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興大學教師升等評審標準暨聘任升等著作送審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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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免附 ) ( 請 份正本, 餘影 本繳交即可 ) 4 參考著作 3 前項說明 審查代表作合著人證明 ( 有百分比版本 ) 使用 代表作如係數人合著, 僅可一人送審, 送審教師以外他 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 ( 但得作為 參考著作 ) 送審教師應以書面說明本人參與之部份 比例並由

辦法 國立中央大學研究人員聘任及升等審查作業要點 及相關規定外, 尚需達下列基本門檻 : 一 研究成果 ( 教師及研究人員 ): ( 一 ) 專門著作 ( 含代表著作與參考著作 ): 升等為教授 ( 研究員 ) 至少有四 ( 含 ) 篇, 升等為副教授 ( 副研究員 ) 至少有三 ( 含 ) 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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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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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第六條 三 校審 : 複審通過後, 本院應檢送擬聘教師聘任有關證件資料 著作外審成績及會議紀錄, 簽會教務處 人事室, 陳請校長核示後提校教評會審議 四 著作 ( 博士論文 ) 外審程序 : ( 一 ) 系 所 ( 中心 ) 外審 : 外審時由系所教評會建議外審審查人名單至少十二名 ( 藝術

任, 其資格另訂之 第六條教師初聘之申請, 須檢附下列各款資料或證件 : 一 擬聘教師申請表 二 履歷表 三 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 四 教師資格證書 五 專門著作 ( 含學位論文 ) 六 服務證明書 七 其他足資證明資格之文件 八 未具教師證書之初聘教師應檢附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成績單 國外學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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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副教授資格審定者, 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繳交下列書件 : 一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 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專門著作 二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 : 助理教授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第 6 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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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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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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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具有博士學位 : 有專門學術著作, 成績優良者 3. 具有碩士學位 :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相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滿四年 ; 有專門學術著作, 成績優良者 三 副教授 任用或升等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1. 曾任專任助理教授滿三年或兼任助理教授滿六年 : 有專門學術著作, 成績優良者 2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一 採 學術研究 升等者 1. 先參照本院升等著作基本要求有關論文分類之規範, 將其甲 乙類著作合計點數除以升等門檻再乘以 70 換算為百分制, 分數超過 100 者以百分計 2. 排序時先參考研究著作成績, 若為同分, 則再依教學與服務併計之成績評定序位 二 採 技術應用 升等者 1. 先依本校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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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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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 ) 會議初審通過後, 簽會教務處及人事室分別就課程及資格條件審查無誤後提院課程委員會複審, 並於十一月十日 ( 六月一日 ) 前提校教評會審議, 陳請校長核定 二 人事室於每年十一月二十日 ( 六月十日 ) 前依核定結果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公告徵聘資訊 三 各系 ( 所 中心 ) 受理初聘教師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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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基 督 徒 的 第 一 次 退 休 会 ( 马 太 福 音 4:23-5:1) 许 多 甚 至 不 去 假 装 成 为 基 督 徒 的 人 也 都 会 开 口 赞 同 耶 稣 在 其 登 山 宝 训 里 的 教 导 十 几 个 世 纪 以 来, 有 多 少 学 者 政 治 家 和 诗 人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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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 ) (1) (2) (3) (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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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刊物發表 二 送審之著作為專書, 須已經出版社或圖書公司出版公開發行, 並於版權頁載明作者 出版者 發行人 發行日期 地點 定價 國際標準書號 (ISBN) 及出版品預行編目等相關資料, 自行出版或未符合上開規定者不予受理 三 送審之著作為研討會論文, 須已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 並檢附該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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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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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 擴展學習領域 () () 力求卓越創新 發皇通識教育 厚植職場發展的競爭能力 拓展國際交流 e 把握資訊網路的科技應用 () 精緻教育的學校特色 提升行政效率 發揮有效人力的整體力量 達成精緻大學的師資結構 勵應用科技的研發能力 在策略執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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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39% % 李兆基博士大紫荊勳賢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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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林志城將東方美人茶發展淋漓盡致 ( ) (MOOCs; M a s s i v e O p e n O n l i n e Courses) (Flipped Classroom) ( ) ( ) ( ) 2 YUANPEI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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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師升等評審標準暨聘任升等著作送審準則 99 年 7 月 8 日財經法律學系暨科技法律研究所聯席會議通過 101 年 3 月 9 日第 20 次系務會議通過修正第四點 101 年 12 月 25 日第 28 次系務會議通過修正第四點第 ( 二 ) 項 103 年 4 月 15 日第 45 次系務會議通過修正第四點第 ( 二 ) 項 103 年 11 月 11 日第 52 次系務會議通過修正第四點第 ( 二 ) 項 104 年 3 月 17 日第 57 次系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二點第 ( 一 ) 項 第四點第 ( 一 ) 項 第 ( 二 ) 項 第八點 一 本準則依據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辦法第三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 教師升等之評審項目如次.. ( 一 ) 教學績效..任教課程 教材教案 教學貢獻度 教學評量 ( 學生反映意見 ) 與改進措施 ( 教學歷程與反思 ) 等 ( 二 ) 學術著作..學術期刊論文或學術論著 ( 三 ) 服務與合作.. 1. 對系或學校共同事務貢獻 2. 參與建教合作研究計劃執行情況等 3. 輔導學生課外活動及學術演講等 4. 其他服務事項有特殊成效者 三 評審比例 : ( 一 ) 擬升教授者..教學 30% 研究 50% 服務與合作 20% ( 二 ) 擬升副教授 助理教授者..教學 30% 研究 40% 服務與合作 30% 四 升等評分標準 : ( 一 ) 教學 1 申請人於本校每學期所開學科之總學分, 每一學分二分 2 所開課程備有教學綱要或教材教案者, 每一學科二分 3 由國內外系所轉入本系所者, 適用前二款之規定 4 申請人於本校每學期所開學科之歷次教學貢獻度 教學評量與改進措施 5 教學總分依以上各項成績合計之, 滿分一百分, 八十分為及格, 如逾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 ( 二 ) 研究 1 申請升等之教師須提出在原職務任內( 或相當原職務 ) 之最近七年所發表著作, 分為代表作及參考著作 代表作及參考著作須屬具有原創性之論文 (original article), 文獻整理分析 (review) 研究計畫結案報告(report) 及通訊報導 (letter) 等增刪整理之文章, 不得作為升等申請之著作 申請人均須就代表作及參考著作提出具有雙向匿名審查制度與實質審查之審稿意見書 2 代表作須為專書或第一類或第二類或三類論文 3 近七年內著作之成績評審, 依下列標準評定, 總分為各項之合計, 如逾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 (1) 專書 :

學術專書係指由國內外學術性出版 ( 發行 ) 單位出版 ( 或發行 ), 並檢附二份以上出版 ( 發行 ) 單位審查意見書者, 於申請升等至少 2 個月前再經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二位校外學者匿名審查符合 TSSCI SSCI 收錄期刊之法律學門 (Category, LW) 同等級法學論文 (original article) 審查標準 依審查意見, 就本準則所訂期刊論文之分類評分, 每本至多五十分 ( 審查意見表如附 ) (2) 論文 : 第一類 : () 收錄於 TSSCI 收錄期刊之法律學門 (Category, LW) 法學論文 (original article), 依提出申請升等時 TSSCI 資料庫最新公告收錄期刊名單計算, 每篇二十五分 TSSCI 收錄期刊名單如下表 (2014 年度, 每年名單依科技部公布 ) 1.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Law Review 2. 公平交易季刊 3. 中研院法學期刊 4. 中原財經法學 5. 東吳法律學報 6. 東海大學法學研究 7. 政大法學評論 8.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9. 臺北大學法學論叢 10. 輔仁法學 (B) 收錄於 SSCI 收錄期刊之法律學門 (Category, LW) 法學論文 (original article), 依提出申請升等時 JCR 最新公告計算論文期刊所屬領域之排名百分比 (R) 計算, 每篇至多二十五分 ( 如下表 ) 排名百分比分數 R 30% 25 30%<R 50% 20 50%<R 70% 15 70%<R 90% 10 90%<R 100% 5

月旦法學雜誌 sian 台灣法學雜誌 刑事法雜誌 全國律師月刊 經社法制論叢 法學叢刊 ( 輔仁法學 中央警察大學法律論集 ( 玄奘法律學報 致理法學 法官協會雜誌 台灣勞動法學會學報 消費者保護研究 興國財經法律學報 法令月刊 檢察新論 法學新論 台灣國際法季刊 憲政時代 B 第二類 : 每篇二十分 中央研究院或各大學出版之學術刊物中之法學論著 ( 如下表 ) 1. 大學法律系學報 1E 5E 9E 12E 15E 18E 交大 ) 科技法學評論 2E 6E 世新法學 7E 10E 文化 ) 華岡法粹 13E 16E ( 已廢刊 ) 興大法學 3E 高大法學論叢 8E 中正法學 / 中正財經法學 4E 銘傳大學法學論叢 ( 清大 ) 台灣科技法律與政策論叢 11E ( 海大 ) 台灣海洋法律學報 14E 嶺東財經法學 17E 成大法學 靜宜法學 ( 雲科大 ) 科技法學論叢 ( 已廢刊 ) C 第三類 : 每篇十分, 本類最多以三十分計 經雙向匿名審查而逾一萬字者 ( 如下表 ) 1. 富聲譽商業性法學期刊 1E / 月旦民商法 / 月旦財經法 2E 3E 4E Journal of WTO &International Health Law and Policy 5E (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 ) 2. 法學社團學報 1E 2E 法制史研究 3E 4E 5E / 在野法潮 6E 3. 政府機構法學期刊 1E 2E 軍法專刊 3E 4E 5E 6E 7E 中國大陸法制研究 4. 國外著名研究機構或大學出版刊物之法學論著 專書論文 D 第四類 : 每篇五分, 本類最多以十分計 不屬於一 二 三類之已發表法學論文 學術研討會論文 國科會或政府各機關委託之研究案或補助案之非精簡報告而字數逾八千字者 4 期刊論文 ( 含專書論文 ) 若為共同著作, 未載明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時, 其計分依共同著作之人數平均計算 若載明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時, 以 1+1/N+1 ( N 為作者人數 ) 換算得分 ; 若非第一作者, 則以 1/N 換算得分, 與學生合著之著作列入計分者, 以一篇為限 5 前項各款為申請人提請系教評會評核之著作, 均須符合本校著作送審準則及本辦法之規定 6 同一著作於多處發表者, 擇一計分 7 研究成績 : 申請升等教授者, 以一百分為及格 ; 申請升等副教授者, 以八十分為及格

( 三 ) 服務與合作 1 兼任或代理行政職務者, 每學期十分 2 為本系辦理學術研討會, 每次十分 3 擔任發有聘書之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兼任專業職務者, 每學期十分 4 校務會議代表 : 每學期五分 5 院務會議代表 : 每學期五分 6 於校內外研討會 學術會議發表論文或主講者, 每次五分 為主持人或評論人者, 每次二分 7 輔導學生課外活動者或擔任戶外活動之領隊者, 每次五分 8 受邀參加政府機關或民間機構之法律專業會議者, 每次五分 9 受學校或政府機關委託處理訴願 訴訟案件者, 每次五分 10 發有聘書之學校工作或學校各委員會委員者, 每學期五分 11 分擔系工作, 每學期每一項三分 12 代表系 院 校演講者, 每次二分 13 提供校內外專業法律諮詢服務, 並有實據者, 每次二分 14 服務與合作總分依以上各項成績合計之, 滿分一百分, 八十分為及格, 如逾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 ( 四 ) 以上研究 教學及服務與合作分數之計算, 均算至申請升等當學期結束為止 五 前條評審滿分為一百分, 評分在七十分以上得推薦至上一級教師評審會, 推薦表格式如附件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公布 ( 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 ) 施行前已取得講師 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 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 得依原評審標準及著作送審準則辦理 擬改聘教師比照升等教師之評審項目與標準辦理, 惟已取得高一等級教師證書之兼任教師申請改聘時, 是否得採免評分方式辦理審查, 由各院 ( 室 中心 獨立學位學程 ) 訂定之 六 擬新聘 升等與改聘教師送審之專門著作, 應有個人之原創性, 除不得以整理增刪 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送審外, 並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 ( 一 ) 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 且於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具有匿名審查制度之專業刊物 ( 含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 ) 發表, 或該刊物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或經具有審查制度 ( 設置五人以上組成之編輯委員會, 負責審查作業 ; 出版前送請至少兩位評審以非公開方式審查 ) 之出版社出版公開發行 ( 以下簡稱發表出版 ) 者 擬升等或改聘教師之代表作以本校任職期間發表並經具有審查制度 ( 設置五人以上組成之編輯委員會, 負責審查作業 ; 出版前送請至少兩位評審以非公開方式審查 ) 之出版社出版者為限 但送審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曾懷孕或生產者, 得申請以其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著作送審 ( 二 ) 撰寫著作之語文不限 ; 以外文撰寫者, 應附中文提要 但任教科目為外國語文者, 應以所授語文撰寫 ( 三 ) 引用資料應註明出處, 並附參考書目 ( 四 ) 以二種以上著作送審者, 應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 其屬一系列之相關研究者, 得合併為代表著作 ( 五 ) 代表著作如係數人合著, 僅可一人送審, 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 送審教師之代表著作為合著者, 必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若送審教師為通訊作者

者,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另送審者應以書面說明本人參與部分, 並由合著者簽章證明 但下列情形, 得免繳交合著者簽章證明 : 1. 送審者為中央研究院院士 2. 送審者為第一作者或通信 ( 訊 ) 作者, 其國外合著者簽章證明部分 ( 六 ) 第 ( 一 ) 款之代表著作 參考著作出版時間 : 1. 代表著作 : 擬於八月一日新聘 升等與改聘者, 其代表著作至遲應於當年二月十五日前發表出版 ( 或提出被期刊接受之證明函件 ), 擬於二月一日新聘 升等與改聘者, 其代表著作至遲應於前一年八月十五日前發表出版 ( 或提出被期刊接受之證明函件 ) 持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者, 應於自該刊物出具證明所載日期起一年內正式刊印, 並自正式刊印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著作送學校查核並存檔 ; 其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 而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 應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 循原教評會審議程序申請展延, 並以該著作接受刊登之日起二年內為限 2. 參考著作至遲應於外審前提出被期刊接受之證明函件 並應於自該刊物出具證明所載日期起一年內正式刊印, 並自正式刊印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著作送學院查核存檔, 並提校教評會備查 ; 其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 而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 應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 送院教評會審議申請展延, 並以該著作接受刊登之日起二年內為限 3. 持第 1 2 目所定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者, 限國際期刊或各院認定之甲種期刊出具之接受證明 4. 其分上下或 ( 一 )( 二 ) 先後出版之合訂本, 先後出版日期亦同 ( 七 ) 新聘助理教授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以專門著作送審者, 得以學位論文代之, 不受第一款規定之限制, 但其學位論文仍須為送審前五年內者 ( 八 ) 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至下次申請升等期間, 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 得一併作為送審之參考資料 ( 九 ) 擬新聘 升等與改聘教師送教評會審查之代表著作與參考著作, 不得為申請前一等級教師資格送審所曾使用之著作或應聘本校教師資格審查所曾使用過之著作 前項所稱學術性刊物須為 (1) 非報導性 (2) 有審查制度 (3) 定期出刊者 ; 所稱出版者須為載明著作人姓名 發行人姓名 出版時間地點及出版者登記字號者 新聘教師符合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辦法第三條規定可免外審者, 其著作亦須符合前二項之規定 其代表著作如係數人合著, 免繳合著者簽章證明 專利須檢附專利證明 通過文件及研發成果書面報告 ( 含創作理念 學理基礎 主題內容 方法技巧及成果貢獻 )

七 本系教評會認定新聘 升等與改聘案合於本準則第四條之規定後, 由會議主席彙整委員密送之建議外審專家 學者參考名單, 每案至少十人, 秘密轉送院級教評會主席, 院級教評會召集人 校長亦得增列外審專家 學者參考名單, 並由校長及院級教評會召集人就名單中圈選五人 ( 校長圈二人 院級教評會召集人圈三人 ), 由院辦理著作外審事宜 八 外審結果至少應有四人評定為及格 ( 以七十分為及格 ), 並依本校之規定, 該新聘 升等或改聘案始得提請逐級評審 提請逐級評審前, 院級教評會主席應將每份送外審結果提供各級教評會作評審之參考 九 本準則經系務會議通過, 報請院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專 ( 兼 ) 任教師升等 ( 改聘 ) 評審表 教師姓名 : 擬升等等級 : 副教授 助理教授 教學 30 分 研究 40 分 服務與合作 30 分 審查項目 小計 合計 1. 任教課程 (10 分 ) 2. 教材教案 (10 分 ) 3. 教學貢獻度 教學評量 ( 學生反映意見 ) 與改進措施 ( 教學歷程與反思 )(10 分 ) 近七年著作及論文目錄一覽 75% 著作外審成績 (25%) 專書 ( 每本五十分 ) 第一類論文 ( 每篇二十五分 ) 第二類論文 ( 每篇二十分 ) 第三類論文 ( 每篇十分 ), 最多三十分 第四類論文 ( 每篇五分 ), 最多十分 平均 1. 對本系與學校共同事務的參與 ( 最高 10 分 ) 2. 指導學生課外活動 參賽及對學生之輔導 ( 最高 10 分 ) 3. 對校外事務之參與 ( 最高 10 分 ) 備註 1: 學術著作合著之計分以 1/ N 換算得分, 其中 N 為送審者在該論文作者排序 若送審者為聯絡作者, 則視同第一作者 備註 2: 依據 國立中興大學教師升等評審標準暨聘任升等著作送審準則 第六條規定 : 教師新聘 升等或改聘案外審總評結果須符合下列標準, 始得提請逐級評審, 若各院有更嚴格之規定, 從其規定 一 教授 副教授等級 : 總評至少須 4 位評定為 B 級 (80 分 ) 以上 二 助理教授及講師等級 : 總評須達 4 位以上評定為 C 級 (75 分 ) 以上, 且其中至少 3 位評定為 B 級 (80 分 ) 以上 提請逐級評審前, 院級教評會主席應將每份送外審結果提供各級教評會作評審之參考 總分 第 1 頁, 共 2 頁

系教評會委員意見 通過 不通過 一 同意升等 改聘者請在 通過 欄上方格內畫記 二 不同意升等 改聘者請在 不通過 欄上方格內畫記, 並請提出不予通過之具體理由 不通過之具體理由 第 2 頁, 共 2 頁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專 ( 兼 ) 任教師升等 ( 改聘 ) 評審表 教師姓名 : 擬升等等級 : 教授 教學 30 分 研究 50 分 服務與合作 20 分 審查項目 小計 合計 1. 任教課程 (10 分 ) 2. 教材教案 (10 分 ) 3. 教學貢獻度 教學評量 ( 學生反映意見 ) 與改進措施 ( 教學歷程與反思 )(10 分 ) 近七年著作及論文目錄一覽 80% 著作外審成績 (20%) 專書 ( 每本五十分 ) 第一類論文 ( 每篇二十五分 ) 第二類論文 ( 每篇二十分 ) 第三類論文 ( 每篇十分 ), 最多三十分 第四類論文 ( 每篇五分 ), 最多十分 平均 1. 對本系與學校共同事務的參與 ( 最高 8 分 ) 2. 指導學生課外活動 參賽及對學生之輔導 ( 最高 7 分 ) 3. 對校外事務之參與 ( 最高 5 分 ) 備註 1: 學術著作合著之計分以 1/ N 換算得分, 其中 N 為送審者在該論文作者排序 若送審者為聯絡作者, 則視同第一作者 備註 2: 依據 國立中興大學教師升等評審標準暨聘任升等著作送審準則 第六條規定 : 教師新聘 升等或改聘案外審總評結果須符合下列標準, 始得提請逐級評審, 若各院有更嚴格之規定, 從其規定 一 教授 副教授等級 : 總評至少須 4 位評定為 B 級 (80 分 ) 以上 二 助理教授及講師等級 : 總評須達 4 位以上評定為 C 級 (75 分 ) 以上, 且其中至少 3 位評定為 B 級 (80 分 ) 以上 提請逐級評審前, 院級教評會主席應將每份送外審結果提供各級教評會作評審之參考 總分 第 1 頁, 共 2 頁

系教評會委員意見 通過 不通過 一 同意升等 改聘者請在 通過 欄上方格內畫記 二 不同意升等 改聘者請在 不通過 欄上方格內畫記, 並請提出不予通過之具體理由 不通過之具體理由 第 2 頁, 共 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