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105 年第 2 次 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暨座談會 會議紀錄 壹 研討事項 : 有關本局火災預防業務執行情形疑義研討暨座談 貳 會議時間 :105 年 6 月 3 日 ( 星期五 ) 上午 9 時 30 分 參 會議地點 : 本局 5 樓會議室 ( 前鎮區凱旋四路 119 號 ) 肆 主席 : 陳專門委員天來 伍 出 ( 列 ) 席單位及人員 : 詳如簽到表 陸 主席致詞 ( 略 ) 柒 業務單位報告 ( 略 ) 捌 提案討論 : 1 記錄 : 呂佳虹 提案 有關消防專用蓄水池自然採水口之設置疑義 ( 火災預防科 ) 說明 : 依據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 以下簡稱設置標準 ) 第 185 條規定略以, 消防專用蓄水池採水口為口徑七十五毫米 (3 英吋 ), 並接裝陰式螺牙 消防專用蓄水池係供消防人員搶 救時使用, 惟查消防車裝備之自然採水管因採水效率所需多為 一百毫米 (4 英吋 ) 或 65 毫米 (2 1 2英吋 ), 致無法使用建築物設 置之採水口 決議 : 本案業於 105 年 5 月 19 日高市消防預字第 10532220300 號函 請內政部消防署釋示 ( 附件 1), 消防署並函請各縣市消防局提 供意見, 俟有結論後, 再函知相關公會 肆 宣達資料 : 一 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 第 23 章 第 24 章 第 25 章, 業經內政部於 105 年 4 月 29 日內授消字 第 1050821743 號令 ( 附件 2), 修正發布如需上開要領請至行 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gazette.nat.gov.tw) 或內政部消防 署全球資訊網 (http://www.nfa.gov.tw) 下載 二 內政部業於 105 年 5 月 6 日以內授消字第 1050821765 號令 ( 附件 3) 修正發布 火警受信總機認可基準, 其修正重點, 增列壹 四 ( 一 )25, 火警受信總機須設有接受來自緊急廣
播設備動作連動之輸入端子或具同等功能之裝置, 於接受來自緊急廣播設備動作時之信號時, 須自動停止地區警報音響裝置使其暫時停止鳴動, 且受信總機面板上須具同步顯示之警示裝置 ( 例 : 燈 音響或信息顯示等 ); 當緊急廣播設備動作連動信號停止後須自動開啟地區警報音響裝置使其恢復鳴動 ; 增列壹 十二, 依形狀 構造 材質及性能判定, 如符合本基準規定及同等以上性能, 並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定者, 得不受本基準之規範 另原已取得型式認可之產品, 自前揭基準生效日起申請型式認可展延 型式變更或個別認可者, 均應依旨揭認可基準補測相關試驗 三 轉知內政部 105 年 5 月 10 日內授消字第 10508223142 號函 ( 附件 4), 按內政部核予簡易自動滅火設備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書分別有通過美國 UL( 美規, 試驗標準 :UL300) 日本一般財團法人日本消防設備安全中心性能評定書 ( 日規, 試驗標準 : フード等用簡易自動消火装置の性能及び設置の基準について及英國 LPCB( 歐規, 試驗標準 :LPS1223) 等國外第三公證機構測試合格之試驗報告等 3 種, 其引據之測試標準對於排油煙管為向上或向下排放油煙方式分有不同檢測方法, 請各單位查驗依法設置之簡易自動滅火設備時, 注意詳加查對, 俾合理有效設置 四 請各公會轉知消防專技人員於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確實查核消防專技人員管理系統中其通訊電話 地址 ( 執業所在區域 ) 及服務單位是否正確, 且 是否執業 欄位登載為 是, 如有不相符者, 務必請依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確實填具執業通訊資料表, 並檢附國民身分證等相關證明資料影本, 逕送請內政部消防署彙辦 五 內政部消防署業於本 (105) 年 5 月 2 日更新消防資訊系統, 並於 4 月 19 日辦理操作研習, 說明新版消防資訓系統操作方式請各相關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參照研習資料操作, 如有相關系統 2
報修 使用操作問題請洽維護廠商皓展資訊 ( 專線 :02-2793-58 66 或駐點工程師 (02-8195-9227) 六 市府建築管理處業於 103 年 2 月 27 日與本局及各公會召開研商住宅場所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相關事宜會議決議 ( 詳附件 5), 於申請新建 增建 改建 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時, 設計人於圖說標示 本戶應於寢室 樓梯及走廊 廚房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共 個, 請各公會確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以落實執行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住宅場場所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伍 臨時動議臨提一 有關 11 樓以上建築物設置自動撒水設備之疑義 ( 火災預防科 ) 說明 : 按設置標準第十七條一項第四款規定, 十一層以上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場所或第五款第一目使用者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 另查內政部消防署 104 年 7 月 23 日消署預字第 1041112739 號函示略以 ( 附件 6), 十一層以上整棟供甲類場所使用之建築物或複合甲類之建築物應 整棟 檢討自動撒水設備之設置, 至如屬複合乙類建築物, 尚無上開設置標準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適用 決議 : 一 依前揭函示, 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如經檢討為複合甲類之建築物, 應以建築物為主體全棟檢討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二 請各公會轉知消防專技人員於消防安全設備圖說上詳列各層用途 面積, 依法判定建築物屬性, 如為十一層以上複合甲類之建築物, 即應以建築物為單位全棟檢討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臨提二 高層建築物中消防安全設備之配管埋設於混凝土等結構體中時, 可否採用 PVC 等非不燃材料之材質?( 高雄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 3
說明 :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7 條規定, 高層建築物各種配管管材均應以不燃材料製成, 或使用具有同等效能之防火措施, 其貫穿防火區劃之孔隙應使用防火材料填滿或設置防火閘門 決議 : 有關 PVC 等非不燃材料製成之配管得否以不燃材料包覆後視為上開規定 使用具有同等效能之防火措施, 內政部營建署業於 102 年 6 月 13 日營署建管字第 1022912361 號函 研商高層建築物配管管材應以不燃材料製成規定疑義會議紀錄 決議在案 ( 詳附件 7), 應依函示辦理 臨提三 連結送水管有 2 支以上立管時, 應以橫管相連, 其橫管管徑大小之設置疑義 ( 高雄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 說明 : 一 按內政部於 84 年 1 月 27 日台內消署字第 8473342 號函發 高層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 勘 ) 檢查應注意事項 ( 附件 8) 第貳點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略以, 連結送水管配管應依左列規定設置 : 同一建築物內裝置兩支以上立管時, 立管應以口徑一百五十公厘以上之橫管連通 ; 又查前揭注意事項第貳點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中繼幫浦一次測應設出水口 止水閥及壓力調整開關並附設旁通管, 二次測應設逆止閥 止水閥及送水口 ( 或出水口 ), 其配置參照圖二 二 惟消防法令查詢系統無法查詢前揭注意事項, 且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於 78 年 7 月 31 日發布迄今, 已歷經七次修正, 皆未將上開規定納入, 是以立管相連之橫管管徑採一百五十公厘以上是否已不適用 決議 : 本案由本局火災預防科函詢內政部消防署釋疑 陸 散會 4
內政部函 檔號 : 保存年限 : 地址 :23143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 3 段 200 號 8 樓 ( 消防署 ) 聯絡人 : 周清華聯絡電話 :02-81959119#9221 傳真 :02-81959271 電子信箱 :fire2417@nfa.gov.tw 裝 受文者 :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29 日發文字號 : 內授消字第 10508217432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訂 主旨 : 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 第 23 章 第 24 章 第 25 章, 業經本部於 105 年 4 月 29 日以內授消字第 1050821743 號令修正發布, 如需本要領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gazette.nat.gov.tw/) 下載, 請查照轉知所屬 正本 :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臺灣省各縣 ( 市 ) 消防局 金門縣消防局 福建省連江縣消防局 本部消防署所屬機關 中華民國消防工程器材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 ( 士 ) 協會 台灣區消防器材工業同業公會 台灣省消防設備師協會副本 : 本部總務司 消防署 ( 秘書室 法制科 危險物品管理組 火災預防組 )( 均含附件 ) 2016-04-29 08:32:47 線 消防局 1050429 第 1 頁, 共 1 頁 *10531873900*
內政部函 檔號 : 保存年限 : 地址 :23143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 3 段 200 號 8 樓 ( 消防署 ) 聯絡人 : 顏宏霖聯絡電話 :02-81959235 傳真 :02-89114268 電子信箱 :drum@nfa.gov.tw 裝 受文者 :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訂 線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6 日發文字號 : 內授消字第 10508217652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火警受信總機認可基準, 業經本部於 105 年 5 月 6 日以 說明 : 內授消字第 1050821765 號令修正發布, 如需修正規定, 請 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gazette.nat.gov.tw) 下載,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一 火警受信總機認可基準 修正重點, 增列壹 四 ( 一 )25, 火警受信總機須設有接受來自緊急廣播設備動作連 動之輸入端子或具同等功能之裝置, 以符合本部 104 年 10 月 12 日內授消字第 1040823515 號函提案七 決議之功能 ; 另為因應新技術開發之火警受信總機, 增列壹 十二, 依 形狀 構造 材質及性能判定, 如符合本基準規定及同等 以上性能, 並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定者, 得不受本基準 之規範 二 原已取得型式認可之產品, 自旨揭基準生效日起申請型式 認可展延 型式變更或個別認可者, 均應依旨揭認可基準 補測相關試驗 9 消防局 1050509 第 1 頁, 共 2 頁 *10532017700*
正本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臺灣省各縣 ( 市 ) 消防局 金門縣消防局 福建省連江縣消防局 中華民國消防工程器材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台灣區消防器材工業同業公會 台灣省消防工程器材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防技術顧問基金會 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 ( 士 ) 協會 本部消防署各港務消防隊副本 : 本部消防署 ( 秘書室 法制科 火災預防組 ) 2016-05-09 08:43:21 裝 訂 99 線 第 2 頁, 共 2 頁
內政部函 檔號 : 保存年限 : 地址 :23143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 3 段 200 號 8 樓 ( 消防署 ) 聯絡人 : 王博昇聯絡電話 :02-81959211 傳真 :02-89114268 電子信箱 :fireminiperson@nfa.gov.tw 裝 受文者 :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10 日發文字號 : 內授消字第 10508223142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6 訂 線 主旨 : 辦理依法設置簡易自動滅火設備查驗時, 如其餐廳廚房所設排油煙管為向下排放 ( 下抽式 ) 型式者, 請依說明注意查對,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 條規定辦理 二 按本部核予簡易自動滅火設備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書分別有通過美國 UL( 美規, 試驗標準 :UL300) 日本一般財團法人日本消防設備安全中心性能評定書 ( 日規, 試驗標準 : フード等用簡易自動消火装置の性能及び設置の基準について及英國 LPCB( 歐規, 試驗標準 :LPS1223) 等國外第三公證機構測試合格之試驗報告等 3 種, 其引據之測試標準對於排油煙管為向上或向下排放油煙方式分有不同檢測方法, 為達有效設計並落實管理, 本部將於審核認可書主要用途加註適用防護向上或向下排放油煙型式, 俾合理有效設置 正本 :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 消防局 1050510 第 1 頁, 共 2 頁 *10532074100*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臺灣省各縣 ( 市 ) 消防局 金門縣消防局 福建省連江縣消防局副本 : 本部消防署 ( 火災預防組 ) 2016-05-10 16:19:38 裝 49 訂 線 第 2 頁, 共 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