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僑民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手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編印 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修正
目錄 全民健康保險制度... 1 旅居海外僑民參加健保的資格... 2 出國停復保規定... 4 境外就醫申請核退醫療費用規定... 5 問答集... 6 案例說明... 11 附錄... 14 二代健保扣取 6 項補充保險費一覽表 中央健康保險署各分區業務組聯絡電話 地址及服務轄區
全民健康保險制度 全民納保全民健康保險於 84 年 3 月開辦, 為強制性的社會保險, 只要具有投保資格的民眾, 都要納入健保, 全民就醫權益平等, 當民眾罹患疾病 發生傷害 或生育, 均可公平獲得醫療服務 實施後, 許多貧病弱勢的民眾因此獲得適當的醫療照護, 健保制度成為臺灣社會安全的重要支柱, 這不僅是全體國人的驕傲, 更令各國稱羨 102 年 1 月 1 日實施二代健保全民健康保險面對有限的財源 不斷成長的醫療需求, 為了健保永續經營, 持續進行改革, 經過各界的努力, 通稱 二代健保 的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條文共 104 條, 於 100 年 1 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100 年 1 月 26 日總統公布, 行政院核定 10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以 公平 效率 品質 為核心, 打造第二代的全民健保, 讓健保能於原有穩固的基礎, 繼續朝向永續經營的方向邁進 二代健保有關投保資格 出國停保及保險費計算的重點如下 : 1. 延長投保等待期投保等待期由 4 個月延長為 6 個月, 以及最近 2 年內無投保紀錄者, 應於設籍滿 6 個月之日起才能投保 2. 返國復保後欲再出國停保, 至少須復保滿 3 個月維持預定出國 6 個月以上者仍得辦理停保, 及返國一律應自返國之日復保等規定 增訂返國復保後, 欲再次出國停保者, 至少須復保滿 3 個月之條件 3. 增收補充保險費二代健保實施後, 保險對象除應繳納 一般保險費 外, 增列了 6 項 補充保險費 的規定 補充保險費 係分別以保險對象如有受給付全年累計超過投保金額 4 倍部分的獎金 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收入 股利所得 利息所得 租金收入等 6 項所得 ( 或收入 ) 列為計費基礎, 收取 1.91%(10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為 2%) 的補充保險費, 並且採取 就源扣繳 免除事後結算 方式簡化收繳流程 1
旅居海外僑民參加健保的資格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符合下列之一者, 應參加健保 : 1. 近 2 年內曾經參加健保者, 自設籍之日加保 2. 在臺灣地區工作的受僱者, 自受僱之日起加保 3. 2 年內未有參加健保紀錄者, 或在臺灣地區初設戶籍者, 自設籍滿 6 個月之日起加保 4. 在臺灣地區辦理戶籍出生登記的新生嬰兒, 自出生之日起加保 在臺灣地區未設有戶籍, 但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明文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應參加健保 1. 連續在臺居留滿 6 個月者 例 :104 年 2 月 10 日拿到居留證, 持續居留在臺灣, 沒有出境紀錄,104 年 8 月 10 日符合加保資格 ( 計算式 :104 年 2 月 10 日 + 連續居留 6 個月 ) 2. 實際在臺居留滿 6 個月, 其中 1 次出境未超過 30 天 例 :104 年 9 月 10 日拿到居留證,104 年 12 月 25 日出境,105 年 1 月 2 日入境, 以 105 年 3 月 18 日符合加保資格 ( 計算式 :104 年 9 月 10 日 + 居留 6 個月 + 出境 8 天 ) 3. 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例 :104 年 9 月 10 日拿到居留證, 同日入境受僱工作, 以 104 年 9 月 10 日符合加保資格 喪失投保資格規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3 條規定, 有下列情況的人不可以投保, 已經投保的人, 必須退保 : 1. 失蹤滿 6 個月的人, 如因遭遇災難失蹤, 可以從災難發生的當天起退保 2.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戶籍遷出國外 在臺居留期限屆滿的人 投保身分的順序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1 條及第 15 條規定, 有工作的人應由工作單位辦理投保 ; 2
沒工作但有配偶或直系血親可依附投保的人, 應到配偶或直系血親的工作單 位, 以眷屬身分辦理投保 ; 沒有工作而且沒有可依附投保的配偶或直系血親 時, 應到戶籍所在地或居留證上所載明居住地之鄉 ( 鎮 市 區 ) 公所投保 3
出國停復保規定 出國停保期間暫停健保醫療給付 1.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 預定出國 6 個月以上者, 得辦理停保 曾辦理出國停保, 於返國復保後, 應屆滿 3 個月, 得再次辦理停保 2. 請填妥 停保申請表, 經投保單位向中央健康保險署提出申請 本人無法親自申請時, 可委託在臺親友攜帶本人及受委託親友的身分證件 印章, 向投保單位辦理停保 3. 出國後申請停保者, 以申請表件送達中央健康保險署之日為停保日, 不可追溯至出國日為停保日 4. 未辦理出國停保者 ( 依法即屬繼續加保 ), 回國後不能申請追溯補辦停保, 或要求退還出國期間已繳納的健保費 出國停保期間暫停繳納健保費 1. 合於停保資格者, 停保期間暫停繳納 一般保險費 2. 合於停保資格者, 於核定復保後, 若於停保有效期間扣取之 補充保險費, 得向中央健康保險署分區業務組申請核退 返國不論停留期間長短, 應自返國日起復保 繳納健保費及恢復健保醫療給付 1.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39 條規定, 預定出國 6 個月以上者, 應自返國之日復保 但出國期間未滿 6 個月即提前返國者, 應註銷停保, 並補繳健保費 2. 請填妥 復保申請表, 檢附戶籍相關資料及入出境證明或護照全份影本, 向投保單位辦理復保 3. 未辦理返國復保, 仍然要追繳返國之日起之健保費 在國外期間不能辦理復保, 須等到返國才能辦理復保 4. 返國後如有再次預定出國 6 個月以上之情形, 必須重新選擇是否停保 ; 如果選擇停保, 應重新提出申請 4
境外就醫申請核退醫療費用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保險對象於國外就醫之自墊醫療費用, 係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5 56 條及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之規定辦理, 有關申請條件 申請期限 申請文件及核退費用標準等, 說明如下 : 申請條件 : 於臺灣地區外, 因罹患保險人公告之特殊疾病 發生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 須在當地醫事服務機構立即就醫 申請期限 : 自門診 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文件 : 保險對象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時, 應檢具下列書據, 向投保單位所在地之中央健康保險署分區業務組提出申請 1. 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2.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 其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 應檢具與原本相符之影本, 及 無法提供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聲明書, 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3. 診斷書或證明文件, 如非中 英文, 請檢附中文翻譯 4. 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或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 5. 自 99 年 4 月 1 日起,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申請核退在大陸住院 5 日 ( 含 ) 以上及中央健康保險署各分區業務組於實務作業中認定有查證必要之案件, 其所檢附之收據正本及診斷書, 必須先於大陸公證處公證並經國內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驗證, 才能據以辦理核退 核退費用標準 : 發生於臺灣地區外之核退案件, 由保險人核實支付, 惟訂有上限, 以保險人支付國內醫學中心平均費用標準為最高之上限額, 並每季公告, 可於中央健康保險署全球資訊網站 http://www.nhi.gov.tw 查詢最新資訊 有關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相關規定及申請書表格, 請至中央健康保險署全球資訊網站 http://www.nhi.gov.tw/ 一般民眾 / 自墊醫療費用核退之網頁下載 5
問答集 Q1: 全民健康保險是強制性的社會保險? A1: 我國全民健康保險屬強制性社會保險, 以自助互助精神, 照顧全體國人健康 因此, 只要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而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6 個月的國人, 不論是居住在國內或國外, 均為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對象, 都應該參加健保及繳納保險費, 以享有健保醫療照護的權利 Q2: 在臺設有戶籍的僑民, 設籍期間一定要參加健保? A2: 旅居海外的僑民, 如果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依現行健保法規定, 應自設籍滿 6 個月之日起加保健保及繳納健保費 戶籍遷出國外, 但最近 2 年內曾經參加過健保的人, 應於返國辦理恢復戶籍後, 從恢復戶籍之日起即具加保資格, 不需受等待期 6 個月限制 戶籍遷出國外 2 年以後才回國的人, 應於返國辦理恢復戶籍滿 6 個月之日起重新加保 僑民在臺沒有設戶籍,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就不能加保 但如果是持有居留證明文件且受僱, 或已在臺居留滿 6 個月者, 仍應參加健保, 分別自工作日或居留滿 6 個月之日起加保 Q3: 在臺設有戶籍的僑民, 未於設籍期間辦理加保, 事後必須追溯補繳健保費? A3: 旅居海外的僑民, 不論居住國內或國外, 在臺設有戶籍期間, 即使從來沒有辦理加保手續, 仍然必須追溯補辦加保及補繳最近 5 年內設籍期間未繳納的健保費 Q4: 僑民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的申辦程序? A4: 符合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資格的僑民, 依下列順序加保 : (1) 有工作的人, 向受僱單位辦理加保 (2) 沒有工作時, 應依附有工作的配偶或直系血親子女, 以眷屬身分向其受僱單位辦理加保 (3) 沒有可依附加保的被保險人時, 就向戶籍所在地鄉 ( 鎮 市 區 ) 公所辦理加保 Q5: 全民健康保險健保費的繳納方式? A5: 在受僱單位加保的人, 與依附加保之眷屬應負擔的健保費, 由單位自薪資中 6
按月扣收, 彙繳健保署 在戶籍所在地的鄉 ( 鎮 市 區 ) 公所加保的人, 由中央健康保險署郵寄繳款單通知被保險人繳納, 並請於繳款單上列示的繳款期限前至代收健保費的金融機構 郵局或便利商店繳納 不方便持繳款單繳費的人, 可以下列方式繳費 : (1) 辦理國內金融機構委託轉帳扣繳健保費 (2) 委託國內親友按月協助繳納 Q6: 全民健康保險健保費的計算方式? A6: 有受僱工作的被保險人, 以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並依健保費率 (105 年 1 月 1 日起為 4.69%) 及健保費分擔比例 ( 員工 30% 工作單位 60% 政府 10%) 來計算每個月應負擔的健保費 依附有受僱工作的人投保之眷屬, 其健保費金額與被保險人相同, 並由被保險人繳納 在戶籍所在地鄉 ( 鎮 市 區 ) 公所加保的人, 目前每人每月自付健保費為 749 元 Q7: 僑民於辦妥加保手續, 才可以申請健保卡? A7: 僑民於向投保單位辦理投保時, 可以同時填寫 請領健保卡申請表, 交給投保單位轉送或自行裝封郵寄至中央健康保險署 申請表格可洽郵局索取或至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下載 中央健康保險署將於申請日起 10 個工作日郵寄健保卡給投保單位轉交, 或郵寄至申請表填寫指定收受健保卡之地址 Q8: 旅居海外僑民, 若預定長期離開臺灣, 健保可以選擇辦理的方式? A8: 一 繼續加保 : (1) 未辦理出國停保, 即為繼續加保, 不需另外提出申請, 只要在設有戶籍的期間持續繳納健保費, 在國外期間仍可以繼續享受健保的醫療權益 (2) 若在國外發生不可預期的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 應在就醫 6 個月內, 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費用明細 診斷書及護照當次出入境紀錄影本等資料, 申請緊急傷病自墊醫療 7
費用核退 二 辦理出國停保 : (1) 預定單次出國 6 個月以上, 填妥 停保申請表 向投保單位提出申請 但曾辦理停保, 於返國復保後應屆滿 3 個月, 始得再次辦理停保 (2) 停保期間不用繳納健保費, 也不能享有健保醫療給付 (3) 返臺後, 自返臺之日起辦理復保, 恢復健保醫療權益 自行將戶籍遷出國外並辦理退保 : 在臺設有戶籍的人, 若預定長期離開臺灣, 離臺前可以主動向戶政機關辦理戶籍註記遷出國外, 再憑戶籍遷出國外記事資料, 向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請自戶籍遷出國外之日起退保 特別提醒 : (1) 返回僑居地超過 2 年未回臺, 如經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辦理戶籍遷出國外的僑民, 從戶籍遷出國外之日起, 就不符合參加健保的資格 (2) 戶籍遷出國外之前, 在臺設有戶籍期間, 仍然要參加健保及繳納健保費 Q9: 僑民返回僑居地後, 不可以申請追溯至離臺日辦理停保? A9: 健保停保手續應於出國前申請, 若於離臺後才申請停保, 只能以停保申報表送達中央健康保險署之日為停保日, 不能追溯到離臺日 已辦理停保且出國滿 6 個月以上, 返國復保後預定再次出國 6 個月以上者, 得再次辦理停保, 若於復保屆滿 3 個月之前申請停保, 以復保屆滿 3 個月之日為停保日 返臺後不能追溯補辦停保, 或要求返還在國外期間已繳納的健保費 僑民本人如果沒辦法親自申請停保, 可以委託在臺親友攜帶僑民本人及受委託親友的身分證件 印章, 向投保單位辦理停保, 依規定以停保申報表送達中央健康保險署之日為停保日, 不能追溯到離臺日為停保日 Q10: 已申請停保的僑民, 出國 6 個月後返臺, 不論停留期間多久, 應自返臺日辦理復保並繳納健保費? A10: 已申請停保且離臺滿 6 個月以上的僑民, 返臺不論停留期間長短, 應於返臺時, 檢附戶籍相關資料及入出境證明或護照全份影本辦理復保, 並以返 8
臺當天為復保日 如果沒有辦理復保, 將會被追溯補繳自返臺入境之日起的健保費 Q11: 旅居海外僑民停保後未滿 6 個月即返國, 應註銷停保, 並補繳健保費? A11: 已申請停保的僑民, 如果離臺期間未滿 6 個月就返臺, 因為不符合停保規定, 將會被註銷停保, 並且要補繳自停保日至返臺日期間的健保費 若在國外發生不可預期的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 應在就醫後 6 個月內, 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費用明細 診斷書及護照當次出入境紀錄影本等資料, 申請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 Q12: 僑民停保後每次返國都要辦理復保, 如有預計停留國外超過 6 個月以上的計劃, 仍可以在離臺前申請出國停保? A12: 僑民返臺復保後, 再次返回僑居地, 如未提出出國停保之申請, 即為繼續加保, 應按月繳納健保費 如果沒有申請停保即離臺, 旅居海外期間視同選擇繼續加保, 應按月繳納健保費 如返回僑居地後, 才提出申請停保, 要以停保申報表送達中央健康保險署之日為停保日, 無法追溯至離臺日為停保日 已辦理停保且出國滿 6 個月以上, 返國復保後預定再次出國 6 個月以上者, 得再次辦理停保, 若於復保屆滿 3 個月之前申請停保, 以復保屆滿 3 個月之日為停保日 Q13: 僑民辦理出國停保滿 6 個月以上返臺, 停留數日後, 再度離臺返回僑居地, 應如何辦理停保? A13: 僑民返臺時, 即應向投保單位辦理自返臺之日復保, 同時填妥 停保申請表 辦理再次出國停保, 可預繳 3 個月健保費, 並以返臺復保滿 3 個月之日為停保生效日 若於離臺後, 於返臺復保屆滿 3 個月以後才申請停保, 則以 停復保申請表 送達中央健康保險署之日為停保日, 依規定不可追溯至離臺日或返臺復保滿 3 個月之日為停保日 9
Q14: 經常返臺探親之僑民, 每次出國期間均未達 6 個月, 是否需要辦理停保? A14: 在臺設有戶籍之僑民, 若經常回臺且每次在僑居地期間均未滿 6 個月, 建議不須辦理停保, 因為即使申請停保, 該停保仍會被註銷, 之後仍要計收補繳健保費 Q15: 僑民辦理停保, 返回僑居地後, 不可以在國外期間辦理復保? A15: 停保是一種選擇權, 經選擇辦理停保後, 在國外期間即暫停繳納健保費, 同時暫停健保醫療給付 依規定, 辦理出國停保者, 不能在國外辦理復保, 應自返國日復保, 同時恢復健保醫療給付權益 10
案例說明 Q1: 已長期移居國外之國人, 並未使用國內的醫療, 嗣後因返國定居, 恢復健保, 補繳健保費最高仍有達 5 年? 似屬不合理 A1: 全民健保是強制性的社會保險, 只要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6 個月 (102 年 1 月 1 日以前為 4 個月 ) 的國人, 不論居住於國內或國外, 都應該加保繳費 健保也考量長期出國者, 因在國外就醫方便性不及國內, 特別提供長期出國的民眾, 在出國期間可以選擇申請停保, 暫停繳納健保費, 但不得享有健保權益 ; 返國後再辦理復保, 恢復健保權益及繳費, 則不會有被追繳健保費的問題 如未辦理加保或停保者, 日後仍應追溯補繳最近 5 年設籍期間的健保費, 與居住國內的國人, 即使未使用健保醫療資源, 也一樣要補繳 5 年內健保費, 對移居海外國人並未有差別待遇 Q2: 甲於健保開辦前全家移民美國, 且將戶籍遷出國外, 一直到 103 年 5 月 5 日才回臺恢復戶籍 因為甲仍然以居住於美國為主, 甲可否不參加健保? A2: 甲應自設籍滿 6 個月之日 ( 即 103 年 11 月 5 日 ) 參加健保 Q3: 乙於 79 年健保開辦前全家移居英國,84 年間健保開辦時戶籍已遷出國外, 惟於 97 年 6 月 5 日返國恢復戶籍, 申領新式身分證後即返回僑居地, 但未辦理健保, 乙若於 99 年 10 月返國定居, 子女仍居住英國, 應如何恢復健保? 補繳多少健保費? A3: 乙應自 97 年 6 月 5 日返國恢復戶籍滿 4 個月 ( 即 97 年 10 月 5 日 ) 起參加健保, 另因其在臺無人可依附加保, 故應向其戶籍所在地鄉 ( 鎮 市 區 ) 公所以被保險人身分辦理加保手續, 並應補繳最近 5 年的健保費 Q4: 丙現年未滿 20 歲,100 年 12 月隨父親外派移居加拿大, 並同時辦理出國 停保, 暫停繳納保險費,103 年 1 月戶籍被遷出國外,104 年 2 月其父親調任回國, 丙繼續在國外就學,104 年 7 月 5 日返國恢復戶籍迄今未辦理加保, 應補繳多少健保費? A4: 因丙於 103 年 1 月戶籍被遷出國外, 應辦理退保, 於 104 年 7 月 5 日恢復戶籍當日即可加保, 不受 6 個月等待期的限制 丙應儘快向其父親的工作單位辦理追溯自其恢復戶籍之日 ( 即 104 年 7 月 5 日 ) 起加保, 並補繳 11
自 104 年 7 月起至辦理加保手續當月的健保費, 丙每個月應繳納的健保費與其父親所繳納的健保費金額相同 Q5: 旅居海外僑民, 如目前暫無返國定居之計劃, 可否辦理停保? 是否有涉及補繳健保費問題? A5: 從未辦理出國停保之旅居海外僑民, 如預定在國外停留期間連續 6 個月以上, 可辦理停保暫停繳納健保費, 但停保日是以 停保申報表 送達中央健康保險署之日為停保日, 不可追溯至出國日為停保日, 並且仍然要依規定補繳停保前,5 年內在臺設有戶籍期間之健保費 Q6: 丁持續在臺設有戶籍, 長期旅居美國,103 年 10 月 1 日辦理停保後, 一直未回國, 丁預定於 105 年 7 月 1 日回臺, 並且於 105 年 7 月 10 日再次離臺返回美國居住, 健保該如何辦理? A6: 丁出國滿 6 個月以上, 應於 105 年 7 月 1 日返國時, 向投保單位辦理自返國之日 (105 年 7 月 1 日 ) 起復保並繳納健保費 105 年 7 月 10 日再次出國, 如選擇要停保, 應於返國復保日 (105 年 7 月 1 日 ) 屆滿 3 個月 ( 即 105 年 10 月 1 日 ) 時, 才能再次辦理停保 為方便民眾出國前辦妥停保手續, 丁可以在辦理 105 年 7 月 1 日返國復保時, 同時申請 105 年 7 月 10 日再次出國停保, 但其停保生效日為 105 年 10 月 1 日 ( 即復保屆滿 3 個月之日 ) 若丁未於出國前預先辦理 105 年 7 月 10 日再次出國停保, 回到美國後 105 年 11 月 2 日才申請停保, 假設中央健康保險署在 105 年 11 月 5 日始收到 停保申報表, 其停保生效日則為 105 年 11 月 5 日 ( 即停保申報表送達中央健康保險署之日 ) Q7: 戊於 102 年 6 月 1 日辦理停保後, 一直定居美國, 出國超過 2 年未回國, 104 年 7 月 10 日戶籍被遷出國外, 但同年 10 月 1 日戊回國恢復戶籍, 戊該如何辦理參加健保? 12
A7: 戊應於 104 年 10 月 1 日返國時, 先向我國戶政單位辦理恢復戶籍後, 再向投保單位辦理自恢復戶籍之日起重新參加健保 ( 因最近 2 年內曾有投保健保紀錄, 故恢復戶籍後即可參加健保 ) Q8: 己於 100 年 6 月 1 日停保後, 出國已 2 年以上,102 年 7 月 10 日戶籍被遷出國外, 戶籍遷出 2 年後, 於 104 年 8 月 10 日回國恢復戶籍, 同月 15 日又出境在國外, 如何補辦健保停保手續呢? A8: 己於 104 年 8 月 10 日回國, 向戶政單位辦理恢復戶籍手續後, 應向投保單位辦理 105 年 2 月 10 日起重新參加健保 ( 因曾有投保紀錄已超過 2 年, 故應於恢復戶籍後滿 6 個月之日起參加健保 ) 己如要再次辦理出國停保, 應向投保單位提出申請, 若己未於出國前辦理再次停保, 而於出國期間才申請停保, 則停保生效日為 停保申報表 送達中央健康保險署之日 13
附錄 二代健保扣取 6 項補充保險費一覽表 項目 說明 所得稅代號 全年累計超過投保金額 4 倍 給付所屬被保險人的薪資所得中, 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獎金 ( 如年終獎金 節金 紅利等 ), 累計超 50 部分的獎金 過當月投保金額 4 倍部分 兼職薪資所得 給付兼職人員 ( 指非在本單位投保健保 ) 的薪資所得 50 執行業務收入給付民眾的執行業務收入, 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 9A 9B 股利所得公司給付股東的股利總額 54 給付民眾公債 公司債 金融債券 各種短期票券 5A 5B 利息所得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的利息 5C 52 租金收入給付民眾的租金 ( 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 51 註 1 105 年 1 月 1 日起個人補充保險費上 下限 計費項目下限上限 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 4 倍部分的獎金 兼職薪資所得 註 2 執行業務收入 註 2 股利所得 註 2 利息所得 註 2 租金收入 無 單次給付達 5,000 元 ( 102/1/1-103/8/31 ) 單次給付達最低基本工資 ( 自 103/9/1 起 ) 單次給付達 2 萬元 1. 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 : 給付金額超過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部分, 單次給付達 2 萬元 2. 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 : 單次給付達 2 萬元 單次給付達 2 萬元 單次給付達 2 萬元 獎金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 4 倍後, 超過的部分單次以 1,000 萬元為限 單次給付以 1,000 萬元為限 1. 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 : 給付金額超過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部分, 單次給付以 1,000 萬元為限 2. 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 : 單次給付以 1,000 萬元為限 單次給付以 1,000 萬元為限 單次給付以 1,000 萬元為限 註 :1. 個人補充保險費的計費所得 ( 收入 ) 達下限時, 以全額計算補充保險費 ; 逾上限時, 則以上限金額計 2. 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 中低收入戶成員 中低收入老人 接受生活扶助之弱勢兒童與少年 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者 特殊境遇家庭之受扶助者及符合本法第 100 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 單次給付未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執行業務收入 股利所得 利息所得及租金收入, 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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