 30 CFU/5min/plate, 黴菌落菌量應保持在 10 CFU/5min/plate 2.1.4.2. 18 恆溫製品的作業環境要求 : 配膳及包裝區應有空氣清淨設備, 級數要求宜在 10000 級清淨度以上, 室內溫度及相對濕度宜管制在 18 ± 2 及 85% 2.1.5. 地板應以平而不滑 非吸收性 不透水之材質構築, 且須無裂縫 易於清洗消毒, 並有適當的排水斜度, 排水系統及地面之排水斜度宜在 1/100 以上 2.1.6. 排水溝 2.1.6.1. 應有良好排水系統, 隨時保持暢通, 排水斜度宜在 1/100 以上 2.1.6.2. 排水溝出口處應具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並有防止固體廢棄物流入及防止逆流裝置 2.1.6.3. 排水溝之排水流向應由高清潔作業區流向低清潔作業區 2.1.6.4. 排水溝之側面和底面接合處應有適當之弧度 ( 曲率半徑建議 3 公分以上 ) 2.1.6.5. 不得在溝內裝設其他配管 2.1.7. 屋頂及天花板 2.1.7.1. 各作業場所之室內屋頂應易於清掃, 以防止灰塵堆積, 7752
2.1.7. 屋頂及天花板 2.1.7.1. 各作業場所之室內屋頂應易於清掃, 以防止灰塵堆積, 避免結露 長黴或剝落等情形發生 2.1.7.2. ( 準 ) 清潔作業區及其他食品暴露場所屋頂若為力霸或 A 型架構者, 應加設天花板, 並保持密閉, 各種空調配管 電線配管空調風管等宜設於天花板之上方, 避免直接裝置於食品直接暴露之正上方 2.1.7.3. 平頂式屋頂或天花板應使用白色或淺色防水材料構築, 並有防黴措施 2.1.8. 牆壁 2.1.8.1. 牆壁應平坦 無裂縫, 以非吸收性 不透水 易清洗之淺色材質構築 2.1.8.2. 牆壁與地面之接合處宜有適當之圓弧 ( 曲率半徑建議 3 公分以上 ), 以利清洗消毒作業 2.1.9. 門 窗及換氣口 2.1.9.1. 門 窗 換氣口及其它開放的地方, 應有防止病媒或其它有害微生物侵入之設施 ; 進出通道宜使用能自動關閉之門扉及空氣簾, 避免使用塑膠簾 2.1.9.2. 作業中經常打開之窗戶及換氣口應裝設易拆下清洗之不生銹紗窗, 紗窗的網目大小應在 1.5 mm 避免結露 長黴或剝落等情形發生 2.1.7.2. ( 準 ) 清潔作業區及其他食品暴露場所屋頂若為力霸或 A 型架構者, 應加設天花板, 並保持密閉, 各種空調配管 電線配管空調風管等宜設於天花板之上方, 避免直接裝置於食品直接暴露之正上方 2.1.7.3. 平頂式屋頂或天花板應使用白色或淺色防水材料構築, 並有防黴措施 2.1.8. 牆壁 2.1.8.1. 牆壁應平坦 無裂縫, 以非吸收性 不透水 易清洗之淺色材質構築 2.1.8.2. 牆壁與地面之接合處宜有適當之圓弧 ( 曲率半徑建議 3 公分以上 ), 以利清洗消毒作業 2.1.9. 門 窗及換氣口 2.1.9.1. 門 窗 換氣口及其它開放的地方, 應有防止病媒或其它有害微生物侵入之設施 ; 進出通道宜使用能自動關閉之門扉及空氣簾, 避免使用塑膠簾 2.1.9.2. 作業中經常打開之窗戶及換氣口應裝設易拆下清洗之不生銹紗窗, 紗窗的網目大小應在 1.5 mm 2.1.9.3. ( 準 ) 清潔作業區之室內窗檯, 檯面深度如有 2 公分以上者, 其檯面與水平面之夾 7753
2.1.9.3. ( 準 ) 清潔作業區之室內窗檯, 檯面深度如有 2 公分以上者, 其檯面與水平面之夾角應在 45 度以上, 未滿 2 公分者應以不透水材料填補內面死角 2.1.10. 通風及排氣設施 2.1.10.1. 各作業場所應保持通風良好, 以防止室內溫度過高 蒸氣凝結或異味之產生, 並保持室內空氣新鮮 ( 準 ) 清潔作業區應裝設空氣調節設備 2.1.10.2. 空調設施之進風口宜裝設空氣過濾設施, 且應易於拆下清洗或換裝 2.1.10.3. 烹飪場所應有足夠之抽氣或排煙設備, 所排出之油煙應處理至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後始可排出, 且抽氣或排煙設備之通風管應避免直角彎曲, 並考慮加裝集油槽, 以減少灰塵及雜物堆積和廢油回流之污染 2.1.10.4. 廠房內之空氣調節 進排氣或使用風扇時, 其空氣流向應控制由高清潔區流向低清潔區, 以防止食品 食品接觸面及內包裝材料可能遭受之污染 2.1.11. 供水系統 2.1.11.1. 應有充分之供水及儲水設備, 食品製造用水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2.1.11.2. 非使用自來水者, 應設淨水 角應在 45 度以上, 未滿 2 公分者應以不透水材料填補內面死角 2.1.10. 通風及排氣設施 2.1.10.1. 各作業場所應保持通風良好, 以防止室內溫度過高 蒸氣凝結或異味之產生, 並保持室內空氣新鮮 ( 準 ) 清潔作業區應裝設空氣調節設備 2.1.10.2. 空調設施之進風口宜裝設空氣過濾設施, 且應易於拆下清洗或換裝 2.1.10.3. 烹飪場所應有足夠之抽氣或排煙設備, 所排出之油煙應處理至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後始可排出, 且抽氣或排煙設備之通風管應避免直角彎曲, 並考慮加裝集油槽, 以減少灰塵及雜物堆積和廢油回流之污染 2.1.10.4. 廠房內之空氣調節 進排氣或使用風扇時, 其空氣流向應控制由高清潔區流向低清潔區, 以防止食品 食品接觸面及內包裝材料可能遭受之污染 2.1.11. 供水系統 2.1.11.1. 應有充分之供水及儲水設備, 食品製造用水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2.1.11.2. 非使用自來水者, 應設淨水或消毒設備, 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且每年應送有關主管單位檢驗一次 ; 地 7754
或消毒設備, 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且每年應送有關主管單位檢驗一次 ; 地下水源應與污染源 ( 如化糞池 廢棄物處理場等 ) 保持 15 公尺以上之距離 2.1.11.3. 清洗用水管路及飲用水管路宜以明顯顏色區分 2.1.11.4. 蓄水槽 ( 塔 池 ) 應以無毒 不透水性材質構築, 並加鎖或加以安全管制 ; 每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並做紀錄 ; 其設置地點應距污穢場所 化糞池等污染源 3 公尺以上 2.1.12. 洗手消毒室 2.1.12.1. 應設置數量足夠之洗手消毒設施 ; 洗手台宜用不透水之材質構築, 且易於清洗消毒, 並應備有液體洗潔劑 消毒劑 ; 水龍頭應採用腳踏式 肘動式或電眼式等開關方式, 以防止清洗或消毒之手部再度遭受污染 2.1.12.2. 乾手設備應採用烘手器或擦手紙巾 使用後之紙巾應丟入腳踏開蓋式垃圾桶 2.1.12.3. 應於 ( 準 ) 清潔作業區 ( 除殺菌軟袋食品及速食粥品外 ) 之入口單獨設置洗手消毒及潔塵設備, 以利員工進入作業場所時洗手消毒及潔塵之使用 2.1.12.4. 應設置泡鞋池, 或同等功能之潔淨鞋底設施 ; 惟需保持 下水源應與污染源 ( 如化糞池 廢棄物處理場等 ) 保持 15 公尺以上之距離 2.1.11.3. 清洗用水管路及飲用水管路宜以明顯顏色區分 2.1.11.4. 蓄水槽 ( 塔 池 ) 應以無毒 不透水性材質構築, 並加鎖或加以安全管制 ; 每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並做紀錄 ; 其設置地點應距污穢場所 化糞池等污染源 3 公尺以上 2.1.12. 洗手消毒室 2.1.12.1. 應設置數量足夠之洗手消毒設施 ; 洗手台宜用不透水之材質構築, 且易於清洗消毒, 並應備有液體洗潔劑 消毒劑 ; 水龍頭應採用腳踏式 肘動式或電眼式等開關方式, 以防止清洗或消毒之手部再度遭受污染 2.1.12.2. 乾手設備應採用烘手器或擦手紙巾 使用後之紙巾應丟入腳踏開蓋式垃圾桶 2.1.12.3. 應於 ( 準 ) 清潔作業區 ( 除殺菌軟袋食品及速食粥品外 ) 之入口單獨設置洗手消毒及潔塵設備, 以利員工進入作業場所時洗手消毒及潔塵之使用 2.1.12.4. 應設置泡鞋池, 或同等功能之潔淨鞋底設施 ; 惟需保持乾燥之作業場所得設置換鞋設施 設置泡鞋池時, 若使用含氯消毒劑, 有效餘氯濃 7755
乾燥之作業場所得設置換鞋設施 設置泡鞋池時, 若使用含氯消毒劑, 有效餘氯濃度應維持在 200 ppm 以上 2.1.12.5. 應於洗手及消毒設施鄰近明顯處標示正確且易懂之洗手及消毒方法 2.2. 更衣室 2.2.1. 應於清潔程度要求在準清潔作業區以上之進出口處適當地點分別設置男女更衣室, 更衣室應臨近洗手消毒室, 並應與食品作業場所有效隔離 2.2.2. 更衣室應有足夠空間及適當照明設施且通風良好, 並裝置可照全身之更衣鏡 潔塵刷及足夠數量的儲物櫃 鞋架, 並保持清潔 2.3. 倉儲設備 2.3.1 應依原料 材料 半成品及成品等性質之不同, 區分儲存場所, 必要時應設冷凍 ( 藏 ) 庫 ; 蛋素 奶素 奶蛋素及植物五辛素等素食製品之素食原料須有效區隔 ; 惟製造全素 ( 純素 ) 類製品之素食原料須有效隔離 2.3.2. 原材料倉庫及成品倉庫應隔離或分別設置, 同一倉庫儲存性質不同物品時, 亦應適當區隔 ; 並於倉庫入口處或門上設置掛牌, 清楚標示物品存放之位置及進庫時間, 以利於原物料之先進先出及倉儲管理作業 度應維持在 200 ppm 以上 2.1.12.5. 應於洗手及消毒設施鄰近明顯處標示正確且易懂之洗手及消毒方法 2.2. 更衣室 2.2.1. 應於清潔程度要求在準清潔作業區以上之進出口處適當地點分別設置男女更衣室, 更衣室應臨近洗手消毒室, 並應與食品作業場所有效隔離 2.2.2. 更衣室應有足夠空間及適當照明設施且通風良好, 並裝置可照全身之更衣鏡 潔塵刷及足夠數量的儲物櫃 鞋架, 並保持清潔 2.3. 倉儲設備 2.3. 倉儲設備 2.3.1. 應依原料 材料 半成品及成品等性質之不同, 區分儲存場所, 必要時應設冷凍 ( 藏 ) 庫 ; 製造素食類製品之素食原料須有效隔離 2.3.2. 原材料倉庫及成品倉庫應隔離或分別設置, 同一倉庫儲存性質不同物品時, 亦應適當區隔 ; 並於倉庫入口處或門上設置掛牌, 清楚標示物品存放之位置及進庫時間, 以利於原物料之先進先出及倉儲管理作業 2.3.3. 倉庫之構造 設施應能使儲存保管中的原料 半成品及成品的品質劣化減至最低, 且應以無毒 堅固的材料構築 ; 其大小應足供作業之順暢進行且易 7756
2.3.3. 倉庫之構造 設施應能使儲存保管中的原料 半成品及成品的品質劣化減至最低, 且應以無毒 堅固的材料構築 ; 其大小應足供作業之順暢進行且易於維持整潔, 並應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裝置 2.3.4. 倉庫內應設置數量足夠之貨架或棧板, 儲存物品應離牆且離地面 5 公分以上, 以利空氣流通及物品之搬運 2.3.5. 冷凍 ( 藏 ) 庫應裝設可正確指示庫內溫度之指示溫度計 溫度測定器或溫度自動記錄儀, 並宜裝設自動控制器或可警示溫度異常變動之自動警報器 ; 另為確保冷凍 冷藏物品之品溫在控制下, 其儲存量不得超過冷凍 ( 藏 ) 庫容積的 70% 冷凍機組及冷媒配管應有適當之保護措施, 並建立冷媒外洩時之緊急處理作業程序 2.3.6. 冷凍 ( 藏 ) 庫內應裝設可與監控部門連繫之警報器開關, 以備作業人員因庫門故障或誤鎖時, 得向外界連絡並取得協助 2.4. 廁所 2.4.1. 應於廠區內適當位置設置數量足夠之男女廁所, 且應與作業場所隔離, 並防止污染水源 2.4.2. 應採用沖水式, 並採用易清洗 不積垢且其表面可供消毒之材料構築 2.4.3. 廁所之門扉不得正面開向食品 於維持整潔, 並應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裝置 2.3.4. 倉庫內應設置數量足夠之貨架或棧板, 儲存物品應離牆且離地面 5 公分以上, 以利空氣流通及物品之搬運 2.3.5. 冷凍 ( 藏 ) 庫應裝設可正確指示庫內溫度之指示溫度計 溫度測定器或溫度自動記錄儀, 並宜裝設自動控制器或可警示溫度異常變動之自動警報器 ; 另為確保冷凍 冷藏物品之品溫在控制下, 其儲存量不得超過冷凍 ( 藏 ) 庫容積的 70% 冷凍機組及冷媒配管應有適當之保護措施, 並建立冷媒外洩時之緊急處理作業程序 2.3.6. 冷凍 ( 藏 ) 庫內應裝設可與監控部門連繫之警報器開關, 以備作業人員因庫門故障或誤鎖時, 得向外界連絡並取得協助 2.4. 廁所 2.4.1. 應於廠區內適當位置設置數量足夠之男女廁所, 且應與作業場所隔離, 並防止污染水源 2.4.2. 應採用沖水式, 並採用易清洗 不積垢且其表面可供消毒之材料構築 2.4.3. 廁所之門扉不得正面開向食品處理區 ; 另應有適當防止病媒設施 洗手消毒設備及通風設施 2.4.4. 應有 如廁後應洗手 的標語 7757
處理區 ; 另應有適當防止病媒設施 洗手消毒設備及通風設施 2.4.4. 應有 如廁後應洗手 的標語 2.5. 機電室 : 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2.6. 廠房內配電 插座及電源必須能防水, 電源必須有接地線及漏電斷電系統 ; 不同電壓的插座必須明顯標示 2.7. 所有房間及作業場所均須安裝火警警報系統, 並在明顯之地點設置滅火器及急救器材 2.8. 廢棄物收集設施 : 廢棄物收集設施應以不透水性 耐酸材質製作, 易清洗消毒, 且可防止污臭 污液的溢出, 並具腳踏式可自動關閉之蓋子 二 品質規格及標示規定 3. 標示規定 : 項目規格標示項目應包括下列各項, 並標示於零售單位包裝容器上明顯處, 其中第 (1) (5) (7) 等項亦須標示於外箱上 (1) 品名 : 品名標示 ; 素食製品應明顯標示其為 全素或純素 蛋素 奶素 奶蛋素 植物五辛素 (2) 成分 : 依使用量順序標示 ; 素食類製品若有添加奶 蛋等原料應標示清楚 2.5. 機電室 : 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2.6. 廠房內配電 插座及電源必須能防水, 電源必須有接地線及漏電斷電系統 ; 不同電壓的插座必須明顯標示 2.7. 所有房間及作業場所均須安裝火警警報系統, 並在明顯之地點設置滅火器及急救器材 2.8. 廢棄物收集設施 : 廢棄物收集設施應以不透水性 耐酸材質製作, 易清洗消毒, 且可防止污臭 污液的溢出, 並具腳踏式可自動關閉之蓋子 二 品質規格及標示規定 3. 標示規定 : 項目規格標示項目應包括下列各項, 並標示於零售單位包裝容器上明顯處, 其中第 (1) (5) (7) 等項亦須標示於外箱上 (1) 品名 : 品名標示 ; 素食製品應明顯標示其為素食 (2) 成分 : 依使用量順序標示 ; 素食類製品若有添加奶 蛋等原料應明顯標示 (3) 淨重 : 以克為單位標示清楚 (4) 食品添加物名稱 : 依據衛生署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衛署食字第 九七 四 二五七五號公告 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之標示規定 及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召開之技術委員會會議紀錄決議修正即食餐食之品名標示 7758
(3) 淨重 : 以克為單位標示清楚 (4) 食品添加物名稱 : (5) 製造工廠的名稱 地址及電話與 ( 或 ) 代理商的名稱 住址及電話 (6) 消費者服務專線 : (7) 有效日期 ( 時間 ): 盒餐 18 恆溫製品及業務用炊飯應標示有效日期 ( 時間 ) 至 " 時 " (8) 保存條件 :18 恆溫製品及 18 業務用炊飯應標示保持在 18 4. 檢驗項目 方法與標準 項目 方法 標準 備註 微 生菌數依據 CNS 10890 1.0 生 (CFU/ 食品微生物檢驗 10 5 物 方法 - 生菌數之檢驗 大腸桿菌群 大腸桿菌 沙門氏桿菌 金黃色葡萄球菌 依據 CNS 10984 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法 - 大腸桿菌群之檢驗 10 3 依據 CNS 10951 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法 - 大腸桿菌之檢驗 依據 CNS 10952 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法 - 沙門氏桿菌之檢驗 依據 CNS 12542 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法 - 金黃色葡萄球菌之檢驗 10 全熟食即食食品 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 (5) 製造工廠的名稱 地址及電話與 ( 或 ) 代理商的名稱 住址及電話 (6) 消費者服務專線 : (7) 有效日期 ( 時間 ): 盒餐 18 恆溫製品及業務用炊飯應標示有效日期 ( 時間 ) 至 " 時 " (8) 保存條件 :18 恆溫製品及 18 業務用炊飯應標示保持在 18 4. 檢驗項目 方法與標準 項目 方法 標準 備註 微生菌數生 (CFU/ 物 大腸桿菌群 大腸桿菌 沙門氏桿菌 金黃色葡萄球菌 依據 CNS 10890 食品微生物檢驗方法 - 生菌數之檢驗 依據 CNS 10984 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法 - 大腸桿菌群之檢驗 依據 CNS 10951 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法 - 大腸桿菌之檢驗 依據 CNS 10952 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法 - 沙門氏桿菌之檢驗 依據 CNS 12542 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法 - 金黃色葡萄球菌之檢驗 1.0 10 5 ( 參考資料 ) 10 原生菌數標準乃參考凍結前已加熱冷凍食品之衛生標準訂定, 現依據衛生署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以衛署食字第 九六 四 八八八九號公告之 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衛生標準, 修訂 CAS 即食餐食類成品規格, 並刪除生菌數標準中 ( 參考資料 ) 之字眼 7759
化學性 動物性 物理性 腸炎弧菌 仙人掌桿菌 亞硫酸鹽類 (g/kg, 以 SO 2 計 ) 過氧化氫 膽固醇 (mg/ 100 食品中動物性成分 開罐檢查 依據 CNS 12538 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法 - 腸炎弧菌之檢驗 依據 CNS 12540 食品微生物檢驗方法 - 仙人掌桿菌之檢驗 依照衛生署 72.10.6. 衛署食字第 436953 號公告食品中漂白劑檢驗方法 依據 CNS 10893 食品中殺菌劑之檢驗法 ( 過氧化氫之檢驗 ) 依據 AOAC2003 第 17 版 Sec. 976.26 氣相層析法 依照衛生署 93 年 10 月署授食字第 0939323253 號公告食品中動物性成分檢驗方法 - 定性篩選檢驗 依據 CNS11210 檢驗法 限產品中含水產品者 100 0.03 素食類豆製品 素食類豆及麵筋製品 素食類製品 ( 奶 蛋除外 ) 素食類製品 ( 奶 蛋除外 ) 正常限殺菌軟袋保久飯 ( 餐 ) 正常同上 耐壓檢依據 CNS11210 檢查驗法密封檢依據 CNS11210 檢正常同上查驗法 化學性 動物性 物理性 腸炎弧菌 仙人掌桿菌 亞硫酸鹽類 (g/kg, 以 SO 2 計 ) 過氧化氫 膽固醇 (mg/ 100 食品中動物性成分 開罐檢查 依據 CNS 12538 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法 - 腸炎弧菌之檢驗 依據 CNS 12540 食品微生物檢驗方法 - 仙人掌桿菌之檢驗 依照衛生署 72.10.6. 衛署食字第 436953 號公告食品中漂白劑檢驗方法 依據 CNS 10893 食品中殺菌劑之檢驗法 ( 過氧化氫之檢驗 ) 依據 AOAC2003 第 17 版 Sec. 976.26 氣相層析法 依照衛生署 93 年 10 月署授食字第 0939323253 號公告食品中動物性成分檢驗方法 - 定性篩選檢驗 依據 CNS11210 檢驗法 限產品中含水產品者 100 0.03 素食類豆製品 素食類豆及麵筋製品 素食類製品 ( 奶 蛋除外 ) 素食類製品 ( 奶 蛋除外 ) 正常限殺菌軟袋保久飯 ( 餐 ) 正常同上 耐壓檢依據 CNS11210 檢查驗法密封檢依據 CNS11210 檢正常同上查驗法 7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