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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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5 月 25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议案,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2015 年 5 月 26 日, 公司发布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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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致 :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发布的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发行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等有

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 根据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 不含定价基准日 ) 公司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向上取 2 位小数 ) 确定的本次发行价格为 3.28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共 137,195,121 股,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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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HENG XIN LAW OFFICE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68 号宏誉大厦 27 楼邮政编码 : /F., Gold Name Commercial Tower, 68 Renmin Road, Dalian, China, 电话 :( 86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5 年修订 ) 及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9 人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公司董事会秘书

述公式算出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的均价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 ( 含税 )), 并于 2017 年 7 月 6 日实施完毕,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 23.53

1.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 准确的 完整的 有效的 并无 任何隐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均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证券代码:000977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情况的核查意见

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4 年第一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确定的发行数量上限和中国证 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批复中规定的 40,953,000 股 ( 三 ) 发行对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王海波 曹志刚 吴凯 霍常宝 马金儒 刘玮 周云志 杨华 海通金风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海通金风 2 号集合资产管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 致 :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引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莱美药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

总额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 即 元 / 股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为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发行数量为 127,388,531 股, 符合发行人 2014 年第三次临时

年 1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会议 2017 年 2 月 20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 年 6 月 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七次会议批准和授权 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数量为 18,200,984 股, 不超过发行数量上限 6,000

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发行人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 每 10 股派 2 元 ( 含税 ), 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 2016 年 6 月 7 日该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完毕 因公司实施 2015 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 公司本次非

确定 2014 年 11 月 3 日, 在 认购邀请书 规定的时限内, 主承销商共收到 7 单有效申购报价单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 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对有效申购进行了累计投标统计, 通过簿记建档的方式, 按照 价格优先 数量优先和时间优先 原则, 最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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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决议有效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8 人, 董事周俊先生因公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2 人, 监事长周敏女士因公未出席本次股

第三部分 签署页

证券代码:30061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15,578,87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15,310,05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 视市场情况和成功完成发行需要, 公司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必要程序的前提下, 另行选择以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董

(2015 年 7 月 23 日至 2015 年 8 月 27 日 ) 均价的 68.81%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48,186,157 股, 未超过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数量上限, 并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表决结果 : 同意 71,850,745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单独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参会股东同意 2.2 发行方式

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 ( 证监许可 号 ) 批准的发行数量上限 2,800 万股 ( 三 ) 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认为 4 名, 符合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序认购价格 ( 元 / 获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 德恒 12F 号致 :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 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证券代码:601766(A股) 股票简称:中国南车(A股) 编号: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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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为 元 / 股 在此原则下,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 遵照价格优先 金额优先的基本原则确定 公司和华西证券通过薄记建档的方式, 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元 / 股, 相当于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底价 元 / 股的 100%, 相当于发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会议合法合规 3 股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11 日 4 会议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兴科学园 A2 座 9 楼会议室 5 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为不低于 元 / 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 对有效申购进行了累计投标统计, 通过簿记建档的方式, 按照 价格优先 金额优先 时间优先 的原则, 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元 / 股 本次发行价格高于本次发行底价 ( 二 ) 发行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记账凭证 附单据数 :5 核算单位 : 南京中鹏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日期 : 凭证号 : 记 摘要科目借方贷方 手续费 财务费用 _ 银行手续费 手续费 1002 银行存款 手续费 1002 银行存款 手续费 100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致 : 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海立美达 上市公司 或 公司 ) 委托, 担任海

对象认购的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 : 定价基准日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定价基准日为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根据市场情况和成 功完成发行需要, 公司可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履行必要程序的前提下, 修订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以下两个价格孰高者 :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关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2016) 粤卓意字第 Y 号致 :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木林森 发行人 或 公司 ) 委托, 并根据发行人与本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顺威股份 公告编号:

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关于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思创医惠公告编号 :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

请书 前一交易日 11 月 19 日收盘价 元 / 股折价 4.8%, 相对于 11 月 19 日前 20 个交易日 ( 含 11 月 19 日 ) 加权均价 元 / 股溢价 4.2%, 相对于发行底价 (16.35 元 / 股 ) 溢价 34.6%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利房地产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 : 传真 : 邮编 :100033

( 一 ) 发行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 元 / 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即 2016 年 7 月 30 日, 发行价格最终确定为 元 / 股, 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 不含定价基准日 ) 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45,001,60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54.89% 其中: (1) 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9,522,061 股, 占公司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棕榈园林

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解锁条件已成就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 将按照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手续事宜 公司独

6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同时见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 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三 会

德恒 01F 号 致 :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公司 青岛双星 ) 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签订的 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本所接受青岛双星的委托, 担任青岛双星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 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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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逐项审议表决了以下事项 : 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 同意 247,543,78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0%; 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42,125,553 股,

  

现有总股本 756,909,905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人民币现金 ( 含税 ), 共计派发现金人民币 75,690, 元,2015 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鉴于发行人 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

发现金红利 1.5 元 ( 含税 ) 发行人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公告了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 本次利润分配后发行价格调整为 元 / 股 根据发行人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以截至 2015 年 1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经贵会 关于核准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号 ) 核准,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应流

3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 数的比例 (%)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 ) 282,653,797 3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

行价格为 3.82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为 4,712,041,884 股, 符合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 关于核准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7]918 号 ) 中本次发行不超过 5,769,230,769 股 ( 含本数 ) 新

总数 819,319,2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2 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9,954,7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3 持股 5% 以下 ( 不含持股 5%) 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通过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 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一月 通商律師事務所 Commerce&FinanceLawOffices 中國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12 号新华保险大厦 6 层邮编 : 電話 :861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宝胜股份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亚盛集团 编号:临2011-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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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千山药机 公告编号:2014-

证券代码:601766(A股) 股票简称:中国南车(A股) 编号:临

行数量和募集资金金额, 各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和金额相应等比例调减, 公司对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 ) 一并进行修订, 具体情况如下 : 公司员工拟认购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总额由不超过 88,800 万元调整为不超过 746,974,800 元, 其中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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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怡球资源公告编号 :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 ( 中国 ) 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 本次发行的核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 洛阳钼业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按法定程序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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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 /Zip Code: 电话 /T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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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四 )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 公司法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白骅先生主持 会议召集 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 公 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8 人, 出席 3 人, 董事陈晓华先生 包

间优先 等原则合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元 / 股, 发行价格高于本次发行底 价 ( 二 )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为 34,305,300 股, 符合股东大会决议和 关于核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毕红芬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6]1448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有关会计 验资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该等数据 报告的内容, 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一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和授权 (

6 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赵凤岐先生 7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8 会议出席情况: 共 20 名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87,1

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三 ) 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319,782,927 股, 符合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亦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7]1645 号 ) 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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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国电电力公告编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简称 :12 国电 02 债券代码 : 债券简称 :14 国电 03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

( 三 ) 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71,155,542 股 ( 含 71,155,542 股 )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股利或派发现金股利等除权 除息事项, 则发行股票总数进行相应调整 在上述范围内, 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

记账凭证 附单据数 :2 核算单位 : 无锡一心控虫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 日期 : 凭证号 : 记 -001 公司 摘要 科目 借方 贷方 提现 1001 库存现金 4, 提现 1002 银行存款 3,000. 提现 1002 银行存款 1,550. 合计 : 肆仟伍佰

一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1 经核查,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1 月 12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刊登了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致 :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新澳股份 发行人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新澳股份非公开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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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 层邮编 :518034 24/F, Special Zone Press Tower,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 /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 /Fax: (+86)(755) 8351 5333 网址 /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16 年 11 月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关于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 GLG/SZ/A3223/FY/2016-316 号 致 :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华斯股份 公司 或 发行人 ) 的委托, 作为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 以下简称 本次非公开发行 ) 的专项法律顾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发行与承销办法 ) 等现行公布并有效的法律 法规 行政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 为出具本, 本所律师特作以下声明 : 一 本所律师依据本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 本中, 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 法规为依据, 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 二 本所律师对本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 最终依赖于华斯股份向本所提供的文件 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 在出具本之前, 华斯股份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 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准确性,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对于出具本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本次交易各方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 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

次非公开发行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相关法律事项 ( 以本发表意见的事项为限 ) 进行了核查验证, 确信本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作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必备的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及依法予以披露, 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五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的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公司应保证在发布相关文件之前取得本所及本所律师对相关内容的确认, 并在对相关文件进行任何修改时, 及时知会本所及本所律师 六 本所仅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律师意见, 不对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会计 审计 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在本中对有关会计报表 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时, 已履行了作为非会计 审计 资产评估专业人士必要的注意义务, 但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 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七 本仅供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本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 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 华斯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授权和批准情况如下 : ( 一 ) 华斯股份的内部授权和批准 1.2016 年 3 月 28 日, 华斯股份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在关联董事回避的前提下,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关于批准附条件生效非公开发行认股协议的议案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公司未来股东回报规划 (2016-2018 年 ) 的议案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等议案 2.2016 年 4 月 13 日, 华斯股份召开了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在关联股东回避的前提下, 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关于批准附条件生效非公开发行认股协议的议案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公司未来股东回报规划 (2016-2018 年 ) 的议案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等议案 ( 二 )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6 年 8 月 10 日, 中国证监会核发 关于核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6]1789 号 ), 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41,928,721 股新股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出具之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已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符合 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法有效 二 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 ( 一 ) 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即 2016 年 3 月 29 日 根据 发行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 经华斯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确定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即发行价格不低于 14.33 元 / 股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 送红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本次非公开发行底价将做相应调整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表决通过了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并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披露了 2015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根据该公告, 发行人 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348,478,00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25 元人民币现金 ( 含税 )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3 月 29 日, 除息日为 2016 年 3 月 30 日 鉴于发行人已实施完毕上述权益分派事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由不低于 14.33 元 / 股调整为不低于 14.31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 华斯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41,928,721 股 ( 含本数 ), 符合华斯股份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的要求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均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发行与承销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贺国英先生在内的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选择 发行价格确认以及缴款 验资过程如下 : ( 一 )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认购协议 2016 年 3 月 28 日, 华斯股份与贺国英签署 关于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股协议, 就认购价格 认购数量 认购价款的缴纳 协议生效 终止和解除等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6 年 6 月 1 日, 华斯股份与贺国英签署 关于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补充认股协议, 就违约责任作出了补充约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 华斯股份与贺国英签署的上述协议真实 合法 有效 ( 二 ) 发行对象选择 发行价格确认过程

1.2016 年 10 月 17 日,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宏信证券向截至 2016 年 10 月 14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前 20 名股东 ( 不含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主承销商及其关联方, 扣除与其他类投资者重复的股东 ); 符合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规定条件的 20 家证券投资基金公司 10 家证券公司 5 家保险机构以及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后截至 2016 年 10 月 16 日 17 点的 79 家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以电子邮件或快递方式发送了 认购邀请书 ( 含 申购报价单 ) 本所律师审核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认购邀请书 及其附件 申购报价单, 认购邀请书 及其附件 申购报价单 系参照 实施细则 的规定制作, 并已经发行人加盖公章及保荐代表人签署, 内容与形式均符合法律 法规及 实施细则 的规定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认购邀请书 及其附件 申购报价单 的内容合法有效 ; 认购邀请书 的发送对象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和发行人股东大会所确定的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的资格和条件 2.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并现场见证, 在 认购邀请书 所确定的申购时间, 即 2016 年 10 月 20 日 9:00 12:00 期间, 发行人及宏信证券合计收到 16 家特定投资者发出的有效 申购报价单, 并据此簿记建档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认购邀请书, 本次非公开发行按照 价格优先 认购金额优先 认购时间优先 的原则确定发行对象 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以及获配数量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现场见证, 发行人和宏信证券根据 认购邀请书 规定的发行对象选择原则 定价原则, 对所收到的有效的 申购报价单 进行了累计统计, 在综合考虑认购者认购价格 认购股数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等因素的基础上, 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6.18 元 ;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 37,082,818 股 ;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99,999,995.24 元 ( 含发行费用 )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 认购股数 认购金额具体如下表所列示 : 序号 发行对象 认购数量 ( 股 ) 认购金额 ( 元 ) 1 贺国英 3,708,281 59,999,986.58 2 中新融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3,831,891 61,999,996.38 3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7,416,563 119,999,989.34 4 北京海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202,719 67,999,993.42 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708,281 59,999,986.58 6 上海纺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708,281 59,999,986.58 7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624,227 90,999,992.86 8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635,352 74,999,995.36 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7,223 4,000,068.14

合计 37,082,818 599,999,995.24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非公开发行确定发行对象 发行价格 发行股份和配售股份的过程,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发行过程公平 公正, 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 ; 经上述发行过程所确定的发行对象 发行价格 发行股份数 各发行对象所获配售股份等发行结果公平 公正, 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法律的规定 ( 三 ) 缴款及验资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于 2016 年 10 月 24 日向已确定的发行对象发出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 及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合同, 通知发行对象于 2016 年 10 月 25 日 12:00 前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价格和所获配售股份, 向宏信证券指定帐户交纳认股款项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出具的大华验字 [2016]001059 号 关于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认购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 经验证, 保荐人 ( 主承销商 ) 宏信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认购资金总额合计人民币 599,999,995.24 元 ( 大写 : 伍亿玖仟玖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伍元贰角肆分 ), 其中 : 截至 2016 年 10 月 20 日 17:00 时止, 保荐人 ( 主承销商 ) 宏信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 7 家拟认购投资者缴纳的认购华斯股份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认购款的保证金人民币 42,000,000.00 元 ( 大写 : 肆仟贰佰万元整 ); 截至 2016 年 10 月 25 日 17:00 时止, 保荐人 ( 主承销商 ) 宏信证券指定的收款账户已退回 4 家未能认购成功的认购投资者缴纳的认购华斯股份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认购款的保证金人民币 24,000,000.00 元 ( 大写 : 贰仟肆佰万元整 ), 同时还收到 9 家认购投资者缴纳的认购华斯股份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认购资金人民币 582,000,008.66 元 ( 大写 : 伍亿捌仟贰佰万零捌元陆角陆分 ), 这其中包括将要退回认购投资者多缴纳的认购华斯股份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认购资金人民币 13.42 元 ( 大写 : 壹拾叁元肆角贰分 )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出具的大华验字 [2016]001060 号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经验证, 截至 2016 年 10 月 26 日止, 华斯股份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 599,999,995.24 元 ( 大写 : 伍亿玖仟玖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伍元贰角肆分 ), 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22,830,000.00 元 ( 大写 : 贰仟贰佰捌拾叁万元整 ), 华斯股份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77,169,995.24 元 ( 大写 : 伍亿柒仟柒佰壹拾陆万玖仟玖佰玖拾伍元贰角肆分 ), 其中计入 股本 人民币 37,082,818.00 元 ( 大写 : 叁仟柒佰零捌万贰仟捌佰壹拾捌元整 )

四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 ( 一 ) 认购对象及认购资金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及认购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 1. 贺国英 贺国英先生, 身份证号为 13092619490920****,1949 年出生, 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为华斯股份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 机构投资者 (1) 机构投资者的获配产品情况如下 : 序号 认购对象 认购产品 1 中新融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建信陕国投财富尊享 32 号资产管理计划 3 北京海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海燕定向战略 3 号私募基金 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 上海纺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达宏利中新融创定向增发 2 号资产管理计划泰达宏利中新融创定向增发 3 号资产管理计划泰达宏利 - 宏泰定增 5 号资产管理计划泰达宏利基金 - 方正东亚信托定增 11 号资产管理计划泰达宏利增利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久期量和定增 1 号资产管理计划泰达宏利本地资本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多策略福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春定增 1097 号资产管理计划富春定增 1099 号资产管理计划富春定增禧享 3 号资产管理计划 定增驱动 8 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 优选财富 VIP 尊享定增 5 号资产管理计划 玉泉云锦 2 号资产管理计划 富春定增传璞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富春定增传璞 2 号资产管理计划 富春定增传璞 3 号资产管理计划 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融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鹰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经本所律师核查, 除贺国英外,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或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未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本次发行 同时, 以上机构均已作出如下承诺 : 本机构非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控

制的关联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主承销商 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也不属于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2) 机构投资者备案情形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中新融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需登记的对象, 经核查, 上述机构已按照规定完成登记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参与认购的产品已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登记 3 经本所律师核查, 北京海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参与认购的产品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需登记和备案的产品, 经核查, 上述机构及其管理的产品均已按照规定完成登记和备案 4 经本所律师核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认购的产品系公募基金产品, 不适用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的相关规定, 无需履行相关的登记和备案手续 5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海纺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规范的对象, 无需履行相关的登记和备案手续 6 经本所律师核查,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认购的产品中, 其中 1 项产品 ( 泰达宏利增利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系公募基金, 不适用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的相关规定, 无需履行相关的登记和备案手续 ; 其他 6 项产品已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登记 7 经本所律师核查,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认购的产品中, 其中 1 项产品 ( 财通多策略福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系公募基金, 不适用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的相关规定, 无需履行相关的登记和备案手续 ; 其他 9 项产品已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登记

8 经本所律师核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认购的产品系公募基金, 不适用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的相关规定, 无需履行相关的登记和备案手续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具备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发行方案所确定的发行对象的主体资格, 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并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 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 ;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的要求 ; 本次发行涉及的协议真实 合法 有效 ;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过程公平 公正, 及经上述发行过程所确定的发行对象 发行价格 发行股份数 各发行对象所获配售股份等发行结果公平 公正, 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法律的规定 ;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发行人尚需就本次发行事宜办理股份登记上市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正本四份, 无副本 ( 以下无正文, 为律师签署页 )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关于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律师 : 幸黄华 负责人 : 张敬前董凌 2016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