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新港鄉新港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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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恆春鎮水泉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 全文 ) 96.10.18 訂定 99.09.10 修訂 100.9.10 修訂 102.10.2 修訂壹 依據 : 一 本辦法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 暨教育部訂定發布之 教師輔導 與管教學生辦法 暨國民小學獎懲實施要點訂定之 二 96.06.22 台訓 ( 一 ) 字第 0960093909 號函修正之 學校訂定教師 貳 目的 : 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一 鼓勵學生優良表現, 培養學生自尊尊人, 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 導引學生身心發展, 激發個人潛能, 培養健全人格 三 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 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 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當進行 參 處理原則 : 一 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 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 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四 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 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 啟發學生反省與自治能力 七 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肆 實施方式 : 一 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依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相關法令及校規 二 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 教師應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 責任 三 教師應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 以增加專業知能 四 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 學習 生涯 性別平等 生命教育 心 理與健康各種輔導 五 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 違反校規 社會規範或法律, 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 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 1

六 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之個入或家庭資料, 非依法律規定, 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七 教師應秉客觀 平和 懇切之態度, 對涉及爭議之學生為適當勸導, 並就爭議事件為公正合理處置, 力謀學生當事人之和諧 八 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 得給予嘉勉 獎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 九 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 得移請學校為下列獎勵 : ( 一 ) 獎品 獎狀 獎金 獎章 ( 二 ) 其他特別獎勵 十 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 身心健康 家庭因素 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 採取下列措施 : ( 一 )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 如附表一 ) ( 二 ) 勸導改過 口頭糾正 ( 三 ) 調整座位 ( 四 ) 要求口頭道歉或寫反省日記 ( 五 ) 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 六 ) 通知監護權人, 協請處理 ( 七 ) 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 八 ) 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 九 )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 ( 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 罰其打掃環境 ) ( 十 ) 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活動 ( 十一 ) 經監護權人同意後, 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 十二 ) 要求靜思悔過 ( 十三 ) 要求站立反省 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 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 十四 ) 在教學場所一隅, 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距離, 並以兩堂課為限 ( 十五 ) 經其他教師同意, 於行為當日, 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 十六 ) 安排全人教育講習課程 ( 觀看教育短片或參觀慈善機構 ) ( 十七 ) 閱讀或抄寫勵志語錄 ( 十八 ) 責令賠償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 十九 ) 其他適當處理 2

前項措施於必要時, 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 得請訓導組 輔導員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定之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學生反應經教師判斷, 或老師發現, 學生身體確有不適, 或確有上廁所 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 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十一 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 或違規情節重大者, 教師得移請學校為下列措施 : ( 一 ) 警告 ( 二 ) 假日輔導 ( 三 ) 心理輔導 ( 四 ) 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 五 ) 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 六 ) 其他適當處理 十二 依第十條第九款與第十一條第三 四 五款之規定, 以其他適當措施管教學生時, 其執行應經適當程序, 且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 十三 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 教師或學校得保管之, 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十四 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物品者, 教師或訓輔人員應立即處置, 並視其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 ( 一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 彈藥 刀械 ( 二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 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 三 ) 猥褻或暴力之刊物 圖片 錄影帶 光碟 磁碟 卡帶或其他物品 ( 四 ) 菸 酒 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 五 ) 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如酒精 汽油 爆竹等易燃物品 ( 六 ) 其他違禁物品 十五 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 設立學生獎懲委員會 其組織由校內相關單位主管 家長會代表 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共同訂定之 十六 學生獎懲委員會, 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 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 了解事實經過, 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 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十七 學生獎懲委員會為重大獎懲決議後, 應做成決議書, 並記載事實 3

理由及獎懲依據, 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 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十八 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 教師應追蹤輔導, 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 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 學校得要求家長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機構或醫療機構處理並長期追蹤 十九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 認為違法或處置不當導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 ( 此項學生申訴得由家長或監護人代理之 ) 二十 學校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其組織及評議規定, 由教導處訂定之 二十三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公佈實施, 修正亦同 承辦 : 主任 : 校長 : 4

附表一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行為等級及例示管教措施處理流程處理人員 第一級 ( 輕度不當行為 ) 例示 : 1 上課不按時進教室 2 上課未攜帶學用品 3 上課不專心聽講 1 使用教室管理策略 4 輕微干擾教學 2 依專業自主判斷, 選擇 5 不按時繳交作業下列措施 : 6 其他不遵守上課規範之一般管教措施行為 制止不當行為 7 禮貌不週 口頭勸告糾正 8 言行態度輕浮隨便 調整座位 9 歧視他人之言行 道歉或寫行為自述表 10 罵髒話 吵鬧叫囂 扣減日常生活表現成績 11 與同學吵架 賠償所造成之財物損害 12 騷擾行為 代為保管物品 13 服裝不符規定 其他適當管教措施 14 違反手機使用規定懲戒行為 15 擔任班級工作不盡職 課餘留置 16 升旗或集會無故缺席 課餘公共服務 17 其他不遵守班規或生活 教室內罰站 ( 以不影響公約之行為學生上課為原則, 並以 18 不當使用器材行為發生當節或以不超 19 攜帶不當物品過 1 節課時間為限 ) 20 隨地吐痰或拋棄髒物 3 如果同一名學生繼續類 21 其他不當行為情節輕微似行為, 則依第二級之者管教措施處理 第二級 ( 中度不當行為 ) 例示 : 1 輕度不當行為情節較嚴重或未改善 2 不服管教除第一級之管教措施外, 3 欺騙行為得依專業自主判斷, 選擇 4 故意污損 破壞公物下列措施 : 5 違反考試規則懲戒行為 6 逃課 逃學 不按規定進 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出校區之活動 7 強借財物 拾物不送招領 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 8 塗改成績 冒用他人簽名作 9 偷竊 打架 威脅恐嚇 懲戒處分 勒索情節輕微 10 盜拷出版品或販賣不當 記警告 ( 國中適用 ) 記小過 ( 國中適用 ) 5 1 即時處理 2 視狀況告知導師 訓輔人員 家長 3 視狀況予以記錄 1 即時處理 2 告知導師 訓輔人員 家長 3 採取懲戒行為得視狀況會同家長處理 4 教師得移請學校依規定程序採取左列懲戒處分 授課教師導師組長主任 授課教師導師組長主任家長

物品 11 玩弄消防 機電 監視等安全設施 12 性騷擾 第三級 ( 重度不當行為 ) 例示 : 1 中度不當行為情節嚴重或未改善 2 污衊師長且態度傲慢 3 集體鬥毆或毆打他人 4 夥同外人進行暴力或破壞行為 5 飲酒 賭博 抽菸 嚼食檳榔 吸食或注射違禁品 6 行為不檢, 有玷校譽, 情節重大 7 故意損害公物情節重大 8 攜帶違禁物品, 足以妨害公共安全 除第二級之管教措施外, 得選擇下列懲戒處分 : 記小過 1 次以上 ( 國中適用 ) 記大過 ( 國中適用 ) 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 以二週為限 ) 6 5 如其不當行為已嚴重影響教學進行, 得洽請其他相關人員協助處理 6 必須記錄事件處理過程, 並保留相關資料 ( 含其他學生對於事件的書面或口頭敘述 ) 1 即時處理 2 會同導師 訓輔人員 家長處理 3 視狀況邀請教 師會 家長會協助處理 4 必須記錄事件 處理過程, 並保留相關資料 ( 含其他學生對於事件的書面或口頭敘述 ) 授課教師導師組長主任 校長家長教師會家長會社工 心理師等校內外相關專業人員 備註 : 1. 依教師法第 17 條規定, 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本校乃循民主程序, 經合理比例學生代表 教師代表 家長代表之會議討論, 納入各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規範, 送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2. 本校訂定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仍不得逾越教育部頒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學校實施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須知 3 本校應依教育部之相關規定, 修正學校校規 學生手冊等相關規定, 提送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學校並應據此要求教師檢討修正班規 4. 教師秉持教育專業對學生之輔導與管教, 應予以尊重 惟教師所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 應合理 正當且符合教育目的, 並應顧及個別差異及符合比例原則, 與學生違規行為情節輕重相當 教師不應有體罰學生之行為, 且不應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 ; 教師如有不當管教之行為, 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屏東縣恆春鎮水泉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102 年 10 月 1 日校務會議通過 105 年 8 月 31 日校務會議修訂 一 爲獎勵屏東縣恆春鎮水泉國民小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學生優異表現及輔導其改過遷善, 特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訂定屏東縣恆春鎮水泉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本校學生之獎懲,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 獎懲作用意在鼓勵或糾正學生行為, 培養學生優良品德, 其實施應把握下列原則 : ( 一 ) 以獎勵及積極輔導方式增強或導正學生行為 ( 二 ) 獎勵以公開方式為原則, 作為學生學習楷模 ( 三 ) 懲處應視學生個別差異, 輔導其改過遷善 四 辦理學生獎懲時, 應力求審慎客觀 公正合理 並參酌下列因素, 以為獎懲輕重 之標準 : ( 一 ) 行為時之年齡 ( 二 ) 行為時之身心狀況 ( 三 ) 行為人之家庭狀況 ( 四 ) 行為人之平時表現 ( 五 ) 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 六 ) 行為之手段 ( 七 ) 行為之次數 ( 八 ) 行為所生之影響 ( 九 ) 行為後之態度 ( 十 ) 其他相關因素 五 對於學生之優良行為表現, 得選擇下列各款之獎勵措施 : ( 一 ) 師長口頭獎勵 ( 二 ) 公開場合表揚 ( 三 ) 登載於學校刊物 ( 四 ) 頒發獎狀或獎章 ( 五 ) 頒發獎品或獎金 ( 六 ) 推舉為學習楷模 ( 七 ) 其他適當之獎勵 六 對於學生之不當行為表現, 教師除得依各校訂定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採取 一般管教措施, 並得視情節選擇下列各款之輔導或懲處措施, 以導正學生行為 : ( 一 ) 要求賠償所造成之財物損害 ( 二 ) 實施個別輔導 ( 三 ) 轉介輔導 ( 四 ) 改變學習環境 ( 五 ) 父母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7

( 六 ) 通報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 七 ) 其他適當之輔導或懲處措施 七 負責處理學生獎懲之人員及單位如下 : ( ㄧ ) 獎勵案件 : 屬班級事務者, 由導師或任課教師逕予施行 ; 屬行政處室事 務者, 由各相關處室處理 ( 二 ) 一般懲處案件 : 由導師或任課教師依前條規定先行妥適處理 ; 未見改善者, 得提交相關行政處室或由相關行政處室主動協助處理 ( 三 ) 重大懲處案件 : 導師 任課教師或相關行政處室應提交本校學生獎懲委 員會處理 前項所稱之重大懲處案件如下 : ( 一 ) 蓄意鬥毆情節重大者 ( 二 ) 攜帶危險器械 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 三 ) 強索財物情節重大者 ( 四 ) 參加不良組織足生危害秩序及安全者 ( 五 ) 持有或施用毒品 麻醉藥品或迷幻物品者 ( 六 )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其事實存 在者 ( 七 ) 其他不當行為情節重大者 八 學校為處理學生重大獎懲案件及相關事宜, 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 ( 以下簡稱獎懲 會 ) 獎懲會置委員九人, 均為無給職, 任期一年, 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 ( 一 )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三人, 其中教導主任為當然委員 ( 二 ) 教師代表三人 ( 三 ) 家長會代表二人 ( 四 ) 學生代表一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委員之人數應相等, 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 一 遴聘學生代表擔任委員時, 應先取得其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委員因故出缺時, 得由校長另聘繼任委員,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獎懲會委員, 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獎懲會應於收到審議申請表一個月內召開之, 會議由訓導主任負責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議決議之記錄, 由主席指定委員為之 九 獎懲會之決議, 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 意行之 獎懲會開會時, 委員應親自出席, 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獎懲會處理獎懲案件, 關於委員之迴避, 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 規定 獎懲會之特殊管教措施應依本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二十六條辦理 十 學生獎懲案件之會議得不公開之, 其審議應符合公平及公正原則 重大懲處案件 8

應視需要通知學生 其父母 監護人或其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獎懲會會議之決議, 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 其決議經過及個別委員意見應予保密 十一 全體教職員工對學生獎懲案件, 有提供相關資料之權利與義務 十二 獎懲會作成之獎懲決議, 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 校長對決議有不同意見時, 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送請獎懲會覆議, 對覆議結果仍 不同意時, 得逕為變更之 校長為前項變更時, 應於獎懲案內敘明理由 獎懲決議經校長核定或變更確定後, 應以書面記載獎懲事由 結果及獎懲依 據, 通知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 十三 執行學生懲處案件時, 得請求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協助, 並應持續追蹤輔導, 以協助學生改過遷善 十四 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本校所為之獎懲措施, 如有不服, 得於接獲本校書面 通知二十日內, 以書面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 十五 本校獎懲會相關行政作業事務由訓導組負責 十六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公布實施 9

屏東縣水泉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102.10.2 修訂一 為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 保障學生權益, 促進校園倫理, 發揮民主與法治教育的功能, 依據教育基本法第十五條訂定 二 水泉國小 ( 以下簡稱本校 ) 依本要點設置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 以下簡稱學校申評會 ), 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 對於學校行政單位或教師, 有關學生個人之管教措施, 認為違法或不當至其權益受損者, 得依本要點向學校提出申訴, 不服申訴之評議決定者, 得提起再申訴, 申訴專線 8866208-12 三 學校申評會 組織成員如下列 : 1. 委員兼召集人 : 由校長兼任 2. 執行秘書 : 由訓導主任兼任, 協助召集人辦理會議之召集工作 ( 不參與申訴評議 ) 3. 幹事 : 由生教組長兼任, 收受申訴單及協辦會議之召開 ( 不參與申訴評議 ) 4. 委員九人, 含召集人總數應為奇數, 均為無給職, 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 ( 兼 ) 之 ( 一 ) 教師代表, 三人 ( 二 ) 家長會代表, 二人 ( 三 ) 學生代表, 一人 ( 四 )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 含校長 ), 三人 5. 委員會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即不得少於三人 ) 委員任期一年, 期滿得續聘之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另行遴聘,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止 學校申評會委員與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者, 應迴避之, 並由校長另聘代理委員, 就該申訴事項代行職務 四 學校申評會召開時得視處理案情需要, 邀請申訴人級任導師 任課老師 家長 被申訴人或被申訴單位代表列席 五 申訴案件之提出應於收到學生獎懲決定書後或管教或輔導措施之次日起十日內, 以書面向學校申評會提出申訴, 不服申訴之再申訴, 應於接到決定書之次日起五日內, 以書面向學校申評會提出, 再申訴以一次為限, 申訴及再申訴得於評議確定前申請撤回 六 學校申評會於收到申訴人之申訴後, 召集人必須於一個月內召開會議, 對申訴人及被申訴之相關單位或人員送出決定書 七 評議結果, 可依以下幾點決定.. ( 一 ) 申訴成立 ( 二 ) 申訴不成立 八 申訴應填妥下列事項, 由申訴人署名並檢附相關資料 ( 一 ) 申訴人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身分證明 住址或通訊方式 及與學生之關係, 如申訴人為學生本人時, 應經父母或監護人在申訴書上簽名蓋章 ( 二 ) 學校行政單位或教師之管教措施 ( 三 ) 申訴之事實或理由 ( 四 ) 提起申訴之日期 10

( 五 ) 受理申訴之單位 ( 屏東縣水泉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 ( 六 ) 載明本申訴事宜有無提起訴願 及其他訴訟, 若提起再申訴時, 應檢附原申訴書及原決定書 ( 申訴書格式逕向訓導處領取 ) ( 七 ) 申訴書內容填寫不完整者, 學校申評會應於五至十日之期限內通知申訴人補正 逾期不補正者, 學校申評會得逕為評議或不得評議 申訴案件之提出, 經學校申評會接到申訴決定書 ( 如附件 ) 時之次日起五日內未提出再申訴, 則視為申訴案件評議確定 九 學校申評會應就教育本質之考量, 本公平公正之原則, 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事宜 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 但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人員到會說明 申訴案有調查或實地了解之必要時, 得經學校申評會決議, 推派委員組成調查小組為之 十 學校申評會開會時, 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始得作成申訴評議決定 申訴案件之評議採不記名方式多數決 十一 原處分單位或教師認為申訴決定書或再申訴決定書除有抵觸法令或窒礙難行者得於收達後五日內向學校申評會申請再評議, 但以一次為限, 評議再評議確定後原處分單位或教師應確實執行 十二 經評議確定後申訴人或有關單位應確實遵守, 決定書應分送雙方正本各一, 一份送申訴人, 一份送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備查 十三 經學校申評會處理申訴案件時, 應妥為保護申訴人之權益, 避免申訴人二度傷害 十四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規定, 除就再申訴已有明定者外, 於再申訴準用之 十五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公佈實施, 修正時亦同 11

附件一 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決定書屏東縣水泉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 再 ) 申訴決定書申訴人姓名就讀班級決定結果決定理由 備註 : 申訴人若不服請在收到決定書後五日內提出再申訴, 否則視為接受評議 決定 12

附件二 水泉國小學生申訴書 受理日期 : 年月日 姓名學號 系 ( 所 ) 年級 通訊地址 郵遞區號 : 聯絡電話 ( 住 ): ( 手機 ): 敘明案情 及 具體事實 申訴理由 請求為 具體之措施 檢附文件 及證據 備 註 一 本校在學學生對於學校有關受教權益所為之處分, 認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 或不服學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者, 經正常行政程序仍無法解決者, 得提出申訴 二 申訴內容填寫詳實, 字跡不得潦草 或用 A4 紙依申訴書格式電腦打字處理, 並檢附有關文件及證據 13

屏東縣恆春鎮水泉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 102.10.2 訂定 105.08.31 修訂 一 本校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 依桃園縣中等以下各級學校學生獎懲規定 (95.8 頒布 ) 暨本 校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十九條, 設置屏東縣恆春鎮水泉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委 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二 本會之職權如下 ( 二 ) 依學生獎懲標準審議學生獎懲案件 ( 二 ) 覆議校長退回之獎懲決定書 三 召集人及執行秘書 : 由教導主任擔任協助召集人辦理會議之召集工作 1. 幹事 : 由訓導組長擔任 2. 行政代表 ( 含教導主任及訓導組長 )3 人 教師代表 3 人 高年級學生代表一名 家長代表二名為委員共同組成, 必要時另增事件發生之該班家長代表一名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 ( 自每年 8 月至翌年 7 月 ), 期滿得續聘之 本會委員因故出缺時, 應 補行聘兼之 ;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 學生獎懲事件, 由學校教師提報訓導處生教組 ( 提報單如附件一 ) 五 訓導處於收受獎懲事件提報單後, 應於 3 日內了解事件成因, 陳校長核示提交本會審議 之案件應於十日內審議 六 本會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 七 本會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之 正反 方同票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 本會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 委員關於案件之審議 決議之迴避, 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 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八 本校於對學生作成獎懲決議前, 應給予受獎懲學生或其家長 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或視處理需要, 邀請當事人 家長 學校相關人員 教師會代表列席 九 本會處理獎懲案件時, 應妥為保護當事人之權益, 避免再度傷害 十 本會為獎懲決議, 應做成決定書, 記載事實 理由 獎懲依據及結果, 報請校長核定後, 通知受獎懲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 學校輔導教師 導師, 並告知救濟管道 ( 如附件二 ) 前項決議, 校長認為不當者, 校長得敘明理由後退回重新審議 十一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14

屏東縣水泉國民小學學生獎懲事件提報單 提報人 : 提報日期 : 級任教師 : 一 學生資料 : 班級 : 年 班 座號 : 姓名 : 監護人 : 聯絡電話 : 平日表現 : 二 本次事件說明 : 三 校長核示結果 : 請家長到校協談 列為訓導處個案輔導對象 列為輔導室個案輔導對象 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逕頒獎狀獎勵 承辦人 : 教導主任 : 校長 : 15

第一聯 : 訓導組存查 屏東縣水泉國民小學學生獎懲決定書 學生姓名 : 就讀班級 : 年班 獎懲事實 : 獎懲簽報人 : 獎懲結果 : 決議日期 : 年月日 獎懲依據或理由 : 一 依據 : 屏東縣水泉國民小學學生獎懲標準第 條第 款 二 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 承辦人 : 導師 : 訓導主任 : 校長 : 第二聯 : 交學生家長查收 屏東縣水泉國民小學學生獎懲決定書 學生姓名 : 就讀班級 : 年班 獎懲事實 : 獎懲簽報人 : 獎懲結果 : 決議日期 : 年月日 獎懲依據或理由 : 一 依據 : 屏東縣水泉國民小學學生獎懲標準第 條第 款 二 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 備註 : 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於受獎懲事項,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權益受損者, 得 依本校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於收到學生獎懲決定書後之次日起 10 日內 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16

屏東縣恆春鎮水泉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委員會 職 稱 職稱 備註 召集人 校長 趙信光 執行秘書 教導主任 胡詩怡 委 員 訓導組長 蔣辰平 委 員 二年級教師代表 ( 本校 ) 李沛玲 委 員 四年級教師代表 ( 分校 ) 楊怡雅 委 員 六年級教師代表 ( 本校 ) 許耀文 委 員 家長會長 葉家帆 委 員 家長會副會長 柯信榮 委 員 六年級學生代表 ( 分校 ) 學校申評會 組織成員如下列 : 1. 委員兼召集人 : 由校長兼任 2. 執行秘書 : 由教導主任兼任, 協助召集人辦理會議之召集工作 ( 不參與申訴評議 ) 3. 幹事 : 由訓導組長兼任, 收受申訴單及協辦會議之召開 ( 不參與申訴評議 ) 4. 委員九人, 含召集人總數應為奇數, 均為無給職, 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 ( 兼 ) 之 職 稱 職稱 備註 召集人 校長 趙信光 委 員 分校主任 李啟禎 委 員 教務組長 黃士珍 委 員 一年級教師代表 ( 分校 ) 林思儀 委 員 三年級教師代表 ( 本校 ) 張珈晴 委 員 五年級教師代表 ( 分校 ) 劉定梧 委 員 家長會代表 葉家帆 委 員 家長會代表 柯信榮 委 員 六年級學生代表 ( 本校 )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