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暨期貨要聞 證券暨期貨要聞 重要會議決議事項及措施 本刊資料室 壹 發布修正 期貨商設置標準 期貨商管理規則 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及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部分條文 金管會為提升期貨業競爭力及衡平考量期貨業受處分對其整體業務發展之影響 促使因違反證券期貨管理法令之證券期貨業能迅速改善其缺失等, 檢討修正 期貨商設 置標準 期貨商管理規則 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及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 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及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等 6 項法 規 修正重點如下 : 一 參酌對證券商受違規處分但已具體改善者仍得設分支機構及增加業務種類等規定, 放寬證券期貨業因違反法令受金管會處分或受期交所等單位依其章則處置, 惟其情事已具體改善, 並經金管會認可, 得向金管會申請兼營期貨業務 設置分支機構或增加業務種類 二 放寬期貨自營商經營國外業務之委託方式回歸公司自治, 以提升其競爭力, 明定現行有關國外期貨交易委託方式之規定適用於期貨經紀商 另參酌證券商管理規則有關證券自營商規定, 增訂期貨自營商業務範圍 從事國外期貨交易契約之額度及相關作業原則之法令依據, 以資明確 三 為促進期貨交易所與外國機構合作發展業務, 將期貨交易所向金管會申報與外國交易所等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或備忘錄之程序, 由事先核准簡化為事後核備 31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三十三卷第一期 貳 修正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部分條文金管會持續推動法規鬆綁, 以提升證券商之競爭力, 爰研議修正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部分條文, 將於近期發布施行 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 一 放寬接受專業機構投資人委託之行銷程序, 如免除風險解說 簽訂風險預告書及提供研究報告得不摘譯中文等 二 放寬投資人之委託價格得依外國當地市場交易規則辦理及得受理委託人以傳真下單 三 開戶對象修正為非負面表列之對象均得辦理開戶 另為因應電子商務發展, 規範非當面開戶辦理方式 四 為降低證券商的作業成本, 對於當月無成交紀錄, 但帳上仍有庫存有價證券之投資人, 增訂對帳單例外處理規定 五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因當地市場法令規定, 致資金匯出受限, 增訂例外處理規定 參 投資人申購基金應注意配息來源邇來, 金管會發現部分基金有競相增加配息率並以高配息率為銷售訴求重點, 勸誘投資人申購基金之情形 金管會已嚴格要求業者應確實自律, 並責成投信投顧公會加強查核, 若發現有不當銷售情事, 將依法核處 為避免投資人忽略配息可能侵蝕本金與報酬及投資基金之相關風險, 金管會已持續要求投信公司及總代理人確實審視並瞭解各基金配息政策之妥適性, 應以相對穩定之利息收入作為主要配息來源, 避免高估固定配息率而致過度侵蝕本金之情況 另境內外基金於配息來源可能為固定配息率而涉及本金或基金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而致以本金配息時, 必須揭露相關警語 金管會提醒投資人注意基金配息率並非報酬率, 配息亦可能影響再投資的複利效益, 投資人於申購基金時, 應評估基金投資風險 報酬, 及基金之配息政策可能涉及以本金支出配息等相關資訊, 於獲配息時, 並宜一併注意基金淨值之變動, 投資人並可於投信公司或總代理人網站查詢基金配息相關資訊及近 12 個月內由本金支付配息之相關資料, 以維護自身權益 32
證券暨期貨要聞 肆 放寬部分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門檻之規定 為提升證券商之資金運用效率, 增加證券商競爭力, 金管會研議修正證券商辦理證 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 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證券商辦理財 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等規定及相關函令, 修正重點如下 : 一 放寬證券商申辦相關證券業務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要求 : 將證券商申辦證券業務借貸款項 有價證券借貸 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 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 財富管理 客戶委託辦理應付交割款項投資貨幣市場之行紀 運用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結餘款項之代理 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交易 擔任創始機構 擔任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之保管機構等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調降至 150%; 另對有特殊需要之證券商, 得專案核准放寬其轉投資各事業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規定 二 放寬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規定 : 參酌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融通期限 擔保品範圍 最高融資限額之調整, 一致放寬相關規定 三 其他 :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 明定涉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委託人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業務種類, 亦應設置專責單位等相關規定 ; 復考量該業務種類之申請方式, 係送中華民國信託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後轉報金管會核准, 爰配合修正證券商總公司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申請程序 伍 有關證券商申請在大陸地區參股投資證券期貨公司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資格條件增訂但書規定案 為提升證券商之資金運用效率, 增加證券商競爭力, 金管會研議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6 條相關規定, 修正重點為 : 證券商申請在大陸地區參股投資證券期貨公司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原則上應依現行規定高於 200%, 但如有特殊需要者, 得採專案方式經金管會核准予以放寬 金管會表示, 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 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各界如有任何意見, 請於公告翌日起 7 日內, 自金管會 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 ( 網址 :http://law.fsc.gov.tw/) 之 法規草案預告論壇 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期局 33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三十三卷第一期 陸 寶島債券發行情形之說明經統計今 (103) 年以來至 12 月 12 日止, 寶島債券共發行 31 檔, 發行總額達人民幣 ( 下同 )208 億元, 其中陸銀發行總量達 163 億元, 非陸銀發行總量共計 45 億元 ; 自 102 年 3 月 12 日首檔寶島債券發行以來, 至 103 年 12 月 12 日期間計有 44 檔寶島債券掛牌交易, 發行金額為 314 億元, 其中陸銀發行 29 檔, 發行總額 230 億元 初級市場投資人主要為銀行業 (36.41%) 保險業 (34.88%) 及證券業 (22.45%) 由於發行人仍有持續來臺發行寶島債券之意願, 且基於人民幣資金投資配置之需求, 櫃買中心預計 104 年寶島債券市場需求量將達到 200 億元, 其中陸銀所占比例預計達 7 成, 惟實際仍需視陸銀發行額度而定 考量渠等機構仍有籌資需求及兼顧專業投資人之資金配置需求, 將就前揭控管額度視市場發展狀況適時進行動態調整, 目前規劃上調至人民幣 450 億元 現行大陸地區註冊法人來臺發行之寶島債券, 其銷售對象僅限專業投資人, 考量人民幣資金充沛, 且寶島債券屬固定收益商品, 未來將適時研議銷售對象擴大為非專業投資人, 以滿足散戶之投資需求, 去化人民幣資金並同時擴大債券市場規模 柒 兩岸證券期貨監理合作平臺 第二次會議成果說明金管會表示, 兩岸證券期貨監理合作平臺 第二次會議於本(25) 日上午 8 時 45 分舉行, 雙方首先就兩岸證券期貨市場發展進行宏觀交流, 曾主委表示, 未來將在風險控管及兼顧投資人權益下, 儘量開放證券商業務, 並鼓勵業者布局亞洲, 推動金融進口替代, 建構臺灣成為亞太理財中心 (OBU OSU OIU 業務鬆綁 ), 協助金融業國際化發展, 並期待兩岸之交流在自然 互惠 誠懇的原則下長遠發展 後續就下列議題進行討論 : 一 大陸方面 : 大陸方面關切大陸證券期貨機構在臺灣設立代表處須具備 2 年以上國際證券期貨經驗, 國際經驗包括港澳地區 循序放寬大陸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 (QDII) 的限制及積極研議放寬大陸證券期貨機構參股臺灣證券期貨機構的有關限制目前進展, 我方表示, 已納入法規修訂階段, 俟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生效後公布實施 二 臺灣方面 : ( 一 ) 有關放寬臺資證券公司申請大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QFII) 資格所應具備的資產管理規模條件得包括證券公司保管劃撥帳戶之餘額, 大陸方面表示將進一步研議降低 QFII 資格門檻 並同時研究允許 QFII 投資大陸國債期貨 34
證券暨期貨要聞 有關問題 ( 二 ) 有關臺灣方面建議降低臺灣投信事業擔任 QDII 臺股投資顧問的門檻, 並豁免兩岸合資基金公司之臺灣投信股東擔任 QDII 臺股以外之海外投資顧問須具備的管理資產規模條件, 大陸方面表示, 在促進大陸基金業提昇全球投資管理能力的前提下, 將進一步研議 QDII 投資顧問之資格限制 ( 三 ) 有關 ECFA 早收清單承諾之落實部分, 將儘快允許證交所 期交所列入大陸 QDII 投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所名單, 並儘速完成相關法規之修訂 ; 至於有關簡化臺灣證券從業人員在大陸申請從業人員資格和取得執業資格之程序, 雙方同意由相關公會與協會共同商議提出具體落實方案 ( 四 ) 另雙方已就有關臺灣期貨交易所與大陸合作股價指數授權, 發展期貨商品上市議題交換意見 本次會議對兩岸證券及期貨監督管理機關維繫監理合作關係, 相當重要, 明年將在臺灣舉辦 兩岸證券期貨監理合作平臺 第三次會議, 並持續擴大與深化合作, 促進兩岸證券期貨市場共同發展 捌 違規案件之處理 一 違反 證券交易法 第 26 條之 3 第 8 項 天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為之負責人 許 二 違反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4 條第 8 項 第 8 條及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命令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受處分人曾 之職務 三 違反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命令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受處分人陳 之職務 四 違反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命令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受處分人李 6 個月業務之執行 五 違反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命令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受處分人唐 6 個月業務之執行 六 違反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命令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受處分人王 1 年業務之執行 七 違反 證券交易法 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 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黃 35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三十三卷第一期 八 違反 證券交易法 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台驊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九 違反 證券交易法 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傳奇網路遊戲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十 違反 證券交易法 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華興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十一 違反 證券交易法 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和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十二 違反 證券交易法 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英屬蓋曼群島商凹凸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十三 違反 證券交易法 第 43 條之 1 第 1 項多春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侯 張 倪 鄭 張 柯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