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郵資已付台北郵局許可證第 521 號 臺北市政府公報 第 184 期 政令類 目 錄 民政公示送達楊梅玉全戶 2 人應辦理遷徙登記之催告書 3 產業發展 都市發展 公示送達呂宜親 1 人應辦理遷徙登記之催告書 4 公示送達天夏事業有限公司等 13 家公司因有公司法規定情事廢止公司登記 4 公示送達助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6 家公司因有公司法規定情事廢止公司登記 6 公示送達潘大興君申請畸零地合併使用案臺北市畸零地調處委員會第 10504(298) 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函 8 公告公開展覽擬訂臺北市信義區福德段一小段 429 地號等 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書圖暨公聽會期日 9 公告擬訂臺北市士林區三玉段一小段 672 地號等 3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聽證期日 10 公示送達臺北市政府 104 年 10 月 20 日府都新字第 10430836502 號函高莊萬英君 13 公示送達臺北市政府 105 年 5 月 17 日府都新字第 10432291402 號函黃銘添君等 3 人 14 社政公告修正臺北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業務委任事項 15 公告有限責任台北市原住民養生保健產業勞動合作社依法解散並註銷成立登記證書及圖記 19 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28 日 ( 星期三 ) 出版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發行 臺北市市府路 1 號
交通公告臺北市北投區稻香路 108 巷 ( 秀山路至稻香路 ) 路邊停車格自 105 年 10 月 3 日上午 9 時起納入收費管理 20 公告臺北市大安區四維路 52 巷 ( 大安路 1 段至敦化南路 1 段 ) 等 2 處路邊停車格自 105 年 10 月 3 日上午 9 時起納入收費管理 22 其他類 獎懲公告許錦堪醫師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事項 24
政 令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 北市民戶字第 10532641400 號 旨 : 公示送達楊梅玉全戶 2 人應辦理遷徙登記之催告書 依據 : 戶籍法第 50 條第 1 項及行政程序法第 78 80 81 條 公告事項 : 一 查楊梅玉全戶 2 人係遷出未報人口, 設籍臺北市大同區雙連里 14 鄰錦西街 號 樓, 渠設籍之房屋已拆除 無門牌編釘 因渠現住址不明且已出境, 致戶籍登記催告書無法依一般方式送達, 遂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二 旨揭催告書受催告人得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領取 三 受催告人請於公告之日起 60 日內向實際居住地戶所辦理遷入登記, 逾期未辦理將依戶籍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逕為遷至本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地址 局長藍世聰 3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 北市民戶字第 10532642000 號 旨 : 公示送達呂宜親 1 人應辦理遷徙登記之催告書 依據 : 戶籍法第 50 條第 1 項及行政程序法第 78 80 81 條 公告事項 : 一 查呂宜親 1 人係遷出未報人口, 設籍臺北市大同區雙連里 14 鄰錦西街 號 樓, 渠設籍之房屋已拆除 無門牌編釘 因渠現住址不明且已出境, 致戶籍登記催告書無法依一般方式送達, 遂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二 旨揭催告書受催告人得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領取 三 受催告人請於公告之日起 60 日內向實際居住地戶所辦理遷入登記, 逾期未辦理將依戶籍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逕為遷至本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地址 局長藍世聰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13 日發文字號 : 府產業商字第 10535533100 號旨 : 天夏事業有限公司等 13 家公司 ( 詳如附件清冊 ), 因有公司法第 10 4
條第 2 款規定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 6 個月以上之情事, 經本府分別以 104 年 7 月 30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431456500 號等函廢止公司登記及 105 年 8 月 22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531102700 號等函改寄代表人, 惟寄送公文書皆無從送達, 爰以公告代替送達 依 據 : 公司法第 10 條及第 28 條之 1 規定 公告事項 : 一 本府 104 年 7 月 30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431456500 號等函 二 退回函件於本處待領, 公司及負責人得於上班時間內, 親自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洽領 ( 臺北市商業處公司登記科, 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北區 1 樓 ) 市長柯文哲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管決行 府產業商字第 10535533100 號廢止公司登記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清冊案由 :M192 製表日期 :105/09/12 批號 :10135 序號統一編號公司名稱負責人處分函日期及文號 1 23150439 天夏事業有限公司 王建民 104 年 07 月 30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431456500 號 2 84760779 博孚國際有限公司 蘇秀秀 104 年 07 月 30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431456600 號 3 23030033 冠亞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莊忠華 105 年 07 月 15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531009300 號 5
府產業商字第 10535533100 號廢止公司登記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清冊案由 :M192 製表日期 :105/09/12 批號 :10135 序號統一編號公司名稱負責人處分函日期及文號 4 23137767 聖樺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李淑琴 105 年 07 月 15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531009400 號 5 70459009 金家福記有限公司 詹信榮 105 年 07 月 15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531010000 號 6 12978165 數碼典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黃帝綸 105 年 07 月 15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531010200 號 7 80274868 金銘投資有限公司 劉吳素卿 105 年 07 月 15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531010300 號 8 80185373 皇林服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建璋 105 年 07 月 15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531010500 號 9 27355102 喜普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張惠玲 105 年 07 月 15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531010700 號 10 28192015 利上行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王懿賢 105 年 07 月 15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531011100 號 11 28480655 和全科技有限公司 佐藤勝彥 105 年 07 月 15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531011300 號 12 29066162 寶士林有限公司 卓嘉進 105 年 07 月 15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531011600 號 13 25101912 彩寧有限公司 薛文彬 105 年 07 月 15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531012000 號 共計 :13 筆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 府產業商字第 10535533200 號 旨 : 助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6 家公司 ( 詳如附件清冊 ), 因有公司法第 6
10 條第 2 款規定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 6 個月以上之情事, 經本府分別以 105 年 7 月 15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531007200 號等函廢止公司登記及 105 年 8 月 23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531113500 號等函改寄代表人, 惟寄送公文書皆無從送達, 爰以公告代替送達 依 據 : 公司法第 10 條及第 28 條之 1 規定 公告事項 : 一 本府 105 年 7 月 15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531007200 號等函 二 退回函件於本處待領, 公司及負責人得於上班時間內, 親自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洽領 ( 臺北市商業處公司登記科, 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北區 1 樓 ) 市長柯文哲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管決行 府產業商字第 10535533200 號廢止公司登記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清冊案由 :M192 製表日期 :105/09/12 批號 :10160 序號統一編號公司名稱負責人處分函日期及文號 1 23967313 助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 84277233 逢谷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 3 97297387 協力國際娛樂股份 有限公司 王明潔 陳敬富 吳建興 105 年 07 月 15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531007200 號 105 年 07 月 15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531007300 號 105 年 07 月 15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531007600 號 7
府產業商字第 10535533200 號廢止公司登記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清冊案由 :M192 製表日期 :105/09/12 批號 :10160 序號統一編號公司名稱負責人處分函日期及文號 4 27316615 創裔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孫采瓊 105 年 07 月 15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531008100 號 5 28201674 酷銳國際有限公司 許惠芬 105 年 07 月 15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531008300 號 6 28828001 新景鑫國際有限公司 張克偉 105 年 07 月 15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531008500 號 共計 :6 筆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10 日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字第 10564958300 號旨 : 公示送達潘大興君申請畸零地合併使用案 ( 本市信義區二小段 303 地號土地申請與同段同小段 302 地號土地 ), 本局 105 年 8 月 30 日北市都建字第 10564950400 號本市畸零地調處委員會第 10504 (298) 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函一份 依 據 : 依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 一 公告期間 :20 日 ( 自本公告張貼日起算 ) 二 旨揭協調地號土地所有權人 ( 詳送達人名冊 ) 地址不詳, 以上應受送達人得於公告期間內於辦公時間, 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 向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 臺北市市府路一號南區一樓建照科 ) 領取, 或 8
於本公告日起 20 日內洽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表達意見, 以維權益 局長林洲民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管決行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本市畸零地調處會議 ( 編號 :9826) 會議通知函送達名冊 公示號碼 姓名 身分證號 1 柯尾 A210*****1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 府都新字第 10330786100 號 旨 : 公告公開展覽大將開發股份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 擬訂臺北市信 義區福德段一小段 429 地號等 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權利變換計畫案 書圖, 並訂於民國 105 年 9 月 29 日舉辦本案公聽會 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 29 條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 公告事項 : 一 公開展覽期間及地點 : ( 一 ) 展覽日期 : 自民國 105 年 9 月 14 日起, 至 105 年 10 月 13 日止, 公開展覽 30 日 ( 二 ) 展覽地點 :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臺北市信義區公所 臺北市信義區中行里辦公處公告欄 9
二 公聽會舉辦日期及地點 : ( 一 ) 公聽會日期 : 民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 星期四 ) 下午 2 時 30 分 ( 二 ) 公聽會地點 : 本市信義區興雅區民活動中心 ( 臺北市信義區松隆路 36 號 3 樓 ) ( 三 ) 上述時間與地點已於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網頁周知 (http://www. uro.taipei.gov.tw) 三 張貼處 :1 臺北市政府公告欄( 不含附件, 計畫書圖置於市政大樓一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提供閱覽 ) 2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3 臺北市信義區公所公告欄 4 臺北市信義區中行里辦公處公告欄 5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 不含附件 ) 6 刊登新聞紙 3 日 市長柯文哲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管決行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 府都新字第 10531609700 號 旨 : 公告耕薪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 擬訂臺北市士 林區三玉段一小段 672 地號等 3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 換計畫案 聽證訂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7 日辦理 10
依 據 :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之 1, 並參照內政部辦理都市更新聽 證程序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 一 公告期間及地點 : ( 一 ) 公告日期 : 自民國 105 年 9 月 14 日起, 至 105 年 10 月 3 日止, 公告 20 日 ( 二 ) 公告地點 :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臺北市士林區公所 臺北市士林區三玉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 聽證機關 期日及場所 : ( 一 ) 聽證機關 : 臺北市政府 ( 二 ) 聽證期日 : 民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 星期五 ) 下午 2 時 30 分 ( 三 ) 聽證場所 : 本市士林區芝山岩區民活動中心 ( 臺北市士林區雨聲街 68 號 ) 三 聽證程序 : ( 一 ) 簽到 核對身分證件或委任書及登記發言 ( 二 ) 以持人說明案由為始, 並宣布發言順序 時間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 三 ) 案件辦理情形之報告 ( 四 ) 陳述意見 ( 五 ) 詢問及答復 ( 六 ) 持人宣布終結聽證 四 當事人之權利 : ( 一 ) 當事人於聽證時, 得陳述意見 提出證據, 經持人同意後並 11
得對本府指定之人員 證人 鑑定人 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 二 ) 受通知人如未能出席者, 得填具代理人委任書由代理人出席 五 缺席聽證之處理 : 如當事人缺席聽證, 亦未委任代理人出席, 視為放棄於聽證中以言詞陳述意見之權利 ; 本府就聽證期日後始提出之意見, 將請實施者登載於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並提請審議會參考, 原則上不再辦理聽證 六 聽證程序進行時, 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禁止吸煙或飲食, 並將行動電話關閉或調整為靜音 ( 二 ) 對於發言者之意見陳述應避免鼓掌或鼓譟 ( 三 ) 他人發言時不得干擾或提出質疑 ( 四 ) 發言時應針對案件相關事項陳述意見, 不得為人身攻擊 ( 五 ) 新聞媒體記者得於記者席列席聽證, 並得於指定區域錄音 錄影或照相 但應於聽證開始後十分鐘內完成器材架設, 聽證程序進行中, 不得從事採訪 七 聽證紀錄將於聽證召開二週後上網供民眾閱覽 ( 本市都市更新處網址,http://www.uro.taipei.gov.tw) 八 張貼處 :1 臺北市政府公告欄( 不含附件, 計畫書圖置於市政大樓一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提供閱覽 ) 2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3 臺北市士林區公所公告欄 4 臺北市士林區三玉里辦公處公告欄 5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 不含附件 ) 6 刊登新聞紙 3 日 12
市長柯文哲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管決行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 府都新字第 10531831700 號 旨 : 公示送達本府 104 年 10 月 20 日府都新字第 10430836502 號函高莊 萬英君 依 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及行政程序法 第 78 條 第 80 條 第 81 條 公告事項 : 一 公告日期 :20 日 ( 自本公告張貼之翌日起算 ) 二 有關首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 擬訂臺北市北投區開明段二小段 116 地號等 43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公開展覽與舉辦公聽會, 因土地所有權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旨揭公聽函無法送達, 特此公示送達 三 請應受送達人於公告期間內 ( 自本公示送達文張貼牌示處之日起 20 日內 ), 前往本市都市更新處 ( 承辦人 : 陳沛蕎, 電話 :2781-5696#3056, 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 3 段 168 號 17 樓 ) 領取 四 張貼處 :1 臺北市政府公告欄 2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 3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13
市長柯文哲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管決行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 府都新字第 10531831800 號 旨 : 公示送達本府 105 年 5 月 17 日府都新字第 10432291402 號函黃銘添 君等 3 人 依 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及行政程序法 第 78 條 第 80 條 第 81 條 公告事項 : 一 公告日期 :20 日 ( 自本公告張貼之翌日起算 ) 二 有關聖得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 擬訂臺北市萬華區龍山段一小段 922 地號等 9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公開展覽與舉辦公聽會, 因土地所有權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旨揭公聽函無法送達, 特此公示送達 三 請應受送達人於公告期間內 ( 自本公示送達文張貼牌示處之日起 20 日內 ), 前往本市都市更新處 ( 承辦人 : 董仲凱, 電話 :2781-5696#3041, 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 3 段 168 號 17 樓 ) 領取 四 張貼處 :1 臺北市政府公告欄 2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 3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14
市長柯文哲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管決行 公告聖得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 擬訂臺北市萬華區龍山 段一小段 922 地號等 9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公開展覽與舉辦公聽會, 所有權人遷移地址不明公示送達名冊 所有權人 郵遞區號 原投遞地址 黃銘添 10855 臺北市雙園區寺前里 3 鄰和平西路 3 段 號 黃美月 10471 臺北市中山區晴光里 002 鄰新生北路三段 之 號 樓 黃啟倫 20345 基隆市中山區文化里 010 鄰文化路 號 ( 基隆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 )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2 日 發文字號 : 府社家防字第 10530965000 號 旨 : 修正本府家庭暴力防治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業務委任事項, 自即 日起生效 依據 : 一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 二 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 : 一 因應家庭暴力防治法於 104 年 2 月 4 日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 104 年 12 月 23 日分別修正公布施行, 故修正本府業務委任事項, 就該二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業務, 部份委任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 15
治中心 社會局 衛生局 警察局 教育局 民政局及觀光傳播 局, 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二 檢附本府家庭暴力防治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業務委任事項 1 份 市長柯文哲 臺北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業務委任事項下列家庭暴力防治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業務, 委任本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本府社會局 警察局 衛生局 教育局 民政局 觀光傳播局, 以各該機關名義執行之 : 一 委任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執行事項 ( 一 ) 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組織及會議事項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7 條 ) ( 二 ) 民事保護令之聲請及延長聲請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0 條 第 12 條 第 15 條第 3 項 ) ( 三 ) 民事保護令事件審理之意見提供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3 條第 6 項 ) ( 四 ) 民事保護令裁定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實施建議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第 3 項 ) ( 五 ) 民事保護令之發送對象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8 條第 1 項 ) ( 六 ) 民事保護令之登錄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8 條第 2 項 ) ( 七 ) 於地方法院設置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所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9 條第 2 項 ) ( 八 ) 民事保護令 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為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 16
申請執行, 以及執行事項聲明異議之處理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2 款 第 25 條 第 27 條 第 40 條 ) ( 九 ) 民事保護令 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為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執行及協調, 以及執行事項聲明異議之處理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3 款 第 27 條 第 40 條 第 55 條第 2 項 ) ( 十 ) 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 負擔之人或會面交往之裁判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4 條 ) ( 十一 ) 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處所之設立 執行規定或委辦事項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6 條 ) ( 十二 ) 家庭暴力事件之通報受理, 自行或委託訪視 調查工作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 ) ( 十三 ) 追查撥打保護專線電話者電話號碼及地址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1 條 ) ( 十四 ) 製作並提供保護被害人權益之書面資料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6 條 ) ( 十五 ) 提供醫療機構 公 私立國民小學及戶政機關防治家庭暴力之相關資料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7 條 ) ( 十六 ) 核發 訂定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補助事項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8 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9 條 ) ( 十七 ) 違反通報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第 1 項 ) 無故撥打專線電話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1 條第 3 款 ) 之行政裁罰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2 條第 1 項 第 63 條 ) ( 十八 ) 性侵害犯罪情事通報之受理及分級分類處理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17
第 8 條 ) ( 十九 ) 指派社工人員陪同未成年被害人偵查與審判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5 條第 3 項 ) ( 二十 ) 檢具評估報告供檢察官聲請強制治療或向法院 軍事法院聲請強制治療及裁定停止強制治療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2 條 第 22 條之 1) 二 委任社會局執行事項 ( 一 )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之設立及組織訂定事項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8 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6 條 ) ( 二 ) 核發 訂定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補助事項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8 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9 條 ) 三 委任警察局執行事項 ( 一 ) 民事保護令 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關於第 21 條第 1 項第 5 款事項之執行, 以及警察局執行事項聲明異議之處理事項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7 條 第 40 條 ) ( 二 ) 性侵害犯罪屬告訴乃論之證物保存與銷毀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1 條第 3 項 ) ( 三 ) 加害人未辦理登記 報到 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之行政裁罰, 及特定刑加害人處分後之通知義務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3 項 ) 四 委任衛生局執行事項 ( 一 ) 醫療機構違反診療義務行政裁罰之裁處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2 條第 2 項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0 條第 4 項 ) 18
( 二 ) 加害人進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評估執行與處分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 條第 3 項 第 20 條 1 2 4 5 項 ) ( 三 ) 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評估與執行之行政裁罰, 及特定刑加害人處分後之通知義務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1 2 款及第 3 項 ) 五 委任教育局執行事項民事保護令為禁止查閱被害人及其監護之未成年子女之學籍資訊之申請執行, 以及教育局執行事項聲明異議之處理事項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4 款 第 27 條 ) 六 委任民政局執行事項民事保護令為禁止查閱被害人及其監護之未成年子女之戶籍資訊之申請執行, 以及民政局執行事項聲明異議之處理事項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4 款 第 27 條 ) 七 委任觀光傳播局執行事項出版品揭露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資訊之行政裁罰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 條之 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3 條之 1)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 北市社團字第 10542966100 號 旨 : 有限責任台北市原住民養生保健產業勞動合作社 未依合作社法 召開法定會議, 社務停頓, 經本局以 105 年 6 月 2 日北市社團字第 10536569600 號函依法解散, 並註銷該社成立登記證書及圖記 19
依 據 : 依合作社法第 55 條之 1 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 一 解散合作社之名稱 : 有限責任台北市原住民養生保健產業勞動合作社 二 解散合作社之成立登記證號 : 專社合字第 727 號 局長許立民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函 地址 :11086 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 300 號 6 樓承辦人 : 劉家華電話 :02-27590666#6324 電子信箱 :pma000128@mail.taipei.gov. tw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13 日發文字號 : 北市交授停字第 10534701700 號 旨 : 檢送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轄管本市北投區稻香路 108 巷 ( 秀山路至 稻香路 ) 路邊一般小型車停車格 身心障礙專用停車格及裝卸貨停車格, 自 105 年 10 月 3 日 ( 星期一 ) 上午 9 時起納入收費之公告 (105 年 9 月 10 日北市停營字第 10534701600 號公告 ), 惠請協助公告周知, 請查照 正 本 :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臺北市北投區公所 副本 : 臺北市北投區稻香里辦公處 ( 含附件 ) 20
局長張哲揚 停車管理工程處處長張滋容決行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 北市停營字第 10534701600 號 旨 : 公告本市北投區稻香路 108 巷 ( 秀山路至稻香路 ) 路邊停車格, 自 105 年 10 月 3 日 ( 星期一 ) 上午 9 時起納入收費管理 依據 : 一 停車場法第 13 條 第 31 條暨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自治條例第 4 條 第 5 條 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 公告事項 : 一 收費路段 : 北投區稻香路 108 巷 ( 秀山路至稻香路 ) 一般小型車停車格位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位及裝卸貨停車格位 二 收費標準及方式 : 一般小型車採丁種計次費率計費, 每次新臺幣 50 元 ( 每日零時為計費基準點, 凡跨越每日零時停車者, 累計收費 ); 裝卸貨停車格位採戊種計次費率, 每次新臺幣 30 元, 限停 20 分鐘 ( 得付費延長 1 次停放 ) 三 收費時間 : 一般小型車停車格為星期一至星期五 ( 上午 9 時至下午 17 時 ); 裝卸貨停車格依現場公告牌面所示 四 實施日期 :105 年 10 月 3 日 ( 星期一 ) 上午 9 時起 21
五 停放之車輛, 離去時如未見補繳費通知單, 請動查詢 ; 未能查詢繳費者, 請至遲於 8 日曆天內處理 逾期未依規定繳費者, 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書面通知於 7 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 逾期再不繳納者, 將處新臺幣 300 元罰鍰並追繳停車費及必要之工本費用 六 查詢電話 :27269600; 網址 :www.pma.gov.taipei 處長張滋容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函 地址 :11086 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 300 號 6 樓承辦人 : 劉家華電話 :02-27590666#6324 電子信箱 :pma000128@mail.taipei.gov. tw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13 日發文字號 : 北市交授停字第 10534701900 號 旨 : 檢送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轄管本市大安區四維路 52 巷 ( 大安路 1 段 至敦化南路 1 段 ) 及四維路 76 巷 ( 大安路 1 段至敦化南路 1 段 ) 路邊一般小型車停車格 身心障礙專用停車格及裝卸貨停車格, 自 105 年 10 月 3 日 ( 星期一 ) 上午 9 時起納入收費之公告 (105 年 9 月 10 日北市停營字第 10534701800 號公告 ), 惠請協助公告周知, 請查照 22
正 本 :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 副本 : 臺北市大安區德安里辦公處 ( 含附件 ) 局長張哲揚 停車管理工程處處長張滋容決行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 北市停營字第 10534701800 號 旨 : 公告本市大安區四維路 52 巷 ( 大安路 1 段至敦化南路 1 段 ) 及四維 路 76 巷 ( 大安路 1 段至敦化南路 1 段 ) 路邊停車格, 自 105 年 10 月 3 日 ( 星期一 ) 上午 9 時起納入收費管理 依據 : 一 停車場法第 13 條 第 31 條暨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自治條例第 4 條 第 5 條 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 公告事項 : 一 收費路段 : 大安區四維路 52 巷 ( 大安路 1 段至敦化南路 1 段 ) 及四維路 76 巷 ( 大安路 1 段至敦化南路 1 段 ) 一般小型車停車格位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位及裝卸貨停車格位 二 收費標準及方式 : 一般小型車停車格採戊種計時費率, 每小時新臺幣 20 元 ( 另為提升停車轉換率, 停車計費單位採半小時計算 ); 裝 23
卸貨停車格位採戊種計次費率, 每次新臺幣 30 元, 限停 20 分鐘 ( 得付費延長 1 次停放 ) 三 收費時間 : 一般小型車停車格為星期一至星期五 ( 上午 9 時至下午 17 時 ); 裝卸貨停車格依現場公告牌面所示 四 實施日期 :105 年 10 月 3 日 ( 星期一 ) 上午 9 時起 五 停放之車輛, 離去時如未見補繳費通知單, 請動查詢 ; 未能查詢繳費者, 請至遲於 8 日曆天內處理 逾期未依規定繳費者, 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書面通知於 7 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 逾期再不繳納者, 將處新臺幣 300 元罰鍰並追繳停車費及必要之工本費用 六 查詢電話 :27269600; 網址 :www.pma.gov.taipei 處長張滋容 其 他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 北市衛醫護字第 10537104103 號 旨 : 公告許錦堪醫師, 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事項 依據 : 24
一 依據醫師懲戒辦法第 22 條規定辦理 二 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105 年 7 月 6 日第 8 屆第 1 次醫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案辦理 公告事項 : 上被付懲戒醫師因違反醫師法事件, 經本局移付懲戒, 業經本局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 : 處許錦堪醫師警告, 並命 2 年內額外加重修習專業倫理及法規 10 小時, 決議書如附件 局長黃世傑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管決行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醫師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北市衛醫護字第 10537101801 號 被付懲戒醫師許錦堪 女 執業機構名稱 : 合元堂中醫診所 執業地址 : 臺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 390 號 2 樓 上被付懲戒醫師因違反醫師法事件, 經本局移付醫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 下 稱本會 ), 本會依法決定如下 : 文 處許錦堪醫師警告, 並命 2 年內額外加重修習專業倫理及法規 10 小 25
時 事 實 被付懲戒醫師許錦堪為本市合元堂中醫診所之負責醫師, 案係民眾於 105 年 1 月 6 日檢舉, 家人因皮膚過敏至本轄合元堂中醫診所就診, 被付懲戒醫師每隔 2 至 4 天令其母買一些成分不明之精油 水藥 精華液及內服藥等, 陸續花費 10 餘萬元, 病情非但沒醫好, 更因延誤治療導致皮膚潰爛, 將追究延誤救治及產品未明確標示之責 經本局 105 年 1 月 15 日至該診所查察, 被付懲戒醫師許錦堪表示, 針對皮膚疾患之病人, 會與蘭瑛公司合作, 視病人需要詢問病人同意後自費購回保養品, 不會動推銷, 並自櫃內取出 LY 蘭瑛保養產品, 其中 4 項產品 :LY 極緻保水精華 LY 單方純精油 - 永久花 LY 舒敏潔顏蜜 LY 複方純精油 - 回春修護標示不符規定且述及誇大或宣稱醫療效能 查販售商 蘭瑛國際貿易股份有公司 址設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於 105 年 3 月 24 日去函限該公司 2 個月內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修正案內產品之標示 本局 105 年 2 月 23 日約談被付懲戒醫師說明, 其係以蘭瑛產品當配方, 加以中藥調劑, 不知道所販賣之化粧品標示不符合規定等云云 本局認定被付懲戒醫師許錦堪之行為業涉及違反醫師法第 25 條第 5 款之規定, 爰移付本會審議 理 由 一 按醫師法第 25 條規定 : 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由醫師公會或管機關移付懲戒 : 一 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二 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 經判刑確定 三 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 四 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 五 前 4 款及第 28 條之 4 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第 25 條之 1 規定 : 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 一 警告 二 命接 26
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 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 1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 四 廢止執業執照 五 廢止醫師證書 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 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二 查前揭事實欄所載被付懲戒醫師之違規事實, 有卷附本局 105 年 1 月檢查工作日記表及同年 2 月 23 日調查紀錄表等影本可稽 三 本案被付懲戒醫師就移付懲戒事由,105 年 5 月 12 日陳述意見書表示, 未販賣標示不符合規定之化粧品給民眾, 水藥及精油皆符合衛生福利部之規定 因初診時病患有非常嚴重之皮膚病, 治療後痊癒恢復良好 並無販賣化粧品給病患等云云 惟查, 被付懲戒醫師以前開化粧品為基礎進行中藥調劑, 應對相關產品之標示是否符合衛生法規負有注意之義務 四 據上論結, 被付懲戒人於診療過程中, 販賣標示不符合規定之化粧品, 查有具體違規事證在案 該當醫師法第 25 條第 5 款之規定, 堪可認定 本會爰依同法第 25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 決議如文, 以資警惕 五 本件被付懲戒醫師於 105 年 7 月 6 日到會陳述意見 醫師懲戒委員會任委員委員委員委員委員委員委員 黃世傑丁中原吳永隆林展弘邱文祥邱慧洳黃清濱 27
委員委員委員委員委員 黃鈺媖黃莉蓉彭瑞鵬郭明怡鄭逸哲 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局長黃世傑 醫師懲戒委員會任委員黃世傑決行 如對本決議不服者, 得於收到本決議書之翌日起 20 日內, 向衛生福利部醫師懲 戒覆審委員會提起覆審, 並副本抄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 衛生福利部地址 :11558 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 6 段 488 號 ) 中華郵政臺字第 2371 號執照登記為新聞紙類郵撥訂戶依照臺北市審計處 (62) 北審建二字第 626259 號函准以郵局收據辦理報銷統一編號 2005600017 單行本全年 2,400 元郵撥儲金帳號 :0014479-7 郵撥帳戶 :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洽詢電話 :1999 轉 6132 ~ 3 ( 外縣市 02-27256132 ~ 3) 網址 :http://gazette.taipei/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