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公報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 星期三 ) 壹 總統令 目 次 一 任免官員 1 二 授予勳章 8 貳 總統及副總統活動紀要 一 總統活動紀要 8 二 副總統活動紀要 10 參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公告 預告訂定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物圖像使用及收費辦法 11 總統令 總統令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任命黃齡玉 楊三寶為內政部移民署簡任第十職等視察兼站主任, 王錫美 游光燦 尹育華 林宏恩為內政部移民署簡任第十職等副大隊長, 林振智 盧重任為內政部移民署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兼所長 1
任命陳翠琴為財政部關務署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稽核 任命林忠孝為國立屏東大學人事室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任命張堯星為法務部廉政署簡任第十職等副組長, 林國榮為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簡任第十職等副典獄長, 佘青樺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職等主任觀護人 任命鍾士偉為經濟部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 詹正雄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簡任第十一職等分局長, 張家榮為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簡任第十職等正工程司兼主任, 王瑋為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簡任第十職等正工程司 任命林嘉明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簡任第十職等區臺長, 馬惠達為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簡任第十一職等處長, 陳志賢為交通部觀光局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簡任第十職等副處長, 洪肇昌為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簡任第十職等副處長, 陳聰乾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簡任第十一職等所長 任命連偉成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簡任第十職等技正, 賴慶純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主計室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林莉茹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簡任第十職等副組長 任命張秀敏為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簡任第十職等技正 任命莊淵超 許世錦 高薇淇 林忞潔 羅郁晴 謝青宏 連凰鈞 謝錦昌 黃文姿 許書豪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孫蜀晴 林昱廷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黃以睿 張書豪 陳月華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曾國倫 江麗君 劉玉娥 謝明芬 吳志興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黃雅淳 林欣儀 翁倩慧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吳玉玲 蔡博臣 楊美月 陳建億為薦任關務人員 2
任命李湘庭 詹于潔 蕭兆翔 葉献鋕 莊添發為薦任公務人員 派石坤峰為薦派公務人員 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院長毛治國 總統令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31 日任命吳清湖為警監三階警察官 任命呂廷瑚 趙怡棻 游屏山 莊賜文 黃盟樹 劉俊佑 陳佩姍 呂威志 吳懿靜 阮逸凡 吳宗穎 邱胤廷 陳易佑 蔡至誠 邱柏鈞 翁翊芳 曾沛恩 陳仲卿 楊智雄 陳泊安 陳惠榮 張竣凱 孫滄堯 張宗福 陳獻超 吳幸昌 劉孟穎 林文斌 陳輝嘉 蔡宏偉 張宏嘉 吳三連 沈佑翰 劉慶信 胡竣瑋 王義勝 趙朝安 許朝翔 郭忠民 劉嚴凱 陳衍宇 李佩怡 江柏霖 潘耿禎 楊智傑 陳俊良 林宗延 陳丁魁 楊逸清 許崇華 蕭凱文 曾弘濱 李坤宏 黃哲偉 趙峻男 莊哲綸 林良祐 陳嘉裕 陳政和 林聖堯 沈榮俊 曹勝發 顏彬栓 林泰宏 陳賢男 林群富 林剛平 林永昌 邱柏軒 林意清 胡智凱 陳智偉 楊士緯 陳漢滄 黃偉倫 蔡明松 鍾泓生 江進益 鄭偉廷 黃建鐘 黃偉鑫 洪皞 林益正 林政翰 劉振榮 黃聰賢 劉豐宇 王銘祥 王仁凱 陳盈延 全光義 張聖民 陳育鵬 洪士強 李瀚昌 林豐閔 吳明燦 李正輝 陳漢諭 蔡明彥 呂俊宜 洪大倫 徐宸語 陳昱池 張耿誌 張元榕 蘇聖偉 林昇宏 廖國智 簡甫安 張奉文 陳三平 呂英碩 張家漢 邱政堯 莊智翔 黃晧展 曾婉甄 張親親 林郁玲 徐慧如 詹永祥 薛志亨 陳沛佳 劉品伶為警正警察官 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院長毛治國 3
總統令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4 日任命陳盈蓉為行政院簡任第十二職等處長 任命陳中興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簡任第十職等技正兼科長 任命倪炳雄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簡任第十一職等技正 任命李寶昌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政風室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 任命林海清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 鍾彥彬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譽國民之家簡任第十一職等副主任 任命黃碧玉為行政院主計總處簡任第十一職等視察 任命陳志忠 劉秋蘭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二職等公設辯護人, 洪幸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簡任第十職等主任調查保護官, 楊本亮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簡任第十職等主任調查保護官 任命吳政道為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簡任第十職等審計兼科長, 王慧玲為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簡任第十職等審計兼科長, 吳惟裕為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簡任第十職等審計兼科長 任命劉來通為新北市三重區公所簡任第十職等區長 任命李玠芬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蘇福智為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任命張世威為桃園市桃園區公所簡任第十職等區長, 劉仁撓以簡任第十一職等為桃園市龜山區公所簡任第十職等區長 任命曾金來 林漢斌為彰化縣政府簡任第十職等秘書 任命陳三民為彰化縣議會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任命顏新章為花蓮縣政府簡任第十二職等秘書長 任命林明彥為薦任公務人員 4
任命曾俊瑜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曾安慈 許北辰 石佩玉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蔡采凌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江幸子 黃嘉瑩 王郁芬 張晏甄 洪連吉 周桓宇 李瑋傑 許銘仁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安紫瑜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梁淑媛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廖建欣 黃家樺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李文淵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王彥超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鍾志欣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林英聖 曹惠雯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洪怡欣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朱文玉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蔡沂媗 何慧貞 許維維 羅友偵 陳盛文 蔡佾蒼為薦任公務人員 派陳文忠 黃邰聰為薦派公務人員 任命江春瑩 林宜靜 謝枚霏 毛彥程為法官 任命李敬之為候補法官 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院長毛治國 總統令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4 日 任命陳裕興為警監三階警察官 任命謝秉珈 王子瑋 陳毅 張晴奕 潘孝安 黃賜堯 林宗諺 5
高群 劉建廷 莊欣樺 薛鈞文 徐亨 曾權榮 張世旻 蔡志威 劉靜宜 李峻豪 張家翰 洪大鈞 邱奕懷 李忠學 葉致良 蘇晉民 許雰嵐 郭芃杰 溫昌翰 莊佳智為警正警察官 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院長毛治國 總統令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5 日任命宋安濫為內政部會計處簡任第十二職等處長, 厲媞媞為內政部簡任第十一職等視察, 林文和為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簡任第十職等副處長 任命梁洪昇以簡任第十三職等為外交部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司長, 姚金祥為外交部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司長 任命張寶春為財政部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張正坤 張美勤為財政部賦稅署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許慈美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簡任第十三職等局長, 葉俊弘 張耀云 劉莉莉 陳群華 蕭振峰 呂自福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稽核, 林碧玉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室主任, 宋汝堯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簡任第十一職等關務監副關務長, 張萬得 陳俊傑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組長, 林敏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簡任第十職等技術監室主任, 陳義勳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主任, 莊水吉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簡任第十二職等關務監關務長 任命邵雅玲為法務部廉政署簡任第十職等副組長, 黃坤前為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簡任第十一職等典獄長, 張惠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統計室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6
任命柯雅娟為經濟部簡任第十職等技正, 劉秉沅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簡任第十一職等分局長 任命邱顯棟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劉士銘為交通部觀光局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林信任為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簡任第十職等處長, 符玉梅為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簡任第十職等研究員 任命林錦德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 劉傳名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簡任第十三職等署長 任命廖崑富 商東福為衛生福利部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司長 任命林國章為國立國父紀念館簡任第十二職等館長, 劉瑞進為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簡任第十職等研究員, 蕭宗煌為國立臺灣美術館簡任第十三職等館長 任命陳志毓 黃軍翰 陳憲川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楊暨玫 長旭峰 鄭淑子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李宜達 李威邦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宋明達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陳殊淵 簡妙伊 盧思瑜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林芳珠 鍾博任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賴文宏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蘇方彥 廖庭裕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張巧頻 張修誠 葉家銘 吳宜倫 李安麗 康琨杰 吳嘉鎮 伍國樑 莊博硯 陳雅涵 林奕萱 李筠瑩 許雅華 何自強 曾薇芳 林芝韻為薦任關務人員 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院長毛治國 7
總統令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5 日任命蔡金 為警監三階警察官, 張蒼波為警監二階警察官 任命王人幼 蔡致彥 許展豪 黃智源 郭盟宗 徐光九為警正警察官 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院長毛治國 總統令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6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政騰已准退職, 應予免職 任命陳志清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院長毛治國 總統令 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31 日華總二榮字第 10400089150 號 茲授予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外交部部長賀姆斯大綬景星勳章 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院長毛治國外交部部長林永樂 總統活動紀要 8
記事期間 : 104 年 7 月 31 日至 104 年 8 月 6 日 7 月 31 日 ( 星期五 ) 蒞臨 104 年度全國原住民族行政會議 開幕典禮致詞 ( 臺北市中山區臺北圓山大飯店 ) 8 月 1 日 ( 星期六 ) 前往台中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做 104 年度健康檢查 ( 臺中市北區 ) 8 月 2 日 ( 星期日 ) 無公開行程 8 月 3 日 ( 星期一 ) 接見參加 國際扶輪青少年交換計畫 104 年國際青少年交換學生一行 8 月 4 日 ( 星期二 ) 蒞臨 保密局臺灣站二二八史料彙編 ( 一 ) 新書發表會致詞 ( 臺北市中正區二二八國家紀念館 ) 蒞臨 總統府 104 年員工親子日活動 致詞並與員工暨眷屬合影留念 接見參加 2015 年 全球虛擬教室 (GVC) 跨國合作競賽師生代表一行 8 月 5 日 ( 星期三 ) 蒞臨 2015 年東亞海域和平論壇 致詞 ( 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君悅酒店 ) 接見參加 2015 年夏季世界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 我國代表團一行 接見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全體理監事一行 9
8 月 6 日 ( 星期四 ) 接見參加 2015 年東亞海域和平論壇 與會貴賓一行 接見 臺灣省模範父親代表及眷屬 一行 記事期間 : 副總統活動紀要 104 年 7 月 31 日至 104 年 8 月 6 日 7 月 31 日 ( 星期五 ) 無公開行程 8 月 1 日 ( 星期六 ) 蒞臨 第 6 屆榮欣父親節臺北市模範父親表揚大會 致詞 ( 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政府 ) 8 月 2 日 ( 星期日 ) 蒞臨 第 18 屆身心障礙者傑出尊長 大愛獎 表揚典禮 致詞並頒獎 ( 臺北市大安區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 8 月 3 日 ( 星期一 ) 蒞臨 永慶慈善基金會 - 人間 公益影展 記者會致詞( 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政府 ) 8 月 4 日 ( 星期二 ) 蒞臨 林獻堂先生與霧峰林家特展 開幕典禮致詞 ( 新北市中和區國立臺灣圖書館 ) 8 月 5 日 ( 星期三 ) 無公開行程 10
8 月 6 日 ( 星期四 ) 無公開行程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公告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3 日發文字號 : 臺秘字第 1040002404 號主旨 : 預告訂定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物圖像使用及收費辦法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 一 訂定機關 :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二 訂定依據 : 規費法第十條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 三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物圖像使用及收費辦法 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全球資訊網站 ( 網址 : http://www.th.gov.tw) 訊息專區 - 政府資訊公開 - 法令規章 - 法規命令 網頁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 請於本公告刊登總統府公報之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 一 ) 承辦單位 :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秘書室 ( 二 ) 地址 : 南投縣南投市光明一路 254 號 ( 三 ) 電話 :(049)2316881 分機 113 ( 四 ) 電子郵件 :w168@mail.th.gov.tw ( 五 ) 聯絡人 : 王富斌 館長張鴻銘 11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物圖像使用及收費辦法 ( 草案 ) 總說明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為有效利用公共資源, 及增進財政負擔公平, 在提供館藏民俗文物圖像授權使用時, 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 : 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 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 並檢附成本資料, 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 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 一 行政規費 : 依直接材 ( 物 ) 料 人工及其他成本, 並審酌間接費用定之 二 使用規費 : 依興建 購置 營運 維護 改良 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 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 前項收費基準, 屬於辦理管制 許可 設定權利 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 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定之 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 政府機關依本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 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 向申請人收取費用 ;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 其費用得予減免 前項費用, 包括政府資訊之檢索 審查 複製及重製所需之成本 ; 其收費標準, 由各政府機關定之, 向申請者收取費用 爰擬具本辦法明訂申請程序 收費標準及相關注意事項, 使申請者知所遵循, 以發揮館藏文物之社教 文化及研究功能 本辦法訂定要點臚列如次 : 一 訂定本辦法之法律依據及目的 ( 草案第一條 第二條 ) 二 本辦法用詞釋義 ( 草案第三條 ) 三 訂定本辦法適用範圍 ( 草案第四條 ) 四 訂定申請文物圖像使用之程序及本館得不同意申請之情形 ( 草案第五條 第六條 ) 五 訂定本館提供文物圖像之格式 解析度及收費標準 ( 草案第七條 第八條 ) 六 訂定文物圖像使用之授權期限規定及申請人應注意事項 ( 草案第九條 第十條 ) 七 訂定本館得終止文物圖像使用授權之規定 ( 草案第十一條 ) 12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物圖像使用及收費辦法 ( 草案 ) 第一條本辦法依規費法第十條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以下簡稱本館 ) 為發揮館藏文物圖像之社教 文化 研究功能, 特訂定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 文物圖像 : 指館藏民俗器物 ( 不含古文書及檔案 ) 及碑碣拓本, 所拍攝而成之數位圖檔資料 申請人 : 指依本辦法申請文物圖像使用之機關 學校 團體及個人 第四條學術研究 學校教育 文化推廣等學術 公益及商業使用, 得依本辦法申請文物圖像使用 第五條申請文物圖像使用,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表, 備妥相關文件向本館提出申請, 經核准後, 付費使用 第六條文物圖像使用申請, 涉及法規或其他限制者, 本館得不予同意 第七條文物圖像格式為 JPEG 電子檔, 解析度為 300DPI, 但使用文物圖像之最終產品為數位資料型態者, 解析度為 120DPI 第八條文物圖像使用, 以授權完成單項申請用途一次, 產出數量以 1,200 份 ( 本 ) 為原則, 收取定額費用每張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其產出數量超出者, 費用另議 同一文物圖像申請數種使用用途, 按用途別逐一收費, 但費用得予減半 同一文物圖像再次申請相同使用用途, 費用得予減半 13
供學術研究 公益使用, 經出具證明者, 其費用得予減半 與本館訂有合作協議者, 從其協議 第九條申請人應於本館核准之使用範圍內, 使用文物圖像 如需超出核准使用範圍者, 應再提出申請及繳費 文物圖像以公開傳輸或公開播放方式, 在網路或其他電子設備上公開展示者, 授權期間以五年為單位 逾授權期限者, 應再提出申請及繳費 非經本館同意, 申請人不得將文物圖像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授權予第三人 第十條使用本館文物圖像, 應註明出處 第十一條遇有下列情形, 本館得隨時終止文物圖像使用之授權, 申請人已繳之費用概不退還 一 違反公序良俗 二 違反本辦法規定 三 其他損害本館權益之情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4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物圖像使用及收費辦法 ( 草案 ) 逐條說明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規費法第十條及政一 訂定本辦法之法律授權依據 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二 依據規費法第十條及政府資訊公開法 定之 第二十二條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以下簡訂定本辦法之目的 稱本館 ) 為發揮館藏文物圖像之 社教 文化 研究功能, 特訂定本 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 文物圖像 : 指館藏民俗器物 一 訂定本辦法中, 有關 文物圖像 及 申 請人 之定義 ( 不含古文書及檔案 ) 及碑二 館藏古文書 檔案另訂有規定, 不適用 碣拓本, 所拍攝而成之數位 本辦法 圖檔資料 申請人 : 指依本辦法申請文物圖像使用之機關 學校 團體及個人 第四條 學術研究 學校教育 文化推訂定得依本辦法申請文物圖像使用之用 廣等學術 公益及商業使用, 得依途, 以學術 公益及商業為主 本辦法申請文物圖像使用 第五條 申請文物圖像使用, 申請人訂定文物圖像使用申請之程序 應填具申請書表, 備妥相關文件 向本館提出申請, 經核准後, 付費 使用 15
第六條 文物圖像使用申請, 涉及法如依著作權法, 本館無權提供圖像時, 應不 規或其他限制者, 本館得不予同予同意 意 第七條 文物圖像格式為 JPEG 電子檔一 訂定本館文物圖像格式及解析度, 解析度為 300DPI, 但使用文物二 數位資料易遭盜拷, 故降低解析度, 以 圖像之最終產品為數位資料型態 減少侵權之動機 者, 解析度為 120DPI 第八條 文物圖像使用, 以授權完成一 參酌本館成本及國立臺灣博物館 國立 單項申請用途一次, 產出數量以 1,200 份 ( 本 ) 為原則, 收取定額 歷史博物館等單位之相關用途之收費 標準, 訂定本館收費標準 費用每張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其二 本條第二項, 因僅提供一張圖像, 故第 產出數量超出者, 費用另議 同一文物圖像申請數種使用 二個用途起, 酌予減半收費 唯若仍需 額外提供圖像者, 則不予減半收費 用途, 按用途別逐一收費, 但費用三 本條第三項, 因申請人已有圖像, 本館 得予減半 同一文物圖像再次申請相同 使用用途, 費用得予減半 不再提供圖像, 故酌予減半收費 唯若 仍需額外提供圖像者, 則不予減半收 費 供學術研究 公益使用, 經出四 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二十二條及 規 具證明者, 其費用得予減半 其協議 與本館訂有合作協議者, 從 費法 第十二條規定, 供學術研究 公 益使用之非商業用途酌予減半收費 五 秉互惠原則, 與本館訂有協議者, 從之 六 同時滿足第四 第二項時, 先依第四項 減半費用, 再將該費用依第二項按比例 酌減 其他類似前述情形, 比照辦理 16
第九條 申請人應於本館核准之使用一 訂定文物圖像使用注意事項 範圍內, 使用文物圖像 如需超出二 超出核准使用範圍, 係指超出核准之用 核准使用範圍者, 應再提出申請及繳費 文物圖像以公開傳輸或公開播放方式, 在網路或其他電子設 途 數量或期間, 如新增其他用途 加印出版品數量 延長網頁使用期間等, 依本條第一項規定, 申請人應再提出申請及繳費 備上公開展示者, 授權期間以五三 第二項對於展示性質之用途, 如網站之 年為單位 逾授權期限者, 應再提出申請及繳費 非經本館同意, 申請人不得將文物圖像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授權予第三人 網頁 電子看板廣告等應用, 訂定文物圖像使用授權期限 至於網路上無實體之租售用途, 非屬本項展示用途, 應有數量之約定 第十條 使用本館文物圖像, 應註明訂定使用本館文物圖像, 應註明本館提供 出處 第十一條 遇有下列情形, 本館得隨時為維護社會及本館權益, 訂定本館得終止文 終止文物圖像使用之授權, 申請物圖像使用授權之規定 人已繳之費用概不退還 一 違反公序良俗 二 違反本辦法規定 三 其他損害本館權益之情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訂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17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物圖像使用申請書 申請人 聯絡地址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 立案證號 Email 信箱 電話 申請用途 申 請 圖像清單 費 用 1. 請敘明用途 ( 如印製 書籍 ) 成品數量( 如 冊 ) 及申請使用期間 ( 如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2. 如有多項用途, 請分項條列, 並註明各自使用之圖像清單 3. 成品請註明實體物 ( 如印刷品等 ) 或非實體物 ( 數位資料型態, 如電子書 網頁等 ) 項次文物採集號品名張數備註 1 2 3 4 1. 館藏文物採集號 品名等, 可至本館網站查詢 (http://www.th.gov.tw) 2. 申請圖像清單欄位不敷使用時, 可單獨造冊為本申請書附件 申請圖像總計張, 合計新臺幣元 ( 本館填寫 ) 1. 依本辦法第八條收費, 如符合本條第三 四 五項減半收費或優惠情形者, 需附證明 2. 第八條第二項, 係自第二個用途起, 減半收費 但需再提供圖像者, 仍依每張 1200 元收費 備註 : 1. 本申請書依據本辦法第五條設置 2. 本申請書及相關附件, 可郵寄 傳真或親送本館, 核准後, 繳費交件 3. 文物圖像使用, 應依照本辦法第九 十條規定辦理 4. 本館地址 :54043 南投縣南投市光明 1 路 254 號 傳真 :049-2372495 電話:049-2316881 分機 202 切結書立書人 ( 簽章 ), 茲為前述申請用途之需要, 申請文物圖像使用, 立書人已詳閱並保證遵守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物圖像使用及收費辦法 相關規定 此致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中華民國年月日 承辦人單位主管主任秘書副館長館長 18
()()()()編輯發行 : 總統府第二局 地 址 : 台北市重慶南路 1 段 122 號 電 話 :(02)23206254 (02)23113731 轉 6252 傳 真 :(02)23140748 印 刷 : 九茹印刷有限公司 本報每週三發行 ( 另於非公報發行日公布法律時增刊 ) 定 價 : 每份新臺幣 35 元 半年新臺幣 936 元 全年新臺幣 1872 元 國內郵寄資費內含 ( 零購 掛號及國外郵資外加 ) 郵政劃撥儲金帳號 :18796835 戶 名 : 總統府第二局 零購請洽總統府第二局或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 國家書店松江門市 /104 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209 號 1 樓 /(02)25180207 五南文化廣場台中總店 /400 台中市中區中山路 6 號 /(04)22260330 五南文化廣場台大店 /100 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4 段 160 號 / 02 23683380 五南文化廣場逢甲店 /407 台中市西屯區河南路 2 段 240 號 / 04 27055800 五南文化廣場高雄店 /800 高雄市新興區中山一路 262 號 / 07 2351960 五南文化廣場屏東店 /900 屏東市中山路 46 之 2 號 / 08 7324020 GPN: 2000100002 中華郵政台北誌字第 861 號執照登記為雜誌交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