掀開法律解釋的面紗、窺看價值衡量的容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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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夫一妻制度之憲法保障的再ㄧ片拼圖 - 大法官釋字第六四七號解釋簡析 - * 施慧玲 ( 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法律 e 化與互動教學研究中心主任 ) 大法官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九日作出釋字第六四七號解釋, 主要處理關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之 配偶間相互贈與免徵贈與稅 規定, 是否有違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的爭議, 並兼而論及民法上 合法夫妻 之認定方法與規範目的 該號解釋看似租稅法上簡單的法律解釋問題, 卻也在法理上牽涉 平等原則 的論證邏輯, 並為大法官自第二四二 三六二 三六五 五五二 五五四 五八七 六二 0 等號解釋以來, 零散而區塊式建構的 一夫一妻 法律形象, 再添加一片拼圖 吾人可應用本號解釋內容, 提供綜合學習憲法 租稅法與親屬法的基礎案例, 亦可藉其牽涉之法學方法 憲法訴訟以及法律社會學論述, 開展有趣的學術思維路徑 本文除簡要說明並解析釋字第六四七號解釋的背景與內容外, 並嘗試窺探其在 一夫一妻法律保障 上的意涵與功能, 隨之提出筆者的所思所感就教於讀者 壹 案例事實及解釋要旨 系爭案件 ( 本案 ) 之事實略為 : 釋憲聲請人孫先生於民國八十八年 八十九年間將其所有股票, 移轉予同居人顏女士, 惟顏女士未有支付孫先生相對款項之紀錄 台北市國稅局認上開股票移轉行為係屬贈與, 原應依法繳交贈與稅, 因此除對孫先生補徵贈與稅外並處罰鍰 孫先生不服, 認其對於顏女士之贈與應可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而免繳贈與稅, 遂循序提起復查 訴願 行政訴訟 案經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五九 0 號判決, 認本 * 本文之完成, 感謝研究助理嚴逸隆及專任助理莊孟潔協助蒐集整理相關資料 1

案贈與人孫先生與其受贈人顏女士間既無合法婚姻關係, 即非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所稱之 配偶間相互贈與, 遂駁回孫先生之上訴 孫先生因而主張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 未賦予 事實上夫妻 等同於 法律上配偶 之免徵贈與稅待遇, 遂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之疑義, 並侵害聲請人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財產權, 因而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並就本案做成釋字第六四七號解釋 本號釋字解釋文可分為起 承 轉 合四階段解讀其要旨 大法官首先闡明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之 免徵贈與稅 規定, 乃為 有法律上婚姻關係之配偶間相互贈與 所設 承此作成法律反面解釋, 並就本案事實指出 : 因欠缺婚姻之法定要件, 而未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之異性伴侶, 不能依法享有該免稅優惠 再轉而應用比例原則判定 : 該規定乃為 維護法律上婚姻關係, 其 目的正當, 手段並有助於婚姻制度之維護 於是循此作成 自難認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 之結論 貳 爭點整理及解釋評析 本號解釋爭點主要在於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免稅待遇, 限於合法配偶間之贈與, 因而排除事實夫妻 ( 異性同居伴侶 ) 之適用, 是否違反憲法上平等原則? 並可能因此有違租稅法律主義而侵害人民財產權益? 針對憲法上平等原則, 大法官在解釋理由書中首先重申 平等原則非指絕對 機械之形式上平等, 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 並由 實質平等 連結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 得出 法律如設例外或特別規定, 在一定條件下減輕或免除人民租稅之負擔, 而其差別待遇具有正當理由, 即與平等原則無違 ( 本院釋字第五六五號 第六三五號解釋參照 ) 而就該 一定條件 的判斷標準, 則指明 因贈與稅之課徵, 涉及國家財政資源之分配, 與公共利益之維護及國家政策之推動緊密相關, 立法機關就其內容之形成本即享有較大之裁量空間, 是倘系爭規定所追求之目的正當, 且分類標準與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間具有合理關聯, 即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 2

於是, 大法官首先肯定其規範目的之正當性 : 查系爭規定就配偶間財產權之移轉免徵贈與稅, 係立法者考量夫妻共同生活, 在共同家計下彼此財產難以清楚劃分等現實情況, 基於對婚姻制度之保護所訂定, 目的洵屬正當 隨之分別就牽涉婚外第三人與未婚者兩種情形論述 合理關聯 之考量 對於本案所涉 有配偶之人於婚姻關係外與第三人之結合, 大法官以為 : 即使主觀上具有如婚姻之共同生活意思, 客觀上亦有長期共同生活與共同家計之事實, 但既已違背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 甚或影響配偶之經濟利益, 則系爭規定之差別待遇, 自非立法者之恣意, 因與維護婚姻制度目的之達成有合理關聯, 故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權保障並無牴觸, 就此正面肯認系爭法律之合憲性 另ㄧ方面, 大法官也為杜絕未婚同居者可能發生之類似爭議, 先就排除未婚同居者適用贈與免稅規定之正當性提出質疑 : 無配偶之人相互間主觀上具有如婚姻之共同生活意思, 客觀上亦有共同生活事實之異性伴侶, 雖不具法律上婚姻關係, 但既與法律上婚姻關係之配偶極為相似, 如亦有長期共同家計之事實, 則系爭規定未就二人相互間之贈與免徵贈與稅, 即不免有違反平等權保障之疑慮, 再反論規範婚姻形式要件之公益必要性 : 立法機關就婚姻關係之有效成立, 訂定登記 一夫一妻等要件, 旨在強化婚姻之公示效果, 並維持倫理關係 社會秩序以及增進公共利益, 有其憲法上之正當性 基此, 系爭規定固僅就具法律上婚姻關係之配偶, 其相互間之贈與免徵贈與稅, 惟係為維護法律上婚姻關係之考量, 目的正當, 手段並有助於婚姻制度之維護, 自難認與平等原則有違, 藉此排除系爭法律違憲之疑慮 綜上, 本號解釋認定 : 系爭案件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 以合法婚姻作為區別免徵贈與稅與否之分類標準, 乃為維護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所設, 其規範目的正當, 手段與目的間亦有合理關聯, 因此通過比例原則之檢驗, 就人民財產權之限制與納稅義務之課徵均不違反憲法上的平等原則 也許因為系爭案件之釋憲爭議非常單純且直接, 大法官之解釋脈絡與結論, 乃承繼其以往對於平等原則 比例原則 租稅法律主義與婚姻制度保障之一貫論證邏輯與說理內涵, 讀起來清晰 順暢且無出人意表之處 倒是本號解釋理由書末段, 耐人尋味 自許為人民權利維護者的大法官, 又不由得對於應該與時俱進的法律, 抒發其 雖不違憲 但不適當 的感懷, 並殷殷期盼立法者能夠善用其 立法形成自由, 考量未婚同居之異性伴侶 與具法律上婚姻關係之配偶間之 3

相似性, 並 斟酌社會之變遷及文化之發展, 在無損於婚姻制度或其他相關公益之前提下, 為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而 分別情形給予適度之法律保障 這樣類同於釋字第五八七號解釋的眼界, 可會造就突破傳統倫理的立法視野?! 或可能繼釋字第二四二 三六二 五五二號解釋之後, 再為一夫一妻制度開個立法天窗?! 值得你我耐心觀察 參 本號解釋衍生之論點 本號解釋的論證脈絡與說理內容雖然清楚明白, 但若擷取若干語句與相關解釋綜合觀察, 再就筆者對於婚姻家庭權之理解加以穿鑿附會, 就可以衍生以下兩項有趣的論點與讀者分享 : 一 婚姻制度的憲法拼圖 自從聽聞釋字第五五四號解釋文如是說 : 婚姻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 第五五二號解釋 ) 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 自得制定相關規範, 收集婚姻制度保障的憲法解釋拼圖就成為筆者的樂趣 當然, 如果同意吳庚大法官所言 : 憲法上所保障之人民婚姻自由, 乃在就法律規範下之婚姻給予制度性保障 1, 那麼就依林明昕教授所指 : 作為婚姻之法規範制度, 以形成 制度性保障 的法律, 主要是民法親屬編的規定 2 然而, 筆者較有感於李震山大法官的提醒 : 我國司法院大法官經由釋憲, 早已確認由民法所架構之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合憲性 若婚姻被評價為不合法, 縱然有 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 之實質家庭, 恐亦不見容於法律, 至少不受民法所承認, 姑不論 阻絕法律與制度外人民組成家庭的自我決定權, 是否與現代的自由民主憲政基本秩序理念有違, 家庭牢牢的受 合法婚姻 之制約, 迄今仍由現行法秩序所捍衛, 實乃不爭之事實 3 打從釋字第二四二號解釋開始, 一夫一妻 就被打造為我國法律 維護社會秩序所必要 之 善良婚姻制度 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理由書進一步載明 1 2 3 吳庚大法官認為 : 婚姻自由著重在制度性的保障, 換言之, 婚姻自由的婚姻必須是法律的婚姻, 即民法上婚姻, 婚姻自由是對合法婚姻受制度性保障, 及法律對婚姻所給予的規範下的自由 詳見吳庚, 憲法的解釋與適用,2004 年 6 月,312 頁 詳見林明昕, 婚姻 家庭與憲法 以憲法與親屬法之關係為中心, 收錄於施慧玲編, 第三屆家庭法律社會學學術研討會手冊 : 超國界與科際整合的法學視野,2006 年 5 月 27 日,128 頁 引自李震山, 憲法意義下之 家庭權, 中正法學集刊,16 期,2004 年 7 月,65-66 頁 4

我國法律之婚姻關係乃 由一男一女成立, 如果大法官不能為維護人民婚姻自 由權益之目的而擴張解釋法律規範, 則在一夫一妻意識型態外所組成的其他 伴 侶 家庭, 如陳惠馨教授曾舉出之 異性同居 同性伴侶 4, 則將落於婚姻制 度保障的法律圖像之外 有趣的是, 本號解釋理由書末段似已為 異性同居 開 展一條法律保障的出路, 但相對而言, 從解釋文就揭示的 異性伴侶, 到理由 書中述明的 無配偶之人相互間主觀上具有如婚姻之共同生活意思, 客觀上亦有 共同生活事實之異性伴侶, 卻清清楚楚地否認了 同性伴侶 的婚姻自由 大法官連續在數號解釋中 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 的一貫用 心值得肯認 然而, 如果絕對的一夫一妻制約效果, 可以由釋字第三六二號及第 五五二號解釋所允任之例外情形, 跨越到容認 因而致前後婚姻關係同時存在 5 的可能 ; 或者如釋字第五八七號解釋ㄧ般, 鼓勵發揮 立法形成自由 去 衡 量社會觀念之變遷, 因而 有限度放寬 可能仍 有悖社會一般價值之通念 的婚姻規範 ; 則現代婚姻所強調的 依自由意願所組成並維繫之伴侶關係 (companionship), 為何不能隨著平等權理念的發展, 由對 男女 兩性 的堅持, 跨越到對 性別 選擇的寬容, 進而保障 性別平等 的伴侶關係?! 6 7 誠如釋字第六二 O 號解釋所言 : 任何法規皆非永久不能改變, 立法者為 因應時代變遷與當前社會環境之需求, 而為法律之制定 修正或廢止, 基於特 別法目的而將 同居伴侶 不分性別列為法律保護主體, 家庭暴力防治法已有先 8 例 如果夫妻間免徵贈與稅的立法目的是基於 彼此財產難以清楚劃分等現實 情況 的考量, 而事實上婚姻關係可受保障的原因為 主觀上具有如婚姻之共同 生活意思, 客觀上亦有共同生活事實, 則法律保障之伴侶關係實無刻意區分 異 性 與 同性 之必要 4 5 6 7 8 引自陳惠馨, 法律與生命 家庭的關係, 收錄於施慧玲編, 第二屆家庭法律社會學學術研討會手冊 : 家庭權之規範圖像 法律社會學的超國界饗宴,2005 年 5 月 21 日,111 頁 請參閱施慧玲, 家庭法律社會學 : 第三講 -- 一夫一妻制度, 月旦法學教室 ( 特別連載 ), 第 11 期,2003 年, 頁 87-97; 施慧玲, 家庭法律社會學 : 第一講 -- 重婚 ( 上 )( 下 ), 本土法學 ( 專題講座 ), 第 81 期 第 82 期,2006 年, 頁 131-148 頁 149-157 請參閱施慧玲, 民法親屬編之理想家庭圖像 -- 從建構制度保障到寬容多元價值, 月旦民商法, 第 17 期,2007 年, 頁 19-38 請參閱施慧玲, 掀開法律解釋的面紗 窺看價值衡量的容顏, 本土法學, 第 91 期,2007 年, 頁 310-316 該法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 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 一 配偶或前配偶 二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 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5

二 夫妻共同生活之法律保障 大法官字釋字第二四二號解釋文就強調 夫妻共同生活 在婚姻保障上的 實質重要性 在關於重婚禁止的憲法解釋中, 長期共同生活事實 或 圓滿婚 姻生活 甚至超越形式上一夫一妻而成為婚姻制度保障的主要內涵, 乃至在法律 修正上, 被擬制為圓滿的後婚 ( 重婚 ), 竟然被賦予消滅原婚姻的尚方寶劍 而 本號釋字將夫妻伴侶生活解釋為包括 財產生活, 又擬制夫妻財產生活為 共 同家計, 並為保障此共同家計而免除夫妻贈與之賦稅義務 如此憲法解釋上對 於夫妻財產生活之認知, 表面上與法規範不甚相符, 卻是對法規範效果的務實觀 察 9 我國人民普遍採用的法定夫妻財產制, 除家庭生活費用分擔 自由處分金 與剩餘財產分配之規定外, 夫妻的財產生活原則上是各自所有 管理 使用 收 益 處分的, 連債務也是各自清償, 雖可能基於夫妻情感而代償, 但在法律上亦 隨時享有補償請求權 有別於法律擬制夫妻原則上 分別 的財產關係, 本號釋 字以 考量夫妻共同生活, 在共同家計下彼此財產難以清楚劃分等現實情況 作 為差別待遇與維護婚姻制度目的之連結, 其強調以 現實情況 做為法律保障婚 姻制度之基礎, 自前揭釋字第二四二號 三六二號 五五二號 ( 乃至民法親屬編 10 重婚效力之修正 ), 重婚姻生活事實上質 ( 圓滿 ) 與量 ( 長期 ) 的考量, 甚至超 過法律規範秩序 ( 重婚禁止 ), 此一論證脈絡似早已有跡可循 肆 收筆有感 老實說, 筆者初聞釋字第六四七號解釋大要的直覺是 : 這有什麼好解釋的?! 因為從法律規範效果與釋憲紀錄來看, 問題的答案似乎已經很清楚, 感覺大法官真要為了釋憲去作文的 我國法律對於婚姻制度的保障, 以 合法婚姻 作為基本要件, 這不是已經如 太陽打東邊出來 從西邊落下 ㄧ樣無需質疑了嗎?! 除非, 大法官想利用這個機會說點不一樣的 抱著找尋驚喜的期待, 筆者答應了本土法學的邀稿, 決定要好好讀讀本號釋 9 10 詳請參閱施慧玲, 從男女平等原則談新修正之法定夫妻財產制, 月旦法學教室 ( 特別講座 ), 第 2 期,2002 年, 頁 120-134 修正後第九八八條第三款但書規定重婚無效之例外 : 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 不在此限 第九八八之一條第一項並規定 : 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 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6

字的背景資料 一看到聲請人大名, 就蹦出個很不專業的反應 -- 喔 原來是為 11 了那個媒體炒得兇的政商名人的案子! 又讀到那九位數的賦稅金額, 就更是確 定不必有專業反應了 牽涉這麼一大筆稅收, 怎麼可以不解釋?! 12 帶著這樣看八卦的下意識去閱讀本號解釋是很有趣的 腦裡閃著以系爭案件 為背景的婚外伴侶圖像, 似乎就不難理解大法官將事實夫妻描繪出 異性的 主觀上有如婚姻之共同生活意思 客觀上有長期共同生活與共同家計之事 實 影響配偶之經濟利益 等等特質, 但是符合這些要件的 伴侶關係, 就 如英國習慣法中的 common law marriage (wife) ㄧ樣, 可能已經漸漸被當代的 多元未婚同居關係所取代 就台灣當代社會的親密關係組合現象而言, 建立在 永 久共同生活 及 長期共同家計 上的事實夫妻關係, 應屬少數甚或趨向極少數 的婚外或未婚伴侶類型 即使不去質疑性別上的限制, 本號解釋對於 如婚姻之 共同生活意思 與 長期共同家計之事實 的限定, 對於其他類型的婚外或未婚 伴侶關係而言, 只怕會引發更多平權爭議! 11 筆者搜尋網站新聞, 發現一則關於釋字六四七號解釋最廣為引用的報導, 標題為 : 大法官釋憲孫道存仍得繳一億多元贈與稅, 內容為 : 台灣大哥大與太平洋電線電纜兩家公司前董事長孫道存, 八十八 八十九年分四次無償移轉持有的台灣大哥大股票一千三百萬股 價值一億六千多萬給 紅粉知己 前女星顏寧, 孫道存未繳贈與稅, 遭國稅局追徵稅款及罰款共一億三千多萬, 結果行政訴訟敗訴, 他不服轉而聲請大法官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第六四七號解釋, 大法官認為行政法院判決沒有錯誤, 因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配偶間互贈財產才不用繳贈與稅, 因此作出 不違憲 的釋憲結論, 也就是說孫道存仍是得補繳一億三千多萬的贈與稅及罰緩, 但大法官在解釋理由書內, 坦承同居異性伴侶不能免除贈與稅, 難免有違反憲法平等權的疑慮, 因此建議立法機關應斟酌社會變遷及文化發展, 在無損婚姻制度及其他相關公益前提下, 給予適度法律保障 中廣新聞網 (2008-10-09 19:30), 資料來源 :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081009/936371.html, 上網日期 :2008 年 10 月 20 日 12 其實, 釋字六二 0 號解釋的作成, 也不能避免這樣的聯想 : 因為牽涉有錢有勢的人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