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 105 學年度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甄選委員會第 1 次會議通過 105 學年度 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 師資生甄選簡章 國立臺北大學師資培育中心編印電話 :(02)8674-1111 分機 66906/66908 傳真 :(02)8674-4205 網址 :http://tec.ntpu.edu.tw/ E-mail:tec@mail.ntpu.edu.tw 1
國立臺北大學師資培育中心 105 學年度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師資生甄選簡章 一 依據 : 依教育部補助辦理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計畫作業要點 教育部 105 年 8 月 18 日臺教師 ( 二 ) 字第 1050110558I 號函及本校卓越師資培育甄審與輔導辦法辦理 二 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金額 : 甄選通過之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師資生 ( 以下簡稱卓獎生 ), 獎學金額 度每人每月 8,000 元, 以取得卓獎生之身分次月起請領 三 錄取名額 : ( 一 ) 依教育部 105 學年度核定之招收卓獎生名額 6 名 ( 二 ) 卓獎生身份分為 一般師資生 及 弱勢師資生 ( 經濟弱勢或區域弱勢 )2 種身分 ( 三 ) 本校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名額優先核給 弱勢師資生, 其所占名額以本校核定總額之 50% 為原則, 未足錄取者, 得流用於 一般師資生 四 申請資格 : 須為本校在學學生且為 105 學年度師資生 ( 一 ) 基本申請資格 : 1. 具中華民國國籍 ( 惟不含公費生 僑生 外國學生 ) 之本校二年級以上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 2. 學業成績 : 申請前一學年每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應達前 30% 或達 80 分以上, 且每學期各科成績均應達 70 分以上 ( 二 ) 特別申請資格 : 申請 弱勢師資生 身分者, 除需符合前開基本申請資格外, 需具備下列各項條件之任一項 : 1. 經濟弱勢身分 : (1) 持有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書之學生 (2) 持有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核定公文之學生 (3) 家戶年所得新台幣 148 萬元以下之學生 : 須檢附財政部各區國稅局或各縣市 ( 政府 ) 稅務局 ( 稅捐稽徵處 ) 開立之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 ( 需以戶籍謄本之家戶成員為單位, 不收扣繳憑單 ) 及 3 個月內戶籍謄本各一份 2. 區域弱勢身分 : 需於取得本校師資生資格前一年至今仍設籍於偏遠地區者, 偏遠地區係依申請當年度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定義之偏遠地區為準 2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定義偏遠地區鄉鎮名稱 ( 區域弱勢 之行政區範圍 ) 3. 學生僅得就 一般師資生 與 弱勢師資生 兩種身分擇一報考, 一經報名資格審查確定後, 不得更改 4. 前開各項申請資格如遇有疑義時, 由本校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師資生甄選委員會解釋之 五 報名事項 : ( 一 ) 報名方式 : 一律現場報名請至本校師資培育中心辦公室繳交報名資料 ( 二 ) 報名時間 :105 年 9 月 28 日 ( 三 ) 上午 9 時至 10 月 05 日 ( 三 ) 下午 5 時 ( 三 ) 報名地點 : 本校三峽校區人文大樓 9 樓師資培育中心辦公室 3
( 四 ) 報名資料 ( 請依以下順序排列, 並以迴紋針夾妥 ): 1. 報名表 ( 請參閱附件一 報名表 ): 請貼妥 3 個月 2 吋半身光面照片乙張 國民身分證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2. 成績單正本 ( 含排名百分比證明 ): 申請前一學年每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應達前 30% 或達 80 分以上, 且每學期各科成績均應達 70 分以上 3. 國民身分證正本 ( 現場查驗 ) 與正反面影本 : 請清晰影印並貼於報名表上 4. 學生證正本 ( 現場查驗 ) 與正反面影本 : 請清晰影印並貼於報名表上, 須有當學期註冊章 5. 無記過以上處分之證明文件 ( 請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申請開具證明 ) 6. 卓獎生權利與義務確認書 ( 請參閱附件二 卓獎生權利與義務確認書 ): 一式兩份, 學生及師資培育中心各留存一份 7. 申請說明及自傳 ( 請依順序擺放 ): (1) 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申請說明 ( 請參閱附件三 申請說明 ): 請說明 為什麼你認為你值得獲得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 如有教育服務或參與社團的經驗亦請一併說明 (2) 申請 105 學年度教育學程新生甄選時之電子檔 ( 以光碟檔繳交 ) 及自傳紙本各一份 (3) 有助甄選相關資料 ( 如有請檢附 ) 8. 弱勢師資生之證明文件 ( 符合該身分資格者繳交 ) (1) 經濟弱勢身分 : 擇一繳交 a. 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書 ( 需記載申請學生姓名 ) b. 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核定公文 ( 需記載申請學生姓名 ) c. 財政部各區國稅局或各縣市 ( 政府 ) 稅務局 ( 稅捐稽徵處 ) 開立之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 ( 需以戶籍謄本之家戶成員為單位, 不收扣繳憑單 ) 及 3 個月內戶籍謄本各一份 (2) 區域弱勢身分 :3 個月內戶籍謄本一份 9. 凡未依甄選程序規定提交各項資料者, 視為自動放棄, 不得異議 六 甄審及錄取方式 :: ( 一 ) 甄審方式 : 1. 初審 : 由本中心審查申請者資料及證明文件是否符合資格, 且教育學程新生甄選筆試成績為錄取人數之前 50% 2. 複審 : 初審資格審查通過者始得參加 面試 (1) 面試時間 :105 年 10 月 07 日 ( 五 ) 中午 12 時 (2) 面試報到地點 : 本校三峽校區人文大樓 9 樓師資培育中心辦公室 (3) 攜帶證件 : 學生證 ( 二 ) 錄取方式 : 面試成績分 一般師資生 與 弱勢師資生 兩組分別核計, 以面試成績高低順序分別錄取之 同組面試成績如同分時, 依新生甄選筆試成績高低錄取 惟錄取人數未達各組名額時, 其名額得相互流用 ( 三 ) 凡未依甄選程序規定應考者, 視為自動放棄, 不得異議 4
七 公告錄取名單 :105 年 10 月 19 日 ( 三 ) 於師資培育中心網站公告 八 卓獎生報到 : ( 一 ) 報到時間 :105 年 10 月 19 日 ( 三 ) 上午 9 時至 10 月 21 日 ( 五 ) 下午 5 時 ( 二 ) 報到地點 : 本校三峽校區人文大樓 9 樓師資培育中心辦公室 ( 三 ) 繳交資料 : 查驗學生證及繳交報到表 ( 請參閱附件四 報到表 ) ( 四 ) 卓獎生座談 : 1. 卓獎生座談時間 :105 年 10 月 21 日 ( 五 ) 中午 12 時 10 分 2. 卓獎生座談地點 : 本校三峽校區人文大樓 11 樓會議室 九 卓獎生設置雙輔導教師制 : ( 一 ) 系所輔導教師 : 由該卓獎生原屬系所之導師或主任擔任, 並評定操行成績 ( 二 ) 師資培育中心輔導教師 : 由師資培育中心專任教師擔任 ( 三 ) 卓獎生若未達本要點所列各項要求, 輔導教師應提報輔導工作小組檢討 ( 四 ) 卓獎生應接受輔導教師之學習輔導 生活輔導 品德輔導 生涯輔導, 必要時得轉介學務處學生諮商中心接受輔導 十 甄選作業時程表 : 甄選事項 日期 時間 地點 備註 卓獎生甄選說明會 9/28( 三 ) 12:10 人文大樓 11 樓會議室 現場報名 9/28( 三 )-10/05( 三 ) 9:00-17:00 師資培育中心 ( 人文大樓 9 樓 ) 面試 10/07( 五 ) 12:00 師資培育中心 ( 人文大樓 9 樓 ) 請務必攜帶學生證以供查驗 公告錄取名單 10/19( 三 ) 15:00 師資培育中心 ( 人文大樓 9 樓 ) 中心網站 正取生報到 10/19( 三 ) 10/21( 五 ) 9:00-17:00 師資培育中心 ( 人文大樓 9 樓 ) 中心網站 請務必攜帶學生證以供查驗 卓獎生座談 10/21( 五 ) 12:10 人文大樓 11 樓會議室 十一 注意事項 : ( 一 ) 卓獎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期間, 須每學期通過各項考核, 方得符合續領獎學金資格 卓獎生符合續領獎學金資格者, 最多得續領至應畢業年度 ( 二 ) 卓獎生獎學金最多核發至完成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為止 ( 修習教育實習課程階段不提供獎學金 ) 當學期畢業者, 僅得領取至畢業月份 ( 三 ) 如因修習其他任教學科領域專長需延畢, 且修習事實發生於延畢前 1 年者, 經報教育部核准後, 得延長 1 年 ( 四 ) 如因赴海外交換學生, 經報教育部核准者, 得保留受領獎學金資格, 並以學期為單位暫停卓獎生之權利及義務 5
( 五 ) 退學 休學 放棄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 修習教育實習課程階段不提供獎學金 ) 者, 僅得領取至發生事實之月份 ( 六 ) 卓獎生資格取消 : 卓獎生如有下列之情形, 則取消領取獎學金資格, 如經取消資格, 其名額不予遞補 1. 學業成績 : 每學期教育專業科目平均未達 85 分以上, 且學期總平均成績未達其學系 ( 所 ) 排名前 40% 或 80 分以上 2. 操行表現 : 有記過以上處分 3. 基本能力表現 : 每學年未取得一項教學基本能力檢測或教學相關競賽之通過或得獎證明 4. 英語能力 : 受領獎學金 2 年內未取得符合相當於歐洲語言學習 教學 評量共同參考架構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 簡稱 CEF)B1 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 ( 須包含聽 說 讀 寫 4 項檢測 ) 及格證書 ( 相當於全民英檢中級或其他國際性標準化測驗等同之級數以上之英語文能力 ) 5. 服務表現 : 修習服務學習相關課程未達八十分 ; 無償擔任學習弱勢 經濟弱勢或區域弱勢等學童課業輔導工作第一學年未達七十二小時, 或第二學年以後每學期未達三十六小時 6. 省思表現 : 在學期間未建立學習歷程檔案並於每學年通過審核一次 7. 重複請領教育部核發之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 但低收入戶學生之獎助學金, 不在此限 ( 七 ) 未能續領之卓獎生, 其師資生資格不變 ( 八 ) 申請學生所繳納之資料, 如有偽造 假借 塗改等不實情事, 經錄取後發現者, 應即撤銷錄取資格, 其不法獲致之獎學金, 本校將予追還, 涉及刑事責任者, 得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 九 ) 如有其他情形或未盡事宜, 悉依教育部相關法規 本校卓越師資培育甄審與輔導辦法及本校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甄選委員會決議辦理 6
國立臺北大學卓越師資培育甄審與輔導辦法 本中心 105 年 5 月 20 日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5 次中心會議通過本校 105 年 05 月 27 日校長核定 一 本辦法依據 教育部補助辦理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計畫作業要點 及 國立臺北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 訂定之 二 目的 : 吸引優秀學生投入教育行列, 並配合國家教育政策, 培育優質教師, 辦理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師資生 ( 以下簡稱卓獎生 ) 甄選及輔導事宜 三 獎學金名額 : ( 一 ) 本校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名額以教育部每學年度核定公布為準 ( 二 ) 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之甄審, 係以本校師資生為對象, 分為 一般師資生 與 弱勢師資生 ( 經濟弱勢或區域弱勢 ) 兩種身分 ( 三 ) 本校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名額優先核給 弱勢師資生, 其所占名額以本校核定總額之 50% 為原則, 未足錄取者, 得流用於 一般師資生 四 獎學金金額 : ( 一 ) 獲甄選通過之卓獎生, 每名每月核發 8,000 元, 以取得卓獎生之身分次月起請領 ( 二 ) 卓獎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期間, 須每學期通過各項考核, 方得符合續領獎學金資格 卓獎生符合續領獎學金資格者, 最多得續領至應畢業年度 ( 三 ) 卓獎生獎學金最多核發至完成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為止 ( 修習教育實習課程階段不提供獎學金 ) 當學期畢業者, 僅得領取至畢業月份 ( 四 ) 如因修習其他任教學科領域專長需延畢, 且修習事實發生於延畢前 1 年者, 經報教育部核准後, 得延長 1 年 ( 五 ) 如因赴海外交換學生, 經報教育部核准者, 得保留受領獎學金資格, 並以學期為單位暫停卓獎 生之權利及義務 ( 六 ) 退學 休學 放棄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 修習教育實習課程階段不提供獎學金 ) 者, 僅得領取至發生事實之月份 五 申請資格 : ( 一 ) 基本申請資格 : 7
1. 具中華民國國籍 ( 惟不含公費生 僑生 外國學生 ) 之本校二年級以上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 2. 學業成績 : 申請前一學年每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應達前 30% 或達 80 分以上, 且每學期各科成績均應達 70 分以上 ( 二 ) 特別申請資格 : 申請 弱勢師資生 身分者, 除需符合前開基本申請資格外, 需具備下列各項條件之任一項 : 1. 經濟弱勢身分 : (1) 持有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書之學生 (2) 持有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核定公文之學生 (3) 家戶年所得新台幣 148 萬元以下之學生 : 須檢附財政部各區國稅局或各縣市 ( 政府 ) 稅務局 ( 稅捐稽徵處 ) 開立之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 ( 需以戶籍謄本之家戶成員為單位, 不收扣繳憑單 ) 及 3 個月內戶籍謄本各一份 2. 區域弱勢身分 : 需於取得本校師資生資格前一年至今仍設籍於偏遠地區者, 偏遠地區係依申請當年度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定義之偏遠地區為準 ( 三 ) 學生僅得就 一般師資生 與 弱勢師資生 兩種身分擇一報考, 一經報名資格審查確定後, 不得更改 ( 四 ) 前開各項申請資格如遇有疑義時, 由本校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師資生甄選委員會解釋之 六 申請及甄選作業 : ( 一 ) 申請時間 : 依本中心公告日期申請辦理 ( 二 ) 申請資料 : 1. 報名表正本一份 2. 符合第五條規定之成績單及排名百分比證明 3. 國民身分證與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 4. 卓獎生權利與義務確認書 5. 弱勢師資生之證明文件 ( 符合該身分資格者繳交 ) 6. 自傳及有助甄選之相關資料 7. 教育服務或參與社團的經驗 8
( 三 ) 甄審及錄取方式 : 1. 初審 : 由本中心審查申請者資料及證明文件是否符合資格, 且教育學程新生甄選筆試成績為錄取人數之前 50% 2. 複審 : 初審資格審查通過者始得參加 面試 3. 面試成績分 一般師資生 與 弱勢師資生 兩組分別核計, 以面試成績高低順序分別錄取之 同組面試成績如同分時, 依新生甄選筆試成績高低錄取 惟錄取人數未達各組名額時, 其名額得相互流用 ( 四 ) 凡未依甄選程序規定提交各項資料文件及應考者, 視為自動放棄, 不得異議 七 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甄選委員會組成與職責 ( 一 ) 師資培育中心成立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甄選委員會, 置委員 6-7 人, 由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 中心專任教師為當然委員, 中心外委員 1-2 人 ( 二 ) 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甄選委員會負責甄選相關事宜及議決正取與備取錄取名單 八 卓獎生資格取消 : ( 一 ) 卓獎生如有下列之情形, 則取消領取獎學金資格, 如經取消資格, 其名額不予遞補 1. 學業成績 : 每學期教育專業科目平均未達 85 分以上, 且學期總平均成績未達其學系 ( 所 ) 排名前 40% 或 80 分以上 2. 操行表現 : 有記過以上處分 3. 基本能力表現 : 每學年未取得一項教學基本能力檢測或教學相關競賽之通過或得獎證明 4. 英語能力 : 受領獎學金 2 年內未取得符合相當於歐洲語言學習 教學 評量共同參考架構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 簡稱 CEF)B1 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 ( 須包含聽 說 讀 寫 4 項檢測 ) 及格證書 ( 相當於全民英檢中級或其他國際性標準化測驗等同之級數以上之英語文能力 ) 5. 服務表現 : 修習服務學習相關課程未達八十分 ; 無償擔任學習弱勢 經濟弱勢或區域弱勢等學童課業輔導工作第一學年未達七十二小時, 或第二學年以後每學期未達三十六小時 6. 省思表現 : 在學期間未建立學習歷程檔案並於每學年通過審核一次 7. 重複請領教育部核發之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 但低收入戶學生之獎助學金, 不在此限 ( 二 ) 未能續領之卓獎生, 其師資生資格不變 ( 三 ) 申請學生所繳納之資料, 如有偽造 假借 塗改等不實情事, 經錄取後發現者, 應即撤銷錄取 9
資格, 其不法獲致之獎學金, 本校將予追還, 涉及刑事責任者, 得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九 卓獎生設置雙輔導教師制 : ( 一 ) 系所輔導教師 : 由該公費生原屬系所之導師或主任擔任, 並評定操行成績 ( 二 ) 師資培育中心輔導教師 : 由師資培育中心專任教師擔任 ( 三 ) 卓獎生若未達本要點所列各項要求, 輔導教師應提報輔導工作小組檢討 ( 四 ) 卓獎生應接受輔導教師之學習輔導 生活輔導 品德輔導 生涯輔導, 必要時得轉介學務處學生諮商中心接受輔導 十 本辦法經本中心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10
附件一 國立臺北大學 105 學年度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師資生甄選報名表 甄選類別 一般師資生 弱勢師資生 ( 經濟弱勢 區域弱勢 ) 擇一勾選 姓名學號系級 性別 電話 住家 : 手機 : 入師培學年度 e-mail 身分證字號 國民身分證及學生證黏貼欄 請黏貼 3 個月 2 吋半身光面照片 學生證正面影印黏貼欄 學生證反面影印黏貼欄 ( 須有當學期註冊章 ) 國民身份證正面影印黏貼欄 國民身份證反面影印黏貼欄 申請學生核對 ( 應檢附資料 ) 師培中心查核 ( 應查核資料 ) 報名表 ( 照片 國民身分證及學生證 ) 成績單正本 無記過以上處分之證明文件 卓獎生權利與義務確認書 (1 式 2 份 ) 申請說明與自傳 ( 有助甄選之相關資料請一併檢附 ) 弱勢師資生之證明文件 ( 符合該身分資格者繳交 ) 經濟弱勢 : 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書 ( 需記載申請學生姓名 ) 經濟弱勢 : 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核定公文 ( 需記載申請學生姓名 ) 經濟弱勢 : 財政部各區國稅局或各縣市 ( 政府 ) 稅務局 ( 稅捐稽徵處 ) 開立之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 ( 需以戶籍謄本之家戶成員為單位, 不收扣繳憑單 ) 及 3 個月內戶籍謄本各一份 區域弱勢 :3 個月內戶籍謄本一份 報名表 ( 國民身分證及具當學期註冊章學生證正本查驗 ) 成績單正本 ( 105 學年度每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應達前 30% 或達 80 分以上, 且每學期各科成績均應達 70 分以上 ) 無記過以上處分 卓獎生權利與義務確認書 ( 收取 1 份 ) 申請說明與自傳 弱勢師資生之證明文件 ( 符合該身分資格者繳交 ) 教育學程新生甄選筆試成績為錄取人數之前 50% 審核結果 : 通過 不通過 師培中心核章 : 日期 : 本人已詳閱簡章內容及本校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相關規定, 若因甄選資格不符, 願自行負責 簽名 : 日期 : 11
附件二 國立臺北大學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師資生 權利與義務確認書 本人確認通過 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 之甄選後, 將享有每月新臺幣 8,000 元獎學金之權利, 並認同 以投入教育行列為畢生職志 之理念, 全程完成師資培育課程之修讀, 負認真求學 型塑自己為卓越教師之義務 如中途放棄修讀師資培育課程, 將中止本獎學金 ; 除因修習其他任教學科領域專長或赴海外交換經陳報教育部核准外, 不得於延長修業期限內續領獎學金 ; 因故休 退 轉學者, 即不得續領獎學金 受獎學生每學期 ( 年 ) 依下列各項基準進行審查, 如未符標準一經淘汰, 其名額不再遞補 : ( 一 ) 學業成績 : 每學期教育專業科目平均達 85 分以上, 且學期總平均成績達其學系 ( 所 ) 排名前 40% 或 80 分以上 ( 二 ) 操行表現 : 無記過以上處分 ( 三 ) 基本能力表現 : 每學年取得一項教學基本能力檢測或教學相關競賽之通過或得獎證明 ( 四 ) 英語能力 : 受領獎學金 2 年內取得符合相當於歐洲語言學習 教學 評量共同參考架構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 簡稱 CEF) B1 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 ( 須包含聽 說 讀 寫 4 項檢測 ) 及格證書 ( 相當於全民英檢中級或其他國際性標準化測驗等同之級數以上之英語文能力 ) ( 五 ) 服務表現 : 修習服務學習相關課程達八十分 ; 無償擔任學習弱勢 經濟弱勢或區域弱勢等學童課業輔導工作第一學年達七十二小時, 第二學年以後每學期達三十六小時 ( 六 ) 省思表現 : 在學期間建立學習歷程檔案並於每學年通過審核一次 ( 七 ) 不得重複請領教育部核發之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 但低收入戶學生之獎助學金, 不在此限 本人認知前開各項係受領本獎學金之義務, 學校將視受獎生之需要, 酌予訂定相關輔導會議 作 業或活動 本人將恪遵各項有利型塑本人為卓越教師之各項輔導作業或活動 本人簽名 : 系級 : 學號 : 身分證字號 : 出生年月日 : 中華民國年月日 ( 本表單一式兩份, 學生及師資培育中心各留存一份 ) 12
附件三 國立臺北大學 105 學年度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申請說明及自傳 申請說明 甄選類別 一般師資生 弱勢師資生 ( 經濟弱勢 區域弱勢 ) 擇一勾選 姓名系級學號 註 :1. 本表請以雙面列印 2. 請於本頁申請說明中填寫 1) 為什麼你認為你值得獲得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 2) 教育服務 或參與社團的經驗 本表勿增加頁面, 請在一頁中填寫完成 3. 自傳及有助甄選相關資料請一併檢附於本表後 13
國立臺北大學 105 學年度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申請說明及自傳 自傳 填表日期 : 年月日 光碟片應內含 :( 請檢核 ) 申請 105 學年度教育學程新生甄選時之自傳電子檔 電子檔檔名命名為 學號 + 姓名 ( 範例 :12345678 李小明.docx) 系所 / 年級 ( 填全名 ): 姓名 : 學號 : 光碟片請務必套袋, 黏貼於下列框內 請一併於光碟片中下方, 寫上 : 系所 / 年級 ( 簡稱 ) 姓名 學號 範例 : 中文系四李小明 12345678 中文系四李小明 12345678 14
附件四 國立臺北大學 105 學年度 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 受獎學生報到表 姓名 學號 性別 系級 照 請黏貼 2 吋大頭照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片 相片 E-mail 聯絡電話 擬任教科別 住 :( ) 手機 : 備用 E-mail: 進入教育學程年度 : 學年 擬畢業年度 年 月畢業 擬實習年度 年 8 月 監護人姓名 與監護人 之關係 監護人 手機 本人立帳郵局局號或立帳銀行名稱 本人 郵局 ( 銀行 ) 帳號 通訊地址 ( ) 戶籍地址 同上 ( ) 受領獎學金本人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 * 受獎生所填列之銀行 郵局存摺之局號名稱 帳號, 應為受獎生所有, 僅作為發放獎學金使用, 請 務必影印清晰及填寫詳實本表格, 並確實核對, 俾利獎學金之發放 * 除使用土地銀行或郵局帳戶免收匯款手續費外, 提供其他金融機構帳戶者將收取 30 元匯款手續費 15
國立臺北大學師資培育中心編印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