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檢驗 檢疫 一 應施檢驗進口商品其價值美金壹仟元以下者免予檢驗之補充規定二 進口應施檢驗機電類貨品之舊品仍應實施檢驗三 進口動物及其產製品之檢疫規定四 進口大陸水產品物之檢疫規定五 進口 未完成品 檢驗規定六 進口阿根廷牛肉之檢疫規定七 本局公告增刪修訂 中華民國進出口貨品分類表 之貨品名稱, 若涉及應施檢驗商品時, 經濟部將不另行公告修正檢驗品目八 薑因病蟲害禁止輸入九 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及疫區之國家十 臺灣犬貓輸往中國大陸後申請回臺之檢疫作業說明
一 應施檢驗進口商品其價值美金壹仟元以下者免予檢驗之補充規定 ( 一 ) 凡應施進口檢驗品目之商品, 其價值在美金壹仟元 ( 含 ) 以下者, 而為供自用 商業樣品 研究開發用, 除防爆馬達 鋼索 電動遊樂器及玩具槍外得免檢驗進口 ; 惟應由業者向關稅單位辦理切結保證不作銷售轉讓或移作他用後始逕予驗放 ( 二 ) 業者為應經貿需求, 常進口 展覽品 作商業推廣, 本部標準檢驗局為加強便民服務, 對 展覽品 同意比照前述規定之 自用 商業樣品 研究開發用 產品准予切結驗放 ( 三 ) 有關食品類商品因性質特殊, 且美金壹仟元以下之食品, 其數量有時相當多, 故進口食品類商品其重量在十公斤以內或最小單位包裝重量超過十公斤者以乙件為限, 始得由業者向關稅單位辦理切結保證不作銷售轉讓或移作他用後逕予驗放 依據 : ( 一 ) 本部標準檢驗局八十二年四月廿九日檢台 ( 八二 ) 三字第 七 一二號函 ( 二 ) 八十五年十二月廿八日檢台 ( 八五 ) 三字第二五二二四四號函 ( 三 ) 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標檢 ( 八八 ) 五字第 八一四四號函
二 進口應施檢驗機電類貨品之舊品仍應實施檢驗 有關進口機電類應施檢驗商品為舊品者, 商品檢驗局已通函所屬各檢驗單位, 仍應依 商品之相關檢驗標準實施檢驗 依據 : 本部商品檢驗局八十四年七月廿四日檢台 ( 八四 ) 二字第一五二八一號函
三 進口動物及其產製品之檢疫規定 刪除
四 進口大陸水產品物之檢疫規定 刪除 依據 : 行政院衛生署 98 年 8 月 12 日署授疾字第 0980001036 號函
伍 進口 未完成品 檢驗規定 有關 未完成品 之進口檢驗, 應依商品檢驗局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檢臺 ( 八四 ) 三字第二七一九三號及同年十月六日檢臺 ( 八四 ) 三字第二 六四一號函規定辦理, 即進口半拆散 (SKD) 或拆散 (CKD) 應施檢驗商品, 應依規定辦理進口報驗 惟報驗時進口廠商應切結提運至登記有案是類產品之產製廠, 並於切結期限內組裝 調整測試妥當, 加附合格標識後再通知商品檢驗局受理報驗機構派員取樣檢驗 依據 : ( 一 ) 商品檢驗局檢臺 ( 八四 ) 三字第二七一九三號函 ( 二 ) 商品檢驗局檢臺 ( 八四 ) 三字第二 六四一號
六 進口阿根廷牛肉之檢疫規定 查阿根廷係 口蹄疫免疫非疫區 並不完全符合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所訂 非疫區 之條件, 因此對於阿根廷牛肉進口我國乙案, 農委會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八六農牧字第八六 五 六六九號公告中修正 中華民國輸入動物及其產品檢疫條件, 增列三 ( 二 ) 有條件輸入 2 來自國際畜疫會認定為 口蹄疫免疫非疫區 國家, 並與我國訂有個別檢疫條件之動物產品, 同時並增訂附件十八 自阿根廷輸入冷藏 冷凍供人食用牛肉檢疫條件 ( 如附錄四之附件十八 ), 阿國牛肉如符合此檢疫規定應可進口, 無須農委會再公告阿根廷為 口蹄疫免疫非疫區 依據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七年七月七日八七農牧字第八七一 一一六四號函
七 本局公告增刪修訂 中華民國進出口貨品分類表 之貨品名稱, 若涉及應施檢驗商品時, 經濟部將不另行公告修正檢驗品目 本部國際貿易局公告增刪修訂 中華民國進出口貨品分類表 之貨品 名稱, 爾後若 其中涉及應施檢驗商品時, 本部不再另行辦理修正該品目之公告, 將逕依前揭分類表規定 之貨品 名稱辦理檢驗, 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起實施 依據 : 經濟部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經標字第 九一 四六 五四五 號公告
八 薑因病蟲害禁止輸入 薑因有危險性病蟲害, 禁止薑 ( 生植株之地下部 ) 自各個國家 地區輸入 依據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88 年 4 月 22 日 (88) 農防字第 88500022 號公告
九 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及疫區之國家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5.2.22 農防字第 1051481037 號公告 ( 一 ) 修正之口蹄疫 (Foot and mouth disease) 牛瘟 (Rinderpest) 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 (Contagious bovine pleuropneumonia) 非洲豬瘟 (African swine fever) 馬鼻疽 (Glanders) 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 (Highly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 新城病 (Newcastle disease) 及狂犬病 (Rabies) 等動物傳染病非疫區之國家 ( 地區 ) 如表一 動物傳染病非疫區之國家 ( 地區 ) 一覽表 ; 未列於表一之國家 ( 地區 ) 屬於疫情不明或已發生疫病等國家 ( 地區 ), 其檢疫物輸入依 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 及其他檢疫法規中疫區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牛海綿狀腦病 (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 發生之國家 ( 地區 ) 如表二, 該等國家 ( 地區 ) 之牛 肉骨粉 肉粉 骨粉 禽肉粉 血粉 飼料用動物油脂 飼料用動物油渣或其他可傳播牛海綿狀腦病之動物性產品及牛血清禁止輸入 但經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審查通過並核准輸入者, 不在此限 ( 三 ) 本公告生效日 ( 不含 ) 前已裝船 ( 或裝機 ) 運往我國之動物及動物產品, 不在此限
表一 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及疫區之國家 ( 地區 ) ㄧ覽表 動物傳染病 非疫區之國家 ( 地區 ) 名稱 備註 口蹄疫 亞洲 : 日本 新加坡大洋洲 : 澳大利亞 紐西蘭歐洲 : 丹麥 芬蘭 冰島 挪威 瑞典 奧地利 匈牙利 荷蘭 義大利 西班牙 法國 波蘭 捷克 比利時 英國美洲 : 美國 加拿大 墨西哥 巴拿馬 宏都拉斯 哥斯大黎加 尼加拉瓜 智利 牛瘟 全球 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 非洲豬瘟 亞洲 : 日本 韓國大洋洲 : 澳大利亞 紐西蘭歐洲 : 丹麥 芬蘭 冰島 挪威 瑞典 奧地利 匈牙利 英國 法國 荷蘭 愛爾蘭 波蘭 捷克 義大利 比利時 西班牙美洲 : 美國 加拿大 宏都拉斯 哥斯大黎加 墨西哥 巴拿馬 尼加拉瓜 巴西 祕魯 智利非洲 : 南非亞洲 : 日本 韓國 菲律賓大洋洲 : 澳大利亞 紐西蘭歐洲 : 丹麥 芬蘭 冰島 挪威 瑞典 奧地利 匈牙利 英國 法國 荷蘭 愛爾蘭 捷克 比利時 西班牙美洲 : 美國 加拿大 墨西哥 巴拿馬 宏
馬鼻疽 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 新城病 狂犬病 都拉斯 哥斯大黎加 智利 尼加拉瓜 巴西 祕魯亞洲 : 日本 韓國 新加坡大洋洲 : 澳大利亞 紐西蘭歐洲 : 荷蘭 愛爾蘭 奧地利 匈牙利 法國 波蘭 捷克 比利時 瑞典美洲 : 美國 加拿大 墨西哥 宏都拉斯 哥斯大黎加 尼加拉瓜 智利非洲 : 南非亞洲 : 日本 新加坡 菲律賓奧勒岡州 華盛大洋洲 : 澳大利亞 紐西蘭頓州 愛達荷歐洲 : 荷蘭 芬蘭 奧地利 比利時 波蘭 州 加利福尼亞匈牙利 瑞典 捷克 西班牙 葡萄州 明尼蘇達牙州 密蘇里州 美洲 : 美國 ( 印第安納州除外 ) 加拿大( 卑阿肯色州 堪薩詩省及安大略省除外 ) 烏拉圭 巴斯州 南達科他西 宏都拉斯 阿根廷 厄瓜多 哥州 蒙大拿州 斯大黎加 巴拿馬 秘魯 智利北達科他州 威非洲 : 波札那斯康辛州 愛荷華州及內布拉斯加州經審查認定並公告為非疫區 大洋洲 : 澳大利亞 紐西蘭歐洲 : 匈牙利 波蘭 荷蘭 英國 法國 比利時美洲 : 美國 加拿大 巴拿馬 智利亞洲 : 日本亞洲 : 日本 新加坡大洋洲 : 澳大利亞 紐西蘭歐洲 : 英國 瑞典 冰島 挪威 (Svalbard 群島除外 ) 美洲 : 美國夏威夷州及關島
表二 動物傳染病疫區之國家 ( 地區 ) 名稱備註 牛海綿狀腦病 亞洲 : 日本 以色列歐洲 : 英國 愛爾蘭 法國 瑞士 葡萄牙 荷蘭 比利時 盧森堡 列支敦斯登 丹麥 西班牙 德國 義大利 捷克 希臘 斯洛伐克 斯洛維尼亞 芬蘭 奧地利 波蘭 瑞典 羅馬尼亞 挪威美洲 : 美國 加拿大 巴西 十 臺灣犬貓輸往中國大陸後申請回臺之檢疫作業說明 一 犬 貓自臺灣輸出後申請自中國大陸輸回之作業流程, 自 103 年 7 月 1 日調整如下 : ( 一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接獲前述之犬 貓輸入同意文件申請案時, 經查詢 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申報發證系統, 確認該犬 貓有輸出檢疫記錄, 則依規定審查合格後發給輸入同意文件 ( 二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經查詢 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申報發證系統, 無該犬 貓之輸出檢疫紀錄者, 如申請人可提供該犬 貓自臺灣輸出之動物檢疫證明書副本, 該局亦應接受其輸入同意文件之申請案, 並依規定審查合格後發給輸入同意文件 ( 三 ) 經查詢 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申報發證系統, 無該犬 貓之輸出檢疫紀錄, 且申請人無法提供該犬 貓自臺灣輸出之動物檢疫證明書副本者, 由申請人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專案進口 二 為使相關邊境管制機關 ( 單位 ) 於審查輸入文件時, 易於判斷該犬 貓係先前自臺灣輸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各分局將於核發該犬 貓之輸入同意文件內容, 特予註明 本案犬 ( 或貓 ) 係原臺灣犬 ( 或貓 ) 輸出後回臺, 其原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證號為 VPOOOOOOOOOO 文字 三 至於該犬 貓之 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 第 7 欄 生產地 (Country of origin) 內容, 其原意係註記該貨品之輸出國家, 非辨別原產地, 為避免影響系統資料庫之統計, 爰該欄位仍維持往例註記為
CN( 中國大陸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各分局應於備註欄註記該犬 貓之晶片號碼 原臺灣犬 ( 或貓 ) 輸出後回臺 文字及原輸出檢疫證明書之核發證號, 以供佐證該犬 貓係自臺灣輸出 四 犬 貓自臺灣輸往中國大陸後申請回臺之檢疫作業流程說明圖如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