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 (A 型 ) 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 (A 型 ) 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主合同 ) 的附加合同, 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 (A 型 ) 利益条款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 ) 短期保险基本条款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 ) 批注 附贴批单 投保单, 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 身体健康的学生 儿童,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由主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除另有约定外,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疾病状态或手术, 共计十五种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 一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 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 ) 的异体移植手术 三 终末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 达到尿毒症期, 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四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 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 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 2. 肝性脑病 ; 3.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五 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 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 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 精神症状 癫痫
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注 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注 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注 3)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七 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 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 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 (Glasgow coma scale) 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 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八 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在 500 赫兹 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 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 且经纯音听力测试 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九 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 ( 注 4) 性丧失, 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 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被保险人在年满 3 周岁之前发生的双目失明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 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 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一 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 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 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脑损伤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二 严重 Ⅲ 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 Ⅲ 度, 且 Ⅲ 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 或 20% 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 中国新九分法 计算 十三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 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 (1)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0.5 10 9 /L ; (2) 网织红细胞 <1%; (3) 血小板绝对值 20 10 9 /L 十四 重症心肌炎伴充血性心力衰竭
指心肌的局限性或弥漫性炎性病变, 心肌纤维发生变性和坏死, 导致心脏功能衰竭, 但先天性疾病造成的除外 其诊断标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1. 明确的心肌炎诊断, 须同时具备下列临床表现及检查结果 : (1) 胸痛 心悸 全身乏力的症状 ;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显示心肌炎 ; (3) 体检有心脏扩大 心音减弱 心动过速或过缓等体征 ; 2. 心力衰竭诊断, 下列临床表现及检查结果呈阳性达 4 项者 : (1) 突发呼吸困难 ; (2) 心动过速 室性奔马律 ; (3) 心脏肿大 肺部罗音 ; (4) 颈静脉压 >2.1KPa 并有肝肿大或身体水肿 ; (5)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心力衰竭 ; (6)X 线胸片 : 肺淤血或心影扩大 ; (7) 超声心动图检查 : 心脏及大血管的解剖结构改变 血液动力学改变 心功能情况改变提示心力衰竭 十五 脊髓灰质炎指因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导致的呼吸功能减弱麻痹性瘫痪或运动功能障碍 非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导致的麻痹性瘫痪, 以及其他病因导致的麻痹 ( 例如格林巴利综合征 ), 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 : 1.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 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 ( 包括口唇音 齿舌音 口盖音和喉头音 ) 中的任何三种 或声带全部切除, 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是指 (1) 穿衣 :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 移动 :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 行动 :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 如厕 :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 进食 :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 洗澡 :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4. 永久不可逆 :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三十日后 ( 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 续保保险期间内不受前述三十日的限制 ), 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不受前述三十日的限制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斗殴 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五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六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七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 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与资料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 所需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3. 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 ( 含相关的诊断依据 ) 和病历等证明文件 ; 4.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 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 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附加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本附加合同终止 : 一 主合同终止 ; 二 被保险人身故 ; 三 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 四 保险期间届满, 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 五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本附加合同终止时, 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 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附加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 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十条附则一 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 以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二 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 以主合同为准,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相抵触的, 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三 主合同效力中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亦中止 ; 主合同无效, 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十一条释义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专科医生 :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遗传性疾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现金价值 : 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 (1-35%) (1-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 /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 )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