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1 期商學趨勢導報 民法 文 / 顏台大台大碩士 補教名師 民法申論題庫重點釋義 ~part Ⅳ- 物權編 2( 擔保物權與占有 )~ 前言 : 民法物權篇簡介 本期繼續針對民法物權編後半部分擔保物權與占有等重要章節的考古題型加以說明 在閱讀擔保物權部分的相關課文, 必須先瞭解擔保物權與用益物權的差異性, 如此才能夠精確掌握相關考試的答題重點 關於擔保物權與用益物權的比較如下表所示 : 擔保物權用益物權意義是以支配物之交換價值為內容之物權 是以支配物之利用價值為內容之物權 實 例 的 的之實現時間 與債權相結合之必然性 如抵押權 質權 留置權均屬之 如地上權 農育權 不動產役權 典權 是以支配標的物之交換價值為內容, 是以支配標的物之用益價值為內容, 擔保債務之清償為的, 故對標的物取得標的物之利用為的, 故須對標無須為有形之支配 ( 質權與留置權為的物為有形之支配 ( 即占有標的物 ) 例外 ) 須待擔保物權屆期未清償時, 方能實一旦設定, 即能實現其用益之的, 行其擔保物權, 故其的實現時間係故其實現時間係屬現在 屬將來者 係為確保債務之清償而存在, 故與債權相結合, 係屬當然, 且權利實行時, 方為價值取得之時, 同時正為權利 係為得以使用收益標的物而存在, 其本身即為的, 不以與債權相結合為必要, 且用益價值於物權設定時即已 學科輕鬆讀 103
標的物之滅失 消滅之時 取得, 不待其權利之消滅 是以支配標的物之交換價值為內容, 是以利用標的物為的, 標的物已滅擔保債務之清償為的, 標的物雖已失, 自無從利用 滅失, 但其交換價值仍存在時, 擔保債權即移存於該交換價值上, 並不消滅 區分標準係就定限物權在以對標的物所支配之內容為標準而區分 區分實益 用益物權之權利人得就標的物依其性質為使用收益, 並因物之使用而直接達其的, 因此同一物上有用益物權之存在, 通常不能再設定另一用益物權 擔保物權之權利人係就標的物供債權之擔保, 僅就賣得價值優先受償 因此, 是以支配標的物之交換價值, 促使債務人清償, 間接達其的, 因而, 在同一物上通常可以有許多擔保物權之存在, 而依其成立先後定其優先效力, 但是就典權而言, 則有某種程度限制 其次, 在占有部分, 讀者也應留意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與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之比較, 此乃物權請求權的重要課題, 兩者差異如下表所示 : 意 義 請求權主體 訴訟程序 審查範圍 消滅時效 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一為基於所有權及其他物權而生的占有人, 其占有被侵奪者, 得請求返請求權 ( 767), 即物權人基於還其占有物 ; 占有被妨害者, 得請求物權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時, 得除去其妨害 ; 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 請求回復圓滿狀態的權利 ( 物權請得請求防止其妨害 ( 962) 求權 ) 一為占有人的物上請求權 ( 962 ): 係指占有人於其占有被侵奪或其他妨害, 或有被妨害之虞者, 得請求回復原占有之狀態或予以防止之權利 是以確立權利關係為的, 故其請求權主體為所有人 原則上以通常訴訟程序為之 是以維護管領之事實為的, 故其請求權主體為占有人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 民訴 427Ⅱ ), 且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受有限制 其餘訴訟上行使時, 其勝敗涉及實體僅涉及對物之事實管領力之存在與否權利義務關係之確定, 故須審查其實而已, 與實體上之權利義務無關, 故體之權利義務關係 占有人有無實體上之權利在所不問, 而僅審查何人為占有人, 占有有無侵害即為已足 請求權消滅時效為時 5 年, 不動產已登記者, 更不受消滅時效之適用 行使原因以無權占有所有物為行使原因 其請求權時效期間則為 1 年 僅以占有受侵奪為原因 104 學科輕鬆讀
基於上述, 現就 100 年到 101 年的相關考古題型說明如下 : 壹 法條概念題型簡介 在法條概念題部分, 重要主題有三 : 法定地上權的成立要件 ( 876) 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之事由及其效力 ( 881-12~ 881-16) 以及留置權法定取得之積極及消極要件 ( 928 929 930 931), 分別說明如下 : 法定地上權的成立要件 ( 876) 題 破題關鍵 解題流程 甲以其土地供乙設定第一次序抵押權後, 於該土地上建造房屋 並應乙追加擔保之要求, 提供該房屋供乙設定第一次序抵押權 因甲無力清償債務, 乙乃同時實行其對土地及房屋的抵押權 拍賣結果, 土地及房屋分別由丙 丁取得所有權 丙 丁所取得之不動產間的法律關係如何? 身四 ( 地政 ) 本題主要測驗對於民法第 873 條與第 876 條規定的熟悉程度 在第一段, 先依據第 873 條規定說明實行抵押權的要件 在第二段, 則依據第 876 條規定說明法定地上權的成立要件, 並導出丁取得房屋所有權時, 對於新所有權人丙之土地, 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的結論 最後, 再依據民法第 876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 說明法定地上權為有償地上權, 因此丁需付給丙地租 乙得聲請法院, 拍賣甲抵押的土地與房屋 : 關於實行抵押權的要件 : 民法第 873 條 : 抵押權人, 於債權已屆清償期, 而未受清償者, 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 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依此, 實行抵押權的要件包含 : 須有抵押權存在 ; 須債權已屆清償而未受清償 ; 須無不得行使之法令上限制 本題情形 : 乙為抵押權人, 於債權已屆清償期, 乙未受清償, 而且並無不得行使抵押權之法令上限制 此時乙得聲請法院, 拍賣甲所抵押的土地與房屋, 並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丁取得法定地上權 : 關於法定地上權的成立要件 : 民法第 876 條 : 設定抵押權時,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 同屬於一人所有, 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 於抵押物拍賣時, 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其地租 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 不能協議者, 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 (Ⅰ) 設定抵押權時,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 同屬於一人所有, 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 如經拍賣, 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 適用前項之規定 (Ⅱ) 依此, 其要件包含 : 須設定抵押權時, 土地及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 設定抵押權時, 建築物須已存在 須以土地或建築物為抵押, 或以兩者同為抵押 須拍賣而實行抵押權 拍賣結果致土地及建築物各異所有人 本題情形 : 學科輕鬆讀 105
參考資料 丁符合取得法定地上權的要件 : 本題中, 該土地及房屋設定抵押權時, 無論是土地及房屋均為甲所有, 而且設定抵押權時, 該房屋已經存在 其次, 乙實行抵押權後, 其拍賣結果導致甲抵押的土地及建築物各異所有人, 也就是丙取得該土地所有權, 而丁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因此, 依據民法第 876 條之規定, 丁取得房屋所有權時, 對於新所有權人丙之土地, 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其次, 法定地上權之取得, 乃係依法律規定, 而非依法律行為, 依據民法第 758 759 條規定之意旨, 丁應經登記, 始得處分其物權 再者, 法定地上權為有償地上權, 因此丁需付給丙地租 : 法律視為建築物所有人已有地上權, 乃在使建築物取得基地之利用權, 以避免拆屋造成社會經濟之危害, 非使建築物所有人取得無償利用他人土地之利益 因此, 民法第 876 條第 1 項後段明定 : 其地租 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 不能協議者, 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 以示公平 可知房屋所有權人丁就丙之土地之利用, 應支付地租, 此為有償之地上權 ; 如丙丁不能協議者, 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 王澤鑑, 民法物權, 頁 483 謝在全, 民法物權論 ( 中 ), 頁 568 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之事由及其效力 ( 881-12~ 881-16) 題 破題關鍵 甲與乙間有長期供給之契約關係, 為防乙欠款不還, 乃由乙就自己或他人所有之 A 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甲 試問, 依我國民法之規定, 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之事由及其效力為何? 普考 ( 地政 ) 本題主要測驗對於民法第 881 條之 12 到第 881 條之 16 等規定的熟悉程度 第一段先依據民法第 881 條之 12 第 1 項規定, 說明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事由 第二段則依據民法第 881 條之 13 881 條之 14 881 條之 15 881 條之 16 規定, 說明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之後的效力 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 : 意義 : 係指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一定範圍內不特定債權, 因一定事由之發生, 歸於具體特定而言 確定事由 : 依據民法第 881 條之 12 第 1 項規定,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 除本節另有規定外, 因下列事由之一而確定 : 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者 擔保債權之範圍變更或因其他事由, 致原債權不繼續發生者 擔保債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經終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者 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權, 債務人請求確定者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或依第 873 條之 1 之規定為抵押物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時, 或依第 878 條規定訂立契約者 抵押物因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查封, 而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所知悉, 或經執行法院通知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者 但抵押物之查封經撤銷時, 不在此限 106 學科輕鬆讀
解題流程 債務人或抵押人經裁定宣告破產者 但其裁定經廢棄確定時, 不在此限 確定後性質 : 擔保不特定債權之特性消滅 最高限額繼續存在 : 民法第 881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 利息 遲延利息 違約金, 如於原債權確定後始發生, 但在最高限額範圍內者, 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之定後的效力 : 擔保債權歸於確定 : 民法第 881 條之 13: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事由發生後, 債務人或抵押人得請求抵押權人結算實際發生之債權額, 並得就該金額請求變更為普通抵押權之登記 但不得逾原約定最高限額之範圍 此為債務人及抵押人之擔保債權額結算與普通抵押權變更登記抵押權 ( 精采完整內容, 請參閱第 41 期商學趨勢導報 ) 學科輕鬆讀 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