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各瓦斯公司應加強管線之檢測及抽換並依計畫執行管線設施汰舊換新 ( 二 ) 整備 1. 緊急應變機制之建立 (1) 產業發展局應督導各瓦斯公司訂定緊急應變計畫, 明定執行災害應變人員緊急聯絡方法 集合方式 集中地點 任務分配 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等, 模擬各種狀況定期實施演練 (2) 產業發展局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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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臺北市天然氣重大災害防救計畫 102 年 5 月 3 日府產業公字第 10231329100 號 103 年 12 月 23 日府產業公字第 10333884000 號函修訂 壹 緣起及目的 臺北市人口稠密, 自來水管 天然氣與油料管線 電力 電信 有線電視等各類管線之 密度高, 又多敷設於公路地下, 其中以天然氣管線所輸送物質較具危害, 因地震發生及各項 建設 管線開挖 道路施工不慎, 破壞管線易肇致洩漏公安事故 天然氣之管線為供應本市 各產業及民生之能源需要, 敷設範圍遍佈市區, 其輸送物質屬可燃 易燃性質, 一旦發生事 故易致火災 爆炸等公安事故 為健全本市天然氣重大災害防救體系, 以提升災害防救意識 減輕災害損失 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並督導本市公用天然氣事業之平時災害預防 災害 應變及復原重建措施, 擬訂天然氣災害防救相關計畫與執行搶救程序之依據, 爰訂定本計畫 貳 依據 依據經濟部訂定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 輸電線路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及本府訂頒 臺 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参 災害之防救機制 一 災害預防 災害預防包含減災及整備等防救措施, 目的為減少因人為因素造成之災害及防止 2 次災害, 並事先擬定災害應變計畫及加強災變時之反應作為, 措施如下 : ( 一 ) 減災 1. 區位選擇 各瓦斯公司應考量地震 颱風 豪 ( 大 ) 雨及沿海暴潮等災害可能導致 的淹水 土地流失 坡地崩塌 河海堤損毀 土石流等事故, 加強防範 天然氣管線設施受損及發生災害 2. 管線設施機能之確保 (1) 各瓦斯公司對於天然瓦斯管線等設施, 應有系統多元化 據點分散 化及替代措施之規劃與建置 (2) 產業發展局應督導各瓦斯公司加強辦理天然氣管線之檢查與更新 (3) 產業發展局應督導各瓦斯公司建立主要區域天然氣管線線路圖或標 示資料, 健全管線防災資訊系統 (4) 產業發展局應督導各瓦斯公司辦理天然氣管線等之規劃 設計及建 置, 需考量耐震能力及補強事項 3. 各瓦斯公司應依以往發生災害事例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 訂定災害防 救教育宣導及演練實施計畫, 並辦理各項災害防救演習, 以加強災害應 變能力 9-22-1

4. 各瓦斯公司應加強管線之檢測及抽換並依計畫執行管線設施汰舊換新 ( 二 ) 整備 1. 緊急應變機制之建立 (1) 產業發展局應督導各瓦斯公司訂定緊急應變計畫, 明定執行災害應變人員緊急聯絡方法 集合方式 集中地點 任務分配 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等, 模擬各種狀況定期實施演練 (2) 產業發展局應督導各瓦斯公司加強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設施 設備之充實及耐風災 水災之措施 ; 且應考慮食物 飲用水等供給困難時之調度機制, 並應確保停電時也能繼續正常運作 (3) 產業發展局應督導各瓦斯公司應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保持聯繫, 辦理災害防救 應變及召集事項之準備 2. 災情蒐集 通報與分析應用 (1) 災情蒐集 通報體制之建立產業發展局與進駐本市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之各瓦斯公司應建立多元化災情通報管道, 並與各機關間建立災情蒐集及通報聯繫體制 (2) 災情分析應用產業發展局應督導各瓦斯公司平時應蒐集防災相關資訊, 建置災害防救資訊系統, 並透過網路及各種資訊傳播管道, 提供民眾參考查閱 3. 搜救及緊急醫療救護 (1) 產業發展局應督導各瓦斯公司平時應整備供氣管線災害搜救及緊急所需之裝備 器材及資源 (2) 產業發展局應協調衛生局及消防局建置天然氣重大事故通報程序及資源整備, 建置鄰近之急救責任醫院緊急救護醫療體系, 訂定救護指揮中心 衛生局緊急及災難應變指揮中心 (EOC) 及各醫療機構間之通報程序, 並依規定實施天然氣重大災害演練 4. 設施 設備之緊急復原 (1) 產業發展局應督導各瓦斯公司應推估所屬設施之可能災損, 事先整備緊急復原及供應之措施, 並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訂定支援協定 (2) 產業發展局應督導各瓦斯公司應確保供應設備等設施之正常操作, 訂定操作作業手冊, 並加強相關專業人才之培育 ; 此外應有緊急調度或儲備有關裝備之措施 5. 二次災害之防止產業發展局應督導各瓦斯公司應充實與維護必要的裝備 器材及災害監 9-22-2

測器具, 以防止 2 次災害之發生 6. 災後復原重建產業發展局應督導各瓦斯公司應事先整備各種管線圖籍資料的整理與保全, 並規劃以電子資料保存及備份, 以順利推動復原重建 二 災害緊急應變 ( 一 ) 災前應變 1. 天然氣管線災害前之警報發布 傳遞 (1) 各瓦斯公司依據設備監控資料, 將可能發生災害之危害地區等警報資訊透過產業發展局通知本府觀光傳播局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運用大眾跑馬燈 電視台 電台等傳播媒體及於市府網路上周知民眾 (2) 各瓦斯公司通報災害資料經判別災情狀況後, 依照災害通報等級分別通報本府相關層級及災害防救機關, 以及早採取因應災害的措施 2. 災害防範措施發生災害後, 對於可能產生 2 次災害之情況, 各瓦斯公司人員應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並應事先通報產業發展局及本市災害防救相關機關, 採取必要防護措施 ( 二 ) 災情蒐集 通報及通訊之確保 1. 災情之蒐集 通報 (1)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機關及各瓦斯公司於災害發生初期, 應多方面蒐集災害現場災害狀況及受損情形 傷病患人數及傷情等相關資訊 (2) 發生大規模災害時, 產業發展局應通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視需要向中央申請出動飛機 直升機蒐集災情, 並運用影像資訊等方式掌握災害狀況 (3) 各瓦斯公司應利用災害評估及監測系統, 快速分析掌握災害規模 (4) 各瓦斯公司應將緊急應變小組設置與緊急應變運作狀況, 分別通報上級有關機關 2. 通訊之確保 (1) 電信業者應對通訊設施進行功能確認, 設施故障時立即派員修復, 以維良好通訊運作 (2) 電信業者協助本市在災害發生時, 採取有效通訊管制措施, 並妥善分配有限之通訊資源 9-22-3

( 三 ) 緊急應變體制 1 督導公用天然氣事業負責天然氣管線緊急搶修 截斷天然氣 漏氣偵測處理及災後恢復供氣事項 : (1) 本市轄內發生重大天然氣事故或緊急事件, 各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即由單位主管視災情成立 災害防救應變中心 處理 災害防救應變中心 之成員及規模, 按事故 ( 件 ) 種類及各公司災害防救緊急應變作業標準程序, 依災情嚴重性分別動員必要之搶修人力及出勤人數緊急應變 (2) 公用天然氣事業透過中央監控系統顯示資料, 確認受損區域及範圍, 迅速遙控遮斷儲槽或高 中壓管線出入口緊急遮斷閥設備, 避免天然氣持續外洩, 造成 2 次災害的發生 (3) 發生重大天然氣事故, 公用天然氣事業視災情必要時於現場或附近, 成立 前進指揮所, 俾方便辦理搶修作業 (4) 天然氣事故現場凌亂不堪, 如交通阻塞 氣爆傷亡等情事, 應即派員現場採取必要之警戒及安全防護措施, 以防止災情持續惡化及二次災害 (5)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災害防救緊急應變作業標準程序執行天然氣事故搶修作業, 必要時由公用天然氣事業及產業局協調本市 ( 或外縣市 ) 同業相互支援辦理搶修作業 (6) 公用天然氣事業對於天然氣事故或緊急事件之處理, 應依設立發言人機制, 適時向外界說明, 並讓外界瞭解最新處理情況 (7) 事故停氣或恢復供氣案件, 應儘速使用宣傳工具及媒體向用戶說明停氣原因 致歉, 並預告供氣時間, 大用戶應派專人辦理, 俾讓用戶妥為因應 (8) 公用天然氣事業災害防救應變中心各項災情資訊應彙報產業局及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並力求迅速 正確, 避免誤報及延誤通報 2. 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產業發展局經研判天然氣管線災害有擴大發生之虞時, 應視需要報告上級依 臺北市天然氣重大災害應變標準作業程序 ( 詳附件 ) 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3. 災害現場協調人員之派遣 9-22-4

產業發展局應視災害規模, 主動請求派遣協調人員至災區現場, 以掌握災害狀況, 迅即實施適當之緊急應變措施 必要時, 得在災害現場或附近設置前進指揮所 4. 重大災情及應變措施之報告產業發展局應隨時將所蒐集的重大災情資料及實施災害應變措施情形, 依通報體系通報 5. 國軍之支援產業發展局依災情判斷, 視需要向上級通報申請當地國軍支援時, 請求軍方派遣適當部隊 裝備支援協助 6.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之動員發生天然氣災害, 且情況嚴重緊急時, 產業發展局得依有關規定請求動員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進行救災 ( 四 ) 災害擴大與二次災害之防止因天然氣洩漏造成火災 爆炸或停電時, 應立即採取災區道路交通管制 警戒 用火用電管制 安撫民眾及必要時疏散民眾等措施 ; 各瓦斯公司對受損設施, 亦應進行緊急切斷及修復 ( 五 ) 搜救及緊急醫療救護 1. 搜救 (1)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視災害規模, 主動或依請求進行統合協調, 以確保有關搜救及緊急救護之有效實施 (2) 搜救行動所需之裝備 器材, 原則上由負責該行動之機關攜帶前往, 必要時得協調民間之人員攜帶搜救裝備, 以利搜救行動 2. 醫療救護 (1) 聯絡 協調醫療機構預作準備收治大量傷病患及支援現場之醫療救護 (2) 指派現場醫療救護指揮官, 負責現場緊急醫療救護相關事項 (3) 擇定安全地點建立現場救護站, 以利辦理現場救護 聯絡 指揮及臨時收容事故傷患等事項 (4) 如災情嚴重, 超出本市緊急醫療救護能力時, 通報衛生福利部協調 聯絡外縣市跨區支援醫療救護與傷患之收治 (5) 彙整災情及傷患緊急救護情形, 通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及衛生福利部 (6) 接獲災區指揮官之藥品及醫材需求時, 立即通知食品藥物管理處調撥動員重要藥品醫材儲存處之醫院提供儲備藥品及醫材 9-22-5

( 六 ) 緊急運送 1. 緊急運送之原則 (1) 緊急運送應考量災害情形 緊急程度 重要性等因素, 實施局部或區域性交通管制措施, 並緊急修復毀損之交通設施, 以利緊急運送 (2) 運送對象 1 從事搜救 醫療救護等人命救助所需之人員 物資 2 消防搶救活動等防止災害擴大所需的人員 物資 3 各災害防救機關緊急應變人員 修復天然氣設施所需人員及初期應變措施必要的人員 物資 4 傷患後送 5 緊急運送所需設施 運送據點的緊急修復及交通管制所需人員 食物 飲用水等維持生命所需物資 2. 交通運輸暢通之確保 (1) 確保交通運輸暢通是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成功與否之關鍵, 產業發展局應向災害應變中心通報請求統合協調有關交通暢通事宜 (2) 道路交通之管制 : 1 請警察機關協助除蒐集來自災害現場之交通路況與有關災害資訊外, 並運用各種交通監視或攝影設備, 迅速掌握救災所需道路或交通狀況 2 為確保緊急運送, 警察機關得採取禁止一般車輛通行的交通管制, 並在災區外周邊地方警察機關或義交的協助下, 實施交通管制 3 警察機關實施交通管制時, 應使民眾周知 4 為確保緊急運送, 警察機關得採取拖吊阻礙車輛或利用警車引導等措施 (3) 道路之緊急修復各道路管理機關於災害發生時, 應掌握所管道路毀損狀況, 移除交通障礙物, 並對緊急運送路線優先實施緊急修復並將道路毀損狀況及修復情形通報各級災害應變中心 ( 七 ) 避難收容 1. 災民避難勸告或指示撤離災害發生時, 應以人命安全為優先考量, 實施當地居民之避難勸告或指示撤離, 並提供避難場所 避難路線 危險處所 災害概況及其它有利避難的資訊 2. 災民收容場所 (1) 災害發生時, 由區應變中心視需求開設緊急安置所, 教育局配合學校單位開設事宜 (2) 災民所需物資及飲用水之供應 分配等事項由社會局協助提供 並取得受災民眾 當地居民或社區災害防救團體等志工之協助 (3) 有關規劃收容場所資訊的傳達, 透過觀光傳播局 秘書處媒體事務 9-22-6

組, 運用大眾跑馬燈 電視台 電台等傳播媒體及於市府網路上宣導民眾周知 ( 八 ) 食物 飲用水及生活必需品之調度 供應 1. 調度 供應之協調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辦理食物 飲用水 藥品醫材及生活必需品調度 供應之整體協調事宜 2. 調度 供應之支援如有物資 藥品醫材供應不足時, 得請求衛生局調度 3. 民間業者之協助應視需要協調 鼓勵民間業者提供食物 飲用水 藥品醫材及生活必需品等之供應 ( 九 ) 衛生保健及罹難者屍體處理 1. 衛生保健區級醫護組接獲區級災害應變中心通知成立緊急安置所並已進駐收容民眾時, 經瞭解有醫護需求, 立即向市級災害應變中心醫衛環保組通報, 聯繫聯合醫院窗口派遣人員前往提供醫護服務 若收容民眾人數過多, 或多家緊急安置所同時成立, 除派遣市立聯合醫院人員前往成立 醫護站 提供醫護服務外, 亦可協調其他醫院派員支援 2. 罹難者屍體處理民政局殯葬管理處應即時協調或請法務部協調地方檢察機關儘速執行罹難者屍體相驗工作, 並妥適處理遺留物或救出物品, 並協調棺木或屍袋的調度及罹難者遺體之安全搬送與維護, 詳細記錄有關殯葬及屍體存放資訊, 以便後續處理 ( 十 ) 社會秩序之維持警察機關應在受災區及其周邊實施巡邏 聯防 警戒及維持社會治安的緊急應變措施 ( 十一 ) 建築物構造及設備之緊急復原在發生災害後, 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應視需要立即發動或協調相關專業職業及技術人員, 緊急協助勘查所轄建築物構造及設備之損害狀況, 以避免 2 次災害, 並應確保災民安全 三 災後復原重建 ( 一 ) 訂定復原重建計畫督導瓦斯公司於重大災害發生後應訂定復原重建計畫, 考量設施受損情形 地區特性 有關公用設施所屬機關權責等因素, 以迅速恢復供應為原則 包括 : 1. 災害復舊 (1) 緊急供應計畫 : 包括氣源供應 其他替代能源 設備 ( 用戶爐具 ) 等 (2) 即時修復計畫, 如設施 設備之緊急復原程序 (3) 二次災害之防止措施 ( 設備維護 自動檢查 管線汰舊換新 ) 2. 復原重建措施 9-22-7

(1) 完整之設備復舊計畫 (2) 定期追蹤檢討復舊 復原程序 (3) 相關事項應存有完整紀錄建檔備查 3. 應變處理程序 (1) 災後重要設備快速診斷方法 (2) 各種災害應變流程或程序, 如管線挖損 大量洩漏 火災等 (3) 狀況模擬及處理方法 (4) 訂定之應變處理程序應具體可實施, 如應變所需之工具或施工方法 4. 定期演練 (1) 定期演練緊急應變計畫, 且有檢討紀錄備查 (2) 演練項目涵蓋可能遇到之災害類型 5. 防災教育訓練 (1) 訂定年度防災教育訓練計畫 (2) 依法令要求辦理訓練及複訓 6. 防災業務認知與執行能力內部員工或承包商應充分了解安全作業標準 即時修復計畫 緊急供應計畫 設備復舊計畫 二次災害預防計畫與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實施內容與執行要求 ( 二 ) 設施復原重建 1. 瓦斯公司各部門平時即掌握重要設備之緊急供應及必備之器具 材料, 足夠應變之需, 縮短於災害發生應變時間 2. 協調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工會 調派人員 器材或其他協助事項 3. 瓦斯公司供氣區域內已建置供氣區塊, 當災害發生時可迅速隔離, 恢復供氣時依區塊 供氣源分段測試復氣至完成為止 ( 三 ) 緊急復原之原則督導瓦斯公司災後復原確實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以及後續之善後 勘查 復建與復原工作確依區塊化 極小化 防止造成二次災害之原則辦理 1. 復原次序依供氣設備優先由儲氣槽 整壓站 高 中壓輸送管線 低壓輸送管線, 迅速進行修復 ; 為防止二次災害實施區塊檢測, 分區迅速恢復用戶端氣源供應 2. 災後天然氣供給, 依需求優先由醫療機構 政府機關 學校 一般用戶等順序, 迅速恢復氣源供應 3. 災後定期派員巡查天然氣設備及管線, 以維公共安全 ( 四 ) 安全衛生措施進行復原重建過程中, 瓦斯公司員工 包商等人員應確實遵照相關安全衛生規定作業, 以防止職業災害發生 1. 安全防護措施 (1) 作業場所應有警戒管制措施, 以區隔危險區域 (2) 用電用火應嚴予管制, 以防止二次災害發生 (3) 搶修人員防護設備, 如安全帽 安全鞋 護目鏡 防護面罩等應確實配戴 9-22-8

2. 作業環境有害因素測定 (1) 工作時, 應經常以 可燃性氣體偵測器 檢查, 在濃度達爆炸下限 20 %, 即命令停止用火 (2) 在局限空間如閥箱內作業時, 應持續偵測含氧量及可燃氣體 有毒氣體, 確保安全作業 (3) 作業環境經測定空氣中有害物達容許濃度標準時, 現場主管即刻指揮工作人員撤離作業場所 3. 工作許可證 (1) 因搶修需要, 必須在作業場所動用火種焊接 加熱等須先取得動火許可證 (2) 因搶修需要進入侷限空間如閥箱內作業時, 需經缺氧作業主管許可, 才可進入作業 (3) 在 工作許可證 有效期間, 如因情況變化, 施工人員應遵照現場主管指示停止作業 (4) 天然氣工程作業交付承攬前工作環境 危險因素及相關安全衛生規定告知書以防止職業災害發生 ( 五 ) 彙報災害事故處理檢討報告 1. 瓦斯公司於災害或事故處理完畢後 3 日內舉行檢討會議, 並填寫防止再發生事故報告, 作為日後訓練之教材 2. 督導瓦斯公司建置災害事故調查機制, 其內容含事故發生時間 地點 災害發生經過 事故處理方式 原因分析 再發生防止對策與追蹤結果等, 並循 PDCA( 計畫 執行 檢討 改善 ) 的精神持續追蹤改善, 建檔提供各部門做為 OJT 訓練教材 ( 六 ) 復原重建計畫定期追蹤檢討 1. 督促瓦斯公司訂定緊急應變計畫, 明定執行災害緊急聯絡人 應變人員之任務分配 作業流程等相關事項, 模擬各種狀況定期實施演練 2. 督促瓦斯公司掌握關鍵設備與製程之緊急供應系統及必需之零 配 附件與備置足夠之應變必需設備 設施, 以縮短應變時間 另建立彈性與替代之儲輸作業與處理系統流程, 以縮短災害規模與衝擊時間, 維持能源供應系統之多元化 3. 督導瓦斯公司建置管線設施監測與自動控制系統, 迅速掌握災害影響程度, 發動緊急應變與搶修作業機制, 縮短復原重建之時間 4. 復原重建計畫貫徹執行並定期追蹤檢討, 供作改進災害防救之參考 9-22-9

臺北市天然氣重大災害應變標準作業程序 附件 一 作業依據 ( 一 ) 依據經濟部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 輸電線路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 二 ) 依據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 三 ) 依據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二 作業目的 臺北市天然氣重大災害應變相關作業程序 ( 以下簡稱本作業程序 ) 訂定之主要目的, 除要求各進駐機關依據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 輸電線路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臺北市 災害防救規則 及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等相關法規及指揮官指示事項 執行任務外, 並應依本作業規定, 結合各進駐單位及各該緊急應變小組共同作業, 使本 中心各進駐人員依既定流程進行災害應變工作, 發揮本中心運作效能 三 災害規模與通報機制 ( 一 ) 天然氣重大災害定義及標準 1. 一級災害規模 : 天然氣事故災害造成 15 人以上傷亡 失蹤, 預估在 24 小時內無法恢復天然氣供應或其他原因導致天然氣持續外洩, 情勢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 2. 二級災害規模 : 天然氣事故災害為造成 5 人以上傷亡 失蹤, 預估在 24 小時 內無法恢復天然氣供應或其他原因導致天然氣持續外洩, 情勢持續惡化無法有 效控制 3. 三級災害規模 : 災害造成 1 人以上死亡或罹災人數 3 人以上, 未達 5 人傷亡, 且情勢已控制, 不再惡化者 ( 二 ) 通報機制及因應作為 天然氣事故災害發生後, 經 1999 市民當家熱線 警察局 110 勤務中心及消 防局 119 救護救災指揮中心值勤人員通報, 並依災害情形研判為一級災害規模 二級災害規模者, 應依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 由產業局報請市 長同意後開設災害應變中心, 並指定本中心指揮官, 由災害應變中心通知相關單 位派員進駐 經產業局人員依蒐集之災情研判為三級災害規模 ( 或未達三級災害規模 ) 之 重大事故 ( 例如 : 重要輿情報導等 ), 應請公用天然氣事業填寫速報表回報本府, 並視災情規模派員至現場督導, 另由消防局 公用天然氣事業等單位進行救災工 作, 依現場災情狀況劃設 ( 擴大 ) 警戒區, 並視需求進行人員疏散撤離, 嗣後於災 害情況已控制 經持續檢查修復並偵檢查無洩漏, 撤除警戒, 現場由公用天然氣 事業恢復原狀 ( 三 ) 天然氣重大災害作業流程圖及災害等級區分表 ( 附圖 ) ( 四 ) 天然氣重大災害應變中心作業流程圖 ( 附件 1) 四 災害應變中心開設 ( 一 )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之成立係依據 災害防救法 第 12 條第 2 項及 臺北市災害 防救規則 第 8 條訂定之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實施 而依前揭 9-22-10

作業要點研判災害規模達本市開設應變中心之規定, 產業局應報請市長同意後, 成立市級災害應變中心, 並簽報或先行以電話口頭請示指定本中心指揮官 ( 二 ) 臺北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地點 :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 ( 三 ) 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 進駐機關及人員依災害規模分述如下 : 1. 二級開設 : (1) 開設時機 : 公用氣體各類災害 緊急事故造成 5 人以上傷亡 失蹤, 預估 在 24 小時內無法恢復天然氣供應或其他原因導致天然瓦斯持續外洩, 情勢 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 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 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及人員 : 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 衛生局 交通局 產業局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民政局 捷運公司 北水處 後指部 憲兵 202 指揮部, 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 轄區瓦斯事業單位 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 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 該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 ( 單位 ) 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 ( 單位 團體 ) 派員進駐 2. 一級開設 : (1) 開設時機 : 公用氣體各類災害 緊急事故造成 15 人以上傷亡 失蹤, 預估 在 24 小時內無法恢復天然氣供應或其他原因導致天然瓦斯持續外洩, 情勢 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 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 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及人員 : 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 秘書處 媒體事務組 觀傳局 兵役局 警察局 工務局 都發局 教育局 社會 局 衛生局 環保局 產業局 交通局 民政局 捷運公司 北水處 後 指部 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 ( 單位 ), 初期得指派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 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 課 ( 室 ) 主 管 ( 或相當 )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轄區瓦斯事業單位 台電公司台北市區 營業處 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 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 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單位 ) 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 ( 單位 團體 ) 派員 進駐 ( 四 )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 指揮官由副秘書長或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 及指定人員輪流擔任, 另相關功能編組單位如下 : 1. 功能群 : 分為指揮幕僚群 作業群 計畫群及後勤群等 4 群 2. 功能編組 : (1) 指揮幕僚群 : 包含消防局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觀光傳播局 ( 以下簡稱觀傳 局 ) 及人事處等單位 (2) 作業群 : 包含消防局 警察局 工務局 環境保護局 ( 以下簡稱環保局 ) 產業發展局 ( 以下簡稱產業局 ) 都市發展局 ( 以下簡稱都發局 ) 衛生局 交通局 臺北市後備指揮部 ( 以下簡稱後指部 ) 憲兵 202 指揮部等單位, 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擔任群長 (3) 計畫群 : 包含消防局 民政局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以下簡報研考會 ), 9-22-11

由消防局擔任群長 (4) 後勤群 : 包含消防局 教育局 交通局 民政局 工務局及憲兵 202 指揮部 等單位 (5) 必要時得增派其他機關單位派員進駐, 並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將進駐單 位依任務分工納入編組當中 為強化及整合災前整備工作, 各群於二級開設後, 應視實際災害狀況與需 求, 由群長邀集群內單位召開工作討論會議, 並由群長將相關會議結論報告 指揮官 (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代理 ), 作為決策參考, 必要時, 得由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向市長報告, 提升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層級 二級開設期間, 各防救單位應依各自業務權責辦理各項災前整備事宜 ( 五 )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依規定設置市級編組與區級編組 : 1. 市級編組由市長兼任指揮官, 綜理本市重大災害處理事宜,3 位副市長兼任副指 揮官, 襄助指揮官處理本市重大災害處理事宜, 設置指揮幕僚群 作業群 計 畫群及後勤群等四群, 相關各群涉及單位 任務分工內容與作業程序等資訊詳 參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1) 指揮幕僚群 : 由秘書長擔任群長, 副秘書長協助, 秘書處主導, 其編組單位如下 : 幕僚協調組 新聞處理組 財務調度組 (2) 作業群 : 由產業局局長擔任群長,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導, 其編組單位如下 : 防救治安組 工程搶修組 醫衛環保組 農工水電組 前進指揮所 (3) 計畫群 : 由消防局局長擔任群長, 消防局主導, 其編組單位如下 : 分析研判組 計畫督考組 災情監控組 (4) 後勤群 : 由社會局局長擔任群長, 社會局主導, 其編組單位如下 : 收容救濟組 行政總務組 網頁資訊組 2. 區級編組由區長兼任指揮官, 警察分局長 副區長 ( 無副區長由主任秘書擔任 ) 兼任副指揮官, 受市災害應變中心之指揮, 區災害應變中心原則設於區公所, 並設置防救編組單位 : 防救治安組 救濟組 醫護組 總務組 交通組 勘查組 搶修組 環保組 收容組 自來水組及幕僚作業組 相關各組涉及單位與作業程序等資訊詳參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五 災害應變中心運作 ( 一 ) 簽報市長同意, 成立市級災害應變中心, 並請示指定本中心指揮官 ( 可以口頭先行請 示 )( 簽如附件 2), 另災害應變中心進駐單位任務分派 ( 如附件 3) ( 二 ) 由災害應變中心以傳真用單 會報通報單及開設通報單等通知各單位進駐,( 如附件 4), 並成立幕僚群 作業群 計畫群及後勤群等四群 ( 三 ) 先進行災情分析研討 ( 或舉行會議 ), 建議主題 ( 如下表 1), 其結果用於第一次災害防 救會報產業局應預備指揮官裁示參考稿 ( 如附件 5), 指定簡報人, 準備簡報內容, 另 應準備新聞稿 ( 如附件 6), 若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已成立, 則應有專人準備區級指揮官 講稿並任聯絡人, 另設置專人掌握事業單位之窗口 ( 四 ) 依序於每日 9:00 與 21:00 舉行災害防救會報 ( 如附件 7), 列管掌控各項災情, 並追 蹤後續處理情況 ( 五 ) 上傳中央通報作業, 相關規定 ( 如下表 2): 一級開設時 : 上傳中央通報災情資料係透過災害應變中心通報中央, 於 3 6 9 12 15 18 21 24 時上傳, 另各單位應提早 1 個小時提報資料 9-22-12

二級開設時 : 上傳中央通報災情資料係透過災害應變中心通報中央, 於 6 12 18 24 時上傳, 另各單位應提早 1 個小時提報資料 ( 六 ) 經分析研判災情已緩和, 可撤除開設 ( 或改變層級 ), 應召開會報討論做成結論傳真各單位 ( 如附件 8, 於結論之傳真中請敘明各單位於解除開設後應本於權責進行結案與重建工作 ) ( 七 ) 解除開設後續應注意事項 : 各單位結案追蹤 ( 配合應變中心 ) 提報市政會議之相關會議資料 ( 應於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即開始準備, 避免作業不及 ) 另市長裁示事項應追蹤 開會與落實, 並視災害規模成立 ( 籌組 ) 災後重建委員會事宜 ( 巨 ( 大型 ) 型災害 ) 表 1: 災害防救會報之建議主題及應注意事項 : 9-22-13

建議主題 負責單位 1. 災害發生之人 事 時 地 物, 原因分析, 緊急應 計畫群及相關事業單位 變措施 ( 或解決方式 ) 2. 管線 ( 與相關設備 ) 資料掌控使用, 確認該區域管線 : 計畫群及相關事業單位 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系統 3. 災情擴大可能原因及可行之預防措施 計畫群及相關事業單位 4. 可能發生之二次 ( 複合式 ) 災害與預防措施? ( 例如 :(1) 用火用電管制, 以避免爆炸 火災之發生 計畫群 環保局及相關事業單位 (2) 現場警戒及管制 (3) 環境污染控制 ) 5. 警戒區域與管制範圍訂定 撤離相關執行事宜 災民安置事宜 計畫群及相關事業單位警察局 消防局 社會局 6. 交通管制與替代道路 交通局 7. 緊急醫療救護 衛生局 各級醫院 8. 傷亡人數 相關災害損失資料 衛生局 民政局 ( 殯葬處 ) 警察局 消防局 本市各相關各局處 9. 災民慰問 慰問金發放 公設靈堂 社會局 民政局 10. 配合救災, 各項公共建設 ( 道路 ) 之復原 ( 消防局 工務局 各公用天 然氣事業 中油 台電 自 來水處等公民營單位 ) 11. 停班停課 人事處 12. 訊息發布 ( 新聞稿由產業局準備 ) 媒體事務組 13. 前次會報裁示列管事項之追蹤 產業局 消防局 14. 是否進行大範圍斷然處置 計畫群及相關事業單位 15. 申請中央支援 : 環保署毒災應變隊 國軍環境監測 計畫群及相關事業單位 國軍化學兵群 國軍 202 指揮部 16. 請求民間團體支援 計畫群 17. 各局 ( 處 ) 配合事項 本市各相關各局處 表 2 上傳中央之通報標準規定 : 9-22-14

災害別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 六 附則 主管部會 經濟部 甲級災害規模 : 通報至行政院 乙級災害規模 : 通報至內政部消防署及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1. 造成 7 人以上傷亡 失蹤, 造成 5 人以上傷亡 且情況持續惡化, 無法有失蹤, 且情況持續惡效控制者 化, 無法有效控制 2. 污染面積達 1 公頃以上, 無者 法有效控制者 ( 一 ) 天然氣重大災害作業流程圖及災害等級區分表 ( 附圖 ) ( 二 ) 天然氣重大災害應變中心作業流程圖 ( 附件 1) ( 三 ) 成立天然氣重大災害應變中心簽報單 ( 附件 2) ( 四 ) 臺北市天然氣重大災害各進駐單位任務分工表 ( 附件 3) 丙級災害規模 : 通報至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消防局及災害權責相關機關 未達乙級災害規模, 且情勢已控制, 不再惡化者 ( 五 )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傳真用單 ( 開設 ) 會報通報單及開設通報單 ( 附件 4) ( 六 ) 指揮官裁示參考稿 ( 附件 5) ( 七 )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新聞稿 ( 附件 6) ( 八 ) 災害應變中心災害防救會報紀錄及應變處理報告單 ( 附件 7) ( 九 )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傳真用單 ( 開設撤除 )( 附件 8) ( 十 )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功能群組各級單位一覽表 ( 附件 9) 9-22-15

天然氣重大災害作業流程圖及災害等級區分表 附圖 發生天然氣重大災害 產業發展局 處理彙整報告 災害規模研判 ( 產業發展局 ) 三級一一級 通報中央並報請市長 成立市災害應變中心 附件 1 至 4 二級報請市長成立市災害應變中心附件 5 至 9 等級災情等級區分內容備註 一級天然氣事故災害造成 15 人以上傷亡 失蹤, 預估在 24 小時內無法恢復本市災害應天然氣供應或其他原因導致天然氣持續外洩, 情勢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變中心 5 樓制 二級天然氣事故災害造成 5 人以上傷亡 失蹤, 預估在 24 小時內無法恢復本市災害應天然氣供應或其他原因導致天然氣持續外洩, 情勢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變中心 5 樓制 三級災害造成 1 人以上死亡或罹災人數 3 人以上, 未達 5 人傷亡, 且情勢已產業發展局控制, 不再惡化者 9-22-16

臺北市天然氣重大災害應變中心作業流程圖 附件 1 成立時機 災 情 通 報 災害應變中心成立 會議資料準備 災後復 災害應變會議 研擬災害應變措施 原重 召開記者會 會議紀錄發送指示事項交辦 建 應變措施執行管控 災情統計 9-22-17

附件 2 簽於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年月日主旨 : 為利處理 災害之緊急應變, 擬成立天然氣重大災害應變中心 級事宜案, 簽請鑒核 說明 : 為立即展開各項災害應變作業, 擬依 等規定, 準備成立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之相關作業, 並恭請指定中心指揮官, 統籌指揮應變事宜 並通知各編組機關即刻進駐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 ( 臺北市信義區莊敬路 391 巷 11 弄 2 號 5 樓 ) 展開作業 是否允當, 恭請核示 敬陳市長 9-22-18

附件 3 單 位任 務備註 指揮官 ( 市長 ) 一 依產業發展局之報告, 成立天然氣重大災害處理中心 二 總指揮各相關單位執行各項應變工作 副指揮官 ( 副市長 ) 產業發展局局長 產業發展局 警察局 消防局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建築管理工程處 觀光傳播局 秘書處 衛生局 臺北市天然氣重大災害各進駐單位任務分工表 一 督導各相關單位執行各項應變工作 二 協助總指揮官處理應變之各項工作 襄理指揮官指揮處理各項應變工作 一 成立天然氣重大災害應變中心 二 協助救災物資緊急供應事項 三 督導瓦斯公司搶修相關事宜 四 農 工 商等業損失評估 五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加強治安維護 交通秩序維持事項 二 災害現場警戒 災民疏散事項 三 本市重要建物設施之安全維護 四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災情傳遞並協助通報各主管行政機關或事業機構 二 火災搶救 人命救助及緊急救護事宜 三 維護一一九功能正常運作 四 防止二次災害 ( 火災 交通事故 ) 發生與相關搶救措施與宣導 五 其他天然災害之搶救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協助新聞發布事項 二 協助媒體聯繫及協調業務主管單位提供媒體災情及救災應變相關資訊等事項 三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建築物結構安全檢查鑑定事項 二 危險建築物 構造物限制使用或拆除事項 三 危險建築物 構造物應急補強事項 四 建築物含施工中工程災害處理事項 五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協助各單位復原措施進度及民心穩定措施之宣導事項 二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市政府內 外有關單位協調聯繫之事項 二 蒐集輿情, 並適時反應報告民情事項 三 其他有關協調聯繫事項 一 現場救護站之設立及運作事項 二 傷患到院醫療照護事項 三 聯繫各醫療院所提供醫療協助事項 四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9-22-19

單 位 任 務備 註 一 交通工程搶救 搶修事項 交通局 二 搶救人員 器材 物資之運輸事項 三 災民疏散接運事項 四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業務主管工程災害搶救 搶險事項 二 業務主管工程災害搶救協調 聯繫事項 工務局 三 業務主管工程災害搶救所需工程機具 人員調配事項 四 業務主管工程災害之清運或移除影響救災之障礙物 五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由區應變中心視需求開設緊急安置所, 教育局配合學校單位開設 教育局 事宜 二 各級學校停課因應及復原維護措施 三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社會局 一 因天然氣事故災害之社會救助措施 二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一 協助督導區公所調查民間受損及復原狀況 民政局 二 各區公所業務支援及協調 三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大台北區瓦斯陽明山瓦斯欣欣天然氣 一 搶修受災管線及設備 二 災害情況彙報 三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欣湖天然氣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一 負責電信配線緊急搶修及災後迅速恢復通訊事項 二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9-22-20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傳真用單 ( 開設 ) 附件 4 速別 最速件 傳受單位發文內容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市長 副市長 ( 三 ) 秘書長 副秘書長 ( 三 ) 本市災害應變 中心各功能編組單位及各區災害應變中心 ( 含各警察分局 ) 人事處 文化局 主 計處 財政局 停管處 1999 話務中心 消防局搶救科與救指中心 日期 年 月 日 時 分 編號 公用氣體油料管線災害第 001 號 主辦單位產業發展局 主 9-22-21 管局長 連絡人科長 附件連絡電話 87863119 轉 9 一 年 月 日 時 分於本市 區 路 號發生 災害, 奉市長指示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即刻 級開設, 請本府消防局 警察局 工務局 環保局 衛生局 交通局 產業局 民政局 都發局 教育局 觀傳局 秘書處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人事處 後指部 憲兵 202 指揮部 社會局 紅十字會 研究會 兵役局 捷運局 捷運公司 北水處 資訊局 主計處 財政局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區營業處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臺灣北區分公司 ) 台灣中油公司 大台北區瓦斯 欣欣天然氣 欣湖天然氣 陽明山瓦斯等單位, 準時進駐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 信義區莊敬路 391 巷 11 弄 2 號 5 樓 ) 參與防救災作業 ( 電梯密碼 : ),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亦同時 級開設 另未進駐災害應變中心之各防救災單位, 仍應依 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第 15 點規定於機關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並將聯絡窗口及電話於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 工作記事中填報 二 本府各災害防救單位接獲本通報單後第一時間針對駐地及本身可動員之人力 車輛 機具 設施 物資等之整備情形及確實與各開口合約廠商保持密切聯繫, 確保救災能量得以出動救災 並請警察 消防與民政單位至轄內落實執行查 ( 蒐 ) 報作業 三 另請本府秘書處媒體事務組及觀光傳播局透過新聞媒體或其他管道加強宣導注意個人自身安全, 災民應配合市府執行各項防護或疏散撤離作業, 其他民眾非必要應避免至災區, 並注意相關警戒區與交通管制最新訊息, 相關救災物資捐贈請洽本府社會局 三 請衛生局 民政局 各事業單位及相關單位針對本次災害掌控人員傷亡 災損情形, 俾災害規模之確認與瞭解 四 消防局 ( 救指中心 119) 智慧型電腦輔助勤務派遣系統 研考會話務中心 1999 派工系統, 請依開設時間完成與本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平台介接並測試, 如通信中斷, 各單位除後續以紙本登錄外, 本市各單位如遇有災情, 請依 本市重大災害災情查 ( 蒐 ) 通報作業執行計畫 規定, 立即以 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將災情及處理情形使用 災害 專案進行災情傳輸 五 另單位二級開設時, 於每日定期每 6 小時, 即 5 時 11 時 17 時及 23 時 ; 一級開設時, 每隔 3 小時, 即 2 時 5 時 8 時 11 時 14 時 17 時 20 時及 23 時, 利用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上傳統計表至市災害應變中心, 若上述系統無法上傳時, 請利用傳真通報系統或其他方式回傳 ( 報 ) 轄區不論是否有災情, 每次亦應填寫 第 報, 最後一次應寫 結報 六 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於成立後, 依規定時間內簽到, 簽到表請各區災害應變中心 Email 至防災信箱 (prev@tfd.gov.tw) 以利勤惰考核 七 請區災害應變中心, 視災害狀況於災害現場成立前進指揮所, 必要時劃定警戒區, 進行公告管制

擬辦 : 檢陳傳真通報單, 奉核後, 以慧星傳真系統本府各防救災單位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第 次災害防救會報通報單 年月日時 受文者 消防局 警察局 工務局 環保局 衛生局 交通局 產業局 民政局 都發局 教育局 觀傳局 秘書處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人事處 後指部 憲兵 202 指揮部 社會局 紅十字會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兵役局 捷運局 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北水處 資訊局 主計處 財政局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區營業處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臺灣北區分公司 )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欣湖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陽明山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市長 副市長 秘書長 副秘書長 收受者 一 為執行天然氣重大災害緊急應變事宜, 奉指揮官指示, 災害應變中心於月日時開設, 請各編組作業機關配合派遣相關層級人員進駐本中心, 展開作業 內容 二 指揮官並將於時 分召開災害防救會議 發文單位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 電話 :8786-3119 轉 9 8786-3119 轉 8783 傳真 :8786-3106 地點 : 臺北市信義區莊敬路 391 巷 11 弄 2 號 5 樓 9-22-22

附件 4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 級開設通報單 年月日時 受文者 消防局 警察局 工務局 環保局 衛生局 交通局 產業局 民政局 都發局 教育局 觀傳局 秘書處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人事處 後指部 憲兵 202 指揮部 社會局 紅十字會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兵役局 捷運局 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北水處 資訊局 主計處 財政局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區營業處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臺灣北區分公司 ) 台灣中油公司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欣湖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陽明山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內容 天然氣重大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成立 : 請立即回電本小組 : 緊急應變小組編 組人員即以電話回覆 發文單位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 電話 :8786-3119 轉 9 8786-3119 轉 8783 傳真 :8786-3106 地點 : 臺北市信義區莊敬路 391 巷 11 弄 2 號 5 樓 9-22-23

第 1 階段指揮官裁示參考稿 附件 5 本市傳出重大災情, 傷亡情況嚴重, 及 為重災區, 市府現階段動員所有 能量進行人命搶救及各項緊急因應措施, 以下重點工作事項務必請各相關單位盡全力確實配合 執行 一 由於本市受災情況嚴重, 大量人員傷亡, 請災情監控組持續進行後續災情查蒐報作業, 務 必即時由各種管道掌握彙整最新災況 二 協調整合市府各單位現階段可用之救災能量 ( 可用人員機具 ) 配置救援能量, 並積極投入 等災情最為嚴重的區域 三 評估本市所需之救災資源, 不足的部分, 立即協調各相關單位彙整所需人力機具物資, 除 與本市簽訂支援協助縣市申請支援外, 並向中央以及國軍申請支援, 同時規劃救災人力機 具集結調度地點 四 持續掌握本市傷亡人數 現階段可用醫療資源 避難人數以及收容安置處所能量, 擬定短 中長期收容安置計畫, 並向中央已及外縣市協調請求支援 五 儘可能開闢更多收容安置場所, 同時盡速擬定大量救援物資管理及發放計畫 六 請新聞處理組適時以簡訊 跑馬燈及新聞稿張貼方式發布相關預警 防災 救災訊息 七 請計畫督考組就上述會議決議事項進行管考追蹤, 並隨時將執行情況回報 針對醫院受損部分, 請醫衛環保組, 盡速了解受損情形及需協助傷病患後送人數, 並與鄰近縣 市保持密切聯繫請協助提供相當病床數, 以利後送救治 9-22-24

附件 6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新聞稿 發稿單位 : 公用事業科發稿時間 : 年 月 日聯絡人 : 聯絡電話 :(02)27297668 轉 爆燃, 人員 人受傷 人命危 人失蹤 人不幸罹難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119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於 年 月 日 時 分接獲民眾報案, 於 發生火警, 消防局隨即派遣 輛消防車 輛救護車, 消防人員 人, 前往處理 爆炸現場為 樓建築物, 發生處位於, 現場濃煙迅速向外竄升, 消防人員到達現場隨即疏散民眾, 並部線搶救, 同時成立搜救小組進行搜索作業 為因應本次災害, 本府設置警戒範圍 : 交通管制 : 提醒民眾請勿前往 另相關替代交通路線如次 :, 請民眾善加利用 市民欲了解最新資訊, 可於臺北市防災資訊網查詢 :www.tdprc.taipei.gov.tw 民眾需緊急援助時可利用 119 或 1999 電話報案 9-22-25

附件 7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第次災害防救會報紀錄 壹 時間 : 年月日時 貳 地點 : 會議室 參 主席 : 指揮官記錄 : 肆 討論 : 略伍 主席指 ( 裁 ) 示事項 : 陸 散會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災害防救會報指揮官指示事項辦理情形 項次指示事項辦理單位辦理情形備考 9-22-26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災害應變處理報告單 年 月 日 時 ( 第 報 ) 壹 災情動態 : 貳 人員傷亡 : 截至 日 時止, 計死亡 人 受傷 人 失蹤 人 一 死亡人數 : 二 受傷人數 : 三 失蹤人數 : 四 房屋毀損 : 參 災民疏散及收容 : 一 災民受困及疏散 : 二 災民收容 : 肆 維生管線 : 伍 進駐單位動員人力與裝備情形 : 陸 其他 9-22-27

附件 8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傳真用單 ( 開設撤除 ) 最速件 速別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市長 副市長 ( 三 ) 秘書長 副秘書長( 三 )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各傳受功能編組單位及各區災害應變中心 ( 含各警察分局 ) 人事處 文化局 都發局 資訊處 單位停管處 消防局救指中心 1999 話務中心 主辦單位產業發展局日期 年 月 日 時 分主管局長 發文編號 風災第 號連絡人科長 附件連絡電話 27208889~(6604-6605) 一 本市業於本 ( ) 年 月 日 時 分召開第次災害防救會報, 經與會各局處研商, 奉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示 :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級開設從 月 日 時 分起撤除 二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 倘有災情發生, 各單位應本於職責進行災害搶救及善後事宜, 同時將相關災情及處理情形持續回報至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119), 並登入於 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內, 俾利彙辦 內容 9-22-28

災害名稱 作業細項撤除應辦事項檢核表 提報單位 ( 撤除各機關 ) 表格碼 28040901B 提報人 職稱 姓名 電話 傳真 製表時間 月日時分 撤除應辦事項 檢核情形 數量確認與否備註 歸建各機關檢核 人員 1. 繳還背心 是 否 2. 長官指示事項辦理確認 是 否 3. 災情處置後續事項確認 是 否 4. 復原重建作業事項確認 是 否 備註 : 9-22-29

附件 9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功能群組各級單位一覽表 單位層級群 組別負責機關 ( 單位 ) 備註 主導單位 負責單位 配合單位 指揮幕僚群作業群計畫群後勤群幕僚協調組新聞處理組財務調度組防救治安組工程搶修組醫衛環保組農工水電組前進指揮所分析研判組計畫督考組災情監控組收容救濟組行政總務組網頁資訊組 秘書處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消防局社會局秘書處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主計處消防局工務局衛生局產業局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消防局研考會民政局及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社會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消防局資訊局及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本府其他相關防救單位 9-2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