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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本府災害防救法規 一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101 年 10 月 29 日府法綜字第 10133266100 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臺北市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 有效執行災害預防 應變及災 後復原重建等任務, 以保護人民生命 身體及財產之安全, 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 一 災害 : 指風災 水災 震災 旱災 寒害 土石流等天然災害, 或火災 爆炸 陸上交通事故 森林火災 船難 空難 纜車事故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 線災害 輸電線路災害 礦災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輻射災害 工程災 害 建築物災害 捷運工程災害 捷運營運災害 疫災 職業災害及其 他足以造成大量財產損害及人民傷亡之重大災害, 並經本府認定者 二 災害防救 : 指災害之預防, 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 三 災害防救計畫 : 指臺北市 ( 以下簡稱本市 )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各行政區地區 災害防救計畫及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 四 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 指由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所擬訂, 經本市災害防救會 報核定, 並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有關所轄地區之相關災害防救計畫 五 各行政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 指由各區公所擬訂, 經本市各行政區災害防救會 報核定, 並報本市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有關各行政區之相關災害防救計畫 六 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 : 指由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及公共事業, 依本市地區災害 防救計畫, 就職掌事務或業務所訂定, 並報本市災害 防救會報備查之災害防救計畫 七 公共事業 : 指大眾傳播事業 電力事業 自來水事業 電信事業 公用氣體燃 第二章災害防救組織 料事業 運輸業及依其他法規所規定或指定之公共事業 第三條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 並委任 ( 託 ) 下列機關 ( 構 ) 辦理下列災害防救業務 : 一本府消防局 : 火災 風災及爆炸災害防救業務等 二本府產業發展局 :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 輸電線路災害 礦災及寒害防救 業務等 229

三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 旱災防救業務等 四本府交通局 : 空難 船難 陸上交通事故及纜車事故防救業務等 五本府環境保護局 :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及輻射災害防救業務等 六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捷運營運災害防救業務等 七本府捷運工程局 : 捷運工程災害防救業務等 八本府工務局 : 工程災害 水災 震災 土石流災害及森林火災防救業務等 九本府衛生局 : 疫災防救業務等 十本府勞動局 : 職業災害防救業務等 十一本府都市發展局 : 建築物災害防救業務等 本府於必要時, 得委任 ( 託 ) 特定機關 ( 構 ) 辦理災害防救業務 前二項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依本規則規定, 辦理災害預防 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 並負責規劃 協調及整合本府各機關 ( 構 ) 執行災害防救工作 第四條為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決定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本府應設本市及各行政區災害防救會報 ; 本市災害防救會報之任務 組織及運作方式, 由本府消防局擬訂, 並報本府核定 本市災害防救會報應結合本市全民防衛動員會報及本市全民戰力綜合協調會報, 實施相關災害防救 應變及召集事項 第五條為協助處理本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 並統籌 規劃 督導 考核各項災害防救業務, 本市應設災害防救辦公室, 以掌理本市災害防救政策 計畫之研議規劃及其有關事項之推動 協調及督考工作 第六條為提供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 本府應設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 ; 其任務 組織及運作方式, 由本府消防局擬訂, 並報本府核定 第七條為執行災後復原重建工作, 本府得設本市重建推動委員會 ; 其任務 組織及運作方式, 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視災害規模及復原重建需要訂定, 並報本府核定 第八條當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採取災害應變措施,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視災害規模 性質及災情報告市長, 成立市級或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本市接獲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知成立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時,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報告市長, 成立市級或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230

各區公所接獲成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通報後, 應由區長擔任指揮官, 並由消防局通知相關編組人員進駐, 區公所應進行複式通知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之成立時機 程序及編組, 由本府消防局擬訂, 並報本府核定 第九條為執行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交付之任務, 或配合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本府各機關 ( 構 ) 應依實際災害應變需要, 於機關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 其相關成立時機 程序及編組, 由本府各機關 ( 構 ) 定之 第十條為處理重大災害搶救等應變事宜, 本府應設本市搜救隊 ; 其成員由本府遴選消防局及其他機關適當人員擔任之 本府各機關 ( 構 ) 應配合協助本市搜救隊之訓練及災害搶救事宜 第十一條依災害防救法協助本府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 應依內政部所訂之辦法向本府申請登錄 前項經登錄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 本府應為其投保救災意外險, 並得協助提供救災設備 第三章災害防救計畫第十二條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應依災害防救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及相關法規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等, 擬訂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經本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 並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第十三條各區公所應依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轄區特性及救災資源等情形, 訂定各行政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後實施, 並報本市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本府相關機關 ( 構 ) 所屬單位及公共事業應配合執行前項計畫 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應督導 協助及推動各區公所辦理前二項規定 第十四條公共事業 災害防救重要設施管理者 本府各機關 ( 構 ) 及依本規則負有災害防救職責者, 應依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訂定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並報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備查 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應督導 協助與推動公共事業 災害防救重要設施管理者 本府各機關 ( 構 ) 及依本規則負有災害防救職責者, 辦理前項規定 第一項所稱災害防救重要設施管理者, 由本府公告之 第十五條本府各機關 ( 構 ) 所訂定之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或各行政區訂定之災害防救計畫間有所牴觸而無法解決, 或各機關 ( 構 ) 實施災害應變措施遇有權責爭議無法 231

釐清者, 得報請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協調之 第四章權責劃分第十六條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構 ), 應依災害種類, 規劃 整合及執行下列災害防救事項 : 一 實施災害防救教育 訓練活動及觀念宣導 二 參與災害防救研究, 並妥善應用其研究成果 三 相關災害防救設施 設備之整備檢查 補強 維護及本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 四 依災害防救需要, 觀測 蒐集 分析及建置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 地質 水文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 災害潛勢 危險度 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 並適時公布其結果 六 完成警報之發布 傳遞 應變戒備 災民疏散 搶救與避難之勸告及災情蒐集與損失查報 七 辦理災害防救訓練演習 八 災害監測 預報 警報發布及其設施之強化 九 對於妨礙災害應變措施之設施或物件, 施以加固 移除或改善 十發布各項災害防救重要資訊並置於本府相關網站 其他本府各機關 ( 構 ) 及公共事業, 應於其權限範圍內, 配合執行前項災害防救事項 第十七條本府災害保險工作項目, 由財政局依中央相關規定宣導及推動之 第十八條本府各機關 ( 構 ) 及公共事業災害防救任務分工如附表 第五章執行第十九條本府各機關 ( 構 ) 應隨時完成準備本規則及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災害防救工作, 並於每年 4 月底前, 將辦理情形報本市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應於每年 5 月底前, 考核本府各機關 ( 構 ) 及所屬單位之災害防救工作辦理情形, 並將考核情形送本市災害防救會報參考 第二十條本府消防局應於每年四月底前, 對參加市級及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之人員施以必要 232

之講習, 並編印災害防救緊急聯繫名冊 前項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之人員如有異動, 各機關 ( 構 ) 應即將通訊聯絡方式通知本府消防局 第二十一條為有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各區公所應於每年 5 月底前召開區災害防救會報, 研討處理災害防救聯繫協調事宜 前項會議, 各區公所得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 本府相關機關 ( 構 ) 所屬單位及公共事業應配合參加前項災害防救會報, 並執行會議決議事項 第二十二條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每年應辦理災害防救演習, 必要時, 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共同舉辦 ; 演習後應檢討演習內容並作成紀錄, 報本市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本府各機關 ( 構 ) 各區公所及公共事業應配合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演習 第二十三條為因應災害發生時緊急搶救之需求, 本府各機關 ( 構 ) 及各區公所應依防救需求, 事先與廠商簽訂開口合約 第二十四條爲保護人民生命 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 市級或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得勸告或強制其撤離, 並作適當之安置 市級或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 對於有擴大災害或妨礙救災之設備或物件之所有權人 使用人或管理權人, 應勸告或強制其除去該設備或物件, 並作適當之處置 第二十五條本市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 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 依其權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 並以本府名義為之 : 一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 發布及執行 二劃定警戒區域, 製發臨時通行證, 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三指定道路區間 水域 空域高度, 限制或禁止車輛 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 四徵調相關專門職業 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協助救災 五徵用 徵購民間搜救犬 救災機具 車輛 船舶或航空器等裝備 土地 水權 建築物 工作物 六救災所需必要物資之製造 運輸 販賣 保管及倉儲業者, 得徵用 徵購 233

或命其保管 七指揮 督導 協調國軍 消防 警察 相關政府機關 公共事業 民防團隊 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工作 八危險建築物 工作物之拆除及災害現場障礙物之移除 九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 蒐集及傳播災情與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十國外救災組織協助本市協助救災之申請 接待 責任災區分配及協調聯繫 十一災情之彙整 統計 陳報及評估 十二其他必要之應變處置 本府各機關 ( 構 ) 為實施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所定事項, 應事前調查相關資料並定期更新 違反第一項第二款 第三款規定致遭遇危難, 並由市災害應變中心進行搜救而獲救者, 本府得就搜救所生費用, 以書面命獲救者或可歸責之業者繳納 ; 其費用之計算 分擔 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由本府災害業務主管機關依災害搜救費用繳納辦法之規定執行之 第二十六條重大災害發生時, 得視災害現場情況, 由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指定設置前進指揮所, 或由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先行開設, 並於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其指派之現場指揮官抵達前進指揮所時, 適時移轉指揮權 各參與搶救單位抵達現場後, 應先向前進指揮所報到, 了解災害現場狀況及請示任務後, 迅速展開災害搶救工作 第二十七條本市受災家庭中, 具低收入戶 老人及身心障礙身分, 經評估因災害導致生活困苦者, 本府得優先依相關規定救助其生活 第二十八條重大災害發生後 3 個月內,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會同本府各機關檢討災害應變措施之得失 復原重建之進度 災害防救工作之改善方式及相關具體建議, 作成報告書報本市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第六章災害防救經費第二十九條本府為因應救助災害所需經費之需要, 每年應編列災害準備金, 專責辦理災害應急及重建救助業務 第三十條本府各機關 ( 構 ) 學校 公共事業應依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各行政地區 234

災害防救計畫及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之辦理事項編列預算 第三十一條災害防救所需之經費應優先於各機關 ( 構 ) 其他預算編列 支應 ; 如原列預算不敷支應或無相關經費勻支時, 得專案報本府核撥 各機關 ( 構 ) 預算所列災害防救之經費不得移作他用 第三十二條各機關 ( 構 ) 依前條規定辦理後, 如仍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經費, 得依本法第四十三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 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並得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報請中央政府補助 第三十三條國內或國外捐助救災之款項, 應尊重捐助者之意見, 專款專用, 提供與受災民眾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 不得挪為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用, 並應公布支用細目 為處理捐贈款事項, 本府得成立本市重大災害民間賑災捐款專戶管理運用委員會 ; 其成立時機及組織章程, 由本府社會局擬訂, 並報本府核定 第三十四條辦理災害防救值勤 ( 班 ) 之工作人員, 如於辦公時間外留守, 各機關 ( 構 ) 應按實際加班時數核實支給加班費, 不受加班時數之限制 但不得再發給誤餐費 第七章附則第三十五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235

附表 : 本府各機關 ( 構 ) 及公共事業災害防救任務分工表 機關 ( 構 ) 分工內容災害防救辦一 擔任災害防救決策幕僚工作 公室二 辦理年度防災督考作業 三 與學術單位合作推動防救災工作 四 擔任本市災害防救會報及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之幕僚工作 消防局一 人命救助與緊急救護之整備 訓練及動員調度 二 協助所屬消防單位之減災 整備 應變及復原重建 三 督導消防單位執行災情查報 四 辦理本府與其他縣市政府及公共事業訂定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 五 市級災害應變中心通訊設施與災情蒐集資訊系統之規劃 設置 整備及強化 六 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之各項緊急通報 七 其他應變處理及業務權責事項 警察局一 災害現場警戒 協助災民疏散 治安維護 犯罪偵防與交通秩序維持之整備 動員調度及訓練 二 協助所屬警察單位之減災 整備 應變及復原重建 三 督導警察單位執行災情查報事項 四 通知及協助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罹難者屍體相驗工作 五 提供罹難 失蹤 受傷民眾身家資料事項 六 災害有外籍人士傷亡或失蹤之通報處理 七 其他應變處理及業務權責事項 民政局一 督導區公所 里 ( 鄰 ) 長及里幹事執行災情查報事項 二 協助所屬民政單位之減災 整備 應變及復原重建 三 督導區公所成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四 受災民眾戶籍資料之彙整事項 五 蒐集災情, 並適時反應民情 六 辦理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之支援請求事項 七 罹難者屍體之處理或殯葬事宜 八 其他應變處理及業務權責事項 社會局一 救濟物資 民間捐贈物資及款項之整備及應用 二 福利機構及安養中心之減災 整備 應變及復原重建 三 受災民眾救助金之編列及發放 四 促進 輔導 協助及獎勵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相關活動 五 提供受災民眾關懷服務 福利諮詢與協助 六 有關弱勢族群之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 七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236

工務局一 道路 橋梁 隧道 衛生下水道 雨水下水道 水利工程 公園 路燈工程之減災 搶修及復原重建 二 大型工程 堤防溢潰堤 市區積水搶救人員與機具之訓練 動員調度及整備 三 水情觀察 雨量資料收集及彙整 四 災害防救公園之規劃 設置及維持 五 山坡地水土保持 產業道路 登山步道及休閒遊憩設施之減災及復原重建 六 山林之減災 整備 應變及復原重建 七 其他應變處理及業務權責事項 都市發展局一 建築物損壞調查 統計及分析處理事項 二 受災建築物安全緊急評估處理事項 三 危險建築物限制使用或拆除處理事項 四 建築物減災搶修補強或復建處理事項 五 建築物 ( 含施工中工程 ) 災害處理事項 六 其他應變處理及業務權責事項 產業發業局一 有關公用氣體 油料 礦場及電力供應之減災 整備 應變及復原重建 二 公營零售市場 農田水利 工廠及漁畜單位之減災 整備 應變及復原重建相關工作 三 相關人員之訓練及動員調度 四 糧食 蔬菜 乳品及魚肉等民生必需品之供應調節事項 五 其他應變處理及業務權責事項 環境保護局一 搶救機具 臨時廁所設置與人員之整備 訓練及動員調度 二 受災區域廢棄物清除 環境清潔維護 消毒與病媒管制之整備及動員調度 三 垃圾掩埋場與焚化廠之減災 應變及復原重建 四 雨水下水道及溝渠之清疏 五 提供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搶救資訊事項 六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污染區之隔離 處理及追蹤管制 七 其他應變處理及業務權責事項 交通局一 交通管制設施 ( 號誌 標線及標誌 ) 與公有停車場設施之減災 應變及復原重建 二 受災民眾 災害防救人員 災害防救器材與物資等交通運輸事項之整備 徵 ( 租 ) 用調度及應變處理 三 緊急救援路線及受災地區臨時停車場之規劃及管理 四 鐵路 公路與橋樑等交通狀況之蒐集 五 其他應變處理及業務權責事項 237

教育局一 緊急安置所之指定 整備 開設及管理 二 緊急安置所受災民眾之登記 接待及資料統計 三 緊急安置所從業人員之訓練及動員調度 四 本市各級學校 社會教育機構之減災 整備及復原重建 五 本市各級學校之災害防救教育 訓練及觀念宣導 六 其他應變處理及業務權責事項 衛生局一 醫事人員 藥品及醫療器材之訓練 動員調度及整備 二 協助各醫療院所 健康服務中心與相關衛生機構之減災 應變及復原重建 三 受災區域之傳染病防治及食品衛生 四 緊急安置所受災民眾之衛生保健 五 協助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罹難者屍體之相驗工作 六 受災傷病患各項資料之資料統計及彙整 七 其他應變處理及業務權責事項 秘書處一 本府各機關及所屬單位之協調聯繫 二 協調聯繫有關災害防救及國際救援之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宜 三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事項 四 協助業務主管機關辦理災情新聞發布 媒體聯繫及提供傳播媒體災情訊息 五 其他應變處理及業務權責事項 觀光傳播局一 協助災害防救觀念及常識之宣導 二 協助災害預警 準備 應變措施與復原重建宣導事項 翡翠水庫管一 翡翠水庫之洪水調節運轉 理局二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及淡水河防洪指揮中心防洪運轉之協調 三 大壩 閘門及其附屬設施之減災 搶修及復原重建 四 水庫安全管理 檢查 運轉操作人員及裝備之訓練 動員調度及整備 五 水庫水位及水庫洩洪相關訊息提供 六 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協調原水供應事項 七 其他應變處理及業務權責事項 研究發展考一 督考本府各機關 ( 構 ) 及所屬單位之災害防救工作辦理情形 核委員會二 其他應變處理及業務權責事項 財政局一 災害防救經費之財源籌措 二 災害之簡易融資 稅賦緩繳及租金減免等財政因應配合措施 三 其他應變處理及業務權責事項 主計處一 災害防救預算編列與執行情形之蒐集 彙編 分析及發布 二 其他應變處理及業務權責事項 資訊局 一 協助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建置災害防救資訊網路 238

二 協助災害防救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及分析設計推動 兵役局 文化局 勞動局 一 辦理本府與軍方機關訂定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 二 國軍支援本市災害防救兵力調派之申請及協調聯繫 三 其他應變處理及業務權責事項 一 古蹟 古物 歷史建物 文化地景之減災 搶修 應變及復原重建 二 督導所屬單位及委外館所之減災 搶修 應變及復原重建 三 其他應變處理及業務權責事項 一 勞工安全衛生之研究發展 宣導與輔導及管理事項 二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輔導 辦理 審核及管理 三 其他應變處理及業務權責事項 捷運工程局一 營運通車前捷運工地工程之減災 搶修 應變及復原重建 二 營運通車前捷運工地大型工程搶救機具與人員之整備及動員調度 三 其他應變處理及業務權責事項 臺北自來水一 水源 水壩 淨水場 輸配水系統等自來水設施之減災 搶修 應變及復原事業處重建 二 自來水搶修人員與裝備之訓練 動員調度及整備 三 自來水水質之管控及檢測 四 自來水設施破壞時之緊急調配供水 五 其他應變處理及業務權責事項 區公所一 統籌召開區災害防救會報, 並於災害發生時成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及其相關事項 二 統籌成立前進指揮所及其相關事項 三 統籌擬訂各該行政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事項 四 統籌辦理轄區內災情蒐集及通報事項 五 統籌辦理轄區內輕微災情之搶修 搶險及復舊事項 六 統籌協助辦理災區救濟 收容 災民登記 接待 收容所之指定 分配佈置等事項 七 充實區災害應變中心之資訊 通信等災害防救器材 設備, 並定期實施功能測試並辦理演練 八 其他應變處理及業務權責事項 臺北大眾捷一 營運通車後捷運路線 車站 機廠 電聯車 機電設備及相關措施之減災 運股份有限搶修 應變及復原重建 公司二 配合受災民眾 災害防救人員 災害防救器材及物資之交通運輸 239

三 其他應變處理及業務權責事項 台灣電力公一 電力輸配線路與設備之減災 搶修 應變及復原重建 司台北各區二 電力搶修人員與裝備之訓練 動員調度及整備 營業處三 其他應變處理及業務權責事項 瓦斯事業機一 負責瓦斯管線之減災 搶修 應變及復原重建 構二 瓦斯搶修人員與裝備之訓練 動員調度及整備 三 其他應變處理及業務權責事項 中華電信股一 電信管線之減災 搶修 應變及復原重建 份有限公司二 電信搶修人員與裝備之訓練 動員調度及整備 台灣北區電三 其他應變處理及業務權責事項 信分公司 240

二 臺北市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 100 年 12 月 1 日臺北市政府 (100) 府授人一字第一 00 三一一三二 00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七點 103 年 4 月 8 日臺北市政府 (103) 府授人管字第一 0 三三 0 四 0 九 00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七點 一 臺北市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為推動臺北市 ( 以下簡稱本市 ) 災害防救工作, 依災害防救法第八條及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設立臺北市災害防救會報 ( 以下簡稱本會報 ), 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九人, 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副召集人一人, 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 ; 執行長一人, 由秘書長兼任 ; 副執行長一人, 由消防局局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 派 ) 兼之 : ( 一 ) 民政局 財政局 教育局 產業發展局 工務局 交通局 社會局 勞動局 警察局 衛生局 環境保護局 都市發展局 文化局 捷運工程局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觀光傳播局 兵役局 資訊局 主計處 人事處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首長 ( 二 ) 軍事機關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四年, 任期屆滿得續聘 ( 派 ) 之 ; 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 派 )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三 本會報任務如下 : ( 一 ) 核定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 二 ) 核定本市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 三 ) 核定本市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 四 ) 督導 考核本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 五 ) 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 四 本會報至少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 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之 本會報業務會議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會議由執行長擔任主席, 執行長因故不能主持時, 由副執行長代理之 ; 執行長及副執行長均因故不能主持時, 由執行長指定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 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本會報得依會務需要, 邀請本市各區公所 有關機關 ( 構 ) 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 本會報得結合本市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及本市全民戰力綜合協調會報召開 五 本會報事務, 由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 六 本會報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 本會報所需經費, 由消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241

三 臺北市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100 年 12 月 1 日府授人一字第 10031132000 號函修正 103 年 5 月 6 日臺北市政府 (103) 府授人管字第 1033051040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8 點 一 臺北市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為提供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 設立臺北市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 除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 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市長聘請府外專業公正人士擔任,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府外具有相關專門學術經驗之學者 專家聘 ( 派 ) 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 任期屆滿得續聘 ( 派 ) 之 ; 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行遴聘 ( 派 )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且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 本會任務如下 : ( 一 ) 關於本市災害防救政策 措施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 二 ) 關於本市災害防救相關計畫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 三 ) 關於本市災害防救科技研發 成果應用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 四 ) 關於本市災害調查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 五 ) 關於本市災區復建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 六 ) 其他本市相關災害防救諮詢事項 四 本會至少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 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 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 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得依業務需要, 邀請有關機關 ( 構 ) 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 五 本會得依委員專長及實際需要分為颱洪組 地震組 公安組 體系組 資訊組及醫衛組等小組, 各組置召集人一人, 均由各組委員互推之 小組討論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 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討論會議 ; 會議由各組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 由召集人就各組委員指定一人代理之 小組討論會議視實際需要, 得邀請有關機關 ( 構 ) 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 小組討論會議建議事項, 得視需要提請本會會議再行審議 六 本會事務, 由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 七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 本會所需經費, 由本府消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242

四 臺北市災害防救辦公室設置要點 102 年 11 月 1 日臺北市政府 (102) 府授人管字第 10232363000 號函修正發布第 2 4 5 7 點 一 臺北市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為執行臺北市 ( 以下簡稱本市 ) 災害防救會報事務,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 設立臺北市災害防救辦公室 ( 以下簡稱本辦公室 ), 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 由消防局局長兼任, 綜理室務 ; 副主任一人, 由主任指派之消防局副局長兼任, 襄助主任處理室務 三 本辦公室任務如下 : ( 一 ) 本市災害防救會報及專家諮詢委員會事務之推動 ( 二 ) 本市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之研擬 重大災害防救任務及措施之推動 ( 三 ) 本市災害防救會報決議之災害防救措施執行之督導 ( 四 )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研擬 ( 五 ) 災害防救相關法規訂修之建議 ( 六 ) 災害預警 監測 通報系統之協助督導 ( 七 ) 災害整備 教育 訓練及宣導之協助督導 ( 八 ) 緊急應變體系之規劃 ( 九 ) 災後調查及復原之協助督導 ( 十 ) 災害防救業務之協調及整合 ( 十一 ) 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之政策研擬及業務督導事項 四 本辦公室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工作會議, 會議由主任擔任主席, 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時, 由副主任代理之 ; 主任及副主任均因故不能主持時, 由執行秘書代理之 五 本辦公室置執行秘書一人, 由主任指派之消防局簡任人員兼任, 處理本辦公室事務 本辦公室得依工作會議決議, 設減災規劃組 應變動員組及調查復原組等工作小組, 各置組長一人及幹事若干人, 均由本府業務相關機關指派現職人員兼任或調用人員常駐 : ( 一 ) 減災規劃組 : 由消防局減災規劃科科長兼任組長, 幹事由消防局調用人員常駐, 並由教育局 產業發展局 工務局 交通局 衛生局 環境保護局 都市發展局及資訊局指派人員兼任 ( 二 ) 應變動員組 : 由消防局整備應變科科長兼任組長, 幹事由消防局調用人員常駐, 並由民政局 工務局 交通局 警察局 衛生局及本市後備指揮部指派人員兼任 ( 三 ) 調查復原組 : 由消防局資通作業科科長兼任組長, 幹事由消防局調用人員常駐, 並由民政局 財政局 交通局 社會局 都市發展局 資訊局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指派人員兼任 前項工作小組之業務分工如附表 六 本辦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 本辦公室所需經費, 由消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243

臺北市災害防救辦公室業務分工表 ( 附表 ) 組別減災規劃組應變動員組調查復原組 工作項目 1. 辦理本市災害防救會報及專家諮詢委員會幕僚 ( 颱洪組 醫衛組 ) 作業 2. 辦理本辦公室減災規劃業務 3. 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檢討 修訂與報備等事項 4. 辦理災害防救深耕計畫 5. 推動社區防災及教育 6. 擬定災害防救措施計畫 7. 本市公有建築物 土木防災設施 水利構造物等之抗災評估及減災規劃等事項 8. 大型防災宣導活動之策劃 督導 執行 9. 防火 防災宣傳業務之執行 10. 災害防救活動宣導資料 海報之彙集 美工設計 製作事項 11. 其他與災害防救法規定之減災及災害宣導事項 1. 辦理本市災害防救會報及專家諮詢委員會幕僚 ( 體系組 地震組 ) 作業 2. 辦理本辦公室應變動員業務 3. 參與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人員講習訓練事項 4. 本市災害防救綜合演習之執行事項 5.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維護管理事宜 6. 災害防救作為委託研究 ( 規劃 ) 7. 本市災害防救人員講習訓練 8. 本市公有建築物 土木防災設施 水利構造物等之災害防救整備 應變等事項 9. 制 ( 訂 ) 定及修正本府災害防救相關法令 10. 本市防災公園及避難場所之規劃及督考作業 11. 簽訂災害防救縣市相互支援協定 12. 災害應變中心規劃與運作事項 13. 其他與災害防救法規定之災害整備 應變事項 1. 辦理本市災害防救會報及專家諮詢委員會幕僚 ( 資訊組 公安組 ) 作業 2. 辦理本辦公室調查復原業務 3. 辦理中央災害防救業務訪評作業 244

4. 辦理參與各項國際災害工作合作事項 5. 本市公有建築物 土木防災設施 水利構造物等之查核 復原調查及管制等事項 6. 辦理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緊急通訊系統測試維護事宜 7. 災害應變中心及備援中心設備器材之維護管理事項 8. 災害應變中心電腦及周邊設備維護事宜 9. 災害防救電腦資訊管理事項 10. 辦理防救災資訊系統建置與維護 ( 含防災資訊網 防救災決策支援系統 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救災資源管理系統 內政部消防署防救災資通訊系統 ) 11. 辦理本市災害應變資訊展示系統維護暨擴充 12. 辦理本府視訊影像擴充會議系統擴充 維護與測試 13. 災害防救科技研究成果之應用事項 14. 救災人力 物力 機具 設備等資源資料之建置事項 15. 辦理災防預算審查及撰寫防災白皮書 16. 其他與災害防救法規定之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245

五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101 年 8 月 30 日府授消整字第 10136569400 號函修正 102 年 6 月 19 日府授消整字第 10234665700 號函修正 一 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第 12 條第 2 項暨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第 8 條規定訂定之 二 本市有發生災害或發生災害之虞時, 為採取災害預防或應變措施, 設市級及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其任務如下 : ( 一 ) 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 ( 單位 團體 ) 之縱向指揮 督導考核及橫向協調 聯繫事宜, 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 二 ) 掌握各種災害狀況, 即時傳遞災情, 並通報相關單位 ( 團體 ) 應變處理 ( 三 ) 災情之蒐集 評估 處理 彙整及報告事項 ( 四 ) 緊急救災人力 物資之調度 支援事項 ( 五 ) 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三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單位 ) 應依災害種類 規模 狀況及救災需要, 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並通報各有關防救災單位配合搶救, 經通報之單位, 應立即派員攜帶必要裝備 器材到達災害現場實施搶救 各防救災單位任務分工如附表 1 四 為有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本府相關機關 所屬單位及公共事業應配合參加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之災害防救會報, 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其他相關單位代表參加, 研討處理災害防救相關事宜, 並執行會議決議事項 五 指揮官得視實際情形彈性啟動功能編組或增派其他機關 ( 單位 ) 派員進駐, 各功能編組之成員 機關應依需要, 要求所屬權責單位派員進駐 ; 各群群長 ( 主導單位 ) 亦得視實際需要, 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單位派員參與運作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功能群組一覽表如附表 2, 功能群組各級單位 ( 主導 負責及配合單位 ) 一覽表如附表 3 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架構圖如附表 4 六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 ( 以風災為例 ), 指揮官由副秘書長或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及指定人員輪流擔任, 另相關功能編組單位如下 : ( 一 ) 功能群 : 分為指揮幕僚群 作業群 計畫群及後勤群等 4 群 ( 二 ) 功能編組 : 1 指揮幕僚群 : 包含消防局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觀光傳播局 ( 以下簡稱觀傳局 ) 及人事處等單位 2 作業群 : 包含消防局 警察局 工務局 環境保護局 ( 以下簡稱環保局 ) 產業發展局 ( 以下簡稱產業局 ) 都市發展局 ( 以下簡稱都發局 ) 衛生局 交通局 臺北市後備指揮部 ( 以下簡稱後指部 ) 憲兵 202 指揮部等單位, 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擔任群長 3 計畫群 : 包含消防局 民政局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以下簡報研考會 ), 由消防局擔任群長 4 後勤群 : 包含消防局 教育局 交通局 民政局 工務局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單位 5 必要時得增派其他機關單位派員進駐, 並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將進駐單位依任務分工納入編組當中 為強化及整合災前整備工作, 各群於二級開設後, 應視實際災害狀況與需求, 由群長邀集群內單位召開工作討論會議, 並由群長將相關會議結論報告指揮官 (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代理 ), 作為決策參考, 必要時, 得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向市長報告, 提升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層級 二級開設期間, 各防救單位應依各自業務權責辦理各項災前整備事宜 246

七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 相關功能編組及任務分工內容如下 : ( 一 ) 市級編組 : 由市長兼任指揮官, 綜理本市重大災害處理事宜,3 位副市長兼任副指揮官, 襄助指揮官處理本市重大災害處理事宜, 指揮官不在或未到達前, 代理順序為副市長 秘書長 副秘書長 消防局局長 各功能群 組之主導 負責及配合單位如下 : 1 指揮幕僚群 : 由秘書長擔任群長, 副秘書長協助, 秘書處主導, 其編組單位如下 : (1) 幕僚協調組 : 由秘書處負責,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消防局配合參與, 辦理各單位協調聯繫及會議紀錄等事宜 (2) 新聞處理組 : 由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負責,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消防局 人事處 觀傳局配合參與, 辦理防災宣導 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通報 新聞發布及錯誤報導更正及媒體聯繫溝通事宜 (3) 財務調度組 : 由主計處負責, 財政局配合參與, 辦理救災財務調度支援及統籌經費動支核撥事宜 2 作業群 : 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群長,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導, 其編組單位如下 : (1) 防救治安組 : 由消防局負責, 警察局 兵役局 後指部 憲兵 202 指揮部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北市分會 ( 以下簡稱紅十字會 ) 配合參與, 辦理人命搜救 緊急搶救調度 災區警戒治安維護事項, 並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整備體系, 調度兵力支援事宜 (2) 工程搶修組 : 由工務局負責, 捷運工程局 ( 以下簡稱捷運局 )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捷運公司 ) 翡翠水庫管理局 ( 以下簡稱翡管局 ) 都發局 交通局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 以下簡稱北水處 ) 憲兵 202 指揮部配合參與, 辦理各種建物 公共工程 ( 設施 ) 橋梁 道路搶通 交通運輸搶修及調度支援事宜 山林坡地災害防救 土石流警戒監測 (3) 醫衛環保組 : 由衛生局負責, 環保局 消防局 後指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配合參與, 辦理緊急醫療 環境清潔 衛生消毒 調度支援事宜 (4) 農工水電組 : 由產業局負責, 北水處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台電公司 ) 台北市區營業處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公司 ) 台灣北區分公司 瓦斯事業單位配合參與, 辦理民生救災物資供應調節事項及自來水 電力 電信 瓦斯 油料搶修調度支援事宜 (5) 前進指揮所 : 由各區災害應變中心負責, 辦理災害現場協調聯繫 調度支援事宜, 如災害現場擴大非區災害應變中心足以應付時, 經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裁示後, 由市災害應變中心負責前進指揮所相關事宜, 區災害應變中心則擔任後勤幕僚工作 3 計畫群 : 由消防局局長擔任群長, 消防局主導, 其編組單位如下 : (1) 分析研判組 : 由消防局負責,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學術單位 工務局 產業局 都發局 交通局 後指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配合參與, 辦理災害潛勢 災情分析預警 後續災情預判 應變 防救災策略與作為及災害空間圖資分析研判等, 供指揮官決策參裁建議事項 (2) 計畫督考組 : 由研考會負責,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消防局 警察局及民政局配合參與, 辦理督考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防救單位執行各項防救災應變措施或災害防救會報指裁示事項辦理情形管考追蹤事宜 (3) 災情監控組 : 由民政局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共同負責, 消防局 警察局 交通局 教育局 社會局 衛生局 環保局 後指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配合參與, 辦理災情蒐報查證及追蹤並執行災害易致災區域民眾緊急避難 疏散 撤離人數之統計與通報 民眾遠離危險區域勸導及掌握警戒區劃設公告事宜 247

4 後勤群 : 由社會局局長擔任群長, 社會局主導, 其編組單位如下 : (1) 收容救濟組 : 由社會局負責, 教育局 工務局 交通局 民政局 憲兵 202 指揮部及紅十字會配合參與, 辦理臨時災民收容 民生物資救濟慰助調度支援及建立志工聯繫事宜 (2) 行政總務組 : 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消防局共同負責 資訊局配合參與, 辦理市災害應變中心運作 會議幕僚 文書紀錄 圖資提供 資通訊設備維護 後勤調度支援事宜 (3) 網頁資訊組 : 由資訊局及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共同負責, 消防局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及各防救災單位配合參與, 綜整轉化各項防救災應變相關資訊及公開與災應專屬網頁之資料更新及維護 各功能群組單位, 應依本要點所定權責, 執行災害應變工作, 並主動積極提出具體作為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各進駐單位應依各功能群組主導單位之要求, 派員參加編組之運作, 並接受負責單位之協調, 將參與人員名單送由主導單位轉送幕僚協調組彙整, 以配合執行災害應變處置作為 各編組負責單位遇無法協調或整合有困難時, 可報請幕僚協調組溝通解決 另未納入進駐編組之單位 ( 如人事處 主計處 財政局及文化局等 ), 若須於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期間派員參加每日召開之災害防救會報, 將由消防局另行通知, 並視需要在機關 ( 單位 ) 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 二 ) 區級編組 : 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原則設於區公所, 由區長兼任指揮官, 警察分局長 副區長 ( 無副區長由主任秘書擔任 ) 兼任副指揮官, 受市災害應變中心之指揮, 執行區內重大災害應變事宜, 指揮官不在或未到達前, 代理順序為副區長 警察分局長 主任秘書 防救治安組組長 各防救編組單位如下 : 1 防救治安組 : 由消防局派警正二階以上人員兼組長, 警察分局民防組長擔任副組長, 後指部 憲兵 202 指揮部派員擔任連絡官 2 救濟組 : 由區公所社會課課長兼組長 3 醫護組 : 由區健康服務中心主任兼組長 4 總務組 : 由區公所秘書室主任兼組長, 警察分局行政組組長兼副組長 5 交通組 : 由警察分局交通組長兼組長 6 勘查組 : 由區公所民政課課長兼組長 7 搶修組 : 由工務局派員兼組長, 區公所經建課課長兼副組長 8 環保組 : 由清潔隊隊長兼組長 9 收容組 : 由教育局指派轄區一中 小學校校長兼組長 10 自來水組 : 北水處指派人員擔任組長 11 幕僚作業組 : 由消防局 警察分局及區公所指派非編組人員組成, 並由防救治安組組長兼任幕僚作業組組長 八 各功能群組啟動後, 應依下列程序進行應變作業 : ( 一 ) 召開功能群工作討論會議, 由群長派員主持會議, 各群組單位派員參加, 另應群長需要, 非該群組人員亦應派員參與 有關工作討論會議應製作會議紀錄, 並落實執行 ( 二 ) 協調整合編組內各防救災單位, 執行各編組之任務分工 ( 三 ) 各功能群之運作應由各群主導單位記錄, 並於每日災害防救會報召開前 1 小時送作業群主導單位及幕僚協調組 ( 消防局 ) 彙整 ( 含電子檔 ) 對於災害處理之協調結果, 應由各負責單位於災害防救會報中提報 ( 四 )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市府網路首頁 (http://www.taipei.gov.tw) 已設置防災專區, 律定為本市最新訊息之查詢管道, 請本府各局處有任何防災訊息應立即上傳 248

各主管單位應自行擬定發布訊息 新聞稿, 若屬較重要之新聞訊息, 如疏散門 ( 水門 ) 啟閉 停班停課等則請觀傳局 ( 跑馬燈 ) 及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 媒體 簡訊 ) 協助發布 九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如下 : ( 一 )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單位 ) 首長應以書面報告市長有關災害規模 性質與災情, 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並提出具體建議市長成立市級或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經市長指示成立時, 消防局立即通知各相關災害防救機關 ( 單位 團體 ) 進駐作業 但災害情況緊急時, 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單位 ) 首長或消防局局長得以口頭報告市長, 並於 3 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 二 ) 市長指示成立時, 得視災害狀況通知全部或部分區災害應變中心開設 ( 三 ) 上級 ( 中央 ) 指示成立, 經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單位 ) 首長陳報市長, 市長裁示成立時 ( 四 ) 本市各區區長於轄內發生重大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 得以書面或口頭報告市長即時成立該區災害應變中心, 同時副知市災害應變中心, 並於 3 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十 市級及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應依規定通知時間內到達災害應變中心完成進駐作業 ; 因地震或其它無預警災害發生, 經消防局通知後於一小時內完成進駐, 若本市電信通訊 電力中斷時, 市級及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應不待通知, 主動到達災害應變中心完成進駐, 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十一 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單位 ) 應掌握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人員之出席情形, 各進駐災害應變中心之防救災單位完成進駐後, 應立即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並就重大災害情況 人命傷亡及應變處置作為向指揮官報告 研考會負責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各防救災單位之督導考核事項 ; 民政局負責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防救編組單位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及組成 :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平日應維持 24 小時運作 ( 三級開設 ), 常時保持人員擔負緊急應變之任務, 值日人員遇有重大災害時, 應立即通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視災況提升開設層級, 並通知相關單位派員進駐 有關災害種類及開設應進駐單位如下 : ( 一 ) 可預警災害 : 如風災 旱災 寒害 疫災及其他可預警之災害等 1 一級開設 : 各防救災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 課 ( 室 ) 主管 ( 或相當 )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 後指部 憲兵 202 指揮部派員進駐擔任連絡官 2 二級開設 : 各防救災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 風災則由科 課 ( 室 ) 主管 ( 或相當 )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區級成立二級災害應變中心, 成員為副指揮官 防救治安組 勘查組 搶修組 總務組 幕僚作業組及其他臨時指派人員進駐, 另後指部 憲兵 202 指揮部派員進駐擔任連絡官 ( 二 ) 不可預警災害 : 如重大火災 爆炸災害 震災 水災 工程災害 公用氣體與油料 輸電線路災害 土石流災害 空難 陸上交通事故 船難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捷運工程災害 捷運營運災害 幅射災害 職業災害 建築物災害 森林火災及其他不可預警之災害等 1 一級開設 : 各防救災單位初期時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 課 ( 室 ) 主管 ( 或相當 )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水災則均由科 課 ( 室 ) 主管 ( 或相當 )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另後指部 憲兵 202 指揮部派員進駐擔任連絡官 2 二級開設 : 各防救災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 水災則由科 課 ( 室 ) 主管 ( 或相當 )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區級成立二級災害應變中心成員為副指揮官 防救治安組 勘查組 搶修組 總務組 幕僚作業組及其他臨時指派人員進駐, 另後指部 憲兵 202 指揮部派員進駐擔任連絡官 十三 市災害應變中心依災害防救法所列各種災害種類, 視災害狀況分級開設, 區災害應變中心除由區長報經市長裁示成立者外, 於接獲消防局通知後開設, 有關市災害應變中 249

心開設時機 進駐機關及人員規定如下 : ( 一 ) 風災 1 二級開設 : (1) 開設時機 :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 以下簡稱中央氣象局 ) 發布海上 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 經消防局研判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且有開設必要者 (2) 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及人員 : 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警察局 工務局 環保局 衛生局 交通局 產業局 民政局 都發局 教育局 觀傳局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人事處 後指部 憲兵 202 指揮部等 16 個機關 ( 單位 ) 機關 ( 單位 ) 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 課 ( 室 ) 主管 ( 或相當 )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進行防颱準備及宣導事宜, 並得視風雨強度及災情狀況, 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 ( 單位 團體 ) 派員進駐 2 一級開設 : (1) 開設時機 : 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 臺北地區將於 18 小時後進入颱風七級暴風圈範圍 ( 臺北進入陸地警戒區 ) 或風雨逐漸加大, 經消防局研判可能對本市將造成影響, 且有開設必要者 (2) 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及人員 : 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 工務局 都發局 環保局 衛生局 交通局 產業局 民政局 秘書處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觀傳局 兵役局 教育局 社會局 捷運局 捷運公司 北水處 翡管局 研考會 資訊局 人事處 紅十字會 後指部 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 ( 單位 ), 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 課 ( 室 ) 主管 ( 或相當 )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瓦斯事業單位 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紅十字會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 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單位 ) 得視風雨強度及災情狀況, 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 ( 單位 團體 ) 派員進駐 ( 二 ) 重大火災 爆炸災害 1 開設時機 : 有下列情形之一, 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 火災 爆炸災害估計有 15 人以上傷亡 失蹤, 災情嚴重者或災情持續時間達 12 小時以上, 無法有效控制者 (2) 火災 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 ( 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公館等 ) 或重要公共設施, 造成多人傷亡 失蹤, 亟待救援者 ; 災情持續時間達 6 小時以上, 無法有效控制者 2 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及人員 : 由消防局通知秘書處 警察局 工務局 都發局 社會局 衛生局 交通局 北水處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觀傳局 民政局 教育局 環保局 研考會等機關 ( 單位 ), 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 課 ( 室 ) 主管 ( 或相當 )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瓦斯事業單位 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 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單位 ) 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 ( 單位 團體 ) 派員進駐 3 勞工作業場所發生重大火災 爆炸災害時, 由消防局通知勞動局進駐 ( 三 ) 震災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 4 級以上, 由消防局通知各防救災單位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各應變小組並派員進行災情蒐報工作 1 二級開設 : (1) 開設時機 : 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 5 級以上或本市有災情發生之虞時, 經工務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如有重大災害發生時, 應立即提升運 250

作編組等級成立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 (2) 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及人員 : 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 工務局 都發局 環保局 衛生局 交通局 產業局 民政局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人事處 後指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 ( 單位 ), 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 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單位 ) 得視災情狀況, 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 ( 單位 團體 ) 派員進駐 2 一級開設 : (1) 開設時機 : 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 6 級以上或震災影響範圍逾 2 個區, 估計本市有 15 人以上傷亡 失蹤 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 ; 或因地震致本市發生大規模停電及電訊中斷, 無法掌握災情時, 經工務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 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及人員 : 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觀傳局 兵役局 警察局 工務局 都發局 教育局 社會局 衛生局 環保局 產業局 交通局 捷運局 捷運公司 北水處 翡管局 民政局 資訊局 人事處 後指部 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 ( 單位 ), 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 課 ( 室 ) 主管 ( 或相當 )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瓦斯事業單位 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紅十字會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 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單位 ) 得視災情狀況, 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 (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或其他單位 團體 ) 位派員進駐 ( 四 ) 水災 1 二級開設 : (1) 開設時機 : 中央氣象局發布北部地區大豪雨特報時 ; 或中央氣象局發布北部地區豪雨特報且本市有三個行政區內之氣象局 本府工務局所設置任一雨量站, 時雨量同時達 40 毫米以上時且持續降雨時 ; 或市內任一抽水站駐站人員回報該站有抽排不及情形時, 或本市可能發生水災災情時 經工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 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及人員 : 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警察局 工務局 環保局 衛生局 交通局 產業局 民政局 教育局 觀傳局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人事處 後指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 15 個機關 ( 單位 ) 機關 ( 單位 ) 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 課 ( 室 ) 主管 ( 或相當 )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進行防災準備及宣導事宜, 並得視降雨強度及災情狀況, 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 ( 單位 團體 ) 派員進駐 2 一級開設 : (1) 開設時機 : 中央氣象局發布北部地區超大豪雨特報 ; 或中央氣象局發布北部地區大豪雨特報且本市行政區內之氣象局 本府工務局所設置任一雨量站時雨量達 40 毫米以上, 且連續三小時累積降雨達 135 毫米以上, 且持續降雨時 ; 或本市可能發生重大水災災情時, 經工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 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及人員 : 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觀傳局 兵役局 警察局 工務局 都發局 教育局 社會局 衛生局 環保局 產業局 交通局 捷運局 捷運公司 北水處 翡管局 民政局 資訊局 人事處 紅十字會 後指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 ( 單位 ), 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 課 ( 室 ) 主管 ( 或相當 )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瓦斯事業單位 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中華電信 251

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 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單位 ) 得視災情狀況, 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 ( 單位 團體 ) 派員進駐 ( 五 ) 工程災害 1 開設時機 : 工程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或屬重要公共設施, 並造成 15 人以上傷亡, 嚴重影響周邊公共安全時, 經工務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 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及人員 : 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觀傳局 兵役局 警察局 工務局 都發局 教育局 社會局 衛生局 環保局 產業局 交通局 北水處 翡管局 民政局 後指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 ( 單位 ), 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 課 ( 室 ) 主管 ( 或相當 )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瓦斯事業單位 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 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單位 ) 得視災情狀況, 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 ( 單位 團體 ) 派員進駐 ( 六 ) 旱災 1 二級開設 : (1) 開設時機 : 公共給水缺水率達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且旱象持續惡化, 無法有效控制, 經北水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 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及人員 : 由消防局通知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教育局 衛生局 北水處 翡管局及民政局等機關 ( 單位 ), 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 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單位 ) 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 ( 單位 團體 ) 派員進駐 2 一級開設 : (1) 開設時機 : 公共給水缺水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且旱象持續惡化, 無法有效控制, 經北水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 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及人員 : 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觀傳局 警察局 工務局 教育局 社會局 衛生局 環保局 產業局 北水處 翡管局 民政局 後指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 ( 單位 ), 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 課 ( 室 ) 主管 ( 或相當 )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 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單位 ) 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 ( 單位 團體 ) 派員進駐 ( 七 )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 輸電線路災害 1 二級開設 : (1) 開設時機 : 有下列情形之一, 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甲 公用氣體各類災害 緊急事故造成 5 人以上傷亡 失蹤, 預估在 24 小時內無法恢復瓦斯供應或其他原因導致天然瓦斯持續外洩, 情勢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 乙 輸電線路災害為造成 3 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 10 所以上 ( 含一次變電所 P/S 二次變電所 S/S 及配電變電所 D/S) 變電所全停電, 預估在 12 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 且情況持續惡化, 無法有效控制者 (2) 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及人員 : 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 衛生局 交通局 產業局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民政局 捷運公司 北水處 後指部 憲兵 202 指揮部, 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 轄區瓦斯事業單 252

位 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 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單位 ) 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 ( 單位 團體 ) 派員進駐 2 一級開設 : (1) 開設時機 : 有下列情形之一, 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甲 公用氣體各類災害 緊急事故造成 15 人以上傷亡 失蹤, 預估在 24 小時內無法恢復瓦斯供應或其他原因導致天然瓦斯持續外洩, 情勢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 乙 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 5 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 10 所以上 1 次變電所全部停電, 預估在 24 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 且情況持續惡化, 無法有效控制者 (2) 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及人員 : 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觀傳局 兵役局 警察局 工務局 都發局 教育局 社會局 衛生局 環保局 產業局 交通局 民政局 捷運公司 北水處 後指部 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 ( 單位 ), 初期得指派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 課 ( 室 ) 主管 ( 或相當 )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轄區瓦斯事業單位 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 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單位 ) 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 ( 單位 團體 ) 派員進駐 ( 八 ) 寒害 1 開設時機 : 中央氣象局發布臺灣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 6 度以下, 連續 24 小時之低溫特報, 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 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 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及人員 : 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觀傳局 兵役局 警察局 社會局 產業局 民政局 後指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 ( 單位 ), 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 課 ( 室 ) 主管 ( 或相當 )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 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單位 ) 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 ( 單位 團體 ) 派員進駐 ( 九 ) 土石流災害 1 開設時機 : 土石流災害估計有 15 人以上傷亡 失蹤, 經工務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 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及人員 : 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觀傳局 兵役局 警察局 工務局 都發局 教育局 社會局 衛生局 產業局 民政局 後指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 ( 單位 ), 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 課 ( 室 ) 主管 ( 或相當 )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 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單位 ) 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 ( 單位 團體 ) 派員進駐 ( 十 ) 空難 1 開設時機 : 航空器運作中於本市行政區內發生空難事件, 估計有 15 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 亟待救助, 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 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及人員 : 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觀傳局 兵役局 警察局 工務局 都發局 教育局 社會局 253

衛生局 環保局 交通局 民政局 後指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 ( 單位 ), 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 課 ( 室 ) 主管 ( 或相當 )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 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單位 ) 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 ( 單位 團體 ) 派員進駐 ( 十一 ) 陸上交通事故 1 開設時機 : 本市轄內發生重大陸上交通事故, 估計有 15 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 造成交通阻斷, 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 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 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及人員 : 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觀傳局 警察局 工務局 社會局 衛生局 交通局 後指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 ( 單位 ), 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 課 ( 室 ) 主管 ( 或相當 )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 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單位 ) 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 ( 單位 團體 ) 派員進駐 ( 十二 ) 船難 1 開設時機 : 本市轄內發生重大船難事故, 估計有 15 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船舶嚴重損壞, 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 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 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及人員 : 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 民政局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觀傳局 警察局 工務局 社會局 衛生局 交通局 後指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 ( 單位 ), 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 課 ( 室 ) 主管 ( 或相當 )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 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單位 ) 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 ( 單位 團體 ) 派員進駐 ( 十三 )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 開設時機 : 有下列情形之一, 經環保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 因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估計有 15 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 亟待救助者 (2) 污染面積達 1 平方公里以上, 無法有效控制 2 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及人員 : 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觀傳局 兵役局 警察局 工務局 都發局 教育局 社會局 衛生局 環保局 產業局 交通局 捷運局 捷運公司 北水處 翡管局 民政局 後指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 ( 單位 ), 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 課 ( 室 ) 主管 ( 或相當 )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瓦斯事業單位 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 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單位 ) 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 ( 單位 團體 ) 派員進駐 ( 十四 ) 捷運工程災害 1 開設時機 : 施工中之捷運任一車站 機廠或施工路線之隧道段 高架段 地面段發生重大災害, 災情嚴重估計 10 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亟待救援, 經捷運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 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及人員 : 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觀傳局 兵役局 警察局 工務局 教育局 社會局 衛生 254

局 環保局 產業局 交通局 捷運局 捷運公司 北水處 民政局 後指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 ( 單位 ), 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 課 ( 室 ) 主管 ( 或相當 )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瓦斯事業單位 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 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單位 ) 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 ( 單位 團體 ) 派員進駐 ( 十五 ) 捷運營運災害 1 開設時機 : 捷運任一車站 列車 機廠 地下商店街或營運路線之隧道段 高架段 地面段或行控中心發生重大災害, 災情嚴重估計 10 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亟待救援, 經捷運公司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 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及人員 : 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觀傳局 兵役局 警察局 工務局 教育局 社會局 衛生局 環保局 產業局 交通局 捷運局 捷運公司 北水處 民政局 後指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 ( 單位 ), 初期得指派熟充分授權且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 課 ( 室 ) 主管 ( 或相當 )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瓦斯事業單位 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 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單位 ) 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 ( 單位 團體 ) 派員進駐 ( 十六 ) 輻射災害 1 開設時機 : 核 1 或核 2 廠發生廠區緊急事故有放射性物質外釋或有外釋之虞,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召集成立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時 2 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及人員 : 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觀傳局 兵役局 警察局 工務局 都發局 教育局 社會局 衛生局 環保局 產業局 交通局 捷運局 捷運公司 北水處 翡管局 民政局 後指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 ( 單位 ), 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 課 ( 室 ) 主管 ( 或相當 )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瓦斯事業單位 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 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單位 ) 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 ( 單位 團體 ) 派員進駐 ( 十七 ) 疫災 1 開設時機 : (1) 當本市有傳染病大流行之虞或其他縣市發生重大疫病流行且有擴大至本市之虞, 由衛生局局長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16 條以書面報告市長, 經市長指示成立時, 消防局立即通知各相關局處進駐作業 但疫災情況緊急時, 衛生局得以口頭報告市長, 並於 3 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2) 市長指示成立時, 得視疫災類型及規模, 通知疫災流行之行政區開設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3)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後, 本市經評估後由衛生局局長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16 條.. 地方主管機關經評估需統籌指揮 調集所屬相關人員及設備, 採行防治措施之必要時, 得成立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陳報市長, 經市長裁示後成立 255

(4) 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各縣市成立地方應變中心 2 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及人員 : 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觀傳局 兵役局 警察局 衛生局 環保局 民政局 社會局 教育局 工務局 產業局 交通局 捷運局 捷運公司 北水處 翡管局 資訊局 後指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 ( 單位 ), 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 課 ( 室 ) 主管 ( 或相當 )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 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單位 ) 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 ( 單位 團體 ) 派員進駐 ( 十八 ) 職業災害 1 開設時機 : 職業災害造成 15 名以上勞工傷亡且災害有持續擴大之虞, 經勞動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 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及人員 : 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觀傳局 工務局 社會局 教育局 勞動局 交通局 環保局 後指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 ( 單位 ), 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 課 ( 室 ) 主管 ( 或相當 )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 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單位 ) 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 ( 單位 團體 ) 派員進駐 ( 十九 ) 建築物災害 1 開設時機 : 建築物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或屬重要公共設施, 並造成 15 人以上傷亡, 嚴重影響周邊公共安全時, 經都發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 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及人員 : 由消防局通知都發局 研考會 秘書處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觀傳局 兵役局 警察局 工務局 教育局 社會局 衛生局 環保局 產業局 交通局 北水處 翡管局 民政局 後指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 ( 單位 ), 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 課 ( 室 ) 主管 ( 或相當 )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瓦斯事業單位 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 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單位 ) 得視災情狀況, 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 ( 單位 團體 ) 派員進駐 ( 二十 ) 森林火災 1 開設時機 : 森林火災被害面積達二十公頃以上或可能因延燒造成重大人命傷亡時, 經工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 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及人員 : 由消防局通知秘書處 警察局 工務局 都發局 社會局 衛生局 交通局 北水處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觀傳局 民政局 教育局 環保局 研考會 紅十字會 後指部 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 ( 單位 ), 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 課 ( 室 ) 主管 ( 或相當 )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轄區瓦斯事業單位 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 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單位 ) 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 ( 單位 團體 ) 派員進駐 十四 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程序如下 : ( 一 ) 為強化本府防救災應變操作能力, 本府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參與編組人員需經教育訓練後, 方得參加作業, 另為長期時間運作之需, 各級防救災單位人員輪值編組最多以 5 組為限 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應預先將人員名冊通報本府消防局彙整後備查, 如有異動時亦同 256

( 二 ) 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其作業規定依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 三 )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 成立訊息及有關災情處理情形之新聞定時發布由新聞處理組負責 ( 四 ) 各防救災單位派員進駐一級或二級災害應變中心後, 指揮官應即召開災害防救會報, 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 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 ; 上述指示措施應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人員記錄後交由幕僚協調組 ( 消防局 ), 通報相關防救單位及各區災害應變中心確實執行 ( 五 ) 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 ( 一 二級 ) 運作後, 由副指揮官以上人員於每日 9 時及 21 時召開災害防救會報, 必要時得隨時召開, 各功能群組負責單位應於災害防救會報提出報告資料 ( 六 )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各進駐防救災單位 ( 含各單位之緊急應變小組 ) 應掌握各所屬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 隨時向指揮官報告處置狀況 ( 七 ) 區災害應變中心無法因應災害規模時, 應向市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 ; 市災害應變中心無法因應災害規模時, 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單位 ) 應向市指揮官報核後, 依相關規定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協助 十五 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於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或經消防局通報, 各防救災單位 ( 含區公所 各公共事業單位 ) 應於機關 ( 單位 ) 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依下列緊急應變機制程序處理災害應變中心交付任務, 並回報災害應變中心 : ( 一 ) 緊急應變小組由機關首長 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擔任召集人, 召集所屬單位 人員及附屬機關 ( 單位 ) 予以編組, 並提供聯繫協調電話窗口予消防局彙整 ( 二 ) 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 設置傳真 連絡電話及相關必要設備, 指定 24 小時聯繫待命人員, 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 對於突發狀況, 立即反映與處理 ( 三 ) 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 主動互相聯繫協調通報, 並執行災情蒐集 查證 彙整 通報 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 四 ) 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持續運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十六 本市轄內如仍有重大災情時, 災害應變中心仍應持續維持一級開設 有關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縮小編組程序如下 : ( 一 ) 縮小編組時機 : 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口頭提報, 指揮官得決定縮小編組規模, 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之編組人員予以歸建 ( 二 ) 災害應變中心縮小編組後, 必要時得酌留部分編組人員, 持續服務市民 十七 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 且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 單位 團體自行辦理, 無緊急應變任務待處理時,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口頭或書面向指揮官報告後, 指揮官得撤除之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由區長以書面資料報經指揮官裁示後, 撤除之, 並將撤除事由 時間告知消防局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 ( 含縮小編組歸建機關 單位 團體 ), 各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及公共事業單位應詳實記錄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期間相關處置措施, 送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單位 ) 彙整 陳報 ; 另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災害防救機關 ( 單位 團體 ) 依權責繼續辦理 十八 各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相關人員執行災害應變中心各項任務成效卓著者, 由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依規定敘獎, 其執行不力且情節重大者, 則依規定議處 十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257

附表 1 市災害應變中心防救災單位任務分工表 單位 ( 人員 ) 任務 市長 ( 兼任指揮官 ) 副市長 ( 兼任副指揮官 ) 秘書處消防局警察局工務局 綜理本市災害防救工作 襄助指揮官處理本市災害防救工作 一 市政府內 外有關單位協調聯繫之事項 二 協調聯繫有關中央 其他縣市及國際救援事項 三 其他有關協調聯繫事項 一 災害防救會報之召開整備 二 機動配合各區災害應變中心與救生任務 三 災情傳遞彙整及災情指示等連絡事項 四 災情統計事項 五 通報各有關單位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事項 六 災害現場消防搶救 人命救助及緊急救護事宜 七 災害應變中心辦公處所之佈置 電訊之裝備維護及照明設備之維持等事項 八 災害應變中心工作人員飲食給養及寢具供應事項 九 救災器材儲備供應事項 十 應變中心安全維護作業 十一 整合氣象 水情 淹水 坡地等相關資訊 十二 災情分析研判及製作警報資料提供指揮官參考 十三 規劃指揮官勘災視察動線 十四 與學術單位聯繫事宜 十五 災害類別權責不清時之協調 溝通聯繫 十六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有關災區警戒治安維護事項 二 交通秩序維持事項 三 災情查報事項 四 應變戒備事項 五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堤防 擋水牆 抽水站 水門及其他有關防洪設施之管理操作及維護事項 二 排水設施之結構損壞修復, 防洪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搶修 搶險及復舊事項 三 市內低窪地區積水之抽洩及疏導事項 四 水位觀察及查報事項 五 與有關水利機關 石門水庫管理局及翡管局之聯繫協調與潮汐漲落之查報事項 六 協助水電單位搶修受災損害恢復供應事項 七 各項建材之供應調節事項 八 工程災害搶救 搶險事項及協調聯繫事項 九 災害搶救所需工程機具 人員調配事項 十 山坡地及產業道路之搶修及復原重建事項 十一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258

單位 ( 人員 ) 任務 都市發展局 一 建築物損壞調查 統計及分析處理事項 二 受災建築物安全檢查鑑定處理事項 三 危險建築物限制使用或拆除處理事項 四 建築物補強或復建處理事項 五 建築物含施工中工程災害處理事項 六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產業局交通局 一 災民收容之規劃及緊急安置所之指定 分配佈置事項 二 災民之登記 接待及管理事項 三 收容災民統計 查報及其他有關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 各教育機關 單位災害處理事項 五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救災物資之籌備及儲存事項 二 受災損害之救濟事項 三 各界捐贈救災物資之接受與轉發事項, 必要時成立物質調度平台 四 災民救濟口糧應急發放事項 五 災民救濟金應急發放事項 六 安養院 各福利機構災害處理事項 七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災區醫護人員 藥品及器材之籌劃分配事項 二 災區現場救護站之設立 救護工作運作事項 三 傷患到院醫療照顧事項 四 聯繫各醫療院所提供醫療協助事項 五 災區防疫 食品衛生及藥品醫材調度事項 六 各醫院 健康服務中心及衛生單位災害處理事項 七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督導農田水利及山林工礦單位辦理天然災害防救事項 二 調查農田水利及山林工礦漁畜等災害損失與善後處理事項 三 救災物資 ( 糧食蔬菜及魚肉等民生必需品 ) 之供應調節事項 四 督導瓦斯事業單位辦理搶救事項 五 所屬目的事業主管對象災害之協助處理事項 六 辦理動物災情查報彙整, 督導協助畜牧場消毒防疫及災區動物疾病之監控調查事項 七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災民疏導之接運事項 二 救災人員 器材 物質之運輸事項 三 災區交通運輸之維護事項 四 緊急救援道路及臨時停車場之規劃事項 五 交通管制設施及停車場災害搶救 搶修事項 六 協調重大交通事故搶救機具調度 七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259

單位 ( 人員 ) 任務 捷運局 捷運公司 環境保護局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觀光傳播局 民政局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主計處財政局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翡翠水庫管理局 一 營運通車前捷運工地工程災害緊急搶修事項 二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營運通車後捷運路線 車站 機廠 電聯車 機電設備及相關措施意外事故搶修事項 二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災區環境清潔之整理事項 二 災區排水設施堵塞及道路廢棄物之清除事項 三 災區消毒事項 四 災區飲用水水質抽驗事項 五 災區廢棄物之清除事項 六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之善後處理事項 七 提供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搶救資訊事項 八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協助新聞發布事項 二 協助媒體聯繫協調業務主管單位提供媒體災情及救災應變相關資訊等事項 三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平日及災時防災宣導事項 ( 適時運用本市戶外電子看板 臺北廣播電臺 公民營廣播電臺插播稿及有線電視系統跑馬燈等管道宣導 ) 二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督導區公所勘查統計民間災情事項 二 協助社會局辦理救濟事項 三 督導區公所成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等事項 四 辦理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之請求支援事項 五 協助死亡者家屬辦理喪葬善後事項 六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督考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防救編組單位執行各項防救災應變措施等事項 二 處理 1999 民眾電話, 並適時反映報告民情事項 辦理救災財務調度支援及統籌經費動支核撥事宜 協助辦理救災財務調度支援及統籌經費動支核撥事宜 一 水源 水埧 淨水場輸配水系統等設施之維護 搶修及復舊事項 二 搶修人員器材之運輸供應事項 三 有關本市自來水搶修之動員調配聯繫事項 四 有關災區缺水之供應 自來水所受災害損失及善後處理事項 五 自來水處理及水質之抽驗事項 六 自來水輸配水管線緊急搶修事項 七 緊急調配供水事項 八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翡翠水庫災害處理事項 二 翡翠水庫洪水調節運轉之執行事項 三 協調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 淡水河洪水預報中心及 260

單位 ( 人員 ) 任務 瓦斯事業單位 台電公司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防洪運轉有關事項 四 大壩 閘門及其他附屬設施之維護 搶修及復舊事項 五 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協調源水供應事項 六 災後大壩安全檢查 評析及處理事項 七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負責瓦斯管線緊急搶修 截斷瓦斯 漏氣偵測處理及災後恢復供氣事項 負責電力管線緊急搶修 截斷電源及災後恢復供電事項 中華電信公司 兵役局 臺北市後備指揮部 憲兵 202 指揮部 資訊局 人事處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北市分會 負責電信管線之緊急搶修事項 負責兵力調度及協調 協助兵役局兵力調度及協調支援事宜 一 協助災害現場搶救 人命救助及緊急救護事宜 二 協助災害警戒治安維護事項 三 協助災民收容安置事宜 四 協助災民疏導之接運事宜 五 災區環境清潔之整理事項 六 其他協助事宜 一 負責本府市政資訊網路及市政大樓電腦機房各項資訊設施 設備之維護管理及緊急修復事項 二 協助災害應變中心各項資訊設施 設備之維護管理及緊急修復事項 三 提供災情資料彙整暨地圖展示平台, 及提升防災網路頻寬 四 協助視訊 資訊系統維護 五 提供網路報案資訊系統, 運用資訊志工或民間團體協助網路災害蒐報工作 六 提供災情公開網站, 由防救單位透過上稿機制, 即時顯示各類災情資料 七 其他防救災資訊相關事宜 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通報作業事項 協助災害現場搶救 人命救助 緊急救護 物質發放及收容安置配合事宜 261

各區災害應變中心任務分工表 編組名稱編組單位 ( 人員 ) 任務 指揮官區長兼綜理區災害防救工作 副指揮官 防救治安組 搶修組 收容組 警察分局長 副區長 ( 或主任秘書 ) 消防局派警正二階以上人員兼組長, 警察分局民防組組長兼副組長 由工務局派員兼組長, 區公所經建課課長兼副組長 教育局指派轄區一中 小學校校長兼組長 救濟組區公所 ( 社會課課長兼 ) 醫護組 交通組 環保組 區健康服務中心 ( 主任兼 ) 警察分局交通組組長兼組長 清潔隊隊長兼組長 勘查組區公所 ( 民政課課長兼 ) 襄助指揮官處理區災害防救工作 一 災民疏散事項 二 災情指示等連絡事項 三 災害現場人命搶救事項 四 洽請軍方支援事項 五 有關災區警戒治安維護事項 六 災情查報事項 七 應變警戒事項 八 其他有關重大災害之協調事項 一 搶救所需工程機具 人力調配事項 二 輕微災情之搶修 搶險及復舊事項 三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災民之登記 接待及管理事項 二 災民統計 查報及其他有關事故之處理事項 三 緊急安置所之指定, 分配佈置事項 一 災民救濟口糧之發放事項 二 受災損害之救濟事項 三 各界捐贈救災物質之接受與轉發事項 四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評估緊急安置所災民衛生醫護需求及保健事項 二 評估災區防疫事項 三 評估災區食品衛生管理工作事項 四 評估災區緊急醫護需求 五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災民疏散及接運事項 二 交通秩序維護事項 三 救災人員 器材物資之運輸事項 四 災區交通運輸之維護事項 五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急迫性垃圾清理工作 二 管溝堵塞疏濬工作 三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勘查統計民間災情事項 二 協助辦理救濟事項 三 協助辦理收容事項 四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262

編組名稱編組單位 ( 人員 ) 任務 總務組 自來水組 幕僚作業組 由區公所秘書室主任兼組長, 警察分局行政組組長兼副組長 北水處指派人員擔任組長 由消防局 警察分局及區公所指派非編組人員組成, 並由防救治安組組長兼任幕僚作業組組長 一 區災害應變中心及臨時前進指揮所之佈置 視訊會議設備操作及維護 電訊之裝備維護及照明設備之維持等事項 二 區災害應變中心工作人員之飲食給養及寢具等供應及相關救災器材採購事項 三 軍方支援部隊之接待及給養供應事項 四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負責各區自來水輸配管線緊急搶修及緊急調配供水事項 協助防救治安組整理災情傳遞彙整 災情管制統計及其他有關之文書作業事項 263

析研判容救濟附表 2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功能群組一覽表 群別 ( 群長 ) ( 主導單位 ) 組別成員單位 指揮幕僚群 ( 秘書長 ) ( 秘書處 ) 僚協調組新聞處理組財務調度組防作業群 (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 ) (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救治安組工程搶修組醫衛環保組農組前工水電進指揮所分計畫群 ( 消防局長 ) ( 消防局 ) 組計組災畫督考情監控組收後勤群 ( 社會局長 ) ( 社會局 ) 幕組行組網政總務頁資訊組消防局 Ⅴ Ⅴ Ⅴ Ⅴ Ⅴ Ⅴ Ⅴ 研考會 Ⅴ 秘書處 Ⅴ 警察局 Ⅴ Ⅴ Ⅴ Ⅴ Ⅴ 工務局 Ⅴ Ⅴ Ⅴ Ⅴ 交通局 Ⅴ Ⅴ Ⅴ Ⅴ Ⅴ Ⅴ 衛生局 Ⅴ Ⅴ Ⅴ 環保局 Ⅴ Ⅴ Ⅴ Ⅴ 產業局 Ⅴ Ⅴ 都發局 Ⅴ Ⅴ Ⅴ 民政局 Ⅴ Ⅴ Ⅴ Ⅴ 各區災害應變中心 Ⅴ 教育局 Ⅴ Ⅴ Ⅴ Ⅴ 社會局 Ⅴ Ⅴ Ⅴ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Ⅴ 觀傳局 Ⅴ Ⅴ 翡管局 Ⅴ Ⅴ 捷運局 Ⅴ Ⅴ 捷運公司 Ⅴ Ⅴ 北水處 Ⅴ Ⅴ Ⅴ Ⅴ 人事處 Ⅴ Ⅴ 兵役局 Ⅴ Ⅴ 主計處 Ⅴ 財政局 Ⅴ Ⅴ 資訊局 Ⅴ 台電公司 Ⅴ Ⅴ Ⅴ 中華電信公司 Ⅴ Ⅴ 瓦斯事業單位 Ⅴ Ⅴ 臺北市後備指揮部 Ⅴ Ⅴ Ⅴ Ⅴ Ⅴ 憲兵 202 指揮部 Ⅴ Ⅴ Ⅴ Ⅴ Ⅴ Ⅴ Ⅴ 學術單位 Ⅴ Ⅴ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北市分會 Ⅴ Ⅴ Ⅴ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Ⅴ Ⅴ Ⅴ Ⅴ 備註 : 表負責單位 Ⅴ 表配合單位 264

附表 3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功能群組各級單位一覽表 單位層級群 組別負責機關 ( 單位 ) 備註 主導單位 負責單位 配合單位 指揮幕僚群作業群計畫群後勤群幕僚協調組新聞處理組財務調度組防救治安組工程搶修組醫衛環保組農工水電組前進指揮所分析研判組計畫督考組災情監控組收容救濟組行政總務組網頁資訊組 秘書處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消防局社會局秘書處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主計處消防局工務局衛生局產業局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消防局研考會民政局及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社會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消防局資訊局及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本府其他相關防救單位 265

附表 4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功能群組架構圖 指揮官 ( 市長兼任 ) 副指揮官 (3 位副市長 ) 幕僚協調組 負責機關 : 秘書處配合單位 :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消防局 指揮幕僚群群長 : 秘書長主導機關 : 秘書處 新聞處理組 負責機關 :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配合單位 :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觀傳局 消防局人事處 財務調度組 負責機關 : 主計處配合單位 : 財政局 作業群 群長 :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主導機關 :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計畫群群長 : 消防局局長主導機關 : 消防局 後勤群群長 : 社會局局長主導機關 : 社會局 防救治安組 負責機關 : 消防局配合單位 : 警察局 兵役局後指部 憲兵 202 紅十字會 工程搶修組 負責機關 : 工務局配合單位 : 捷運局 捷運公司翡管局 都發局交通局 北水處憲兵 202 分析研判組 負責機關 : 消防局配合單位 :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工務局 產業局都發局 學術單位交通局 後指部憲兵 202 計畫督考組 負責機關 : 研考會配合單位 :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消防局警察局 民政局 收容救濟組 負責機關 : 社會局配合單位 : 教育局 工務局交通局 民政局憲兵 202 紅十字會 行政總務組 負責機關 :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消防局配合單位 : 資訊局 醫衛環保組 負責機關 : 衛生局配合單位 : 環保局 消防局後指部 憲兵 202 農工水電組 負責機關 : 產業局配合單位 : 北水處 台電公司中華電信公司 瓦斯事業單位 災情監控組 負責機關 : 民政局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配合單位 : 消防局 警察局 教育局 交通局 衛生局 環保局 社會局 後指部 憲兵 202 網頁資訊組 負責機關 : 資訊局及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配合單位 : 消防局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各防救災單位 前進指揮所 負責機關 : 各區災害應變中心配合單位 : 依區級災害應變指揮中心編組單位 266

臺北市區災害應變中心編組架構圖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 區長兼任 ) 幕僚作業組( 由消防局 警察分局及區公所指派非編組人員組成,並由防救治安組組長兼任幕僚作業組組長)自來水組( 北水處指派人員擔任)防救治安組( 消防局派警正二階以上人員兼組長,警察分局民防組組長兼任副組長)搶修組( 由工務局派員兼任組長,區公所經建課課長兼任副組長)收容組( 教育局指派轄區一中 小學校長兼任組長)救濟組( 區公所社會課課長兼任組長)醫護組( 區健康服務中心主任兼任組長)環保組( 清潔隊隊長兼任組長)交通組( 警察分局交通組組長兼任組長)勘查組( 區公所民政課課長兼任組長)總務組( 區公所秘書室主任兼任組長,警察分局行政組組長兼任副組長) 副指揮官 ( 副區長 警察局分局長 主任秘書兼任 ) 267

六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運作重點工作注意事項 101 年 3 月 5 日府消整字第 10130098800 號函修正 一 進出管理 ( 一 ) 專用電梯進出方式 1 直接使用消防局配發之磁卡, 感應電梯內之密碼機後, 即可選按欲抵達樓層 ( 指揮作業中心 5 樓 備勤室 媒體發布室 6 樓 ), 另訪客電梯僅停 5 樓災害 應變中心相關空間 ( 指揮作業中心 首長決策室 幕僚作業室 系統作業室 指揮官室 副指揮官室 衛生局 EOC 及消防局減災規劃科 資通作業科 整 備應變科 2 可輸入應變中心開設時預設之 8 位密碼, 輸入完畢後再按, 即可選 按欲抵達之樓層 密碼原則上以當日成立日期為主 ( 例如 : 梅姬颱風災害應 變中心二級開設時間為 99 年 10 月 21 日則此次應變中心門禁密碼 20101021, 請勿告知非參與應變中心之人員, 以免造成管理困擾 ( 二 ) 簽到及簽退 : 簽到處位於指揮作業中心側門多功能事務機旁, 請依編組單位簽到 ( 退 ), 並請同時於 本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中, 登入進駐簽到 ( 退 ), 俾利即 時掌握進駐人員動態 ( 三 ) 進駐人員請將車輛停於地下室 2 樓, 欲離開前請將停車卡拿至消防局整備應變科 辦公室蓋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圓戳章, 並於地下 1 樓停車管理服務處辦理停車卡 銷單事宜 ( 四 ) 指揮官 ( 市長 ) 召開 災害應變中心 災害防救會報時, 除指揮官 ( 市長 ) 座車 規劃停於 SNG 停放區外, 其餘各局處首長座車均停放地下 2 樓公務車位, 首長司 機可於 1 樓松山地政事務所旁休息, 並統一由消防局同仁協助辦理停車卡銷單事 宜 二 設備操作 ( 一 ) 電腦開機帳號為 EOCuser 密碼 eoc, 禁止使用電腦公務私用 ( 禁止 MSN 社群網 站 看電視 玩遊戲 ), 違者依規定簽處 ( 二 ) 電話分機 : 各編組單位電話分機及外線專用電話分配表, 置於座位右測抽屜內 1 撥打外線 : 拿起話筒按 0 或按專線號碼處即可撥打 2 撥打分機 : 轉接其他單位, 只需依電話分配表直接撥打分機即可 ( 無轉接鍵 ) 3 消防局幕僚作業組代表號, 分機 8900 4 鄰座不在位, 請主動接 *7 幫忙接聽 5 用餐時, 請與鄰座人員協調分梯至四樓用餐, 以避免無人接聽電話 268

( 三 ) 列印及傳真 1 電腦列印時會自動列印至電視牆後側維修道第 1 部多功能事務機 - 影印機 2 傳真代表號 87863106( 平日設於消防局整備應變科辦公室印表機 ; 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後改至系統作業室後側多功能印表機 ); 另 1 部傳真機位於指揮作業中心電視牆右側處 (87863116) 三 災情分派 ( 一 ) 由於一般民眾報案往往對於災情描述或地點不夠詳細, 而為爭取搶救災時效性, 故提供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各項災害權責處理單位參考表 ( 如附件 ) 參考, 本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依災害類別自動分派所對應之權責單位, 必要時可透過處理管制組改分派權責單位 ( 二 ) 各災情案件同時會通知所轄之區災害應變中心 ( 三 ) 為利於追蹤管考, 律定依災害類別律定 ICS 負責組別, 係為利各負責單位 ( 組長 ) 可以充分掌握組內所有災情及協助追蹤 管制處理進度, 消防局幕僚人員 ; 亦會追蹤管制所有權責單位 ( 四 ) 市府一體, 搶救災害應掌握第一時間的反映, 故本府各防救災單位面對災害不可存有本位主義之心態, 第一個接獲通報局處, 第一時間即應立即處理, 如非職掌仍應作處置, 如本身確實無法處理時, 應依下列方式儘速反映 : 1 如已有單位正在處理, 則於 本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災情傳遞管理 災情處理回覆 上註明 2 如現場之所有單位已達成共識, 則於 本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災情傳遞管理 災情處理回覆 上註明 3 若分派錯誤或不明以致無法立即處理時, 應立即電話通知市災害應變中心進駐人員向 幕僚協調組 ( 秘書處 災害業務主管機關 消防局 ) 反映, 協調處理, 若 幕僚協調組 無法決定時, 則由進駐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幕僚群群長或指揮官進行跨局處協調指定 4 消防局對於已變更處理權責單位之災情案件, 應於 本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災情傳遞管理 災情案件管理 中, 請各處理權責單位應於 30 分鐘內輸入最新處理狀況 ( 五 ) 對於災情案件遲未輸入處理狀況或救災處置不當者, 請計畫督考組 ( 研考會 ) 追蹤管考並提報防災會報檢討 四 災情管制 ( 一 ) 各組值勤人員應登入 本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先於 專案開設 進駐簽到退 269

管理 進行簽到 ( 退 ), 並注意相關交接事項 對於各項指示或交接事項, 應填寫於該系統之 專案管理 進駐簽到退管理 - 交接事項 或 專案管理 工作記事 中填寫, 俾利接班人員瞭解掌握狀況 ( 二 ) 如遇人命傷亡 重大危害或具有急迫性 優先性災情 ( 例如 : 封橋 撤離..), 應立即先以 口頭報告 以爭取時效, 之後再補以行政程序 ( 三 ) 為避免電腦系統當機造成案件無法登錄情形發生, 以及受理直接報案至災害應變中心之民眾來電, 新增案件係採電腦系統災情案件匯入與報案三聯單併用之方式, 請各功能編組組長簽收消防局處理管制組幕僚人員遞交之災害案件 ( 三聯單 ), 並轉交組內各相關防救災單位處置 ( 四 ) 配合中央修訂 重大災害災情通報表式填報作業規定, 有關市災害應變中心應上傳中央之報表 ( 共 9 張 ) 相關格式內容均已另行修正, 請進入該系統 災情傳遞管理 - 上傳中央速報作業 中, 依業務權責填報相關表單 ( 本府各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應另依相關中央主管單位規定, 再行填報其他表報 ), 此外, 傳送時間亦改為 2 時 5 時 8 時 11 時 14 時 17 時 20 時及 23 時, 每 3 小時傳送 1 次 ( 本府傳送中央時間為 3 時 6 時 9 時 12 時 15 時 18 時 21 時 24 時 ) 另如有重大災害時 ( 如抽水站 捷運站事故及人命傷亡失蹤案件等 ) 應立即回報指揮官 作業群群長及消防局幕僚人員 ( 五 ) 為利於消防局幕僚人員統計彙整相關災情與動員能量資料, 並節省作業時間, 請各單位直接登入該系統 災情傳遞管理 上傳中央速報作業 填報相關資料欄位, 不需要另行填寫書面資料 此外, 為避免系統故障導致災情無法記錄, 仍請各單位將相關災情報表傳送消防局防災專用電子信箱 (prev@tfd.gov.tw) ( 六 ) 各組負責單位 ( 組長 ) 應隨時登入 本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追蹤案件處理情形, 必要時登入 本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災情傳遞管理 災情彙總表列印 選擇災害專案名稱 -ICS 負責組別 列印預覽, 將相關災情資料列出, 並提供各單位追蹤後續處理進度 ( 七 ) 為利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統計彙整本市傷亡人數, 請衛生局依規定登入衛生署 緊急醫療管理系統 填報相關資訊 另請衛生局依以往制式 Excel 格式檔案, 由 本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 整合外單位作業 衛生局醫院通報資料匯入 選擇災害專案名稱 - 瀏覽檔案位置 - 匯入, 每次有新增必須整筆更新檔案重新匯入, 而各單位要查詢本市傷亡狀況, 則由該系統 災情傳遞管理 人員傷亡資料查詢 ( 無法修改 ) ( 八 ) 開啟 本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災情傳遞管理 災情案件管理, 當有新案件進 270

入時, 系統會以閃爍方式提醒, 應立即閱讀後點選確認, 並即聯繫所屬單位進行處理 ( 九 ) 為掌握整體作業情形, 以為撰寫總結報告之參考, 消防局將派員登入系統追蹤相關災情管制作業及查閱相關工作紀錄資料 五 會議資料 ( 一 ) 配合市災害應變中心運作方式改採功能編組進行, 鑑此, 各群組單位應依相關規定配合召開或派員參加各群組工作討論會議, 會議地點以首長決策室為主 其他空間為輔 ( 二 ) 各群組工作討論會議由群 ( 組 ) 長擇時召開, 惟相關會議紀錄及各組報告資料應於 災害應變中心 災害防救會報 ( 一級開設期間每日召開 2 次為原則, 是否增減由指揮官決定, 時間為 9 時及 21 時 ), 召開前 1 小時送作業群主導單位及幕僚協調組 (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消防局 ) 彙整, 俾利提供指揮官參考, 並請同時將會議紀錄事項, 填入 本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防救災作業 會報指示作業 選擇災害專案名稱 新增 有關 災害應變中心 災害防救會報之相關規定, 請參考本市 災害應變中心運用功能編組作業規定 之相關內容 ( 三 ) 各單位對於 災害應變中心 災害防救會報指揮官或各群群長指示事項, 應於下次召開 災害應變中心 災害防救會報前 2 小時將最新辦理情形填入 本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防救災作業 會報指示作業 選擇災害專案名稱 新增處理, 俾利掌握處理進度 ( 四 ) 有關 災害應變中心 災害防救會報各組報告資料及歷次會報會議紀錄或本市災害變中心運作重點工作注意事項, 將公布於 本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防救災作業 範本維護作業, 俾利各編組單位人員查詢 六 其他注意事項 ( 一 ) 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 應指派科 ( 室 ) 主管 ( 或相當 ) 層級以上且熟悉運作人員進駐 ( 二 ) 對於案件之處理, 如發生互相推諉, 未向市災害應變中心反映致延遲處理者, 經查屬實依規定嚴懲 ( 三 ) 為確保視訊系統功能正常, 於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前, 必要時將由消防局進行各單位連線測試, 其連線測試消防局另行通知 ( 四 ) 各區災害應變中心 ( 前進指揮所 ) 若遇重大災情, 其救災能量無法負荷時, 立即向市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 並報請相關功能編組組長協調 調度救災能量協助救災 271

( 五 ) 各防救災單位發布新聞稿時, 應同時副知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1999 話務中心 ( 傳真 27201999 或 wa_callcenter@mail.taipei.gov.tw) 及消防局幕僚作業組, 並提供檔案以利登入系統大事記 本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防救災作業 大事記管理 ( 六 ) 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期間, 作業群會議之討論事項如涉及民眾權益者, 應邀請相關局處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及消防局共同出席與會, 研考會則視情況採彈性方式出席 ( 七 ) 為利本市災害應變訊息需請本市 1999 話務中心協助回應民眾諮詢, 各機關應儘速傳真 (02-27201999) 或電郵至 1999 話務中心電子信箱 (wa_callcenter@mail.taipei.gov.tw), 並再主動致電本府 1999 話務中心值班台 (1999 轉 58692 58695, 或 0975-101999), 向值班督導人員確認接收訊息狀況, 俾利 1999 話務中心即時回應 ( 八 ) 訊息通報 1 有關新聞稿 跑馬燈訊息及簡訊等作業內容文字需精確, 避免模稜兩可字眼 ; 另為利災害整備應變訊息能透過 1999 話務中心正確回應, 相關機關平時即應將重要資訊以口語化方式置於市政網站整合平台 2 有關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新聞發布作業將 1999 話務中心及災害應變中心列入必通報對象 ( 除傳真通知外, 亦應輔以電話告知 ), 並由災害應變中心 - 消防局派專人送至 1999 話務中心簽收, 以達複式通報, 避免訊息遺漏 3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期間之新聞稿 簡訊或其他重要訊息請各機關製作完成後, 除依原通報方式通報外, 另依下列方式執行, 避免發生訊息落差或不同步情事 : (1) 所有資訊應立即上傳本府網站首頁之防災專區 (2) 第一時間通知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 消防局 (3) 同時通知本府 1999 話務中心 (4)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 消防局再以書面專人送達本府 1999 話務中心簽收 4 為因應動態之防災 FAQ 1999 話務中心無法回應時, 請各單位提供 3 名聯絡窗口名單 ( 第 3 順位聯絡窗口名單, 原則請該單位之主任秘書擔任 ), 俾利 1999 話務人員即時聯繫, 以掌握最新之正確訊息 5 1999 話務中心如接獲非屬本府權責範圍之緊急案件 ( 例如 : 航空事故 核生化 輻射等資訊 ), 將直接以電話通知災害應變中心 ( 消防局 ), 請應變中心人員錄案並通知對應權責單位處理 272

6 有關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期間發布之 上班上課及停班停課 之相關訊息( 含簡訊 跑馬傳真通傳及新聞稿 ), 由媒體事務組負責 ; 疏散門 ( 水門 ) 啟閉及開放紅黃線停車 停車格暫停收費等相關事宜, 簡訊由媒體事務組發布 跑馬傳真通傳由觀傳局負責 新聞稿發布由水利處負責 7 有關停班停課訊息發布, 依本府人事處訂定 發布天然災害新聞稿標準作業流程 及行政院訂頒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辦理 ; 請人事處與鄰近縣市 ( 新北市等 ) 人事機構保持聯繫, 掌握各該縣市發布訊息時機 8 各局處首長 防災人員若有異動, 應立即更新資料 另有關媒體事務組針對防災相關訊息必須特別簡訊傳送之對象 ( 如研考會話務組組長 工務局水利處及消防局防災業務承辦人 ), 若人員有異動應主動知會媒體事務組及確認資料已更新 9 有關對外提供的各種訊息應由主管機關確認後才提供, 非主管機關勿以過往經驗提供訊息, 以免因訊息落差而造成不必要困擾 附件 -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各項災害權責處理單位參考表災情項目權責單位 ICS 負責組別 電力停電 電力公司 電信停話 電信公司 瓦斯公司 農工水電組 瓦斯漏氣 消防局 警察局 工務局 積水區 消防局警察局 環保局 工程搶修組 工務局 房屋淹水 消防局 警察局 工務局 坍方 ( 落石 ) 都市發展局 ( 肇致建築物損壞或使用堪虞者 ) 工程搶修組 道路受損 工務局 堤防損壞 工務局 路樹傾倒 工務局 工程搶修組 交通號誌損壞 交通局 路燈故障 工務局 招牌掉落 都市發展局 工程搶修組 273

環保局 電線 ( 桿 ) 電力公司產業發展局 農工水電組 垃圾清運 環保局 醫衛環保組 農田損失產業發展局農作物損失產業發展局 農工水電組 自來水停水 北水處 農工水電組 火警搶救 消防局警察局 防救治安組 緊急救護 消防局衛生局 醫衛環保組 都市發展局 房屋全倒 工務局消防局警察局 工程搶修組 都市發展局 房屋半倒 工務局消防局警察局 工程搶修組 其他 視狀況判定 274

七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運用功能編組作業規定 100 年 9 月 27 日府消整字第 10036817900 號函修正 一 依據 : 依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相關規定辦理 二 目的 : 為強化本市市級災害應變中心 ( 以下簡稱市災害應變中心 ) 指揮官及幕僚編組人員熟悉災情之掌握及各項救災能量之管理與運用, 俾能達到 編組模組化 執行效率化 及 調度計畫化 之總體目標,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三 功能編組特性與適用情況 : ( 一 ) 本功能編組架構係以颱洪 地震災害為主要適用對象, 並得依災害情況 種類之不同, 由指揮官彈性增派或縮減各防救災單位進駐, 另本府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所職掌之災害特性, 再行修訂相關功能編組, 俾使市災害應變中心之運作更符合實際需求 ( 二 ) 本功能編組架構僅適用於市災害應變中心一 二級開設期間進駐運作之任務編組, 本府各防救災單位應打破建置, 依編組架構執行相關分工任務 ; 當市災害應變中心縮小編組 ( 解除一 二級開設 ) 後各防救災單位即可自行歸建, 惟對未處理完之案件, 仍因持續辦理, 直至案件處理完畢為止 ( 三 ) 本作業規定僅適用於市災害應變中心之群組運作, 有關災害現場搶救應變事宜仍由各防救災單位本於業務權責負責進行 ( 四 ) 如發生複合性災害 ( 颱風來襲後, 衍生水災或土石流災害 ) 時, 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群長原則上由啟動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持續擔任, 必要時, 得由指揮官指定其他機關首長擔任, 或由相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會同協助配合 四 功能編組啟動時機 : 市災害應變中心一 二級開設時即啟動功能編組, 指揮官得視實際情形需要, 彈性啟動功能編組單位, 並派員進駐, 各功能編組單位應依需要, 派遣充分授權之所屬權責科 ( 課 ) 室人員進駐 ; 各群群長 ( 主導單位 ) 亦得視實際需要, 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防救災單位派員參與運作 五 功能編組任務分工及工作項目區分 : ( 一 ) 任務分工 1 各群群長: (1) 負責召集群內所屬各組組長開會, 群長無法主持會議時, 可指定代理人員召開 (2) 負責市災害應變中心各群組內之資源掌控 整合 救災調度及群內各組之間相關協調聯繫工作 275

(3) 倘遇重大災情發生, 本市救災能量已無法負荷, 需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協助時, 由各功能群組調查後交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作業群群長 ) 彙整填妥申請支援需求表單後, 向指揮官報核後, 以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名義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申請支援協助 2 各組組長: (1) 負責組內各相關防救災單位資源掌控 整合 協調及救災支援調度事宜 (2) 參加群長召開之工作討論會議, 組長無法出席或需出席多組會議時, 可指定代理人員參加 (3) 於 災害應變中心 災害防救會報召開時提出報告 (4) 必要時, 可邀集組內各防救災相關單位召開工作討論會議 3 各配合單位: (1) 依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 市災害應變中心防救災單位任務分工表 ) 進行各項防救災工作, 並接受負責單位之協調 (2) 遇有重大災情, 單位救災能量無法負荷需請求支援時, 得報請組長同意, 由組長調度組內其他救災能量配合進行搶救, 如組內支援仍不足因應, 得報經群長同意再行調度其他救災能量協助, 惟相關救災能量調度情形應向指揮官報告 ( 二 ) 工作項目 1 功能群: (1) 派員負責製作該群工作討論會議紀錄 (2) 瞭解掌握群內各組救災動員能量及災害搶救處理情形 (3) 遇有各組或相關防救災單位無法協調或整合有困難之情況時, 應立即報請 指揮幕僚群 - 幕僚協調組 溝通解決, 如仍無法解決時則向指揮幕僚群群長反映 2 功能分組: (1) 各組應將組內各配合單位參與人員名單送交主導單位轉送幕僚協調組彙整, 以配合執行災害應變處置作為 (2) 簽收消防局處理管制組幕僚人員遞交之災害案件 ( 三聯單 ) 或通報單, 並轉交組內各相關防救災單位處置 (3) 各組應依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各項災害權責處理單位參考表 之任務分工, 要求組內各防救災單位追蹤 管制尚未處理完畢之案件, 各防救災單位應將各災情案件之處理情形上傳 本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4) 各組值勤人員交接時應登入 本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之 專 276

案管理 進駐簽到退管理 交接事項或專案管理 工作記事 中填報相關作業事項, 俾利接班人員瞭解掌握狀況 (5) 受理區災害應變中心之支援要求時, 應立即協調 調度該組之救災能量前往協助, 相關支援救災情形應於 災害應變中心 災害防救會報中提報, 並副知消防局幕僚作業人員 ( 綜合分析組 ) 3 各配合單位: (1) 應派員參加各群組召開之工作討論會議 ( 如有召開時 ), 如經群長或組長同意時, 得不派員出席, 惟應提供書面資料供彙整統計 ; 另若需同時出席多項會議時, 得由單位首長指派相關權管業務之人員代表出席 (2) 依所屬群組提報會議資料之規定 ( 包含提交時間 格式 內容等 ), 提供相關資料 ( 包含簡報檔及文字檔 ) 供組長報告 (3) 依各自業務權管, 追蹤管制尚未處理完畢之災情案件 (4) 將轄管災情案件處理情形上傳 本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另如有重大災情 ( 如人員傷亡 ) 時, 其應變處理情形應立即回報各組組長 (5) 依 本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災情傳遞管理 上傳中央速報作業之 本市重大災害出動救災人員及裝備速報表 格式填報動員救災能量, 如該系統故障無法填報時, 改由紙本填報並交由消防局繕打彙計組幕僚人員統計 彙整 (6) 遇有緊急重大災害時, 應依 本市重大災害災情查 ( 蒐 ) 報通報作業執行計畫 規定之 本市緊急通報紀錄表 格式立即填報 並通報消防局處理管制組, 相關災害處理情形亦應上傳輸入 本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7) 本市重大災情速報表 及 重大災害出動救災人員及裝備速報表 由各單位負責填報 ; 重大災害人員危險區劃定速報表 由民政局負責填報 ; 撤離人數統計表 由各區災害應變中心負責填報民政局彙整 ; 避難收容所開設統計表 由教育局負責填報 ; 救災賑濟物資發放統計表 與 災區志工人力志工服務統計表 由社會局負責填報 ; 本市淹水災情速報表 由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填報消防局彙整 (8) 各單位值勤人員交接時應登入 本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之 專案管理 進駐簽到退管理 交接事項或專案管理 工作記事 中填報相關作業事項, 俾利接班人員瞭解掌握狀況 277

六 會議時間 : ( 一 ) 災害應變中心 災害防救會報 : 於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或二級開設期間, 每日召開 2 次 ( 會報增減由指揮官決定 ), 時間分別為每日 9 時及 21 時, 必要時得隨時召開 災害防救會報報告資料由各防救災單位提供並交由所屬功能組負責單位彙整及報告, 必要時得請各防救災單位報告 ( 二 ) 各群工作討論會議 : 由群長擇時召開, 惟相關會議紀錄及各組應報告資料 ( 含 Word 文件檔案及簡報檔各 1 份 ) 應於 災害應變中心 災害防救會報召開前 1 小時送作業群主導單位及消防局綜合分析組彙整 ( 三 ) 各組工作討論會議 : 必要時由組長邀集組內各防救災單位召開 ( 四 ) 若災情狀況輕微, 或指揮官未指示召開 災害應變中心 災害防救會報時, 各群得不召開工作討論會議, 僅需將相關災情處理統計資料由各組負責單位 ( 組長 ) 彙整後, 交由消防局繕打彙計組幕僚人員統計彙整 七 會議地點 : 由各群 組長選定開會地點, 通知相關單位派員出席 八 其他相關規定 : ( 一 ) 區災害應變中心 ( 前進指揮所 ) 若遇重大災情, 其救災能量無法負荷時, 應先行啟動跨區支援機制, 若仍不足以因應災情搶救需求, 得報請相關功能編組組長協調 調度救災能量協助 ( 二 ) 災害應變中心 災害防救會報之會議紀錄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人員記錄後交由幕僚協調組 ( 消防局 ) 負責通報相關防救災單位及各區災害應變中心確實執行 ( 三 ) 市災害應變中心撤離或縮小編組後, 各防救災單位應詳實記錄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期間相關處置措施, 除送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外, 應另送幕僚協調組 ( 消防局 ); 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災害防救機關 ( 單位 團體 ) 依權責繼續辦理 ( 四 ) 市災害應變中心撤離或縮小編組後, 如後續仍有災情發生, 各防救災單位應本於權責進行災害搶救事宜, 同時將相關災情處理情形持續回報消防局 119 或市災害應變中心, 俾便彙辦 九 各主導單位及負責單位得依本作業規定訂定功能群組相關補充作業規定, 並報災害防救會報核備, 各防救災單位應服從指揮, 全力配合 十 附件資料 ( 相關資料格式均以颱風災害應變中心為例 ): ( 一 )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作業中心座位分配表 ( 二 ) 災害應變中心 災害防救會報作業流程 278

( 三 ) 災害應變中心 災害防救會報會議資料相關格式 ( 封面 程序表 ) ( 四 ) 各功能編組提報災害防救會報資料參考格式 ( 五 ) 災害應變中心 災害防救會報簡報格式 ( 六 ) 各群工作討論會議紀錄格式 ( 七 )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各項災害權責處理單位參考表 ( 八 ) 本市相關災情報表 ( 包含 本市緊急通報紀錄表 本市重大災害災情速報表 本市重大災害人員危險區劃定速報表 本市重大災害出動救災人員及裝備速報表 本市撤離人數統計表 本市避難收容所開設統計表 本市救災賑濟物資發放統計表 災區志工人力志工服務統計表 本市淹水災情速報表 等共 9 種統計表格 ) 十一 本作業規定若有未盡事宜, 得隨時補充或修正之 279

280 附件 1

附件二臺北市 颱風災害應變中心災害防救會報作業流程一 召開時機依 100 年 1 月 日函頒修正之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相關規定召開 二 各編組單位報告順序由參與市災害應變中心各功能群組單位負責報告, 順序如下 : ( 一 ) 分析研判組 ( 計畫群 ) ( 二 ) 防救治安組 ( 作業群 ) ( 三 ) 工程搶修組 ( 作業群 ) ( 四 ) 醫衛環保組 ( 作業群 ) ( 五 ) 農工水電組 ( 作業群 ) ( 六 ) 災情監控組 ( 計畫群 ) ( 七 ) 收容救濟組 ( 後勤群 ) ( 八 ) 新聞處理組 ( 指揮幕僚群 ) ( 九 ) 計畫督考組 ( 計畫群 ) ( 十 ) 其他補充報告 三 各單位提報會議資料格式及傳送 ( 一 ) 提報資料格式概要 ( 如附件 1) ( 二 ) 檔案型式 : 包含 Word 文件檔案及簡報檔各 1 份 ( 三 )Word 文件檔案字型 : 以標楷體 抬頭標題之字體大小為 20 字元 粗體, 其他文字之字體大小為 16 字元 ( 四 )Word 文件檔案版面設定 : 1 以 A4 紙張 縱向版面 文字橫書方向為主 2 文件之上 下 左 右邊界設為 2 公分 3 頁首及頁尾與頁緣距離為 1 公分 ( 五 ) 簡報檔案格式 :( 如附件 2) ( 六 ) 傳送方式 : 1 各單位應於指示時限內, 將電子檔案以 E-mail 方式傳送各組負責單位彙整 ; 如未傳送者, 則於會中自行報告 2 各組負責單位彙整完畢提報會報資料後, 應完成校對, 再傳送至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專用電子信箱帳號 prev@tfd.gov.tw 四 各組報告資料內容各功能編組組長報告該組相關整備因應措施 五 製作會議紀錄 ( 一 ) 功能群之運作應由各群主導單位記錄, 並於每日 災害應變中心 災害防救會報召開前 1 小時送作業群主導單位及幕僚協調組 ( 消防局 ) 彙整 ( 含電子檔 ) ( 二 ) 災害應變中心 災害防救會報之會議紀錄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責, 必要時由消防局協助 六 會議紀錄之指 ( 裁 ) 示事項各單位執行情形之回報各相關單位接獲會議紀錄後, 如有屬於權責應辦事項者, 應即刻辦理, 並於規定時間內將辦理情形上傳至本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 會報指示作業項下 七 其他災害如有召開 災害應變中心災害防救會報者, 得比照本作業程序辦理之 281

八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計畫群 分析研判會議 作業規定 103 年 3 月 4 日府消整字第 10331490100 號函 壹 依據 一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二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運用功能編組作業規定 貳 目的 為強化本市災害應變中心群組整合, 提供氣象 水情 洩洪 坡地與土石流 淹水潛勢 交通路況 橋梁 道路脆弱及其他專業分析研判資訊, 協助決策支援判斷參考 參 適用範圍 本作業規定係以颱洪災害 ( 風災及水災 ) 之市級災害應變中心開設作業方式加以規範, 其餘類型之災害將依災害特性調整作業方式 召開會議時間以不影響災害應變中心各項會議為原則 肆 組成單位 由本府消防局負責召集, 參加單位為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工務局 ( 含水利工程處 大地工程處 新建工程處 ) 產業發展局 都市發展局 交通局 臺北市後備指揮部 臺北市憲兵 202 指揮部 專業學術單位及 其他防救災單位 等組成 其他防救災單位 依不同災情狀況而有所不同, 應就討論議題通知派員提供不同專業性意見, 並得邀請本府警察局及秘書處媒體事務組協助本會議決議中有關治安交通維護及新聞發布事項之執行 伍 適用時機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時 ( 颱風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 水災災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時 ), 視災情發展狀況於災害防救會報前 2 小時 ( 開設後不到 2 小時召開之會報除外 ) 或臨時指定召開分析研判會議 陸 分析研判會議作業方式 ( 以颱風災害應變中心開設為例 ) 一 分析研判會議由本府消防局 ( 或專業學術單位 ) 說明颱風動態 衛星雷達 氣象動力模式及可能降雨狀況等分析資訊, 並比較各國氣象預報資料, 預估颱風動態及影響時間, 提出可能侵襲本市之範圍, 說明本市主要受影響地點 相關之災害潛勢, 提醒本市各行政區及各單位應注意事項 二 本府工務局 - 水利工程處報告即時雨量 河川水位 雨水下水道及水庫洩洪等資料, 彙整出重要地點之水情資訊, 或已達警戒值之水情數據及地點, 供與 282

會各單位研判及指揮官參考 另針對已淹水區域說明災害之搶救及機具部署狀況 依據中央氣象局資訊 淹水潛勢資料及水災保全計畫提出可能受災地區, 針對本市可能產生積淹水危害地點, 提出抽水機具整備結果 部署計畫及支援能量 三 本府工務局 - 大地工程處報告本市山坡地老舊聚落及山坡地災害潛勢地區累積雨量情況及坡地狀況, 並針對已坍方區域說明災害之搶救及機具部署狀況 另依據中央氣象局資訊, 針對本次颱風應特別警戒的山坡地老舊聚落及山坡地災害潛勢地區, 提出可能受災相關預警區域, 事先提醒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應注意事項 依據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發布之土石流黃色與紅色警戒訊息, 提送土石流警戒區域之相關背景資料, 綜合分析後提供指揮官下達勸導疏散避難或強制疏散避難之決策參考 依據山坡地老舊聚落警戒參考之雨量站降雨紀錄, 是否達到黃色與紅色警戒訊息, 提送老舊聚落警戒區域之相關背景資料, 綜合分析後提供指揮官下達勸導疏散避難或強制疏散避難之決策參考 四 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消防局依業務屬性彙整各相關災害資訊進行報告 (1999 民情反應資訊及災情統計 ) 五 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消防局依業務屬性彙整各相關災害資訊進行報告 (1999 民情反應資訊及災情統計 ) 六 其他單位應視情況就業務權管範圍內 ( 如 : 交通路況 停車資訊 橋梁及道路脆弱 維生管線維修資訊 建物工地緊急資訊及電力電訊資訊等 ) 依預報 觀測 災況或依其專業立場進行評估報告 七 參加人員以專業或業務熟悉人員為考量, 各單位可邀請委辦之專業團隊陪同參加, 如有必要時透過視訊系統, 邀請各區災害變中心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共同參與, 若會議涉及重要待決定事項時, 得邀請市災害應變中心副指揮官以上層級親自主持 八 針對特殊決策議題討論, 如 疏散門啟閉 紅黃線開放停車 停止上班上課 等, 則另邀請相關局處 ( 如 : 人事處 教育局 資訊局 觀光傳播局 臺北大眾捷運公司 媒體事務組等 ) 人員召開 柒 分析研判建議傳真通報單 由本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做成分析研判建議通報單, 經裁示核可公布於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 範本維護作業區, 提供各防救災單位 區災害應變中心下載參考, 並於會報中提出報告 283

捌 附件 附件一 分析研判會議流程 1. 消防局 ( 專業學術單位 ) (1) 颱風動態分析與預報 (4) 提出本市可能受影響區 (2) 降雨分析與預估域 (3) 本市可能受影響之時 (5) 提醒本府行政區及各單間與程度位注意事項 2. 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1) 彙整雨量 河川水位 雨水下水道等即時水情資訊 (2) 針對已淹水區域說明災害之搶救及機具部署狀況 (3) 依氣象預報資料 災害潛勢及水災保全計畫提出可能受災地點, 對可能產生積淹水危害地點, 提出抽水機具整備結果 3. 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1) 本市老舊聚落及山坡地災害潛勢地區累積雨量情況及坡地狀況, 並針對已坍方區域說明災害之搶救及機具部署狀況 (2) 依氣象預報及災害潛勢資訊, 針對山坡地及老舊聚落災害潛勢地區提出可能受災地區 (3) 依土石流警戒訊息及老舊聚落警戒訊息, 提送警戒區域之相關背景資料, 並提報即時相關資訊作為疏散撤離參考依據 5. 與會單位 4. 研考會 消防局相關補充報告彙整災情統計資料及追蹤事項 彙整各項建議以及重要決議事項提災害防救會報報告災害防救會報警察局警察局進行災害現場警戒 協助災民疏散 治安維護 犯罪偵防與交通秩序維持媒體事務組協助防救災訊息與應變措施之新聞發佈及記者會舉行事宜, 協助災害主管機關提供傳播媒體災情訊息及連繫工作 284

附件二 疏散門啟閉會議流程 1. 消防局 ( 專業學術團隊 ) (1) 颱風動態分析與預報 (2) 降雨分析與預估 (3) 中央氣象局發布之最新風力及雨量預報 (4) 本市可能受影響之時間與範圍 2. 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依據水利署通報或監視水位研判疏散門開始啟閉時間及預計完成作業所需時間 3. 交通局 (1) 研判紅黃線停車時間及範圍 (2) 研判路邊停車停止收費範圍 4. 警察局 研判執行開始拖吊河川區停放車時間 5 教育局 研判可開放停車之學校及開放停車時間 7. 主席裁示 裁示疏散門啟閉相關訊息發布時間及配套措施 6. 與會單位 相關補充報告及討論 285

附件三 停止上班上課會議流程 1. 消防局 ( 專業學術團隊 ) (1) 颱風動態分析與預報 (2) 降雨分析與預估 (3) 中央氣象局發布之最新風力及雨量預報 (4) 本市可能受影響之時間與範圍 3. 教育局 (1) 若因山區或低窪地區基於地形環境影響, 須就部分學校是否停課做特殊考量時, 提出有危險疑慮之學校名單 (2) 若難以立即研判停課學校名單, 俟教育局確認停課學校名單後, 再次召開會議討論 2. 人事處 (1) 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新北市 基隆市政府人事機構保持聯繫, 掌握各該縣市發布訊息時機 (2) 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方法及中央氣象局 本府氣象協力團隊提供之天氣預報及觀測資料為判斷依據, 研判是否達到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 4 條所定之基準 相關補充報告及討論 4. 與會單位 6. 教育局 再次召開會議討論, 提報停課學校名單 相關補充報告及討論 確認停課學校名單 7. 與會單位 8. 主席裁示 9. 教育局 (1) 確認停課學校名單後, 應直接透過媒體事務組同時發布簡訊通知 1999 話務中心 ( 並再以電話確認 ) 各媒體及本府業務相關窗口並登載本府網站 (2) 同步通知災害應變中心 交通局 捷運公司 資訊局及人事處, 人事處收到簡訊後再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協助公告並刊登於雅虎奇摩網站 5. 主席裁示 下達停止上班上課之決策及發布時間 6. 人事處 依會議裁示將新聞稿通知媒體事務組 災害應變中心 1999 話務中心 交通局 捷運公司及資訊局新聞稿發布型態 : (1) 臺北市全區照常上班上課 (2) 臺北市全區停止上班及上課 (3) 臺北市全區照常上班停止上課 (4) 同步發布臺北市照常上班上課 部分學校停止上課 (5) 先發布正常上班上課, 部分學校停止上課, 俟教育局決定後另行公布停課學校名單 (6) 臺北市區域性停止上班上課 286

九 臺北市臺北松山機場外空難災害應變標準作業程序 101 年 5 月 3 日府交治字第 10130311000 號函頒 壹 依據 一 災害防救法 二 交通部 空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及 空難災害搶救作業標準手冊 三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四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五 臺北市政府執行重大災害現場搶救作業規定 六 臺北市重大災害災情查 ( 蒐 ) 報 通報作業執行計畫 七 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貳 目的 為強化本市臺北松山機場外空難災害應變機制, 統籌 調度及運用整體救災資源, 以發揮整體災害應變及搶救效率, 減輕災害損失, 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參 空難災害應變機制 一 通報程序 ( 一 ) 本市臺北松山機場外發生空難災害, 當受理通報單位接獲通報後, 應立即協助通報交通局及本府各相關單位派員前往現場辦理搶救相關作業, 並視災情依 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循程序通報 ( 二 ) 初期搶救單位應隨時將相關災情通報市災害應變中心 ( 三 ) 本市空難災害應變機制成立狀況及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隨時通報交通部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並相互協調聯繫及交換應變措施與執行狀況 二 臺北市空難災害應變中心 ( 一 ) 啟動時機 : 1 航空器 ( 不含軍用航空器 ) 於本市臺北松山機場外發生空難事故, 估計有 15 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 亟待救助, 經交通局研判後有開設市級空難災害應變中心或經中央空難災害應變中心通報指示, 經交通局報告市長, 市長指示成立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時, 交通局即轉請消防局協助通報各相關災害防救機關 ( 單位 ) 進駐, 及通知全部或部分區災害應變中心開設,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2 若災情未達市級災害應變中心開設規模, 經交通局研判並請示市長後, 即轉請消防局協助通知部分區級災害應變中心開設,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 二 ) 組織編組 : 1 比照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功能群組編組, 由指揮官 副指揮官及其他防救編組成員所組成 ; 指揮官由市長擔任,3 位副市長擔任副指揮官 2 市空難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各防救編組單位應於機關內部成立 緊急應變小組, 執行災害應變中心所交付之任務, 並執行災情蒐集 查證 通報 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或主動執行其業務 287

範圍內有關之災害處理事項 ( 三 ) 任務職掌 : 1 執行緊急空難災害應變及善後處理措施 2 綜合指揮 協調各相關災害防救機關 ( 構 ) 執行緊急救災人力 物資之調度 協請民間團體或國軍支援救災等事項 3 空難災情之蒐集 評估 處理 彙整及報告事項 4 其他有關空難救災事項 ( 四 ) 縮小編組與撤銷時機 : 1 縮小編組時機 : 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 指揮官得縮小編組規模, 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歸建 災害應變中心縮小編組後, 必要時得酌留部分編組人員, 持續服務市民 2 撤除時機 : 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 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 ( 構 ) 自行辦理時, 指揮官得視狀況撤除 3 市空難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或撤除時, 交通局應立即通報交通部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處置情形及列明需支援協助之事項, 並由交通局轉請消防局通知各防救編組單位進駐或撤除應變中心作業 三 災害現場應變機制 ( 一 ) 前進指揮所為利空難災害現場指揮搶救作業, 應於災害現場或附近設置前進指揮所,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作業規範如下 : 1 任務功能 (1) 事故現場搶救計畫之擬訂 災情蒐集及掌握 救災訊息之發布及與市災害應變中心之聯繫 (2) 各救災單位 ( 機關 ) 人員報到集結 任務調配, 及統合各單位 ( 機關 ) 救災資源, 以利執行各項救災事宜 (3) 統一指揮現場編組人員進行事故搶救 人命救助 緊急救護 警戒封鎖 障礙排除 人員機具調度 後勤補給及其他各項應變相關任務 (4) 必要時得通報市災害應變中心, 向軍方申請調度救災人力機具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或其他縣市申請支援 (5) 協助行政院飛行安全委員會進行事故調查必要行為 2 架設單位 (1) 為緊急人命救助作業需要, 由消防局先行成立現場簡易指揮站 (2) 由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先行派員架設, 並於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其指派之現場指揮官抵達前進指揮所時, 適時移轉 288

3 任務編組及工作職掌 (1) 總指揮官甲 綜理災害現場指揮協調 救災應變及後勤作業等全盤事宜 乙 由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其指派之現場指揮官擔任, 其在未抵達前, 由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派員擔任 因涉及緊急人命救助作業時, 由消防局派員擔任, 並於市級指派之現場指揮官到達後, 適時移轉指揮權 (2) 新聞官甲 適時提供媒體各項資料 乙 由交通局與秘書處媒體事務組派員擔任 (3) 救災指揮官甲 執行各項災害搶救 人命救助及緊急救護任務, 並提出救災資源需求及調度建議 乙 由消防局派員擔任 (4) 醫療指揮官甲 成立現場臨時救護站, 負責傷病患之檢傷分類 醫療救護 後續就醫等相關事宜 乙 由衛生局派員擔任 (5) 警戒指揮官甲 執行事故現場警戒封鎖治安及事故傷亡民眾個人資料查詢等事宜 乙 由事故發生地點警察局轄區分局派員擔任 (6) 搶修指揮官甲 執行事故現場障礙排除 調度工程機具等相關事宜 乙 先期由工務局派員擔任, 再由總指揮官依實際災情狀況, 依市災害應變中心防救災單位任務分工表, 指派搶修工作項目之業務主管機關派員擔任 (7) 後勤官甲 負責現場救災人員各項飲水膳食及其他必要物資之後勤補給事宜 乙 由交通局派員擔任 (8) 指揮幕僚甲 負責各救災單位報到 任務分配及各單位間協調聯繫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總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相關單位派員進駐 乙 由交通局派員擔任 4 撤除時機 : 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完成後, 後續事故現場復原重建工作, 可由各搶修工作項目之業務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時, 前進指揮所總指揮官得視狀況撤除之 四 警戒區 ( 一 ) 為確保災害現場搶救作業順利進行, 警察局應視災害現場的地形 種類及其他因素, 同時考量災害狀況是否有擴大或縮小情形, 以因應警戒區域設定範圍擴大或縮小, 必要時由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會同警察局交通警察大 289

隊規劃替代道路, 避免非救災人 車進入影響救災, 如執行警戒人力不足, 必要時得另協調憲兵隊派員協助 警戒區以災區現場為中心, 以輻射狀向外延伸設置三層封鎖區劃設封鎖區, 由內而外分別為 : 1 第一層封鎖區 ( 紅區 ): 由警戒指揮官指派適當人員管制, 讓必需之救災救護等緊急搶救人員進入, 或其他經救災指揮官同意後始進入災害現場協助救災 2 第二層封鎖區 ( 黃區 ): 由警戒指揮官指派適當人員管制, 為前進指揮所設置地點及各支援救災單位集結報到處, 非救災相關人員 車輛不可進入 3 第三層封鎖區 ( 綠區 ): 由警戒指揮官指派適當人員管制, 維持救災動線暢通, 防止圍觀民眾及其他可能影響救災人員進入, 另媒體 各級民意代表及關係人亦包含於此一封鎖區內 ( 二 ) 現場管制範圍應在不影響跡證保全之原則下, 盡量縮小 ( 三 ) 在範圍大 交通頻繁之災害現場, 應指派專人負責指揮交通, 直至現場處理完成 恢復交通, 始可撤離 ( 四 ) 如航空器載運危險性物品, 應依其種類劃定危險區域, 管制人車通行, 並儘速通知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業者到場處理, 必要時並應將附近人員撤離至安全區域 ( 五 ) 撤除時機 : 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完成後, 於飛安調查工作告一段落, 徵得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之同意後, 後續災害現場復原重建工作, 可由各搶修工作項目之業務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時, 前進指揮所總指揮官得視狀況撤除之 肆 善後重建 一 緊急復原原則 : 受損設施之重建, 在執行快速修復受災設施時, 以恢復原狀為基本考量, 並從防止再度發生災害之觀點, 施以改良之修復 二 於飛安調查工作告一段落, 徵得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之同意, 進行民用航空器殘骸及事故現場廢棄物 污染物之清理工作 三 災害毀損設施所屬機關應迅速進行受災毀損設施及民生系統之修復工作 四 由災區相關機關 ( 構 ) 單位 事業單位人員儘速辦理災情勘查彙整作業, 概估復 原重建經費及擬定復原重建策略, 有計畫地實施受災地區的復原重建 伍 其他作業事項 一 前進指揮所運作所需相關設備, 各單位應主動配合需求提供 二 相關搶救作業各單位成員有異動時, 應主動隨時更新 三 空難災害應變重要資訊應立即上傳市府網站首頁 防災專區, 另有關新聞稿或其他資訊, 由交通局隨時通報空難災害應變中心 消防局及市府 1999 話務中心 陸 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 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290

警報通報通援協助附圖一 : 空難災害應變中心運作體系圖 行政院 空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指揮官 ( 交通部長 ) 副指揮官 (1 至 3 人 ) 交通部 內政部 外交部 國防部 法務部 經濟部 新聞局 衛生署 環保署 海巡署及經指揮官同意之其他機關或單位 ( 如飛安會 ( 事故調查 ) 陸委會 ( 涉及大陸及港澳人士時 ) 農委會 ( 發生於海上時 ) 教育部 ( 發生於海上時 ) 及研考會等 )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中央相關部會 公共事業緊急應變小組 援報請知支告支情求災臺北市空難災害應變中心 臺北市空難災害應變中心成員指揮官 : 市長副指揮官 :3 位副市長中心成員 : 秘書處 研考會 消防局 警察局 民政局 社會局 工務局 衛生局 環保局 交通局 教育局 都市發展局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觀光傳播局 兵役局 臺北市後備指揮部 憲兵 202 指揮部 臺北國際航空站 航警局臺北分局 空難發生之航空器所屬單位 ( 各單位初期得指派熟悉業務人員參與作業, 後續再由高階人員接任 ) 援協助警援報請知支告支情求災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 空難事件發生於所轄行政區 ) 由指揮官指揮所屬防救治安組 救濟組 醫護組 總務組 交通組 勘查組 搶修組 環保組 收容組 自來水組 幕僚作業組等進行搶救及善後處理工作, 並依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第 26 條成立前進指揮所 291 指揮協調 災時之任務編組

附表一行政院 100 年 2 月 25 日函頒 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之各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 災害別 主管部會 甲級災害規模 : 通報至行政院 空難交通部一 航空器運行中發生人員死亡 二 災害有擴大之趨勢, 可預見災害對社會有重大影響者 三 重要公共場所 ( 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公館 ) 或重要公共設施遭受航機失事影響者 四 具新聞性 政治性 社會敏感性或經部 ( 次 ) 長認有陳報必要者 乙級災害規模 : 通報至內政部消防署及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一 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人員受傷者 二 航空器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或具新聞性之意外事件者 丙級災害規模 : 通報至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消防局及災害權責相關機關 航空器運作中發生航空器意外事件及非在運作中所發生之地面安全事件者 292

附表二 市長 陳副市長 陳副市長 副市長 秘書長 副秘書長 副秘書長 副秘書長 臺北市臺北松山機場外空難災害事故報告單臺北市重大災害報告單 ( 即時報 ) 敬陳副本報告時間年月日時分通報別 初報 續報 ( ) 結報 交通部單位 : 研考會報告人職稱 : 消防局姓名 : 聯絡人 聯絡電話 災害類別 本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聯絡人 : 聯絡電話 : 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災害地點 現場指揮官 單位 : 職稱 : 姓名 : 電話 : 現場聯絡人 單位 : 職稱 : 姓名 : 電話 : 初判災害原因 現場狀況 搶救情形 傷亡 / 損失 ( 壞 ) 死亡 : 情形失蹤 : 傷患 : 損失狀況 : 後續處理情形 備註 1. 本表為通報市府層級使用 2. 含本頁及其他傳真資料共 ( ) 頁 293

附表三 臺北市臺北松山機場外空難災害應變各單位任務分工表 單位任務 消防局 交通局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警察局 1. 本市臺北松山機場外空難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 協助災情彙整及通報處理事項 3. 協助災情查報事項 4. 災情傳遞彙整及災情指示等聯絡事項 5. 災害現場消防搶救 人命救助及緊急救護事宜 6. 調用民間救難團體進行救災 7. 擬定救災人員輪替計畫事項 8. 申請空中直升機救援事項 9. 先期搶救簡易指揮站佈設及其他後勤支援事項 10. 現場搶救裝備 器材調度及研提所需救災工程機具需求 11.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1. 通報成立本市空難災害應變中心之設置作業事項 2. 災情通報作業 3. 災情傳遞彙整及災情指示等聯絡事項 4. 擬定救災人員輪替計畫事項 5. 前進指揮所及其他後勤支援事項 6. 督導各編組單位 資料整合及新聞稿發布事宜 7.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1. 交通號誌 標誌等管制設施受損搶修及緊急處置 2. 災區周圍救援 替代道路規劃及疏導措施 3.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1. 災區車輛適宜停放地點之規劃 2. 堤外停車場車輛緊急疏散 3. 公有停車場災害緊急應變處置 4. 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1. 協助災民疏導之接運事項 2. 協助救災人員 器材及物資之運輸事項 3. 配合受災區域交通管制, 規劃公車及客運改道路線 4.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1. 災區現場治安 警戒維護 2. 災區現場蒐證 罹難者鑑識及報請檢察官相驗事項 3. 考量災害情形 緊急程度 重要性等因素, 實施局部或區域性交通管制措施, 以利緊急運送 4. 災害現場交通秩序維護及交通狀況查報事項 294

單位任務 工務局 都市發展局 產業發展局 民政局 社會局 衛生局 秘書處 教育局 5. 申請機動警力及派遣協勤民力等相關事項 6.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1. 業務主管工程災害搶救與搶修協調 聯繫及復舊等事項 2. 業務主管工程災害搶修機具及人員儲備 調配 運用及支援事項 3. 救災物資各項建材供應 調節事項 4.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1. 受災建築物結構安全緊急評估及災害搶救事項 2. 危險建築物 構造物等應即時補強事項 3. 危險建築物 構造物限制使用或拆除等事項 4. 動員各類專家 技術人員或營繕機械 ( 具 ) 協助救災事項 5. 辦理國宅災情損失清查事項 6.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1. 協助災難物資緊急供應事項 2. 督導瓦斯事業機構辦理搶救事項 3. 所屬目的事業主管對災害之協助處理事項 4.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1. 負責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防救編組單位之督導考核事項 2. 督導區公所勘查統計災情事項 3. 辦理罹難者遺體放置所需冰櫃等之協調與調度整備事項 4. 協助罹難者家屬辦理喪葬善後等有關事宜 5. 協助社會局辦理救濟 慰問事項 6. 協助教育局辦理收容事項 7. 其他有關勘查及業務權責事項 1. 提供災民救濟及民生救濟物質籌備 儲存等事項 2. 辦理協助災民及罹難者家屬慰問 救 ( 濟 ) 助金之發放工作 3. 辦理各界捐款救災物資之收受與轉發事項 4. 成立 社會福利諮詢服務站, 提供相關社福諮詢服務 5. 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1. 於空難附近成立醫療救護站, 負責傷患救護及轉送就醫 2. 啟動本市緊急醫療網, 統合協調各責任醫院, 提供大量傷患緊急醫療 救護及處理轉院等協助事項 3. 現場急救醫療器材 藥品之儲備 運用 供給及與醫療機構訂定緊急醫療救護聯絡機制等事項 4. 災區防疫事項 5. 啟動災難心理醫療服務, 提供相關心理輔導及諮詢 6. 其他有關災民醫護及相關權責事項 1. 市政府內 外有關單位協調聯繫之事項 2. 地區新聞從業人員接待事項 3. 配合進駐災害應變中心並負責媒體聯絡事宜 4.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及新聞發布等事項 1. 緊急安置所之指定 整備 開設及管理 2. 緊急安置所受災民眾之登記 接待及資料統計 3. 緊急安置所從業人員之訓練及動員調度 295

單位任務 環境保護局 研考會 觀光傳播局 兵役局 區公所 捷運公司 臺北市後備指揮部 憲兵 202 指揮部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分公司 臺灣電力公司臺北區營業處 4. 協調各教育機關 ( 構 ) 災害處理等相關事項 5. 其他有關緊急安置等權責事項 1. 辦理空難災區一般廢棄物清理及環境清潔消毒及飲用水水質抽驗等事項 2. 辦理防止毒性化學物質外洩, 大量空氣污染物排放監測 3.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1. 督導空難災害應變中心各局處 現場前進指揮所與區災害應變中心等災害防救事項 2.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1. 國內外旅客 旅行團協調聯繫事項 2. 防救災害措施之宣導協助事項 1. 申請國軍支援災害搶救作業等事項 2. 軍事單位災情搜救彙整 1. 成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及幕僚作業事項 2. 於災害現場成立前進指揮所 3. 前進指揮所相關通訊及照明設備, 由區級總務組準備 4. 勘查災情與通報 災民疏散撤離與安置 5. 協辦災民救濟 現場救災人員餐飲之後勤支援事項 1. 捷運系統災害搶救與搶修協調 聯繫及復舊等事項 2. 協助災區捷運站乘客疏導接運事項 協助兵役局辦理兵力調度及協調支援事宜 1. 協助災害現場搶救 人命救助及緊急救護事宜 2. 協助災害警戒治安維護事項 3. 協助災民收容安置事宜 4. 協助災民疏導之接運事宜 5. 其他業務權責事宜 1. 自來水搶修人員器材之運輸供應事項 2. 本市自來水搶修之動員調配聯繫事項 3. 災區缺水之供應 自來水所受災害損失及善後處理事項 4. 自來水輸配水管線緊急搶修事項 5. 緊急調配供水事項 6. 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1. 辦理電信輸配 災害緊急搶救與電信恢復之相關事項 2. 協助空難現場緊急架設臨時通訊設備 器材設施等相關事宜 3. 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1. 辦理電力輸配 災害緊急搶修 截斷電源與災後迅速恢復供電等相關事宜 2. 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296

單位任務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督導臺北航空站協助救災事宜 臺北航空站 航警局臺北分局 空難發生之航空器所屬單位 1. 派員進駐本市空難災害應變中心 前進指揮所擔任幕僚參謀, 協助救災因應處置, 提供應變決策腹案 2. 負責空難救護工具 運用 供給及罹難者停屍處所之規劃 安排, 並協調 調度罹難者所需冰櫃及遺體袋事項 3. 受難乘客及民眾救助 救濟等善後事項 4. 督導航空公司處理航空器殘骸 5. 與本府建立空難災害緊急聯繫窗口及應變機制 6. 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之協助協調事項 1. 協助維持空難現場秩序及安全 2. 協助空難搶救及與事故航空公司聯繫事項 3. 其他有關災害防救協助協調事項 1. 家屬聯繫 協商及理賠諮詢服務事項 2. 應儘速辦理受傷者及罹難者家屬慰問 救 ( 濟 ) 助金之發放工作 3. 應辦理所有善後事宜補償及賠償相關事宜 4. 處理航空器殘骸 297

十 臺北市重大災害災情查 ( 蒐 ) 報 通報作業執行計畫 一 依據 102 年 12 月 13 日府消整字第 10240079600 號函修正 103 年 8 月 27 日府消整字第 10336595000 號函修正 ( 一 ) 災害防救法 ( 二 ) 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 三 ) 內政部執行災情查報通報措施 ( 四 )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 五 )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二 目的 為強化本市重大災害災情查 ( 蒐 ) 報 通報作業, 確實掌握重大災害情資與處理狀況, 即時發揮災害防救功能, 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防救編組單位能立即透過各種傳訊工具, 傳遞相關災情, 俾採取各項必要之應變措施, 以防止災害擴大, 減少生命財產損失, 特訂定本計畫 三 適用時機 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立即執行災情查 ( 蒐 ) 報 通報作業, 依權責循行政系統逐級通報, 並橫向聯繫通知相關防救編組單位, 逕行搶救 ( 修 ) 及搶險作業, 以維護市民民生及保障生命財產安全 四 通報聯絡作業 ( 一 ) 災害應變中心三級常時開設時 : 1 如本市遇災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由消防局 119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 以下簡稱 119 救指中心 ) 代表受理, 值勤人員依災害類別, 分別通報業務權管單位派員前往現場查處及回報, 同時通報市災害應變中心備案管制, 受理單位應追蹤及回報案件處理情形 有關各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 依行政院訂定 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辦理 ( 如附件 1-1) 2 本府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單位 ) 接獲災害訊息後, 應依權責規定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並視災害規模將災情及應變措施回報市長 副市長 消防局 119 救指中心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單位 ), 同時通報市災害應變中心備案管制, 受理單位應追蹤及回報案件處理情形 3 非前述單位受理民眾報案( 如 :1999 臺北市民當家熱線 以下簡稱 1999 市民熱線 警察局 110 勤務中心 以下簡稱 110 勤務中心 等 ) 應立即通知權責單位處理, 同時通知 119 救指中心及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備案管制 4 若災害發生人員傷亡達行政院訂定 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之乙級災害規模時, 本府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單位 ) 或消防局 119 救指中心應立即通報衛生局, 辦理傷患後續追蹤事宜 ; 若達甲級災害規模時, 衛生局應將後續追蹤情形通報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298

5 如災害擴大, 市災害應變中心視災害狀況分級開設, 並依其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 二 ) 災害應變中心二級或一級開設時 : 1 市災害應變中心依災害防救法 本市災害防救規則所列各種災害種類, 視災害狀況分級開設, 區災害應變中心除由區長報經市長裁示成立者外, 於接獲消防局通知後立即開設, 有關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開設進駐單位層級依 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辦理 2 市災害應變中心受理 119 救指中心 110 勤務中心 1999 市民熱線 各區災害應變中心 各局處及府外單位通報災情, 值勤人員依災害類別, 分別通報業務權管單位派員前往現場查證 處置及回報, 並將災情資訊通報至市災害應變中心彙整 追蹤及管制 五 依災害類別通報業務權管單位 ( 一 ) 災害應變中心三級常時開設時 : 1 如本市遇災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經 119 救指中心 110 勤務中心 1999 市民熱線值勤人員通報,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單位 ) 接獲災害訊息時, 應立即派員前往現場查處及回報 ; 倘非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單位 ) 接獲災害訊息時, 應立即轉報消防局 119 救指中心及所屬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單位 ) 辦理 2 當持續降雨 本市震度達 4 級以上或災情擴大, 但未達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 經消防局以簡訊通知本府各防救災單位 ( 含區公所 ) 提升成立 內部緊急應變小組 時, 消防局應於 本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中開設專案, 以供各防救單位將 災情及處理情形 於系統中填報 3 119 救指中心及 1999 市民熱線應依 災害項目 及 實際災害狀況 彈性調整通報相關單位, 但如遇人命傷亡事件時, 應增加通報社會局, 俾辦理慰問撫恤事宜, 其 通報災害項目及通報單位一覽表 如下 災害項目天然災害重大交通事故化學災害工程災害自來水災害瓦斯災變 通報單位消防局 警察局 都發局 工務局 教育局 社會局 衛生局 環保局 產業局 交通局 北水處 翡管局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民政局 研考會 各區公所 消防局 警察局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交通局 警察局交通大隊 捷運公司 研考會 衛生局 轄區區公所 消防局 環保局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警察局 衛生局 研考會 轄區區公所 消防局 工務局 都發局 交通局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警察局 衛生局 勞動局 捷運局 台電公司 瓦斯事業機構 研考會 轄區區公所 消防局 北水處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工務局 警察局 研考會 轄區區公所 消防局 產業局 警察局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瓦斯事業機構 衛生局 研考會 轄區區公所 299

重大火警 消防局 警察局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衛生局 北水處 台電公司 瓦斯事業機構 研考會 轄區區公所 ( 二 ) 災害應變中心二級或一級開設時 : 1 以本市各級災害變應中心防救編組單位為主體, 應全面動員查 ( 蒐 ) 報轄內受災 情況, 逐級往上通報, 其權責如下 : 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依災害類別通報業務權管單位一覽表 災害類別 / 主項災害類別 / 細項 市權責單位 區權責單位 路樹災情 路樹傾倒 工務局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廣告招牌災情 廣告招牌欲墜都發局轄區災害應變中心廣告招牌掉落都發局 環保局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道路邊坡坍方 / 落石工務局 警察局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道路 隧道施工區受工務局 警察局轄區災害應變中心損道路 隧道災情道路路基流失 / 坑洞工務局 警察局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前述以外之道路 隧工務局道災情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橋梁基礎沖刷 工務局 警察局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橋梁斷裂 工務局 警察局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橋梁災情河川水位達警戒水位工務局 警察局及封閉橋梁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前述以外之橋梁災情工務局 警察局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列車出軌 捷運公司 警察局 交通局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路線中斷捷運公司 交通局轄區災害應變中心鐵路 高鐵及捷捷運工程災害捷運局轄區災害應變中心運災情 前述以外鐵路 高鐵捷運公司 交通局 ( 捷運 ) 設備損壞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房屋積淹水 ( 含地下工務局 消防局室 )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道路 ( 地區 ) 積淹水 工務局 環保局 消防局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積淹水災情地下道積淹水 ( 含車工務局行及人行地下道 )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前述以外積淹水 ( 如工務局 環保局高架橋 隧道 橋梁 )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土石災情 土石流工務局 都發局 ( 肇致建物損壞或轄區災害應變中心使用堪虞者 ) 土石崩落工務局 都發局 ( 肇致建物損壞或轄區災害應變中心使用堪虞者 ) 300

堰塞湖 工務局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圍牆 ( 籬 ) 倒塌 都發局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建物輕微受損 都發局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建物毀損 建物半倒 都發局 警察局 消防局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建物全倒 都發局 警察局 消防局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古蹟毀損 都發局 文化局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堤防毀損 工務局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水利設施災害 抽水站受災工務局轄區災害應變中心水閘門故障工務局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前述以外水利設施 依業務權責單位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台電公司 產業局 觀傳局 ( 電纜電線 ( 桿 ) 或纜線毀損轄區災害應變中心線 ) 警察局(cctv 纜線 ) 變電所 電廠受災 台電公司 產業局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路燈故障 工務局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民生 基礎設施電力停電 台電公司 產業局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災情 電信停話 中華電信 產業局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自來水停水 北水處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瓦斯管線毀損 ( 含漏瓦斯公司 產業局 警察局 消防轄區災害應變中心氣 ) 局 交通號誌損壞 交通局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交通事故 ( 車禍 ) 警察局 交通局 消防局轄區災害應變中心車輛及交通事航空器事故警察局 交通局 消防局 衛生局轄區災害應變中心故船難警察局 交通局 消防局 衛生局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環境污染 環境污染 ( 含垃圾清環保局運 )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建築物火災 消防局 警察局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危險物品火災 消防局 警察局 環保局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火災 工廠火災 消防局 警察局 勞動局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車輛 船艇火災 消防局 警察局 交通局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前述以外火災 消防局 ( 業務權管單位 )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人員落水 消防局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救護送醫案件 消防局 衛生局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溪水暴漲工務局 消防局轄區災害應變中心其他災情請求 ( 協助 ) 疏散撤業務權管單位 ( 工務局等 )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離 其他 依業務權管單位 轄區災害應變中心 301

備考 : 一 上述災害類別中可能造成 人員死亡 人員受傷 ( 重傷 輕傷 ) 人員失蹤 人員受困 等, 於受理報案或查 ( 蒐 ) 報應特別詢問或查報清楚, 以利優先派遣搶救災 二 前述細項, 如涉及 人員傷亡或受困 則增加權管單位 消防局 衛生局 ; 如涉失蹤則增加權管單位 警察局 三 上述災情類別經權責單位請求加派支援時, 除於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中填寫外, 另應以電話通知市災害應變中心 處理管制組 後, 再由該組增加權責單位協助處理 2 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期間民眾因災害受傷送醫或自行就醫時, 衛生局事後查證確實為災害所造成時, 於確認後 30 分鐘內上傳市災害應變中心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同時回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 衛生福利部 ), 相關資料亦應列入 臺北市緊急醫療救護通報表 六 查 ( 蒐 ) 報項目災情查 ( 蒐 ) 報主要項目分為 路樹災情 廣告招牌災情 道路 隧道災情 橋梁災情 鐵路 高鐵及捷運災情 積淹水災情 土石災情 建物毀損 水利設施災害 民生 基礎設施災情 車輛及交通事故 環境污染 火災 及 其他災情 等類別項目 七 執行查 ( 蒐 ) 報 通報任務本市遇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 為能立即掌握即時災情 災害發展趨勢與持續性處理情形, 應結合警勤區員警, 各區公所 里 ( 鄰 ) 長, 里幹事 義警 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及委託專業技術團隊人員等民力能量, 共同執行查 ( 蒐 ) 報 通報任務 有關任務分工如下 : ( 一 ) 災害應變中心三級常時開設時 : 1 消防系統: (1) 消防局 :( 大隊 119 救指中心 ) a 負責追蹤管制 通報聯繫消防分隊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 與轄區警察分局勤務指揮中心或派出所進行災情相互查證工作, 如案件災情重大由 119 救指中心通報內政部消防署及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b 督導所屬消防分隊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c 整合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災情查報人員之聯絡名冊( 格式如附件 1-2), 送內政部消防署, 並隨時更新資料及定期抽測 d 每年辦理災情查報訓練事宜 (2) 消防中 分隊 : a 負責災情查報工作, 並追蹤管制 通報聯繫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災情查報人員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 與轄區警察分局勤務指揮中心或派出所進行災情查證工作, 並通報所屬消防大隊及 119 救指中心處理 b 督導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災情查報人員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02

c 整合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災情查報人員之聯絡名冊, 並於汛期前辦理定期測試, 資料若有更新應立即陳報所屬消防局 ( 大隊 ) (3) 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災情查報人員 : a 每個里至少應配置一名或二名義消災情查報人員, 該地區若無配置義消, 可洽請轄區消防救難志工團隊或當地熱心人士擔任 b 遇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主動進行查報, 採取相關作為, 並循消防系統逐級向上陳報 c 如遇有 無線電中斷時, 則應主動前往最近之警察 消防單位通報災情 d 個人聯繫資料有異動時, 應主動通知轄區消防分隊更新 2 警政系統: (1) 警察局 :( 勤務指揮中心 ) a 負責追蹤管制 通報聯繫警察分局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 與消防局 (119 救指中心 ) 所蒐集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並通報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b 督導轄區分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及義警 民防協勤人員協助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c 每年辦理災情查報訓練事宜 (2) 警察分局 :( 勤務指揮中心 ) a 負責統籌所屬分駐( 派出 ) 所員警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 並通報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b 災害來臨前主動通報轄區分駐( 派出 ) 所前往轄區加強防災宣導, 提醒民眾提高警覺, 並通知里 ( 鄰 ) 長或里幹事 c 督導轄區分駐( 派出 ) 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主動至轄區進行災情查報, 並將查證之災情迅速通報消防局 警察局及運用義警 民防協勤人員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 分駐 ( 派出 ) 所 : a 執行災情查報工作, 並將災情通報消防分隊 警察分局 里 ( 鄰 ) 長或里幹事 b 運用義警 民防協勤人員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 民政系統: (1) 民政局 : a 災情勘查作業人員由全體里幹事組成, 必要時得動員里 ( 鄰 ) 長 社區救援隊及守望相助隊參與, 執行災後勘查相關工作 b 轄區內凡有災害發生之虞地區者( 如低窪地區 危險山坡地區等 ), 相關區域之里幹事, 由組長 ( 副組長 ) 指派逕至里辦公處報到應變 c 里幹事受指揮官之指示應與轄區員警協助里長巡迴轄內, 主動蒐集 傳達相關災情並迅速採取必要之處置, 里長不在時, 應由里幹事先行代理相關災情查報工作 d 督導各區公所民政單位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03

(2) 各區公所 : a 由民政單位將里( 鄰 ) 長及里幹事所傳遞之災情查報資料, 適時通報區長, 並督導所屬里 ( 鄰 ) 長及里幹事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b 建立所屬地區里長及里幹事之聯絡名冊( 格式如附件 1-3) 並定期測試, 資料有更新者立即陳報修正 c 每年辦理災情查報訓練事宜 (3) 里 ( 鄰 ) 長及里幹事 : a 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應主動前往里 ( 鄰 ) 加強防災宣導, 提醒民眾提高警覺, 若發現災害應將災害訊息通知消防 警察單位或區公所, 並作適當之處置 b 如遇有 無線電中斷時, 則主動前往最近之警察 消防單位通報災情 4 委託專業團隊實施山坡地易致災地區監測機制: (1) 工務局平時即委託專業技術廠商針對山坡地易致災地區進行巡勘 監測 (2) 為因應颱風對山坡地可能造成之災害, 工務局成立 山坡地災害緊急應變小組 辦理整備 應變作業, 並通知專業技術廠商進行易致災地區現況勘查, 以掌握各地區現況 (3) 另聯繫轄下有山坡地易致災地區之里長, 請其協助進行颱風或暴雨防災宣導 注意各聚落現況, 若有狀況發生可即通知工務局進行處理, 在必要時則先自行採取避難措施 ( 二 ) 災害應變中心二級或一級開設時 : 1 消防系統: (1) 消防局 :( 大隊 119 救指中心 ) a 負責統籌消防分隊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 與災害應變中心內之警政及其他相關單位所蒐集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b 督導所屬消防分隊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2) 消防中 分隊 : a 負責統籌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災情查報人員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 與災害應變中心內之警政及其他相關單位所蒐集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b 督導所屬災情查報人員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c 督導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災情查報人員, 遇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主動至里進行查報, 並立即動員投入救災, 循消防系統逐級向上或災害應變中心陳報 (3) 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災情查報人員 : a 每個里至少應配置一或二名義消災情查報人員, 該地區若無配置義消, 可洽請轄區消防救難志工團隊或當地熱心人士擔任 b 前揭人員, 遇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主動進行查報, 採取相關作為, 並循消防系統逐級向上陳報 c 如遇有 無線電中斷時, 則應主動前往最近之警察 消防單位通報災情 304

2 警政系統: (1) 警察局 :( 勤務指揮中心 ) a 負責統籌所屬分局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 與災害應變中心內消防及其他相關單位所傳遞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b 督導所屬分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以及義警 民防協勤人員協助災情查報事宜 (2) 警察分局 :( 勤務指揮中心 ) a 負責統籌所屬分駐( 派出 ) 所員警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 與災害應變中心內消防及其他相關單位單位所傳遞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b 督導所屬分駐( 派出 ) 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及義警 民防協勤人員協助災情查報事宜 c 災害來臨前主動通報轄區分駐( 派出 ) 所前往轄區加強防災宣導, 提醒民眾提高警覺, 並通知里長或里幹事注意災情查報 d 指揮督導轄區義警 民防協勤人員協助災情查報事宜 (3) 分駐 ( 派出 ) 所 : a 執行災情查報工作, 並將災情通報消防分隊 警察分局 b 運用義警 民防協勤人員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 民政系統: (1) 民政局 : a 督導各區公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b 將里( 鄰 ) 長及里幹事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 與災害應變中心內消防 警政及其他相關單位所傳遞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2) 各區公所 : a 派員進駐區災害應變中心, 將里 ( 鄰 ) 長及里幹事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 與災害應變中心內消防 警政及其他相關單位所傳遞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b 由民政單位督導所屬里( 鄰 ) 長及里幹事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 里 ( 鄰 ) 長及里幹事 : a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應主動前往里 ( 鄰 ) 加強防災宣導, 提醒民眾提高警覺, 若發現災害應將災害訊息通知消防 警察單位或區公所, 並作適當之處置 b 如有 無線電中斷時, 則應主動前往最近之警察 消防單位通報災情 305

八 作業流程圖 ( 一 ) 災害應變中心三級常時開設時 : 通報 1999 市民熱線 110 勤務中心防救災單位 ( 受理報案 ) 通報 通報 府權管單位 災害應變中心備案三級常時開設 通報 119 救指中心 ( 受理報案 ) 通報 追蹤回報管制 派遣 轄區消防分隊 追蹤回報管制 派遣單位現場災情查證及救災處理 是 評估 報 災害應變中心一級或二級開設 災情擴大 否 加強派遣支援單位 評估 報 災情控制 否 是 災害結束 ---- 虛線 : 評估災害等級開設時機 實線 : 一般災害執行流程 註 : 如遇重大人命傷亡案件或達行政院訂定 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之規模時, 消防局 119 救指中心應利用傳真 簡訊或電話通報內政部消防署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同時以簡訊通知市府長官 306

示( 二 ) 災害應變中心二級或一級開設時 : 通報 1999 市民熱線 119 救指中心 110 勤務中心防救災單位受理案件 消防系統 報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報指示本市災害應變中心追蹤報管制通各行政區災害應變中心 民政系統 報通示通追蹤管制 通報 警察系統 報指指示指通報 示指所屬業務對應之中央單位 示通本府相關防救災單位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報通指示通通民眾報案 消防分隊及義消或消防救難志工團體 報查證查證查證發覺發覺發覺發覺各區公所 里 ( 鄰 ) 長 里幹事 報派出所 員警 義警及民防協勤人員發覺查證所屬人員展開災情查報及救災行動 災情 ( 發生災害或有發生之虞 ) ---- 虛線 : 中央層級 實線 : 地方層級 註 : 如遇重大人命傷亡案件或達行政院訂定 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之規模時, 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 - 繕打彙計組利用傳真或電話通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307

九 災情查 ( 蒐 ) 報方式 ( 一 ) 災情查 ( 蒐 ) 報通報系統之種類 : 1 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2 慧星傳真系統 3 防救災專用電子信箱傳遞系統 4 民政局防災通報管理系統 5 有線電話系統 6 無線電系統 7 一呼百應系統 8 行動勘災 APP ( 二 ) 災情查 ( 蒐 ) 報通報系統之作業功能 : 1 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為迅速蒐集本市災情, 本府各單位遇有災情時, 應優先運用 本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將災情及處理情形透過網際網路方式傳送至市災害應變中心 ; 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人員再將重大災情傳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EMIS 系統 2 慧星傳真系統為達到快速傳真通報之目的, 目前已建置慧星傳真系統, 可同時進行 6 條傳真紙本或電腦檔案, 大幅提高效率, 相較於傳統之傳真機傳送方式, 由電腦系統直接執行, 不但可節省大量人力及時間, 同時亦提高了正確率, 確保訊息不會遺漏或是傳送錯誤, 對於本府相關防災訊息傳送有極大的助益 3 防救災專用電子信箱傳遞系統消防局如需傳遞相關資料至各防救災單位可利用 防救災專用電子信箱 (prev@tfd.gov.tw), 傳送各項防救災決策資源 中央單位各種通報單 本市各種通報單及有關資訊, 若遇本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故障時, 各單位亦可將災情及訊息回傳此信箱 另為節省傳真用紙, 各單位依規定應每 3 小時傳真災情至市災害應變中心時, 即可利用此方式作業 4 民政局防災通報管理系統有鑑於各區之里幹事為第一線災情查 ( 蒐 ) 報之人員, 以往必須將查 ( 蒐 ) 報結果填寫於既定表格內, 再以電話或傳真方式回報各區災害應變中心, 其回報效率較低 因此, 本府民政局已建置完成 民政局防災通報管理系統 之災害回報, 藉此以提昇里幹事災情查報速度, 而市與區災害應變中心可透過上網方式同時瞭解最新災情 5 有線電話系統本府於消防局 市災害應變中心及區災害應變中心設置有線電話, 專屬受理民眾報案或緊急聯絡通報各災害防救單位使用 此外市民亦可透過警察局 110 1999 市民熱線將災情通報至市災害應變中心 6 無線電系統本系統包括無線電 衛星電話 手機系統等, 於有線電話無法使用或緊急通報災情時, 即可利用無線電話及衛星電話將災變現場之災情傳遞至災害應變中心或相 308

關單位 7 一呼百應系統 為克服因深夜或手機關機而漏接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之訊息, 特結合中華電信公司企業服務 ( 一呼百應系統 ) 功能, 建置一套 緊急語音通報系統 ( 一呼百應系統 ), 以提升本市災害時之緊急通報功能 8 行動勘災 APP: 行動勘災 App 設有 災情回報 功能, 提供給勘災人員使用, 利用自動定位並標示使用者所在位置於地圖上, 透過手機拍照功能於拍完照後填寫災情回報表單, 系統將會依據 GPS 定位點自動帶出行政區與街道路名, 勘災人員即可將勘災照片回傳至災害應變中心伺服器, 災害應變中心人員即可透過地圖化展示系統即時獲得災情點位最新的災況照片 ( 三 ) 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及相關聯繫方式如下表 單位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8196-6999 8912-7119 8196-6740 mfrc144@mfa.gov.tw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8911-4211 8912-7163 市災害應變中心 8786-3119 #8900 8786-3106 prev@tfd.gov.tw 松山區災害應變中心 6615-0119 2746-9733 bh_ssda006@mail.taipei.gov.tw 信義區災害應變中心 6638-0119 6638-5928 bp-shih3501@mail.taipei.gov.tw 大安區災害應變中心 6632-9119 2341-9443 bi-prev@mail.taipei.gov.tw 中山區災害應變中心 6608-2730~9 2501-2933 bk_smyf1026@mail.taipei.gov.tw 中正區災害應變中心 6632-1119 6632-0769 bq-10018@mail.taipei.gov.tw 大同區災害應變中心 6608-0119 6608-2859 tt_029@mail.taipei.gov.tw 萬華區災害應變中心 6630-9119 2338-0601 wh-037@mail.taipei..gov.tw 文山區災害應變中心 6629-0119 8661-2221 8661-1342 bs-jay@mail.taipei.gov.tw 南港區災害應變中心 6616-0119 2786-8225 ng_prev118@mail.taipei.gov.tw 內湖區災害應變中心 6606-7030~8 2794-1474 bl_tsung@mail.taipei.gov.tw 士林區災害應變中心 6611-0119 2883-8650 8861-5506 bn_149@mail.taipei.gov.tw 北投區災害應變中心 6610-8001~9 6611-1119 bo_michelle@mail.taipei.gov.tw 中央氣象局預報中心 2349-1234 2349-1212 mfcadm@cwb.gov.tw 內政部消防署救災救護 8195-9119 指揮中心 #3119 8196-6740 C07@mfa.gov.tw 3707-3110 經濟部水利署緊急應變 3707-3044 3707-3119 小組 3707-3054 3707-3189 a68g@wra.gov.tw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 2728-7723 2723-7272 a309@dopms.taipei.gov.tw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EOC 8786-3119 #8783 8786-3120 8786-3121 8786-3110 8786-3111 309 eoc@health.gov.tw

十 災情定時回報機制為爭取災情通報效率, 通報方式應靈活運用 本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專用傳真 有線電話 無線電 防救災專用電子信箱傳遞系統 民政局防災通報管理系統 行動勘災 APP 或 其他方式 為之, 通報單位對災情查 ( 蒐 ) 報應正確 迅速 確實 ( 一 )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如遇人命傷亡或其他重大危害或具有急迫性 優先性災情, 應即時優先利用有線電話通報, 再將相關災情及處理情形輸入於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中, 如系統發生故障則改以紀錄表單 ( 如附件 2) 及時回報 ( 二 ) 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每日 6 時 12 時 18 時 24 時 ; 一級開設時每日 3 時 6 時 9 時 12 時 15 時 18 時 21 時 24 時定時上傳各式通報表至中央災害變應中心 EMIC 系統 ; 本市各級編組單位 ( 含區災害應變中心 ) 二級開設時於每日 5 時 11 時 17 時 23 時 ; 一級開設時於每日 2 時 5 時 8 時 11 時 14 時 17 時 20 時 23 時定時上傳市災害應變中心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 前述各編組單位填報之各式通報表統計截止時間, 為通報市災害應變中心前半小時為原則 ), 各式通報表及填報單位詳如附件 3-1 至 3-14, 另前述通報表 ( 如 3-12 交通災害通報表 ) 不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簽核上傳部分, 由該局處首長或代理人確認後逕行上傳中央並副知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 三 ) 前述各式 通報表 如填報單位於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未進駐時, 仍請相關單位於規定時間填報, 另為利資料填報正確性及災害應變中心 繕打彙計組 管考 稽催, 各單位填報人員應予以律定, 避免更換 十一 其他注意事項 ( 一 ) 各防救編組單位應將災情查 ( 蒐 ) 報 通報作業, 納入所屬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中, 以落實災情查 ( 蒐 ) 報 通報作業 ( 二 ) 凡市民通報案件受理單位應先確認後, 再通報市災害應變中心, 受理時應儘量向民眾詢問清楚 ( 如 : 有無人員受困 傷亡或失蹤 可能造成二次災害致影響公共安全或民眾生命安全者 可能影響範圍多大 ( 長 * 寬 * 高 ) 等 ( 如附件 1-4-1) ( 三 ) 市災害應變中心 研考會 消防局 或 民政局 得對各單位蒐集及回報資料進行複查, 避免蒐報及處理不實狀況發生 ( 四 ) 消防局爲健全 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每月進行 2 次系統測試, 另為強化緊急通報系統不定期進行試話傳呼, 如果未輸入或未回應, 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 五 ) 當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警察局與消防局皆應指派人員攜帶手提式無線電話進駐, 並擔任區長重要幕僚工作, 其中消防局亦將提供 1 部衛星電話供區長使用, 以強化無線通訊能力 ( 六 ) 各區公所應依轄區狀況編組災情查 ( 蒐 ) 報隊, 於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攜帶相關通訊或攝影設備, 前往災害現場查證及回報 ( 七 ) 各防救災相關單位於現場災情查處回報時, 用詞應精準與確實, 並依 臺北市各防救編組執行查蒐報 通報注意事項 ( 如附件 1-4) 填寫 ; 另為避免因回報用詞影響災情判斷及後續處理措施, 輔以使用相機或攝影設備, 將現況影像回傳災害應變中心, 作為研判參考 310

( 八 ) 爲避免淹水造成行動電話通訊不良情形, 各區災害應變中心衡量轄區狀況, 視須要聯繫民間電信公司調派通訊車輛 ( 移動式行動基地臺 ) 進駐該地區, 以保持行動電話通訊狀況 ( 九 ) 於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各防救編組單位應隨時注意 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是否有新增案件, 並聯繫所屬單位派員前往處理 ( 十 ) 凡由市災害變應中心通報各防救編組單位處理者, 各單位將處理結果回報市災害應變中心 回報時, 應詳細說明處理情形及辦結時間, 不得以 已處理 回覆, 另應將處理情形輸入於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 十一 ) 各防救編組單位應建立 24 小時通報專責人員 ( 含代理人 ) 緊急聯繫電話資料, 並送請消防局彙整, 如有異動時應隨時陳報更新 ( 十二 ) 各災情通報單位應依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災情查 ( 蒐 ) 報 通報任務分工表, 確實掌握各項權管通報災害案件之查 ( 蒐 ) 報狀況, 而 災情監控組 則應了解各項災情通報系統之查報及資料彙報之進度, 以利有效掌握本市轄內災情資訊 ( 十三 ) 災情查報人員應隨身攜帶災情查報聯絡卡 ( 如附件 1-5), 俾利查報通報災情 十二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 得隨時修訂之 311

附件 1-1 行政院訂定 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之各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 災害別 震災 火災 爆炸災害 主管部會 內政部 內政部 甲級災害規模 : 通報至行政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 造成人員死 傷或房屋倒塌 毀損者 二 有人員受困, 無法救出, 須進行搶救者 三 災害範圍達兩個縣 ( 市 ) 轄區以上, 全國受地震災害達相當程度者 四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或鄉 ( 鎮 市 ) 公所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 五 其他經內政部消防署署長或總值日官認有陳報之必要者 六 其他國家發生強震, 造成民眾死傷 房屋倒塌 毀損災情慘重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 造成多數人員死 傷或失蹤, 對社會顯有重大影響者 二 燒毀或炸毀多數房屋, 情況危急, 並有持續擴大之虞者 三 有消防或義勇消防人員因執勤或救災死亡之案件者 四 重要場所 ( 軍 公 教辦公廳舍或政府首長公館 ) 重要公共設施發生火災 爆炸, 造成人員受傷或死亡者 五 災害有擴大之趨勢, 可預見災害對社會有重大影響者 六 具新聞性 政治性 敏感性或經內政部消防署署長 ( 或總值日官 ) 認有陳報必要者 乙級災害規模 : 通報至內政部消防署及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丙級災害規模 : 通報至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消防局及災害權責相關機關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地震震度達三級以上者, 一 造成人員死 傷或房屋倒塌 由各該直轄市 縣 ( 市 ) 毀損者 政府 ( 消防局 ) 依各級消二 有人員受困, 無法救出, 須進行搶救者 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三 災害範圍達兩個縣 ( 市 ) 轄區作業規定將災情陳報內政以上, 全國受地震災害達相當部消防署 程度者 四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或鄉 ( 鎮 市 ) 公所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 五 其他經內政部消防署總值日官認有陳報之必要者 六 其他國家發生強震, 造成民眾死傷 房屋倒塌 毀損災情慘重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 造成人員死 傷或失蹤之火災 爆炸, 災情嚴重者 二 燒毀或炸毀多間房屋, 災情嚴重者 三 甲類場所 十一層以上建築物 地下建築物發生火災而有多數人員實施避難情形, 情況嚴重者 四 供人使用之建築物燒毀或延燒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者 五 燒毀或炸毀供人使用之物 ( 含車 船 航空器或農作物 動物等 ) 財物損失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六 船舶 航空器 捷運車輛 火車等交通工具或港口 機場 車站發生火災, 情況嚴重者 七 石油化學工業之危險物質設施 高壓氣體設施等發生火災 爆炸或相當程度洩漏, 情況嚴重者 八 重要場所 ( 軍 公 教辦公廳舍或政府首長公館 ) 重要公共設施發生火災 爆炸者 九 火勢燃燒達二小時上, 無法控制者 十 有人員受困, 無法救出, 顯有重大影響者 十一 具有嚴重影響社會治安之重大火災 爆炸者 十二 有消防或義勇消防人員因執勤或救災受傷住院情形者 十三 重大火災或爆炸致財物損失, 顯然災情特別嚴重者 十四 具新聞性 政治性 敏感性或經內政部消防署總值日官認有陳報必要者 312 火災 爆炸災害達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規定律定之通報標準時, 由各該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 消防局 ) 將災情陳報內政部消防署

水災 水利設施災害 旱災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 輸電線路災害 礦災 空難 海難 中央氣象局未發布豪雨特報, 其局屬氣象站單日累計雨量達二 毫 經濟部米時 經濟部 經濟部 經濟部 一 因災害造成自來水供水設備損害, 致地區或局部停水達四十八小時 ( 二天 ) 以上及影響供水達二十萬戶以上者 二 發生天然災害或遭人為破壞, 致所屬水庫 ( 水壩 ) 設施有潰壩之虞或水源遭毒物污染, 將造成危害人民生命安全或影響事業正常營運者 一 公共給水缺水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 農業給水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一 造成七人以上傷亡 失蹤, 且情況持續惡化, 無法有效控制者 二 污染面積達一公頃以上, 無法有效控制者 中央氣象局未發布豪雨特報, 其局屬氣象站單日累計雨量達二 毫米時 一 因災害造成自來水供水設備損害, 致地區或局部停水達二十四小時 ( 一天 ) 以上者 二 發生天然災害或遭人為破壞, 致所屬水庫 ( 水壩 ) 設施 壩體產生裂縫致有漏水之虞, 或水源水質遭污染者 三 水庫 水壩 河海堤 水門 抽水站受損嚴重, 造成重大人員 財產損失或影響事業正常營運者 前項各類事件發生, 造成中度損失損害者 一 公共給水缺水率介於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之間 二 農業給水缺水率介於百分之四十至五十之間 造成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 且情況持續惡化, 無法有效控制者 中央氣象局未發布豪雨特報, 其局屬氣象站單日累計雨量達一三 毫米時 一 區域或局部地區停水達二十四小時或影響 供水戶達十萬戶 ( 含 ) 以上者 二 所屬水庫 ( 水壩 ) 設施遭受人為或天然力 量破壞, 或水源水質遭受污染者 三 水庫 水壩 河海堤 水門 抽水站受損嚴重, 造成重大人員 財產損失或影響事業正常營運者 造成輕微影響, 可循一般業務程序處理者 一 公共給水缺水率介於百分之十至二十之間 二 農業給水缺水率介於百分之三十至四十之間 未達乙級災害規模, 且情勢已控制, 不再惡化者 一 造成七人以上傷亡 失蹤, 且一 造成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 未達乙級災害規模, 且情情況持續惡化, 無法有效控制二 十所以上一次變電所全停電, 勢已控制, 不再惡化者 者 預估在二十四小時內無法恢經濟部二 十所以上一次變電所全停電, 復正常供電, 且情況持續惡預估在二十四小時內無法恢復化, 無法有效控制者 正常供電, 且情況持續惡化, 無法有效控制者 經濟部 交通部 交通部 一 各類礦場災變一次死亡五人以上或重傷 受困十人以上者 二 臺灣地區礦場發生估計十人以上死亡 受傷或失蹤之礦災災害者, 且非短時間內可完成搶救處理, 或災情持續擴大 輿論關注, 影響社會人心安定時 一 航空器運行中發生人員死亡 二 災害有擴大之趨勢, 可預見災害對社會有重大影響者 三 重要公共場所 ( 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公館 ) 或重要公共設施遭受航機失事影響者 四 具新聞性 政治性 社會敏感性或經部 ( 次 ) 長認有陳報必要者 一 船舶發生或有發生重大海難之虞, 船舶損害嚴重且人員傷亡或失蹤合計超過十人以上者 二 災害有擴大之趨勢, 可預見災害對於社會有重大影響者 三 具新聞性 政治性 社會敏感性或經部 ( 次 ) 長認定有陳報必要性者 各類礦場災變一次死亡三至四人或重傷 受困四人以上九人以下者 一 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人員受傷者 二 航空器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或具新聞性之意外事件者 各類礦場災變一次死亡二人以下或重傷 受困三人以下者 航空器運作中發生航空器意外事件及非在運作中所發生之地面安全事件者 一 船舶發生或有發生海難之虞, 一 船舶有發生海難之且人員傷亡或失蹤合計四人以上 九人以下者 二 船舶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或具新聞性之意外事件者 313 虞, 人員無立即傷亡或危險者 二 船舶發生海難事件, 人員傷亡或失蹤合計三人以下者

陸上交通事故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交通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一 鐵 公路行車事故 災害或觀光旅遊事故發生死傷十人以上者 二 鐵 公路行車事故 災害或觀光旅遊事故發生死傷二十人以上者 三 災害有擴大之趨勢, 可預見災害對社會有重大影響者 四 具新聞性 政治性 社會敏感性或經部 ( 次 ) 長認為有陳報之必要者 一 可能造成傷亡人數十人以上 二 可預見災害對社會有重大影響或具新聞性 政治性 敏感性, 經署長 ( 或業務主管人員 ) 認有陳報必要者 一 公路交通事故 : 公路發生重大車禍, 急需救助者, 或公路單 雙向交通阻斷, 無法於二小時內恢復通車者 二 公路交通災害 : ( 一 ) 高速公路發生重大災害致公路單 雙向交通阻斷, 無法於六小時內恢復通車者 ( 二 ) 重要省道災害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受困急待救援或有嚴重影響交通者 三 鐵路事故或災害 : 鐵路 高速鐵路及捷運系統因行車發生事故或災害, 預估交通受延遲二小時以上者或旅客在站間滯留超過一小時, 無法執行有效救援措施者 四 觀光旅遊事故 : ( 一 ) 旅行業舉辦之團體旅遊活動因劫機 火災 天災 車禍 中毒 疾病及其他事變, 造成旅客傷亡或滯留等緊急情事 ( 二 ) 國家風景區 ( 含原台灣省旅遊局所轄風景區 ) 內發生三人以上旅客死亡或十九人下旅客死傷之旅遊事故 五 鐵 公路行車事故 災害或觀光旅遊事故發生死亡人數達三人以上, 或死傷人數達十九人以下 六 具新聞性 政治性 社會敏感性或經承辦機關認為有陳報之必要者 一 造成人員死亡 重傷或其他嚴重災情 二 災害無法控制或具新聞性 政治性 敏感性, 經地方業務主管人員認有陳報必要者 一 鐵 公路行車事故 災害或觀光旅遊事故發生人員死傷者或無人死傷惟災情有擴大之虞者或災情有嚴重影響交通者 二 具新聞性 政治性 社會敏感性者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災害, 災情不嚴重者 海洋污染 土石流 動植物疫災 寒害 行政院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逾七百公噸 - 環境保重大外洩 護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一 因土石流災害發生造成 ( 或預估 ) 有十人以上死亡時 二 土石流災害對社會有重大影響或具新聞性 政治性 敏感性, 並經水土保持局局長認為有陳報必要者 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達一百公噸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至七百公噸 - 中等程度或顯著之外一百公噸 - 小型外洩 洩 因土石流災害發生造成有人員死亡時 國內未曾發生之海外重大動植物疫一 發現國內不曾發生的動物傳染病蟲害 ( 如狂犬病 牛海綿狀腦病 病或應施防疫之植物特定疫立百病毒 非 O 型口蹄疫 地中海病蟲害, 有蔓延之虞 果實蠅 光肩星天牛等 ) 侵入我國, 二 發現國內既有之重要動植物疫有蔓延之虞 病蟲害, 有蔓延之虞 農業損失金額達十五億元以上有寒害發生即需通報 314 已發生土石流災害但未造成人員死亡

森林火災 職業災害 輻射災害 生物病原災害 行政院被害面積二十公頃以上者或草生地被害面積十公頃以上, 未滿二十公被害面積未滿十公頃者農業委五十公頃以上 頃者 員會一 工作場所發生災害, 造成三人以上死亡者 二 工作場所發生災害, 造成五人以上罹災 ( 含失蹤人員 ) 者 行政院三 經大眾傳播媒體廣為報導, 工勞動部作場所發生火災 爆炸 有害氣體外洩等, 涉及勞工安全之災害 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者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衛生福利部 一 緊急戒備事故 : 發生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狀況顯著劣化或有發生之虞, 而尚不須執行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者 二 廠區緊急事故 : 發生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功能重大失效或有發生之虞, 而可能須執行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者 三 全面緊急事故 : 發生核子反應器設施爐心嚴重惡化或熔損, 並可能喪失圍阻體完整性或有發生之虞, 而必須執行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者 四 顯著輻射物質外洩, 需要有計畫的處理措施因應 五 發現核子燃料失竊或被棄置 六 具新聞性 政治性 敏感性並經主任委員認有陳報必要者 一 違反運轉技術規範之安全限值 二 任何天然災害或其他因素, 對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安全構成實質威脅或嚴重阻礙核子反應器設施人員執行安全運轉 ( 例如 : 火災 颱風 洪水 海嘯 地震 暴徒攻擊 毒氣洩漏 放射性物質外釋等 ) 三 機組有導致分裂產物障壁嚴重劣化或進入未經分析且嚴重影響機組安全之情事 四 設施內人員死亡或工安事故造成人員須送至核設施外就醫 ; 人員受放射性污染且須送至核設施外就醫 五 核子反應器設施發生尚未達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動員機制須開始運作之階段, 但基於安全考量有必要採取預防或警戒措施之事件者 六 發生輻射污染, 但是一般大眾受到顯著輻射曝照的機會不高 七 核子燃料 核子原料或放射性廢棄物疑似被任意棄置 八 核子燃料 核子原料或放射性廢棄物運送意外事件 九 核子燃料 核子原料或放射性廢棄物不法處理 貯存或掩理 十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依 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 及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 相關規定進行通報及應變體系動員作業 315

附件 1-2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災情查報人員聯絡名冊 年月日製地址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區里 ( 鄰 ) 單位職稱姓名聯絡資料 316

附件 1-3 臺北市 區災情查報人員聯絡名冊 年月日製地址里 ( 鄰 ) 長 里幹事區里 ( 鄰 ) 職稱姓名聯絡資料 317

附件 1-4 臺北市各防救編組 執行查蒐報 通報 注意事項 災害類別 災害類別 災情描述內容 主項 細項 災情描述 路樹災情 路樹傾倒 一 地點 : 以現場門牌加上附近參考點 二 災情種類 : 路樹傾倒三 災情概述 : 行道樹 公園樹 其他, 全倒 株 半倒 株 斷枝, 共計 株, 並佔據 線道 巷弄 人行道, 影響通行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 壓倒供電線路 ( 桿 ) 壓損房屋 其他補述 : 廣告招牌災 廣告招牌欲墜 一 地點 : 以現場門牌加上附近參考點 二 災情種類 : 廣告招牌欲墜三 災情概述 : 廣告招牌約在 公尺處 樓處搖搖欲墜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情 廣告招牌掉落 一 地點 : 以現場門牌加上附近參考點 二 災情種類 : 廣告招牌欲墜三 災情概述 : 廣告招牌掉落於 人行道 巷弄 道路上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一 地點 : 以現場門牌加上附近參考點 二 災情種類 : 道路邊坡坍方三 災情概述 : 道路邊坡坍方 / 落 道路邊坡坍方約長 * 寬 * 高 ( 深 ) 公尺 道路落石大小 石 約長 * 寬 公分, 交通中斷影響通行 僅能單線通車 其 他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道路 隧道 其他補述 : 災情一 地點 : 以現場門牌加上附近參考點 二 災情種類 : 道路隧道施工區 三 災情概述 : 道路 隧道施工區 道路或隧道區域損壞範圍約長 * 寬 * 高 ( 深 ) 公 尺, 佔據受損 線道, 影響通行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318

一 地點 : 以現場門牌加上附近參考點 二 災情種類 : 路基流失三 災情概述 : 道路路基流失 / 坑 路基流失 坑洞凹陷約長 * 寬 * 高 ( 深 ) 公尺, 造成 洞線道塌陷 交通中斷影響通行 僅能單線通車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橋梁災情 鐵路 高鐵及捷運災情 前述以外之道路 隧道災情橋梁基礎沖刷橋梁斷裂河川水位達警戒水位及封閉橋梁前述以外之橋梁災情列車出軌 人 事 時 地 物簡單明確敘述清楚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一 地點 : 橋 二 災情種類 : 橋墩基礎沖刷三 災情概述 : 根橋墩基礎沖刷有危險之虞影響通行 現場造成 輛車子落水, 約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一 地點 : 橋 二 災情種類 : 橋梁斷裂三 災情概述 : 橋梁斷裂, 影響通行 現場造成 輛車子落水, 約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一 地點 : 橋 二 災情種類 : 河川水位達警戒水位三 災情概述 : 河川水位約差 公尺即淹上橋面, 有危險之虞 現場造成 輛車子落水, 約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一 地點 : 橋 二 災情種類 : 其他三 災情概述 : 橋梁, 影響通行 現場造成 輛車子落水約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一 地點 : 詳述何運輸工具何線何列車於 公里處 二 災情種類 : 列車出軌三 災情概述 : 捷運 高鐵 台鐵列車出軌情況危急 現場列車出軌造成 約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319

一 地點 : 詳述何運輸工具何線何列車於 公里處 二 災情種類 : 路線中斷三 災情概述 : 路線中斷 捷運 高鐵 臺鐵路線中斷情況危急 並派車接駁 現場造成約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一 地點 : 以現場門牌加上附近參考點 二 災情種類 : 工程災害三 災情概述 : 捷運工程災害 捷運工程造成約 長 * 寬 * 高 ( 深 ) 公尺坍塌 現場造成 人員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一 地點 : 以現場門牌加上附近參考點 二 災情種類 : 其他前述以外鐵路 高三 災情概述 : 鐵 ( 捷運 ) 設備損 捷運 高鐵 臺鐵設備損失, 有危險之虞 壞 現場造成 人員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一 地點 : 以現場門牌加上附近參考點 二 災情種類 : 房屋積淹水 ( 含房屋地下室 ) 三 災情概述 : 房屋積淹水 ( 含房 房屋積淹水 房屋地下室積淹水, 約長 * 寬 * 深 公尺, 屋地室 ) 持續擴大中 消退中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一 地點 : 以現場門牌加上附近參考點 二 災情種類 : 道路 ( 地區 ) 積淹水三 災情概述 : 道路 ( 地區 ) 積淹 路一帶積淹水約長 * 寬 * 深 公尺, 持續擴大中 積淹水災情水消退中 人車尚可通行 人車無法通行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一 地點 : 以現場門牌加上附近參考點 ( 路地下道 ) 二 災情種類 : 地下道淹積水三 災情概述 : 地下道積淹水 ( 含 路 車行地下道 人行地下道, 積淹水約長 * 寬 * 深車行及人行地下 公尺, 持續擴大中 消退中 車輛尚可通行 車輛無法通道 ) 行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320

一 地點 : 以現場門牌加上附近參考點 二 災情種類 : 其他前述以外積淹水三 災情概述 : 災情 ( 如高架橋 高架橋 橋梁 隧道 其他, 積淹水約長 * 寬 * 深 橋梁 隧道 ) 公尺, 持續擴大中 消退中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土石災情 建物毀損 土石流土石崩落堰塞湖圍牆 ( 籬 ) 倒塌建物輕微受損 一 地點 : 以現場門牌加上附近參考點 二 災情種類 : 土石流三 災情概述 : 土石流範圍約長 * 寬 * 高 ( 深 ) 公尺 多處房屋掩埋, 情況危急 現場造成 人員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一 地點 : 以現場門牌加上附近參考點 二 災情種類 : 土石崩落三 災情概述 : 土石崩落範圍約 長 * 寬 * 高 ( 深 ) 公尺, 多處房屋掩埋, 情況危急 現場造成 人員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一 地點 : 以現場門牌加上附近參考點 二 災情種類 : 堰塞湖三 災情概述 : 土石滑落範圍約 長 * 寬 * 高 ( 深 ) 公尺, 致使 河 ( 溪 ) 形成堰塞湖, 情況危急 現場造成 人員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一 地點 : 以現場門牌加上附近參考點 二 災情種類 : 圍牆 ( 籬 ) 倒塌三 災情概述 : 圍牆 ( 籬 ) 倒塌範圍約 長 * 寬公尺, 影響通行 現場造成 人員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一 地點 : 以現場門牌加上附近參考點 二 災情種類 : 建物輕微受損三 災情概述 : 建物輕微受損 棟, 請提供協助 收容 其他 現場造成 人員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321

建物半倒建物全倒古蹟毀損堤防毀損水利設施災抽水站受災害水閘門故障 一 地點 : 以現場門牌加上附近參考點 二 災情種類 : 建物半倒三 災情概述 : 建物半倒 棟, 請提供協助 收容 其他 現場造成 人員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一 地點 : 以現場門牌加上附近參考點 二 災情種類 : 建物全倒三 災情概述 : 建物全倒 棟, 請提供協助 收容 其他 現場造成 人員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一 地點 : 以現場門牌加上附近參考點 二 災情種類 : 古蹟毀損三 災情概述 : 古蹟毀損, 請提供協助 收容 其他 現場造成 人員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一 地點 : 以現場門牌加上附近參考點 二 災情種類 : 堤防毀損三 災情概述 : 河左 ( 右 ) 岸堤防 破損範圍約長 * 寬 公尺 坍陷 公尺, 恐發生潰堤, 且河水持續上漲中, 情形危急 現場造成 人員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一 地點 : 以現場門牌加上附近參考點 二 災情種類 : 抽水站受災三 災情概述 : 河抽水站受災, 無法正常運作, 且河水持續上漲中, 情形危急 現場造成 人員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一 地點 : 以現場門牌加上附近參考點 二 災情種類 : 水閘門故障三 災情概述 : 河水閘門故障, 無法正常運作, 且河水持續上漲中, 情形危急 現場造成 人員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322

一 地點 : 以現場門牌加上附近參考點 二 災情種類 : 其他三 災情概述 : 前述以外水利設 水利設施損壞, 無法正常運作, 且河水持續上漲中, 施情形危急 現場造成 人員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一 地點 : 以現場門牌加上附近參考點 ( 或電桿編號 ) 二 災情種類 : 電線 ( 桿 ) 線毀損三 災情概述 : 電線 ( 桿 ) 或纜線 電桿 電力線 第四台電纜線 cctv 電纜線掉落, 恐有安全毀損之虞 壓倒民宅 現場造成 人員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一 地點 : 以現場門牌加上附近參考點 二 災情種類 : 變電所 電廠受災 ( 變電箱 ) 三 災情概述 : 變電所 電廠受災 變電箱 變電所 電廠受災, 附近全面停電 現場造成 人員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一 地點 : 以現場門牌加上附近參考點 二 災情種類 : 路燈故障民生 基礎三 災情概述 : 路燈故障設施災情 路燈傾倒 盞 失明 盞, 整排巷弄不亮, 影響通行 現場造成 人員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一 地點 : 以現場門牌加上附近參考點 二 災情種類 : 電力停電三 災情概述 : 電力停電 整棟大樓不亮 整排巷弄不亮 整區不亮 請提供發電機供維生系統運作 現場造成 人員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一 地點 : 以現場門牌加上附近參考點 二 災情種類 : 電信停話三 災情概述 : 電信停話 整棟大樓停話 整排巷弄停話 整區停話 現場有 人員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323

一 地點 : 以現場門牌加上附近參考點 二 災情種類 : 自來水停水三 災情概述 : 自來水停水 整棟大樓停水 整排巷弄停水 整區停水 現場有 人員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一 地點 : 以現場門牌加上附近參考點 二 災情種類 : 瓦斯管線毀損 ( 含漏氣 ) 瓦斯管線毀損 ( 含三 災情概述 : 漏氣 ) 瓦斯管線毀損 瓦斯漏氣, 瓦斯味非常濃 現場有 人員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一 地點 : 以現場門牌加上附近參考點 二 災情種類 : 交通號誌故障三 災情概述 : 交通號誌損壞 交通號誌 盞失明 整條不亮 盞傾倒, 影響行車安全 現場造成 人員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一 地點 : 以現場門牌加上附近參考點 二 災情種類 : 交通事故 ( 車禍 ) 三 災情概述 : 交通事故 ( 車禍 ) 機車 汽車 貨車 公車 聯結車 行人, 發生車禍, 交通受阻 並發生大火 現場造成 人員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一 地點 : 以現場門牌加上附近參考點 二 災情種類 : 航空器事故三 災情概述 : 車輛及交通航空器事故 航空行於 場外 場內發生事故 起火燃燒, 情況相當危事故急 現場造成 人員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一 地點 : 以現場門牌加上附近參考點 二 災情種類 : 船難三 災情概述 : 船難 基隆河 淡水河發生船難, 船艇起火 船艇進水 船艇受損, 情況相當危急 現場造成 人員 傷亡 受困 落水失蹤 其他補述 : 324

環境汙染 火災 一 地點 : 以現場門牌加上附近參考點 二 災情種類 : 環境污染三 災情概述 : 環境汙染 ( 含垃圾 整排巷弄 整區垃圾未清 垃圾未清 其他, 造成環境清運 ) 污染, 請派員協助清運 防止傳染病發生 現場造成 人員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一 地點 : 以現場門牌加上附近參考點 二 災情種類 : 建築物火災三 災情概述 : 建築物災 建築物於 樓 冒出大量濃湮 火舌竄出 延燒至鄰棟建物, 情況危急 現場有 人員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一 地點 : 以現場門牌加上附近參考點 二 災情種類 : 危險物品火災三 災情概述 : 危險物品火災 現場發生 危險物品火警, 並冒出大量濃湮 火舌竄出 恐有延燒之虞, 情況危急 現場約有 人員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一 地點 : 以現場門牌加上附近參考點 二 災情種類 : 工廠火災三 災情概述 : 工廠火災 工廠於 樓 冒出大量濃湮 火舌竄出 延燒至鄰棟建物, 情況危急 現場約有 人員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一 地點 : 以現場門牌加上附近參考點 二 災情種類 : 車輛 船艇火災三 災情概述 : 車輛 船艇火災 車輛發生火災 船艇發生火災大量, 情況危急 現場約有 人員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其他 ( 前述以外火人 事 時 地 物簡單明確敘述清楚災 )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325

其他災情 一 地點 : 以現場門牌加上附近參考點 二 災情種類 : 人員落水三 災情概述 : 人員落水 河 ( 溪 ) 湖 ( 潭 ) 下水道 排水溝 游泳地, 有人落水 現場約有 人員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一 地點 : 以現場門牌加上附近參考點 二 災情種類 : 救護送醫案件三 災情概述 : 救護送醫案件 OHCA 大量出血 呼吸急促 昏迷 發紺 其他, 請協助送醫 其他補述 : 一 地點 : 以現場門牌加上附近參考點 二 災情種類 : 溪水暴漲三 災情概述 : 溪水暴漲 基隆河 淡水河 景美溪 新店溪 其他, 溪水暴漲, 情況緊急 現場約有 位人員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一 地點 : 以現場門牌加上附近參考點 二 災情種類 : 請求 ( 協助 ) 疏散撤離三 災情概述 : 請求 ( 協助 ) 疏散 里 大樓, 急須疏散撤離, 請儘速派員協助 撤離 現場約 有 位行動便人員 位人員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前述以外其他災人 事 時 地 物簡單明確敘述清楚情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326

附件 1-4-1 臺北市各防救編組 受理報案 填報事項 災害類 別 / 災情總 災情地點災情描述內容災害類別 / 災情總類 類 主項細項地址 / 地標 / 交叉路口主項 路樹災情 路樹傾倒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交通中斷影響通行 僅能供單線通車 其他補述 : 例如壓倒供電路線 ( 桿 ) 壓損房屋 車輛 廣告招牌災情道路 隧道災情 廣告招牌欲墜 廣告招牌掉落 道路邊坡坍方 / 落石 道路 隧道施工區受損 道路路基流失 / 坑洞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交通中斷影響通行 僅能供單線通車 其他補述 : 廣告招牌約在 層樓處搖搖欲墜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交通中斷影響通行 僅能供單線通車 其他補述 : 例如壓毀路旁車輛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交通中斷影響通行 僅能供單線通車 其他補述 : 例如道路邊坡坍方面積或落石大小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交通中斷影響通行 僅能供單線通車 其他補述 : 例如道路或隧道施工區受損範圍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交通中斷影響通行 僅能供單線通車 其他補述 : 例如受損範圍或路基流失或坑洞凹陷 前述以外之道路 隧道如是否位於隧道內災情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交通中斷影響通行 僅能供單線通車 其他補述 : 例如受損範圍 327

橋梁災情 橋梁基礎沖刷 橋梁斷裂 河川水位達警戒水位及封閉橋梁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交通中斷影響通行 僅能供單線通車 其他補述 : 例如車子落水 拋錨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交通中斷影響通行 僅能供單線通車 其他補述 : 例如車子落水 拋錨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交通中斷影響通行 僅能供單線通車 其他補述 : 例如河川水位差 公分即淹上橋面, 車子落水 拋錨 前述以外之橋梁災情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交通中斷影響通行 僅能供單線通車 其他補述 : 例如車子落水 拋錨 鐵路 高鐵及捷運災情 列車出軌 路線中斷 捷運工程災害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捷運 高鐵 台鐵, 列車出軌情況危急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詳述何運輸工具何線 其他補述 : 何列車於 公里處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積淹水災情 前述以外鐵路 高鐵 ( 捷運 ) 設備損壞 房屋積淹水 ( 含房屋地下室 ) 現場造成 人員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房屋排水設施冒水 房屋積淹水 房屋地下室積淹水是否持續擴大或消退中 淹水面積及深度 328

道路 ( 地區 ) 積淹水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交通中斷影響通行 僅能供單線通車 其他補述 : 淹水範圍及深度 地下道積淹水 ( 含車行及人行地下道 )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交通中斷影響通行 僅能供單線通車 其他補述 : 淹水範圍及深度 人孔設施冒水 ( 含人孔蓋彈開 )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交通中斷影響通行 僅能供單線通車 其他補述 : 淹水範圍及深度 有無彈離人孔蓋框座位置 有無車輛受損 前述以外積淹水災情 ( 如高架橋 橋梁 隧道 )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交通中斷影響通行 僅能供單線通車 其他補述 : 淹水範圍及深度 土石災情 土石流 土石崩落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交通中斷影響通行 僅能供單線通車 其他補述 : 例如土石流影響範圍或面積或房屋受損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交通中斷影響通行 僅能供單線通車 其他補述 : 例如土石崩塌影響範圍或面積或房屋受損 堰塞湖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土石滑落致使 河 ( 溪 ) 形成堰塞湖, 情況危急 建物毀損 圍牆 ( 籬 ) 倒塌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交通中斷影響通行 僅能供單線通車 其他補述 : 民房或工地圍籬 329

建物輕微受損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交通中斷影響通行 僅能供單線通車 其他補述 : 民房或施工中建物 建物半倒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交通中斷影響通行 僅能供單線通車 其他補述 : 民房或施工中建物 建物全倒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交通中斷影響通行 僅能供單線通車 其他補述 : 民房或施工中建物 古蹟毀損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交通中斷影響通行 僅能供單線通車 其他補述 : 古蹟毀損 堤防毀損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交通中斷影響通行 僅能供單線通車 其他補述 : 可能潰堤或受損範圍或淹水範圍 抽水站受災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抽水站受災故障, 無法正常運作 水利設施災害 水閘門故障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水閘門受災故障, 無法正常運作 民生 基礎設施災情 前述以外水利設施 電線 ( 桿 ) 或纜線毀損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交通中斷影響通行 僅能供單線通車 其他補述 : 如電桿倒塌 有線電視電纜線掉落 監視器 (CCTV) 電纜線掉 330

變電所 電 廠受災 落 電力線掉落 路燈故障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例如起火 變電箱或變電所受災, 導致附近全面停電 電力停電 電信停話 自來水停水 瓦斯管線毀損 ( 含漏氣 ) 交通號誌損壞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交通中斷影響通行 僅能供單線通車 其他補述 : 例如是否傾倒或燈罩脫落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如整棟大樓不亮 整排巷弄不亮或整區不亮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如整棟大樓停話 整排巷弄停話 整區停話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如整棟大樓停水 整排巷弄停水 整區停水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交通中斷影響通行 僅能供單線通車 其他補述 : 如瓦斯管線毀損 瓦斯漏氣 瓦斯味非常濃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交通中斷影響通行 僅能供單線通車 車輛及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 車禍 ) 航空器事故 其他補述 : 如交通號誌故障 交通號誌整條不亮 交通號誌傾倒, 影響行車安全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交通中斷影響通行 僅能供單線通車 其他補述 : 依 110 或 119 系統補述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交通中斷影響通行 僅能供單線通車 其他補述 : 依 110 或 119 系統補述 船難 331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依 110 或 119 系統補述 環境汙染 環境汙染 ( 含垃圾清運 )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交通中斷影響通行 僅能供單線通車 其他補述 : 敘述汙染類別或垃圾清運範圍種類 建築物火災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交通中斷影響通行 僅能供單線通車 其他補述 : 依消防局 119 系統補述 危險物品火災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交通中斷影響通行 僅能供單線通車 其他補述 : 依消防局 119 系統補述 火災 工廠火災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交通中斷影響通行 僅能供單線通車 其他補述 : 依消防局 119 系統補述 其他災情 車輛 船艇火災 其他 ( 前述以外火災 ) 人員落水 救護送醫案件 溪水暴漲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交通中斷影響通行 僅能供單線通車 其他補述 : 依消防局 119 系統補述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交通中斷影響通行 僅能供單線通車 其他補述 : 依消防局 119 系統補述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依消防局 119 系統補述 其他補述 : 依消防局 119 系統補述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交通中斷影響通行 僅能供單線通車 其他補述 : 如越過高灘地或堤防 332

請求 ( 協助 ) 疏散撤離 前述以外其他災情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其他補述 : 現場約有 位行動不便人員 有 位使用呼吸器人員需協助 現場造成 人 傷亡 受困 失蹤 交通中斷影響通行 僅能供單線通車 其他補述 : 人 事 時 地 物簡單明確敘述清楚 333

附件 1-5 災情查報聯絡卡 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查報人員用 ( 正面 ) 災情查報 通報專線電話 一 119 二 110 三 1999 四 內政部消防署 02-8911-4119 五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 02-8911-1100 災情查報聯絡卡 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查報人員 政府印製 ( 背面 ) 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查報人員 災情查報聯絡卡 ( 市 ) 查報人員 : ( 區 ) ( 里 ) 發現災情通報單位 消防分隊 ( 區 ) 災害應變中心 ( 成立時聯繫 ) 電話 : 傳真 : 電話 : 傳真 : 注意事項一 當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應主動前往村里加強防災宣導, 提醒民眾提高警覺, 若發現災害應將災害訊息通知消防 警察單位或區公所, 並作適當之處置 二 如遇有 無線電中斷時, 則前往最近的警察或消防單位通報災情 三 災情查報項目如下 : ( 一 ) 人員傷亡 受困情形 ( 二 ) 建築物損壞情形 ( 三 ) 淹水情形 ( 四 ) 道路受損情形 ( 五 ) 橋梁受損情形 ( 六 ) 疏散撤離情形 ( 七 ) 其他受損情形 334

災情查報聯絡卡 義警 民防協勤人員等查報人員用 ( 正面 ) 災情查報 通報專線電話 一 119 二 110 三 1999 四 內政部消防署 02-8911-4119 五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 02-8911-1100 災情查報聯絡卡 義警 民防協勤人員 政府印製 ( 背面 ) 義警 民防協勤人員 災情查報聯絡卡 ( 市 ) 災情查報人員 : ( 區 ) ( 里 ) 發現災情通報單位 ( 區 ) 電話 : 傳真 : 電話 : ( 市 ) 警察局 ( 成立時聯繫 ) 傳真 : 注意事項一 當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應主動前往村里加強防災宣導, 提醒民眾提高警覺, 若發現災害應將災害訊息通知消防 警察單位或區公所, 並作適當之處置 二 如遇有 無線電中斷時, 則前往最近的警察或消防單位通報災情 三 災情查報項目如下 : ( 一 ) 人員傷亡 受困情形 ( 二 ) 建築物損壞情形 ( 三 ) 淹水情形 ( 四 ) 道路受損情形 ( 五 ) 橋梁受損情形 ( 六 ) 疏散撤離情形 ( 七 ) 其他受損情形 335

災情查報聯絡卡 里 ( 鄰 ) 長及里幹事用 ( 正面 ) 災情查報 通報專線電話 一 119 二 110 三 1999 四 內政部消防署 02-8911-4119 五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 02-8911-1100 災情查報聯絡卡 里 ( 鄰 ) 長及里幹事 政府印製 ( 背面 ) 里 ( 鄰 ) 長及里幹事 災情查報聯絡卡 ( 市 ) 災情查報人員 : ( 區 ) ( 里 ) 發現災情通報單位 ( 區 ) 災害應變中心 ( 成立時聯繫 ) 電話 : ( 區 ) 傳真 : 電話 : 傳真 : 注意事項一 當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應主動前往村里加強防災宣導, 提醒民眾提高警覺, 若發現災害應將災害訊息通知消防 警察單位或區公所, 並作適當之處置 二 如遇有 無線電中斷時, 則前往最近的警察或消防單位通報災情 三 災情查報項目如下 : ( 一 ) 人員傷亡 受困情形 ( 二 ) 建築物損壞情形 ( 三 ) 淹水情形 ( 四 ) 道路受損情形 ( 五 ) 橋梁受損情形 ( 六 ) 疏散撤離情形 ( 七 ) 其他受損情形 336

附件 2 臺北市各防救編組單位使用 臺北市政府緊急通報紀錄表受理人單位 : 報案時間 報案人 發生地點 姓名 : 年月日電話區路 ( 街 ) 段巷弄號 狀內 況報案內容容 請求事項 處理單位姓名 ( ) 請求市災害應變中心處理 ( ) 區災害應變中心自行處理 初步處理 處內 理容處理情形續 報 派遣車輛 結 報派遣人力使用器材其它 註 : 各單位如遇人命傷亡或其它重大危害或具有急迫性 優先性災情, 應利用本附表即時通報市災害應變中心 337

附件 3-1 臺北市重大災害災情通報表 直轄市縣市 : 臺北市通報時間 : 年月日時分核定人 : 指揮官或代理人通報別 : 初報 續報 結報即時報聯絡電話 :(02)87863119 轉 8918( 手機 ) 繕打彙計組 鄉鎮市區別 建築物 ( 採累計 ) 危險物品 ( 採累計 ) 其他 ( 採累計 ) 文山區衛生局警察局衛生局都發局消防局消防局消防局 中正區 萬華區 大安區 信義區 南港區 中山區 內湖區 松山區 大同區 士林區 北投區 總計 備註 : 死亡 ( 人 ) ( 採累計 ) 表 A1a 失蹤 ( 人 ) ( 採累計 ) 直轄市縣市政府災情通報表 受傷 ( 人 ) ( 採累計 ) 房屋毀損 ( 戶 ) 統計全毀及半毀建物戶數 ( 採累計 ) 火災 ( 件 ) 一 死亡 受傷 失蹤 房屋毀損 火災 為因本次災害所造成的, 且採累計方式統計 另 房屋毀損 係指建築物以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如災害類別中之 建築物半倒或全倒 屬之 二 火災 係填報因重大災害直接造成之火災件數, 其中 危險物品 係指依消防法第 15 條所稱之公共危險物品 三 核定人 由該時段進駐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其代理人簽章 ( 名 ); 通報人及聯絡電話 手機 請統一填寫繕打彙計組小組長 四 本表由 消防局 衛生局 警察局 都發局 負責, 並採累計方式統計, 二級開設 :5 時 11 時 17 時 23 時 ; 一級開設 :2 時 5 時 8 時 11 時 14 時 17 時 20 時 23 時上傳市災害應變中心繕打彙計組 ( 電話 :87863119 轉 8916-8918) 338

附件 3-2 臺北市警戒區域劃定通報表 直轄市縣市別 : 臺北市 表 A2a 警戒區域劃定通報表 通報時間 : 年月日 時分 核定人 : 指揮官或代理人 通報人 : 繕打彙計組 通報別 : 初報 續報 結報 即時報 聯絡電話 :(02)87863119 轉 8918( 手機 ) 繕打彙計組 劃定警戒區域 ( 處 ) 執行情形 鄉鎮市區 別 低窪地區 ( 採非累計 ) 山區海邊河川 建築 物 ( 採累計 ) 解除警戒區開立勸導單數開立舉發單數域 ( 處 ) 其他 ( 採累計 ) 合計警察消防海巡公所其他合計警察消防海巡公所其他 備註 文山區 區 EOC 區 EOC 區 EOC 區 EOC 區 EOC 區 EOC 合計 區 EOC 區 EOC 區 EOC 區 EOC 合計 區 EOC 區 EOC 區 EOC 區 EOC 區 EOC 中正區 萬華區 大安區 信義區 南港區 中山區 內湖區 松山區 大同區 士林區 北投區 總計 備註 : 一 劃定警戒區域 ( 處 ) 係為當時尚為警戒區域之數量, 非採累計方式 ; 開立勸導 及 舉發單 之數量統計為 採累計方式 二 核定人 係由該時段進駐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其代理人簽章 ( 名 ); 通報人及聯絡電話 手機 請統一填寫繕打彙計組小組長 三 本表由 區災害應變中心 負責填報, 民政局確認 二級開設 :5 時 11 時 17 時 23 時, 一級開設 :2 時 5 時 8 時 11 時 14 時 17 時 20 時 23 時上傳市災害應變中心, 如有疑問請撥打繕打彙計組 ( 電話 :87863119 轉 8916-8918) 339

附件 3-3 臺北市重大災害出動救災人員及裝備通報表 表 A3a 出動救災人員及裝備通報表 直轄市縣市別 : 臺北市 通報時間 : 年月日 時分 核定人 : 指揮官或代理人 通報人 : 繕打彙計組 即時報 鄉鎮市區別 受困人數 ( 人 ) 搶救災民人數 ( 人 ) 支援送水勤務 ( 次 ) 消防 人員車輛船艇 直昇機 義消 通報別 : 初報 續報 結報 聯絡電話 :(02)87863119 轉 8918( 手機 ) 繕打彙計組出動救災人員裝備 ( 人次 輛次 艘次 架次 ) 民間救難團體 義勇特搜隊 警察義警民防國軍 人員車輛船艇人員車輛船艇人員車輛船艇人員車輛船艇人員車輛人員車輛人員車輛船艇 直昇機 其他 消防消防消防局及消防消防消防消防消防消防消防消防消防消防消防消防消防警察警察警察警察警察警察警察兵役兵役兵役兵役各單文山區局局北水局局局局局局局局局局局局局局局局局局局局局局局局位處 中正區 萬華區 大安區 信義區 南港區 中山區 內湖區 松山區 大同區 士林區 北投區 總計 其他 : 如抽水機 發電機 砂包 UAV 無人載具 船艇 航空器 車輛等 ( 請額外註記動員名稱 / 數量 ) 1. 2. 備註 : 一 受困人數 為當時尚受困於災區且待搶救之民眾 非採累計方式 統計, 餘 搶救災民人數 支援送水勤務 及 出動救災人力裝備 為 累計統計 之數量 二 搶救災民人數 係指災害發生時實際 被救出之災民人數 ; 其他 係指本表所列單位以外動員之車輛 船艇 航空器 裝備機具數量, 人員次數不列入 二 核定人 由該時段進駐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其代理人簽章 ( 名 ); 通報人及聯絡電話 手機 請統一填寫繕打彙計組小組長 三 本表由 消防局 警察局 兵役局 及 各防救災單位 負責填報, 二級開設 :5 時 11 時 17 時 23 時, 一級開設 :2 時 5 時 8 時 11 時 14 時 17 時 20 時 23 時上傳市災害應變中心繕打彙計組 ( 電話 :87863119 轉 8916-8918) 340

附件 3-4 臺北市撤離人數通報表 直轄市縣市別 : 臺北市 通報時間 : 年月日 時分 核定人 : 指揮官或代理人 通報人 : 繕打彙計組 通報別 : 初報 續報 結報 即時報 聯絡電話 :(02)87863119 轉 8918( 手機 ) 繕打彙計組 鄉鎮市區村里別地點 ( 鄰預計撤離實際撤離累計撤離別 ( 里別 ) 或社區 ) 人數人數人數 撤離時間收容處所 備註 登打時間 文山區 區 EOC 區 EOC 區 EOC 區 EOC 區 EOC 區 EOC 區 EOC 區 EOC 區 EOC 中正區萬華區大安區信義區南港區中山區內湖區松山區大同區士林區北投區總計 說明 : 一 地點 請依執行撤離工作之現地情況酌予補充說明 ( 如 鄰 社區 等 ) 二 預計撤離人數 : 參考本市 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保全對象清冊 水災危險潛勢地區保全計畫之保全對象清冊 老舊聚落保全對象清冊或其他非前述原因之緊急疏散撤離人數, 以須撤離範圍內戶籍人口數與常住人口數進行概估填寫 三 實際撤離人數 係指執行勸告撤離及強制撤離人數之合計數, 請逐筆填寫各次撤離人數新增統計 四 撤離時間 指開始撤離之時間 表 A4a 直轄市縣市政府撤離人數通報表 五 累計撤離人數 係指同一里鄰 ( 或社區 ) 實際撤離人數之統計 六 收容處所 請填寫各收容中心內之撤離人數與其他自行安置之人數 ( 例如 : 收容中心 30 人, 其他親友 / 自理 20 人 ) 七 請於 備註 中敘明 預計撤離人數 與 撤離人數 產生差異之實際情況 ( 例如 : 受困災區 人, 行蹤不明 人等 ); 該區域之居民若不願撤離, 必須動用公權力 強制撤離 者, 並請於備註欄註明強制撤離人數 八 核定人 欄係由該時段進駐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其代理人簽章 ( 名 ); 通報人 聯絡電話為彙整本表之人員 核定人欄由單位該時段進駐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其代理人簽章 ( 名 ); 通報人及聯絡電話 手機請統一填寫繕打彙計組小組長 九 本表由 區災害應變中心 負責填報, 民政局確認 二級開設 :5 時 11 時 17 時 23 時 ; 一級開設 :2 時 5 時 8 時 11 時 14 時 17 時 20 時 23 時上傳市災害應變中心繕打彙計組 ( 電話 :87863119 轉 8916-8918) 十 本表收容處所除學校外, 應包括廟宇 區活動中心 旅社 ( 館 ) 教堂及其他可收容安置處所 另本表之 收容處所 應與表 D3a 直轄市縣市政府避難收容處所開設通報表之 收容處所 相符, 請民政局與教育局相互確認十一 如情況緊急或無法傳送時即以電話先行聯繫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02-89114601 02-89114602), 以利彙報 341

附件 3-5 臺北市醫療機構災情通報表 直轄市縣市別 : 臺北市 即時報 ( 採累計 ) 鄉鎮市區別 小計房舍醫療儀器與設備小計房舍醫療儀器與設備 文山區衛生局衛生局衛生局衛生局衛生局衛生局 中正區 萬華區 大安區 信義區 南港區 中山區 內湖區 松山區 大同區 士林區 北投區 總計 表 D1a 醫療機構災情通報表 核定人 : 指揮官或代理人 醫事機構損失金額 災害名稱 : 通報時間 : 年月日時 通報人 : 繕打彙計組 通報別 : 初報 續報 ( 單元 : 千元 醫事機構復建金額 備註 : 一 核定人 係由該時段進駐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其代理人簽章 ( 名 ); 通報人及聯絡電話 手機 請統一填寫繕打彙計組小組長 二 本表由 衛生局 負責, 並採 累計方式 統計, 二級開設 :5 時 11 時 17 時 23 時 ; 一級開設 :2 時 5 時 8 時 11 時 14 時 17 時 20 時 23 時上傳市災害應變中心繕打彙計組 ( 電話 :87863119 轉 8916-8918) 分 ) 結報 聯絡電話 :(02)87863119 轉 8918 ( 手機 ) 繕打彙計組 342

附件 3-6 直轄市縣市別 : 臺北市 臺北市緊急醫療救護通報表 表 D2a 緊急醫療救護通報表災害名稱 : 通報時間 : 年月日時分 核定人 : 指揮官或代理人 通報人 : 繕打彙計組 通報別 : 初報 續報 ( ) 結報 即時報 ( 採累計 ) 聯絡電話 :(02)87863119 轉 8918 ( 手機 ) 繕打彙計組 鄉鎮市區別 傷患統計 ( 人 ) 死亡 檢傷一級 檢傷二級 檢傷三級 檢傷四級 檢傷五級 文山區 衛生局衛生局衛生局衛生局衛生局衛生局 中正區 萬華區 大安區 信義區 南港區 中山區 內湖區 松山區 大同區 士林區 北投區 總計 備註 : 一 緊急醫療救護通報 係彙整各急救責任醫院因重大災害發生所收治之傷患 二 檢傷分級 如下 : 第一級 : 復甦急救 - 需馬上處理 第二級 : 危急 - 需 10 分鐘內處理 第三級 : 緊急 - 需 30 分鐘內處理 第四級 : 次緊急 - 需 60 分鐘內處理 第五級 : 非緊急 - 需 120 分鐘內處理 三 核定人 係由該時段進駐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其代理人簽章 ( 名 ); 通報人及聯絡電話 手機 請統一填寫繕打彙計組小組長 四 本表由 衛生局 負責, 並採 累計方式 統計, 二級開設 :5 時 11 時 17 時 23 時 ; 一級開設 :2 時 5 時 8 時 11 時 14 時 17 時 20 時 23 時上傳市災害應變中心繕打彙計組 ( 電話 :87863119 轉 8916-8918) 343

附件 3-7 臺北市避難收容處所開設通報表 直轄市縣市別 : 臺北市災害名稱 : 即時報 編號 直轄市縣市別 核定人 : 指揮官或代理人 鄉鎮市區別 表 D3a 直轄市縣市政府避難收容處所開設通報表 收容處所 開設時間 ( 年月日時 ) 通報時間 : 年月日 時分 通報人 : 繕打彙計組 通報別 : 初報 續報 結報 聯絡電話 :(02)87863119 轉 8918 ( 手機 ) 繕打彙計組累計收容人數目前儲糧目前收容人數 ( 該收容所開預估可再撤除時間 ( 實際收容 ) 設至撤離累計供應狀況 ( 年月日時 ) 人數 ) 合計男女合計男女人數日數 是否以開口合約或連結民間團體持續供應熱食 聯絡人 ( 該收容所負責人 ) 聯絡電話 ( 方式 ) ( 該收容所負責人聯絡電話 ) 1 臺北市 文山區 區 E O C 區 E O C 區 E O C 區 E O C 區 E O C 區 E O C 區 E O C 區 E O C 區 E O C 區 E O C 區 E O C 區 E O C 區 E O C 區 E O C 2 臺北市 中正區 3 臺北市 萬華區 4 臺北市 大安區 5 臺北市 信義區 6 臺北市 南港區 7 臺北市 中山區 8 臺北市 內湖區 9 臺北市 松山區 10 臺北市 大同區 11 臺北市 士林區 12 臺北市 北投區 臺北市 總計 備註 : 一 核定人 由該時段進駐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其代理人簽章 ( 名 ); 通報人及聯絡電話 手機 請統一填寫繕打彙計組小組長 二 累計收容人數 係指該收容所開設至撤離累計收容人數 聯絡人 及 聯絡電話方式 以該收容處所之聯絡對口及電話為主, 電話除一般市內電話外增加行動電話 三 本表收容處所除學校外, 應包括廟宇 區活動中心 旅社 ( 館 ) 教堂及其他可收容安置處所 另本表之 收容處所 應與表 A4a 直轄市縣市政府撤離人數通報表之 收容處所 相符, 請民政局與教育局相互確認 四 目前儲糧預估可再供應狀況 預估人數及日數, 以目前實際收容人數作預估 五 本表由 區災害應變中心 填報, 社會局 確認儲糧及供應熱食欄位內容外, 其餘由 教育局 負責確認 二級開設 :5 時 11 時 17 時 23 時 ; 一級開設 :2 時 5 時 8 時 11 時 14 時 17 時 20 時 23 時上傳市災害應變中心繕打彙計組 ( 電話 :87863119 轉 8916-8918) 344

附件 3-8 臺北市災區志工人力志工服務通報表 表 D4a 災區志工人力志工服務通報表 直轄市縣市別 : 臺北市 災害名稱 : 通報時間 : 年月日 時分 核定人 : 指揮官或代理人 通報人 : 繕打彙計組 通報別 : 初報 續報 結報 即時報 聯絡電話 :(02)87863119 轉 8918 ( 手機 ) 繕打彙計組 服務地點 服務項目 服務日期 人數 備註 鄉鎮市區別 地點 社工 區 EOC 區 EOC 區 EOC 區 EOC 區 EOC 醫師 專業志工 護士 律師 牧師其他烹飪清潔打掃文書工作 一般志工 司機 生活管理 備註 : 接線生 服務人員 其他 一 本表適用於受困災區填報, 係採 累計方式 統計 二 服務項目 專業志工 或 一般志工 如在同為地點及同一志工別時, 請填寫同一列 ; 如為不同地點或志工別不同時, 則請填另一列或新增一列填寫 三 核定人 為該時段進駐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其代理人簽章 ( 名 ); 通報人及聯絡電話 手機 請統一填寫繕打彙計組小組長 四 本表由 區災害應變中心 負責填報, 社會局 確認統計內容 二級開設 :5 時 11 時 17 時 23 時, 一級開設 :2 時 5 時 8 時 11 時 14 時 17 時 20 時 23 時上傳市災害應變中心, 如有疑問請撥繕打彙計組電話 :87863119 轉 8916-8918) 345

附件 3-9 臺北市災情通報表 ( 水庫或堰壩 ) 核定人 : 指揮官或代理人 即時報 表 E5a 災情通報表 ( 水庫或堰壩 ) 填報機關 : 臺北市 : 經濟部水利署災害名稱 : 通報時間 : 年月日時分 通報人 : 繕打彙計組通報別 : 初報 續報 ( ) 結報聯絡電話 :(02)87863119 轉 8918 ( 手機 ) 繕打彙計組 名稱 翡管局 北水處 ( 受損設備名稱, 採累計 ) ( 受損設備受損狀況, 採累計 ) 災害受損狀況 翡管局 北水處 備註 : 一 名稱 及 災害受損狀況 係指該 水庫 或 堰壩 之設備因本次災害造成該 設備及受損狀況 二 核定人 由該時段進駐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其代理人簽章 ( 名 ); 通報人及聯絡電話 手機 請統一填寫繕打彙計組小組長 三 本表由 北水處 及 翡管局 負責填報, 且採累計方式, 二級開設時,5 時 11 時 17 時 23 時, 一級開設時 2 時 5 時 8 時 11 時 14 時 17 時 20 時 23 時上傳市災害應變中心, 如有疑問請撥打繕打彙計組電話 :87863119 轉 8916-8918) 346

附件 3-10 臺北市災情通報表 ( 中央管河川 海岸 區域排水 ) 表 E6a 災情通報表 ( 中央管河川 海岸 區域排水 ) 填報機關 : 臺北市 即時報 縣市別 ( 區域別 ) 災害名稱 : 通報時間 : 年月日時分核定人 : 指揮官或代理人通報人 : 繕打彙計組通報別 : 初報 續報 ( ) 結報聯絡電話 :(02)87863119 轉 8918 ( 手機 ) 繕打彙計組工程件數 ( 係指河川 海岸及區域排水受損件數, 採累計 ) 總計 基隆市 臺北市 工務局 ( 水利處 ) 新北市 桃園縣 新竹縣 新竹市 苗栗縣 臺中市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嘉義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屏東縣 宜蘭縣 花蓮縣 臺東縣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 備註 : 一 工程件數 係指 中央轄管河川 海岸 或區域排水 之受損件數 二 核定人 係由該時段進駐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其代理人簽章 ( 名 ); 通報人及聯絡電話 手機 請統一填寫繕打彙計組小組長 三 本表由 工務局 ( 水利處 ) 負責填報, 且採 累計方式 統計, 二級開設 :5 時 11 時 17 時 23 時, 一級開設 :2 時 5 時 8 時 11 時 14 時 17 時 20 時 23 時上傳市災害應變中心, 如有疑問請撥打繕打彙計組電話 :87863119 轉 8916-8918) 347

附件 3-11 臺北市災情通報表 ( 中央管河川 海岸 區域排水 ) 表 E6b 災情通報表 ( 直轄市及縣 ( 市 ) 管河川 海岸 區域排水 ) 填報機關 : 臺北市 即時報 災害名稱 : 通報時間 : 年月日時 核定人 : 指揮官或代理人通報人 : 繕打彙計組通報別 : 初報 續報 ( ) 結報 聯絡電話 :(02)87863119 轉 8918 ( 手機 ) 繕打彙計組 分 縣市別工程件數 ( 係指河川 海岸及區域排水受損件數, 採累計 ) 總計 基隆市 臺北市 填受損件數 / 工務局水利處 新北市 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備註 : 一 工程件數 係指 本市轄管之河川 海岸 或區域排水 之受損件數 二 核定人 係由單位該時段進駐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其代理人簽章 ( 名 ); 通報人及聯絡電話 手機 請統一填寫繕打彙計組小組長 三 本表由 工務局 ( 水利處 ) 負責填報, 且採 累計方式 統計, 二級開設 :5 時 11 時 17 時 23 時, 一級開設 :2 時 5 時 8 時 11 時 14 時 17 時 20 時 23 時上傳市災害應變中心, 如有疑問請撥打繕打彙計組電話 :87863119 轉 8916-8918) 348

附件 3-12 臺北市交通災情通報表 ( 道路 橋梁 ) 表 F1a 交通災情通報表 道路 橋梁地方政府提供部分 ( 一 ) 道路 橋梁災情統計表 道路別 自養縣道鄉道 市區道路 ( 含快速道路 高架道路 ) 農路 ( 產業道路 ) 災害總數 ( 處 ) 工務局 ( 新工處 ) 工務局 ( 大地處 ) 已搶通 ( 處 ) 工務局 ( 新工處 ) 工務局 ( 大地處 ) 未搶通 ( 處 ) 工務局 ( 新工處 ) 工務局 ( 大地處 ) 災害名稱 : 製表時間 : / 封閉總數 ( 處 ) 工務局 ( 新工處 ) 工務局 ( 大地處 ) 預警性封閉 ( 處 ) 工務局 ( 新工處 ) 工務局 ( 大地處 ) 直轄市縣 ( 市 ) 別 : 臺北市 解除封閉 ( 處 ) 工務局 ( 新工處 ) 工務局 ( 大地處 ) 備註 ( 橋梁阻斷或封閉時應特別註記 ) 工務局 ( 新工處 ) 工務局 ( 大地處 ) 原住民族地區部落主要聯外道路合計 工務局 工務局 工務局 工務局 工務局 工務局 工務局 備註 : 如有 橋梁阻斷或封閉 時, 請依該橋梁所在之 道路別 ( 市區道路或農路 ( 產業道 路 )) 欄位填報, 並於 備註欄 內註記何 橋梁阻斷或封閉 ( 二 ) 道路 橋梁阻斷及預警性封閉一覽表如下 ( 地方政府自養縣道 鄉道 農路 ( 產 項次 1 2 業道路 ) 原住民族地區部落主要聯外道路 市區道路) ( 二 )-1 阻斷未搶通部分鄉預計搶交通鎮通日期目前搶修措道路路線縣附近阻斷受損替代 ( 時間施別樁號市地名日期狀況道路區 ( 工作 ( 具體作為 ) 時間 ) 天 ) 工務局 ( 新工處或大地處 ) 工務局 ( 新工處或大地處 ) 同左 同右 工務局 ( 新工處或大地處 ) 工務局 ( 新工處或大地處 ) 工務局 ( 新工處或大地處 ) 349 工務局 ( 新工處或大地處 ) 工務局 ( 新工處或大地處 ) 交通局 復建及搶修概估經費 ( 千元 ) 工務局 ( 新工處或大地處 ) 備註 同左

備註 : 如有 橋梁阻斷或封閉 時, 請依該橋梁所在之 道路別 ( 市區道路或農路 ( 產業道 項 次 1 2 路 )) 欄位填報, 並於 備註欄 內註記何 橋梁阻斷或封閉 ( 二 )-2 預警性封閉部分鄉鎮道路路線附近封閉日 ( 別樁號地名期時間區 ) 工務局 ( 新工處或大地處 ) 工務局 ( 新工處或大地處 ) 同左 工務局 ( 新工處或大地處 ) 工務局 ( 新工處或大地處 ) 預計開放日期時間 工務局 ( 新工處或大地處 ) 封閉原因管制措施備註 工務局 ( 新工處或大地處 ) 工務局 ( 新工處或大地處 ) 交通局 工務局 ( 新工處或大地處 ) 備註 : 如有 橋梁阻斷或封閉 時, 請依該橋梁所在之 道路別 ( 市區道路或農路 ( 產業道 路 )) 欄位填報, 並於 備註欄 內註記何 橋梁阻斷或封閉 ( 三 ) 道路 橋梁搶通及解除封閉一覽表 ( 地方政府自養縣道 鄉道 農路 ( 產業道路 ) 原住民族地區部落主要聯外道路 市區道路 ) ( 三 )-1 搶通部分 項次 道路別 路線樁號鄉鎮 ( 區 ) 附近地名受損狀況交管措施阻斷時間 實際搶通時間 1 工務局 ( 新工處 或大地處 ) 工務局 ( 新工處工務局 ( 新工處或大地處 ) 或大地處 ) 工務局 ( 新工處 或大地處 ) 工務局 ( 新工處 或大地處 ) 交通局 工務局 ( 新工處 或大地處 ) 工務局 ( 新工處 或大地處 ) 2 備註 : 如有 橋梁阻斷或封閉 時, 請依該橋梁所在之 道路別 ( 市區道路或農路 ( 產業道路 )) 欄位填報, 並於 備註欄 內註記何 橋梁阻斷或封閉 ( 三 )-2 解除封閉部分 項次 道路別路線樁號鄉鎮 ( 區 ) 附近地名封閉原因封閉時間 實際開放時間 1 工務局 ( 新工處或大地處 ) 工務局 ( 新工處或大地處 ) 工務局 ( 新工處或大地處 ) 工務局 ( 新工處或大地處 ) 工務局 ( 新工處或大地處 ) 工務局 ( 新工處或大地處 ) 工務局 ( 新工處或大地處 ) 2 備註 : 如有 橋梁阻斷或封閉 時, 請依該橋梁所在之 道路別 ( 市區道路或農路 ( 產業道路 )) 欄位填報, 並於 備註欄 內註記何 橋梁阻斷或封閉 350

附件 3-13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使用 ( 可依需要採主項災害項目或細項災害項目 ) 臺北市災情彙計總表年月日時起至年月日時止第報 主項 ( 或細項 ) 災情項目總計已處理未處理備考 路樹災情註 : 一 本表二級開設時每 6 廣告招牌災情小時傳遞 1 次 ; 一級道路 隧道災情開設時每 3 小時傳遞 1 次, 但遇特殊狀況, 橋梁災情應即時通報 鐵路 高鐵及捷運災情二 每次災情通報以案件積淹水災情累積方式填列傳遞 三 各單位於每次各級災土石災情害應變中心撤銷前, 建物毀損應做最後結報, 傳遞市災害應變中心彙水利設施災情辦 民生 基礎設施災情四 前述資訊於 防救災車輛及交通事故作業支援系統 故障或網路不通時, 請各環境污染單位協助填報 火災 其他災情項目 一 受傷 人 ; 死亡 人 ; 失蹤 人 ; 受困 人 二 民生 基礎設施災情 :( 影響戶數及尚未完成戶數 ) 三 動員能量 : 救災人員 人次 ; 車輛 輛 ; 舟艇 艘 ; 直升機 架次 三 裝備器材 : 四 疏散情形 : 五 災民收容人數 ( 地點 ): 六 其他重大災情事項 : 填報人 : 督導官 : 指揮官 : 351

附件 3-14 臺北市政府 民生 基礎設施 災情通報表 ( 本市新增 ) 直轄市縣市別 : 臺北市 即時報 核定人 : 臺北市政府 民生 基礎設施 災情通報表 通報時間 : 年月日時分指揮官或代理人通報別 : 初報 續報 結報聯絡電話 :(02)87863119 轉 8918( 手機 ) 繕打彙計組 鄉鎮市區別 總計影響戶數 ( 採累計 ) 停水 ( 戶 ) 停電 ( 戶 ) 電信停話 ( 戶 ) 未處理完成戶數 ( 尚未完成 ) 總計影響戶數 ( 採累計 ) 未處理完成戶數 ( 尚未完成 ) 總計影響戶數 ( 採累計 ) 未處理完成戶數 ( 尚未完成 ) 總計影響戶數 ( 採累計 ) 瓦斯 ( 戶 ) 未處理完成戶數 ( 尚未完成 ) 文山區北水處北水處台電台電中華電信中華電信瓦斯公司瓦斯公司 中正區 萬華區 大安區 信義區 南港區 中山區 內湖區 松山區 大同區 士林區 北投區 備註 : 總計 一 總計影響戶數 採累計方式統計 ; 未完成處理戶數 採截至目前未完成戶數 二 本表由 北水處 台電公司 中華電信 欣湖 欣欣 大台北及陽明山等瓦斯公司 負責填報, 由產業局綜整確認 管制 二級開設 :5 時 11 時 17 時 23 時 ; 一級開設 :2 時 5 時 8 時 11 時 14 時 17 時 20 時 23 時上傳市災害應變中心繕打彙計組 ( 電話 :87863119 轉 8916-8918) 352

十一 臺北市政府執行重大災害現場前進指揮所作業要點 100 年 9 月 20 日府消整字第 10036817600 號函修訂 102 年 2 月 6 日府消整字第 10230903400 號函修訂一 依據 ( 一 )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第 26 條 ( 二 ) 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 三 )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 7 點 二 目的為掌握災害現場救災情形及強化本府災害應變機制 統籌 調度及運用整體救災資源, 協調本府各防救編組單位於災害現場有效分工, 確實達成縱向指揮及橫向聯繫, 提升災害現場各項緊急應變之效率, 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三 啟動時機當本市發生重大災害, 為協助災害現場搶救作業, 而有派員就近協調或協助救災必要時, 初期由消防單位或相關單位成立現場指揮站 ;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或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並經指揮官指示後, 設置現場前進指揮所, 各級防救災編組單位派員進駐 前述所稱重大災害指災害防救法內所定義之項目且為重大災害發生後有立即需進行現場災害搶救之可能性者, 包含 : 1. 風災 水災 震災 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 2. 火災 爆炸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 輸電線路災害 空難 路上交通事故 森林火災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等災害 3. 其他於災害防救法未提及然有進行現場搶救必要之重大災害 四 任務分工 ( 一 ) 當本市發生重大災害時, 各災害防救單位於接獲通報後應立即派員攜帶必要裝備 器材到達災害現場實施搶救, 其任務分工如附表 1 ( 二 ) 當災害現場成立前進指揮所後, 其編組分為前進指揮所指揮官 新聞發布組 搶救組 醫療救護組 警戒管制組 交通運輸組 工程搶修組 後勤支援組 疏散撤離組及指揮幕僚組等, 各編組人員依實際運作需求, 應調派幕僚人員協同處理相關應變事項 ( 三 ) 為因應不同型態或規模災害實際處理之需要, 得由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經指定之前進指揮所指揮官依災害現場實際所需增減參與編組之單位及人員, 或視需要由編組單位向現地指揮官建議加派其他單位派員進駐 各編組單位及人員所需執行之任務如下 : 1. 前進指揮所指揮官 : 依災害時程之進展, 指揮權及移轉規定中所指定之人員擔任, 綜理災害現場指揮協調 救災應變等全般事宜 2. 新聞發布組 : 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與秘書處媒體事務組派員擔任, 適時提供媒體各項資料 3. 搶救組 : 由消防局派員擔任, 執行各項災害搶救 人命救助及緊急救護任務, 並提出救災資源需求及調度建議 4. 醫療救護組 : 由衛生局派員擔任, 成立現場臨時救護站, 負責傷病患之檢傷分類 醫療救護 後續就醫等相關事宜 5. 警戒管制組 : 由警察局派員擔任, 執行災害現場警戒封鎖治安及受災民眾個人資料查詢等事宜 6. 交通運輸組 : 由交通局派員擔任, 執行災區交通及運輸事宜 7. 工程搶修組 : 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派員擔任, 執行災害現場障礙排除 抽除 353

積水 調度工程機具等相關事宜 8. 後勤支援組 : 由消防局或災害地點所轄行政區區公所, 依架設災害現場前進指揮所單位原則派員擔任, 負責現場救災人員各項飲水膳食及其他必要物資之後勤補給事宜 9. 疏散撤離組 : 災害現場有必要進行大規模疏散撤離時, 由區災害應變中心派員擔任, 執行疏散撤離事宜 10. 指揮幕僚組 : 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派員擔任, 負責各救災單位報到 任務 ( 兼災情監控組 ) 分配及各單位間協調聯繫事宜 五 災害現場前進指揮所為利重大災害現場指揮搶救作業, 應於災害現場設立前進指揮所, 其作業規範如下 : ( 一 ) 任務及功能 1. 災害現場搶救計畫之擬訂 災情蒐集及掌握 救災訊息之發布及與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 以下簡稱消防局 119) 或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之聯繫 2. 統一指揮現場編組人員執行災害搶救 人命救助 緊急救護 警戒封鎖 障礙排除 人員機具調度 後勤補給及其他各項災害應變等相關任務 3. 接受各救災機關 ( 單位 ) 人員報到集結及任務調配 4. 建立現場連絡通訊設施, 隨時與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 (110) 消防局 119 衛生局緊急及災難應變指揮中心 ( 衛生局 EOC) 市及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等單位保持密切聯繫 5. 統合各相關單位之救災資源以利執行各項救災事宜 6. 必要時得通報消防局 119 或市災害應變中心, 向軍方申請調度人力或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申請支援 ( 二 ) 架設單位 1.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尚未成立, 災害現場涉及緊急人命搶救作業時, 由消防局備妥架設裝備及器具派員前往架設 ; 災害現場非涉及緊急人命搶救時, 初期由消防局成立簡易指揮站, 再交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備妥架設裝備及器具派員前往架設 2. 於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 災害現場前進指揮所由各災害地點所轄區災害應變中心派員前往架設, 並辦理災害現場協調 聯繫 調度 指揮事宜 ( 三 ) 設置地點 方式及所需設備 1. 於災害初期, 各災害防救編組人員 ( 以下簡稱編組人員 ) 尚未到達現場時, 以救災指揮官車輛停放位置為災害現場前進指揮所, 隨災情發展, 各編組人員陸續進駐, 則應選擇目標明顯 交通便捷 通訊作業良好 適合長時間作業 易於掌控災情進展 不受災害波及且能供相關單位人員集結報到之地點設置 2. 考量夜間及天氣因素, 災害現場前進指揮所應配備有照明設備及帳篷, 另應備有桌椅 白板 文書用具 攝影機 數位相機 喊話器 各編組人員背心及 前進指揮所 之明顯標示, 以遂行各項災害現場指揮任務 3. 本府消防局及各區公所, 平時應該清點各項災害現場前進指揮所裝備器材之數量並定時維護保養, 遇有重大災害發生且有開設前進指揮所必要時應立即派員前往災害地點現場架設 4. 前進指揮所各編組單位或人員應依實際任務需求攜帶通訊設備 ( 如 : 無線電 衛星電話 ) 救災設備 警戒用具 醫療照護設備 等 354

六 前進指揮所指揮權及移轉 ( 一 ) 指揮權及移轉原則 : 消防分隊 ( 中隊 大隊 ) 區長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 ( 副首長 ) 或消防局局長 市災害應變中心指定人員或副秘書長以上長官 ( 二 ) 災害發生初期 : 災害發生初期, 首先到達災害現場之救災單位多為消防局分隊及警察局派出所, 由上述 2 個單位人員擔任第一時間現場之救災工作, 並由消防局分隊長擔任初期救災指揮官兼總指揮官 ( 三 ) 災情嚴重或有擴大之虞時 : 1. 在災害現場初步進行災情評估及搶救作業後, 由救災指揮官將相關狀況回報消防局 119, 如災情嚴重或有擴大之虞時, 由消防局 119 再行派遣其他後續鄰近單位前往支援, 並依 本市重大災害災情查 ( 蒐 ) 報 通報作業執行計畫 之相關規定, 分別通報該項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所轄區公所及本府相關單位, 派員前往現場協助搶救 2. 後續消防支援單位到達現場時, 其救災指揮官兼總指揮官即依消防局中隊長 大隊長及總值日官之順序進行移轉 各參與搶救單位抵達現場後, 帶隊人員應向前進指揮所報到及請示任務, 並接受指揮調派, 指揮官受理各後續支援單位報到後, 應依各項救災需求, 分別交付相關任務 另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已有人員到達現場時, 則負責擔任指揮官幕僚工作, 提供相關資訊供指揮官救災參考 3. 災害所轄行政區之災害應變中心任務編組人員到達現場時, 應協助擔任相關幕僚工作, 如災害處理其特性屬長期性 ( 如疫災 ) 或多點式 ( 如震災 水災 ) 之災害, 於區長 ( 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 到達現場時, 初期總指揮官應向區長報告救災狀況並接受其指揮調派 : 如非屬前述災害時, 則俟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或消防局長到達時, 指揮權再進行移轉 4. 災害現場涉及緊急人命搶救作業時, 由消防局長擔任總指揮官,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則協同指揮 ; 緊急人命搶救階段結束, 尚須於災害現場持續進行救災 服務性及復原重建等作業時, 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總指揮官, 消防局長則協同指揮 災害現場非涉及緊急人命搶救作業時, 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總指揮官, 消防局長則協同指揮 5. 如災害規模程度持續擴大或升高, 副秘書長層級以上市府高層首長抵達災害現場時, 總指揮官應向市府高層首長報告救災狀況並接受其指揮,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及消防局長則協同指揮 6. 新聞 醫療 警戒及搶修指揮官指揮權指派及移轉規定, 由相關單位自行訂定之 七 前進指揮所新聞發布之時機及發布機關有關災害現場前進指揮所災情訊息及救災新聞之發布, 由指揮幕僚人員兼任新聞發布組, 必要時得由秘書處媒體事務組協助, 對外說明災害影響層面 善後處理情形及民眾須配合注意事項 八 災情蒐報 ( 一 ) 前進指揮所應建立及彙整各項災情資料, 並優先掌握傷亡人數 失蹤人數及送醫人數等資料 ( 二 ) 市災害應變中心尚未成立時, 搶救組應向消防局 119 回報災情蒐報資料, 市災害應 355

變中心成立後, 則向市災害應變中心回報 ( 三 ) 各項災情的回報應分為初報 續報及結報, 每報均須及時更新並確認無誤 ( 四 ) 其餘蒐報事項依 本市重大災害災情查 ( 蒐 ) 報 通報作業執行計畫 之規定辦理 九 災害現場警戒區劃設為確保救災現場搶救作業順利進行, 警戒管制組 ( 警察局 ) 應視災害現場的地形 種類及其他因素, 同時考量災害狀況是否有擴大或縮小情形, 以因應警戒區域設定範圍擴大或縮小, 必要時由交通局會同警察局交通大隊規劃替代道路, 避免非救災人 車進入影響救災, 如執行警戒人力不足, 必要時得另協調憲兵隊派員協助 警戒區原則上以災害現場為中心, 以輻射狀向外延伸設置三層封鎖區, 由內而外分別為第一層封鎖區 第二層封鎖區 第三層封鎖區 : ( 一 ) 第一層封鎖區 ( 紅區 ): 由警戒管制組 ( 警察局 ) 指派適當人員管制, 讓必需之救災救護等緊急搶救人員進入, 或其他經救災指揮官同意後始進入災害現場協助救災 ( 二 ) 第二層封鎖區 ( 黃區 ): 由警戒管制組 ( 警察局 ) 指派適當人員管制, 為前進指揮所設置地點及各支援救災單位集結報到處, 非救災相關人員車輛不可進入 ( 三 ) 第三層封鎖區 ( 綠區 ): 由警戒管制組 ( 警察局 ) 指派適當人員管制, 維持救災動線暢通, 防止圍觀民眾及其他可能影響救災之人員進入, 另媒體 各級民意代表及關係人亦包含於此一封鎖區內 十 前進指揮所撤除時機災害狀況緩和或已解除, 各項救災協調事項已辦理完成或可逕以電話聯繫或處理時, 總指揮官得縮小前進指揮所之編組或撤除之 十一 前進指揮所演練本府相關機關 ( 含各行政區 ) 平時得辦理本要點所定各項作業之相關演練或併同各單位或年度特定之演習 十二 其他作業規定 ( 一 ) 災害通報作業, 於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時, 消防局 119 依災害類別, 分別通報有關單位 ( 如附表 2), 派員前往現場處理, 另應立即通報市府首長及相關單位 ( 報告單格式如附表 3) 有關各災害規模 通報層級及時機, 依行政院 100 年 2 月 25 日函頒 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辦理 ( 如附表 4) 於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則依 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辦理 ( 二 ) 若災害現場範圍持續擴大或救災時間持續延長, 救災現場之後勤補給事宜則由各救災單位自行負責 ( 三 ) 有關災害現場罹難者遺體之處置, 應依 本府災害防救屍體處理執行計畫 及 臺北市地震災害罹難者遺體處理作業規範 等相關規定辦理 ( 四 ) 本市發生重大災害時, 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對於執行現場災害搶救之災害防救單位, 應依 本市災害防救督導考核計畫 進行各項督導考核 ( 五 ) 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於重大災害發生後 3 個月內, 會同本府相關機關檢討災害應變措施之得失 復原重建之進度 災害防救工作之改善方式及相關具體建議, 作成報告書提送 本市災害防救會報 進行報告 ( 六 ) 於重大災害現場執行各項救災任務得力有功者, 或執行不力且情節重大者, 統一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簽報辦理獎懲 十三 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 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356

附表 1 單位 消防局 警察局 工務局 都市發展局 社會局 臺北市政府執行重大災害現場前進指揮所各防救單位任務分工表 任務分工 (1) 重大災害緊急通報作業 (2) 災情傳遞彙整及災情指示等聯絡事項 (3) 災害現場消防搶救 人命救助及緊急救護事宜 (4) 調用民間救難團體進行救災 (5) 擬定救災人員輪替計畫事項 (6) 申請空中直升機救援事項 (7) 前進指揮所之佈置及其他後勤支援事項 (8)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1) 災區警戒 災民疏散事項 (2) 治安維護 交通秩序維持事項 (3) 災情查報事項 (4) 通知及協助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罹難者屍體相驗工作 (5) 犯罪偵防工作 (6) 受災民眾個人資料查詢及財物保管事項 (7) 協助替代道路規劃 (8)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1) 業務主管災害之工程搶修 搶險 復原事項 (2) 業務主管災害之工程搶修協調聯繫事項 (3) 業務主管災害之工程搶修所需機具 人員調配事項 (4) 業務主管工程災害之清運或移除影響救災之障礙物 (5) 山坡地及產業道路之搶修及復原重建事項 (6)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1) 建築物損壞調查 統計及分析處理事項 (2) 受災建築物安全檢查鑑定處理事項 (3) 危險建築物限制使用或拆除處理事項 (4) 危險建築物補強或復建處理事項 (5) 建築物含施工中工程災害處理事項 (6) 徵調專業人員協助勘災 (7)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1) 災民救濟物資應急發放事項 (2) 災民救濟金應急發放事項 (3) 提供災民或其家屬有關社會福利資訊 (4)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民政局 (1) 協助死亡者家屬辦理喪葬善後事項 (2) 協助社會局辦理救濟事項 (3)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357

單位 任務分工 (1) 災害現場救護站之設立 運作事項 (2) 災害現場傷病患到院後醫療照顧事項 (3) 聯繫督導醫院協助現場緊急醫療救護相關工作, 包括傷病患之檢傷分類 醫療救護 後續就醫治療及死亡診斷等 衛生局 (4) 如災情嚴重, 超出本市緊急醫療救護處理能力時, 應協調行政院衛生署啟動國家級災難醫療救護隊協助本市救護工作 (5) 災區防疫事項 (6) 受災傷病患各項資料之登錄 資料統計及彙整 (7)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1) 協助救災物資緊急供應事項 產業發展局 (2) 督導瓦斯事業機構辦理搶救事項 (3)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1) 重大交通事故 交通工程災害搶救 搶修事項 (2) 協助災民疏導之接運事項 (3) 協助救災人員 器材及物資之運輸事項 交通局 (4) 災區交通運輸之維護事項 (5) 規劃災區週遭受阻之交通替代動線 (6) 協調重大交通事故搶救機具調度 (7)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1) 捷運工地工程災害緊急搶修事項 捷運工程局 (2)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1) 捷運營運事故搶修事項 (2)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1) 災區一般廢棄物之清理事項 (2)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之處理事項 環境保護局 (3) 提供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搶救資訊事項 (4) 災區消毒事項 (5)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1) 協助新聞發布事項 (2) 協助媒體聯繫及協調業務主管單位提供媒體災情及秘書處媒體事務組救災應變相關資訊等事項 (3)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1) 協助災情及救災應變宣導事項 觀光傳播局 (2)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督考各防救單位執行各項防救災應變措施等事項 (1)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及前進指揮所相關應變事項 (2) 災情查報及協助災民疏散事項 區公所 (3) 關於前進指揮所之佈置及其相關事項 (4) 其他後勤支援事項 358

附件 2 項目 天然災害 重大交通事故 消防局 119 依災害類別通報單位一覽表 通報單位 警察局 都市發展局 工務局 教育局 社會局 衛生局 環境保護局 產業發展局 交通局 自來水事業處 翡翠水庫管理局 民政局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各區公所 警察局 交通局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警察局交通大隊 衛生局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轄區區公所 化學災害 工程災害 瓦斯災變 環境保護局 警察局 衛生局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轄區區公所 工務局 都市發展局 交通局 警察局 衛生局 勞動局 捷運工程局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瓦斯事業機構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轄區區公所 產業發展局 警察局 瓦斯事業機構 衛生局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轄區區公所 重大火警 警察局 衛生局 自來水事業處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瓦斯事業機構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轄區區公所 備註 : 各項災害如遇人命傷亡事件時, 應增加通報社會局, 俾辦理慰問撫恤事宜 359

附表 3 臺北市重大災害報告單 ( 即時報 ) 敬陳副本報告時間年月日時分 通報別 初報 續報 ( ) 結報 單位 : 報告人職稱 : 姓名 : 聯絡人 聯絡電話 災害類別 本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聯絡人 : 聯絡電話 : 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災害地點 現場指揮官 單位 : 職稱 : 姓名 : 電話 : 現場聯絡人 單位 : 職稱 : 姓名 : 電話 : 初判災害原因 現場狀況 搶救情形 傷亡 / 損失 ( 壞 ) 死亡 : 情形失蹤 : 傷患 : 損失狀況 : 後續處理情形 備註 1. 本表為通報市府層級使用 2. 含本頁及其他傳真資料共 ( ) 頁 360

附表 4 行政院 100 年 2 月 25 日函頒 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之各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 災害別主管部會甲級災害規模 : 通報至行政院 震災 火災 爆炸災害 內政部 內政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 造成人員死 傷或房屋倒塌 毀損者 二 有人員受困, 無法救出, 須進行搶救者 三 災害範圍達兩個縣 ( 市 ) 轄區以上, 全國受地震災害達相當程度者 四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或鄉 ( 鎮 市 ) 公所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 五 其他經內政部消防署署長或總值日官認有陳報之必要者 六 其他國家發生強震, 造成民眾死傷 房屋倒塌 毀損災情慘重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 造成多數人員死 傷或失蹤, 對社會顯有重大影響者 二 燒毀或炸毀多數房屋, 情況危急, 並有持續擴大之虞者 三 有消防或義勇消防人員因執勤或救災死亡之案件者 四 重要場所 ( 軍 公 教辦公廳舍或政府首長公館 ) 重要公共設施發生火災 爆炸, 造成人員受傷或死亡者 五 災害有擴大之趨勢, 可預見災害對社會有重大影響者 六 具新聞性 政治性 敏感性或經內政部消防署署長 ( 或總值日官 ) 認有陳報必要者 丙級災害規模 : 通報至直乙級災害規模 : 通報至內政部消防轄市 縣 ( 市 ) 政府消防署及災害防救主管機關局及災害權責相關機關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 造成人員死 傷或房屋倒塌 毀損者 二 有人員受困, 無法救出, 須進行搶救者 三 災害範圍達兩個縣 ( 市 ) 轄區 以上, 全國受地震災害達相當程度者 四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或鄉 ( 鎮 市 ) 公所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 五 其他經內政部消防署總值日官認有陳報之必要者 六 其他國家發生強震, 造成民眾死傷 房屋倒塌 毀損災情慘重者 地震震度達三級以上者, 由各該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 消防局 ) 依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規定將災情陳報內政部消防署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火災 爆炸災害達各級消一 造成人員死 傷或失蹤之火災 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爆炸, 災情嚴重者 心作業規定律定之通報二 燒毀或炸毀多間房屋, 災情嚴標準時, 由各該直轄市 重者 縣 ( 市 ) 政府 ( 消防局 ) 三 甲類場所 十一層以上建築物 將災情陳報內政部消防地下建築物發生火災而有多數署 人員實施避難情形, 情況嚴重者 四 供人使用之建築物燒毀或延燒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者 五 燒毀或炸毀供人使用之物 ( 含車 船 航空器或農作物 動物等 ), 財物損失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六 船舶 航空器 捷運車輛 火車等交通工具或港口 機場 車站發生火災, 情況嚴重者 七 石油化學工業之危險物質設施 高壓氣體設施等發生火災 爆炸或相當程度洩漏, 情況嚴重者 八 重要場所 ( 軍 公 教辦公廳舍或政府首長公館 ) 重要公共設施發生火災 爆炸者 九 火勢燃燒達二小時以上, 無法控制者 十 有人員受困, 無法救出, 顯有重大影響者 十一 具有嚴重影響社會治安之重大火災 爆炸者 十二 有消防或義勇消防人員因執勤或救災受傷住院情形者 十三 重大火災或爆炸致財物損失, 顯然災情特別嚴重者 十四 具新聞性 政治性 敏感性或經內政部消防署總值日官認有陳報必要者 361

水災 水利設施災害 旱災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 輸電線路災害 礦災 經濟部經濟部經濟部經濟部經濟部經濟部 中央氣象局未發布豪雨特報, 其中央氣象局未發布豪雨特報, 其局局屬氣象站單日累計雨量達二屬氣象站單日累計雨量達二 毫 毫米時 米時 一 因災害造成自來水供水設備損害, 致地區或局部停水達四十八小時 ( 二天 ) 以上及影響供水達二十萬戶以上者 二 發生天然災害或遭人為破壞, 致所屬水庫 ( 水壩 ) 設施有潰壩之虞或水源遭毒物污染, 將造成危害人民生命安全或影響事業正常營運者 一 公共給水缺水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 農業給水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中央氣象局未發布豪雨特報, 其局屬氣象站單日累計雨量達一三 毫米時 一 因災害造成自來水供水設備損一 區域或局部地區停水害, 致地區或局部停水達二十達二十四小時或影四小時 ( 一天 ) 以上者 響供水戶達十萬戶二 發生天然災害或遭人為破壞, ( 含 ) 以上者 致所屬水庫 ( 水壩 ) 設施 壩體產生裂縫致有漏水之虞, 或水源水質遭污染者 三 水庫 水壩 河海堤 水門 二 所屬水庫 ( 水壩 ) 設施遭受人為或天然力量破壞, 或水源水質遭受污染者 抽水站受損嚴重, 造成重大人三 水庫 水壩 河海堤 員 財產損失或影響事業正常水門 抽水站受損嚴營運者 前項各類事件發生, 重, 造成重大人員 造成中度損失損害者 財產損失或影響事業正常營運者 造成輕微影響, 可循一般業務程序處理者 一 公共給水缺水率介於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之間 二 農業給水缺水率介於百分之四十至五十之間 一 公共給水缺水率介於百分之十至二十之間 二 農業給水缺水率介於百分之三十至四十之間 一 造成七人以上傷亡 失蹤, 造成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 且情況未達乙級災害規模, 且情且情況持續惡化, 無法有效持續惡化, 無法有效控制者 勢已控制, 不再惡化者 控制者 二 污染面積達一公頃以上, 無法有效控制者 一 造成七人以上傷亡 失蹤, 一 造成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 未達乙級災害規模, 且情且情況持續惡化, 無法有效二 十所以上一次變電所全停電, 勢已控制, 不再惡化者 控制者 預估在二十四小時內無法恢復二 十所以上一次變電所全停正常供電, 且情況持續惡化, 電, 預估在二十四小時內無無法有效控制者 法恢復正常供電, 且情況持續惡化, 無法有效控制者 一 各類礦場災變一次死亡五人各類礦場災變一次死亡三至四人或各類礦場災變一次死亡以上或重傷 受困十人以上重傷 受困四人以上九人以下者 二人以下或重傷 受困三者 人以下者 二 臺灣地區礦場發生估計十人以上死亡 受傷或失蹤之礦災災害者, 且非短時間內可完成搶救處理, 或災情持續擴大 輿論關注, 影響社會人心安定時 362

空難 海難 陸上交通事故 交通部 交通部 交通部 一 航空器運行中發生人員死亡 二 災害有擴大之趨勢, 可預見 災害對社會有重大影響者 三 重要公共場所 ( 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公館 ) 或重要公共設施遭受航機失事影響者 四 具新聞性 政治性 社會敏感性或經部 ( 次 ) 長認有陳報必要者 一 船舶發生或有發生重大海難之虞, 船舶損害嚴重且人員傷亡或失蹤合計超過十人以上者 二 災害有擴大之趨勢, 可預見災害對於社會有重大影響者 三 具新聞性 政治性 社會敏感性或經部 ( 次 ) 長認定有陳報必要性者 一 鐵 公路行車事故 災害或觀光旅遊事故發生死傷十人以上者 二 災害有擴大之趨勢, 可預見災害對社會有重大影響者 三 具新聞性 政治性 社會敏感性或經部 ( 次 ) 長認為有陳報之必要者 一 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人員受傷者 二 航空器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或具 新聞性之意外事件者 一 船舶發生或有發生海難之虞, 且人員傷亡或失蹤合計四人以上 九人以下者 二 船舶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或具新聞性之意外事件者 航空器運作中發生航空器意外事件及非在運作中所發生之地面安全事件者 一 船舶有發生海難之虞, 人員無立即傷亡或危險者 二 船舶發生海難事件, 人員傷亡或失蹤合計三人以下者 一 公路交通事故 : 公路發生重大一 鐵 公路行車事故 車禍, 急需救助者, 或公路單 雙向交通阻斷, 無法於二小時內恢復通車者 二 公路交通災害 : ( 一 ) 高速公路發生重大災害致公路單 雙向交通阻斷, 無法於六小時內恢復通車者 ( 二 ) 重要省道災害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受困急待救援或有嚴重影響交通者 三 鐵路事故或災害 : 鐵路 高速鐵路及捷運系統因行車發生事故或災害, 預估交通受延遲二小時以上者或旅客在站間滯留超過一小時, 無法執行有效救援措施者 四 觀光旅遊事故 : ( 一 ) 旅行業舉辦之團體旅遊活動因劫機 火災 天災 車禍 中毒 疾病及其他事變, 造成旅客傷亡或滯留等緊急情事 ( 二 ) 國家風景區 ( 含原臺灣省旅遊局所轄風景區 ) 內發生三人以上旅客死亡或九人下旅客死傷之旅遊事故 五 鐵 公路行車事故 災害或觀光旅遊事故發生死亡人數達三人以上, 或死傷人數達九人以下 六 具新聞性 政治性 社會敏感性或經承辦機關認為有陳報之必要者 災害或觀光旅遊事故發生人員死傷者或無人死傷惟災情有擴大之虞者或災情有嚴重影響交通者 二 具新聞性 政治性 社會敏感性者 363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海洋污染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一 可能造成傷亡人數十人以上 二 可預見災害對社會有重大影響或具新聞性 政治性 敏感性, 經署長 ( 或業務主管人員 ) 認有陳報必要者 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逾七百公噸 - 重大外洩 一 造成人員死亡 重傷或其他嚴重災情 二 災害無法控制或具新聞性 政治性 敏感性, 經地方業務主管人員認有陳報必要者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災害, 災情不嚴重者 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達一百公噸至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七百公噸 - 中等程度或顯著之外達一百公噸 - 小型外洩 洩 土石流 動植物疫災 寒害 森林火災 職業災害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一 因土石流災害發生造成 ( 或預估 ) 有十人以上死亡時 二 土石流災害對社會有重大影響或具新聞性 政治性 敏感性, 並經水土保持局局長認為有陳報必要者 國內未曾發生之海外重大動植物疫病蟲害 ( 如狂犬病 牛海綿狀腦病 立百病毒 非 O 型口蹄疫 地中海果實蠅 光肩星天牛等 ) 侵入我國, 有蔓延之虞 因土石流災害發生造成有人員死亡已發生土石流災害但未時 造成人員死亡 一 發現國內不曾發生的動物傳染病或應施防疫之植物特定疫病蟲害, 有蔓延之虞 二 發現國內既有之重要動植物疫病蟲害, 有蔓延成災之虞 行政院農 農業損失金額達十五億元以上有寒害發生即需通報 業委員會 行政院農 被害面積二十公頃以上者 被害面積十公頃以上, 未滿二十公被害面積未滿十公頃者 業委員會 頃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一 工作場所發生災害, 造成三人以上死亡者 二 工作場所發生災害, 造成五人以上罹災 ( 含失蹤人員 ) 一 工作場所發生災害, 造成一人以上死亡者 二 工作場所發生災害, 造成三人以上罹災 ( 含失蹤人員 ) 者 者 三 工作場所發生氨 氯 氟化氫 三 經大眾傳播媒體廣為報導, 光氣 硫化氫 二氧化硫等化工作場所發生火災 爆炸 學物質之洩漏, 造成一人以上有害氣體外洩 核能事故罹災勞工需住院治療者 等, 涉及公共安全之災害 四 經大眾傳播媒體報導, 工作場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者 所發生火災 爆炸 有害氣體外洩 核能事故等, 涉及公共安全之災害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364

輻射災害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一 緊急戒備事故 : 發生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狀況顯著劣化或有發生之虞, 而尚不須執行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者 二 廠區緊急事故 : 發生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功能重大失效或有發生之虞, 而可能須執行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者 三 全面緊急事故 : 發生核子反應器設施爐心嚴重惡化或熔損, 並可能喪失圍阻體完整性或有發生之虞, 而必須執行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者 四 核設施排放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致嚴重污染環境 五 放射性落塵活度超出警戒值, 致嚴重污染環境 六 發現核子燃料失竊或被棄置 七 具新聞性 政治性 敏感性或經主任委員認有陳報必要者 一 屬於各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技術規範規定之異常事件者 二 核子反應器設施發生尚未達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動員機制需開始運作之階段, 但基於安全考量有必要採取預防或警戒措施之事件者 三 發現鋼筋產品或建築材料受輻射污染 輻射屋 四 射源遺失或破損 五 人員超曝露或造成輻射傷害 六 空氣 食物及飲用水放射性活度超出警戒值時 七 核子燃料 核子原料或放射性廢棄物疑似被任意棄置 八 核子燃料 核子原料或放射性廢棄物運送意外事件 九 發現疑似放射性廢棄物不法處理 貯存或掩埋 365

十二 臺北市政府災害及緊急事件搶修作業要點 103 年 2 月 5 日臺北市政府 (103) 府授工利字第 10330051400 號函修正一 臺北市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為因應災害或緊急事件, 俾利本府暨所屬機關 學校 公營事業 ( 以下簡稱機關 ) 迅速辦理搶修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上述搶修作業, 以無法適時辦理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 且確有必要者為限 二 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 ( 一 ) 災害 : 指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災害 ( 二 ) 緊急事件 : 指不可預見之突發事故或其他重大事變, 並影響市民權益者 ( 三 ) 搶修 : 指災害或緊急事件發生期間或發生後, 急需辦理之搶通 修復 施築臨時設施或其他控制災情工作 三 災害或緊急事件發生期間或發生後, 機關為辦理搶修, 依政府採購法 ( 以下簡稱採購法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採限制性招標或依同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採緊急處置者, 按下列程序處理 : ( 一 ) 機關應於災害發生或發現後七十二小時內完成下列事項 : 1. 派員會同相關單位現場勘查 拍照存證 並得作必要之取樣, 以認定災情及作成紀錄 2. 擬訂搶修方案, 並概估搶修所需經費 3. 如確有搶修之必要, 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而所需經費於年度預算內足以勻支者, 得即實施 ; 未編列年度預算或預算不足者, 應即依程序報請動支災害準備金或第二預備金 ( 二 ) 經會勘認定, 確須辦理搶修者, 機關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完成搶修所需之圖說資料 但情況特殊且經機關首長核定者, 得酌予延長之 ( 三 ) 前款作業完成後, 應於十四日內辦理議價 比價作業 ( 四 ) 依據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者, 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之核准文件, 應記載得不適用採購法第二章招標及第三章決標之條文 ( 如附表範例 ); 未記載者, 仍應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 五 ) 搶修過程應拍照或攝影記錄 ; 屬機電部分之搶修作業, 得依實際運轉測試情形計價 四 搶修所需經費, 應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 於年度預算相關經費先行調整支應 如有不足, 單位預算機關應依規定程序專案報本府動支災害準備金或第二預備金 ; 附屬單位預算管理機關應依規定程序補辦預算或併入年度決算辦理 五 搶修工作之估驗計價, 在契約書未訂定完成前, 得依搶修計畫內容之實際完成數量及預估預算之單價, 估算工程費, 並於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 先行計付六成估驗款 未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緊急搶修工作, 免訂定契約書, 並得逕依廠商報價金額辦理估驗計價 六 搶修工作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緊急採購者, 得免收押標金或履約保證金 ; 餘者應依採購法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七 依本要點辦理採購之監辦作業,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緊急採購之開標 比價 議價 決標 驗收, 應依採購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辦理監辦作業 ( 二 ) 查核金額以上採購, 上級機關得派員監辦 採書面審核監辦或授權由機關自辦 上級機關得於事前明定緊急採購授權由機關自行監辦之條件, 事後再報備 ( 三 ) 未達查核金額, 且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者, 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 1. 公告金額以上, 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採書面審核監辦 ; 如符合該辦法第四條之特殊情形, 得不派員監辦 2. 未達公告金額, 依臺北市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採書面審核監辦, 如符合該辦法第五條之特殊情形, 得不派員監辦 ( 四 ) 通知監辦, 得以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或其他通訊方式為之, 並以書面補文或作成紀錄 366

十三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新聞發布作業規定 一 依據 100 年 10 月 3 日府消整字 10036818800 號函修正 101 年 9 月 28 日府消整字第 10137123900 號函修正 依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第十四點 ( 三 ):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 成立訊息及有關災情處理情形之新聞定時發布由新聞處理組負責 二 目的本市於各類天然災害 重大意外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為安定民心, 避免民眾恐慌, 應主動 即時傳達正確災情訊息與宣導相關防災知識, 加強媒體溝通, 澄清不實或更正錯誤報導, 促進市府與民眾的雙向交流, 以利災害應變處置作業 三 災情新聞發布之種類 ( 一 ) 重大天然災害 : 又分可預測性及不可預測性災害 1. 可預測性災害 : 風災 旱災 寒害等天然災害 2. 不可預測性災害 : 震災 水災 土石流 ( 二 ) 重大意外事故 : 重大火災 爆炸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 輸電線路災害 空難 船難 重大陸上交通事故 纜車事故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輻射災害 捷運營運及捷運工程災害 職業災害 工程災害 建築物災害, 及其他足以造成大量財產損害或人民傷亡之重大災害, 經本府認定者 ( 三 ) 其他災害 : 疫災 四 災情新聞發布之時機及發布機關 ( 一 )1999 話務中心遇有異常市政狀況, 立即通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處置, 並反映本市民眾關心之重大議題,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主動將最新處置情形通知 1999 話務中心, 並適時發布新聞稿, 必要時可請秘書處 ( 媒體事務組 ) 協助辦理 ( 二 ) 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期間, 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動通知秘書處 ( 媒體事務組 ), 及召開記者會發布新聞, 對外說明影響層面 善後處理情形並呼籲民眾配合注意事項 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充分瞭解掌握事件後續發展動態, 並視需要, 主動提供媒體背景說明資料, 加強宣導 ( 三 ) 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後, 應隨時注意重大災情之相關處置狀況, 由新聞處理組對外發布 : 1. 災前 災中 災後災害防救會報, 由新聞處理組請示指揮官是否開放媒體記者採訪 ; 另對於較敏感或可能有爭議之議題, 請消防局通知各局處首長是否有重要事項必須親自向指揮官 ( 市長 ) 報告, 可先至災害應變中心首長決策室或指揮官室進行討論 2. 開放媒體記者採訪時, 由新聞處理組公告時間地點並通知新聞媒體 ; 新聞媒體記者應於新聞發布室等候, 由指揮官 副指揮官或新聞處理組提供新聞發布訊息, 相關機關 ( 單位 ) 人員亦應在場, 適時就相關業務作補充說明, 以發布正確訊息 ; 未開放媒體採訪期間為避免干擾工作人員應變作業, 由行政總務組管制非工作 367

人員, 未經許可不得進入 4 5 樓災害應變中心各空間及 6 樓備勤空間 3. 新聞處理組與媒體保持聯繫, 依指揮官 副指揮官或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指示或必要時由各任務編組主動提供各項訊息, 由新聞處理組對外發布 4. 指揮官 副指揮官巡視災區新聞, 由新聞處理組於網站發布, 並以手機簡訊方式通知各媒體採訪 5. 新聞處理組隨同指揮官 副指揮官前往災區巡視, 機動召開市府交通 社會救濟 工程修復等救災說明記者會, 配合發布最新防救災新聞 6. 對於可預測性災害及不可預測性災害, 配合中央氣象局氣象發布作業, 於以下時段發布本市停止辦公及上課訊息 : (1) 颱風 a. 全天或上午半天 : 依據前一日晚間 7 時或 10 時氣象資料, 於前一日晚上 11 時前發布訊息 ; 原已宣布正常上班上課, 嗣後風雨增強達停班停課標準, 則依據上午 4 時氣象資料, 於上午 5 時前發布訊息 b. 下午半天或下午及晚上 : 依據上午 10 時氣象資料, 於上午 11 時前發布訊息 (2) 水災 a. 全天或上午半天 : 依據上午 4 時氣象資料, 於上午 5 時 30 分前發布訊息 b. 下午半天或下午及晚上 : 依據上午 10 時氣象資料, 於上午 11 時前發布訊息 c. 晚上 : 依據下午 2 時氣象資料, 於下午 3 時前發布訊息 (3) 因應天然災害特殊情形作即時發布 7. 重大或特殊災情發生後, 由幕僚作業組人員提供本市受災 救災情形 警戒管制區域之劃分 受災戶疏散與安置作業及災後復建進度訊息由新聞處理組對外發布 8. 配合每日 3 6 9 12 15 18 21 24 時定時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報災情統計時, 由幕僚作業組人員提供災情統計由新聞處理組對外發布, 災情統計參考格式如附件 1 五 災情新聞發布之方式 ( 一 ) 本市於各類天然災害 重大意外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由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新聞處理組以新聞稿 電臺插播 電視臺跑馬燈 捷運跑馬燈 上掛市府災害專屬網頁或警察及消防單位廣播宣導或召開記者會方式, 發布媒體周知 新聞稿於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期間, 由各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自行撰寫, 並經首長同意後發布, 同時副知秘書處 ( 媒體事務組 ), 若有需要可請秘書處 ( 媒體事務組 ) 協助辦理 ;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 ( 含風災及水災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及未區分災害應變中心等級之重大火災 爆炸災害 工程災害 寒害 土石流災害 空難 陸上交通事故 船難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捷運工程災害 捷運營運災害 輻射災害 疫災 職業災害 建築物災害 ) 後由幕僚 368

作業組彙整災情訊息供新聞處理組撰寫, 並經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同意後發布 ( 二 )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期間之新聞稿 簡訊或其他重要訊息請各局處製作完成後除依原通報方式通報外, 確實依下列方式執行, 避免訊息落差或不同步情事 : 1. 所有資訊應立即上傳本府網站首頁之防災專區 2. 同步通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 消防局 ) 及 1999 話務中心, 並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 消防局 ) 收到傳真通報後, 以專人送至 1999 話務中心簽收, 以達複式通報, 避免訊息遺漏 3.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期間, 發布上班上課及停班停課等相關訊息 ( 含簡訊 跑馬傳真通傳及新聞稿), 由秘書處 ( 媒體事務組 ) 負責 ; 發布疏散門 ( 水門 ) 啟閉及開放紅黃線停車 停車格暫停收費等相關訊息, 其簡訊 跑馬傳真通傳由秘書處 ( 媒體事務組 ) 負責 ( 有線電視系統臺跑馬傳真通傳由觀傳局複式通報 ), 其新聞稿發布由水利處負責 ( 三 ) 有關對外提供的各種訊息應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確認後才提供, 非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勿以過往經驗提供訊息, 以免因訊息落差而造成不必要困擾 ( 四 ) 各單位發布重要新聞訊息, 除傳真通知市災害應變中心 1999 話務中心及相關單位外, 亦應輔以電話告知, 並且將訊息上傳市府災害專屬網頁 ; 市災害應變中心接獲傳真後必須再向 1999 話務中心確認, 以達複式通報目的 六 本府暨所屬機關應隨時瞭解掌握各該管機關業務之媒體報導, 並得視需要, 隨時發布新聞或召開記者會, 針對媒體不實之報導提出澄清 解釋與說明, 以導正本府整體形象 促進市政新聞之平衡報導 七 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期間, 若討論事項如與民眾權益有關者, 均應邀請相關局處 秘書處 ( 媒體事務組 ) 及消防局出席共同討論, 其中研考會則視情況採彈性方式出席 八 本府暨所屬機關例行性新聞聯繫作業, 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新聞發布暨新聞聯繫作業規定辦理 九 本府消防局擬定 臺北市發生重大災害時市長發表談話參考稿 供市長於各類天然災害 重大意外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接受媒體訪問或主動透過媒體向市民發表談話時使用, 俾能安定民心, 避免民眾恐慌 十 新聞監看工作與更正程序 ( 一 ) 由本府各災害防救單位就業務權管範圍進行新聞監看, 發現需要查證之災情時, 立即責成所屬相關人員進行查證外, 並同時將資訊轉成書面紀錄 ( 新聞媒體監看處理表, 格式如附件 2) 陳核, 如有需要時可請該案件轄區災害應變中心協助 ( 二 ) 所有查證均予以紀錄, 並將處理表送請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副指揮官批閱後, 登錄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列管, 由新聞處理組通知媒體更正 十一 本規定作業流程如附件 3 十二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 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369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新聞發布作業規定彙整表 項目 新聞事件時 機媒體宣傳 媒體宣傳記者會記者會辦理機關辦理機關主持人 1 2 重大天然災害 重大意外災害 ( 含其他災害 ) 災害應變中心二級新聞稿 電開設期間臺插播 電視臺跑馬燈 捷運跑馬燈 上掛本市災害專屬網站或警察及消防單位廣播宣導 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後 災害應變中心二級新聞稿 電開設期間 ) 臺插播 電視臺跑馬燈 捷運跑馬燈 上掛本市災害專屬網站或警察及消防單位廣播宣導 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後 主辦 -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協辦 - 觀光傳播局 秘書處 ( 媒體事務組 ); 另同步通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 消防局 ) 及 1999 話務中心 災害應變中心新聞處理組 ; 另同步通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 消防局 ) 及 1999 話務中心 主辦 -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協辦 - 觀光傳播局 秘書處 ( 媒體事務組 ); 另同步通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 消防局 ) 及 1999 話務中心 災害應變中心新聞處理組 ; 另同步通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 消防局 ) 及 1999 話務中心 主辦 -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協辦 - 秘書處 ( 媒體事務組 )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 必要時由本府發言人協助 災害應變中心新聞處理組 ( 由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負責, 災害防救指揮官 ( 副指揮官或本業務主管機關 府發言人 ) 消防局 人事處 觀光傳播局配合 ) 主辦 -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協辦 - 秘書處 ( 媒體事務組 )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 必要時由本府發言人協助 災害應變中心新聞處理組 ( 由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負責, 災害防救指揮官 ( 副指揮官或本業務主管機關 府發言人 ) 消防局 人事處 觀光傳播局配合 ) 370

附件 1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災情彙計表 一 人員死亡 二 人員失縱 三 人員受傷 四 電力停電 五 電信停話 六 停水戶數 七 積水區 八 瓦斯 ( 受影響戶 ) 九 房屋淹水 十 房屋毀損 十一 坍方落石 十二 道路受損 十三 橋梁受損 十四 路樹倒塌 十五 交通號誌損壞 十六 路燈故障 十七 招牌掉落 十八 電線 ( 桿 ) 損壞 十九 支援送水勤務 二十 火警 廿一 緊急救護 廿二 劃定危險區域 廿三 撤離人數 廿四 避難收容所開設 製表單位 :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統計期間 : 災情項目數量已處理未處理備註 廿五 救災賑濟物資發放 說明 : 一 本府 局處於 緊急應變小組成立,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於 成立, 以因應處理相關災害防救事宜 二 各單位投入救災動員能量 : ( 一 ) 動員人力 : ( 二 ) 動員機具裝備器材 : 三 本市受災概況四 警戒管制區域 : 五 收容安置地點 : 六 水庫洩洪時間 : 七 水門啟閉狀況 : 八 開放停車區域 : 九 捷運行駛狀況 : 十 停止上班上課 : 十一 垃圾清運訊息 : 十二 其他重要訊息 : 371

附件 2 ( 災害名稱 )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新聞媒體監看處理表 頻道 報導內容 節目名稱 播報時間 填報時間 : 年月日時分列管案號 : - 年月日時分 權責單位 監看人員 監看主管 查證及處理情形 權責單位 查證人員 查證主管 後續辦理建議 陳閱 新聞更正 : 新聞處理組 ( 簽收人 : 時間 : 月日時分 ) 影送計畫督考組 其他 : 權責單位核稿指揮官批示 陳 核 372

( 災害名稱 )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新聞媒體監看彙整總表 填報時間 : 年月日時分 編號時間頻道 節目名稱 查證事項查證情形備註 373

附件 3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新聞發布作業流程圖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 重大天然災害 : 風災 旱災 寒害 震災 水災及土石流等天然災害 重大意外事故 : 重大火災 爆炸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 輸電線路災害 空難 船難 重大陸上交通事故 纜車事故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輻射災害 捷運營運及捷運工程災害 職業災害 工程災害 建築物災害, 及其他足以造成大量財產損害或人民傷亡之重大災害, 經本府認定者 其他 : 疫災 市災害應變中心 二級開設 一級開設 媒體宣導新聞稿 電臺插播 電視臺跑馬燈 捷運跑馬燈 上掛本市災害專屬網站或警察及消防單位廣播宣導 主辦 : 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協辦 : 觀光傳播局 秘書處 ( 媒體事務組 ) 召開記者會 主辦 : 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協辦 : 秘書處 ( 媒體事務組 ) 主持人 :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 必要時由本府發言人協助 1999 話務中心 召開記者會 主辦 : 秘書處 ( 媒體事務組 ) 主持人 : EOC 指揮官或本府發言人 媒體宣導新聞稿 電臺插播 電視臺跑馬燈 捷運跑馬燈 上掛本市災害專屬網站或警察及消防單位廣播宣導 災害應變中心新聞處理組 ( 由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負責,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消防局 人事處 觀光傳播局配合 ) 新聞媒體及一般民眾 註 : 一 各單位發布重要新聞訊息必須除傳真通知市 EOC 1999 話務中心及相關單位外, 亦應輔以電話告知, 並且將此訊息上傳市府災害專屬網頁 ; 市 EOC 接獲傳真後必須再向 1999 話務中心確認, 以達複式通報之目的 二 風災及水災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及未區分災害應變中心等級之重大火災 爆炸災害 工程災害 寒害 土石流災害 空難 陸上交通事故 船難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捷運工程災害 捷運營運災害 輻射災害 疫災 職業災害 建築物災害新聞發布方式, 比照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方式發布 374

十四 臺北市洪水災害預警措施及緊急通報疏散作業規定 100 年 4 月 8 日府消管字第 10031895600 號函修正 100 年 11 月 21 日府消整字第 10038280700 號函修正 壹 為執行臺北市 ( 以下簡稱本市 ) 洪水災害預警及緊急通報疏散作業, 以確保民眾生命 財產安全, 特依本府 91 年 3 月 5 日第 1153 次市政會議市長指示事項暨本市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之內容, 制定本作業規定 本作業規定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貳 預警地區 : 可能因颱風 豪雨產生洪水造成危害之潛勢地區 參 洪水災害預警發布時機 : 一 市災害應變中心或本府相關單位接獲中央有關機關發布洪水災害預警通報時 二 颱風 豪雨來襲, 造成本市河川水位暴漲, 工務局 ( 水利工程處 ) 研判河水可能溢堤並造成危害時 三 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相關業務單位依轄區警察 消防 里幹事及民眾回報實際累積降雨量及參考當時中央氣象局降雨量, 研判低窪地區可能因洪水造成危害時 四 接獲水庫管理機關發布水庫洩 ( 溢 ) 洪通報, 工務局 ( 水利工程處 ) 研判可能造成危害時 五 堤防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或抽排水設備故障, 工務局 ( 水利工程處 ) 研判可能造成危害時 肆 緊急疏散通報 : 一 市災害應變中心 ( 或颱風豪雨動態監視小組 ) 依當時降雨量狀況 相關單位建議及區災害應變中心回報情形, 於必要時通報相關疏散單位或區災害應變中心進行緊急疏散 二 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依前述危險狀況, 於必要時得要求所轄各里辦公處執行疏散, 並由警察局 消防局等單位配合執行 三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尚未成立, 而情況特殊急需疏散時, 工務局水利處颱風豪雨動態監視小組或消防局 119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通報相關單位進行緊急疏散, 或由區長通報相關單位並下達執行疏散命令, 各防救災編組機關 ( 單位 團體 ) 應立即配合辦理疏散事宜四 區災害應變中心或本府相關業務機關 ( 單位 ), 依前述危險狀況進行疏散前, 應預先派員至疏散現場通知市民準備疏散時機 伍 預警及緊急通報方式 : 一 利用電話 傳真 簡訊 語音或其他方式通知區災害應變中心 ( 區公所 ) 及本府相關防救單位, 另透過電視媒體 跑馬燈 網站公布或電台廣播方式告知民眾 二 以巡邏車 消防車 其他車輛或利用里鄰廣播系統以廣播方式告知民眾 陸 緊急疏散方式 : 375

一 警察局 消防局 工務局或相關單位於接獲市或區災害應變中心或相關機關之疏散請求時, 應即派遣巡邏車 消防車或其他車輛至現場鳴放疏散撤離警報訊號, 並由警察 消防 工務相關單位及各區相關人員適時配合語音廣播 ( 廣播內容如附錄 ),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通知傳播媒體即時播報, 提醒民眾緊急疏散 二 工務局 交通局 警察局 消防局及區公所等單位對於車輛裝備不易到達之危害地區, 應預先安排救災人力 裝備及必要機具進駐, 準備適時疏散居民, 如有需求得請求國軍協助 三 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於抽水站 疏散門等防洪設施故障時, 應通知市或區災害應變中心及相關機關派員進行緊急疏散 四 緊急疏散如需交通工具載送民眾時, 警察局應適當管制私人交通工具進入, 避免造成疏散道路阻塞, 影響交通動線 五 區災害應變中心執行民眾疏散時, 除自行調度車輛載送外, 必要時聯絡交通局優先調度車輛支援, 並由現場指揮官依照事前規劃運送路線, 將民眾運送至指定之收容安置場所 柒 疏散警報訊號之內容 樣式 : 一 內容 : 本疏散警報訊號以直 ( 交 ) 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 650 赫茲至 750 赫茲, 高頻頻率 1450 赫茲至 1550 赫茲, 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 1.5 秒, 再由高頻降至低頻為 3.5 秒, 持續 15 秒後, 改以語音廣播疏散內容 ( 含疏散區域 路線方向等 )2 次, 並視災害範圍大小持續發布之 二 樣式 : 緊急疏散警報訊號之發布, 應以使用電子警報器為原則 ; 若無法使用電子警報器, 可依實際狀況改以語音廣播 敲擊警鐘等其他方式為之 捌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 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玖 附錄 : 緊急疏散警報語音廣播內容 : 範例 : 我是 區區長, 請各位居住在 路 段 巷 ( 社區 里 大樓等 ) 附近的住戶注意! 由於 河川水位暴漲, 為恐影響各位鄉親的生命財產安全, 請各位鄉親配合在場工作人員的指示往 疏散 ( 或往 2 樓以上樓層避難, 若為水庫潰堤時, 請往 5 樓以上樓層避難, 或往 高處避難 ), 謝謝大家的合作, 謝謝 376

十五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疏散門啟閉標準作業程序 一 宣導時機 101 年 1 月 16 日北市工水河字第 10165049700 號函修訂 101 年 8 月 15 日修訂 104 年 1 月 13 日北市工水河字第 10463043700 號函修訂 ( 一 ) 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研判颱風可能對臺北地區造成威脅時或本市災 害應變中心 ( 以下簡稱市應變中心 ) 二級開設時, 由本處河川工程科 ( 以下簡稱河 工科 ) 洽請本處新聞聯絡人 ( 以下簡稱新聞聯絡人 ) 擬訂疏散門可能關閉訊息之新 聞稿, 並報請處長 ( 本處防汛搶險隊成立時為搶險隊指揮官, 以下簡稱搶險隊指揮官 ) 核可後, 移請本府秘書處 ( 媒體事務組 ) 發布新聞, 籲請民眾勿再將車輛駛進河川 區停放, 並提醒民眾注意疏散門關閉訊息, 做好移車準備 ( 二 ) 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警戒區域包括臺北地區時, 河工科應依水情狀 況及民眾使用需求, 研擬河川區 只出不進 管制時機, 並報請搶險隊指揮官同意 後辦理下列工作 : 1. 洽請新聞聯絡人撰擬疏散門將關閉訊息之新聞稿, 並報經搶險隊指揮官核可後, 送請本府秘書處 ( 媒體事務組 ) 發布宣導, 籲請民眾儘速將車輛駛離河川區 2. 於時間充裕前提下, 在執行 只出不進 前 1 小時採 一呼百應 簡訊 或 市 應變中心開會決議 方式, 將只出不進及開放紅黃線等訊息通知相關單位, 其中 一呼百應 及 簡訊 發送單位包括本府秘書處 ( 媒體事務組 ) 消防局 工務 局 交通局 警察局 民政局 市場管理處 停管處 捷運公司及 12 個區級災害 應變中心, 請其配合辦理訊息發布及應變工作 3. 通知本處河川管理科 ( 以下簡稱河管科 ) 在執行管制前派員於疏散門現場張貼 只 出不進 之告示牌 4. 將疏散門關閉之相關資訊上傳本府網站首頁之防災專區 二 疏散門關閉時機 : ( 一 ) 遇下列情形之一時, 由河工科科長報告搶險隊指揮官 : 1. 經濟部水利署淡水河流域防洪指揮中心 ( 以下簡稱水利署防洪指揮中心 ) 通報淡 水河沿岸疏散門完成關閉時間 2. 接獲本處 防汛值日室 值日人員或 颱風暴雨動態監視小組 小組長或 防汛 搶險隊 成立期間監視水位人員通知, 淡水河臺北橋水位已達標高 2.2 公尺或基 隆河大直橋水位已達標高 3.3 公尺, 且經研判有關閉疏散門需求時 377

( 二 ) 當河工科科長將疏散門關閉訊息報告搶險隊指揮官, 並由搶險隊指揮官向工務局應 變小組 ( 以下簡稱應變小組 ) 指揮官報告後, 河工科應辦理下列工作 : 1. 將疏散門預定完成關閉時間通報進駐於市應變中心之工務局應變小組值勤人員 2. 市應變中心得視需求召開功能群組會議, 討論疏散門關閉橫向聯繫及協調事宜, 如 需本處派員參加時, 報請搶險隊指揮官核派人員參加會議, 於會議中與各單位協調 決定疏散門開始關閉時間 開始拖吊河川區停放車輛時間 疏散門完成關閉時間 指定學校開放停車時間, 並擬定完成新聞稿內容, 由本府秘書處 ( 媒體事務組 ) 發 布新聞及觀光傳播局發布跑馬燈 3. 河川水位達警戒值且持續上漲而需立即關閉疏散門但市應變中心尚未開設時, 立即 報告搶險隊指揮官轉報工務局局長, 逕行訂定關閉時間, 並通知本府警察局及交通 局 ( 三 ) 當市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工務局局長核定前揭時間後, 由河工科辦理下列工作 : 1. 啟動 一呼百應 電話語音通知系統及發送簡訊, 將疏散門關閉等相關訊息通知 本府消防局 研考會 秘書處 ( 媒體事務組 ) 1999 民政局 交通局 警察局 教育局 停管處 市場管理處 12 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疏散門與越堤道路鄰近 區域之里長, 請里長協助聯繫車主將車輛駛離河川區 2. 通知河管科依核定時間關閉疏散門 3. 將疏散門關閉之相關資訊上傳本府網站首頁之防災專區 ( 四 ) 當河管科接獲疏散門關閉時間後, 應立即派員進行關門工作, 並記錄各疏散門之關 閉狀況及完成關閉時間 三 疏散門開啟時機 : ( 一 ) 中央氣象局發布解除大臺北地區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由河工科評估颱風影響已降低 時, 由河工科科長報告搶險隊指揮官轉知應變小組指揮官, 並與河管科分別派員檢 視河川區狀況 ( 二 ) 河工科與河管科檢視河川區狀況後, 由河管科研提疏散門預定開啟時間, 並報奉搶 險隊指揮官轉請應變小組指揮官核定, 再告知河工科 ( 三 ) 獲知疏散門預定開啟時間後, 由河工科辦理下列工作 : 1. 將疏散門預定開啟時間通報進駐於市應變中心之工務局應變小組值勤人員 2. 如需本處派員參與相關研商會議時, 報請搶險隊指揮官核派人員參加會議 3. 啟動 一呼百應 電話語音通知系統及發送簡訊, 將開啟疏散門訊息通知本府消 防局 研考會 秘書處 ( 媒體事務組 ) 1999 民政局 交通局 警察局 教育局 378

停管處 市場處人員 12 個區應變中心 疏散門與越堤道路鄰近區域之里長 4. 通知河管科依核定時間開啟疏散門 5. 將疏散門開啟之相關資訊上傳本府網站首頁之防災專區 ( 四 ) 由河管科人員依核定時間至現場開啟疏散門, 並記錄各疏散門之開啟狀況及完成開啟時間 四 發生豪雨事件造成河川水位高漲而需關閉疏散門時, 由河工科科長比照上述程序啟動辦理各項工作 五 疏散門關閉順序 ( 一 ) 基隆河疏散門計畫分 3 組工作班進行關閉作業 : 第一組 : 基 13( 成美 ) 基 12( 長壽 ) 基 11-1 內溝 1( 康樂 ) 內溝 2 基 11( 南湖 ) 第二組 : 基 1 基 2( 成功 ) 基 3( 南港 ) 基 4( 饒河 ) 基 5( 觀山 ) 基 6( 塔悠 ) 第三組 : 基 16( 美堤 ) 基 7( 迎風 ) 基 8( 濱江 ) 基 10-1 基 10-2 基 10( 林安泰 ) 基 9( 大佳 ) ( 二 ) 淡水河 新店溪及景美溪疏散門計畫分 3 組工作班進行關閉作業 : 第一組 : 景 3 景 1( 育英 ) 景 2( 溪洲 ) 新 1-1( 富民 ) 新 2( 果菜市場 ) 第二組 : 新 1( 馬場 ) 新 3( 華中一 ) 新 3-1( 華中二 ) 新 3-2( 華翠 ) 新 4( 華江 ) 淡 2( 貴陽 ) 淡 1( 桂林 ) 第三組 : 淡 6( 敦煌 ) 淡 5-1( 國順 ) 淡 4( 玉泉 ) 淡 5( 大稻埕 ) 淡 3( 延平 ) 六 疏散門開啟順序 ( 一 ) 基隆河疏散門第一階段 : 有堤外聯絡道路提供車行需求之疏散門內溝 1( 康樂 ) 內溝 2 及基 11( 南湖 ) 第二階段 : 有堤外停車場之疏散門基 5( 觀山 ) 基 6( 塔悠 ) 基 7( 迎風 ) 基 8( 濱江 ) 基 9( 大佳 ) 基 10( 林安泰 ) 第三階段 : 基 1 基 2( 成功 ) 基 3( 南港 ) 基 4( 饒河 ) 基 10-1 基 10-2 基 11-1 基 12( 長壽 ) 基 13( 成美 ) 基 16( 美堤 ) ( 二 ) 淡水河 新店溪及景美溪疏散門第一階段 : 有堤外聯絡道路提供車行需求之疏散門 379

淡 1( 桂林 ) 淡 3( 延平 ) 淡 5( 大稻埕 ) 第二階段 : 有堤外停車場之疏散門新 1( 馬場 ) 新 1-1( 富民 ) 及新 2( 果菜市場 ) 新 3( 華中一 ) 新 3-1( 華中二 ) 新 4( 華江 ) 第三階段 : 淡 2( 貴陽 ) 淡 4( 玉泉 ) 淡 5-1( 國順 ) 淡 6( 敦煌 ) 景 1( 育英 ) 景 2( 溪洲 ) 景 3 ( 三 ) 颱風豪雨來襲後, 因河川區受損狀況不一, 考量民眾通行安全, 可視搶修復原狀況, 調整前揭疏散門開啟順序 380

十六 臺北市疏散門颱風暴雨期間啟閉及停車管制作業流程圖臺北市疏疏門颱風暴雨期間啟閉及停車管制作業流程圖 - 第一階段加強宣導階段 颱風 ( 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 ) 暴雨 381 工務局水利處 1. 發布疏散門 可能關閉 ( 海上陸上警報 ) 2. 發布疏散門 只出不進 ( 北部進入警戒區 ) 3. 製作 新聞稿 跑馬燈訊息 媒體簡訊 市府災害專屬網頁 等內容 研考會 1999 市 EOC 媒體事務組交通局停管處警察局民政局 1. 回覆民眾詢問 2. 查詢市府災害專屬網頁及 FAQ 掌握訊息與執行狀況 發布新聞 1. 宣導紅黃線停車範圍 2. 河濱停車場置標誌牌及夾單宣導 3. 派員管制 只出不進 ( 北部警戒區 ) 4. 新聞稿及上傳災害專屬網頁 交通大隊 掌握訊息 - 整裝待命 轄區分局 協助管制 只出不進 ( 北部警戒區 ) 區 EOC 里 利用廣播或通訊系統通知附近民眾

臺北市疏疏門颱風暴雨期間啟閉及停車管制作業流程圖 - 第二 三階段疏散門關閉及開啟 疏散門關閉或開啟時機 1. 水利署通報疏散門關閉或開啟時間 2. 工務局水利處監視水位達疏散門關閉需求 工務局水利處 1. 預擬疏散門啟閉相關訊息及配套措施 2. 通報市 EOC 召開功能群組會議 ( 若屬緊急狀況, 市 EOC 尚未開設時, 由搶險隊指揮官轉報工務局局長, 逕行訂定關閉時間, 並通報相關單位 ) 1. 宣布疏散門關閉時間點 : (1) 疏散門若在 24 時之後關閉, 即在前一日的 19 時宣布疏散門關閉 (2) 疏散門若在 24 時之前關閉, 即在疏散門關閉前 6 小時宣布疏散門關閉 2. 紅黃線開放停車時間點 : 疏散門開始關閉前 1 小時, 若非屬交通尖峰時段則彈性提前開放停車 3. 開始拖吊時間點 : 疏散門開始關閉後 1 小時 382 市 EOC 召開功能群組會議 ( 由工務局水利處負責通知 ) 工務局水利處 1. 彙整紅黃線停車 疏散門開始關閉 開始拖吊 疏散門完成關閉 指定學校開放停車等時間 2. 製作新聞稿 跑馬燈訊息 媒體簡訊 災害專區網頁等內容 研考會 1999 媒體事務組市場處捷運公司教育局交通局停管處警察局民政局 1. 回覆民眾詢問 2. 查詢市府災害專屬網頁及 FAQ 發布新聞 花木批發市場 木柵機廠附設停車場 指定學校 新聞稿及上傳災害專屬網頁 1. 持續管制, 並簡訊通知車主 2. 公布開放紅黃線停車範圍 3. 公布路邊停止收費範圍 4. 新聞稿及上傳災害專屬網頁 交通大隊 執行車輛拖吊作業 轄區分局 協助管制 只出不進 區 EOC 里 利用廣播或通訊系統通知附近民眾

臺北市颱風暴雨期間疏散門啟閉及停車管制作業任務分工辦理事項表 單位辦理事項備註 工務局水 利處 一 海上陸上颱風警報發布 : ( 一 ) 對臺北地區可能造成威脅或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 擬定新聞稿並交由發言人室發布疏散門可能關閉訊息, 宣導民眾勿前往河濱公園各停車場停放車輛, 並提醒民眾注意疏散門關閉訊息, 作好移車之準備 ( 二 ) 臺北地區進入警戒範圍, 擬定新聞稿並交由發言人室發布疏散門可能關閉訊息, 籲請民眾勿前往河濱公園各停車場停放車輛, 通報警察局及停管處協助執行 只出不進 ( 三 ) 與水利署十河局聯繫決定疏散門關閉時間等事宜 二 發布關閉疏散門訊息 : ( 一 ) 水利署十河局決定關閉疏散門後, 水利處將通知進駐於災害應變中心之工務局代表, 由工務局轉知其他單位 ( 二 ) 如有需要, 可召開應變中心功能群組會議, 邀集各相關單位進行疏散門關閉橫向聯繫及單位間協調事宜之討論 ( 三 ) 發布開放紅黃線停車時間, 疏散門開始關閉時間 開始拖吊河川區停放車輛時間 疏散門完成關閉時間 指定學校停車時間等資訊由水利處彙整, 擬定新聞稿交由發言人室統一發布 交通局得擬定開放紅黃線停車及是否停止收費等其他配套相關資訊新聞稿交由發言人室統一發布 請水利處制定新聞稿定型格式 ( 四 ) 水利處依 臺北市轄疏散門啟閉作業規定 依序關閉疏散門 三 發布疏散門開啟訊息 : ( 一 ) 本局水利處與水利署淡水河流域水情中心聯繫確認水情狀況解除, 並與停管處及市場處檢視河川區狀況後, 研訂妥適之開啟疏散門時間, 通知進駐於災害應變中心之工務局代表, 由工務局轉知災害防救中心 研考會 (1999) 民政局 教育局 交通局 停管處 市場處 警察局 交通警察大隊及消防局 ( 二 ) 疏散門開啟時間 取消紅黃線停車時間 停止開放學校停車時間等資訊由水利處彙整, 擬定新聞稿交由發言人室統一發布 交通局得發布停止紅黃線停車及是否開始收費等其他配套相關資訊新聞稿交由發言人室統一發布 ( 三 ) 水利處依 臺北市轄疏散門啟閉作業規定 依序開啟疏散 383

門 交通局一 發布關閉疏散門訊息 : ( 一 ) 發布開放部份紅黃線停車, 疏散門開始關閉時間 開始拖吊時間 疏散門完成關閉時間 指定學校停車資訊等由水利處彙整擬定新聞稿 交通局發布開放紅黃線停車範圍及時間等相關規定及是否停止收費等其他配套相關資訊新聞稿交由發言人室統一發布 ( 二 ) 應先行通知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進行拖吊準備 二 發布疏散門開啟訊息 : 發布停止紅黃線停車, 疏散門開始開啟時間 疏散門完成開啟時間 指定學校停車資訊等由水利處彙整擬定新聞稿 交通局發布停止紅黃線停車及是否開始收費等其他配套相關資訊新聞稿交由發言人室統一發布 交通局停管處警察局警察分局 一 海上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後, 且對北部可能造成威脅 : ( 一 ) 配合水利處發布新聞稿宣導車主注意疏散門關閉訊息事項, 並應多加宣導紅黃線停車範圍, 及其他停車位是否停收車費等相關訊息, 避免民眾產生疑慮 ( 二 ) 派員於河濱公園各停車場設置標誌牌 ( 內容為提醒民眾颱風即將來臨訊息並注意疏散門關閉消息 ) 及夾單宣導, 宣導民眾勿再進場停車 二 發布關閉疏散門訊息 : ( 一 ) 停管處依 本市災害期間緊急開放車輛停放規定, 派員設置標誌牌及夾單宣導, 停管處派員於各疏散門實施車輛管制, 管制原則為 只出不進 ( 二 ) 重新調查更新河濱公園各停車場車輛車主及電話等訊息, 並發送簡訊通知車主進行移車 ( 三 ) 本市疏散門開始關閉前 1 小時起, 停管處依訂定之 本市各河域疏散門關閉因應臨時停車需求開放紅黃線適當區域範圍計畫 實施開放停車措施, 並配合前開計畫進行路邊收費停車格停止收費相關事宜 ( 四 ) 停管處估算河濱公園各停車場停放車輛數, 每兩小時提供交通警察大隊, 以利拖吊準備作業 三 發布疏散門開啟訊息 : 接獲水利處通知開啟疏散門訊息, 停管處彙整河濱公園各停車場車主登錄於網路之電話, 以簡訊通知車主河濱公園停車場已開放停車之訊息 一 發布關閉疏散門訊息 : 接獲水利處通知後, 轄區警察分局派員於各越堤道路實施車輛管制及拖吊作業, 管制原則為 只出不進 二 發布疏散門開啟訊息 : 384

協助加強恢復法定禁止停車管制區域 路段交通執法事宜 警察局 交通警察 大隊 水利署十河局 民政局區公所 ( 里長 ) 教育局指定學校 捷運公司木柵機廠附設停車場台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批發市場臺北市花木批發市場市場處 一 海上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後, 且對北部可能造成威脅 : ( 一 ) 利用本府宣傳管道及大眾媒體, 提醒民眾注意疏散門關閉訊息, 作好移車之準備 ( 二 ) 整備拖吊作業人員及車輛 二 發布關閉疏散門訊息 : 接獲水利處通知後依通報執行堤外停車車輛拖吊作業事宜 疏散門完全關閉, 拖吊作業亦即停止 三 發布疏散門開啟訊息 : 協助恢復法定禁止停車管制區域 路段交通執法事宜 海上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後, 且對北部可能造成威脅 : 一 決定疏散門啟閉時間 二 宣布並通知地方政府及媒體開始撤離人車等事項 通知區公所及里長利用廣播或通訊等系統通知附近民眾知悉 一 依 臺北市災害期間緊急開放車輛停放規定 通知各級學校開放停車事項 二 各級學校依前項規定內之 臺北市各級學校颱風來襲期間校園開放停車注意事項 辦理 三 指定學校停車資訊交由水利處彙整擬定新聞稿 依 臺北市災害期間緊急開放車輛停放規定 配合開放停車措施 依 臺北市災害期間緊急開放車輛停放規定 配合開放停車措施 依 臺北市災害期間緊急開放車輛停放規定 配合開放停車措施 依 臺北市災害期間緊急開放車輛停放規定 配合開放停車措施 385

十七 臺北市災害期間緊急開放車輛停放規定 102 年 2 月 5 日府交治字第 10230101000 號函修訂 103 年 8 月 22 日府授交治字第 10330861501 號函修正 壹 颱洪期間緊急開放車輛停放道路 橋樑相關規定 一 市區平面八公尺以上道路開放停車限制條件 ( 一 ) 順向靠邊停放, 禁止併排 ( 二 ) 交岔路口 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 消防栓前及消防通道 越堤道路兩側禁止臨時停車 ( 三 ) 隧道 圓環 人行道 行人穿越道 快車道 車行地下道均維持禁止臨時停車 ( 四 ) 顯有妨礙他人 車通行處所禁止臨時停車 ( 五 ) 計程車招呼站維持原規定使用, 專用停車格位仍依規定停車, 時段性管制停車格禁止臨時停車時段開放停車 二 橋樑 高架道路 快速道路 ( 一 ) 橋樑 高架道路及快速道路均禁止臨時停車 但環河平面快速道路 ( 光復橋至華中橋段 ) 北往南外側一車道開放汽車停放 ( 附表一 ) ( 二 ) 若經臺北市 ( 以下簡稱本市 ) 災害應變中心宣布開放橋樑 高架道路 快速道路之限制條件 : 1. 僅准順向靠右停放, 禁止併排停車或斜停, 匝 ( 引 ) 道及其出入口十公尺內禁止停車 2. 高架道路 快速道路禁止停放機車 3. 當橋梁有快慢分隔島時, 車輛應順向停放於最外側快車道, 機慢車道禁止停車 4. 汽車駕駛人應攜帶手電筒, 並注意往來車輛及步行時之安全, 並於車輛前擋風玻璃預留電話號碼, 以利聯絡 5. 信義快速道路不開放停車 三 開放停車期間 ( 一 ) 颱洪期間各河域疏散門實施 只出不進 管制時,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發布仍正常上班上課, 則本市疏散門開始關閉一小時前, 依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 以下簡稱停管處 ) 訂定之 本市各河域疏散門關閉因應臨時停車需求開放紅黃線適當區域範圍計畫 實施相關開放緊急停車措施, 並配合前開計畫區域範圍內之路邊收費停車格停止收費相關事宜 ( 二 ) 颱洪期間各河域疏散門關閉,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發布停止上班上課起, 本市八公尺以上道路紅黃線附條件開放停車 但橋梁 高架道路 快速道路不開放停車 ( 附表一 ), 路邊收費停車格停止收費 1. 若某區域預測可能淹水嚴重, 則由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緊急應變小組研擬該區域開放快速道路 ( 引道 匝道除外 ) 高架橋與橋梁附條件開放停車方案 ( 信義快速道路不開放停車 ), 開放前先行與新北市政府交 386

通局聯繫協調後再行提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同意後開放 2. 若已恢復上班上課, 隔日各河域疏散門仍關閉, 則依 本市各河域疏散門關閉因應臨時停車需求開放紅黃線適當區域範圍計畫 實施相關開放緊急停車措施, 並配合前開計畫區域範圍內之路邊收費停車格停止收費相關事宜 四 停止開放時機 : 自恢復上班日上午七時 ( 例假日為上午八時 ) 或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宣布停止開放停車起 五 其他 ( 一 ) 連接新北市之八公尺以上聯絡道路紅黃線及橋梁於颱洪期間, 緊急開放停車及停止開放時間點應加強聯繫 相關緊急開放黃紅線 學校及其他場所之停車及停止時機訊息, 由臺北市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各權管單位發布新聞 ( 二 ) 本市疏散門完成關閉時機若在凌晨零時至上午九時之間, 則開放紅黃線停車時間提前至前一日晚間十時前 ( 開放八公尺以上道路紅黃線時間以本市災害應變中心發布之新聞稿為準 ) ( 三 ) 違反管制規定提前停車或遲延移車者, 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 逕予拖吊移置並處以罰鍰 ( 四 ) 本市洲美快速道路 環河南北快速道路 水源快速道路 建國南北高架道路 基隆高架道路 信義快速道路 市民大道及環東大道之出入口匣道嚴格禁止臨時停車 違反管制規定者將加強取締 貳 本市各河域疏散門關閉因應臨時停車需求開放紅黃線適當區域範圍計畫一 計畫依據依據本市市政會議市長裁指示事項及本局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研商颱風期間本市開放紅黃線停車時機 範圍暨相關作業 會議紀錄辦理 二 計畫目標 ( 一 ) 紓解本市各河域疏散門於關閉後, 堤外停車車輛駛離堤外之臨時停車需求 ( 二 ) 維持道路交通順暢與安全 三 計畫範圍 ( 附表二 ) 四 計畫內容本市位於盆地中央, 地勢低漥, 基隆河 景美溪 新店溪 淡水河三面環繞, 每到雨季或豪雨 颱風來襲, 河川洪流量迅速增加, 容易造成水患 為因應本市各河系水域疏散門關閉後臨時性停車需求規劃 疏散門關閉後開放紅黃線停車區域範圍 計畫, 本計畫必要時得隨時檢討修訂之 ( 一 ) 開放停車地點 ( 附表三 ) ( 二 ) 限制條件 1 順向靠邊停放, 禁止併排 2 交岔路口 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 消防栓前及消防通道 越堤道路兩側禁止臨時停車 387

3 橋梁 高架道路及快速道路均禁止臨時停車 4 隧道 圓環 人行道 行人穿越道 快車道 車行地下道均維持禁止臨時停車 5 顯有妨礙他人 車通行處所禁止臨時停車 6 計程車招呼站維持原規定使用, 專用停車格位仍依規定停車, 時段性管制停車格禁止臨時停車時段開放停車 ( 三 ) 開放停車期間颱洪期間各河域疏散門實施 只出不進 管制時,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發布仍正常上班上課, 則本市疏散門開始關閉一小時前, 開放前開計畫區域範圍內之八公尺以上道路紅黃線附條件開放停車 ( 四 ) 停止開放時機自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宣布停止開放停車起 ( 應變中心交通組 (Ο 二 ) 二七五八四一四二 ) 五 配套措施開放區域範圍內之路邊收費停車格於開放期間暫停收費 六 宣導措施 ( 一 ) 召開區里說明會 ( 二 ) 設置標誌牌 1 疏散門口及越堤道路 2 開放區域範圍內收費路段 ( 三 ) 印製宣傳單夾單宣導甲 夾單宣導 : 每年防汛期前開始對停放堤外停車場車輛夾放宣導單 乙 颱洪期間堤外停車場 : 車輛只出不進, 由停車管理員及交通助理員於出口協助宣導 ( 四 ) 發布新聞稿甲 本計畫實施前 乙 本計畫實施表單的底部 ( 五 ) 洽詢專線 1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緊急應變小組 (Ο 二 ) 二七五八四一四二 2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服務臺 (Ο 二 ) 二七二六九六 ΟΟ( 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 3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洽詢專線 (Ο 二 ) 二七五九 Ο 六六六轉六四 Ο 一至六四 Ο 六 ( 六 ) 網站查詢甲 臺北市政府 http://www.taipei.gov.tw 乙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http://www.dot.taipei.gov.tw 388

丙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http://www.pma.taipei.gov.tw 參 本市各級學校颱風來襲期間校園開放停車注意事項一 開放停車期間 : 自本市發布停止上班上課起或學校停止上課期間於本市疏散 ( 水 ) 門開始關閉一小時前, 至恢復上班上課日上午七時止 ( 如逢假日延至上午八時 ) 二 請車主於前款恢復上班上課時前將車輛駛離校園, 屆時未履行者, 依規定通報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進行強制拖吊 三 學校應事先公告周知, 開放緊急停車使用時間, 停放地點及相關使用規定 四 學校應事先規劃停車位置 動線及引導指標 ; 並於學校正門口標示停車空間進出口動線 五 為顧及風災可能造成停電, 學校電動門應事先預為開放, 開放期間請學校校警或保全公司加強巡邏 六 車主應遵循學校規劃停車動線行駛及停放指定之位置 七 學校應公告說明, 學校僅提供停車場地, 停車時車主應自行評估, 停放期間車輛如有任何損毀或因校園屬低窪地區淹水而致車輛受損, 學校不負保管 毀損責任 ; 並請車主留下聯絡電話 肆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木柵機廠附設停車場颱洪期間開放停車注意事項一 開放停車期間, 自本市疏散 ( 水 ) 門實施 只出不進 管制時至恢復上班日上午八時止 二 開放停車期間免付停車費 三 停車逾前項開放免付費期間者, 自恢復上班日上午八時起, 依本場臨停費率計費 四 停車逾開放免付費期間七日仍未駛離者, 將移置適當場所並收取移置費用及保管費 五 停放車輛時, 車主須將聯絡電話, 留於車輛擋風玻璃上 六 本停車場僅提供場地供車輛臨時停放, 車主應自行妥善照料車輛及車內物品 ( 貴重物品勿放置車內 ) 車輛及車內物品如有毀損滅失時, 不負任何保管責任 七 車主停放車輛後, 須立即離場, 不得逗留 伍 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批發市場緊急災害期間開放停車注意事項一 實施目的 : 遇颱洪或特殊災害期間, 為配合政府緊急疏散市民車輛措施, 以減少居民財產損失 二 實施屬性 : 緊急與臨時性 三 開放停車期間 : 本市疏散 ( 水 ) 門實施 只出不進 管制時至恢復上班日上午八時止 四 開放停車之作業 ( 一 ) 為避免影響市場正常交易, 承銷人 採購車能順利進場, 將於市場入口處張貼告示限定開放部分停車之樓層 ( 二 ) 開放停放場地限為第二批發市場頂樓停車區部份停車位 389

( 三 ) 由專人於入口處 各樓層及出口等疏導車輛停放, 以順向停放, 不阻礙交通動線為原則 ( 四 ) 汽車停妥後, 應於車輛前擋風玻璃預留聯絡電話, 以利聯絡 ( 五 ) 開放樓層之車位停滿時, 隨即停止進場 五 注意事項 ( 一 ) 嚴格限制車體高度 ( 總車高一點八公尺以內 ), 避免超高損及建築物設施 ; 違者, 照價賠償 ( 二 ) 停放位置以不妨礙其他車輛移動為原則, 並嚴禁停放開放區域以外之停車位, 違者, 本場得逕行移動違規車輛 ( 三 ) 購買月票者, 進場時應確實將證件放置車輛前擋風玻璃, 俾利分辨查證 六 收費方式 : 開放停車期間照規定收費 陸 臺北花木批發市場災害期間配合開放停車注意事項一 實施目的 : 遇颱洪或特殊災害期間, 為配合政府緊急疏散市民車輛措施, 以減少居民財產損失 二 實施屬性 : 緊急與臨時性 三 開放停車期間 : 本市疏散 ( 水 ) 門實施 只出不進 管制時至恢復上班日上午八時止 四 開放停車之作業 ( 一 ) 本市場開放一樓停車場供民眾停車, 可停放數量約四十輛, 並於市場周遭張貼公告 ( 二 ) 執行期間由本市場警衛人員疏導車輛停放, 並加以管制 ( 三 ) 停車收費依本市場原有收費方式辦理 ( 日夜均為一小時二十元 ) 五 其他注意事項違反管制規定提前停車或遲延移車者, 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 逕予拖吊移置並處以罰款 柒 其他災害緊急開放停車, 由本市防災應變中心視災情機動宣布 390

附表一臺北市境轄及跨市聯絡橋梁 臺北市快速道路及高架道路颱洪期間原則禁止停放車輛一覽表 一 與新北市銜接之聯絡橋梁系統 ( 一 ) 淡水河系 - 重陽橋 臺北橋 忠孝橋 中興橋 ( 二 ) 新店溪系 - 華江橋 萬板大橋 華翠大橋 光復橋 華中橋 中正橋 永福橋 福和橋 ( 三 ) 景美溪系 - 景美橋 ( 新 ) 景美橋 ( 舊 ) 景美溪橋 寶橋 二 臺北市境轄不開放供民眾緊急停車橋梁士林區百齡橋 ( 基隆河 ) 士林橋 ( 雙溪 ) 南港區南深橋 ( 四分溪 ) 南港橋 力行橋 弘道橋 福山橋及民權橋 ( 均為大坑溪 ) 三 臺北市境內快速道路及高架道路系統 ( 一 ) 堤頂大道 環東大道 水源快速道路 環河南北快速道路 信義快速道路 洲美快速道路 新生高架道路 建國高架道路 ( 含辛亥路高架段 ) 市民高架道路 基隆高架道路等十條 ( 二 ) 環河平面快速道路 ( 光復橋至華中橋段 ) 北往南外側一車道開放汽車停放 備註 : 民眾可至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 網址 :http://www.pma.taipei.gov.tw) 之 業 務服務 停車格位資訊 臺北市災害期間緊急開放車輛停放規定 項下查詢 臺北市災害期間緊急開放車輛停放規定 等相關訊息 391

附表二 臺北市颱洪期間強制移置滯停車輛堤外停車場一覽表 水域停車場名稱車種 基隆河 ( 左岸 ) 大佳河濱公園停車場 ( 濱江疏散門至林安泰疏散門間 ) 迎風河濱公園停車場 ( 基 7) 觀山河濱公園停車場 ( 基 5) 塔悠河濱公園停車場 ( 基 6) 百齡堤外停車場百齡槌球場堤外停車場通河西街 1 段堤外停車場 大型車汽車汽車汽車汽車汽車汽車汽車 基隆河 ( 右岸 ) 淡水河 新店溪 美堤 彩虹河濱公園停車場 三腳渡堤外停車場 劍潭抽水站停車場 大稻埕 ( 淡 5 號 ) 疏散門堤外停車場 延平 ( 淡 3 號 ) 疏散門堤外停車場 延平至大稻埕疏散門間防汛道路 桂林 ( 淡 1 號 ) 疏散門堤外停車場 雙園平面停車場 華中堤外停車場 ( 市場處 ) 華中橋堤外 ( 一 ) 平面停車場 華江疏散門堤外防汛道路 華江疏散門堤外停車場 環南平面停車場 果菜公司停車場 馬場町紀念公園平面停車場 ( 市場處 ) 環南市場堤外停車場 汽車 汽車 汽車 汽車 汽車 汽車 汽車 汽車 大型車 汽車 汽車 汽車 大型車 汽車 汽車 汽車 汽車 汽車 景美溪木柵動物園堤外停車場汽車 資料來源 :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及臺北市市場處 392

附表三 水域停車場名稱開放紅黃線區域 基隆河 ( 左岸 ) 基隆河 ( 右岸 ) 淡水河 新店溪 大佳河濱公園停車場 ( 濱江疏散門至林安泰疏散門間 ) 迎風河濱公園停車場 ( 基 7) 觀山河濱公園停車場 ( 基 5) 塔悠河濱公園停車場 ( 基 6) 美堤 彩虹河濱公園停車場 百齡堤外停車場 百齡槌球場堤外停車場 三腳渡堤外停車場 劍潭抽水站停車場 濱江街 ( 大佳國小以東 ) 撫遠街 ( 塔悠路至濱江街 ) 塔悠路 ( 民權東路五段至撫遠街 ) 三民路以東 塔悠路以西 民權東路五段 ( 不含 ) 以南 健康路以北基湖路 ( 堤頂路至樂群一路 ) 基湖路一一二 一二 Ο 一四五 一五一 一五七 一六六巷 中正路 ( 通河西街至環河北路 )( 不含 ) 以北區域範圍 承德路四 五段 ( 承德橋至基河路 ) 以西區域範圍 大稻埕 ( 淡 5 號 ) 疏散門堤外停車場涼州街 ( 環河北路至延平北路 ) 以南 市民大道 ( 不含 )( 環河北路至延平 ( 淡 3 號 ) 疏散門堤外停車場延平北路 ) 以北 延平北路 ( 市民大道至涼州街 ) 以西 環河北路 ( 市民延平至大稻埕疏散門間防汛道路大道至涼州街 ) ( 僅開放東側 - 南往北方向 ) 以東之區域範圍 桂林 ( 淡 1 號 ) 疏散門堤外停車場康定路以西 萬大路 ( 艋舺大道至雙園平面停車場西藏路 ) 以西 西藏路 ( 萬大路至中華中堤外停車場華路 ) 以南 中華路二段 ( 西藏路至華江疏散門堤外防汛道路水源路 ) 以西之區域範圍 區域範圍內 : 水源快速道路 ( 不含 ) 環河華江疏散門堤外停車場南路一 三段 ( 不 ) 環河南路二段環南平面停車場 ( 不含環河南路三段至西藏路 ) 環果菜公司停車場河快速道路 ( 不含 ) 萬大路( 東園街至新 3 號疏散門 ( 華中疏散馬場町紀念公園平面停車場門 ))( 不含 ) 環南市場堤外停車場 資料來源 :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393

十八 臺北市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 壹 依據 100.11.22 府授消整字第 10038282900 號函修正 101.8.24 府授消整字第 10136567200 號函修正 一 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及第 31 條 二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三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四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五 運用防空警報系統發布海嘯警報標準作業程序 六 內政部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 內容 樣式 方法及其發布時機公告 七 臺北市洪水災害預警措施及緊急通報疏散作業規定 貳 目的 在天然災害來臨期間, 對於本市易致災地區居民加強各種宣導作業, 必要時進行公告劃定警戒區域, 限制或禁止民眾 車輛進入或通行, 並視災況執行疏散撤離及緊急安置作業, 以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 特訂定本計畫 參 災害潛勢地區調查一 每年 4 月底 ( 防汛期 ) 前各區公所 產業發展局 工務局 都市發展局及民政局應本於職責詳加調查轄內可能因強震 強風 豪雨 地滑 坍方 泥流 土石流等易造成危害之地區, 必要時會同其他相關機關勘查認定, 掌握建築物及居民 ( 含保全住戶 ) 人數列冊, 做為災害來臨時劃定警戒區域 疏散撤離及緊急安置之參考 二 針對高災害潛勢區域 ( 例如 : 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劃定為土石流潛勢溪流範圍內保全對象 ), 本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協助各區公所製作疏散撤離及緊急安置計畫 肆 任務分工 : 一 秘書處 : 負責執行 公告 之文書作業程序, 並將印製完成之空白公告送交市災害應變中心備用, 及其他協調聯繫事項 二 警察局 : ( 一 ) 負責一定區域範圍內之警戒工作, 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並以警戒帶 告示牌或其他標示工具輔助警示之範圍區域 ( 二 ) 現場警戒 治安維護 強制居民疏散 交通秩序維持及協助警戒區域範圍之公告單張貼等事項 ( 三 ) 對違反公告者開具勸導單 舉發單及通知受處分人限期陳述意見 ( 四 ) 協助海嘯警報訊息及配合區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緊急疏散訊息發布 三 消防局 : ( 一 ) 人命救助及緊急救護等事項 ( 二 ) 負責有關公告 勸導書 舉發單 裁處書及臨時通行證之印製事項 ( 三 ) 負責開具臺北市政府災害防救法案件裁處書及罰鍰屆期未繳納者之移送行政執行處等作業事項 ( 四 ) 提供氣象 水情即時資料, 辦理分析研判等事宜 ( 五 ) 關於災情分析研判及製作警報資料供指揮官參考 ( 六 ) 執行指揮官臨時交辦事項 四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 ( 一 ) 負責協助新聞發布並得刊登新聞稿或使用廣播 電視 網路 通訊設備或其他電子媒體發布 ( 二 ) 協調業務主管機關提供媒體疏散撤離及緊急安置相關資訊 394

五 觀傳局 : 協助災情及救災應變宣導事項 六 教育局 : ( 一 ) 緊急安置所 ( 學校 ) 之指定及分配佈置 災民登記 接待及管理 安置災民統計 查報等事項 ( 二 ) 協助各區公所調查及建置緊急安置場所資料, 並評估收容數量是否足夠 如有不敷使用者, 各區公所應主動規劃, 並予以因應 ( 三 ) 調查本市各級學校是否符合設置緊急安置場所 七 社會局 : ( 一 ) 負責緊急安置所救災物資之籌備及儲存 災民救濟口糧之發放 ( 二 ) 受災損壞之救濟 各界捐贈救災物資之接受與轉發 ( 三 ) 開設關懷服務站等事項 ( 四 ) 提供潛勢地區弱勢族群人員名冊 八 衛生局 : 負責緊急安置所災民之救護醫療 衛生保健及防疫等事項 九 環保局 : 負責緊急安置所垃圾清除 消毒等事項 十 工務局 : ( 一 ) 工程搶救 搶險 工程機具及人員調配 業務權管危險構造物限制使用 拆除及應急補強等事項 ( 二 ) 針對可能遭致淹水 土石流 坡地災害及土壤液化影響之緊急安置場所, 提供致災潛勢風險評估 ( 三 ) 研析易發生橋梁中斷地區之高危險潛勢區 ( 四 ) 山坡地老舊聚落減災處理 巡勘監測 緊急應變及災後復建 ( 五 ) 土石流潛勢溪流事前清疏減災 災中應變及災後復建 ( 六 ) 提供水情 淹水 坡地即時資料, 供分析研判參考 十一 捷運公司 : 進行大規模疏散撤離時, 救災人員 器材 物資之運輸 居民疏散撤離運送等事項 十二 交通局 : 救災人員 器材 物資之運輸 居民疏散撤離運送等事項 十三 民政局 : 督導區公所進行相關疏散撤離措施及統計疏散撤離人數 十四 都發局 : 危險建築物之緊急鑑定 限制使用 拆除及應急補強等事項 十五 北水處 : 負責配合緊急安置所或防災公園開設, 提供緊急維生用水供災民使用, 必要時請消防局 國軍支援人力及相關機具協助因應 十六 中華電信 : 配合緊急安置所或防災公園開設, 視必要時架設臨時電話線路或提供移動式基地台, 提供民眾聯繫使用 十七 區災害應變中心 ( 區長兼任指揮官 ): ( 一 ) 負責提出警戒區域之建議 ( 二 ) 警戒區域圖之劃設 ( 三 ) 統籌警戒區域內其他相關協調與督導事項 ( 四 ) 派員前往警戒區域公告 宣導 勸導並執行管制措施 395

十八 國軍 : ( 一 ) 協助交通及警戒區域管制 ( 二 ) 提供營區作為緊急安置處所 ( 三 ) 協助緊急疏散撤離工作 伍 研判方式一 本市颱風 豪雨來襲時, 市災害應變中心及區災害應變中心應適時上網查詢雨量 水情資訊, 對可能造成災害之危險地區, 各相關單位及區災害應變中心應視風勢及雨量狀況, 適時派員實地勘查, 並將可能遭受危害情形, 通報市災害應變中心, 俾作為執行相關管制疏散及安置措施之參考 必要時召開分析研判會議, 由消防局 工務局 ( 水利處 大地處 ) 交通局 民政局 教育局 研考會及相關單位參與討論 二 遇有地震或海嘯災害來臨時, 工務局及消防局亦應本於業務分工權責, 依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及本市重大災害災情查 ( 蒐 ) 報 通報作業執行計畫之相關規定, 通報本府各災害防救單位派員實地查 ( 蒐 ) 報災情及配合災害搶救, 必要時, 應配合區公所 警察局等相關單位執行管制疏散撤離及緊急安置措施 陸 執行時機一 依天然災害情況, 市長指示進行相關緊急管制 疏散撤離及緊急安置措施時 二 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認有必要緊急管制 疏散撤離及緊急安置, 陳報市長, 經市長裁示執行時 三 各區災害應變中心認有必要劃定警戒區域或緊急疏散撤離時, 報請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同意後, 進行相關作業, 但情況特殊緊急時, 得由區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立即下達執行 四 市災害應變中心, 依據區災害應變中心回報災害情形, 必要時下達疏散撤離命令 五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 而情況特殊急需緊急疏散撤離時, 由區長下達並執行疏散撤離命令, 各有關編組單位應立即配合辦理疏散撤離事宜, 區長不在時, 由副區長 區主任秘書或轄區警察分局長代理執行任務 六 各區災害應變中心認有必要進行災民緊急安置時, 報請市災害應變中心核備後, 執行相關緊急安置措施 七 有關執行疏散作業之時間, 由市災害應變中心做原則性規範, 區災害應變中心如執行上確有實際需要可做彈性調整, 現場作業授權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實際狀況應變處置 柒 警戒區域公告執行程序一 提出方式 : ( 一 ) 由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直接劃定警戒區域 ( 二 ) 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於其管轄區域內提出警戒區域之建議時, 應斟酌實際需要方式為之 ; 同時檢附警戒區域圖 警戒區域 管制時間及管制理由向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提出警戒區域之申請 ( 三 ) 本市其他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於必要時, 得準用第 2 款規定方式提出 ( 四 ) 警戒區域公告之格式 ( 如附件 1) 二 區災害應變中心申請程序 : ( 一 ) 本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擬向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申請限制公告時, 應先以電話向幕僚作業人員告知後, 再將 警戒區域範圍建議申請表 ( 如附件 2) 及 警戒區域圖 傳真至市災害應變中心申請 ( 二 ) 市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人員接獲傳真後, 應立即簽辦 並於指揮官核可後, 通知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知照, 並影發本府秘書處 ( 媒體事務組 ) 資訊局 警察局 交通局 社會局 教育局 民政局 消防局及 1999 話務中心 ; 公告字號以 396

民政局名義為之 ( 由該局先行向 臺北市政府公文處理整合系統 提號, 如府民區字第 號 ) 每一警戒區域之公告以 1 個文號為原則, 警戒區域之劃定應明確特定, 範圍不宜過大, 以免影響管制作業 ( 三 ) 市災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人員完成簽辦程序後, 應再以電話告知申請單位, 並將奉核之文件回傳申請單位知照 ( 四 ) 區災害應變中心接獲回傳通知後, 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即應派員前往警戒區域張貼公告, 同時指派警察人員執行管制措施 三 警戒區域公告後之處置 : ( 一 ) 區指揮官應主動督請轄區里 ( 鄰 ) 長 里幹事 里鄰守望相助隊 警察人員 消防人員 義警義消人員及民間救難人員利用廣播 宣傳車 ( 單 ) 廣為向當地民眾宣傳解說後再進行柔性勸導, 經勸導不聽者強制執行疏散撤離 ( 二 ) 區災害應變中心申請疏散撤離公告警戒區域之文件正本, 應於事後移請民政局依公文管理流程完成府發文作業 四 撤銷公告之處置 : ( 一 ) 對疏散撤離後之危險山坡 低窪或可能受災地區, 都市發展局 工務局及區公所應派員做適當處理之後, 認無安全顧慮時居民始得返家 ( 二 ) 土石流警戒區域之解除, 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 以下簡稱水保局 ) 發布之訊息為執行依據, 當接獲水保局通知土石流警戒區解除訊息後, 由各區災害應變中心適時解除警戒區域, 通知居民返家 ( 三 ) 山坡地老舊聚落解除警戒, 以該區域內連續 6 小時內之時雨量為 4 毫米以下為原則, 並由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實際狀況判斷安全無虞, 居民得以返家 ( 四 ) 如認為警戒區域已無警戒必要時, 應再向市災害應變中心申請撤銷公告 ( 格式如附件 3), 撤銷程序與申請警戒公告程序相同 五 違反本公告之執行作業流程如下 : ( 一 ) 對於違反本公告之行為人, 先由現場執行警戒之警察人員先予言詞勸導 ; 有不遵行者開具勸導書 ( 如附件 4); 如仍勸導無效時, 則逕行舉發 ( 如附件 5) ; 但遇緊急狀況無法採言詞或開單勸導時, 得待狀況解除後舉發 ( 二 ) 消防局收受由警察局開具之舉發單後, 應即作成臺北市政府災害防救法案件裁處書 ( 如附件 6), 並依法送達受處分人, 受處分人屆期未繳納罰鍰者, 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 三 ) 受處分人提出行政救濟時舉發之相關單位, 應先提出答辯所需之相關事實 理由及證據, 送交消防局彙整辦理 六 劃定警戒區域範圍建議申請表 及 解除警戒區域範圍建議申請表 除應經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核章外, 並應填寫聯絡人及聯絡電話, 俾便於聯繫作業 七 有關本府執行申請警戒區域公告作業流程如 ( 附件 7) 所示 捌 疏散撤離一 預警及緊急通報方式 : ( 一 ) 利用電話 傳真 簡訊 語音或其他方式相互通報, 另運用防空警報系統 透過電視媒體 跑馬燈 網站公布 電台廣播或其他方式告知民眾 ( 二 ) 以各種廣播方式告知民眾 二 緊急疏散撤離方式 : 各相關單位於接獲市或區災害應變中心或相關機關之疏散請求時, 應即配合至現場協助, 視需要依內政部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 內容 樣式 方法及其發布時機公告, 鳴放疏散撤離警報訊號, 並適時配合語音廣播, 秘書處 ( 媒體事務組 ) 通知傳播媒體即時播報, 提醒民眾緊急疏散 三 緊急疏散警報發布時機 : ( 一 ) 洪水災害預警發布時機 : 市災害應變中心或本府相關單位接獲中央機關發布洪 397

水災害預警通報時 ( 二 ) 海嘯災害預警發布時機 : 海嘯警報預警時間一小時以內之急迫狀況及預估波高達危險程度時, 啟動防空警報系統發布警報 ( 三 ) 其他災害預警發布時機 : 依各類災害發布時機辦理 四 緊急疏散警報訊號之內容 樣式 : 依 內政部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 內容 樣式 方法及其發布時機公告 辦理 玖 收容安置一 災民避難勸告或指示撤離 : 災害發生時, 應以人命安全為優先考量, 實施當地居民之避難勸告或指示撤離, 並提供緊急安置所 避難路線 危險處所 災害概況及其它有利避難的資訊 二 緊急安置所設置 : 災害發生時, 區災害應變中心應視需要開設緊急安置所, 透過觀光傳播局 秘書處 ( 媒體事務組 ), 運用大眾跑馬燈 電視台等傳播媒體及於市府網路上宣導民眾周知 ; 設置地點必須在非災害潛勢區域內, 以免二次災害發生 拾 其他注意事項一 為執行緊急警戒 疏散撤離及緊急安置措施, 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得視現場狀況指派其他之臨時編組加入運作 二 區災害應變中心或本府相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於進行緊急管制 疏散撤離及緊急安置措施時, 於疏散撤離前應預先派員至疏散撤離現場通知居民準備 進行疏散撤離時, 應優先協助弱勢族群 行動不便者, 依疏散撤離路線疏散撤離至安全避難處所 三 各機關執行前項措施, 必要時可依據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使用強制力進行緊急疏散撤離 四 教育局與各區公所應不定期檢討修訂 本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標準作業程序, 以符合實際運作需求 五 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或本府相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於執行緊急警戒 疏散撤離及緊急安置措施時, 應主動隨時將最新執行情形回報市災害應變中心以利掌握進度 六 若災情規模過大, 本府無法因應時, 市災害應變中心得依相關規定向中央申請支援協助, 必要時得實施跨縣市之疏散撤離及緊急安置措施 七 執行本計畫所需之經費, 得依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第 29 條及第 30 條等相關之規定辦理 八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 有關後續之緊急安置事宜, 應由相關業務主管機關繼續執行 九 執行本計畫出 ( 不 ) 力人員依規定辦理獎勵 ( 懲處 ) 附件 : 1 臺北市政府警戒區域公告 2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劃定警戒區域範圍建議申請表 3 臺北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解除警戒區域範圍建議申請表 4 臺北市政府災害防救法案件勸導書 5 臺北市政府災害防救法案件舉發單 6 臺北市政府災害防救法案件裁處書 7 臺北市政府執行申請警戒區域公告作業流程圖 398

附件 1 臺北市政府公告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府字第 號 主 依 旨 : 公告劃定 區域範圍 為警戒區, 非持有通行證件, 不得進入, 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生效 據 : 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 ( 第三款 ) 規定 399 公告事項 : 一 茲為應 災害防救需要, 特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劃定 區域範圍 為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之範圍, 特予公告 二 附警戒區圖乙份 12

附件 2 臺北市區災害應變中心劃定警戒區域範圍建議申請表 主旨 : 建請公告 證件, 不得進入, 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生效 依據 : ( 一 ) 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前段 ( 二 ) 臺北市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 區域範圍為警戒區域, 非持有通行 一 警戒理由 400 二 警戒時間年月日時分起至年月日時分止 三 警戒區域範圍 四 警戒域圖 ( 如附件 ) 註 : 本申請表分 2 聯, 第 1 聯 ( 淡紅色 ) 送市災害應變中心, 第 2 聯 ( 淡綠色 ) 自存 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 13

附件 3 臺北市區災害應變中心解除警戒區域範圍建議申請表 主旨 : 建請撤銷公告 區域, 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生效 依據 : 臺北市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 區域範圍為警戒 401 一 解除理由 二 解除時間年月日時分起 三 解除警戒區域範圍 四 解除警戒區域圖 備考 : ( 如附件 ) 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 註 : 本申請表分 2 聯, 第 1 聯 ( 淡紅色 ) 送市災害應變中心, 第 2 聯 ( 淡綠色 ) 自存 14

附件 4 臺北市政府災害防救法案件勸導書 受勸導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地址聯絡電話 ( 公 ) ( 宅 ) ( 行動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文字號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事 實 402 理由及法令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 注意事項 受勸導人如不遵照本勸導書履行, 本府 ( 機關 ) 將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發單單位 * ( 請填單人填寫 ) * 填單人職名章 *( 請填單人蓋章 )* 送達年月日 * ( 請簽收人填寫 ) * 簽收人姓名 *( 請簽收人填寫 ) 首長 備註 : 一 欄位內有 * 註記者, 非屬 災害防救法 及其施行細則法定應記載項目, 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刪減, 其他欄位均應照列 二 本書表格式原則上採用二聯式單據辦理, 以簡化行政業務, 即第一聯 ( 淡紅色 ) 交當事人, 第二聯 ( 淡綠色 ) 由機關自存, 並請擇欄位外之空白適當處註記 15

附件 5 臺北市政府災害防救法案件舉發單 被舉發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地址聯絡電話 事 實 ( 公 ) ( 宅 ) ( 行動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文字號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403 理由及法令依據 通知事項 本件非屬行政罰法第四十二條但書規定情事, 請於接到本舉發單次日起 日內向本府 ( 機關 )( 地址 : ) 提出陳述書陳述意見 ; 逾期未為陳述意見,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 五條第三項規定, 視為放棄陳述意見機會 * 發單單位 * ( 請填單人填寫 ) * 填單人職名章 *( 請填單人蓋章 )* 送達年月日 * ( 請簽收人填寫 ) * 簽收人姓名 *( 請簽收人填寫 ) 首長 備註 : 一 欄位內有 * 註記者, 非屬 災害防救法 及其施行細則法定應記載項目, 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刪減, 其他欄位均應照列 二 本書表格式原則上採用二聯式單據辦理, 以簡化行政業務, 即第一聯 ( 淡紅色 ) 交當事人, 第二聯 ( 淡綠色 ) 由機關自存, 並請擇欄位外之空白適當處註記 16

附件 6 404 臺北市政府災害防救法案件裁處書 受處分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地 址 ( 公 ) 聯絡電話 ( 宅 ) ( 行動 ) 受處分人名稱代表人或管理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法人 團體或非屬自然 ( 權 ) 人姓名或其他登記字號人 ) 地 址 ( 公 ) 聯絡電話 ( 宅 ) ( 行動 ) 事 實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文字號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 生 年 月 日 罰鍰金額新臺幣 元整繳納期限 年 月 日止繳納方式匯款 帳號 因違反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 ( 五 ) 款, 依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處罰 因違反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依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處罰 因違反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 ( 三 七 ) 款, 依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處罰 理由及法令依據 因違反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依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處罰 因規避 拒絕或妨礙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為之檢查, 依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處罰 公共事業違反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第二十三條第三項 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第三十條第三項或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致發生重大損害, 依同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處罰 一 受處分人如不依期限繳納罰鍰, 本府 ( 機關 ) 將依行政執行法規定, 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注意事項二 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 得繕具訴願書, 於本裁處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依訴願法規定遞送本府 ( 機關 ) 轉陳訴願管轄機關 三 受處分人或利害關係人為提起訴願, 請注意訴願法規定並依有關程序辦理, 以免權益受損 * 送達年月日 * ( 請簽收人填寫 ) * 簽收人姓名 * ( 請簽收人填寫 ) 首長 備註 : 一 欄位內有 * 註記者, 非屬 災害防救法 及其施行細則法定應記載項目, 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刪減, 其他欄位均應照列 ; 欄位內有 # 註記者, 該欄位字體應以粗體 紅色字樣標示清楚 二 本書表格式原則上採用二聯式單據辦理, 以簡化行政業務, 即第一聯 ( 淡紅色 ) 交當事人, 第二聯 ( 淡綠色 ) 由機關自存, 並請擇欄位外之空白適當處註記 17

張察局負責消防局負附件 7 臺北市政府執行申請警戒區域公告範圍作業流程圖 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 消防局幕僚作業 災害發生或可預見發生 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貼公告申請舉發處分勸導送達處分人責警屆期未繳納 公告劃定一定範圍及管制時間 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違反者 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