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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簡召集人坤山報告 : 有關今天兩個提案牽涉到法律適用問題, 依照地方制度法第 81 條第 1 項的規定, 縣 ( 市 ) 議員離職 去職或死亡, 其缺額達總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 均應補選 ; 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4 條規定, 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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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第三七二次會議紀錄 時間 : 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下午 3 時 30 分 地點 : 台北市徐州路 5 號 10 樓會議室 出席委員 : 張主任委員政雄 鄭委員勝助 陳委員銘祥 1 賴委員浩敏 紀委員鎮南 周委員志宏 黃委員朝義 ( 請假 ) 劉委員靜怡 ( 請假 ) 簡委員太郎 劉委員光華 傅委員祖聲 趙委員叔鍵 吳委員雨學林委員明昕 ( 請假 ) 陳委員英鈐 列席人員 : 邱召集人榮舉 余組長明賢 李委員進勇 鄧秘書長天祐 賴組長錦珖 蔡主任穎哲李主任國興 ( 詹麗娟代 ) 王主任惠珠 ( 任守道代 ) 劉主任勝東 ( 蔡福隆代 ) 楊科長松濤 ( 公出 ) 張主任榮貴 王科長曉麟 陳總幹事琇惠 葉總幹事傑生 ( 黃細明代 ) 林總幹事淑娟 ( 陳寶德代 ) 主席 : 張主任委員政雄 甲 報告事項 一 宣讀第三七一次會議紀錄 紀錄 : 林沛堯 決定 : 紀錄確認 二 第三七一次會議決定事項執行情形報告, 報請決定 : 准予備查 三 各組室報告 ( 一 ) 人事室 公鑒 1. 配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8 條修正公布施行, 臺灣省

福建省選舉委員會應配合法令整併入本會一案, 報請公鑒 說明 : 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業奉總統 96 年 11 月 7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600151561 號令修正公布施行, 依該法第 8 條規定, 臺灣省 福建省選舉委員會應裁撤, 其業務及人員整併入本會 二 目前臺灣省選舉委員會現員 15 人 ( 職員 8 人 工員 7 人 ) 及福建省選舉委員會現員 3 人 ( 職員 3 人 ), 規劃辦理情形如下 : ( 一 ) 初步調查 : 為應整併業務及估算經費需要, 業請該二會確實調查員工之意願並回傳本會彙辦, 目前臺灣省選舉委員會黃副總幹事德旺等 5 人 ( 職員 4 人 駕駛 1 人 ) 及福建省選舉委員會陳總幹事鏡泉 1 人欲辦理專案裁減, 其餘人員將進行移撥安置 ( 二 ) 移撥安置 : 進行本會編制表修正案, 目前本會編制員額 37 人, 不足以容納臺灣省 福建省選舉委員會整併入本會之職員, 本會編制表修正案業於 96 年 11 月 12 日陳報行政院核定, 俟行政院核定, 考試院核備後, 即可進行後續職員移撥安置作業 ( 三 ) 專案裁減 : 茲為維護現職人員權益, 擬訂 臺灣省選舉委員會專案裁減要點 ( 草案 ) 福建省選舉委員會專案裁減要點 ( 草案 ), 俾進行臺灣省 福建省選舉委員會專案裁減作業, 在該會之預算員額內且任職 1 年以上, 依法得適用退 2

休 資遣規定之人員, 不願併入本會而依規定辦 理退休 資遣人員, 一次加發 7 個月俸給之慰助 金, 專案裁減實施日期預訂為 97 年 1 月 31 日 另 考量嗣後省級選舉委員會業務均由本會承接, 為 應選舉業務需要並配合員額總量管理政策, 進行 專案裁減及移撥安置後, 職員出缺之員額建請依 行政院 94 年 8 月 18 日院授人力字第 0940024547 號 函規定移撥本會運用, 本案業於 96 年 11 月 29 日陳 報行政院核定中 ( 四 ) 正式裁撤 : 俟臺灣省 福建省選舉委員會專案裁 決定 : 洽悉 減 人員整併及相關業務均移交完畢, 即報行政 院廢止該會組織規程與編制表, 臺灣省 福建省 選舉委員會正式裁撤 2. 本會所屬選舉委員會重要人事異動案, 報請公鑒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人事案件免予公開 ( 二 ) 法制組 人事室 案由 : 本會所屬選舉委員會重要人事異動案, 報請公 鑒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人事案件免予公開 ( 三 ) 第一組案由 : 關於江丙坤先生所提 您是否同意立即開放兩岸海空直航, 以繁榮台灣經濟, 便利大陸觀光客來台, 促進兩岸和平, 確保台灣安全, 提升國際競爭力? 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提案人名冊之查對結果一案, 報請公鑒 說明 : 一 江丙坤先生於本 (96) 年 10 月 15 日檢具主文 理 3

由書及提案人名冊正本 影本各 1 份向行政院提出 您是否同意立即開放兩岸海空直航, 以繁榮台灣經濟, 便利大陸觀光客來台, 促進兩岸和平, 確保台灣安全, 提升國際競爭力? 公民投票案, 將主文 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正 影本等送交本會 案經本會依公民投票法第 14 條規定, 審查提案人數合於規定, 並提經本會第 370 次委員會議決議, 以 96 年 10 月 26 日中選一字第 09631002 15 號函送請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認定本案是否符合本法第 2 條第 2 項及第 33 條規定, 並請於 30 日內將認定結果通知本會 二 行政院於 96 年 11 月 16 日以院臺公投字第 09600941 85 號函復本會, 本案業經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第 8 次委員會議決議 : 認定合於規定, 本會爰以 96 年 11 月 19 日中選一字第 0960009306 號函請各戶政機關於 15 日內查對提案人名冊, 函復本會 ; 經彙計戶政事務所查對結果符合規定之提案人數計 115,908 人, 已達公民投票法第 10 條第 1 項所規定提案人數 82,536 人以上 三 依公民投票法第 14 條第 8 項規定 : 選舉委員會收到提案後, 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各該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 自行印製, 徵求連署 ; 逾期未領取者, 視為放棄連署 同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 :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 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 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六個月內, 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 ; 逾期未提出者, 視為放棄連署 本會爰於 96 年 12 月 12 日以中選一字第 0963100305 號函請提案領銜人於文到後 10 日內向本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 徵求連署 4

決議 : 准予備查 乙 討論事項第一案 : 擬具全國不分區選出之第 6 屆立法委員遞補案, 報請追認 提案單位 : 第一組說明 : 一 立法院 96 年 11 月 20 日台立院人字第 0960005423 號函以, 第 6 屆親民黨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劉憶如, 自本 ( 96) 年 11 月 20 日起辭去立法委員職務, 該院已註銷其立法委員名籍 二 依據新修正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31 條規定 :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 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 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爰依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8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全國不分區選出之立法委員, 於就職後因死亡 辭職或其他事由出缺時, 其所遺缺額, 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 同法條第 3 項復規定, 第 1 項第 2 款所定之遞補, 應自立法院註銷名籍公函送達之日起 15 日內, 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遞補名單 三 查第 6 屆立法委員全國不分區選舉, 親民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計有劉憶如等 19 人, 選舉結果計有劉憶如 ( 女性 ) 等 6 人 ( 女性 1 人, 男性 5 人 ) 當選, 前因顧崇廉逝世, 經立法院註銷名籍, 業經本會公告李復甸遞補在案 惟第 6 屆立法委員依原中華民國憲法增修 5

條文第 4 條第 2 項規定, 各政黨全國不分區當選之名額, 在 5 人以上 10 人以下者, 應有婦女當選名額 1 人 故本案劉憶如辭去立法委員, 經立法院註銷其名籍, 缺額 1 人, 按順位應依序由次一順位原女性候選人羅淑蕾 ( 該員經親民黨函知本會仍具有該黨黨員身分 ) 遞補 茲為因應時效, 本案爰先以書面分別徵詢本會委員, 經所有委員書面同意授權主任委員核定遞補在案 四 上開全國不分區選出之第 6 屆立法委員遞補當選人羅淑蕾名單公告, 業依法於本 (96) 年 11 月 26 日由本會公告遞補當選人名單, 並函知立法院 監察院 內政部及陳報行政院備查 決議 : 准予追認 第二案 : 擬具桃園縣議會第 16 屆議員黃景熙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 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 當選無效 提起上訴, 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上訴駁回 確定,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4 條第 2 項規定, 由得票數最高落選人呂文華先生依序辦理遞補案, 報請追認 提案單位 : 第一組說明 : 一 依據內政部 96 年 11 月 19 日內授中民字第 09600364792 號函及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選上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書辦理 二 查中華民國 96 年 11 月 7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600150561 號總統令公布施行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4 條第 2 6

項規定, 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因第 120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情事, 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 其缺額由落 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 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 額補選之規定 但遞補人員之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 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 之一 三 桃園縣議會第 16 屆議員黃景熙因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4 款 ( 現修正為第 120 條第 1 項 第 3 款 ) 之情事, 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4 年度選字 第 9 號民事判決 當選無效 提起上訴, 嗣經臺灣高 等法院 96 年度選上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 上訴駁回 確 定 內政部 96 年 11 月 19 日以內授中民字第 096003647 92 號函知本會並副知臺灣省選舉委員會, 黃員擔任桃 園縣議會第 16 屆議員, 依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自判決確定之日 (96 年 10 月 23 日 ) 起解除 其議員職權 四 桃園縣選舉委員會於 94 年 12 日 5 日桃選一字第 094075 0793 號函報該縣議會 16 屆議員選舉結果清冊, 該縣第 1 選舉區候選人數 27 名, 應當選名額 11 名 ( 應有婦女 當選名額 2 名 ), 按各候選人得票數高低順序排列如 下 : 排序號次姓 名得票數 是否當選 1 16 陳宗仁 16,043 是 2 26 萬美玲 12,310 是 3 6 黃婉如 12,090 是 4 21 詹江村 11,649 是 備 註 7

5 9 林政賢 10,504 是 6 18 邱素芬 9,478 是 7 4 黃景熙 7,723 是 8 10 黃享欽 7,515 是 9 12 李曉鐘 7,006 是 10 17 林良益 6,506 是 11 11 卓德樹 5,880 是 12 19 廖輝星 5,790 否 13 2 黃智銘 5,369 否 14 3 蕭大千 4,701 否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當選無效確定 犯貪污案件, 處有期徒刑捌年, 褫奪公權肆年 臺灣省選舉委員會 95 年 3 月 16 日省選一字第 0950150074 號公告遞補 臺灣省選舉委員會 96 年 2 月 14 日省選一字第 0960150055 號公告遞補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 3 月 27 日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壹年 褫奪公權貳年 8

緩刑肆年 上 訴臺灣高等法 院 95 年度選上 字第 37 號刑事 判決 上訴駁 回 確定 15 24 呂文華 4,363 否 16 22 呂秀紋 4,152 否 17 27 溫舜億 3,865 否 18 20 吳寶玉 3,502 否 19 15 汝志超 3,097 否 20 1 林國政 2,948 否 21 23 楊添丁 2,486 否 22 8 徐榮祥 1,704 否 23 14 顏春義 971 否 24 5 陳新翰 849 否 25 25 黃品羱 624 否 26 7 古清棟 591 否 27 13 林國震 373 否 五 依上開表列, 桃園縣議會第 16 屆議員選舉第 1 選舉區 候選人數 27 名, 應當選名額 11 名 ( 應有婦女當選名額 2 名 ), 按落選人得票數高低順序排列, 惟因排序第 3 名落選人蕭大千因觸犯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90 條之 1 罪名,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 3 月 27 日 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壹年 褫奪公權貳年 緩刑肆 年 上訴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度選上字第 37 號刑事判決 上訴駁回, 並於 95 年 8 月 24 日確定送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執行, 現受褫奪公權期間, 已喪失擔任 公職人員資格 次按排序第 4 名落選人呂文華得票數 4,363 張, 其得票數達臺灣省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 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以上, 又依 9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96 年 11 月 20 日桃檢玲文字第 0961000431 號函查復略以, 呂員無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 亦查無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事, 擬應依規定遞補當選桃園縣議會第 16 屆議員 茲為因應時效, 本案爰先以書面分別徵詢本會委員, 經所有委員書面同意授權主任委員核定遞補在案 六 上開臺灣省桃園縣議會第 16 屆議員選舉第 1 選舉區當選人呂文華遞補名單公告, 業依法於本 (96) 年 11 月 27 日由本會公告遞補當選人名單, 並函知內政部及桃園縣政府 桃園縣議會及桃園縣選舉委員會 決議 : 准予追認 第三案 : 擬具臺中市議會第 16 屆議員第 7 選舉區缺額補選候選人楊壽 溫建華等 2 人, 候選人資格審查結果乙案, 報請追認 提案單位 : 第一組說明 : 一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 : 立法委員 直轄市長 縣 ( 市 ) 議員及縣 ( 市 ) 長選舉, 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 並指揮 監督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同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 : 候選人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後, 受理登記之機關應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所定表件, 彙由直轄市 縣市選舉委員會依規定辦理, 並應造具候選人登記冊三份連同各項表件, 送由主辦選舉委員會審查, 報請主管選舉委員會審定 二 臺中市議會第 16 屆第 7 選舉區缺額補選, 前經提本會第 371 次委員會報告, 由本會依法接辦補選後續相關 10

事宜在案 本案候選人登記冊各項表件, 經臺中市選舉委員會依規定函報到會, 申請登記為候選人共 2 人, 初步審查結果, 照臺中市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楊壽 溫建華等 2 人 三 依 臺中市議會第 16 屆議員第 7 選舉區缺額補選選務工作進行程序表 規定, 本會應於 12 月 4 日前審定候選人名單, 並通知臺中市選舉委員會於 12 月 7 日依法辦理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 為因應時效, 本案前已書面分別徵詢本會委員, 經所有委員 ( 出國委員無法聯絡者除外 ) 書面同意授權主任委員核定後函請臺中市選舉委員會通知各該候選人參加姓名號次抽籤 本案候選人資格, 經第一組會同法制組審查完竣, 符合規定者計楊壽 溫建華等 2 人, 本會並已將審查結果函送臺中市選舉委員會 決議 : 准予追認 第四案 : 謹擬具 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 草案, 敬請核議 提案單位 : 第一組說明 : 一 依 96 年 11 月 7 日總統公布修正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6 條第 4 項規定 : 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 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依上開規定, 爰擬具 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 ( 草案 ) 二 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 ( 草案 ) 總說明 條文說明及條文對照 11

表, 經依規定送請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刊登 96 年 11 月 30 日行政院公報, 以踐行預告程序, 本會並於當日發 布上開草案總說明 條文說明及條文公告, 敘明各界 對於本草案有具體意見者, 得於公告後 7 日內以書面 方式向本會陳述 公告後迄今已超過 7 日之期間, 尚 無接獲任何具體意見, 爰提請本會委員會議審議後, 發布施行 三 本辦法 ( 草案 ) 條文計 6 條, 其重點如下 : ( 一 ) 配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修正, 爰訂定本辦法 ( 辦法第 1 條 ) ( 二 ) 規範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 不可抗力情事時,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及各縣市選 舉委員會之處理程序 ( 辦法第 2 條 ) ( 三 ) 明定本辦法所稱天災之範圍標準 ( 辦法第 3 條 ) ( 四 ) 規範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 經核准改定 投票 開票日期或場所時, 選舉委員會周知大眾 之程序 ( 辦法第 4 條 ) ( 五 ) 規範投票日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 選舉 委員會應配合之措施 ( 辦法第 5 條 ) ( 六 ) 本辦法施行日期 ( 辦法第 6 條 ) 決議 : 請委員周志宏 傅祖聲 劉光華 趙叔鍵 陳英鈐 等 5 人組成專案小組研議, 委員周志宏召集之 第五案 : 謹擬具 防範選舉人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辦法 草案, 敬請核議 提案單位 : 第一組 說明 : 12

決議 : 一 依 96 年 11 月 7 日總統公佈修正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第 18 條第 4 項規定 : 為防止重複投票或冒領選 舉票之情事, 應訂定防範規定, 其辦法由中央選舉 委員會定之 依上開規定, 爰擬 防範選舉人重 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辦法 ( 草案 ) 二 防範選舉人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辦法 ( 草案 ) 總說明 條文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經依規定送請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刊登 96 年 11 月 15 日行政院公報, 以踐行預告程序, 本會並於當日發布上開草案總說明 條文說明及條文公告, 敘明各界對於本草案有具體意見者, 得於公告後 7 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會陳述 公告後迄今已超過 7 日之期間, 尚無接獲任何具體意見, 爰提請本會委員會議審議後, 發布施行 三 本辦法 ( 草案 ) 條文計 11 條, 其重點如下 : ( 一 ) 配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8 條第 4 項修正, 訂定本辦法 ( 辦法第 1 條 ) ( 二 ) 明定各投票所工作人員核對選舉人國民身分證 查對選舉人名冊及發給選舉票之工作依據, 爰訂定相關規定 ( 辦法第 2 條 第 5 條 第 6 條 ) ( 三 ) 明定 2 種以上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 選舉人進入投票所投票之程序, 及投票所工作人員應配合之作業 ( 辦法第 3 條 第 7 條 ) ( 四 ) 配合舊式國民身分證公告停止使用及總統副總統選舉返國行使選舉權相關規定, 規定選舉人前往投票之有效身分證明文件 ( 辦法第 4 條 ) ( 五 ) 明定各投票所發現選舉人重複或冒領選舉票, 涉有刑法第 146 條及第 147 條情形時之處理流程 ( 辦法第 9 條 ) ( 六 ) 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 ( 辦法第 11 條 ) 13

一 修正通過 修正如下 : 第四條 : 選舉人應憑本人有效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 不得以其他證件要求領取選舉票 二 發布施行, 並函報行政院備查及函送立法院查照 第六案 : 關於曾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0 條之 1 ( 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9 條以下同 ) 第 1 項之罪, 經判刑確定者, 緩刑期滿, 緩刑未經撤銷者, 可否登記為候選人乙案, 敬請核議 提案單位 : 法制組說明 : 一 依據立法委員湯火聖國會辦公室 96 年 12 月 4 日 (96) 火字第 0203 號函陳情書辦理 上開陳情書主旨略以 : 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登記, 登記人南投縣第二選區林明溱先生, 其嘗於民國 91 年因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0 條之 1 第 1 項投票行賄罪, 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判決 91 年度上訴字第 1167 號有罪判決確定,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6 條第 3 款規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登記為候選 曾犯刑法第 142 144 條之罪, 經判刑確定 登記人林明溱先生既曾犯妨害投票罪並經有罪判決確定, 不論是否曾受緩刑宣告, 或緩刑期滿未經撤銷, 均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至明, 法務部及中央選舉委員會相關函釋不當, 應不再援用, 盼回歸法治, 依法認定林明溱先生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二 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6 條規定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登記為候選 1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14

, 曾犯內亂 外患罪, 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2 曾犯貪污罪, 經判刑確定 3 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 經判刑確定 4 犯前三款以外之罪, 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但受緩刑宣告者, 不在此限 5 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6 受破產宣告確定, 尚未復權 7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 尚未期滿 8 褫奪公權, 尚未復權 9 受禁治產宣告, 尚未撤銷 上開第 1 款至第 3 款之規範體例, 均為曾犯, 經 ( 刑法 ) 判刑確定 其中第 3 款係於民國 72 年選罷法第 1 次修正時予以增列, 其立法理由旨在 : 防止賄選, 端正選風, 於立法院審議過程, 立法委員發言紀錄, 其中費委員希平謂 : 如第 3 款照案通過, 就是對一個人在政治上判死刑, 永遠不能參政 康委員寧祥稱 : 有無必要讓此種人永遠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要剝奪其終生之參政權 謝委員生富亦言 犯此罪是不可原諒的, 但是不是要受如此重的處罰, 終身 ( 生 ) 不得參與 等節, 亦顯見確有令曾犯妨害投票罪及行賄罪, 經判刑確定者, 即終生不得參選之意, 惟對於上開判刑確定, 同時為緩刑之宣告者, 於緩刑期滿後, 得否參選一節並未置喙 三 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6 條第 2 款及第 3 款, 經判刑確定, 如緩刑期滿, 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實務上本會係採法務部見解認為依刑法第 76 條規定, 緩刑期滿, 緩刑未經撤銷者, 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可登記為候選人, 相關函釋如下 : 15

( 一 ) 關於曾因貪污行為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3 月, 緩刑二年期滿未經撤銷可否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疑義, 經准法務部函復 : 曾犯貪污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3 月, 緩刑 2 年, 緩刑期滿, 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依刑法第 76 條規定, 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自非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4 條第 2 款所規定 曾因貪污行為犯罪, 經判刑確定者 ( 本款業已修正為 曾犯貪污罪, 經判刑確定者 ) 之情形 ( 中央選舉委員會 70 年 10 月 13 日 70 中選法字第 2349 號函 ) ( 二 ) 關於曾犯刑法第 144 條之罪, 經判處有期徒刑, 並宣告緩刑, 緩刑期滿未經撤銷者, 可否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疑義乙案, 准法務部 80 年 11 月 14 日法 80 律字第 16917 號函略以 : 曾犯刑法第 144 條之罪,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並宣告緩刑確定, 緩刑期滿, 如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依刑法第 76 條規定, 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自不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4 條第 3 款所規定 曾犯刑法第 144 條之罪, 經判刑確定者 之情形, 可登記為候選人 ( 中央選舉委員會 80 年 11 月 16 日 80 中選法字第 36901 號函 ) 四 本會 86 年 12 月 10 日 86 中選法字第 74139 號函釋 : 關於曾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0 條之 1 之罪, 經判處有期徒刑, 同時受褫奪公權及緩刑之宣告, 是否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疑義乙案, 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0 條之 1 第 1 項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仍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4 條第 3 款規定之適用 至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0 條之 1 第 2 項 16

之預備犯者, 則屬第 34 條第 4 款範疇 換言之, 曾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0 條之 1 第 1 項之罪, 經判處有期徒刑, 仍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4 條第 3 款規定之適用, 如同時受緩刑之宣告, 因無第 4 款但書之適用, 於緩刑期間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至於緩刑期滿, 如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依刑法第 76 條規定, 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依上開 80 年 11 月 16 日 80 中選法字第 36901 號函釋, 可登記為候選人 五 又依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消極資格查證原則 規定, 立法委員選舉, 候選人消極資格查證機關為 :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 資料科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紀錄科 ) 國防部軍法司 台灣高等法院( 文書科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議事科 ) 等 5 個機關 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登記後, 本會經向上開 5 個查證機關查證函復結果, 林明溱先生並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6 條各款之情事 另查林明溱亦曾於 94 年曾參加南投縣縣長選舉, 亦經台灣省選舉委員會准於登記在案 而新修正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31 條規定, 該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 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意旨 係為避免同一種選舉一部分適用舊法, 另一部分適用新法, 缺乏安定性, 本會如欲變更原有解釋, 是否適宜? 亦涉及必須再對所有候選人查證是否亦有第 26 條第 1 款至第 3 款判刑確定, 緩刑期滿, 緩刑未經撤銷之情事 六 關於陳情人認為法務部及本會相關函釋不當, 應不再援用乙事, 敬請核議 決議 : 函請法務部惠示卓見後再議 17

第七案 : 第 7 屆立法委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政黨 政見內容審查案, 敬請 核議 說明 : 提案單位 : 法制組 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7 條第 3 5 項規定, 政見內 容以 6 百字為限, 政見內容有違反同法第 55 條規定者, 選舉委員會應通知限期自行修改 ; 屆期不修改或修 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 對未符規定部分, 不予刊登選 舉公報 第 54 條規定, 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之競選 言論, 不得有下列情事 : 一 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 患罪 二 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 三 觸犯 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 二 往年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政黨聯盟政見內容之審查, 係 參照 政黨競選宣傳錄影帶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規定, 成立審查小組負責審查, 小組成員為本會委員 6 人 及巡迴監察員召集人共 7 人, 並由主任委員指定本會 委員 1 人擔任小組召集人 惟本次選舉計有公民黨等 13 個政黨登記, 政見內容均未逾 6 百字, 且經初步檢 視結果, 未發覺有違反上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 之情事 爰擬逕由委員會議審議 三 另部分政見內容有錯別字情形, 例如 : 公民黨第 1 頁 第 6 行之 廉 正 公署 ; 紅黨第 2 頁第 4 行之 稅 負 ; 無黨團結聯盟第 2 頁倒數第 2 行之 樽 節支出 銷 除 ; 制憲聯盟第 1 頁第 2 4 行之 徹 底 同頁第 2 行之 衝 途 同頁第 7 行之 前科 記 錄 擬援例以電話通 知政黨更正 至標點符號則以原政見內容為準 決議 : 一 部分政見內容有錯別字情形, 援例以電話通知政黨更 18

正 二 審議通過, 予以刊登公報 第八案 : 中央選舉委員會巡迴監察員執行監察職務手冊 修 正案, 敬請 核議 19 提案單位 : 法制組 說明 : 緣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於 95 年 1 月 25 日公布廢止, 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下稱公職選罷法 ) 亦於 96 年 11 月 7 日公布修正, 本手冊爰予配合修正 本次修正重點 如下 : 一 陸 一 乙 部分 : ( 一 ) 增訂公職選罷法第 50 條 第 108 條第 2 項及刑 法第 146 條第 2 項規定 ( 二 ) 調整公職選罷法條次 二 陸 二 乙 部分 : ( 一 ) 增訂公職選罷法第 44 條 第 45 條 第 49 條 第 51 條 第 52 條第 2 項 第 53 條 第 56 條 第 86 條第 2 3 項 第 110 條第 7 8 項 ( 二 ) 調整公職選罷法條次 三 陸 一 丙 及 陸 二 丙 之 國民大會代表 選舉適用規定, 均刪除 四 配合修正之公職選罷法除連續處罰之違法事件外, 已 刪除勸止制止程序, 及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之廢止, 原 柒 競選活動或罷免案進行違法事件之處理 修正 為 柒 違法事件連續處罰之處理, 並保留總統選 罷法連續處罰及增訂公職選罷法連續處罰之處理程序 規定 決議 : 審議通過, 分行所屬 第九案 : 有關第 7 屆立法委員選舉原住民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

會主持人, 敬請推派, 請 討論 提案單位 : 第四組 說明 : 一 配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法及省選舉委員會裁撤, 第 7 屆立法委員選舉原住民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首次將由本會辦理 二 依據 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 3 條第 1 項規定, 公辦政見發表會應按選舉區分別辦理之, 每一選舉區至少應舉辦一場 ; 第 2 項規定, 每一候選人於每場公辦政見發表會發表政見之時間以不少於十五分鐘為原則 ; 同法第 14 條第 1 項 第 2 項亦規定, 立法委員區域 原住民選舉, 得使用電視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 原住民選舉其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 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 依此原則, 第 7 屆立法委員選舉原住民候選人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將辦理平地 山地原住民候選人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各一場 三 參照過去台灣省選舉委員會辦理之原住民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原則, 因原住民選舉選區遼闊, 加上假日原住民都因宗教關係, 均將電視政見發表會安排於平常時間, 以方便候選人假日進行選舉活動及上教堂 有關電視政見發表會之舉辦日期, 如下表 : 20

第 7 屆立法委員選舉原住民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日程表 選舉區場次日期時間 負責轉播之電 視 台 主持人 平地原住民 97 年 1 月 2 日 上午 10 時至 原住民電視台 選舉候選人 ( 星期三 ) 11 時 30 分 ( 公視製作 ) 山地原住民 97 年 1 月 3 日 上午 10 時至 原住民電視台 選舉候選人 ( 星期四 ) 12 時 ( 公視製作 ) 四 依前項辦法第 18 條之 1 規定, 電視政見發表會應設置主持人, 由主辦選舉委員會推派委員擔任 五 本案擬提請討論, 並請推派主持人人選 決議 : 第一場主持人委員陳銘祥 第二場主持人委員趙叔鍵 第十案 : 第 7 屆立法委員選舉政黨競選宣傳錄影帶審查小組成 員遴定案, 敬請 核議 提案單位 : 法制組 說明 : 一 政黨競選宣傳錄影帶審查小組設置要點第 2 點規定 : ( 第 1 項 ) 政黨競選宣傳錄影帶審查小組 ( 以下簡稱審查小組 ), 由下列單位人員組成之 :( 一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委員 5 人及巡迴監察員召集人 ( 二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表 1 人 ( 三 ) 學者 專家 2 人 ( 第 2 項 ) 前項本會委員 5 人及學者 專家 2 人由本會委員會議遴定之, 並由本會主任委員就委員中指定 1 人為召集人 二 本審查小組之本會委員 5 人部分, 往例係由委員互推 ; 至學者 2 人部分, 第 6 屆立法委員選舉, 為師範大學林東泰教授 台北大學劉幸義教授, 是否仍予續聘, 併請討論 21

決議 : 審查小組成員除巡迴監察員召集人邱榮舉及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代表 1 人外, 委員 5 人部分, 請委員賴浩敏 陳銘祥 周志宏 劉光華 吳雨學擔任 學者 2 人部分為師範大學林東泰教授 台北大學劉幸義教授, 并請賴浩敏委員擔任召集人 第十一案 : 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下稱公職選罷法 ) 第 49 條規定之認定參考標準及處理程序一案, 敬請核議 提案單位 : 法制組說明 : 一 公職選罷法第 49 條第 1 至 3 項規定如下 : ( 一 ) 第 1 項 : 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 供推薦或登記候選人之政黨 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 並應為公正 公平之對待 第 2 項 : 公共廣播電視台及非營利之廣播電台 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台不得播送競選宣傳廣告 第 3 項 : 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相關議題之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 應為公正 公平之處理, 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二 本會處理原公職選罷法第 50 條之 1 第 2 3 項所定選舉新聞及廣告之認定參考標準如下 : ( 一 ) 本會第 340 次委員會議決議為 : 1 廣播電台 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台就候選人及所屬政黨之相關新聞, 非屬限制範圍, 但應為公正 公 22

平之處理 例如 : 不得全程轉播政黨或候選人之造勢活動 2 政黨 候選人或第三人不得自行於廣播 電視播送廣告, 從事競選活動或為候選人宣傳 意即廣告或節目不得有明顯競選或助選內容 例如 : 出現候選人姓名 政黨名稱 標語 旗幟 看板 號次等相關之影像 聲音及文字, 依通常一般人經驗, 一看即知者, 屬之 3 候選人參加節目, 廣播電台 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台應為公正 公平之處理, 且主持人 主講人及應邀者均不得有明顯助選或競選之言行 例如 : 出現候選人字樣 政黨名稱 標語 旗幟 看板 號次等相關之影像 聲音及文字, 依通常一般人經驗, 一看即知者, 屬之 ( 二 ) 本會第 344 次委員會議決議授權專案審查小組審查第 6 屆立法委員選舉新聞, 經審查小組決議之審查標準為 : 1 待審之新聞性節目從寬認定 2 新聞節目違反公正公平之判別標準: (1) 播送之選舉活動時間懸殊者 (2) 其他有足以造成不公正 不公平之情事者 三 上述公職選罷法第 49 條第 1 至 3 項規定如何認定, 謹擬具參考標準如下 : ( 一 ) 第 1 項部分廣播電視事業有償或無償提供時段, 供推薦或登記候選人之政黨及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者, 應給予競 23

選同一公職之其他政黨及候選人有以相同條件 時段, 使用其頻道之機會 ( 二 ) 第 2 項部分 : 依第 340 次委員會決議標準第 2 3 點 即 : 1 政黨 候選人或第三人不得自行於廣播 電視播送廣告, 從事競選活動或為候選人宣傳 意即廣告或節目不得有明顯競選或助選內容 例如 : 出現候選人姓名 政黨名稱 標語 旗幟 看板 號次等相關之影像 聲音及文字, 依通常一般人經驗, 一看即知者, 屬之 2 候選人參加節目, 廣播電台 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台應為公正 公平之處理, 且主持人 主講人及應邀者均不得有明顯助選或競選之言行 例如 : 出現候選人字樣 政黨名稱 標語 旗幟 看板 號次等相關之影像 聲音及文字, 依通常一般人經驗, 一看即知者, 屬之 ( 三 ) 第 3 項選舉新聞部分 : 依第 340 次委員會決議標準第 1 點及第 344 次授權專案小組決議標準, 即 : 1 廣播電台 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台就候選人及所屬政黨之相關新聞, 非屬限制範圍, 但應為公正 公平之處理 例如 : 不得全程轉播政黨或候選人之造勢活動 2 播送之選舉活動時間懸殊者 3 其他有足以造成不公正 不公平之情事者 ( 四 ) 第 3 項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部分 : 廣播電視事業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 應給予競選同 24

一公職之同一選舉區全部候選人相同之機會 四 處理程序 : ( 一 ) 任何人得於播出後一個月內, 敘明具體事實或檢具錄影帶 錄音帶等具體事證, 向廣播電視事業所在地之選舉委員會舉發 未檢具錄影 ( 音 ) 帶之案件, 即函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或地方政府 ( 新聞主管機關 ) 提供側錄影 ( 音 ) 帶 ( 二 ) 由所屬選舉委員會依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 9 條規定辦理 決議 : 審議通過, 認定參考標準除函所屬選舉委員會外並函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轉知各廣播電視事業 第十二案 : 第 7 屆立法委員區域及原住民候選人資格審查案, 說明 : 敬請核議 第一組提案單位 : 法制組 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 立法委員選舉, 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 並指揮 監督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同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 : 候選人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後, 受理登記之機關應將第 15 條第 1 項第 5 款至第 7 款所定表件, 彙由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依規定辦理, 並應造具候選人登記冊 3 份連同各項表件, 送由主辦選舉委員會審查, 報請主管選舉委員會審定 二 第 7 屆立法委員區域及原住民選舉候選人登記冊及各項表件, 經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依規定分別 25

函報到會, 並經第一組會同法制組初步審查完竣 三 本次立法委員區域選舉申請登記為候選人共 284 人, 原住民選舉申請登記為候選人共 12 人, 合計 296 人, 初步審查結果, 提請審定 其初步審查結果如下 : ( 一 ) 臺北市候選人部分 : 照臺北市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46 人 1. 第 1 選舉區 : 照臺北市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4 高建智 張歷元 丁守中 曾瑾珮 2. 第 2 選舉區 : 照臺北市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3 周奕成 周守訓 王世堅 3. 第 3 選舉區 : 照臺北市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5 蔣孝嚴 郭正亮 謝馥米 李林耀 簡瑞寬 4. 第 4 選舉區 : 照臺北市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6 莊婉均 徐國勇 許家琛 蔡正元 柯逸民 張慶源 5. 第 5 選舉區 : 照臺北市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6 段宜康 葉玫 吳建毅 林郁方 黃啟彬 魏志中 6. 第 6 選舉區 : 照臺北市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8 林俊賢 王保善 余少鈞 李慶安 羅文嘉 林裕發 樂可銘 古文發 7. 第 7 選舉區 : 26

照臺北市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7 田欣 張國慶 秦政德 連石磊 費鴻泰 潘翰聲 陳源奇 8. 第 8 選舉區 : 照臺北市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7 周柏雅 任立民 方景鈞 史美延 賴士葆 彭渰雯 梅峯 ( 二 ) 高雄市候選人部分 : 照高雄市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25 人 1. 第 1 選舉區 : 照高雄市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3 黃昭順 錢彙穎 姚文智 2. 第 2 選舉區 : 照高雄市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5 管碧玲 李凈瑜 羅世雄 林稱雄 曾文聖 3. 第 3 選舉區 : 照高雄市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6 林進興 侯彩鳳 李昆澤 蘇經孟 莊繡慈 吳春香 4. 第 4 選舉區 : 照高雄市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5 李復興 林景元 黃昭輝 林志聰 劉慧雯 5. 第 5 選舉區 : 照高雄市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6 楊掌朝 林國正 郭玟成 楊美蘭 曹文玟 趙連出 ( 三 ) 臺灣省各縣市候選人部分 : 1. 臺北縣候選人部分 : 27

照臺北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50 人 ( 1 ) 第 1 選舉區 : 照臺北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6 吳育昇 李顯榮 王天裕 吳金治 楊仁清 莊孟學 ( 2 ) 第 2 選舉區 : 照臺北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4 楊蓮福 柯淑敏 林志嘉 林淑芬 ( 3 ) 第 3 選舉區 : 照臺北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5 余天 朱俊曉 劉英芮 蘇卿彥 劉一德 ( 4 ) 第 4 選舉區 : 照臺北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4 李鴻鈞 吳秉叡 鄭余豪 徐文彥 ( 5 ) 第 5 選舉區 : 照臺北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5 陳誠鈞 黃志雄 廖本煙 王文秀 溫炳原 ( 6 ) 第 6 選舉區 : 照臺北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3 林鴻池 林景松 王淑慧 ( 7 ) 第 7 選舉區 : 28

照臺北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4 吳清池 莊碩漢 林淑慧 林育任 ( 8 ) 第 8 選舉區 : 照臺北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3 甘郡榮 趙永清 張慶忠 ( 9 ) 第 9 選舉區 : 照臺北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4 林德福 洪一平 周倪安 楊錫周 (10) 第 10 選舉區 : 照臺北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3 李文忠 盧嘉辰 李恢先 (11) 第 11 選舉區 : 照臺北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5 羅明才 陳永福 葛彰台 許玫茵 林美秀 (12) 第 12 選舉區 : 照臺北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4 廖學廣 李慶華 陳朝龍 蕭振珉 2. 宜蘭縣選舉區 : 照宜蘭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3 謝李靜宜 陳金德 林建榮 3. 桃園縣選舉區 : 29

( 1 ) 照桃園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20 1 第 1 選舉區 : 照桃園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4 李鎮楠 陳根德 姚毅君 陳志明 2 第 2 選舉區 : 照桃園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3 廖正井 郭榮宗 蔡楊如松 3 第 3 選舉區 : 照桃園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3 彭添富 張明松 吳志揚 4 第 4 選舉區 : 照桃園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3 楊麗環 黃宗源 蔡佩宜 5 第 5 選舉區 : 照桃園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4 劉俊儀 李月琴 朱鳳芝 黃嘉華 30

6 第 6 選舉區 : 照桃園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3 姚吉鴻 孫大千 邱創良 ( 2 ) 參照桃園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並經本會查證, 不符合規定者計 1 第 3 選舉區 : 雷由靖雷由靖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 14 年褫奪公權 7 年, 上訴最高法院以程序駁回確定, 徒刑部分 95 年 8 月 21 日縮刑期滿, 褫奪公權期間自 95 年 8 月 22 日起至 102 年 8 月 21 日止, 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6 條第 8 款之規定 4. 新竹縣選舉區 : 照新竹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3 徐欣瑩 邱鏡淳 余玉池 5. 苗栗縣選舉區 : 照苗栗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8 ( 1 ) 第 1 選舉區 : 照苗栗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2 人 : 李乙廷 杜文卿 ( 2 ) 第 2 選舉區 : 照苗栗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6 人 : 何智輝 徐耀昌 詹運喜 郭玉枝 賴金明 31

莊嚴 6. 臺中縣選舉區 : 照臺中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11 ( 1 ) 第 1 選舉區 : 照臺中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2 劉銓忠 蔡其昌 ( 2 ) 第 2 選舉區 : 照臺中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3 顏清標 李順涼 劉瑞龍 ( 3 ) 第 3 選舉區 : 照臺中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2 簡肇棟 江連福 ( 4 ) 第 4 選舉區 : 照臺中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2 徐中雄 高基讚 ( 5 ) 第 5 選舉區 : 照臺中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2 楊瓊瓔 郭俊銘 7. 彰化縣選舉區 : 照彰化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13 ( 1 ) 第 1 選舉區 : 照彰化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3 32

柯金德 陳進丁 陳秀卿 ( 2 ) 第 2 選舉區 : 照彰化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3 邱創進 林滄敏 林招膨 ( 3 ) 第 3 選舉區 : 照彰化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3 人 : 林重謨 鄭汝芬 楊宗哲 ( 4 ) 第 4 選舉區 : 照彰化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4 人 : 江昭儀 蕭景田 陳朝容 謝章偼 8. 南投縣選舉區 : 照南投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5 ( 1 ) 第 1 選舉區 : 照南投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2 人 : 林耘生 吳敦義 ( 2 ) 第 2 選舉區 : 照南投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3 人 : 陳翠容 湯火聖 林明溱 9. 雲林縣選舉區 : 照雲林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10 ( 1 ) 第 1 選舉區 : 照雲林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4 人 33

: 蔡桓生 陳憲中 張嘉郡 黃山谷 ( 2 ) 第 2 選舉區 : 照雲林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6 人 : 劉建國 尹伶瑛 廖珪如 張昆煌 張碩文 黃國華 10. 嘉義縣選舉區 : 照嘉義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5 ( 1 ) 第 1 選舉區 : 照嘉義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2 蔡啟芳 翁重鈞 ( 2 ) 第 2 選舉區 : 照嘉義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3 張花冠 涂文生 黃茂 11. 臺南縣選舉區 : 照臺南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7 ( 1 ) 第 1 選舉區 : 照臺南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3 洪玉欽 葉宜津 陳俊倫 ( 2 ) 第 2 選舉區 : 照臺南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2 李和順 黃偉哲 34

( 3 ) 第 3 選舉區 : 照臺南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2 李俊毅 吳健保 12. 高雄縣選舉區 : 照高雄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18 ( 1 ) 第 1 選舉區 : 照高雄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3 顏文章 江嘉盛 鍾紹和 ( 2 ) 第 2 選舉區 : 照高雄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3 余政憲 林益世 劉政瑋 ( 3 ) 第 3 選舉區 : 照高雄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6 陳啟昱 吳光訓 黃憲南 徐慶煌 簡宏德 簡家弘 ( 4 ) 第 4 選舉區 : 照高雄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6 江玲君 林岱樺 楊東杰 吳隆傑 張美嫻 陳明政 13. 屏東縣選舉區 : 照屏東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11 ( 1 ) 第 1 選舉區 : 35

照屏東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6 藍群傑 張惠怡 蘇震清 蔡豪 王樹圍 蕭立應 ( 2 ) 第 2 選舉區 : 照屏東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2 李世斌 王進士 ( 3 ) 第 3 選舉區 : 照屏東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3 潘孟安 周碧雲 蘇清泉 14. 臺東縣選舉區 : 照臺東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3 黃健庭 許志雄 劉昀筑 15. 花蓮縣選舉區 : 照花蓮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6 傅崐萁 盧博基 詹益萬 鍾寶珠 鍾尚廷 何智弘 16. 澎湖縣選舉區 : 照澎湖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4 歐中慨 陳光復 林炳坤 黃中陽 17. 基隆市選舉區 : 照基隆市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4 游祥耀 謝國樑 呂貞中 王醒之 18. 新竹市選舉區 : 36

照新竹市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3 鄭宏輝 呂學樟 鄧秀寶 19. 臺中市選舉區 : 照臺中市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11 ( 1 ) 第 1 選舉區 : 照臺中市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2 蔡錦隆 蔡明憲 ( 2 ) 第 2 選舉區 : 照臺中市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4 沈智慧 盧秀燕 楊宗澧 謝明源 ( 3 ) 第 3 選舉區 : 照臺中市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5 賀姿華 黃義交 王名江 何敏豪 林振東 20. 嘉義市選舉區 : 照嘉義市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4 莊和子 江義雄 凌子楚 林瑞霞 21. 臺南市選舉區 : 照臺南市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4 ( 1 ) 第 1 選舉區 : 照臺南市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2 王昱婷 陳亭妃 ( 2 ) 第 2 選舉區 : 照臺南市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2 37

賴清德 高思博 ( 四 ) 福建省金門縣 連江縣候選人部分 : 照金門縣 連江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9 1. 金門縣選舉區 : 照金門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6 吳成典 唐惠霈 李沃士 陳福海 高絃騰 胡偉生 2. 連江縣選舉區 : 照連江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3 林惠官 曹成俤 曹爾忠 ( 五 ) 原住民候選人部分 : 照臺北市 臺東縣 花蓮縣及南投縣 屏東縣等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12 1. 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 : ( 1 ) 照臺北市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1 陳秀惠 ( 2 ) 照臺東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2 廖國棟 林正二 ( 3 ) 照花蓮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2 楊仁福 宋進財 2. 自由地區山地原住民 : ( 1 ) 照臺北市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1 38

高金素梅 ( 2 ) 照南投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2 孔文吉 林春德 ( 3 ) 照屏東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意見, 符合規定者計 4 簡東明 薛宜蓁 侯金助 宋仁和 決議 : 經審定桃園縣第 3 選舉區雷由靖不符合規定, 不准予 登記為候選人 ; 其餘候選人資格審定通過, 函知直轄 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辦理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 並於本 (97) 年 1 月 1 日依法由本會公告候選人名單 第十三案 : 第 7 屆立法委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政 說明 : 黨及候選人資格審查案, 敬請核議 第三組提案單位 : 法制組 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 : 選舉人年 滿 23 歲, 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 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 第 3 項規定 : 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23 歲, 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已將戶籍遷出國外連續 8 年以 上者, 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 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僑居國外國民候選人 第 4 項規定 : 前二項政黨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一 於最近 1 次總統 副總統選舉, 其所推薦候選人得 39

票數之和, 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二以上 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 副總統候選人者, 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 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 二 於最近 3 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 曾達百分之二以上 三 現有立法委員 5 人以上, 並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 備具名冊及立法委員出具之切結書 四 該次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達 10 人以上, 且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 二 次查, 同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 :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 政黨所提名單中之候選人, 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有不合規定者, 不准予登記, 其名單所排列之順位由後依序遞補 第 3 項規定 :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 申請登記之政黨, 不符合第 24 條第 4 項之規定者, 不准予登記 三 有關第 7 屆立法委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 政黨申請登記之候選人名單, 計有公民黨等 13 個政黨申請登記 132 人, 其中全國不分區候選人 130 人, 僑居國外國民候選人 2 人 經本組會同法制組完成初步審查, 其結果如下 : ( 一 ) 有關政黨資格審查部分 : 1 有關政黨資格之審查, 其中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4 條第 4 項第 1 款 第 2 款申請登記者, 以本會編造之第 11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 第 4 屆至第 6 屆立法委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選舉概況資料所列各政黨得票比率計算表為查核依據 ; 依該條 40

項第 3 款登記者, 核對是否備具現有立法委員名冊及各該委員出具之切結書 ; 依該條項第 4 款登記者, 依第 7 屆立法委員區域暨原住民選舉各政黨推薦候選人情形統計表及候選人資格審定結果為查核依據 2 經查申請登記候選人名單之政黨, 計有 13 個, 符合規定擬准予登記之政黨 12 個, 其情形如下 : ( 1 ) 中國國民黨 民主進步黨 : 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4 條第 4 項第 1 款 第 2 款及第 4 款規定 ( 2 ) 無黨團結聯盟 : 符合同條項第 2 款及第 3 款規定 ( 3 ) 新黨 台灣團結聯盟 : 符合同條項第 2 款及第 4 款規定 ( 4 ) 公民黨 紅黨 綠黨 台灣農民黨 第三社會黨 客家黨 制憲聯盟: 符合同條項第 4 款規定 ( 二 ) 有關候選人資格審查部分 : 1 公民黨登記之候選人計全國不分區候選人 4 人, 均符合規定, 擬准予登記 : 雷僑雲 ( 女 ) 錢漢清 陳華足( 女 ) 孔仁奕 2 中國國民黨登記之候選人計全國不分區候選人 32 人, 僑居國外國民候選人 2 人, 均符合規定, 擬准予登記 : ( 1 ) 全國不分區候選 王金平 洪秀柱 ( 女 ) 曾永權 潘維剛( 女 ) 邱毅 鄭金玲( 女 ) 陳杰 李紀珠( 女 ) 張顯耀 趙麗雲 ( 女 ) 李嘉進 廖婉汝( 女 ) 41

紀國棟 羅淑蕾( 女 ) 郭素春( 女 ) 劉盛良 鄭麗文 ( 女 ) 帥化民 徐少萍( 女 ) 許舒博 陳淑慧 ( 女 ) 李全教 許宇甄( 女 ) 黃良華 楊玉珍 ( 女 ) 林正峰 華真( 女 ) 姚江臨 江綺雯 ( 女 ) 呂春霖 邱潤容( 女 ) 謝坤宏 ( 2 ) 僑居國外國民候選 李明星 邱美瑞 ( 女 ) 3 民主進步黨登記之候選人計全國不分區候選人 34 人, 符合規定擬准予登記 33 陳節如 ( 女 ) 蔡煌瑯 涂醒哲 邱議瑩( 女 ) 柯建銘 黃淑英 ( 女 ) 王幸男 薛凌( 女 ) 高志鵬 陳瑩 ( 女 ) 余政道 翁金珠( 女 ) 蔡同榮 田秋堇 ( 女 ) 洪奇昌 張富美( 女 ) 游盈隆 許榮淑 ( 女 ) 游錫堃 楊芳婉( 女 ) 周清玉 ( 女 ) 陳茂男 吳明敏 張秀珍( 女 ) 范巽綠 ( 女 ) 王塗發 張慶惠( 女 ) 周光宙 劉美德 ( 女 ) 施義芳 麗依京 尤瑪 ( 女 ) 梁禎祥 陳慧玲( 女 ) 4 新黨登記之候選人計全國不分區候選人 10 人, 均符合規定, 擬准予登記 : 周陽山 雷倩 ( 女 ) 高家俊 林美倫( 女 ) 徐宗懋 郭家芬 ( 女 ) 葛建埔 孫吉珍( 女 ) 李勝峰 郁慕明 5 紅黨登記之候選人計全國不分區候選人 7 人, 均符合規定, 擬准予登記 : 42

楊玉欣 ( 女 ) 姚立明 陳耀昌 胡德夫 黃惠君 ( 女 ) 宗景宜( 女 ) 魏耀乾 6 綠黨登記之候選人計全國不分區候選人 4 人, 均符合規定, 擬准予登記 : 陳曼麗 ( 女 ) 張輝山 張宏林 王芳萍( 女 ) 7 台灣農民黨登記之候選人計全國不分區候選人 8 人, 均符合規定, 擬准予登記 : 錢小鳳 ( 女 ) 柯俊雄 馬國清( 女 ) 陳信宏 范姜秀珍 ( 女 ) 陳重光 洪美珍( 女 ) 張文正 8 台灣團結聯盟登記之候選人計全國不分區候選人 15 人, 均符合規定, 擬准予登記 : 陳永興 陳玉峯 賴幸媛 ( 女 ) 施朝賢 錢林慧君 ( 女 ) 江偉君( 女 ) 黃昆輝 羅志明 李宜潔 ( 女 ) 范盛保 張金生 傅馨儀( 女 ) 黃昭展 葉津鈴 ( 女 ) 李安妮( 女 ) 9 第三社會黨登記之候選人計全國不分區候選人 5, 均符合規定, 擬准予登記 : 呂秀菊 ( 女 ) 楊偉中 林致真 楊靜華( 女 ) 林志成 10 客家黨登記之候選人計全國不分區候選人 3 人, 均符合規定, 擬准予登記 : 宋楚瑜 鍾棖婷 ( 女 ) 彭雲煌 11 無黨團結聯盟登記之候選人計全國不分區候選人 2 人, 均符合規定, 擬准予登記 : 劉憶如 ( 女 ) 陳傑儒 12 制憲聯盟登記之候選人計全國不分區候選人 3 人, 均符合規定, 擬准予登記 : 43

吳景祥 黃馨主 ( 女 ) 黃千明四 審查結果政黨及候選人資格不符合規定者分別如下 : ( 一 ) 有關政黨資格審查部分 : 經查大道慈悲濟世黨於第 7 屆立法委員區域暨原住民選舉推薦候選人人數僅 8 人, 未達 10 人, 不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4 條第 4 項第 4 款規定, 又該政黨非屬同條項第 1 款 第 2 款之政黨, 於登記時亦未依同條項第 3 款規定備具現有立法委員名冊及各該委員出具之切結書, 核與該法條第 4 項所定政黨資格要件之規定不符, 依該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 擬不准予登記 ( 二 ) 有關候選人資格審查部分 : 1 民主進步黨申請登記名單次序 26 號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鄭素華 : 案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證, 鄭素華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0 條之 1 案, 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9 月褫奪公權 3 年緩刑 3 年, 於 96 年 7 月 2 日確定, 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6 條第 3 款及第 8 款之情事, 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2 大道慈悲濟世黨登記之候選人, 包括全國不分區候選人王小玉 曾坤炳 吳宗霖等 3 人, 因政黨資格要件不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4 條第 4 項規定, 擬不准予登記, 併予敘明 決議 : 一 政黨資格審定部分 : 大道慈悲濟世黨包括其全國不分區候選人王小玉 曾坤炳 吳宗霖不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4 條規定, 不准予登記 44

二 候選人資格審定部分 : 民主進步黨申請登記名單次序 26 號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鄭素華, 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6 條第 3 款及第 8 款之情事, 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其名單所排列之順位由後依序遞補 三 其餘照案審定通過, 並依法公告候選人名單 第十四案 :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常任監察小組委員任期將於本 (96) 年 12 月 31 日屆滿, 下屆常任監察小組委員人選乙案, 敬請核議 提案單位 : 法制組 人事室說明 : 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2 條規定略以, 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各設監察小組, 置小組委員若干人, 由直轄市選舉委員會及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 分別遴選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 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聘任, 並各指定 1 人為召集人 二 臺灣省各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6 條規定略以, 本會設監察小組, 置小組委員 3 人至 35 人, 均為無給職, 其中 3 人至 5 人任期 3 年, 餘均在辦理選舉 罷免期間聘任 並指定 1 人為召集人 三 查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常任監察小組委員任期將於本 (96) 年 12 月 31 日屆滿, 下屆常任監察小組委員人選業擬具如后 決議 : 審議通過, 除彰化縣選舉委員會部份授權主任委員俟該會正式函報後再行聘任外, 餘由本會依程序聘任 丙 臨時動議第一案 : 為保障人民秘密投票之權利並化解因選舉流程爭議所形成之政治僵局, 爰提案將原訂於明年一月十二日與 45

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合併舉行之第三 第四號公投案投票, 延後舉行, 提請討論 提案 委員劉光華連署 委員趙叔鍵說明 : 一 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與第三號 第四號公投案投票, 本會決定合併舉行, 並且強勢通過一階段領投票, 如今引發的爭議甚多 首先是, 無論採取一階段或二階段領投票方式, 都有可能妨礙人民秘密投票的自由與權利 其次是, 本會所作成的 一階段領投票 決議, 嚴重違背超過八成以上地方選務人員的期待 二 如今本會強勢通過一階段領投票決議, 已然引起軒然大波, 使得單純的選務問題演變成複雜的政治問題 不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對立愈演愈烈, 而且使得政黨之間的衝突似乎一觸即發 此一對立局面的演變與惡化, 出乎常理, 顯然已衍生為政黨惡鬥與情緒之爭 三 辦理選務, 頭緒紛繁, 如何減少紛爭 平順進行, 是選務人員一致的心聲 如今因為極少數人的政治動機, 使得單純選舉領投票方式, 演變成朝野衝突對立, 並已升高到媒體所謂的 劍拔弩張 烽火遍地 的緊張局面, 造成人心惶惶, 社會不安 就連作為選務機關的本會, 也已經面對 不獨立 不中立 的強烈質疑 如此情勢, 應非本會委員同仁所樂見 四 公投法第廿四條規定 : 公民投票案並得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 所謂 並得與 並沒有強制性, 也就是公投也可不併同選舉辦理, 將公投與選舉分開舉行, 沒有違法的疑慮 領投爭議, 都是從 公投綁大選 開 46

始, 為了息紛止爭, 光華敬請本會委員同仁, 本於超然 公正之立場, 重新考量, 將兩項公投與立委選舉分開進行 立委選舉日維持不變, 將兩項公投案之投票日, 延至一月十三日, 或一月十九日, 或其他適當日期 五 光華認為, 保障人民秘密投票之權利並化解因選舉流程爭議所形成之政治僵局, 社會各界莫不引首期盼, 期待各位委員同仁能展現負責任的作為, 以理性的解決方式, 作出明智的決定 敬請公決 決議 : 保留 第二案 : 為維護選民投票權益 保障小黨公平參選之權利, 光華等爰提案, 此次立法委員選舉, 本會應加強宣導 單一選區兩票制, 將極為有限之文宣資源, 作最妥善之運用, 提請討論 提案 委員劉光華連署 委員趙叔鍵說明 : 一 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 採用 單一選區兩票制, 是我國選舉制度的一次重大變革, 其重要性, 自不待言 然而, 由於 兩票制 是第一次採用, 情況複雜, 選民不易瞭解 ; 已有識者憂慮, 若不妥善宣導, 恐將造成選務混亂, 進而影響選舉公平性, 呼籲本會應該慎重處理這個問題 二 根據十月間提出的一份民調結果顯示, 僅有 13 % 的民眾清楚明年立委選舉的新選制, 也就是大多數民眾都不清楚 兩票制 怎麼投票, 經常有民眾會問 : 兩票制是哪兩張票? 政黨票和投區域候選人的票是否可 47

以不一樣? 這些問題都涉及對於 兩票制 的基本認知, 民眾卻全然不知 因此, 中選會現階段最重要的任務, 就是宣導新選制讓民眾清楚, 以維護選民投票權益 三 光華等觀察近來各媒體所刊登之本會文宣廣告, 幾乎全是爭議尚未平息之 一階段領投票 廣告, 對於亟待加強宣導之 兩票制, 鮮少提及, 實為本末倒置 這種情形, 已然引起若干參選小黨, 強烈不滿 今天即有媒體報導兩則小黨認為本會辦理選務不公而提出抗議的訊息 : 一是 第三社會黨立委候選人林致真 楊偉中 廖珪如昨天上午到行政院門口抗議政府對 單一選區兩票制 宣傳不力, 成員欲張貼海報, 和警方發生拉扯 二是 台聯立法院黨團昨天也向本會及行政院抗議, 政府宣傳兩票制不力, 要求拿出宣傳入聯的精神和經費, 強力向選民宣傳 一票投人 一票投黨 台聯立院黨團另外也向本會主委張政雄抗議, 放任行政院團隊動用公帑為同黨候選人輔選 四 近來媒體報導, 認為本會辦理選務不公, 指責 抨擊, 措詞嚴厲, 豈可唾面自乾 光華等認為, 從加強宣導 單一選區兩票制, 開始措手, 繙然改正, 以維護選民投票權益並保障小黨公平參選之權利, 或許可以從此跨出改變本會形象的第一步 敬請公決 決議 : 請繼續向行政院爭取寬列宣導經費 丁 散會 (19 時 30 分 )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