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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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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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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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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

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用本法 ; 本法未规定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清算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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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基金财产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

第五条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 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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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表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有关规定制定 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将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 统计法, 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和及时性, 请您阅读并知悉相关规定 北京市统计局本制度由负责解释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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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 ( 单位全称 ) 行政审批类事项清单 序号权力名称设定依据行使状态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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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统计局行政处罚类事项清单 序号权力名称设定依据行使状态备注 1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予以通报 ;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 一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予以通报 ;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 二 )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3-1

3 对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予以通报 ;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 三 )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对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拒绝 阻碍统计调查 统计检查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予以通报 ;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 四 ) 拒绝 阻碍统计调查 统计检查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对统计调查对象转移 隐匿 篡改 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 统计台账 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予以通报 ;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 五 ) 转移 隐匿 篡改 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 统计台账 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3-2

6 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 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 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7 对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用 聘用不具有统计从业资格或者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统计条例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任用 聘用不具有统计从业资格或者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拒不改正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行为, 拒不改正的, 由政府统计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应当任用 聘用具有统计从业资格或者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8 对企业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行政法规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15 号 ) 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较重的, 可以建议有关部门 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 三 ) 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 并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 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 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23-3

9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 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行政法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73 号 )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 一 ) 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 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10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农业生产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处罚 行政法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73 号 )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 二 ) 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11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农业生产经营户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 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行政法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73 号 )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 三 ) 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 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23-4

12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 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处罚 行政法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73 号 )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 四 ) 拒绝 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13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农业生产经营户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 转移 隐匿 篡改 毁弃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 普查表 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法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73 号 )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 五 ) 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 转移 隐匿 篡改 毁弃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 普查表 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14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统计资料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统计条例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规定, 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 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补正, 给予警告 ; 拒不补正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政府统计机构 有关部门应当告知政府统计调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 一 ) 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方式报送统计资料的 ;( 二 ) 以纸介质方式报送统计调查表, 没有填表人 统计调查对象单位负责人签字, 或者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 三 ) 以数据电文方式报送统计资料, 没有电子签名等身份识别标志的 23-5

15 对伪造 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规章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2007 年国家统计局令第 11 号 )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伪造 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 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的, 还可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对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 还可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还可处以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 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 还可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或者提请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处理 16 对企业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 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处罚 行政法规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15 号 ) 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较重的, 可以建议有关部门 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 一 ) 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 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 并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 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 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17 对企业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处罚 行政法规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15 号 ) 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较重的, 可以建议有关部门 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 二 ) 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 并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 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 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23-6

18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超出委托权限或者范围实施统计调查活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统计条例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超出委托权限或者范围实施统计调查活动的, 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第二款 :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统计调查 未经委托,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实施统计调查 19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统计条例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停止调查, 给予警告,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 ) 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 ;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 情节严重的, 由政府统计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开展民间统计调查活动时, 应当向调查对象表明身份, 告知调查目的, 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 不得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 不得欺骗 蒙蔽调查对象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对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信息和数据应当予以保密, 未经调查对象同意, 不得对外提供 泄露 20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统计条例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停止调查, 给予警告,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二 ) 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的 ;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 情节严重的, 由政府统计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开展民间统计调查活动时, 应当向调查对象表明身份, 告知调查目的, 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 不得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 不得欺骗 蒙蔽调查对象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对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信息和数据应当予以保密, 未经调查对象同意, 不得对外提供 泄露 23-7

21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欺骗 蒙蔽调查对象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统计条例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停止调查, 给予警告,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三 ) 欺骗 蒙蔽调查对象的 ;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 情节严重的, 由政府统计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开展民间统计调查活动时, 应当向调查对象表明身份, 告知调查目的, 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 不得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 不得欺骗 蒙蔽调查对象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对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信息和数据应当予以保密, 未经调查对象同意, 不得对外提供 泄露 22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未经调查对象同意, 对外提供 泄露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信息和数据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统计条例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停止调查, 给予警告,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四 ) 未经调查对象同意, 对外提供 泄露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信息和数据的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 情节严重的, 由政府统计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开展民间统计调查活动时, 应当向调查对象表明身份, 告知调查目的, 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 不得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 不得欺骗 蒙蔽调查对象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对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信息和数据应当予以保密, 未经调查对象同意, 不得对外提供 泄露 23-8

23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发布伪造 篡改的民间统计调查资料, 发布时不按照要求说明相关内容, 或者不注明资料来源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统计条例 第二十四条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发布民间统计调查资料应当客观真实, 不得伪造 篡改, 同时应当说明调查目的以及主要统计指标含义 调查范围 调查方法 计算方法 调查样本量等内容 ; 引用其他组织 个人或者机构资料的, 应当注明资料来源 新闻媒体和其他单位 组织对外发布信息引用民间统计调查资料的, 应当准确引用, 并注明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名称, 不得伪造 篡改民间统计调查资料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停止发布 公开更正, 给予警告, 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 )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发布伪造 篡改的民间统计调查资料, 发布时不按照要求说明相关内容, 或者不注明资料来源的 ; 24 对新闻媒体和其他单位 组织对外发布信息引用民间统计调查资料未注明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名称, 或者伪造 篡改民间统计调查资料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统计条例 第二十四条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发布民间统计调查资料应当客观真实, 不得伪造 篡改, 同时应当说明调查目的以及主要统计指标含义 调查范围 调查方法 计算方法 调查样本量等内容 ; 引用其他组织 个人或者机构资料的, 应当注明资料来源 新闻媒体和其他单位 组织对外发布信息引用民间统计调查资料的, 应当准确引用, 并注明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名称, 不得伪造 篡改民间统计调查资料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停止发布 公开更正, 给予警告, 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二 ) 新闻媒体和其他单位 组织对外发布信息引用民间统计调查资料未注明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名称, 或者伪造 篡改民间统计调查资料的 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