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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1 龙亭区发改委行政职权目录 ( 共 17 项 ) 一 行政许可 ( 共 1 项 ) 1.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二 行政处罚 ( 共 15 项 ) 1. 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2.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的处罚 3. 经营者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营性服务收费规定的处罚 4. 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5.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 紧急措施的处罚 6.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7.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 或者转移 隐匿 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 8. 当事人拒绝 拖延, 销毁 隐匿有关价格资料的处罚 9. 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处罚

2 10. 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处罚 11.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 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处罚 12. 经营者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处罚 13. 经营者发生价格违法行为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的处罚 14. 经营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处罚 15. 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三 行政强制 ( 共 0 项 ) 四 行政征收 ( 共 0 项 ) 五 行政给付 ( 共 0 项 ) 六 行政检查 ( 共 1 项 ) 1. 价格监督检查七 行政确认 ( 共 0 项 ) 八 其他职权 ( 共 0 项 ) - 4 -

3 附件 2 开封市龙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职权清单 行政许可 (1 项 ) 序号 子项 序号名称 实施对象 实施机构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天 ) 时限要求 ( 天 ) 收费情况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1 企业投资 项目备案 无 无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2014 年修订 ) 第五条 : 项目备案机关 ( 以下简称备案机关 ) 是县 ( 市 区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本办法附件八所列的其他备案机关 企业办公室无 备案确认书, 有效期为两年 不收 费 - 5 -

4 行政处罚 (15 项 ) 序号 1 实施机构 经营者不 正当价格 行为的处 罚 龙亭区物 价检查所 价格法 第五条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十四条 :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 一 ) 相互串通, 操纵市场价格, 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二 ) 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 季节性商品 积压商品等商品外, 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 三 ) 捏造 散布涨价信息, 哄抬价格, 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 四 )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 五 )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 六 )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 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 七 ) 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 八 ) 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条 :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警告, 可以并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 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1997 年 9 月 28 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 第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是价格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 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国务院令第 585 号 ) 第二条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 6 -

5 2 实施机构 经营者不 执行政府 指导价 政府定价 的处罚 龙亭区物 价检查所 价格法 第五条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三十九条 :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 紧急措施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以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1997 年 9 月 28 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 第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是价格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 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 第二十条 : 违反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 :( 一 ) 超越价格管理权限制定 调整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的 ;( 二 ) 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的 ;( 三 ) 改变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的作价原则 作价办法的 第三十一条 : 有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 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国务院令第 585 号 ) 第九条 :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 一 ) 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 二 ) 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 三 ) 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 四 ) 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的 ;( 五 ) 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 六 )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 重复收费 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 七 ) 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 八 ) 违反规定以保证金 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 九 )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 十 ) 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 十一 )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第一款 : 本规定第四条 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 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 7 -

6 实施机构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价格法 第五条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 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1997 年 9 月 28 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3 经营者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营性服务收费规定的处罚 龙亭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 第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是价格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 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营性服务收费规定的违法行为 :( 一 ) 越权审批 制定 调整收费项目或标准的 ;( 二 ) 超过规定的范围 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 三 ) 收费项目已被取消仍未停止收费或收费标准调整后仍按原标准收费的 ;( 四 ) 重复收费或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 五 ) 不按规定办理或审验收费许可证, 未亮证收费或未公开收费标准的 ;( 六 ) 行政机关将职权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进行收费或转移到下属单位进行收费的 ;( 七 ) 利用职权或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收费或强迫接受有偿服务的 ;( 八 ) 未 提供服务或不按服务质量标准收费的 ;( 九 ) 违反规定以收取保证金 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 费的 第三十二条 : 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有违 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处以违法所 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 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 重的, 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8 -

7 实施机构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价格法 第五条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 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 经营者拒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 绝按照规 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四十四条 :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 4 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 龙亭区物 价检查所 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 ; 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处以罚款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1997 年 9 月 28 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 第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是价格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 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 假资料的 权 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国务院令第 585 号 ) 第十四条 :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 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处 10 万元以 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 9 -

8 实施机构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价格法 第五条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 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三十九条 :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以 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 紧急措施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 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以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5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 紧急措施的处罚 龙亭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1997 年 9 月 28 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 第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是价格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 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国务院令第 585 号 ) 第十条 :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 紧急措施,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 100 万元 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 一 ) 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 制度的 ;( 二 ) 超过规定的差价率 利润率幅度的 ;( 三 ) 不执行规定的限价 最低保护价 的 ;( 四 ) 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 五 ) 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 六 ) 不执行法定的价格 干预措施 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第二款 : 本规定第五条 第六条 第十条 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 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 情节严重 的,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9 实施机构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价格法 第五条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 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 经营者违 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四十二条 :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6 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龙亭区物 价检查所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1997 年 9 月 28 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 第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是价格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 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 处罚 权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国务院令第 585 号 ) 第十三条 :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 价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一 ) 不标明价格的 ;( 二 ) 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 三 ) 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 四 )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10 实施机构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价格法 第五条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 7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 或者转移 隐匿 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 龙亭区物 价检查所 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四十三条 :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 或者转移 隐匿 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 隐匿 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1997 年 9 月 28 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 第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是价格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 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 第三十六条 : 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转移 隐匿 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 处以 转移 隐匿 销毁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1 实施机构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价格法 第五条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 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 8 当事人拒绝 拖延, 销毁 隐匿有关价格资料的处罚 龙亭区物 价检查所 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1997 年 9 月 28 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 第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是价格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 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 第十八条 :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实施价格检查, 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 回答询问, 提供有关材料, 不得拒绝 拖延, 不得销毁 隐匿有关价格资料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价格检查人员应当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 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或拖延检查的, 责令改正, 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销毁 隐匿价格资料的, 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12 实施机构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9 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处罚 龙亭区物 价检查所 价格法 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1997 年 9 月 28 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 第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是价格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 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一 ) 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 季节性商品 积压商品等商品外, 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 ( 二 )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13 实施机构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10 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处罚 龙亭区物 价检查所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1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 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处罚 龙亭区物 价检查所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八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 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4 实施机构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经营者违 12 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牟取暴 龙亭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 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利的处罚 经营者发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 生价格违 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 可以依照 价格法 第三十四条第 ( 三 ) 13 法行为被责令暂停 龙亭区物 价检查所 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 : ( 一 ) 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 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 二 ) 不暂停相 相关营业 关营业, 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 三 ) 不暂停相关营业, 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 采取其 的处罚 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15 实施机构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对无法计 14 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 龙亭区物 价检查所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1997 年 9 月 28 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 第三十五条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 可处以一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15 经营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处罚 龙亭区物 价检查所 3% 加处罚款 ; 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 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 2 加处罚款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1997 年 9 月 28 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 第二十八条对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单位和个人,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 ( 二 ) 到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 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 3 加收滞纳金 ;( 三 ) 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16 行政检查 (1 项 ) 序号 实施机构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1 价格监督 检查 龙亭区物 价检查所 价格法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1997 年 9 月 28 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 第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是价格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 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 第十五条第一款 : 价格检查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辖 :( 一 ) 检查同级机关 团体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价格活动, 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 二 ) 上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查处下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管辖的案件 ;( 三 ) 上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可以书面委托下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查处其管辖的价格违法案件 ;( 四 ) 对省辖市 县 ( 省辖市 区 ) 人民政府越权定价或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由上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查处

17 附件 3 开封市龙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 行政许可 (1 项 ) 序号 子项 审批要件 对企业提交的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 1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无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2014 年修订 ) 第五条 项目备案机关 ( 以下简称备案机关 ) 是县 ( 市 区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本办法附件九所列的其他备案机关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法人证书 登记证书 ) 原件和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印章, 并注明 与原件一致 受理 案申请表 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法人证书 登记证书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审查, 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后, 原件应当即退回企业 对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填写符合规范要求 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 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范围 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了项目备案其他要件的项目, 备案机关应当场予以受理, 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 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五 ) 否则, 备案机关不予受理, 并当场或者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进行补充或更正 以及其他 办公室 当场 当场或者 3 日 不收费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审查 决定 按照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2014 年修订 ) 第五条等有关规定和 要求进行审查 ; 从项目是否属于应报政 府核准和审批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等方面进行核 查 除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项目 不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 产业政 策禁止发展的项目外, 及时予以备案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 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 ;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 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决定书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办公室 5 办公室 2 10 送达制发送达文书 ; 信息公开 办公室 5 10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 : 开封市龙亭区人政府 6 号楼 4 楼发改委服务电话 : 投诉机构 : 开封市龙亭区人政府 6 号楼 4 楼发改委纪检监察室投诉电话 :

19 行政处罚 (15 项 ) 序号 1 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 辖区内 ) 价格法 第五条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十四条 :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 一 ) 相互串通, 操纵市场价格, 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二 ) 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 季节性商品 积压商品等商品外, 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 三 ) 捏造 散布涨价信息, 哄抬价格, 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 四 )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 五 )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 六 )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 销售商品或者提供 立案 调查 审理 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 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投诉举报的 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此类违法线索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对立案的案件, 价格主管部门案件承办人员全面 客观 公正的调查, 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 可进行现场检查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充分 ; 定性是否准确 ;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 程序是否合法 ; 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 幅度是否适当 否

20 服务, 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 七 ) 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 八 ) 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条 :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警告, 可以并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 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1997 年 9 月 28 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 第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是价格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 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国务院令第 585 号 ) 第二条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告知 陈述申辩听证 责令退款 价格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权利 ; 符合听证条件的, 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当事人要求陈述 申辩的, 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的, 视为放弃 当事人口头进行陈述 申辩的,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 陈述申辩时间期满后, 执法人员应当在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回证的备注栏注明情况, 并签字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下达 责令退还多收款通知书 并送达当事人, 在实施行政处罚前, 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

21 决定 送达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执法人员应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后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等基本情况 ; 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 违法所得, 决定加处罚款的, 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 ;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的印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 民事诉讼法 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七个工作日 七个工作日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15 日内 )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2 2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的处罚 ( 辖区内 ) 价格法 第五条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三十九条 :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 紧急措施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以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1997 年 9 月 28 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 第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是价格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 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 第二十条 : 违反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 :( 一 ) 超越价格管理权限制定 调整政府定价 政府指 立案 调查 审理 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 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投诉举报的 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此类违法线索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对立案的案件, 价格主管部门案件承办人员全面 客观 公正的调查, 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 可进行现场检查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充分 ; 定性是否准确 ;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 程序是否合法 ; 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 幅度是否适当 否

23 导价的 ;( 二 ) 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的 ;( 三 ) 改变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的作价原则 作价办法的 第三十一条 : 有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 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国务院令第 585 号 ) 第九条 :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 一 ) 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 二 ) 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 三 ) 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 四 ) 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 告知 陈述申辩听证 责令退款 价格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权利 ; 符合听证条件的, 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当事人要求陈述 申辩的, 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的, 视为放弃 当事人口头进行陈述 申辩的,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 陈述申辩时间期满后, 执法人员应当在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回证的备注栏注明情况, 并签字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下达 责令退还多收款通知书 并送达当事人, 在实施行政处罚前, 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

24 导价 政府定价的 ;( 五 ) 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 六 )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 重复收费 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 七 ) 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 八 ) 违反规定以保证金 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 九 )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 十 ) 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 十一 )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第一款 : 本规定第四条 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 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决定 送达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执法人员应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后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等基本情况 ; 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 违法所得, 决定加处罚款的, 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 ;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的印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 民事诉讼法 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七个工作日 七个工作日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15 日内 )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5 3 经营者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营性服务收费规定的处罚 ( 辖区内 ) 价格法 第五条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1997 年 9 月 28 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 第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是价格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 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营性服务收费规定的违法行为 :( 一 ) 越权审批 制定 调整收费项目或标准的 ;( 二 ) 超过规定的范围 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 三 ) 收费项目已被取消仍未停止收费或收费标准调整后仍按原标准收费的 ;( 四 ) 重复收费或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 五 ) 不按规定办理或审 立案 调查 审理 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 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投诉举报的 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此类违法线索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对立案的案件, 价格主管部门案件承办人员全面 客观 公正的调查, 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 可进行现场检查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充分 ; 定性是否准确 ;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 程序是否合法 ; 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 幅度是否适当 否

26 验收费许可证, 未亮证收费或未公开收费标准的 ;( 六 ) 行政机关将职权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进行收费或转移到下属单位进行收费的 ;( 七 ) 利用职权或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收费或强迫接受有偿服务的 ;( 八 ) 未提供服务或不按服务质量标准收费的 ;( 九 ) 违反规定以收取保证金 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第三十二条 : 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 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告知 陈述申辩听证 价格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权利 ; 符合听证条件的, 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当事人要求陈述 申辩的, 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的, 视为放弃 当事人口头进行陈述 申辩的,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 陈述申辩时间期满后, 执法人员应当在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回证的备注栏注明情况, 并签字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令退款 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下达 责令退还多收款通知书 并送达当事人, 在实施行政处罚前, 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

27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执法人员应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后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等基本情况 ; 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 违法所得, 决定加处罚款的, 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 ;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的印章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 民事诉讼法 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七个工作日 七个工作日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15 日内 )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8 4 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 辖区内 ) 价格法 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四十四条 :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 ; 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处以罚款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1997 年 9 月 28 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 第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是价格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 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 立案 调查 审理 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 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投诉举报的 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此类违法线索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对立案的案件, 价格主管部门案件承办人员全面 客观 公正的调查, 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 可进行现场检查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充分 ; 定性是否准确 ;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 程序是否合法 ; 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 幅度是否适当 否

29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国务 院令第 585 号 ) 第十四条 : 拒绝提供价格 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 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 分 告知 陈述申辩听证 价格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权利 ; 符合听证条件的, 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当事人要求陈述 申辩的, 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的, 视为放弃 当事人口头进行陈述 申辩的,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 陈述申辩时间期满后, 执法人员应当在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回证的备注栏注明情况, 并签字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令退款 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下达 责令退还多收款通知书 并送达当事人, 在实施行政处罚前, 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

30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执法人员应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后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等基本情况 ; 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 违法所得, 决定加处罚款的, 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 ;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的印章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 民事诉讼法 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七个工作日 七个工作日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15 日内 )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1 5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 紧急措施的处罚 ( 辖区内 ) 价格法 第五条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三十九条 :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 紧急措施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以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1997 年 9 月 28 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 第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是价格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 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 立案 调查 审理 告知 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 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投诉举报的 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此类违法线索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对立案的案件, 价格主管部门案件承办人员全面 客观 公正的调查, 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 可进行现场检查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充分 ; 定性是否准确 ;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 程序是否合法 ; 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 幅度是否适当 价格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权利 ; 符合听证条件的, 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否

32 违法行为的职权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国务院令第 585 号 ) 第十条 :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 紧急措施,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 一 ) 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 二 ) 超过规定的差价率 利润率幅度的 ;( 三 ) 不执行规定的限价 最低保护价的 ;( 四 ) 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 五 ) 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 六 ) 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 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第二款 : 本规定第五条 第六条 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 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 情节严重的,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陈述申辩听证 责令退款 当事人要求陈述 申辩的, 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的, 视为放弃 当事人口头进行陈述 申辩的,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 陈述申辩时间期满后, 执法人员应当在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回证的备注栏注明情况, 并签字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下达 责令退还多收款通知书 并送达当事人, 在实施行政处罚前, 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

33 决定 送达 执行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执法人员应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后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等基本情况 ; 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 违法所得, 决定加处罚款的, 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 ;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的印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 民事诉讼法 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15 日内 )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个工作日 七个工作日

34 6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 辖区内 ) 价格法 第五条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四十二条 :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1997 年 9 月 28 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 第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是价格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 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国务院令第 585 号 ) 第十三条 :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一 ) 不标明价格的 ;( 二 ) 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 三 ) 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 四 )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立案 调查 审理 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 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投诉举报的 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此类违法线索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对立案的案件, 价格主管部门案件承办人员全面 客观 公正的调查, 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 可进行现场检查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充分 ; 定性是否准确 ;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 程序是否合法 ; 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 幅度是否适当 否

35 告知 价格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权利 ; 符合听证条件的, 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陈述申辩听证 当事人要求陈述 申辩的, 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的, 视为放弃 当事人口头进行陈述 申辩的,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 陈述申辩时间期满后, 执法人员应当在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回证的备注栏注明情况, 并签字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令退款 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下达 责令退还多收款通知书 并送达当事人, 在实施行政处罚前, 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

36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执法人员应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后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等基本情况 ; 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 违法所得, 决定加处罚款的, 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 ;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的印章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 民事诉讼法 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七个工作日 七个工作日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15 日内 )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7 7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 或者转移 隐匿 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 ( 辖区内 ) 价格法 第五条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四十三条 :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 或者转移 隐匿 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 隐匿 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1997 年 9 月 28 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 第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是价格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 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 第三十六条 : 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转移 隐匿 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 处以转移 隐匿 销毁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立案 调查 审理 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 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投诉举报的 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此类违法线索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对立案的案件, 价格主管部门案件承办人员全面 客观 公正的调查, 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 可进行现场检查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充分 ; 定性是否准确 ;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 程序是否合法 ; 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 幅度是否适当

38 告知 价格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权利 ; 符合听证条件的, 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陈述申辩听证 当事人要求陈述 申辩的, 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的, 视为放弃 当事人口头进行陈述 申辩的,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 陈述申辩时间期满后, 执法人员应当在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回证的备注栏注明情况, 并签字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令退款 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下达 责令退还多收款通知书 并送达当事人, 在实施行政处罚前, 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

39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执法人员应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后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等基本情况 ; 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 违法所得, 决定加处罚款的, 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 ;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的印章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 民事诉讼法 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七个工作日 七个工作日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15 日内 )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0 8 当事人拒绝 拖延, 销毁 隐匿有关价格资料的处罚 ( 辖区内 ) 价格法 第五条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1997 年 9 月 28 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 第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是价格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 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 第十八条 :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实施价格检查, 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 回答询问, 提供有关材料, 不得拒绝 拖延, 不得销毁 隐匿有关价格资料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价格检查人员应当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或拖延检查的, 责令改正, 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销毁 隐匿价格资料的, 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调查 审理 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 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投诉举报的 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此类违法线索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对立案的案件, 价格主管部门案件承办人员全面 客观 公正的调查, 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 可进行现场检查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充分 ; 定性是否准确 ;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 程序是否合法 ; 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 幅度是否适当

41 告知 价格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权利 ; 符合听证条件的, 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陈述申辩听证 当事人要求陈述 申辩的, 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的, 视为放弃 当事人口头进行陈述 申辩的,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 陈述申辩时间期满后, 执法人员应当在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回证的备注栏注明情况, 并签字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令退款 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下达 责令退还多收款通知书 并送达当事人, 在实施行政处罚前, 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

42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执法人员应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后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等基本情况 ; 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 违法所得, 决定加处罚款的, 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 ;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的印章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 民事诉讼法 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七个工作日 七个工作日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15 日内 )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3 9 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损害国家利益或者 价格法 第五条 : 国务院价格主管 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 国务院其 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 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 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 价格工作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1997 年 9 月 28 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 第六 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是 价格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 其价格监督检 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 违法行为的职权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四 立案 调查 审理 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 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投诉举报的 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此类违法线索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对立案的案件, 价格主管部门案件承办人员全面 客观 公正的调查, 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 可进行现场检查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充分 ; 定性是否准确 ;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 程序是否合法 ; 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 幅度是否适当

44 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处罚 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 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 有违法所得的, 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 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一 ) 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 季节性 商品 积压商品等商品外, 为了排挤竞争 对手或者独占市场,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 销, 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损害国家 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 二 )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对具有同等交易 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告知 陈述申辩听证 责令退款 价格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权利 ; 符合听证条件的, 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当事人要求陈述 申辩的, 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的, 视为放弃 当事人口头进行陈述 申辩的,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 陈述申辩时间期满后, 执法人员应当在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回证的备注栏注明情况, 并签字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下达 责令退还多收款通知书 并送达当事人, 在实施行政处罚前, 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

45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执法人员应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后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等基本情况 ; 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 违法所得, 决定加处罚款的, 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 ;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的印章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 民事诉讼法 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七个工作日 七个工作日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15 日内 )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6 10 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处罚 ( 辖区内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立案 调查 审理 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 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投诉举报的 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此类违法线索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对立案的案件, 价格主管部门案件承办人员全面 客观 公正的调查, 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 可进行现场检查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充分 ; 定性是否准确 ;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 程序是否合法 ; 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 幅度是否适当

47 告知 价格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权利 ; 符合听证条件的, 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陈述申辩听证 当事人要求陈述 申辩的, 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的, 视为放弃 当事人口头进行陈述 申辩的,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 陈述申辩时间期满后, 执法人员应当在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回证的备注栏注明情况, 并签字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令退款 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下达 责令退还多收款通知书 并送达当事人, 在实施行政处罚前, 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

48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执法人员应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后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等基本情况 ; 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 违法所得, 决定加处罚款的, 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 ;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的印章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 民事诉讼法 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七个工作日 七个工作日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15 日内 )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9 11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 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处罚 ( 辖区内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八 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 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变相提高或者压 低价格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 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 得的, 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立案 调查 审理 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 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投诉举报的 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此类违法线索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对立案的案件, 价格主管部门案件承办人员全面 客观 公正的调查, 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 可进行现场检查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充分 ; 定性是否准确 ;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 程序是否合法 ; 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 幅度是否适当

50 告知 价格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权利 ; 符合听证条件的, 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陈述申辩听证 当事人要求陈述 申辩的, 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的, 视为放弃 当事人口头进行陈述 申辩的,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 陈述申辩时间期满后, 执法人员应当在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回证的备注栏注明情况, 并签字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令退款 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下达 责令退还多收款通知书 并送达当事人, 在实施行政处罚前, 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

51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执法人员应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后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等基本情况 ; 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 违法所得, 决定加处罚款的, 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 ;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的印章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 民事诉讼法 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七个工作日 七个工作日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15 日内 )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2 立案 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 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投诉举报的 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此类违法线索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12 经营者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处罚 ( 辖区内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调查 审理 对立案的案件, 价格主管部门案件承办人员全面 客观 公正的调查, 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 可进行现场检查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充分 ; 定性是否准确 ;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 程序是否合法 ; 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 幅度是否适当

53 告知 陈述申辩听证 价格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权利 ; 符合听证条件的, 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当事人要求陈述 申辩的, 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的, 视为放弃 当事人口头进行陈述 申辩的,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 陈述申辩时间期满后, 执法人员应当在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回证的备注栏注明情况, 并签字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令退款 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下达 责令退还多收款通知书 并送达当事人, 在实施行政处罚前, 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

54 决定 送达 执行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执法人员应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后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等基本情况 ; 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 违法所得, 决定加处罚款的, 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 ;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的印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 民事诉讼法 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15 日内 )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个工作日 七个工作日

55 13 经营者发生价格违法行为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的处罚 ( 辖区内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 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 可以依照 价格法 第三十四条第 ( 三 ) 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 : ( 一 ) 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 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 二 ) 不暂停相关营业, 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 三 ) 不暂停相关营业, 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 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立案 调查 审理 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 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投诉举报的 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此类违法线索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对立案的案件, 价格主管部门案件承办人员全面 客观 公正的调查, 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 可进行现场检查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充分 ; 定性是否准确 ;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 程序是否合法 ; 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 幅度是否适当

56 告知 价格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权利 ; 符合听证条件的, 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陈述申辩听证 当事人要求陈述 申辩的, 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的, 视为放弃 当事人口头进行陈述 申辩的,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 陈述申辩时间期满后, 执法人员应当在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回证的备注栏注明情况, 并签字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令退款 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下达 责令退还多收款通知书 并送达当事人, 在实施行政处罚前, 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

57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执法人员应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后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等基本情况 ; 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 违法所得, 决定加处罚款的, 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 ;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的印章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 民事诉讼法 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七个工作日 七个工作日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15 日内 )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8 立案 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 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投诉举报的 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此类违法线索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14 经营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处罚 ( 辖区内 )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1997 年 9 月 28 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 第三十五条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 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 价格主管部门案件承办人员全面 客观 公正的调查, 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 可进行现场检查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审理 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充分 ; 定性是否准确 ;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 程序是否合法 ; 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 幅度是否适当

59 告知 价格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权利 ; 符合听证条件的, 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陈述申辩听证 当事人要求陈述 申辩的, 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的, 视为放弃 当事人口头进行陈述 申辩的,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 陈述申辩时间期满后, 执法人员应当在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回证的备注栏注明情况, 并签字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令退款 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下达 责令退还多收款通知书 并送达当事人, 在实施行政处罚前, 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

60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执法人员应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后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等基本情况 ; 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 违法所得, 决定加处罚款的, 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 ;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的印章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 民事诉讼法 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七个工作日 七个工作日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15 日内 )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1 15 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 辖区内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 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 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 2 加处罚款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1997 年 9 月 28 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 第二十八条对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单位和个人,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 二 ) 到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 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 3 加收滞纳金 ; ( 三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立案 调查 审理 告知 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 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投诉举报的 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此类违法线索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对立案的案件, 价格主管部门案件承办人员全面 客观 公正的调查, 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 可进行现场检查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充分 ; 定性是否准确 ;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 程序是否合法 ; 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 幅度是否适当 价格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权利 ; 符合听证条件的, 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2 陈述申辩听证 责令退款 决定 当事人要求陈述 申辩的, 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的, 视为放弃 当事人口头进行陈述 申辩的,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 陈述申辩时间期满后, 执法人员应当在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回证的备注栏注明情况, 并签字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下达 责令退还多收款通知书 并送达当事人, 在实施行政处罚前, 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执法人员应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后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等基本情况 ; 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 违法所得, 决定加处罚款的, 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 ;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的印章

63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 民事诉讼法 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七个工作日 七个工作日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15 日内 )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受理地点 : 开封市龙亭区人政府 6 号楼 4 楼发改委服务电话 : 投诉机构 : 开封市龙亭区人政府 6 号楼 4 楼发改委纪检监察室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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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附件 4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图 申请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办公室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受理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当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不予受理, 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予以受理, 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但自接收材料 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核查 ( 两名以上行政 执法人员进行 ) 审查办公室审查 (5 日内完成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 申请人和利害关系 人有陈述和申辩权的, 告知陈述申辩权 从项目是否属于应报政府核准和审批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等方面进行核查 (5 日内完成 ) 有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 告知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不申请听证 申请听证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 决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决定 (2 日内完成 ) 准予许可 不准予许可 办公室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 (5 日内完成 ) 办公室结案 ( 立卷归档 ) 备注 : 流程图所指的 日 均为工作日

66 行政处罚类一般程序流程图 案件来源 初步确认违法事实,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立案审批 登记立案 不予立案 调查取证 移送有关部门 提出初步处罚意见, 处罚事先告知审批 不予处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并告知陈述申辩权 重大行政处罚 告知听证权 有陈述申辩意见 无陈述申辩意见 不申请听证 申请听证 组织听证 记录陈述申辩意见 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制作听证笔录 法制审核 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结案 ( 立卷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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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istrator 渑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职权流程图 一 行政许可类 1. 卫生许可 ( 生活饮用水 放射诊疗 公共场所 ) 1.1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行政许可流程图 申请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提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 卫计委审批窗口接收并审查申请材料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卫计委审批窗口 1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 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的, 不予受理, 并向申 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 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 日期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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