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编号 :PWA2009-11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2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2 1.2. 投保条件... 2 1.3. 保险期间... 2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2 1.5. 犹豫期... 2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2. 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3 2.1. 我们为您提供的保障... 3 2.2.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3 2.3. 如何申请保费豁免... 3 3. 您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4 3.1. 保险费的交付... 4 3.2. 宽限期... 4 3.3. 合同效力中止和恢复... 4 3.4. 合同内容的变更... 4 3.5.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 4 4.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4 4.1. 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4 4.2.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4 4.3.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5 4.4.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5 4.5. 争议处理... 5 5. 条款的解释... 5 1/6
1. 您与我们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您作为投保人, 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 加合同 ), 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条款 ( 以下简称 本保险条款 ) 您只 有在与我们订立主险合同后, 才可以选择订立本附加合同 本保险条款 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文件 声明 批单 协议以及与本附 加合同有关的主险合同所附保险条款 保险单等均为本附加合同的组成部分 为准 如果本附加合同保险条款与主险合同保险条款或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不一致, 以本附加合同保险条款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 5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 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一 投保人 您作为主险合同的投保人, 如果您身体健康并且在主险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不高于 15000 元的情况下的 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附加险 二 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为投保人本人, 且为主险合同的投保人 连带被保险人为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交费期间一致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一 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您完成投保申请, 并经我们审核同意, 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您交付的保险费到达我们的 账户之日起生效, 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 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 任 二 保险责任的终止 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 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 1. 主险合同终止 ; 2.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 3. 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 ; 4. 连带被保险人身故 ; 5. 本附加合同效力依据本附加合同的有关规定中止, 未在中止期间内恢复效力的 ; 6. 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 犹豫期本附加合同的犹豫期与主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一致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 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我们 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连带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您有义务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您 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即使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 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我们对本附加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 之日起超过 2 年的, 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6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 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我们为您提供的保障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主险合同续期保费未交完前身故或永久完全 残疾, 且此后连带被保险人仍然生存, 我们对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后或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被确 认为永久完全残疾后的每年的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进行豁免, 直至本附加合同终止 2.2.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 我 们不承担保险费豁免责任 : 一 连带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五 被保险人怀孕 流产 妊娠 ( 含宫外孕 ) 分娩 ( 含剖腹产 ) 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 以及上述原 因导致的并发症 ; 六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 七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 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 八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使用药物, 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 九 细菌 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 ; 十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 跳伞 攀岩 飞行 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 探险 武术比赛 特技表演 赛 马 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 十一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十二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2.3. 如何申请保费豁免一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者连带被保险人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 否则, 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 致使我们增加的查勘 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您或连带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 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二 您或连带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向我们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申请保险费豁免 1. 本保险单原件 ; 2. 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 3. 若被保险人身故的, 须提交公安机关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原件 ; 4. 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 须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材料原件 ; 5. 若被保险人身故的, 须提交被保险人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 6. 若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 须提供被保险人的驾驶证 车辆行驶证以及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书 ; 7.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永久完全残疾, 须提交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永久完 全残疾诊断鉴定书或鉴定书原件及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8.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三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履 行保险费豁免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向申请人发出拒绝豁免通知书 四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 则保险费豁免自始无效, 您应当补交所欠的主 3/6
险合同以及本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 五 申请人请求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 您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 首期保险费应于投保时交纳, 续期保险费须交至连带被保险 人 14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本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交付日期为主险合同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您只有交付了主险合同的应交 续期保险费, 才可以交付本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 我们有权在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根据对未来保险 事故发生率变化的预测及其他相关因素, 调整本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 3.2. 宽限期您未按本附加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续期保险费的, 自该应交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 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 事故, 我们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 但是您或连带被保险人须补交欠交的本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 3.3. 合同效力中止和恢复如果您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宽限期届满日次日零时起自动中止, 自该中止之日起 2 年为中止期间, 对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中止期间内您可 以申请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 自您补交所欠续期保险费次日零时起, 本附加合同效力 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后, 我们对中止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仍然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本附加合同未恢复效力的, 本附加合同自中止期间届满次日零时 起自动终止, 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在您最后一次交付保险费的保单年度的现金价值 3.4. 合同内容的变更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您与我们经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有关内容 经我们审核同意您的变 更申请, 并且出具本附加合同内容的修改批单, 或与您订立变更协议后, 变更方为生效 3.5.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本附加合同犹豫期过后, 您可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您应填写退保申请, 并向我们提供下列材料 : (1) 保险合同 ; (2) 能有效证明您投保时及目前身份的身份证件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您填写的退保申请时终止, 我们在收到上述完整退保申请材料后, 计算当日保 险单现金价值, 并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返还该保险单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4.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4.1. 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的变更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间内, 您的职业或工种有变更, 您应在其变更职业或工种之日起 10 日内, 以书 面形式通知我们 若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发生了变化, 根据我们的职业和工种分类, 如果其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在拒 保范围内, 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我们决定解除本附加合同的, 向您退还我们接到此种变更通知之日 的本附加险保险单现金价值 您职业或工种变更后遭受保险事故的, 我们不承担保险费豁免责任 4.2.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连带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 您在投保本保险时, 应将连带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准确填写在 投保申请书上 如果发生错误, 我们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 您申报的连带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我们 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向您退还根据现金价值表计算的对应于本附加合同解除时所在保单年度的现金价值, 该合同解除权, 自我们知道年龄申报不真实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超过 2 年的, 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依据本款第二 第三 项办理 4/6
二 您申报的连带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在给付保险 金时按照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 您申报的连带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 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将 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4.3.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在申请保险费豁免期间内, 我们有权要求您或连带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 对您的身体或有关诊断医疗资料进行检查或鉴定, 您或连带被保险人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4.4.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您或者连带被保险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否则, 我们按您最后提 供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4.5. 争议处理本附加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 仲裁 ; 一 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双方均认可的仲裁委员会 二 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 条款的解释 您 : 指的是投保人, 即购买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的人 我们 : 指的是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保险费 : 指您为购买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而支付的金额 保险事故 : 是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意外伤害事故 : 是指遭受外来的 不可预知的 突发的 非被保险人本意的 非疾病的并以此为直接原 因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非病理性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 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 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 :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被国家有关机 关认定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驾驶证驾驶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 (5)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 (6)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 (2) 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感染艾滋病病毒 : 艾滋病病毒是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HIV) 的简称 如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 中检测到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患艾滋病 : 艾滋病是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AIDS) 的简称 如在人体血液 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者其抗体呈阳性, 且同时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我们退还的那部 分金额 5/6
不可抗力 :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 我们指定的医院请见保险单中的附表 若被保险人居住地或事故发生地没有我们指定的医院, 则为国家卫生部规定的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甲等或以上的医院 首期保险费 : 指保险期间内第 1 年的应交保险费 续期保险费 : 指保险期间内第 2 年及以后各年的应交保险费 保单年度 :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十二个连续日历月为一个保单年度 永久完全残疾 : 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有下列之一的情况发生, 且自下列情况之一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日 ( 含第 180 日 ) 的治疗, 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 不受此 180 日期限的限制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 注 1);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者 ;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 注 2); 7. 咀嚼 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 注 3);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 腹部机能极度障碍, 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的 ( 注 4) 注 :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 或不能辨别明暗, 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 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 或麻痹 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 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脱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皆不能自己完成, 需要他人帮助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