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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水利局 臺中市太平區福億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工程 排水計畫書 ( 初稿 ) 排水審查審議委員會會議紀錄 壹 會議時間 :103 年 1 月 9 日 ( 星期四 ) 下午 2 時 30 分 貳 會議地點 : 陽明市政大樓 2-1 會議室 參 主持人 : 馬副局長名謙記錄 : 鄧帷真 肆 出席單位及人員 :( 詳如簽名冊 ) 伍 主持人引言 :( 略 ) 陸 規劃單位簡報 :( 略 ) 柒 委員及各單位意見 : 一 林委員佳珍 ( 一 ) 圖摘 -1 應為本報告最重要之排水計畫圖, 但其內容甚為模糊不清, 建請以 A3 適度放大內容, 其中請以色彩明確標明計畫區邊界, 以清楚供查參 ( 二 ) 圖 3-2 亦同, 請放大說明計畫區所位在頭汴坑溪何斷面, 又計畫區邊界與頭汴坑溪堤防預定線間是否有銜接, 若無則中間地帶究竟為何? 公有地? 私有地? 均請詳為說明, 並於圖中表示清楚 ( 三 ) P3-7~P3-9 淹水調查引用烏溪之淹水情況, 相對於計畫區而言過於粗糙, 且不切實際, 應就近年來該區附近臺中市政府所調查各颱風暴雨淹水情形, 進行分析, 尤其計畫區周邊淹水情形應一併描述, 而計畫區原為荒地以往若有積淹水應較未被重視, 請再詳加調查分析 ( 四 ) 圖 2-4 中附近似乎有其他自辦重劃區, 請將其他區塊亦於圖中顯示, 已清楚呈現究竟何處之下水道未完成或即將隨著自辦重劃而完成 並於 P3-10 中一併說明 ( 五 ) P4-9 圖中計畫區下方所標究竟為大里溪抑或頭汴坑溪, 請查明修正, 又集水分區究竟為何? 請用不同色彩標明清楚, 又 Q1 Q2 Q3 為何? 應將其集水面積範圍清楚表示, 滯洪池位置 面積 深度等亦應繪入, 堤線亦請套繪清楚 1

( 六 ) P4-16 文及圖 4-5 中 Q5 值 0.826 或為 0.528cms 請清楚說明 另 P4-12 中所述 5 年重現期開發前後增加 0.726cms, 但於滯洪需求量, 計算中 P4-16Fy 自行吸納之逕流增加量, 僅 0.587cms, 亦即並未完全吸收因開發所造成之逕流, 不合規定, 請再重新檢討 ( 七 ) 滯洪池出流量定為開發前 Q5 之量, 但其下游下水道尚未完成, 流出口為防汛道路側溝, 而其排洪能力究竟為何? 是否能承納 Q5 之量, 均請詳為檢討 P4-13 僅估其量來說明相當之重現期 ( 八 ) P58 所設滯洪池似位於計畫區外, 其用地為何, 為何可在該區施作, 請完整說明清楚, 相關證明文件請附, 又滯洪箱涵為何處, 圖中請用不同色彩標明, 並說明其大小, 圖例亦請清楚呈現 二 林委員大森 ( 一 ) 鄰地滯洪池之適法性? 另有否同意使用文件? ( 二 ) 滯洪箱涵之尺寸是否滿足有效排水, 請補充計算資料確認 ( 若上述 ( 一 ) 成立 ) ( 三 ) 是否強調規定, 強制雨水儲留設施之設置較合理 ( 若上述 ( 一 ) ( 二 ) 均成立 ) ( 四 ) P4-1, 降雨強度計算與第二章公式應該整合 ( 五 ) P4-14(1)~(4) 描述太籠統, 應有具體數字而不是概略說明 ( 六 ) 其他類似問題, 請一併修正 三 林委員瑛傑 ( 一 ) 減洪設施所在基地是否位於開發區範圍內? 取得土地同意書是否意味可永久設置? 另請加強開發區較大比例之都市計畫圖 ( 尤其滯洪池位置 ) 河川區域線套疊 ( 二 ) 計畫書摘 -2 頁各重現期逕流量表請補充表名及各數據對應之單位 ( 三 ) 附圖之左上角都市計畫位置圖下方應為頭汴坑溪 (ex: 圖 1-2) 請修正 ( 四 ) 雨水下水道尚未施作, 計畫維持現況以十九甲防汛道路側溝為出流點, 預埋箱涵及連接管予以封堵, 未見雨水下水道完成時程及階段性因應對策 2

四 林委員進銘 ( 一 ) 摘排水計畫書申請表, 計畫內容摘要重點應說明開發前 Q5 逕流量為多少? 開發後 Q5 逕流量為多少? 本次開發產生逕流量為多少?( 而非 Q50-Q5) 提供的滯洪設施保護標準為幾年重劃期距? 滯洪設施所提供之調節量為多少等 ( 二 ) 摘 -3, 文中提及預先埋設 (G18-12-4~G18-12~G18-13 及 G18-8~G18-12) 管涵及箱涵等施設行為是否有與該權責機關單位有相關公文溝通或協議? ( 三 ) 摘 -4, 圖示應以 A3 格式放大, 內容相關文字說明應要清晰為主 ( 四 ) P.2-8, 現況實測地形圖內容考量圖內數字高程大小過小, 實難辨別高程走向, 建議應以少許的箭頭以重點式補繪, 俾以判別地形走向 ( 五 ) P.2-11, 相關排水計畫, 雨水下水道設施, 該小節為本計畫重點之一, 其相關調查及檢討之成果應分別說明清楚, 其權責單位為何? 雨水下水道設施是否有排列治理期程亦應一併說明 ( 六 ) P.2-13, 相關規劃或治理計畫, 本重劃區僅涉及排放量匯入頭汴坑溪, 應就本溪段進行說明, 其餘河川與本計畫相隔太遠, 建議刪除 另考量太平地區重劃區數量有明顯增加, 應該補充本重劃區外的鄰近重劃區之排水計畫書內容重點 ( 七 ) 圖 2-8, 請補充套繪頭汴坑溪堤防預定線與河川區域線 ( 八 ) P.3-1, 內容提及北側既有側溝 長億九街 長億十街與十九甲堤防道路側溝等, 請搭配圖示說明 ( 九 ) P.3-6, 補充說明目前 防汛道路側溝 及 週邊道路側溝 這些側溝之維護管理單位為何? ( 十 ) P4-13, 本計畫區之聯外水路非常重要攸關區內逕流量是否可順利排出, 請補充圖示標示其位置及走向 ( 十一 ) P4-16, 表 4-12, 滯洪池以兩種模式分析其最後採用模式應於表內勾選 ( 十二 ) 滯洪設施配置於道路下方是否有考量結構安全及管線所需配置空間? 鄰近滯洪池位處於重劃區外並非計畫範圍內, 請查明是否位於頭汴坑溪河川區域線內, 現況是否為既有滯洪池? 土地權屬是否為公有土地? 如是既有滯洪池設施其未來如何與本計畫區互相配合, 運作模式為何等等切結書, 建議於第五章節內另闢一小節予以討論說明 3

( 十三 ) 滯洪後直接排入頭汴坑溪還是側溝系統? ( 十四 ) 淹水調查部分過於簡略 五 高委員忠人 ( 一 ) 本基地距離泓大 泓成等重劃區甚為接近, 為何同一區域要分幾次開發, 且依本府排水計畫面積 2~5 公頃需鑽 2 孔, 而本計畫鑽探引用泓福鑽探資料, 於本基地只進行 1 孔鑽孔, 是否符合排水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 二 ) 本基地開發後皆為住宅區, 而無其他公園等公共設施, 且滯洪設施設置於他人土地, 屆時土地轉售或欲使用土地後該如何處理 ( 三 ) 圖 2.3 請用更小比例尺套繪, 第二章相關圖表補充資料來源 ( 四 ) 相關重劃區開發之後有何影響, 周遭排水計畫彼此有何競合關係, 如未來北側泓大 泓福等排水不會留至本計畫區, 而僅承接長億九街 十街之逕流量 ( 五 ) 表 3-2 一江橋重覆, 另圖 3-2 補充新仁橋位置 ( 六 ) 防汛道路出流涵管尚須承接泓成 泓大 泓福 慧眾等重劃區, 排水能力是否足夠, 尚須檢討 ( 七 ) 水理檢核表中出水高不足 0.2m, 且 U1 U2 累積流量等溝渠累積流量有無來自長億高中及基地北側來的逕流量, 其流量如何分配請補充說明 ; 另補充相關水理分析, 以證明頭汴坑溪外水對本區箱涵之影響 ( 八 ) P4-15 本計畫以離槽式滯洪池設計, 應修正為在槽式滯洪池 ( 九 ) P5-10 滯洪設施降挖 0.75m 做額外滯洪空間, 此降挖為滯洪容量一部分, 怎可說額外滯洪空間, 圖 5-3 開口尺寸錯誤 圖 5-4 溢流牆 L=1m 之剖面請補充 ( 十 ) 附錄四箱涵設計鋼筋是否足夠請再檢核 六 張委員嘉玲 ( 一 ) 摘要中排水滯洪設施是意圖品質欠佳, 應改善 ( 二 ) 報告部分表格缺單位,ex: 摘要中之表 表 4-8 等 ( 三 ) 其他排水計畫內容不宜太瑣碎, 應加強說明與本計畫之相關性 ( 四 ) 報告 4-5-2 突然出現滯洪池規劃設計, 建議報告架構稍作調整,ch4 以減洪需求分析為主,ch5 再詳細說明滯洪設施之規劃, 包含設計尺寸及位置等 4

( 五 ) 南側鄰地滯洪池規劃設置位置在本計畫區外? 合宜性應再評估 ( 六 ) 滯洪池量體計算說明不清, 扣除降挖空間後, 滯洪量體是否仍足夠 ( 七 ) 下游排水能力評估, 不可僅考慮設計排水能力, 應從系統總量角度檢核之 七 馬委員名謙 ( 一 ) 本案於開發範圍內雖皆為住宅區, 並無公園綠地可供設置滯洪設施, 惟若住宅區之使用目的無涉負面表列項目, 原則上是可另作其他用途的 八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 ( 一 ) 圖 2-6 土地地用現況圖, 現況一之照片對應在基地何處, 地圖上有 2 個現況一之圖例 ( 二 ) 內文中 P4-13 最末段敘述開發後 50 年重現期流量調控制開發前 5 年以下, 增加量為 0.726cms 似乎有誤, 與表 4-8 不符, 0.726cms 應為開發前後 5 年之逕流增加量 ( 三 ) P4-16 圖 4-5 開發前 Q5=0.826cms, 與表 4-12 之 Q5 不同, 建議再確認 九 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 ( 一 ) 堤防用地可否當作滯洪池使用? ( 二 ) 區外地區可否作為滯洪池使用 ( 三 ) 道路下方設滯洪池, 則日後民生管線及污水管線如何埋設? ( 圖 5-4 且漏預埋幹線 ) ( 四 ) 細 6M-1 道路寬僅 6m, 埋設滯洪箱涵請繪製橫斷面圖 ( 含堤防道路 ) ( 五 ) 圖 5-3 滯洪箱涵出口示意圖開口 W*H=41*41 單位是否有誤, 上方 AC 一為 5cm, 一為 10cm 何者正確 十 黃科長柏彰 ( 一 ) 滯洪設施已配置於本案福億自辦市地重劃區範圍外, 建議重新考量滯洪設施位置, 或將其劃入重劃區範圍內 ( 二 ) 請補充與本計畫區範圍相關之頭汴坑溪河川區域線位置, 俾利套疊了解兩者之關係 5

( 三 ) 本案採用合理化公式計算 5 年重現期降雨開發前後係增加 0.726cms, 而最後增加逕流量之因應對等卻採三角形單位歷線法演算開發後 50 年較開發前 5 年重現期增加逕流量為 0.587cms, 兩者有所差異, 請加以說明 十一 本局水利規劃科 ( 一 ) 有關鑽探孔數部分, 本開發案開發面積為 3.5985 公頃, 依本府排水計畫格式及內容規定, 開發面積介於 2 公頃至 5 公頃, 鑽探孔數應為 2 孔, 惟本案僅於基地內鑽探 1 孔, 請補正 ( 二 ) 文中各圖表請明確清楚標示採用之單位 捌 決議 : 一 有關規劃做為滯洪空間之用地, 除設置於開發區外圍及該用地形狀呈長尖條不規則狀是否合宜外, 對於該用地之地目編列性質 ( 是否屬堤防預定用地 ) 是否可永久作為滯洪空間? 各委員都有相當大之疑慮, 請再確認 二 依本府排水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規定, 開發面積介於 2 公頃至 5 公頃, 鑽探孔數應為 2 孔, 請補正 三 計畫區排放至防汛道路側溝後, 最後匯入頭汴坑溪之排放孔位置請再確認 四 本案請依各委員意見退回修正 玖 散會 : 下午 4 時 00 分 6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 臺中市太平區福億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工程 排水計畫書 ( 修訂版 ) 排水審查審議委員會會議紀錄 壹 會議時間 :103 年 6 月 24 日 ( 星期二 ) 下午 2 時 00 分 貳 會議地點 : 陽明市政大樓 6-2 會議室 參 主持人 : 馬副局長名謙記錄 : 鄧帷真 肆 出席單位及人員 :( 詳如簽名冊 ) 伍 主持人引言 :( 略 ) 陸 規劃單位簡報 :( 略 ) 柒 委員及各單位意見 : 一 林委員佳珍 ( 一 ) 淹水調查部分仍未針對最近 3~4 年之颱風豪雨是否在該區及附近有淹水狀況做詳細的資料收集及分析, 請再與市府檢視其淹水狀況 ( 二 ) 依據圖 2-8 計畫區中有尚未施作之下水道, 是否於計畫中一併施作, 若有然圖摘 -1 未見規劃施作下水道, 請釐清補充 ( 三 ) 所規劃之滯洪池位置有一半以上與未施作下水道位置重疊, 其所考量的滯洪體積應扣除原下水道之通洪體積方為有效滯洪空間, 若無扣除, 則所規劃之滯洪空間實不足以吸納因開發而增加之逕流量, 請再重新檢討 ( 四 ) 各滯洪池所承受之集水面積應明確繪製一圖摘 -2( 以不用顏色框繪 ), 以及如何流入流出 方向及量值, 及如何控制均應清楚說明 又計畫區內之滯洪池甚為複雜, 其操作規則相對重要, 應於報告內明列操作時機及規則, 以供未來洪水來時之防洪操作 二 林委員大森 ( 一 ) 開發區外之滯洪池設置請釐清 : 1 法律規定適法性 2 同意書內容 格式 3 是否納入本計畫 ( 開發案 ) 範圍較周延 1

( 二 ) P3-9 頁, 本計畫區週邊局部有淹水之調查結果, 本案似未淹水處理, 是否恰當? ( 三 ) 續問題 1, 該區外工地系權力有瑕疵, 且於法也不合規定, 建議相關內容均全部刪除 三 林委員進銘 ( 一 ) 報告書圖資所套繪頭汴坑溪河川區域線及用地範圍線 ( 堤防預定線 ) 似乎有所不符, 部分紅線已在綠線之外, 請規劃單位再行檢視 ( 二 ) 基地區內排水系統為 10 年保護標準與區外銜接排水路之保護標準不一致, 是否會影響區外排水路, 請說明 ( 計畫摘要內容 )( 摘 -3) ( 三 ) P.2-4, 河川係以流域範圍非集水範圍, 另圖 2-3 名稱應一併修正 ( 四 ) 第三章基本調查,3-1 開發區相關灌排水利現況之章節內容建議分為兩大區塊進行撰寫 : 1 第一是針對區內排水路現況進行說明 2 第二是針對區外周遭排水路是否有流入本計畫區進行說明 ( 長億十街 ) 另除灌溉水路與排水路外, 請增加雨水下水道小節, 並將 P.5-2 論述區外雨水下水道結論移至本小節較為恰當 ( 五 ) P.4-4, 增加逕流量之因應對策內容, 建議考慮目前經濟部水利署推行 出流管制與逕流分擔 的論點進行因應對策 ( 六 ) P.4-13,4-2 節有排水設施排洪能力分析內容應包含 聯外水路排水能力檢討, 將該部分應先行確認無虞後, 區內排水設施佈設才能確定, 故建議將 5-3 節移至 4-2 節內容 四 高委員忠人 ( 一 ) 報告內容編號請統一, 如章節一.( 一 ).1 依序編列, 如 P4-10 等編號順序不一 ( 二 ) 補繪相關地籍圖套繪, 以利了解計畫權屬為福星段何地號 ( 三 ) 過路涵管尺寸為 ψ=0.5~0.6m, 而表 5.2 含聯外排水管涵尺寸 ψ0.9m ψ1.2m ( 四 ) 有關河川 區域排水治理基本計畫及圖籍相關內容中原 堤防預定線 已改為用地範圍線 ( 五 ) 表 5-2 與表 5-8,P21 聯外排水管涵流量不一致 表 5-6 出流口流量可稍微小一點 2

( 六 ) 滯洪池設置於道路下方, 道路單位是否同意設置, 另最長滯洪箱涵長達 309m, 每隔多遠應設置清潔孔, 以利淤積時清淤, 而市府是否有意願接管 ( 七 ) 圖 5.5(2/2)DS-1E 應修正為 DS-2 ( 八 ) 聯外額外滯洪量體如何流入 流出, 是否相關圖示說明, 未來採坡降方式施作, 若堤防用地徵收後, 土方該如何處理 ( 九 ) 附錄四排水設施細部設計圖部分箱涵 溝渠 格柵蓋板及集水井應配合文章內容所採用尺寸, 若無採用可刪除 五 林委員妤蓁 ( 一 ) P.3-4 圖 3-1 請補充圖例說明, 藍色箭頭若代表水流方向, 長億 10 街是流入基地或流出請檢核, 其方向與簡報 P.25 似乎不同 ( 二 ) 表 2-1 開發前未有住宅區, 開發後並無公園綠地, 建議刪除避免誤導 ( 三 ) 以往淹水情形調查 P.3-11 內容說明本計畫區週邊未有淹水, 惟圖 3-5 套繪後, 似有淹水 ( 黃色區域 ), 請補充說明 ( 四 ) 計畫區內水路斷面水理檢核長億高中逕流 0.612cms 流入 WA1 WB1 集水井流入是否足夠? ( 五 ) 私有鄰地提供之滯洪池在報告中未說明設計內容, 若施作該區為私有地, 未來由市府接管是否適法合理 ( 六 ) 滯洪箱涵間如何銜接未說明, 入流口及出流口如何控制水流入及流出, 請詳細補充其操作維護規則 且滯洪箱涵置於道路下方其空間與公共管線共用, 需考量空間是否足夠 六 張委員嘉玲 ( 一 ) 本案周邊相關排水計畫與本案之關聯, 應說明清楚 ( 二 ) 本案規劃於道路下方設置滯洪箱涵, 是否會影響到其他民生管線的配置, 應評估並說明 ( 三 ) 本案提到許多 增加逕流量之因應對策 ", 除滯洪箱涵及南側額外滯洪量外, 其他因應對策之滯洪量亦應量化 ( 四 ) 滯洪箱涵維護方案之具體可行方法, 及緊急因應策略, 均應有詳細之說明 3

七 馬委員名謙 ( 一 ) 本局不同意滯洪箱涵使用機械抽排方式 ( 二 ) 開發區外南邊空地之滯洪空間, 因產權無法取得, 請取消此規劃 八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 ( 一 ) 目前本規劃排入十九甲防汛道路側溝, 若後續需破堤的話, 請向本局提出申請 九 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 ( 一 ) 本開發計畫對於開發行為的增洪量擬採用道路下方設置滯洪箱涵做為因應, 惟未對後續該種道路箱涵滯洪池的維護管理提出周全策略, 致使採用此種滯洪方式做為減洪策略似乎未致周全, 且後續衍生的維護管理問題將更為複雜, 故若欲採用此種滯洪方式, 建議應提出適宜周全的維護管理計畫, 以確保道路滯洪池的功能得以正常運轉 ( 二 ) 本開發計畫擬採道路下方設置滯洪箱涵因應增洪量, 建議應先取得土地開發後之道路接管單位的主管機關同意, 以確保道路下滯洪箱涵後續的維護管理正常化, 才能作為開發計畫的減洪方案, 降低土地開發後對周邊地區排水系統的排洪影響 ( 三 ) 本開發區開發後並未依據台中市政府擬定之 中平都市區雨水下水道系統分區 G 區做為排水分區, 而是依據現況排水系統擬將洪水排入頭汴坑溪, 似乎又與現況排水路系統不同, 擬提前排入頭汴坑溪, 應先取得該河川管理主管機關的同意, 才能作為本排水計畫書的依據 建議應先利用圖說釐清本開發計畫開發前後的排水分區及排水出口, 若都市計畫之雨水下水道開發未配合本開發計畫時, 則應說明本開發區的排水係依據現況排水系統做為排放依據 ( 四 ) 建議市府應考量如何控管已核定的都市計畫區, 在採分區開發時如何由各分區結合綠地等公共設施做為開發區的滯洪空間, 以降低開發行為的增洪效應, 降低周邊既有開發區域的淹水風險 可由市府就已核定的都市計畫區研提滯洪方案, 由各開發單位負擔其開發的滯洪設施成本 或開發時可變更都市計畫的分區土地利用別, 以利增設滯洪空間降低開發的增洪效應 4

十 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 ( 書面意見 ) ( 一 ) 滯洪池平日如何排放管理, 請說明 十一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 一 ) 圖 5-2 箱涵上只鋪 10 公分瀝青粒料並不合理 ( 二 ) 相關細部資料後續應送本局進行聯審 十二 臺中市太平區公所 ( 書面意見 ) ( 一 ) 經洽詢地方里辦公處何秀鳳里長表示, 該地區排水不良逢雨易淹, 建議施設一排水路排入頭汴坑溪 ( 二 ) 經本所現場勘查, 本案開發範圍地勢北向南側高程遞減, 長億九街及長億十街地勢最為低窪, 且該處因有竹林橫阻無聯外排水箱涵, 每逢大雨則淹水成澤 ; 擬建請本次重劃工程, 由長億十街施設大型箱涵收集該區排水, 排放流入頭汴坑溪, 以解決該區淹水情事 十三 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 ( 書面意見 ) ( 一 ) 重劃區雖位於本會灌排轄區外, 為維護農田用水灌溉水質, 請重劃區之排放水規劃匯入區域排水系統內, 不得排入本會所轄灌排系統內 十四 本局水利規劃科 - 黃科長柏彰 ( 一 ) 原雨水下水道為 5 年保護標準, 今排水系統設計 10 年, 是否造成影響? 捌 決議 : 一 原規劃之滯洪箱涵佈設情況恐造成民眾觀感不佳, 請重新檢討全區佈設之可行性, 另水理及技術相關等層面亦請詳加評估 二 重新檢討之雨水下水道 滯洪箱涵 側溝等水利設施佈設位置, 應向建設局進行申請, 確認是否仍餘裕空間提供公共管線之埋設, 並取得建設局同意相關證明文件 三 滯洪箱涵水流排放係使用重力方式, 請取得建設局同意維管相關證明文件 四 本案原則同意通過, 俟依各委員意見修正完妥並達成上述但書後, 再行核予同意備查證明文件 玖 散會 : 下午 4 時 10 分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