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平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责 任 清 单 二〇一五年六月
目 录 一 部门主要职责...(1) 二 部门职责边界...(5) 三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 一 ) 工业产品质量监管制度...(8) ( 二 ) 计量事项监督检查...(11) ( 三 ) 标准化工业监督检查...(13) ( 四 ) 认证认可工作监督检查... (15) ( 五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17) ( 六 ) 组织机构代码监督检查... (21) ( 七 ) 计量检定监管制度... (23) ( 八 ) 行政执法监管制度... (26) ( 九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查处制度... (28) ( 十 ) 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33) 四 公共服务事项... (34) 五 责任追究机制... (35)
一 部门主要职责 序 号 主要 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贯彻执行国家 省 市 平邑县有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 (1) 贯彻实施国家 省 市 平邑县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2) 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许可权限和省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 组织开展行政许可工作 (3) 组织依法查处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 1.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4 年第 59 号 ) 第二十条 :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包括 :( 一 ) 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 二 ) 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 三 ) 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 四 ) 违反规定抽取 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 五 ) 在办案过程中, 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 泄露案情, 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 六 ) 违反规定采取登记保存 封存 查封 扣押 隔离 留验 销毁 监督销毁 卫生除害处理 退回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 七 ) 擅自解除被依法登记保存 封存 查封 扣押 隔离 留验等行政强制措施, 造成不良后果的 ;( 八 ) 隐匿 私分 变卖 调换 损坏登记保存 封存 查封 扣押的财物,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九 ) 无法定依据 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 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 十 ) 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 造成不良影响的 ;( 十一 ) 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 对罚没款 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 收取费用的 ;( 十二 ) 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 十三 ) 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 十四 ) 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 十五 ) 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 听证 复议 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 情节恶劣,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十六 ) 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 被人民法院 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 十七 ) 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 裁定 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 命令的 ;( 十八 )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 十九 ) 滥用职权, 阻挠 干预查处或者包庇 放纵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二十三 ) 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 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 二十四 ) 依照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2.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2 承担全县质量 (4) 组织实施质量发展规划, 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1. 产品质量法 (1993 年 2 月通过,2000 年 7 月修订 ) 第六十五条 ( 一 ) 包庇 放纵产品生产 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 二 ) 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 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 帮助其逃避查处
管理 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职责 (5) 推进实施质量强县和名牌战略 ; 组织实施工业产品质量评价和奖励制度 (6) 推行质量责任制度 (7) 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监督管理全县产品质量风险防控工作 的 ;( 三 ) 阻挠 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 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六条 :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 第六十七条 :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 2. 节约能源法 (1997 年 11 月通过,2007 年 10 月修订 ) 第八十六条 :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 (8) 负责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企业监督管 理 2 承担全县质量管理 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职责 (9) 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 鉴定 (10) 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 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11) 根据县政府授权, 组织协调全县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3.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005 年 6 月国务院令第 440 号 ) 第六十二条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 )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 二 )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 三 ) 发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 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 四 ) 发现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 检验结论严重失实, 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 五 )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条例的规定, 乱收费的 第六十四条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造成严重后果的 4.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12) 组织 监督国家 标准 行业标准和地 方标准的贯彻实施 (13) 组织制定农业地 方标准规范 3 承担同意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职责 (14) 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15) 监督管理企业标准化行为 (16) 负责企业产品标准 ( 食品产品标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备案工作, 负责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工作 1.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990 年 4 月国务院第 53 号令 ) 第三十九条 :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 检验 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违反本条例规定, 工作失误, 造成损失的 ;( 二 ) 伪造 篡改检验数据的 ; ( 三 ) 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 索贿受贿的 2.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17) 负责全县组织机 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管
理工作 4 承担统一管理全县计量工作职责 (18) 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 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和量值传递 强制检定工作 (19) 组织仲裁检定 (20) 依法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21) 负责监督管理商品计量行为 (22) 负责对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 1. 计量法实施细则 (1987 年 1 月通过 ) 第五十七条 :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 徇私舞弊, 情节轻微的, 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伪造检定数据的 ; ( 二 ) 出具错误数据, 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 ;( 三 ) 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 四 ) 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 ; ( 五 ) 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计量检定的 2. 山东省计量条例 (2004 年 5 月通过 ) 第五十一条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不按规定的条件 程序办理考核 批准事项的 ;( 二 ) 对举报的计量违法行为不按规定及时处理的 ;( 三 ) 在监督检查中超过规定数量抽取样品或者不按规定退还样品的 ;( 四 ) 对经检验合格的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进行重复检查的 ;( 五 ) 不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 六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5 承担统一管理全县认证认可工作职责 (23) 依法开展实验室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工作 (24) 依法监督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认证工作 (25) 负责组织开展地理标准产品保护工作 1. 认证认可条例 (2003 年 8 月国务院令第 390 号 ) 第七十条 :( 一 ) 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实施批准和指定的 ;( 二 ) 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 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 ;( 三 ) 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 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 不撤销指定的 ;( 四 ) 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 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 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 检测结论严重失实, 不予查处的 ;( 五 ) 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 不予查处的 2.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6 承担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26) 依法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1. 节约能源法 (1997 年 11 月通过,2007 年 10 月修订 ) 第八十六条 :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 2. 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3 年 6 月通过 ) 第九十四条 : 违反本法规定,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 一 ) 未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程序实施许可的 ; ( 二 ) 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 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 三 ) 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 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四 ) 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不再具 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 检测结 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 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 的 ;( 五 ) 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 存在事故隐患, 不立即处理的 ;( 六 ) 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 (27) 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 ( 七 ) 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 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 八 ) 推荐或者监制 监销特种设备的 ;( 九 )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 十 ) 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并按照规定上报的 ;( 十一 ) 迟报 漏报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 十二 ) 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 十三 ) 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行为 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373 号发布,2009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549 号修订 ) 第九十七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 触犯刑 律的, 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 6 承担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28) 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实施许可 核准 登记的 ;( 二 ) 发现未经许可 核准 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 三 ) 发现特种设备生产 使用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许可, 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四 ) 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核准, 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 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 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 五 )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 或者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 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 ;( 六 ) 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不立即处理的 ;( 七 ) 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 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 八 ) 迟报 漏报 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 ;( 九 ) 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4.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注 :1.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 行政监察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公务员法 公务员处分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 不再逐一列出 2. 追责情形完整引用追责依据中规定的条文, 不完全与该项主要职责及具体责任事项相对应, 或者不完全属于该部门的职责范围
二 部门职责边界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及 协调配合机制 相关依据 事例 1 烟花爆竹监管 县质监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工商局 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 负责 烟花爆竹经营 ( 零售 ) 许可证 核发工作 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 负责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许可, 大型焰火晚会的许可和燃放队伍 器材 燃放种类的审查, 以及燃放期间的安全监督管理 ; 组织销毁没收 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查处非法生产 经营 储存 运输 邮寄 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负责管辖区域内春节烟花爆竹临时经营单位的销售定点及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管辖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审核发放工作, 查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无照经营及超范围经营行为 1.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06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55 号 ); 2.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2002 年 12 月国务院令第 370 号通过,2011 年 1 月修订 ); 3. 各部门 三定 规定 春节前, 安监 公安 工商 城管 质监等部门开展烟花爆竹联合执法检查 根据举报, 查获某零售企业在核准销售地点外 雇佣未经安全培训人员销售非法烟花爆竹, 随后顺藤摸瓜在其老家闲置宅基地内查获烟花爆竹 150 余箱和国家早就明令禁止个人燃放的 A 类礼花弹 20 箱 经调查, 该零售业户的非法烟花爆竹为自己从外地运输 购入, A 类礼花弹从本地批发企业购入 公安局对非法储运人员进行了行政拘留, 对非法运输的驾驶员实施了治安拘留 ; 工商局对其超范围经营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 质监局负责对生产不合格产品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 城管执法局对该零售企业在核准地点外占道经营行为依法查处 ; 安监局对该销售企业销售人员未经安全培训行为依法查处.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 2 危险化学品监管 县质监局 物 容器 ( 不包括储存危险化 1 安全生产法 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 下同 ) 2 危险化学品安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证, 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第 591 号 ) 监督, 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县交运 输通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 水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 对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综合工作, 组织确定 公布 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 对新建 改建 扩建生产 储存危险化 2 危险化学品监管 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 学品 ( 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 下同 ) 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 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 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 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2014 年 8 月, 某 A 危险化学品运输公司承接某 B 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业务, 为某 B 公司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液氯, 途径某路段时, 槽罐发生破裂, 导致液氯外泄, 部分液氯流入附近水域, 随车押运人员有中毒迹象 接到报警后, 该地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相关单位应急救援人员赶到现场使事故得到了有效控制, 卫生计生部门及时组织 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随后省里组织开展了以危险化学品运输为重点的专项检查, 质监部门负责对运输车槽罐质量及槽罐生产企业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运输车辆所属企业及车体 公安部门负责对车辆的上路通行 安监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 并积极督促有关企业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 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隐患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 县卫计局 理, 负责组织 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 负责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 容器 洗涤剂 消毒剂和用于 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生 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 2. 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 3 食品相关产品监管 县质监局县食药监局 食品安全的, 应及时通报县食药监局 3. 对县食药监局通报的食品安全可能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 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1. 对县质监局通报的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 流通 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2. 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 应及时通报县质监局 1 产品质量法 (1993 年 2 月通过, 2000 年 7 月修订 ) 2 食品安全法 (2009 年 2 月发布, 2014 年 5 月修订 ) 3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005 年 7 月国务院令第 440 号 ) 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 县质监局发现一家企业生产的塑料案板添加滑石粉颗粒, 经调查, 该案板大部分销售至肉制品加工企业使用, 对人体健康存在危害, 县质监局立即通知县食药监局, 县食药监局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这种案板的情况进行排查, 禁止使用该企业生产的含有滑石粉颗粒的塑料案板 4 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县质监局县公安局 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 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县公安机关 对县质监局移送的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迅速审查, 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001 年 7 月国务院令第 310 号 ) 县质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单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涉嫌犯罪, 将该案依法移交县公安局 5 农药监管 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农业局 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质量监督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生产 经营农药的, 或者违反农药广告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的监管 负责全县农药质量和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县乡县农药经营告知工作 1. 产品质量法 我县发生一起假农药坑农害农 (1993 年 2 月通过, 事件, 该假农药由我县一家化工厂 2009 年 8 月修改 ); 生产 县农业局组织调查, 查明该 2. 农药管理条例 化工厂生产的农药没有取得农药登 (1997 年 5 月国务院令记证, 擅自生产农药产品 县农业第 216 号,2001 年 11 局依据有关法规对该工厂未取得农月国务院令第 326 号修药登记证擅自生产农药的行为进行改 ); 处理 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344 号, 2013 年 12 月国务院令
县安监局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 645 号修改 ); 4.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14 年 4 月省政府令第 277 号 );
三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 一 ) 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工业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保护国家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制定本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 ( 一 ) 工业产品生产者 : 包括从事工业产品 ( 不包括食品 食品添加剂 化妆品 保健食品 药品 医疗器械等产品 ) 生产的企业及个人 ( 二 ) 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的企业及个人 二 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对象在经营活动中, 其行为是否符合 产品质量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和 山东省实施 < 产品质量法 > 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 监督检查方式 ( 一 ) 日常监督检查 : 有计划的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 二 ) 专项监督检查 : 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文件精神要求, 组织安排单一产品或领域的专项检查 ( 三 ) 重点监督检查 : 针对消费者关注度高 质量隐患大的和反复受到举报对存在问题不能及时整改的产品或领域, 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四 监督检查措施 ( 一 ) 进入现场实施检查, 向有关人员调查 了解有关情况 ( 二 ) 查阅 复制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执照 生产许可证 进出货台帐 产品自检报告等相关材料 ( 三 ) 对需要抽样检验的产品进行现场抽样, 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反馈给当事人 五 监督检查程序 ( 一 ) 实施监督检查时, 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向监督检查对象说明来意并出示有效的工作证件 ; ( 二 ) 对检查的内容 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 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和监督检查对象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 三 ) 对现场发现的明显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责令监督检查对象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 六 监督检查处理 ( 一 ) 对无证生产的企业, 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相关要求进行立案查处 ( 二 ) 对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要求, 经监督抽查生产的农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依据 产品质量法 进行处罚 ( 三 ) 队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要求, 经监督抽查生产的农资产品质量合格, 但获证后生产条件保持情况存在问题的, 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 四 ) 对违法行为性质严重 规模大 区域性明显的, 应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配合采取措施, 依法予以处理 ( 二 ) 计量事项监督检查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 保障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保护生产者 经营者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制定本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在平邑县内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 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对象在开展经营活动中, 其行为是否符合 计量法 计量法实施细则 和 山东省计量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 监督检查方式 ( 一 ) 日常监督检查 : 有计划的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 二 ) 专项监督检查 : 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文件精神要求, 组织安排单一产品或领域的专项检查 ( 三 ) 重点监督检查 : 针对消费者关注度高 质量隐患大的和反复受到举报对存在问题不能及时整改的计量器具或领域, 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四 监督检查措施 ( 一 ) 进入现场实施检查, 向有关人员调查 了解有关情况
( 二 ) 查阅 复制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执照 资质证书等相关材料 ( 三 ) 对需要抽样检验 ( 检定 ) 的计量器具进行现场抽样 ( 检定 ), 及时将检验 ( 检定 ) 结果反馈给当事人 ; 五 监督检查程序 ( 一 ) 实施监督检查时, 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向监督检查对象说明来意并出示有效的工作证件 ( 二 ) 对检查的内容 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 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和监督检查对象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 三 ) 对现场发现的明显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责令监督检查对象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 六 监督检查处理 ( 一 )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需要立案的, 进行立案调查 ; ( 二 ) 对违法行为性质严重 规模大 区域性明显的, 应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配合采取措施, 依法予以处理 ( 三 ) 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促进技术进步,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保护生产者 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制定本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平邑县县涉及标准实施的产品和服务 二 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对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其行为是否符合 标准化法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和 山东省实施 < 标准化法 > 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 监督检查方式 ( 一 ) 日常监督检查 : 有计划的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 二 ) 专项监督检查 : 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文件精神要求, 组织安排单一产品或领域的专项检查 ( 三 ) 重点监督检查 : 针对消费者关注度高 质量隐患大的和反复受到举报对存在问题不能及时整改的产品或领域, 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四 监督检查措施 ( 一 ) 进入现场实施检查, 向有关人员调查 了解有关情况 ( 二 ) 查阅 复制标准文本 产品检验报告 产品标识 有关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 三 ) 对需要抽样检验的产品进行现场抽样, 随后进行检验, 及时将检验结果反馈给当事人 五 监督检查程序 ( 一 ) 实施监督检查时, 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向监督检查对象说明来意并出示有效的工作证件 ( 二 ) 对检查的内容 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 并
由参加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和监督检查对象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 三 ) 对现场发现的明显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责令监督检查对象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 六 监督检查处理 ( 一 )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需要立案的, 进行立案调查 ( 二 ) 对违法行为性质严重 规模大 区域性明显的, 应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配合采取措施, 依法予以处理 ( 四 ) 认证认可工作监督检查 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 提高产品 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制定本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 ( 一 )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认证活动的机构 ( 二 ) 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自愿性产品认证 管理体系认证 服务认证 食品农产品认证等资质的单位 ( 三 ) 通过认可的实验室和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 包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 四 ) 生产 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内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 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对象在认证认可活动中, 其行为是否符合 认证认可管理条例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 监督检查方式 ( 一 ) 日常监督检查 : 有计划的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 二 ) 专项监督检查 : 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文件精神要求, 组织安排单一产品或领域的专项检查 ( 三 ) 重点监督检查 : 针对消费者关注度高 质量隐患大的和反复受到举报对存在问题不能及时整改的单位或机构, 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四 监督检查措施 ( 一 ) 进入现场实施检查, 向有关人员调查 了解有关情况 ( 二 ) 查阅 复制与经营有关资质证书等其他资料 ; ( 三 )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需要立案的, 进行立案调查 五 监督检查程序 ( 一 ) 实施监督检查时, 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向监督检查对象说明来意并出示有效的工作证件 ( 二 ) 对检查的内容 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 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和监督检查对象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 三 ) 对现场发现的明显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责令监督检查对象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
六 监督检查处理对违法行为性质严重 规模大 区域性明显的, 应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配合采取措施, 依法予以处理 ( 五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 压力容器 ( 含气瓶 ) 压力管道 电梯 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 场 ( 厂 ) 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预防特种设备事故,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落实特种设备监管责任, 特制定本制度 一 职责权限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县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 使用单位和检验 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其中需吊销有关许可证 相关人员资格的, 应依法报请原发证机关实施 二 监督检查对象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 包括设计 制造 安装 改造 修理 ) 经营 使用 检验 检测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 监督检查内容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 使用单位和检验 检测机构的生产 经营 使用 检验 检测行为是否符合 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
( 一 ) 特种设备生产 ( 包括设计 制造 安装 改造 修理 ) 单位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 二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存在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 三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 ; 是否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 四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定期检验 ( 五 ) 特种设备销售 出租单位是否存在销售 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等行为 ( 六 ) 电梯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 是否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每日投入使用前是否按要求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 放置使用说明 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等 ( 七 ) 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是否按照核准的范围从事检验 检测工作, 出具的检验 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是否客观 公正 ( 八 ) 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 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其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 九 ) 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四 监督检查方式 ( 一 ) 日常监督检查 : 根据上级要求, 结合我县实际, 有计划的对监督检查对象的检查 ( 二 ) 专项监督检查 :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 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形势, 对特定设备和项目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 五 监督检查程序 ( 一 ) 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 应当有两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书的人员参加, 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 二 ) 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向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 使用单位和检验 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 了解有关情况 ( 三 ) 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 查阅 复制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 使用单位和检验 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 发票 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四 )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 扣押 ( 五 ) 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 扣押 ( 六 ) 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 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 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 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 一 ) 发现一般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 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 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 二 )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需要立案的, 进行立案调查 ( 三 ) 对违法行为 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配合时, 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 六 ) 组织机构代码监督检查 为了加强对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监督管理, 制定本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驻行政服务中心代码办理窗口 组织机构代码申办机构 二 监督检查内容依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办法 山东省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办法 等规定实施登记, 并通过核查证照资料方式, 对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工作及组织机构代码用户加强监管 三 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不定期检查的监管方式 四 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 一 ) 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督查工作 对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工作质量进行督查, 进一步强化监管责任 不定期抽查档案, 验证是否遵守登记工作制度及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网络系统设定的审批流程, 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进行规范登记 是否按照组织机构代码工作规范审核组织机构代码申请人登记信息, 查看登记信息与申请证照资料是否一致 ( 二 ) 加强对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申请行为的监管 对登记档案及数据录入进行评查, 查看是否按照组织机构代码工作规范审核验证材料 ; 是否有未按照组织机构代码工作规范要求, 越权为不具备资格的组织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 是否有使用伪造证照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行为 ( 三 ) 强化日常应用监管 畅通与各部门的信息沟通, 强化税务 工商 人事 民政 公安 金融 社会保障等部门在管理活动中对组织机构代码的应用核查监督作用 加强对骗取代码证, 伪造变造代码证的行为的监管 宣传推广组织机构代码信用信息查询公共平台的应用, 通过公众广泛应用加强社会监督, 保证组织机构代码的唯一性 准确性 有效性 ( 四 )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需要立案的, 进行立案调查
( 七 ) 计量检定监督检查 为了加强计量检定管理, 提高检定工作质量, 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 制定本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建立计量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实施计量检定的活动 二 监督检查内容 ( 一 ) 检查计量检定资质情况 1. 检查计量机构是否持有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 计量授权证书 或 专项计量授权证书 等证件, 是否在有效期内 2. 检查各项计量标准是否持有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等证件, 是否在有效期内 3. 检查是否具备两名及以上获相应项目 计量检定员证 或 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的计量检定人员, 是否在有效期内 4. 检查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计量授权证书 和 计量检定员证 等是否在有效期届满前按规定时限申请复核换证 ( 二 ) 检查计量检定实施情况 1. 检查标准设备是否经计量检定合格 2. 检查是否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3. 检查是否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4. 检查是否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5. 检查是否按照计量技术规范开展检定工作, 原始记录填制 修改是否规范, 出具的检定证书是否规范 正确 ( 三 ) 检查计量检定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1. 是否存在伪造 篡改数据 报告 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的行为 2. 是否存在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行为 3. 是否存在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检定的行为 4. 是否存在检定人员未取得检定资质开展检定的行为 5. 是否存在伪造 盗用 倒卖强制检定印 证的行为 6. 是否存在变造 倒卖 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 计量检定员证 或 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的行为 三 监督检查方式 ( 一 ) 定期检查 一般为一年一次, 可与上级部门组织的计量比对 技术比武或能力验证活动, 计量标准考核等相结合 ( 二 ) 不定期检查 重点检查计量比对活动中出现不满意结果 消费者投诉较多的项目及建标较多的企事业单位 ( 三 ) 加强对计量检定业务技能培训工作的监督, 不定期组织召开检定质量分析会, 提升检定服务能力 四 监督检查程序 ( 一 ) 制定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 检查内容 检查安排 检查工作要求 ( 二 ) 实施检查 检查 计量授权证书 计量标准考核证
书 等证件和资料, 对相关项目的检定质控点进行监督和提问, 重点考核标准设备的技术状况和检定人员的操作能力 ( 三 ) 通报检查结果 根据检查的情况, 对检查基本情况 存在问题进行通报, 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 四 ) 整改后处理 组织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 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对违反 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需要立案的, 进行立案调查 ( 八 ) 行政执法监管制度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指导,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制定本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山东省平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受平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 二 监督检查内容按照 行政处罚法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及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建立健全执法制度,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依法采取行政强制, 严格按照自由裁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 监督检查方式
自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四 监督检查措施 ( 一 ) 对相关执法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是否建立投诉受理 立案登记 文书制作 自由裁量适用 案件审理 执法岗位责任制 执法绩效考评机制等规范化流程标准或制度 ( 二 ) 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监督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 案件调查取证是否合法规范 ; 是否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是否告知当事人行政救济途径 ; 是否存在超越法定职权 越权执法行为 ; 是否存在失职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或者存在不作为违法行为 ( 三 ) 对案件审理进行监督 是否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 ; 是否按要求将执法文书进行登记报批 ; 是否召开案审集体审议作出处罚决定 ; 是否严格按照省局自由裁量权 ( 四 ) 对案卷进行评查 对案卷的办案程序 证据收集 法律适用 自由裁量以及文书送达等内容开展评查 ( 五 ) 建立案件跟踪回访机制 通过对当事人进行回访, 了解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五 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 按照 行政处罚法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 九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查处制度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指导,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制定本制度 一 立案标准质监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 或者通过投诉 申诉 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 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 查处违法行为 各类违法行为, 主要是指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中的产品质量 计量 标准 认证 生产许可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违法行为 二 报告程序一般案件查处按 行政处罚法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依法查处 办案机构认为属于重大 复杂 疑难案件的, 各办案机构在案件或事件发生后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局相关业务科室 ; 特殊情况可先与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联系或口头向分管领导汇报,2 天内补办书面上报材料, 机关业务科室在收集信息后, 及时将信息报分局领导, 不得延误时间 三 查处流程 ( 一 ) 发现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 2 名或者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 制作 现场检查笔录, 并交被检查人签名 向当事人送达 责令改正通知书, 执法人员签名, 并交当事人签名 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 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 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 扣押措施, 但应当在 24 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 二 ) 立案阶段 1 立案 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 立案审批表, 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 审核 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 立案审批表 中填写的内容, 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 填写意见, 报法制机构审核 3 审批 法制机构认真审核 立案审批表 中填写的内容, 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 填写意见, 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4 批准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 立案审批表 中填写的内容, 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 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作出立案决定的, 并指定 2 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 三 ) 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 确认真实性 合法性 有效性, 制作完成案件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 提交局法制科审核 ( 四 )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经审核后 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后, 报局领导审批 经审批同意后,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按程序组织听证 听证意见与告知意见一致的, 承办人员进入下一道办理程序, 不一致的由法制科提交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 法制科应立即指定非本案承办人员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辨, 制作陈述申辨笔录, 一般案件办案单位负责人应在 3 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讨论, 重大 复杂 疑难 特殊案件报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 五 ) 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 提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 听证告知三个工作日后, 案件承办人员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和 处罚决定书发文稿, 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和依据, 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 数额 给予罚款处罚的, 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2 承办机构审核 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和 处罚决定书草拟稿 中的内容, 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 并填写意见, 报法制机构审批 3 法制审核 法制机构认真审核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和 处罚决定书发文稿 中的内容, 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 并填写意见, 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4 集体讨论( 案审委员会讨论 ) 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 应当进行集体讨论 ( 案审委员会 ) 制作 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或 案审委员会讨论记录, 列明违法事实, 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的审核意见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 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5 批准 局负责人认真审核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和 处罚决定书发文稿 中的内容, 核对上报 ( 上传 ) 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 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 给予行政处罚的, 确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没款的数额 ( 六 ) 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并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交当事人签收 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 由 2 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 七 ) 执行 ( 八 ) 结案 四 考核办法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 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 对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 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 ; 发生错案的, 依照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的规定处理 ( 十 ) 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 保证行政处罚行为合法 适当, 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及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的相关规定, 制定如下制度 一 主要内容
对法律 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情节 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 以及从轻 减轻 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 并归纳 分类 ; 对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 情节 性质 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 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 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 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 ; 对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 根据上述因素, 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二 标准规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完善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相关制度, 将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作为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 有关措施 ( 一 ) 贯彻实施上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范 按照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要求, 对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抓好贯彻落实, 在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 严格按照其确定的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执法 ( 二 ) 完善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相关制度 着眼于构建规范完善的自由裁量基准体系, 在执行上级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的基础上, 本着有章可循 综合裁量 规范操作的原则, 完善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相关制度
( 三 ) 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 一般处罚情节,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及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予以认定
四 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 承办 机构 联系 电话 1 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宣传 特种设备安全法 产品质量法 等法律法规, 开展质量安全 有机产品 认证咨询 能效标识 电梯乘坐安全等知识的讲解 ; 接受群众有关质量安全的咨询 ; 提供血压计 眼镜等产品质量的检测服务以及识假辨假 保养 使用知识的宣传 ; 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平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 0539-2091257 0539-2093315 2 5.20 世界计量日 主题宣传活动 宣传计量知识, 开展计量惠民服务活动, 开展能源计量服务企业, 提供节能降耗帮助 平邑县计量检定测试所 0539-2092783 3 6.9 世界认可日 主题宣传活动 开展认证认可法规政策宣传服务活动 综合业务科 0539-2093069 4 10.14 世界标准日 主题宣传活动 5 安全生产月活动 6 质量月活动 7 质监相关知识普及 8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开展标准知识宣传服务活动 综合业务科 0539-2093069 每年 6 月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宣传服务活动 每年 9 月开展全国质量月宣传服务活动 开展质量 计量 标准 特种设备等相关知识的普及 对用于贸易结算 安全保护 医疗卫生 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开展强制检定, 出具检定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平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 0539-2091257 0539-2093315 综合业务科 0539-2093365 综合业务科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平邑县计量检定测试所 0539-2093069 0539-2091257 0539-2092783 9 12365 投诉咨询受理质监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 监督法制科 0539-2093315
五 责任追究机制 为严格追究纳入责任清单实施范围的部门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定如下责任追究机制 一 行政机关 ( 一 ) 职责分工 行政机关依据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对违法违纪的本机关工作人员 本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下级行政机关追究责任 ( 二 ) 追责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 举报的线索, 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 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 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告诫 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处分, 并由其承担相应行政赔偿责任 ; 向下级行政机关发出 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责令限期履行, 责令补正或者改正, 撤销, 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参照 公务员法 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参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办理 二 直属事业单位 ( 一 ) 职责分工 直属事业单位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对违法违纪的本单位工作人员追
究责任 ( 二 ) 追责程序 直属事业单位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 举报的线索,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 对本单位违法违纪的人员进行调查, 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 三 公务员主管部门 ( 一 ) 职责分工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对违反 公务员法 的行政机关和参照 公务员法 管理的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 二 ) 追责程序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 举报的线索, 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 对违法的行政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进行调查, 根据其违法情节作出处理 四 政府法制机构 ( 一 ) 职责分工 政府法制机构依据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等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依照法定职责, 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 二 ) 追责程序 政府法制机构依职权或根据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 举报的线索,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根据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 程度等情况, 以同级政府名义向行政机关发出 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责令限期履行, 责令补正或者改正, 撤销, 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 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五 监察机关
( 一 ) 职责分工 监察机关依据 行政监察法 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追究行政机关以及有关组织及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责任 ( 二 ) 追责程序 监察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以及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控告或者检举的线索, 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或调查, 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对被监察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改正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作出相应组织处理, 并没收 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 六 人民检察院 ( 一 ) 职责分工 人民检察院依据 刑法 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 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 渎职犯罪 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 报复陷害 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的刑事责任 ( 二 ) 追责程序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或接到举报的, 应当依法立案 侦查, 并根据侦查的结果, 决定移送起诉 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七 人民法院 ( 一 ) 职责分工 人民法院依据 行政诉讼法 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履行审判行政诉讼案件的职责 ( 二 ) 追责程序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并就行
政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相应判决 八 协调配合机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有关部门 单位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的过程中, 发现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 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线索的, 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 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 ; 有关部门 单位发现属于行政复议事项和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行政赔偿 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 应当移送政府法制机构处理 ; 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过程中, 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行政纪律行为, 拒不纠正且不构成犯罪的, 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 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 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 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 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 认为有犯罪行为的, 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 检察机关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共享公共基础设施等资源, 积极推进网上移送 网上受理 网上监督, 提高衔接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